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剛:清末新政百年記:是一次王朝變法還是一場現(xiàn)代化改革?
發(fā)布時間:2020-06-13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處于權威危機中的統(tǒng)治者將會迅速地變成真誠的改革者,他對改革的真誠來源于他對保住權威的真誠,保住權力的真誠。
——亨廷頓
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本亂則國危。
——管子
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一書中認為清代政體乃中國傳統(tǒng)政治之異變。其實換一個角度看,似乎也正說明了“傳統(tǒng)政治”本體所固有的“惡性”,毋寧說是其異變,不如說是其發(fā)展的“可能性結果之一”,而滿清部族統(tǒng)治所表現(xiàn)出的落后性,也為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所“包容”。滿清王朝其實是中國傳統(tǒng)政治的自然發(fā)展結果,看到它的“滿洲部族”特點,只是觸及了它的表面,清末滿清統(tǒng)治者在本質上是典型的既得利益集團,具有它的一切共有屬性和自有特性。
中國在晚清七十年這段漫長的階段到底發(fā)生了些什么?難道真如后人想象的那么簡單——帝國的危機發(fā)自鴉片戰(zhàn)爭,然后歷經膚淺的洋務運動和胎死腹中的百日維新,爾后一路狂飆至辛亥革命的發(fā)生,帝國大廈隨即猝然倒塌。
事實上,在晚清七十年當中,體制之外——下有底層貧民揭竿而起,試圖建立烏托邦式的“天國”社會;
外有革命人士高呼打破現(xiàn)行體制,試圖用火與犁再造美好中華。無論其理念是狹隘還是崇高,都希望運動自己的一套辦法改變中國現(xiàn)狀,把中華民族從西方列強的炮艦鎖鏈和經濟掠奪中解脫出來。與此同時,在體制內部,也發(fā)生著實實在在的變革,無論皇室內部,還是官僚階層,以至民間精英,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無不在孜孜追索帝國復興、崛起之術。特別是在帝國最后十年(1901—1911年)的新政時期,其革新的廣度與深度都遠遠超過此前歷次改革。
上篇:
從“廷辯交鋒”看清末體制內官僚的真實政治視野
1905年是新政開啟的第五個年頭,當年年尾,“五大臣”組成的政治考察團歷經波折終于成行。次年春夏之交,兩批考察大臣結束日、美、歐訪問先后回國,他們參考梁啟超和楊度等人意見擬出“考察憲政報告”,正式提出實行君主立憲的主張,并明確指出“立憲利于君,利于民,不利于官”。清政府遂設立考察政治館,以其作為總結考察成果、主持政治改革的臨時最高機關。
1906年8月25日,清廷召開了一次御前會議,參加者有醇親王載灃、軍機大臣奕劻、政務處大臣張百熙、大學士孫家鼐、王文韶、世續(xù)、那桐和參預政務大臣袁世凱等人。載灃主持。他們共同參閱討論考察大臣條陳的重要折件。
戴鴻慈等在《奏請改定全國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折》中,援引東洋先例,認為“日本之實施憲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兩次大改官制,論者謂其憲法之推行有效,實由官制之預備得宜!雀墓僦埔院,任法而不任人……中國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勢與日本當日正復相似”。慈禧太后召見袁世凱之時,袁也提出了“先組織內閣,從改革官制入手”的意見。
