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紀元:亞里士多德論ON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ㄗ髡邌挝唬好绹~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哲學系教授)
從巴門尼德提出on (being)這個概念,到亞里士多德明確地將哲學的對象界定為to on hei on (Being as Being),ontology便誕生了。它一直被視作“形而上學”的同義詞,是西方哲學的主干。在某種意義上說,一部西方哲學的歷史即是一部對on的意義的探索史。本文試圖提綱挈領地展現(xiàn)亞里士多德對on這一概念的系統(tǒng)分析。著重分析on及其關聯(lián)概念ti esti,ousia,to ti eneinai之間的詞義及它們在理論上的聯(lián)系。
on是希臘文einai(是)這一動詞的分詞現(xiàn)在時中性單數(shù)第一格與第四格。在希臘文中,分詞、形容詞、不定式帶上冠詞即可成名詞形式。故系詞的不定式einai與分詞on帶上冠詞to,就從系詞或等同關系的作用上轉變成形而上學意義了。但中文沒有分詞,on在中文里便有了“有”、“存在”、“是”三種主要譯法,同樣的混亂也出現(xiàn)在與on同義的einai上。Ti esti和to ti en einai以前未曾受到專門注意,一般都譯為“本質”。最近苗力田老師欲作區(qū)分,將前者譯為“何所是”,將后者譯為“是其所是”。ousia出自希臘文“是”的分詞現(xiàn)在時陰性單數(shù)第一格。它與on的字根相同,可是在中文翻譯中不管人們將on譯成“存在”、“有”還是“是”,ousia卻總被譯為“實體”或“本體”,毫不顧及它與on的字根聯(lián)系。對此,我只能暫且保留原名進行討論,并根據(jù)討論在最后談一點我對翻譯這些詞的看法,敬請指正。
一、ON
亞里士多德一再說“on有許多含義”或“on為許多方式所述說”(to on legetai pollachous)[(1)],完整地列舉這些含義的數(shù)目是十個,它們是:ousia、量、質、聯(lián)系、地點、時間、姿勢、狀態(tài)、主動、被動(《范疇篇》章四及《正位篇》卷一章九)。
除了范疇的on以外,其它類的on有:偶性的on、真假的on以及潛能現(xiàn)實的on。[(2)]后三類的on都是以范疇的on為基礎的。所以,要說明on的含義,我們應集中考察范疇的on。
在《范疇篇》章四中亞里士多德引入了十個范疇的on,可是他引入的方式是突然的。根據(jù)亞里士多德的理解,句子是由單個詞合成,而單個詞是非合成的。這種非合成的單項表述有十個,即ousia、量、質、聯(lián)系等。而這十個非合成的單項表述同時又是“被述說的事物”(ton legomenon)!斗懂犉罚欤帷。保叮
要真正搞清范疇的含義,需要到《正位篇》中去找。范疇的原文是kategorein(動詞)或kategoria(名詞),原意是“指控”。亞里士多德將它用到邏輯文本中,常說“kategorein ti katatinos”即assert something of something(述說某物于某物)。這里仍有少許“指控”的痕跡,但已成為一個邏輯或語法的術語了,亞里士多德把這詞和legein(說,say)通用。英詞中譯作category,但更多是譯作predicable或predication(謂項)。B kategorein A,B即是A的謂項,而A是被述說的東西,是主體(kategoroumenon)。
《正位篇》卷一章九開頭即說要區(qū)分范疇的種類。亞里士多德說:“它們在數(shù)目上是十個:ti esti、質、量、聯(lián)系、地點、時間、姿勢、狀態(tài)、主動、被動。……由此可以明顯地看出,當一個人在表明ti esti時,他有時是在表明ousia,有時是一種質,有時是另一類范疇。當一個人被置在他面前,他說那呈現(xiàn)的是人或動物,他便說明了該物的ti esti,表明了它的ousia;
當一種白色呈現(xiàn)于他,他說這所呈現(xiàn)的東西是白或者是一種顏色,則他便說了該物的ti esti,表明了它的質。同樣,當一腕尺的長度呈現(xiàn)于他,他說呈現(xiàn)于他的乃是一腕尺的長度,他就是在描繪該物的ti esti,表明它的量。其它情形也同樣!保ǎ保埃常猓玻病常叮
這表明,kategoria與主語—謂語的結構相關。主語—謂語結構正是亞里士多德的ontology的基礎。十個范疇說明我們描繪事物的十種方式。上述這段話的意思即是一個人在說這樣的一些句子:
(a)這是人(ousia)
。ǎ猓┻@是白色(質)
。ǎ悖┻@是三尺長(量)
(d)……十個范疇即十個謂項。每一類謂項按種屬關系都會有一個系列,如張三是人,人是動物,動物是ousia。如這系列不能再延伸,那么這終點就是范疇,范疇乃是謂詞的種。(參見《分析后篇》83b15)
