魏敦友:理性的自我祛魅與法律信念的確證
發(fā)布時間:2020-06-14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拙文《法理論述的三重話語》(載《法制日報》2000年5月28日)發(fā)表后,很高興看到山東大學法學院謝暉教授針對該文的批評文章《信仰脫魅,理性入魅?》(載《法制日報》2000年7月9日)。謝暉教授是我素來十分尊敬的學者,但我細讀謝文之后,覺得很有反批評的必要,因此特撰此文求教于謝暉教授。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第一,當代中國法理論述樣式區(qū)分的理據(jù)是什么?第二,信仰脫魅之后,理性是否有獨霸神壇的可能性?
其實,謝暉教授對我的批評主要集中在第二個方面,他只是附帶地對第一個方面表示質(zhì)疑,但我認為第一個方面更加基本,而且我在上述拙文中未及追溯法理論述樣式的理據(jù),因此在這里有簡要加以申說和探討的必要。觀察當代中國法理論述樣式,直觀上看,在階級法理論述樣式式微之后,應該說已形成了兩種別具特色的法治理論,其一是以公丕祥教授等人為代表的法制現(xiàn)代化理論,其二是以朱蘇力教授等人為代表的法治本土化理論。關(guān)于這兩派理論之間內(nèi)在的邏輯關(guān)系,本人已撰文加以檢討,(參魏敦友 朱海波:《當代中國法治理論中的現(xiàn)代與本土之爭》,打印論文,2000。)但我在這里并不局限于這種表面上的現(xiàn)象,我認為更應該從法理思維的自身的邏輯來清理可能的和現(xiàn)實的法理論述樣式。法理學的基本問題無非是法的正當性之論證,法理思維的全部邏輯就是圍繞著這一點而展開的。論證法的正當性,理論上有不同的路徑和可能性。正是從這一點出發(fā),我把當代中國法理論述樣式嘗試性地區(qū)分為法理的獨斷論述、法理的神圣論述以及法理的理性論述。應該說,當代中國法理學界并沒有尖銳地形成這種格局,但我認為這樣一種劃分方法更能夠切入法理的基本層面,更能夠凸顯法理思維的多種可能性,從而達到法理思維的自我反思與自我批判,進而開拓出當代中國法理學的內(nèi)在生命。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提出了法理的理性論述樣式,我認為它是對法理的獨斷論述樣式和神圣論述樣式的批判與揚棄,因此我現(xiàn)在依然認為它是較有希望的一種法理論述樣式。但是也必須坦率地承認,這種說法是很容易引起人們的誤解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謝暉教授就是誤解了我的意思。謝暉教授質(zhì)疑道,信仰脫魅之后,理性是否入魅?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深入考察入魅的可能條件,即,在何種情況之下會制造出神圣的對象。我們知道,信仰之所以可能,神圣之所以得以建構(gòu),蓋源于人性中的盲從性,也就是,正是人性中的非批判性與非反思性使得信仰得以可能,使得神圣得以建構(gòu)?上牡臅r代已然過去,尤其是在一個一切神圣的東西都遭到褻瀆的時代,試圖背潮流而宗信仰,不免令人感到有些發(fā)思古之幽情,而且,崇尚信仰也是對人性的不尊重,這正是當代中國法理思維需要深刻地加以反思的。在當代中國文化中,如何確立人性的尊嚴,如何確立人性的價值,這是包括法理學在內(nèi)的所有人文學科都不可能推卸的時代使命。我認為只有在確證人性的價值與尊嚴的前提下,我們才有可能期望一個法治社會的來臨。在這種大背景大潮流之下,不去深刻地論證理性的權(quán)威,卻去呼喚人們的信仰意識,這是否有悖當今文化發(fā)展之大趨勢?在我看來,談法律信仰本質(zhì)上是倡導法律崇拜,這與人們崇拜自己制造出的商品一樣是一種露骨的拜物教。而且,這擔心,這種對信仰意思的崇尚,正好與中國文化中源遠流長的人身依附意識相結(jié)合,從而強化人們對現(xiàn)實與理想的盲目性,如此,則法治社會將離我們更加遙遠矣,或者,充其量也不過如季衛(wèi)東先生所說的,治法存,而法治亡。(季衛(wèi)東:《法治秩序的建構(gòu)》,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頁10。)