次日在頤和園又召開第二次大臣會議。這兩次會議是討論是否把立憲作為既定國策的重要專題會議。但是廷辯的分歧焦點絕非如外人所言,是關于“是否贊成立憲”之爭,其證據之一是陶湘在《齊東野語》中的記述——書中說端方主張立憲,鐵良“甚為反對”,袁世凱、奕劻支持端方,向鐵良展開反擊。但是相信這種說法的人往往忽略了陶湘的補充說明:“此皆道聽途說,是否如此,無從得確!边是從檔案中來看當時發(fā)生的實際爭論:
慶。ㄞ葎粒┫妊裕骸敖褡x澤公及戴端兩大臣折,歷陳各國憲政之善,力言憲法一立,全國之人,皆受治于法,無有差別,既同享權利,即各盡義務。且言立憲國之君主,雖權利略有限制,而威榮則有增無減等語。是立憲一事,固有利而無弊也!覈怨乓詠,朝廷大政,咸以民之趨向為趨向。今舉國趨向在此,足見現(xiàn)在應措施之策,即莫要于此。若必舍此他圖,即拂民意,是舍安而趨危,避福而就禍也。以吾之意,似應決定立憲,從速宣布,以順民心而副圣意!鞭葎恋囊庖姺浅C鞔_,認為“立憲一事,符合世界潮流,對上對下,皆有利無弊”,主張從速立憲。
孫中堂(家鼐)即起而言曰:“立憲國之法,與君主國全異,而其異之要點,則不在形跡而在宗旨。宗旨一變,則一切用人行政之道,無不盡變,譬之重心一移,則全體之質點,均改其方面。此等大變動,在國力強盛之時行之,尚不免有騷動之憂;
今國勢衰弱,以予視之,變之太大太驟,實恐有騷然不靖之象。似但宜革其叢弊太甚諸事,俟政體清明,以漸變更,似亦未遲。”孫家鼐時任文淵閣大學士,早在戊戌變法以前,即與翁同龢同為光緒帝師,名列強學會。變法期間,又主辦京師大學堂。當時英文版《北華捷報》把他稱為立憲中間派。他的反對根據是:立憲問題必須在國家的政治資源與權威相對強大的情況下,才能推行,而當下中國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徐尚書(世昌)駁之曰:“逐漸變更之法,行之既有年矣,而初無成效。蓋國民之觀念不變,則其精神亦無由變,是則惟大變之,乃所以發(fā)起全國之精神也。”徐世昌時年51歲,這位在袁世凱的提拔下走向前臺的新型官僚并不否認中國的困窘局面,但他認為正因為如此,國家才急需進行大刀闊斧的改弦更張,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治危機,并以此作為啟發(fā)民智的有效手段。他認為支離破碎、漸進緩行的改良方式,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已經嘗試多年,但事實證明,并不奏效,也無法發(fā)動各個社會階層來參與國家改革,他害怕過于謹慎會導致危機變本加厲、接踵而至。而要克服這種惡性循環(huán),只有通過大手術。
孫中堂曰:“如君言,是必民之程度漸已能及,乃可為也。今國民能實知立憲之利益者,不過千百之一,至能知立憲之所以然而又知為之之道者,殆不過萬分之一。上雖頒布憲法,而民猶懣然不知,所為如是,則恐無益而適為厲階,仍宜慎之又慎乃可! 孫家鼐再次聲明,并不反對實行憲政,但是時機還遠遠不夠成熟。
張尚書(百熙)曰:“國民程度,全在上之勸導,今上無法以高其程度,而曰俟國民程度高,乃立憲法,此永不能必之事也。予以為與其俟程度高而后立憲,何如先預備立憲而徐施誘導,使國民得漸幾于立憲國民程度之為愈乎!睆埌傥鯐r年59歲,任郵傳部大臣,主管交通、郵政等實業(yè)建設,他認為國民素質的提高恰恰是憲政改革的結果,如果要靜等國民程度嚴格達到立憲的標準時才實行立憲,那么憲政實現(xiàn)將更加遙不可及。