亞里士多德沒有說明為什么是這樣十個謂項。從字面看,有的來自問句:多少?——量,怎樣?——質,以及何時、何地等,將疑問代詞獨立即成范疇;
有的來自語法結構,如主動、被動。但總的說,并沒有一個系統(tǒng)的演繹方式。亞里士多德也沒有解釋為什么范疇是十個。故對于范疇數(shù)目不必過于認真。
亞里士多德推論說:“依據(jù)自身的on正是那些由范疇類型所表明的東西;
on的意義與這些范疇類型是一樣多的。有些范疇表明了ti esti,有些表明質,有些表明量,有些表明聯(lián)系,有些表明主動和被動,還有些表明地點、時間。相應于它們每一個,都有一種意義的on!保ǎ保埃保罚幔玻场玻罚┫鄳诿恳恢^詞即范疇,都有一個on。范疇的種類同時也是on的種類。范疇是對謂詞的劃分,是謂詞的種,現(xiàn)在又成為on的種類。(見《論靈魂》412a6)事物的終極謂項同時又成為事物的終極種類。在終極謂項與現(xiàn)實世界的終極劃分之間有一種對應,所以:
(a)“這是人”—→“人是”
(b)“這是白”—→“白是”
(c)“這是三尺長”—→“三尺長是”
(d)……亞里士多德從語言結構得出范疇(謂項)分類,又從后者推出on的分類。《形而上學》1017a24、《物理學》227b4說on是范疇類型所表明的東西;
《形而上學》1024b13便成為on的范疇類型(schema kategorias tou cntos);
到1045b27干脆變成了on的范疇。
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3.323指出,ist(to be)有三重功能:作為聯(lián)系詞,作為等同,作為存在意義上的existential。這一論點現(xiàn)已成為一個基本原理,成為分析哲學拒斥形而上學的一種主要武器。當代語言哲學家動輒說古人混淆了系詞功能(copulative)與存在意義的功能?墒俏覀儚纳鲜龇治鲋锌闯,亞里士多德不是在混淆,而是認定它們在根本上就是無從分開的。他認為系詞不僅僅是系詞,而且是謂詞的一部分!爸髟~+是+分詞”的句子等于“主詞+動詞”的句子,故他說:“the man is recovering”與“the man recovers”之間無差別;
“the man is walking”與“the man walks”也無差別。(1017a28—30)進一步,按現(xiàn)代標準,如to be無表語,則它是existential意義上的;
如有表語,則為系詞?墒窃谙ED文中卻常常不好區(qū)別,如“ho mousikos anthropos estin”一句既可譯為“這個有教養(yǎng)的人是”,也可以譯為“這個有教養(yǎng)的是人!蓖瑯右粋esti(to be)既可讀成系詞,也可讀成existential意義。所以抨擊古人混淆“to be”一詞的不同意義,對于我們理解他們并沒有多少幫助。W.D.Ross早就指出:雖然系詞的“是”和作為存在意義上的“是”在邏輯上是可以區(qū)分的,可是在形而上學上則不然!皌o be要么是一種本體,要么是一種質,或者是某種范疇,因為沒有什么能夠不是某一種類!保ā秮喞锸慷嗟碌摹葱味蠈W〉》注釋本,第1卷,第308頁)
基于這樣的考慮,亞里士多德不認為on是一個“種”,而每一范疇都是它的“屬”。他的理由是:定義是種+屬差構成的。種與屬性是不同的東西。如果on自身是單一的“種”,屬差豈不也是嗎?這樣一來,屬差與種無從區(qū)分,定義也就不能夠把其它東西從被定義者中分離出去。(參見《分析后篇》92b14;
《正位篇》140a27—13,144a36—b3,《形而上學》998b20,1053b22等)十類范疇即是on的十類種,任何一種范疇都不能是任何其它范疇的屬或一個成分。它們不能互相歸結,也不能歸結為一個共同的東西。范疇彼此間是異質的。(1024b15—16,1070a31—b9)
二、ON的第一意義與其它意義
雖然十范疇即是十類存在,而范疇即是謂項,亞里士多德又規(guī)定說:只有與ousia相異的范疇才是謂項,而在ousia范疇中又要劃分第一ousia與第二ousia,只有第二ousia才作謂項,第一ousia則不然。
這表明各范疇雖然都是on的類,可它們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在《范疇篇》中亞里士多德使用“述說于”(said of)和“內(nèi)居于”(being in)兩條標準將實在世界分為四類:(一)第一ousia,既不述說于一個主體又不內(nèi)居于一個主體之中,如個別的人和馬;
(二)第二ousia,述說于卻不內(nèi)居于一個主體,如“人”、“動物”;
(三)其它范疇的一般,既述說于又內(nèi)居于一個主體;
(四)其它范疇的特殊,內(nèi)居于但不述說于一個主體。[(3)]。