那么,推崇理性是否也有可能象信仰那樣成為神圣的對象呢?我認為不會。因為,與信仰相反,理性恰恰是反對盲從的,它對現(xiàn)實始終保持一種批判性和反思性,理性不承認既成的東西,也就是說,它不預設(shè)任何前提。理性在本質(zhì)上具有一種自我反思與自我批判的能力,因此具有一種自我祛魅的內(nèi)在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所以,我認為,擔心理性可能入魅純粹是多余的。理性不僅不會成為神圣的對象,相反,它在本質(zhì)上是對一切神圣的對象的批判與解構(gòu)。我注意到謝暉教授深刻地指出了這樣一種文化現(xiàn)象,即近代理性主義的發(fā)展贊成了理性的獨斷狂妄與非理性主義的張揚。這的確是近現(xiàn)代人類文化進程中的現(xiàn)實,但人們應該更深刻地察覺到,近現(xiàn)代所造成的“冷酷”理性與非理性主義,的確與理性有關(guān),但我們應該認定它是理性的一種既退化形式,這意味著,我們不能認定這樣一種退化的理性形式就是理性本身。恰恰相反,這樣一種理性形式之所以變得冷酷,變得神圣,正是因為它離開了源始的理性。(參魏敦友:《回返理性之源》,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何謂源始理性?源始理性意味著人生存本身的語言性,即生活世界的意義性。事實上,理性的本義即是語言,理性的思維態(tài)度正說的是人們通過語言而獲得一種可交流性。換句話說,人們各自以自身主體的資格生存于語言之中,正是語言使人們達到一定程度上的共識,這正是當年蘇格拉底對語辯證法的本義。正如契約是人們之間的合意一樣,共識與合意是可以成為法律的,或者說,它們本身就是法律。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不要以為這法律(共識與合意)仿佛是自在的超驗的東西,而遺忘了它有著深厚的感性的生活之根。在當代世界文化中有一股證偽超驗世界而回歸生活世界的潮流,正表明了超驗的東西不是最后的東西,它倒是需要從感性生活得到說明和加以理解的。(參魏敦友:《關(guān)于“哲學終結(jié)”之后的人文精神》,載《湖北大學學報》,1998(1)。)這表明,理性的狂妄與獨斷正是通過也只能通過理性的反思與批判而加以克服。當然,我們也不能設(shè)計理性的批判與反思能夠一勞永逸的成功,實際上,理性的自我批判與反思是一個沒有窮盡的過程,從康德的先驗哲學到胡塞爾的先驗現(xiàn)象學也只不過是理性的自我批判與反思的一個記錄。(參魏敦友:《回返理性之源》,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我認為,這是我與一切形式的法律信仰論者的關(guān)鍵區(qū)別之所在。法律信仰論者以一種脫離生活世界的法律要求人們?nèi)バ叛,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他們可能不承認這一點,但他們的論證方式我認為事實上確認了法律對現(xiàn)實生活的偏離。如果謝暉教授不認同這一點,那么我們之間就很有可能是語詞之爭了,但別忘了,語詞是歷史文化的積淀物,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被賦予了相對穩(wěn)定的涵義,因此,如果人們使用“法律信仰”一詞,自稱是一個法律信仰論者,那么我就認定它與盲從意識、與人身依附意識緊密聯(lián)系,盡管你可以說其中可以放進法律的懷疑意識至里面去,進而倡導“理性法律信仰”,但是人們可能會接受嗎?至少我是不會接受的。一個語詞是有它的意義限度的,它作為能指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無所不是的所指。更何況,“理性法律信仰”這樣的語詞會令人想到“圓的方”之類的說法,顯然,用心是良苦的,但邏輯上卻是荒謬的。
