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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云良:通過訴訟推進民治——《公益訴訟理念研究》序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當今社會,政治領域腐敗現(xiàn)象的普遍化、經濟領域市場信用的嚴重缺失、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日趨惡化、證券市場的混亂無序等社會公益問題已經嚴重困擾著中國現(xiàn)代化的步伐,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認識到,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都要依靠法治。令人欣慰的是,人民的這種善良意愿已經寫進了憲法。然而對于什么才是真正的法治?如何構建一個法治社會?法治的基礎或者說法治的本質又是什么?則是眾說紛紜,我國法學界雖有紛繁而深入的探究,但尚未有較為統(tǒng)一、明確的觀點。這些問題在國外法學界也是長期爭論不休。湘潭大學法學院顏運秋先生的新著《公益訴訟理念研究》另辟蹊徑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有效推進法治的新思路。顏著雖然沒有正面直接回答法治的本質是什么等諸問題,但卻圍繞法治的核心問題──制約政府權力──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構建法治社會的民治途徑,這比回答法治基本問題的純理論研究更具釋疑作用,更具啟發(fā)性和推進性。我一直以為法治的真諦和本質在于民治,一切不能還原為民治的制度設計都是偽法治,而公益訴訟是迄今為止已發(fā)現(xiàn)的最適于中國國情、最具可行性的民治方式,正如運秋先生所言“中國非常需要公益訴訟制度”。初讀顏著,如飲醪稠,深受啟發(fā),特此推薦,與追求法治的諸君共享。讓我們與運秋先生一道推進公益訴訟早日成為現(xiàn)實的法制。

  

  一、法治的本質是民治

  

  有人說,法治首先是“治官”,而不是“治民”,這是目前較為流行的一種說法,常見諸于大報大刊。毫無疑問,這一說法比過去的官本位思想、權力本位意識、人治觀念已經有了明顯的進步,更加接近了法的本質,符合現(xiàn)代法治的控權、限權理念,已經觸及到了法治的核心問題。但是,仍然是不徹底的,它沒有真正反映法治的本質!爸喂佟币辉~所隱含的主語仍然是“官”,誰來治官呢?仍然是官本身。不容置疑,古今中外已有大量的政治學、法理學論著論證,以官來治官仍然是不徹底的、靠不住的,難免產生假治、官官相護的現(xiàn)象!爸喂佟币徽f在有意無意中將法治轉換成官治,必然會使法治滑入人治的泥淖。這種看似很現(xiàn)代、很法治的說法內心深處仍然是以官本位為基礎的,是偽法治,法律僅僅是“官治”的工具而已。而法律工具論隨時有可能為權力專橫、獨裁統(tǒng)治大開綠燈,希特勒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迫害猶太人都是依據其制定的法律進行的!安唤ㄖ诿裰蔚幕A之上,則不論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不免成為一種獨裁政治! 所以,法治不僅要治官,而且不能由官來治官。“我們所說的法治,不應是治民,而應是民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治理國家”。

“民治”二字精練而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的本質。法治的主語應當是民而不是官,治官要靠民而不能是官自己。只有由民來治官,治官才會徹底,才有可能形成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

  民治之說和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一致的。從現(xiàn)成的社會主義理論資源中,我們可以輕松而清晰地提煉出民治的內涵。所謂民治,主要包括三層含意:一、法律本身來源于人民的權利,是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
二、國家的一切權力起源于人民的權利,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都起源于人民,經人民選舉產生。它們的一切行為都要受法律調整,要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不得有任何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
三、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理國家,人民不僅是立法主體,更應當是實施法律的主體。人民群眾、公民個人不僅是法律的遵守者,更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監(jiān)督者。只有在廣大人民群眾擁有足夠的權力,能夠成為真正的法律執(zhí)行主體、監(jiān)督主體時,我們的法治社會才有可能真正建成。對于人民群眾的守法義務、監(jiān)督權力,我們歷來有比較一致的認識。而對于人民群眾作為最重要的法律執(zhí)行主體,學界則少有此識,對于人民群眾的執(zhí)法主體資格鮮有論及。我們歷來只強調人民群眾的守法義務,強調培養(yǎng)廣大公民的守法意識,而很少強調人民群眾是執(zhí)法主體,更不要說培養(yǎng)人民群眾的執(zhí)法意識了。來源于人民群眾的權力脫離了人民之手,變成了對人民的單方面強制。而維護法律的尊嚴與神圣絕不是只要廣大公民遵紀守法就行了。漆多俊先生在論及權力的起源時說,國家既是權力主體,也是權利主體。