榮尚書(慶)曰:“吾非不深知立憲政體之美,顧以吾國政體寬大,漸流弛紊,今方宜整飭紀綱,綜核名實,立居中馭外之規(guī),定上下相維之制,行之數年,使官吏盡知奉法,然后徐議立憲,可也。若不察中外國勢之異,而徒徇立憲之美名,勢必至執(zhí)政者無權,而神奸巨蠹,得以棲息其間,日引月長,為禍非小!47歲的軍機大臣、協(xié)辦大學士、蒙古籍官僚榮慶肯定了憲政的先進性,但主張官場清廉,官吏奉公守法,然后才能逐步推行立憲。如果不考慮中西差別,而僅僅為了追逐立憲的外在政體形式,其結果勢必導致政府無法控制局勢發(fā)展,執(zhí)政者將處于權力資源盡失的境地,這樣帶來的是整個社會的動亂。他害怕各級官僚的為非作歹和貪腐伴隨著不成熟的憲政推行,會更加變本加厲。主張先運用傳統(tǒng)的權威整頓吏治,為立憲道路掃清路障。
瞿中堂(鴻禨)曰:“惟如是,故言預備立憲,而不能遽立憲也。” 瞿鴻禨時年56歲,當時深得慈禧太后信任。他基本贊同榮慶的提法。
鐵尚書(良)曰:“吾聞各國之立憲,皆由國民要求,甚至暴動,日本雖不至暴動,而要求則甚力。夫彼能要求,固深知立憲之善,即知為國家分擔義務也。今未經國民要求,而輒授之以權,彼不知事之為幸,而反以分擔義務為苦,將若之何?”43歲的軍機大臣、陸軍部尚書鐵良在對比日本國情的前提下,認為中國國民要求立憲的熱情還不夠火候,他害怕貿然立憲不但不能立即給平民帶來益處,反而會激起民權過大、負擔增加,政府將疲于應付。
袁制軍(世凱)一方面認為不必苛求本國改革完全遵循外國成例,另一方面也在某種程度上認可了鐵良意見的合理性,認為要改良社會意識,在座的諸位責無旁貸:“天下事勢,何常之有?昔歐洲之民,積受壓力,復有愛國思想,故出于暴動以求權利。我國則不然,朝廷既崇尚寬大,又無外力之相迫,故民相處于不識不知之天,而絕不知有當兵納稅之義務。是以各國之立憲,因民之有知識而使民有權,我國則使民以有權之故而知有當盡之義務,其事之順逆不同,則預備之法亦不同;
而以使民知識漸開,不迷所向,為吾輩莫大之責任,則吾輩所當共勉者也。”
鐵良繼而說:“如是,則宣布立憲后,宜設立內閣,厘定官制,明定權限,整理種種機關,且須以全力開國民之知識,普及普通教育,派人分至各地演說,使各處紳士商民,知識略相平等,乃可為也!痹谶@里,鐵良強調了政府有意識對國民進行現(xiàn)代政治意識引導、培養(yǎng)的重要性。
袁制軍曰:“夫以數千年未大變更之政體,一旦欲大變其面目,則各種問題,皆當相連而及。譬之老屋,當未議修改之時,任其飄搖,亦若尚可支持。逮至議及修改,則一經拆卸,而朽腐之梁柱,摧壞之粉壁,紛紛發(fā)見,致多費工作。改政之道,亦如是矣。今即以所知者言之:則如京城各省之措置也,蒙古西藏之統(tǒng)轄也,錢幣之畫一也,賦稅之改正也,漕運之停止也,其事皆極委曲繁重,宜于立憲以前逐漸辦妥,誠哉日不暇給矣。”袁世凱同意“逐漸辦妥”,但提請各位同僚注意時間和局勢的緊迫性。
鐵尚書又曰:“吾又有疑焉,今地方官所嚴懲者有四,劣紳也,劣衿也,土豪也,訟棍也,凡百州縣,幾為若輩盤踞,無復有起而與之爭者。今若預備立憲,則必先講求自治,而此輩且公然握地方之命脈,則事殆矣!彼J為,如果推行立憲,地方自治必須先期進行,但如果方法不當,劣紳、劣衿、土豪、訟棍利用既往優(yōu)勢地位公然把握地方命脈,將為勢態(tài)發(fā)展增加新的不穩(wěn)定因素。
袁制軍曰:“此必須多選良吏為地方官,專以扶植善類為事,使公直者得各伸其志,奸慝者無由施其技,如是,始可為地方自治之基礎也。”袁世凱的建議是從眼下做起,盡可能選取賢良官吏推行地方自治,作必要的立憲準備。隨后他在天津的地方自治中切實推行了這一主張,且天津自治工作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瞿中堂曰:“如是,仍當以講求吏治為第一要義,舊法新法,固無二致也!彼J為不必苛求于在形式上標榜新舊,還是應該從整頓“吏治”入手。