亞氏的這兩條標準和四類劃分,包含著對形而上學發(fā)展具有根本性影響的三種區(qū)分:
第一,一般與個別或普遍與特殊。任何一個范疇內(nèi)都有普遍與特殊之分。所謂普遍,亞里士多德的經(jīng)典定義是“述說許多主體的事物”,而特殊則是“不述說許多主體的事物”,(《解釋篇》17a39—40),“普遍”的希臘文是katholou,kath為“歸屬”,olou是“全部”。古人區(qū)分普遍與特殊是從謂項著手的,普遍既能作主項又能作謂項,而特殊則只能作主項。雖然其它范疇亦有普遍與特殊之分,亞里士多德著重討論ousia范疇中的普遍與特殊。前者是第二ousia,后者是第一ousia。后者如“蘇格拉底”,只能是一個主體,后者則包含特殊于自身的“屬”,以及包含“屬”于自身的“種”。(《范疇篇》1a14—18)第二ousia之所以是第二ousia,一個根本性的原因是:在所有謂項中,只有通過它們(“屬”和“種”)才能揭示第一ousia的根本規(guī)定性。
第二,本質謂項與偶然謂項。第二ousia作謂項時,其名字和定義皆可述說主體,如“人”是第一ousia之為蘇格拉底的謂項!叭恕钡亩x是“理性的動物”。我們不但可以用“人”述說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人”),也可以用“人”的定義述說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理性動物”)。與此相對立,其它范疇作第一ousia的謂項則只能用其名詞的形容詞,根本不能用其定義。如“白”的定義是“這樣一種顏色”,我們可以說“蘇格拉底是白的”,而不能用白的定義說“蘇格拉底是這樣一種顏色”。于是,第二ousia即“種、屬”作謂項時,構成本質謂項,而其它范疇述說ousia則只是偶然謂項。本質謂項說明主體“是什么”,而偶然謂項所表明的只是“主體有什么特性”,換言之:
本質謂項:X是,
偶然謂項:X有。讓我們記住希臘哲學中這一“是”和“有”的區(qū)別。
第三,主體與屬性。其它范疇必須“內(nèi)居”于一主體。所謂“內(nèi)居”,按亞里士多德自己的解釋是指不能離開或獨立于所屬的主體。(《范疇篇》1a22—23)而第一ousia之所以是第一的,乃是因為它既不述說一個主體又不內(nèi)居于一個主體;
相反,其它事物或是內(nèi)居于它之中(其它范疇)或是述說它(第二ousia)。故ousia即是主體或載體(hupokeimenon,“躺在下面”的意思)。第一ousia是終極主體,第二ousia在一定意義下亦是主體,我們說蘇格拉底是白的,也可以說人是白的。進一步,越是主體便越是ousia,故“屬”比“種”更是ousia,因為“屬”可以作“種”的主體。(《范疇篇》2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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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各種on便不再平等了,其它范疇不能作ousia的主體,ousia則可以作它們的主體。于是有了兩重劃分。ousia是現(xiàn)實世界的形而上學基礎,而其它范疇則成為ousia的屬性,需要有某種ousia作為屬性的基礎。亞里士多德明確地說:如果第一ousia不“是”,則其它事物皆不可能“是”。(《范疇篇》2b5—6)第一ousia于是成為其它一切on成為on的必要條件。
在《形而上學》卷七章一,亞里士多德進一步說明ousia作為on與其它范疇作為on之間的關系。on具有不同的含義,可是on的第一含義乃是事物的ousia:“一切其它事物被說成是on,乃是因為它們有些是這第一義的on的量,有些是它的質,有些是它的狀態(tài),另一些是它的其它規(guī)定。”(1028a18—20)
總之,ousia自身不是其它范疇的屬性,而二流范疇的on卻必須是另一on的屬性。這便決定了ousia范疇的特殊地位。ousia憑自身(per se)即是on,是絕對的、無條件的(aplos)on;
而其它范疇卻是相對的、有限制的或部分意義的(epi merous)on。(《分析后篇》89b33)ousia作為其它范疇的基礎,不僅表現(xiàn)在形而上學方面,而且也表現(xiàn)在知識論方面。相對于其它范疇,ousia有三種在先性:第一種在先是指除了ousia以外,其它范疇都不能單獨地“是”;
第二種在先是定義在先;
第三種在先是知識在先。亞里士多德是實在論者,只有ousia在形而上學上在先,它才在定義和知識上在先。于是,亞里士多德說:“很清楚,只是由于這一范疇,其它每一個范疇亦‘是’。所以,那第一意義上的,即不是有限制的,而是絕對意義上的‘是’必定是ousia。”(1028a28—30)
《范疇篇》雖然也確定了ousia是其它范疇的主體,卻不限于分析ousia;