區(qū)分國家的政治權利與經濟權利具有非常重要意義。同樣,我認為,公民個人既是權利主體,也是權力主體。慚愧的很,本人尚來不及對這一論斷作詳細的論證,只在一些文章里憑直覺下了幾個簡單的斷語。令人欣喜的是,最近讀到郭道暉先生《論社會權力與法治社會》一文 也持相同觀點,對此作了詳細的論證。他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在國家權力之外又出現(xiàn)了一種新型權力——社會權力。盡管我所說的公民權力與郭先生所述的社會權力稍有區(qū)別,但實質上是一致的,社會權力歸根結底可以溯源為公民權力。郭先生界定的社會權力主體就包括公民個人。(郭道老對法治的不懈追求令人十分敬佩,近年來他發(fā)表的一系列文章打破了很多理論禁區(qū),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xiàn)實意義。)

  客觀地講,黨和國家歷來是強調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制度基礎的,政治理論上的宣傳亦從未有過中斷;蛟S是幾千年來一以貫之的官治傳統(tǒng),根深蒂固的治民情結潛移默化的影響,我們的法制建設重心一直放在“官治”上,致力建構嚴格有序、高效廉潔的政府治理機構。從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機構改革歷程來看,中央的匠心一直放在政府這一頭(剃頭擔子一頭熱)。而對于建構公民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法律制度則著墨不多,幾乎沒有提供安全、方便的公民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渠道、方法!霸S多追求社會正義和公平的人們投訴無門”。村民自治制度則是近年來才建立起來的。政府如不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將本屬于人民的權力實實在在地交給人民,實現(xiàn)職能的精簡,其單純的人員精簡是很難長久的。

  我們現(xiàn)存政治體制嚴重不均衡,官重民輕。法律制度也同樣地重官輕民。顏著的出版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不失時機地為我們彌補了這種制度上不均衡的缺陷(更深刻地講可以說是彌補了制度空白)。之所說是“不失時機”,是因為它迎合了當前社會、廣大人民群眾對權力制約、法治的迫切渴望,為人民參加國家事務管理提供了一種可靠的方法,為我們提供了一條通過訴訟推進民治的新思路。

  

  二、民治的條件

  

  依法治國必須要靠廣大人民群眾普遍參與到法律的執(zhí)行與實施中來,民治不興,法治難成,千百年來的理論演繹證明了這一點,當今社會活生生的現(xiàn)實亦給我們同樣的啟示。近年來,傳媒所熱切關注的一些轟動全國的案件,如錢塘江豆腐堤工程的發(fā)現(xiàn)、山西絳縣三氓院長姚曉紅的被判刑、平頂山市原政法委書記李長河的被查處、深圳泰明國貿特大詐騙案的曝光等等,都是公民個人付出了乃至生命這樣巨大代價的舉報、追查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正是那些位卑的草民(舉報者、護法維權人士)對正義的不懈追求,對法律的堅定信念,不惜獻出鮮血和生命,才使得一樁樁違法犯罪行為被制止,一條條蛀蟲被揪出。如果每一個公民都能象這些護法維權人士一樣勇于和不法勢力作殊死的博斗,廣大人民群眾都有濃厚的參與意識、執(zhí)法意識,籠罩在我們社會上空的人治陰影就會被強烈的民治陽光蒸發(fā)。