醇親王(載灃)曰:“立憲之事,既如是繁重,而程度之能及與否,又在難必之數,則不能不多留時日,為預備之地矣!陛d灃的總結性意見為此后清政府的政改工作奠定了基調。
從庭辯的內容可以看出,大臣們的真正爭執(zhí)其實是這兩方面意見,即:奕劻、徐世昌、張百熙、袁世凱一派主張:立憲有利無弊,符合潮流,順乎民意,應在做好準備工作的同時從速宣布;
孫家鼐、榮慶、鐵良和瞿鴻禨等一方提出:中國情勢與外國不同,實行立憲,必至執(zhí)政者無權,壞人得棲息其間,為禍非;
人民不知要求立憲,授之以權,不僅不以為幸,反而以分擔義務為苦;
實行自治,壞人便會掌握地方命脈,一旦導致底層民怨沸騰,矛頭必將指向當局。故應緩行立憲。而醇親王載灃則采取了折中性立場。
大臣們政見的不同當然也反映了利益的沖突,但是單純從各自辯論的依據來看,該次廷辯交鋒,反映的也正是東方傳統(tǒng)國家在仿效西方政體過程中存在的兩難矛盾,即使沒有背后的權力之爭,也是無法規(guī)避掉的問題。
這樣的爭論不是對立憲問題爭論的開始,也遠遠不是結束,而只是暫時的階段性總結。并于“次日面奏兩宮,請行憲政。”會后清政府決定以開啟民智與官制改革為當前急務,并確定了四大原則:
一、以十或十五年為期,實行立憲政治;
二、大體效法日本,廢除現(xiàn)行督撫,各省通過官改革制,設立新型督撫,權限相當與日本府縣知事;
三、財政、軍事權,從各省收歸中央;
四、中央政府的行政組織原則,與日本明治體制類似。
清政府官僚層對即將到實行的憲政改革到底認識到何種程度,這里還有一份十分關鍵的原始檔案可為佐證——第二次出洋考察憲政大臣于式枚曾上書清政府:“行之而善,則為日本之維新,行之不善,則為法國之革命”。
下篇:后慈禧時代的帝國政治格局
1908年為最高統(tǒng)治者慈禧太后在世的最后一年。當年8月27日,帝國政府正式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以及附屬文件《議院法選舉法要領》,并明確了九年預備立憲期限,即在第九年(即1916年)正式頒布憲法,并進行第一次國會選舉。
諭旨和清單被刊印謄黃,分發(fā)中央各部堂和地方衙門懸掛正堂之上。中央部臣和地方官吏被要求照單依次舉辦,籌辦實績每六個月奏報一次。督撫交接之時,(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前后任應會同將前任辦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諉;
部與省同辦之事,由部糾察各;
同時令憲政館設立專門機構,切實考核;
都察院負責察訪,指名糾參逾限不辦或陽奉陰違者。
與此同時,朝廷以“內多悖逆要犯,廣斂財資,糾結黨羽,化名研究時務,明圖煽動,擾亂治安”為罪名查禁著名的民間立憲政治團體政聞社,而對其它性質相同、大小不一的社團并未取締,如江浙的預備立憲公會,湖北的憲政籌備會,湖南的憲政公會,廣東的自治會等,仍然繼續(xù)活動。對政聞社的查禁起因于政聞社成員、法部主事陳景仁對于式枚的彈劾,于式枚時任派往德國考察憲政大臣,他兩次電請朝廷不可急切立憲,陳景仁在奏折中主張在三年內即開設國會。這說明清政府希望利用自身尚存的權威震懾作用,試圖創(chuàng)造出相對平緩的政治環(huán)境,以減小政治變革壓力。但是1908年的帝國已經不是1848年的帝國,甚至其處境遠不如1898年寬松,國際、國內局勢的進一步惡化導致政改之路更加充滿變數。