在那里對量、聯(lián)系、質都分章加以討論。到《形而上學》第七卷(該書的核心),亞里士多德以三在先為基礎,確立了對on的研究應當集中于對ousia的研究,斷定“什么是on”這一永恒問題其實乃是“什么是ousia”這個問題。(1028b2—4)這就是問:什么是ousia的on的問題。要明白on的含義,“則主要的、第一的,并且?guī)缀跏侵灰纎usia這種第一意義的on!保ǎ保埃玻福猓丁罚┯捎凇缎味蠈W》卷七完全是對ousia作分析,有人便將之名為ousiology。如果ousia譯為“本體”,則ousiology才是“本體論”。ousiology乃是ontology的一部分,是主要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全部。
三、TI ESTI
ti esti即“是什么”或“什么是”。既然是on,有“是”,便有“是什么”的問題。范疇作為謂項,乃是對“是什么”這一問題的回答。它們解答了“這是什么”、“那是什么”,以滿足蘇格拉底式的對定義的追求。
我們馬上便遇到困難。按照上述說法,每一范疇都應具有“ti esti”,這是《正位篇》卷一章九所確定的。讓我們重讀這一段話:“……由此可以明顯地看出,當一個人在表明ti esti時,他有時是在表明ousia,有時是一種質,有時是另一類范疇!保ǎ保埃常猓玻浮常埃┻@說明ti esti呈現(xiàn)于一切范疇之中,質有質的“是什么”,量有量的“是什么”,十個范疇便有十種“是什么”。
可是另一方面,ti esti又常常局限于ousia范疇,作為它的同義詞,在上述引文的前幾行亞里士多德就說:“它們〔指范疇的種類——引者〕在數(shù)目上是十個,即ti esti,量、質、聯(lián)系……!保ǎ保埃常猓玻病玻矗缎味蠈W》卷七中亦說:“on在一種意義上是指ti esti和這一個(tode ti),在另一種意義上指質、量或其它類似的范疇。”(1028a12—13)[(4)]據(jù)此,只有對ousia范疇的問題才是“是什么”的問題。亞里士多德還說:“當我們說‘是什么’時,我們不說‘白’、‘熱’或‘三腕尺長’,而是說‘一個人’或‘一個神’!保ǎ保埃玻福幔保罚┘粗挥谢卮鹆薿usia,才回答了“是什么”的問題。
ti esti究竟屬于全部范疇,還是只屬于ousia范疇?在《形而上學》卷七章四中,亞里士多德對這一問題作了說明。如同區(qū)分on的第一義與其它意義一樣,他也區(qū)分了ti esti的第一意義與其它意義:“ti esti在一種意義上是指ousia和這一個,在另一種意義上是指另一個范疇如量、質等等。如同on屬于一切事物,但不是在同一意義上,而是在第一意義上屬于一類事物,在隨后的意義上屬于其它事物;
同樣道理,ti esti在無條件的意義上屬于ousia,而在有限的意義上屬于其它范疇!保ǎ保埃常埃幔保埂玻矗
照此說來,雖然每種范疇都有一種“是什么”,可是它們的“是什么”的意義是不一樣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流范疇是以與自身相應的on的類型作主語,如“白是這樣的一種顏色”。這類陳述即是在說明“白”的ti esti,說明那類歸屬于顏色白的“是”。在這種意義上,白具有自身的“ti esti”?墒橇硪环矫,二流范疇的on并不是無條件的,它們都內(nèi)居于ousia之中,故同時是ousia的屬性,光憑借它們自身并不能說明它們的on!鞍住庇衅渥陨淼摹笆恰,而它的“是”歸根到底只是另一種“是”的屬性。這便是它的局限。二流范疇必須聯(lián)系到一個主體,“白”總是某物的“白”。只有聯(lián)系到那作為其主體的某物,才能真正說明“白”是什么。與此相對照,ousia的“是什么”即無須憑借其它范疇來說明。它的“是”并不同時是另一種“是”的屬性。
ti esti的二重劃分與on的二重劃分是相應的。所以當亞里士多德將on的研究著重于對ousia的研究時,他也就把對on的ti esti的研究著重于對ousia的ti esti的研究上,即研究那第一義的on,第一義的ti esti。
四、OUSIA
研究on首先要研究ousia,這可能是因為on與ousia在希臘文中皆出自“to。猓濉钡木壒。on是to。猓宓默F(xiàn)在式中性單數(shù)分詞,而系詞的陰性單數(shù)分詞則是ousa,ousia是從這一分詞變來的。以表示之:
不定式 現(xiàn)在分詞陰性 現(xiàn)在分詞中性
希臘文 einai ousa 。铮
英文 to。猓濉 eingousia