  問題是我們不可能要求每一個公民都能像反腐義士、護法英雄那樣不畏強暴、不惜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嚴,去維護正義。這就要求國家為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行使自己的民治之權,提供安全、方便的途徑,使人民的聲音能夠暢通無阻地表達,使公民個人的舉報之路不再充滿荊棘。如果退休工人周躍琪對綦江彩虹橋質量問題的意見能通過有效的途徑得到及時答復處理,彩虹橋垮塌的悲劇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長期以來,我們一方面在理論上十分強調人民當家作主這一政治基礎;
另一方面,在具體制度層面上,人民的主人翁權利的實施渠道、方法很少,公民直接行使公共事務的管理權、執(zhí)行法律的權力十分艱難。如何才能使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到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來,敢于、便于、樂于對政府事務及政府官員行使管理權、監(jiān)督權呢?考察當前我國公民參政議政的實際困難來看,要構建一個以民治為基礎的法治社會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安全、方便、經濟。這三個問題,正是目前法治不能成為民治的重要障礙,阻礙廣大公民參與到國家事務中來的主要“攔路虎”。

  (一)安全

  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只有在安全有保障的基礎上,人的其他需求才能成為可能,才談得上人的發(fā)展。連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社會,法治只能是一種奢談。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的治理,是公民個人最高層次的發(fā)展,這種最高層次的發(fā)展,當然只有在安全、溫飽等人的基本要求得到滿足的前提下,才能成為可能。

  從整體上講,我國社會成員的人身安全是有保障的,社會安全系數(shù)是正常的。但在民治制度方面,公民個人對政府及政府官員行使監(jiān)督權、管理權時,監(jiān)督者(舉報人)的安全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我們強調的總是如何加強監(jiān)督機構的權力,無端輕視對公民監(jiān)督者權利的保護。盡管我們從來都十分強調人民監(jiān)督,重視群眾舉報、人民來信來訪工作,但卻看不到監(jiān)督者與被監(jiān)督者、個人與政府、舉報與反舉報懸殊的力量對比;
看不到懸殊的力量對比下,舉報者個人的弱小和無助,安全沒有保障;
看不到政府權力專橫的一面及被舉報者極其兇惡、殘暴的個性。人民有權管理國家事務,但很少有人考慮到行使這種管理權還會有巨大的人身危險,還需要安全保障,需要“管理安全”!懊裰巍敝懊瘛钡陌踩狈ΡU稀F巾斏绞姓ㄎ瘯浝铋L河被查處,是以舉報人舞鋼市干部呂凈一的鮮血及其妻子年輕的生命為代價的;
因黃河小浪底偷工減料事件一“舉”揚名天下的河南洛陽農民王鳳興雖然受到了水利部的嘉獎,受到了全國人民關注,可仍然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對其進行瘋狂的報復、陷害,他受到了毆打、扣獎金、車禍、謀殺等“禮”遇,落得個受傷住院、解雇失業(yè)的下場;
山西絳縣三盲院長姚曉紅案件的舉報人樊江曾被姚曉紅四處追殺,電話被竊聽,住處被監(jiān)視,只好亡命天涯,靠打工來維持舉報費用,過著人不如狗的生活,僥幸保住了性命;
蘭考縣農機局職工連清海因舉報農機局局長豐學良等人被被舉報人縱火活活燒死,其29歲的妻子、8歲的兒子和剛滿8個月的女兒亦未能幸免。由于被舉報人往往身居要職,手握大權,違法犯罪成性,很容易將監(jiān)督者置于死地。而監(jiān)督者權利缺乏切實有效的保障,貓捉老鼠往往成了老鼠捉貓。眾多舉報人慘痛的遭遇使許多具有良知和正義感的人們望而生畏,不敢輕易站出來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據中央電視臺報道,檢察系統(tǒng)受理的舉報案件1999年比1998年下降了27%。最近《南方周末》2002年8月29日報道的反腐英雄何海生的遇難,更是令人痛心疾首!懊瘛钡幕緳嗔Φ貌坏奖U系谋尘跋,民治是無法勃興的。我們不能光靠義士的前赴后繼來鼓勵、倡興民治。如果說法治的本質是民治,依法治國要靠民治,反腐敗也要靠民治,那么,我們目前最為迫切、最為有效、最能使反腐敗取得實質性進展的方法是切實保護舉報人、公民監(jiān)督者的人身安全,建立一套有安全保障的公民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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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法治應當為民治提供這樣一種程序: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方式應當是方便、快捷的。個人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是無助的、弱小的。任何多余的、不方便的程式乃至一個鄙夷的眼神、一種厭惡的語氣,都會使執(zhí)法之民產生恐懼、障礙。任何繁文縟節(jié)都會阻礙民治的發(fā)展,行使監(jiān)督權的公民個人往往地位卑微、生活貧困甚至文化不高、見識不廣,民治的方式應當消除最底層人民對權力、程序、文字的恐懼。因此,我們應當盡可能將公民個人對法律的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參與權)變成實實在在、象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可以得到切實保護的權利。首先,人民應當易于提出不同意見,而不需要費什么周折。例如有關部門受理舉報不應附加什么條件,不能苛求舉報人舉證,任何單位不能拒絕公民個人對公共事務的質詢、詢問,人民的意見能夠向社會公開。其次,人民的批評意見一旦提出,有關機關就應當受理,就會自動啟動法定的審查監(jiān)督程序,而不能由受理者自己決定是否受理、是否進入審查程序(例如周躍琪老先生的意見應當能自動啟動有關部門對彩虹橋的工程質量審查),當然這種程序可應執(zhí)法公民要求公開。執(zhí)法公民可要求參與到審查程序中去,成為名副其實的執(zhí)法者。再次,有關機構一旦受理舉報、質詢,就應當向執(zhí)法公民定期作出明確合理的答復,而不需要執(zhí)法公民追問。而目前的制度資源中只有訴訟制度符合以上要求?傊,公民的監(jiān)督、參與權最好能象其民事權利一樣,具備可訴性,使其成為一種可操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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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公民行使監(jiān)督權、執(zhí)法權應當是經濟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不需要其付出多大的代價,至少其耗費應當在其承受能力之內。公民個人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是一項公益事業(yè),其本人不一定從其中直接受益,所以其費用不應由其負擔,而且應當盡量減少其耗費。