慈禧太后在世之時,從1907年春開始,著名實業(yè)家、立憲派重要領袖人物張謇曾被召見4次,最高統(tǒng)治者希望從他那里得到真實有效的反饋信息和有益建言。據他后來的回憶,慈禧太后多次“語及時局之非,不覺淚下!睆堝涝泵嫦虼褥髥柕溃焊母锸钦孢是假?太后頗“愕然”:因為國家形勢不好才著手改良,改革還有真假不成?她在張謇面前毫不掩飾自己已心力交瘁:“我久不聞汝言,政事敗壞如此。你可以問問皇上,現(xiàn)在召對臣工,不論大小,甚至連縣官也時常召見,哪一次我不是用言語以求激發(fā)天良,要求他們認真辦事?萬不料全無感動!”慈禧太后在生命的最后歲月里,哀嘆大小臣工“全無感動”之時,大概從未意識到在過去的近半個世紀里,正是自己犯下的一樁樁對整個帝國、整個民族貽害無窮的錯誤導致出現(xiàn)這般窘境。改革的阻力何止來源于既得利益腐朽官僚,還來自于廣大的社會底層力量:因創(chuàng)辦學校、調查戶口引發(fā)的流血沖突遍及大江南北。兩千年極權文化訓練出來的官僚、熏陶出來的國民,未經足夠的近代政治理念的浸染,怎可能因一紙圣諭就就把雙腳邁進近代化的門檻。就連慈禧太后本人,即使到新政攻堅階段,仍舊只圖強國,但對“君權不可損”依舊念念不忘。
回到《欽定憲法大綱》——它不是成文憲法,而只是大綱文件,以日本1889年《帝國憲法》為范本。它開宗寫道:大清皇帝統(tǒng)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嚴不可侵犯!熬洗髾唷钡闹匾匚伙@露無疑。革命黨報紙立即駁斥它“欲假此名義……以鞏固其萬年無道之基”。與此同時它還需直面守舊勢力的攻擊——“竊外國之皮毛,紛更制度,惑亂天下人心”,并稱此舉是“速貧、速亂、速亡”之道。
大綱的頒布,其實是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規(guī)定了清末憲政制度實施的基本框架。所以也有大量立憲派人士評價它為“超軼前古之舉動!
實際上,即使是《欽定憲法大綱》簡明條款的產生也不是從天而降的,在此之前有長時期的準備過程,從新政早期就已經開始的法律和司法改革,主要由沈家本和伍廷芳等法學專家一線主持,基本上是按照西方的法律原則改革傳統(tǒng)的封建舊律。
1907年,中國近代第一部專門化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草案初稿完成。還先后制定了中國近代第一部商法——《欽定大清商律》、第一部訴訟法——《刑事民事訴訟律》、第一部破產法——《破產律》,以及《法院編制法》、《違警律》、《商法總則草案》、《親屬法草案》等一大批新型法律或草案,為中國近代法律體系框架的建立開創(chuàng)了道路。
對于預備立憲清單所規(guī)定的任務,梁啟超卻在《立憲九年籌備案恭跋》里即指出:這是絕對辦不到的。他說,樹人之計,期以百年,“雖以德國,日本教育之盛,而發(fā)達之程度,且經十年猶未能增進一倍,今我乃欲兩年而一倍,三年而五倍,天下有如此容易之業(yè)耶?”梁啟超在戊戌變法后越來越熱衷于英國式政體,認為在那樣的政體之下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流血紛爭,又能實現(xiàn)民主自強。但他還是認為立憲清單上的進程過于急切。
另一方面,如果認定日本明治憲法是一部具有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把《欽定憲法大綱》全盤否定就缺乏絕對的說服力。該大綱還有一層意義在于:把政府的權力納入到了制度化的軌道之中,對皇帝的權力進行了限制,如“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又在憲法高度肯定了“臣民”應有的權利,包括:“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于法律范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等。