出自ousa,可是英文沒有陰性分詞一說,于是翻譯該詞便成為問題,F(xiàn)有譯法“substance”或“essence”皆來自拉丁文。拉丁文譯者在譯ousia這個詞時,力圖反映它與“to be”的衍生關系,便根據(jù)拉丁文陰性分詞發(fā)明了essentia一詞,昆蒂良、塞納卡等人都是這樣譯的。波埃修斯在評注亞里士多德邏輯著作時,根據(jù)ousia的意思(ousia在邏輯中意思為主項或主體、載體),以“substantia”(站在下面)一詞譯之,不過他在神學著作中仍用“essentia”翻譯。但由于波埃修斯的邏輯注釋在中世紀十分有影響,逐漸地,substantia便成為ousia一詞的主要譯法。
現(xiàn)代英譯,主要是牛津標準本譯本,一般采用substance,但當substance實在別扭時(如ousia作為定義的對象等)也采用essence。
J.Owens對這兩種譯法都作了批評。他認為substance的缺陷在于:(1)這個詞未能表達being與ousia之間的直接聯(lián)系;
(2)在洛克以后,substance本身詞根意義一直未被忘卻;
(3)substance寫回希臘文應是to upokeimenon,這是substance的一種,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Essence的缺陷在于:(1)現(xiàn)代人已經(jīng)習慣于將essence與existence對立,可是亞里士多德的ousia根本沒有這層意思;
(2)Essence又被廣為用來譯另一個主要概念to ti en einai,后者是第一ousia,但不是全部。Owens自己主張譯為“entity”。(J.Owens:《亞里士多德的Being學說》,1963年)
Entity也成問題。亞里士多德的ousia有兩個用法:一是抽象意義上的談論某物的ousia;
一是具體意義上的,指具體事物。Entity適合后一意義?墒钦f“某物的entity”,這在英文中是很不自然的。在英文中如要嚴格照分詞+后綴的方法造詞,ousia應當是Beingnessak或Beity,但不知為何很少人這樣造詞。相當一部分學者認定,雖然與“to。猓濉比狈ψ指矫娴穆(lián)系,Reality倒是最合適的詞。它既反映了亞里士多德的兩層用法,又反映了亞里士多德的中心意思,即ousia是最真實、最根本的“being”。[(5)]
我對以substance一詞譯ousia,于《范疇篇》無異議,于《形而上學》便不敢茍同了。我不從字根上論,而是認為substance一詞所含有的“主體”或“載體”的含義雖然是亞里士多德在《范疇篇》中堅持的,但在《形而上學》中便不想再用。以“substance”的字根意義理解《形而上學》,會造成許多困惑和誤解。
在《范疇篇》中,ousia的主要規(guī)定是主體。亞里士多德說:“ousia,就該詞的最真實的、第一的和確定的意義說,即是那既不述說一個主體,又不呈現(xiàn)于一個主體之中的事物!保ǎ玻幔保薄保玻┧說:“第一ousia之所以最恰當?shù)乇贿@樣稱謂,乃是因為它們是其它一切的載體!保ǎ玻猓常贰常福┰谠撝髦校瑏喞锸慷嗟碌牡谝籵usia范疇只是指具體的可感事物,到了《形而上學》,ousia范疇劃分為質料、形式與復合體,ousia的概念也就需要改變了。在《形而上學》卷七章三開頭,亞里士多德又重提《范疇篇》中的ousia即主體的定義,即“不再述說一個主體,而其它事物皆以它為主體”(1029b28)?墒沁@個ousia的定義現(xiàn)在被列為第一ousia的候選者之一,即“toupokeimenon(載體、基質)”(1028b36—37),所以亞里士多德接著說:“我們不能僅僅指出這一點,這是不夠的。這一說法本身是含混的;
再者,根據(jù)這一觀點,質料就成為ousia。”(1029a8—10)我認為,這里包含著對ousia即主體這一觀點的三層批評:
第一,“這是不夠的”。換言之,主體這種規(guī)定性已經(jīng)不足以說明什么是ousia了。為什么不夠?原因在于《范疇篇》中只是區(qū)分ousia與屬性,而現(xiàn)在ousia自身分成為質料、形式及復合體三者。它們相對于屬性,在直接或間接的意義上都是主體,但主體只是ousia的充分條件,已經(jīng)不再是必要條件。
第二,“含混的”。與將ousia范疇分成形式、質料及復合體三者相平行,亞里士多德提出了一個二層主體論,即屬性以具體事物為主體,而形式以質料為主體。(1029a23—24,1038b4—6,1043a5—6,1049a34—36等處)由于主體具有不同的層次,有不同的指稱對象,這個概念當然得小心區(qū)分。
第三,“導向將質料作(第一)ousia”[(6)]。具體事物是屬性的主體,具體事物自身又由質料和形式構成,在這二者中質料又是形式的主體,依《范疇篇》的原則,事物越是主體便越是ousia,故“屬”比“種”更是ousia;
據(jù)此推理,質料作為終極主體,便應當是第一的ousia。然而,這不是亞里士多德想要達到的觀點。在質料、形式及復合體這三者中,他的基本看法是:“如果形式先于質料,并且更加真實,則基于同樣道理,它也先于由形式和質料構成的復合體!保ǎ保埃玻梗幔怠叮