  其次,政治公益事業(yè)的不經濟性會影響公民執(zhí)法的廣泛性,而只有公民的廣泛參與才能稱為真正的民治,所以對于執(zhí)法公民應當給予經濟上的獎勵和資助,使其對自己的執(zhí)法行為享有經濟上的權利!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關于“1+1”賠償?shù)囊?guī)定,為我們提供了成功的經驗。正是這條規(guī)定,使打假者能夠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造就了一支專業(yè)打假隊伍,成功地打擊了某些行業(yè)的售假、造假行為,有效抑制了某些假冒偽劣產品的蔓延,喚醒了全民的防假反假意識,維護消費者權益運動空前高漲。我們很難想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沒有第49條加倍賠償?shù)囊?guī)定,會取得如此巨大的社會影響,會有這么高的知名度。說到這里,不得不談一下最近對這一條的討論。最近,《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準備將知假買假者排除在消費者之外,掀起軒然大波,引起社會強烈反對,據搜狐網網上調查(至2002年7月31日止),87.43%以上的人反對這種作法。

  確定“購假索賠”的合法性,通過《消法》第49條將政府對市場的規(guī)制權轉嫁到消費者權利上,廣大消費者通過實施這種權利就能達到政府打假很難實現(xiàn)的目標:假冒偽劣將成為過街老鼠。這不愧是經濟法的一次偉大創(chuàng)舉,是經濟法運用平衡協(xié)調理論對平等民事交易關系實施不利于欺詐者的一次傾斜式干預。從歷史唯物主義的眼光看,王海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民治楷模,王海購假索賠行為的本質是代替廣大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利益,已經初具公益訴訟的雛形。王海現(xiàn)象是市場借助《消法》第49條這個孵化器自發(fā)形成的新型制度,對于中國的市場改革來說,是一種難得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我們應當倍加珍惜、呵護這種珍貴的市場化的民治資源。