關于中國民主進程的起點、速度及建立何種程度的民主政體問題,當時的中國有三種不同的設想。革命派主張在中國建立美國式民主共和國;
民間立憲派多主張以開明專制為之過渡,繼而建立以責任內閣為中心的議會君主制政體,即英式虛君共和;
而清政府則熱衷于建立日本式的二元君憲政體。
與此同時,圍繞官制改革工作,官僚集團內部隨之開啟了幾近白熱化的爭斗。丁未政潮(始于1907年4月,終于同年8月)是清末一次巨大的政治地震。由岑春煊入京參劾奕劻掀起,最終以瞿鴻禨、岑春煊被開缺,奕劻、袁世凱暫時獲勝而告一段落。這次政爭的雙方既不是立憲與不立憲之爭,更不是滿漢之爭,或新舊之爭,而是“預備立憲”問題的緩急之爭,其中心點即為對政治領導權的斗爭。
政爭導致官僚立憲派內部的極大分裂,并且不可能有最后的贏家。慈禧太后利用官員內斗,玩弄權力平衡,借奕劻貪腐對其嚴斥。袁世凱也很快被新政權核心人物攝政王載灃逐出中央政府。立憲派官員的政治斗爭導致了自身力量受損,深受德、日皇室觀念影響的滿族少壯派親貴趁機全速跟進,則給預備立憲造成無可挽回的影響。雖然載灃、載澤這些皇族也是站在立憲前臺的政治力量,但是由于政治身份的不同,他們與滿漢立憲派官員之間的裂縫將更加不可彌補,更為復雜的是,在他們爭斗的背后還有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之爭。比如圍繞在各省建立商部、度支部直屬機構等工作,中央政府與地方實權人物屢次發(fā)生博弈。
中央政府在實行地方官制改革的過程中,要削弱督撫財兵兩權,收歸中央,不能純粹說它就是反動之舉,作為后起國家的中央政府,要實現(xiàn)經濟崛起、發(fā)展憲政,沒有中央集權、沒有政治體制的現(xiàn)代化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從經濟角度看,適當加強中央集權,改變畫地為牢的地方封建主義,有利于打破地方保護的閉鎖格局,對于促進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的發(fā)展是必不可少的步驟。
但由于清末社會矛盾的復雜性,問題就不是那么簡單了。過多地削弱督撫的權力,過急地追求高度的中央集權,不僅激化了中央與地方的矛盾,為改革制造更多阻力,挫傷了地方督撫的積極性、增加其離心力,而且還造成了省一級行政的真空,使較小的暴力沖突演變成革命成為可能。
在后來袁世凱被開缺,張之洞病卒之時,朝野立憲派頓失砥柱,即使到袁世凱復出之后,這位漢族實力派官僚的變革決心已遭到重大挫傷,他在清末官場上看似風光無限,其實如履薄冰。慈禧太后死后,立憲領導權落到皇室少壯派和一批新崛起的漢族官僚手中,最終立憲改革之所以失敗,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新的政治核心背叛了新政事業(yè),而是他們完全沒有了前者的政治資歷和權威,已經失去了政治改革的最佳時機。
1911年實施“鐵路國有”政策,不可不謂順應世界潮流之舉,但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最終卻釀成政治危機乃至武裝起義。如何應對川中“保路運動”所引發(fā)的連鎖危機,是對清政府新政十年改革成績的一次大檢驗,也是歷史留給這個王朝的最后一次機會。清政府對于民有虧空鐵路公司處理辦法的失誤和失敗所引來的紛爭,成為壓垮這個歷時268年老大帝國的最后一根稻草。一方面使立憲派和革命派找到了合作的契機,在事實上的組成了反對帝國政府的聯(lián)合陣線。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革命派鼓動的保路運動,瞬息之間席卷了長江中游各省,徹底使攝政王的統(tǒng)治亂了陣腳。中央政府對全國政局的控制力度之弱昭然若揭,“氣數將竭”的聲音傳遍了大江南北!肮賮y于上,民變于下,海外黨徒,長江會匪,東三省馬賊,環(huán)伺而起”,改革無法在傳統(tǒng)體制領導下實現(xiàn),而被變革動員起來的新生力量、改革無法惠及甚至戕害的群體最終選擇了革命,“舍革命而無由”并非后來革命黨人的杜撰。