為了排斥質料,抬舉形式,亞里士多德便改變了ousia即是主體的觀念。盡管在《范疇篇》中主體乃是ousia的“最主要的、第一的、最真實的”含義。(2a11—12)在《形而上學》中他卻說,“分離”與“這一個”應被認為是ousia的主要標準或規(guī)定性。(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ǎ保埃玻梗幔玻浮玻梗┯谑侵黧w由這兩個新標準來規(guī)定,根據(jù)它們,亞里士多德宣布:質料作為(第一)ousia“是不可能的”(1029a28)。他的推理可列式如下:
如果ousia是主體,則質料是第一ousia(如果A,則B)
質料不可能是第一ousia。ǚ牵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故ousia不再主要是主體 (非A)依照新的標準,亞里士多德證實了在1029a5—6提出的假設性的形式先于質料、先于復合體的關系,他說:“形式與形式和質料的復合體被認為是ousia,而不是質料”(1029a29—30);
而在形式與復合體二者中,復合體“是在后的,其性質是明白的”(1029a32)。于是卷七章三結尾時提出要研究形式,因為它的性質是困擾人的。
我們知道亞里士多德在卷七章一中將“什么是on”的問題歸結為“什么是ousia”這一問題,到了卷七章三,“什么是ousia”的問題又進一步被歸結為“什么是形式”的問題。
五、形式與TO TI EN EINAI
形式(Form)的原文是eidos,出自動詞“看”(eidein)。從“看”到“看到的對象(外形)”,再到靈魂之眼所看到的內(nèi)在形狀,這是柏拉圖類推出他的“形相”或“相”(舊譯“理念”)的基本思路。他所使用的另一詞idea也是從動詞“看”的一種變位形式中得出的。所以柏拉圖稱作最終實在的“形相”與亞里士多德稱作第一ousia的“形式”乃是同一個詞。換言之,他們師徒二人都認準了那最真實的“on”必是由eidos所指稱的東西。至少在《形而上學》中是這樣,雖然《范疇篇》以具體事物作為第一ousia,帶有強烈的反柏拉圖的味道。不過,即使在《形而上學》中,亞里士多德的eidos的含義與柏拉圖的eidos的含義仍然大有出入。對于柏拉圖,eidos是共性,是抽象的普遍,是獨立于具體事物的東西;
亞里士多德則在卷七章十三中態(tài)度強硬地主張“普遍不能作為ousia”。這樣一來,亞里士多德自己的eidos的形而上學地位便引起了爭議;
它到底是不是普遍的?如果是普遍,亞里士多德為什么要批判柏拉圖?如果不是普遍,是特殊,它又如何能成為知識的對象?因為知識的對象總是普遍的。本文主要著眼探討幾個主要概念間的關系,故不深究這些問題。
在卷七章三的末尾,對ousia的探索被歸結為對形式的探索。我們便期待亞里士多德在接著的章節(jié)中展開對形式的討論?墒蔷砥哒滤牡拈_端卻說:“我們開始時區(qū)分了ousia的四種候選者,其中之一是to ti en einai,現(xiàn)在我們必須研究它!保ǎ保埃玻梗猓保场保担┧麤]有作任何解釋,就將對形式的討論轉移到對to ti en einai的討論。到卷七章七中他又宣布說:“所謂形式,我是指每一事物的to ti en einai及其第一ousia!保ǎ保埃常玻猓薄玻┯谑,形式即是to ti en einai,對后者的討論即是對前者的討論。在大多數(shù)場合,亞里士多德交替使用這兩個詞,仿佛它們沒有任何區(qū)別。他從來不覺得有必要去證明這二者等同的合理性。
to ti en einai一詞是亞里士多德發(fā)明的。這個術語令人驚奇的首先是那個“en”,這是一個“to。猓濉钡倪^去式(imperfect),等于英文的“was”。故英文直譯乃是“What the ‘to be’(of something) was”或“What it was (for something)to be”,中文直譯為“一個事物的過去之‘是’是什么”。學者們一直對亞里士多德為何要用過去式表示費解,名之曰“哲學過去式”(philosophic imperfect)。很少有人認為這一過去式對該術語的哲學含義有多少增加,所以在英譯中,喜愛直譯的學者往往忽略過去式,將它譯成“What it is (for something)to be”,中文直譯為“某物的‘是’是什么”。將這一直譯寫回希臘文,就變成“to ti estin einai”,于是我們不禁要問,它與ti esti是什么關系?從字面上看,只是多出一個主語to einai,如上所述,ti esti歸屬于十個范疇,而現(xiàn)在to ti en einai被等同為第一ousia,二者似乎有很多學理上的差別。可是事情又沒有這么簡單。我們在上文引用過1030a18—24,亞里士多德在那里說明on有第一義和其它意義之分,第一義屬于ousia,其它隨后的意義屬于其它范疇。他還說,ti esti也有第一義與第二義之分,第一義屬于ousia,第二義屬于其它范疇,F(xiàn)在他對to ti en einai也作了同樣的區(qū)分:“很顯然,在我們所使用的語言中,to ti en einai正如ti esti一樣,在主要的和無條件的意義上屬于ousia,在第二流的意義上也屬于其它范疇——不是作為無條件意義上的to ti en einai,而是一種質的to ti en einai或一種量的to ti en einai。”(1030a28—31)