  我國公民參與執(zhí)法的民治制度正是因為不安全、不方便、不經濟,使其無法獲得廣泛性,不能形成真正的民治,而只能是官治體制下的附庸。只有滿足了以上三個條件,民治的方式才有可能獲得廣泛性。

  

  三、通過訴訟推進民治

  

  法治社會,訴訟是人們保護自己權利的最基本形式和最后保障。隨著司法制度的逐步健全,訴訟已發(fā)展成為我國公民保護個人權利的常用方式!胺彩侨狈λ痉ň葷膱龊希銦o權利可言”,我國現(xiàn)有的人民參與制度,人民的民治權利、執(zhí)法監(jiān)督權力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備可訴性,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資格沒有司法救濟制度作保障。缺乏司法救濟的權利必然成為虛設,只有將人民的治理權轉換成可訴性的權利,“民治之苗”才能借助現(xiàn)有司法制度資源迅速長成參天大樹。公益訴訟制度成功地實現(xiàn)了這一轉換,不僅“為人民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提供了新途徑,而且將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訴訟制度上,發(fā)展和完善了傳統(tǒng)的訴訟制度,將非刑事訴訟制度從“私”的領域推向“公”的領域。公益訴訟將公民個人對國家事務的治理權從一種有名無實的權利進化成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權利,為我們提供了一條通過訴訟推進民治的坦途。

  依顏著,所謂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筆者以為,這是迄今為止我們能夠尋找到的最理想的民治方式,是對現(xiàn)有司法資源最大化(最優(yōu)化)利用。它完全符合我們對民治內涵和條件的界定。首先,它是經濟的。對于國家來講,不需要另起爐灶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的龐大機構,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僅僅利用現(xiàn)成的司法體制、制度資源,只需要通過立法使它成為人民的實際權利就行了;
對于公民個人來言,提起公益訴訟不需要支付訴訟成本,還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回報。公益訴訟制度在經濟上為公民執(zhí)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使行使監(jiān)督權成為一件真正既利于國家又利于監(jiān)督者個人的一舉兩得的好事,解決了國家公益事業(yè)、社會公共事務的不經濟性。它將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形成全民打假局面一樣,吸引廣大公民參與到執(zhí)法隊伍中來,有力推進中國民治進程。其次,它是方便的。在中國,打官司已成為人們普遍適用而又易于行使的一種保護自己權利的方式。一旦提起訴訟,就會自動啟動司法審查程序,對所訴行為進行審理,而不需要通過什么特別的審批程序,而且司法機關會依法定期作出裁決結果。提起公益訴訟的個人自始至終參與其中,公益訴訟天生具有充分的開放性、民主性,把已往看來空洞而虛幻的監(jiān)督權變成了一種實實在在的執(zhí)法權?朔伺e報、控告、質詢等傳統(tǒng)執(zhí)法、監(jiān)督方式的體外循環(huán)缺陷(對被舉報者的調查、處理往往成了與舉報者無關的事,舉報者無法了解、參與其過程),克服了紀檢監(jiān)察工作的封閉性弊病。再次,它是安全的。一旦提起公益訴訟,被告的行為就公諸于社會,處于全社會眾目睽睽之下,其打擊報復心理必然要受到強大的制約。雖然,我們不能完全肯定被告不會打擊報復,但在個人舉報中,是舉報者個人與被舉報者的對抗與較量,是胳膊擰大腿,被舉報者是無所顧忌的。而在公益訴訟中,則是公民個人通過國家司法機關對被告進行監(jiān)督,是整個國家、全社會與被告的較量,力量對比倒置過來了,被告當然不敢為所欲為了,公民個人的安全系數(shù)大大提高了。