各省民營鐵路公司連連虧空與拆資炒股也有重大干系。清末經濟身處世界市場之低端環(huán)節(jié),受國際行情影響尤為重大而導致股市遭遇重災,民營錢莊倒閉成連鎖之勢,又為帝國經濟的全面破產增添了更大促因。
當時的社會結構中,最龐大的無疑是農民群體,他們對革命黨人的起義推動作用更加不能忽視。在承平年代,農民易于順從于既有秩序。在清末新政期間,戰(zhàn)爭賠款以及教育改革、自治工作、軍事重建,甚至禁煙運動等具體改革事項所需的巨額經費大大加重了他們的負擔,繼太平天國運動之后,他們對當局的不滿情緒再次高漲。無論對于共和,還是對于君憲,都因為距離太遠而幾乎是漠不關心,也無力關注,就很難說有深刻的認識和認同。而革命黨的“驅除韃虜”宣傳,影響最為廣大的恰恰是這個最為弱勢的群體。辛亥革命期間,在武漢地區(qū)傳唱著“湖北翻了天,犯人全出監(jiān),紅衣滿街走,‘長毛’在眼前”的歌謠。從這則歌謠中可以窺見底層對革命起義的理解程度。
政府官員本是既得利益者和既有體制的最忠實維護者。但是,新政期間推行的中央集權政策以及官制改革,促使?jié)M漢矛盾、中央與地方的矛盾空前尖銳。
在專制向民主過渡的時代,由于統(tǒng)治者還具有很強的專制慣性心理,再加上對局勢失控的恐懼,它往往會采取暴力方式平息對抗。此后,如果是一個權威尚存的政府,它尚可以用非常手段保持局勢的暫時平靜,在后繼階段如果又能抓準時機推動穩(wěn)健改革,該政權仍舊具有獲得革新成功的可能性。但是1910年前后的清政府,中央政府一旦對政治請愿付諸暴力,將造成徹底的離心離德。如果說此前艱難支撐帝國危樓的還有三根支柱——以攝政王為中心的中央政府、以漢族督撫為主的地方官員、以地方精英為主的民間立憲派,但在中央政府訴諸武力鎮(zhèn)壓局部并迅速波及全局之后,第三根支柱會在頃刻間撤走,地方督撫們也會隨之而去,獨木難支,龐大危樓就再也沒有絲毫存在的可能性。
綜上可見,清末新政既是一次由傳統(tǒng)體制主導的王朝革新,也是一次參與性廣泛的現(xiàn)代化革新嘗試。尤其《欽定憲法大綱》以及相關附屬法律條例的出臺,背后蘊含著無數近代人物艱辛的努力,沒有洋務時代涉外官員的大力提倡,沒有新政早期開明官員的鼎力支持,沒有大量憲政人員一次次游歷各國出外考察,沒有立憲派人士滿腹熱情的內外奔走,這部憲法大綱的出籠是根本不可能的。當然,革命黨人的活動也是一個重要促因。
如果把《欽定憲法大綱》的頒布簡單地認定為當局的敷衍行為、欺騙行為,這不單單是對一段民族歷史的扭曲認識,更是對中國政治現(xiàn)代化艱難探索歷程的無端否定。離開具體歷史背景對憲政的盲目反思是對神圣憲政本身的莫大褻瀆,是一種矯情的反思。對后世進行政治改革不僅起不到有益的借鑒,反而是一種貽害無窮的誤導。
當革命黨人的領袖們引領追隨者不遺余力對這部憲法大綱進行批判的時候,他們無論如何也不能料想到,當自己成為政壇新領袖后,“共和”名義下的公民甚至得不到當年君主許諾給臣民的權利,還要重走“訓政”之路!靶抡辍彼粝碌臍v史遺產——無論經驗還是教訓,它不僅屬于“滿清王朝”,更屬于整個中華民族歷史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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