W.D.Ross對這兩個術語作了這樣的區(qū)分:同是對what is so and so(為何如此)這一問題的回答,ti esti可以是部分的或完整的回答,即可以單講“種”(這是部分的),也可以講種加屬差(這是完整的),而to ti en einai則總是完整的回答;
故to ti en einai總是ti esti,反之則不然。(《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注釋本,第1卷,第171頁)可是由于to ti en einai亦有兩義之分,Ross所作的區(qū)分并無多大用處。第一義的on,第一義的ti esti,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三者是等同的,乃是亞里士多德從各種角度說明第一ousia。他很少講到第二流的to ti en einai是什么,但并不否認它們。
那么,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又是什么呢?亞里士多德認為這就是一個事物的根本特征:“每物的to ti en einai即是那被說成是該物自身的東西”(1029b13—14)。你的to ti en einai不是“白”,也不是“有教養(yǎng)的”,因為它們都不是你之所以是你的根本性質,“你,就你本性所屬的‘是’,即是你的to ti en einai”。(1029b15)
這便使to ti en einai與定義結下了不解之緣。但必須注意,正如to tien einai有不同的含義,定義亦有不同的含義:“在一種意義上,除了ousia以外,沒有什么事物具有定義和to ti en einai;
在另一種意義上,其它事物亦有”。(1031a10—11)我們現(xiàn)在要談的,當然也是亞里士多德所談的,只是第一義的定義。
在亞里士多德著作中,to ti en einai有時通過定義來解釋,如“只有那些其公式即是定義的事物才有to ti en einai”。(1030a6—7)據(jù)此,to ti en einai乃是在定義中被給予的東西。有時定義又根據(jù)前者來解釋,如“定義即是陳述to ti en einai的公式”(1031a12);
或者“定義即是表示to ti en einai的術語”(《正位篇》101b39)。亞里士多德并不為這種循環(huán)說明所困,他交替使用它們,對to ti en einai的研究即是對定義的研究,反之亦然。我們或許可以由此明白《形而上學》,尤其是其中心各卷(第七、八、九卷)中有如此多的篇幅討論定義,也可以明白為什么在許多英譯中,學者們拋棄to ti en einai的字根含義,將它譯成essence(本質)。
除了設定尋求第一ousia即第一to ti en einai的基本原則外,亞里士多德還給了一個具體例子即動物的第一ousia。什么是一個動物的to ti en einai或形式?他回答說:是靈魂。(參見《形而上學》1035b14,1037a5,a28—29,1043b1—4等)
總而言之,第一ousia正是可以說明一個事物的真正的“是”的東西。要知道事物的根本的“是”,就必須知道它的本質。正是本質決定了一物的特征和它的“是”的方式。它是事物中最持久的東西,是知識的對象。由此出發(fā),我覺得亞里士多德在“to ti en einai”這一術語中使用過去式,或許是有深義的:他強調的是事物中恒久不變的東西。。
這樣一種to ti en einai,從靜的方面看,即是事物的基本規(guī)定性;
而從動的方面看,即構成事物的形式因。形式因常常和運動因與目的因相一致,揭示范疇之on的動的方面,從潛能到現(xiàn)實的過程,雖然主要之點仍是ousia范疇的潛能和現(xiàn)實。
六、翻譯問題
亞里士多德對on的討論是從范疇即on的不同類別的劃分起始的,范疇劃分是亞氏形而上學的主要貢獻之一。它幫助人們廓清了由巴門尼德造成的混亂,巴門尼德認為on只是“一”,亞里士多德則認為on是多;