因此我建議學者們要慎用“法律信仰”這一詞匯,而主張使用“法律信念”這一詞匯。不用以為這僅僅是語詞的選用問題,它實際上反映出時代的特征。我想不會有人認為我們還處在一個神圣的時代,也不會有人反對我們已處于一個理性的時代,——即使有人奢談所謂后理性時代,或后現(xiàn)代,但我也認為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為在我看來,后理性正是對傳統(tǒng)理性的獨斷與狂妄的批判,正如后現(xiàn)代是對現(xiàn)代的壓制的批判一樣,乃是對感性的生活世界的回歸!鴷r代的變化要求人們起用新的詞匯。法律信念要求我們對我們所生活的世界的原則、規(guī)則(共識與合意)加以批判的論證,而不是盲目的信仰。實際上,雖然“信仰”與“信念”在英文中似無區(qū)別,但在漢語言中卻是區(qū)別明顯的。一般的詞典中都可以找到這樣的說法,“信仰”是指“對某人或某種主張、主義、宗教極度相信或尊敬,拿來作為自己的榜樣或指南”,而“信念”是指“自己認為可以確信的看法”。這表明,信仰意味著批判意識的喪失,而信念則建立在反思批判的意識之上。這種區(qū)別我認為是質(zhì)的區(qū)別。既然有這樣顯著的質(zhì)的區(qū)別,那么學者們?yōu)槭裁催有固執(zhí)于“法律信仰”的論證呢?在我看來,問題的關(guān)鍵可能還在于人們的思維很難真正走出神圣的光環(huán),但做不到這一點,套用朱維錚教授所說的,我們的文化(當然包括法律文化)就走不出“中世紀”。而正是這一點,我也充分意識到了法理的理性論述的困難,這里太需要艱苦的思維努力了,決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我非常贊同謝暉教授要求我們多做一些學理的研究,而這正是法理的理性論述的內(nèi)在要求,因為沒有深刻的徹底的學理的研究,法理的理性論述就會變成一句空話。
謝暉教授在文末談到了寬容,我也很想在這里就寬容說幾句。一個時期以來,寬容是一個相當誘惑人的字眼,但我認為寬容在當代中國文化界(包括在法理學界)已經(jīng)墮落到對任何批評的不屑與反感,這是很不正常的。看看市面上流行的法學著作,有幾本是獨創(chuàng)性的?有多少本是抄襲而不加引證的?在我看來,這恐怕都與我們所談的寬容有莫大的關(guān)系。寬容,寬容,多少淺薄假汝之名而行!如果寬容是對人的尊重而不是辱沒人,是造成一個彼此之間能夠相互認真批評與反批評的文化環(huán)境而不是打壓別人唯我獨尊的專制,那么我認為寬容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寬容本身就是對專制的抵抗。但寬容決不能成為拒絕思想的擋箭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寬容在學術(shù)研究中是不必要的。思想唯一的力量在于它的深刻性,在于它的徹底性。正象馬克思所說的,只有徹底的思想才能說服人。我想說,造就高聳入云的山峰的,是擠壓而不是吹捧。對當代中國法理學界來說,思想的怠懈已經(jīng)成為法理學界的內(nèi)在阻力。在這種情勢下,談寬容我認為是不合適的。從本文的思路看,拒絕批判的寬容觀是有悖于理性的內(nèi)在精神的。
附記:
本文約寫于2000年8月某日。是回應吾兄謝暉教授的。本想發(fā)表在《法制日報》上,還利用暑假到北京的機會到《法制日報》編輯部見到了秦平女士,但秦平女士認為過于學究氣,回到南寧后遂將它投給《廣西大學學報》,后登在該學報的2001年第2期上,不久《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文摘》有摘登,F(xiàn)在看來,這篇文章難免空洞,但它是我觸摸當代中國法理學的一個思想記錄,而且因為它使我更加認識到吾兄謝暉教授的寬廣胸懷,所以甚愛之。原稿已失,今天從學報上打印出來,字句略有修改。
魏敦友
于南寧廣西大學法學院法理教研室
20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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