  總而言之,公益訴訟不僅將歷來比較模糊而不確定的人民主權轉換成為明確而清晰的現(xiàn)實權利,而且通過訴訟使這種權利易于安全行使,具極強的可操作性,政治意義、經濟價值、法治意義都是十分巨大的,是對官治模式、人治傳統(tǒng)的徹底顛覆。它通過“以司法權力制約行政權力,以人民主權制約國家權力”,建構法制社會的基礎工程和核心工程。這不僅是一種訴訟制度創(chuàng)新,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成為官治走向民治的轉折點?峙滤睦碚搩r值與實踐意義遠遠要超過顏著自身對它的闡述。

  但是對于公益訴訟的具體技術性問題還待進一步探討與完善,如公益訴訟的范圍到底如何界定,原告的獎勵如何得以兌現(xiàn),如何防止誣告及濫用訴訟權,公益訴訟中的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如何處理,審理機關的權限等等。再如,公益訴訟是一項公益事業(yè),律師在從事這方面法律業(yè)務時,應降低收費標準,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尤其應當向其傾斜,制度上應當鼓勵律師接受公益訴訟委托,禁止拒絕,充分發(fā)揮律師的民治作用。另外,公益訴訟最好依據中國的特殊傳統(tǒng)界定為由“私人檢察官”(私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提起的訴訟,作最狹義的定位,從根本杜絕國家權力侵蝕人民主權的機會,防止公益訴訟從民治蛻化為官治。

  可以預言,公益訴訟制度一旦成為現(xiàn)實,就會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培養(yǎng)一大批民間打假力量,提升全民護法維權意識一樣,必將吸引廣大公民參與到國家事務的管理中來,民治必成燎原之勢。

  

  四、幾句補充

  

  師弟運秋先生澹泊名利,專注學術,目不旁鶩,在當今已成為名利場的學術界實屬“稀有動物”,令我十分敬佩,稱之為同道。運秋先生在經濟法的訴訟制度研究上取得了公認的影響,已成為該領域的三位權威人士之一。前幾日,他來電說要我為他的新著《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作序,我嚇了一大跳,感到很意外。師弟太抬舉我了,我哪有作序的資格呢?大凡為人作序者,不是聲名顯赫的學界大佬,就是身居高位的政界要人,而且往往要年長青年作者好多。一來可以提高作品的地位和影響,利用序者的聲望吸引更多的眼球,增加銷路;
二來按中國的學術傳統(tǒng)也只有這些人才有資格鑒別作者作品的水準。而我乃一無名小卒,雖浪得一些虛名,腦上卻沒有幾頂頭銜,除了一顆追求法治的赤誠之心外,一無所有。我的學問、聲名遠遜于運秋先生,要我為其作序,那是婚禮上的伴娘——借機出把風頭,序者不能為作者添彩,反要沾作者幾分光。我再三推辭,運秋卻是始終不依,他在網上搜索了很多相關文章,說是最喜歡我《通過訴訟推進民治》那篇文章,道出了公益訴訟的價值所在,就可以以它為序。恭敬不如從命,何況畢竟我們對法治的追求是相通的,只要能夠推動公益訴訟制度化,但作無妨。我素喜打破陳規(guī),就當作對作序制度的創(chuàng)新吧。

  《通過訴訟推進民治》原是寄給《中國律師》的一篇文章,盡管編輯對它下了狠手,形成了幾處明顯的硬傷,但發(fā)表后還是產生了一些我所期望的影響。一些朋友(有幾個是律師)打電話來和我談起這篇文章。法律之星網轉發(fā)了這篇文章。后來,我將原稿稍加修改以《民治的方式》為名貼在北大法律信息網。不久,公法評論、天府評論等網站轉載了這篇文章(10月15日又很意外地收到《浙江人大》副總編程志堅先生的來信,也說要轉載此文)。看來此文還是反映了一些社會心聲,要不,運秋也不會如此錯愛。然而,我自己對這篇文章很不滿意,還有很多要說未說的話,一直想重寫一篇,可惜因為時間限制,一直沒有動筆。難得運秋先生給我這么一個機會,我可以無所顧忌多說幾句。

  見笑各位看官!

  

  2002年國慶于張公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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