所以當巴門尼德認定“not-being”不可說、變化不可能理解,亞里士多德則說明“not-being”只是不同類范疇而已,有多少類范疇便有多少類not-being,變化問題亦可循同理解決。范疇劃分也澄清了柏拉圖形而上學的許多困惑。柏拉圖提出形相世界,卻認定各種“形相”無論是人、動物,還是白、長、正義等都享有同等的形而上學地位。這使得一方面是具體事物公有形相而獲得實在性和名稱,另一方面是同一物又分有許多形相。但為什么我們只有“人”的名,卻無“正義”、“白”、“兩足的”之名?亞里士多德將范疇劃分為兩層,ousia是中心,其它皆為屬性,就使柏拉圖哲學免去不少尷尬。可是,亞里士多德把on分為多種的結果是只注意第一義的on,只注意ousia,只討論第一義的ti esti,第一義的to ti en einai。他對其它on的方式很少論述。他后來提出一個“being as being”的普遍哲學綱領,但也只有素描,沒有具體圖畫。筆者在其它地方對此有所論述,此處不贅。
最后談談翻譯問題。本文考察的四個概念在中文里的翻譯主要有:
希臘文 。铮睢 usia ti esti to ti en einai
中文 存在、是或有 本體或實體 是什么 本質
學者們不斷爭論on (being)該譯為“存在”、“有”還是“是”。在這樣做時,一個普遍的問題是只限于討論on,仿佛它可以與其它概念孤立。如果本文還有些道理,那么我們明白on只是一串概念的起點,在考慮on如何譯時必須考慮到它的衍生概念。不然,任何翻譯不論它本身如何有理,都不能認為是滿意的。本文已經(jīng)表明,on出自語言中的系詞,ousia是第一的、原初的on,ti esti問事物的on,to ti en einai表示事物的恒定性,即根本的on。一種理想的譯法應當反映出這些概念間的血緣關系,它可以幫助讀者減少理解西方哲學的障礙。
我總以為,以“有”譯on是個錯誤。亞里士多德的確區(qū)分過“is”(是)和“have”(有)的關系,前者表示二物的種屬關系,后者表示ousia與其它二流范疇間的關系,故有含義的差別。將on譯為“存在”,在意義上是正確的,但畢竟離系詞這種語法形式相去太遠,況且如何將后三個概念譯成與“在”相關,也有困難。這樣,將on譯為“是”就相對令人滿意,因為它反映了西方語言中該詞的系詞特征。同時,ousia是原初的、第一的“是”,可以譯成“本是”。在現(xiàn)在的翻譯中,“本體”比“實體”好,“實體”與《形而上學》中ousia作為定義的對象是完全不合的,所以不再是翻譯是否恰當,而是理解問題了!氨倔w”產(chǎn)生的問題是它與系詞形式的血緣被割斷。ti esti作“是什么”,無可非議!皌o ti en einai”可譯為“恒是”,因其過去式反映的乃是事物中恒定性的東西。將這些譯名列表如下。
希臘文 。铮睢 usia ti esti to ti en einai
中文 是 本是 是什么 恒是
這既符合反映真理論的原則,又符合連貫真理論的原則。當然,中文“是”無動名詞形式,不足以完全表現(xiàn)西方語言中該詞的不同功能和表達方式。這一缺點可由“存在”來彌補,“存在”用來翻譯on不甚合適,可是由于它所表達的含義,可以作為“是”的同義詞,在闡述、討論時使用。
注釋:
(1) 見《形而上學》1003a33,1004a4,1028a10,1051a34—b2,1089a6;
《正位篇》121a10;
《物理學》185a21;
《論靈魂》410a13;
《尼各馬可倫理學》1096a24等。
(2) 見《形而上學》卷五章七及卷六章二。不過在后一處,偶然的on被看成是既不必然發(fā)生又不經(jīng)常發(fā)生的事物。
(3) 究竟有沒有特殊的二流范疇項,如只內(nèi)居于蘇格拉底、與蘇格拉底共存亡的“白色”,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如Ackrill說有(《亞里士多德的〈范疇篇〉與〈解釋篇〉》,牛津,1963年);
而G.E.L.Owen則說沒有(《亞里士多德的柏拉圖主義》,載《英國學院會報》1965年51期)。這個問題涉及如何理解實在世界劃分的第四類,與本文主旨關系不多,故不深究。
(4) 再參見《正位篇》178a7;
《分析后篇》83a21,85b20;
《形而上學》1017a25等。
(5) 參見W.Chrlton:《亞里士多德〈物理學〉1—2卷》(牛津,1970年);
J.Barnes:《亞里士多德的〈分析后篇〉》,(牛津,1975年);
J.Annas:《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M.N卷》(牛津,1976年)等。
(6) 《形而上學》卷七章三排斥質料是ousia這應理解為排斥它成為第一ousia;
卷七的任務應當是確定哪一候選者是第一ousia,而不是誰為唯一的ousia。質料是ousia范疇的一員,這是無從否定的。在卷七章三以后,亞里士多德仍然將質料稱作ousia,但從來不是第一ousia,如1035a1—2,1042a33,1042b9—10,1043b27,1044a15等處。
原載《哲學研究》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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