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讓勞動者有能力保護自己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頻發(fā)的礦難,讓社會各界對導致礦難的原因也多有追究。這其中主要集中在對資本殘酷性的控訴和對官員腐敗的聲討上,卻很少有從礦工權利方面進行反思和制度建構的。事實上,如果要真正減少礦難對礦工生命的危害,就得從礦工權利維護方面著手。
事實上,在礦工權利方面是有國際標準可以遵守的。1995年6月22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礦山安全與衛(wèi)生公約》就規(guī)定,從事礦業(yè)生產的工人應擁有下列權利:向雇主和主管機關報告事故、險情和危害;
在有理由關心安全與衛(wèi)生狀況時,要求并得到雇主和主管機關的監(jiān)察和調查;
了解和被告知可能影響他們安全與衛(wèi)生的工作場所中的危害;
獲取由雇主或主管機關掌握的與他們的安全或衛(wèi)生有關的資料;
在經合理判斷可能發(fā)生對他們的安全或衛(wèi)生造成嚴重危險的情況下,從礦山的任何地點自行撤離;
集體選舉安全與衛(wèi)生代表。
這是國際勞工組織以社會公正為基礎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毫無疑問,這種以工人生命安全為本的標準,對于保障礦工在工作時免受生命之險是十分重要的。作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國際組織的正式文本,這些標準是人類對勞動保障的一種宣示,集中體現(xiàn)了政府、雇主和勞工等各方面的共同智慧和意志。在這些標準中,最為核心的價值在于把工人當成了與政府和雇主平等的主體,讓勞動者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國際勞工組織還特別強調工人集體談判能力,認為勞工的權利需要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工組織和工人代表來維護。上述公約就列出專門條款規(guī)定“安全與衛(wèi)生代表”應擁有包括“參與雇主和主管機關在工作場所進行的監(jiān)察和調查”、“監(jiān)視和調查安全與衛(wèi)生事務”等方面的權利。
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承認和遵守這些以保障工人生命權為核心內容的國際勞工標準是當然之舉。然而,我們的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yè)似乎并沒有把這些標準當成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自然也就不會把工人在保障安全和衛(wèi)生方面的權利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可侵犯的原則。那些黑心的礦主,為了獲得超額利潤,不會投資去改善關系到工人生命安全的生產條件;
那些肩負監(jiān)督之責的個別政府官員,為了尋租獲利,對關系到工人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就視而不見;
而我們礦工呢,由于沒有代表他們利益的組織,就成了沒有維權能力的弱勢人群,即使他們發(fā)現(xiàn)了危險的存在,也沒有能力促使礦主進行必要的改進,甚至還被逼寫下“生死合同”。
可見,在當下的中國,礦工要通過正當?shù)臋嗬麃肀Wo自己的生命安全,還有許多工作需要做。這不僅需要社會承認并遵循國際勞工標準,而且還要為實施這些標準制定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規(guī)章制度。這些規(guī)章制度有許多,最為重要的則是讓工人有自己的利益組織。
然而,在目前的主流意識和地方當政者的決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制社會組織資源一直被視為最為重要的工作方向。為此,他們把一切試圖實現(xiàn)群體利益組織化的行為視為不正常,甚至定性為犯罪行為。在我看來,利益組織化對于社會穩(wěn)定來說是把雙刃劍。對目前的中國而言,讓工人有自己的利益組織不僅是工人的基本權利問題,而且對社會長期穩(wěn)定的發(fā)展是有益的。因為,工人有能力主張自己的基本權利,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處于強勢的資本所有者和公共權力掌握者對工人的侵權行為,使社會處于相對均勢。而如果我們不許可工人具有集體談判的能力,而把工人的命運交給那些只為獲得最大化利潤的工礦主及個別進行權錢交易的腐敗官員,那就會有更多的工人在礦難或其它危險的工作中失去生命。
正是基于這些理由,我認為,中國要真正扼制住礦難,就要讓工人有能力對黑心礦主說不!對進行權錢交易的官僚說不!
。ㄔ稌r代人物周刊》第32期,題為“要敢于給礦工維權空間”,作者授權燕南網絡首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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