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野大鏢客2匕首怎么換 圖書換匕首
發(fā)布時間:2020-04-07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解決犯罪問題的最終之道是增加犯罪的成本,而有選擇的機會才意味著有成本。 2008年1月1日下午,3名劫匪欲在廣州一輛大巴上持槍搶劫。乘客報警嚇走了兩名劫匪,第三名劫匪被車門夾住,逃跑不成被夾死。乘客稱,當匪徒恐嚇要開槍時,司機大喊“你有種就朝我開槍啊”。這句話被網(wǎng)友譽為2008年伊始之最強音。
稍微運用一點博弈論的知識,我們就能知道,對司機和乘客來說,什么結果是最有效率的。讓我們假定有A司機、B乘客和C搶匪三方。前兩者選擇是否阻擋犯罪,后者決定是否犯罪。我們可以簡略區(qū)分出三種狀態(tài)。第一,如果三方都相信一旦劫匪犯罪,司機和乘客會阻止,那么劫匪不會犯罪,司機和乘客也就不用阻止犯罪;第二,如果三方都相信如果劫匪犯罪,至少一方(或者是司機或者是乘客)不會阻止,則劫匪選擇犯罪并可能很容易逍遙法外。第三,如果司機和乘客都不出手阻止,劫匪犯罪,司機和乘客結果都受大損失。
多種可能是經(jīng)濟模型中常常惱人的問題,我們不知道哪種可能會發(fā)生。但如果政策可以避免其中一個可能,應該避免最壞的可能。刑法的意義在于預防犯罪,上述博弈中,最有效率的是第一種可能:劫匪并未犯罪,自然也不會被打死,司機和乘客自然也不用阻止犯罪,更不會受傷,這是皆大歡喜的結果。
本案中廣州司機和乘客奮起自衛(wèi),效率很高。但也有人認為司機屬于防衛(wèi)過當,致人死亡,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看法雖然迂腐,但在經(jīng)濟學上也有理論支持,有人向來認為,正當防衛(wèi)的條款不符合效率原則,因為很難確定到底什么是“正當”。
其實,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對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還是有標準的:首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其次是暴力犯罪。當然我們可以質疑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判定較為困難,但個人認為憑借使用暴力的標準應該可以判定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在本案中,司機夾斃搶劫犯的前提是搶劫犯拿著槍指著他,此時不難認定司機的行為符合上述兩個標準。
法律對正當防衛(wèi)做出規(guī)定,是一個信號機制,使得公眾可以確信當犯罪分子采用暴力手段進行搶劫時,公眾的阻止行為不會受到追究。這一機制的效率在于能對犯罪分子產(chǎn)生威懾。根據(jù)經(jīng)濟學的一般假設,犯罪分子會理性評估犯罪風險,減少實施這一類犯罪行為。
當然會有人說,要是犯罪分子懂法學與經(jīng)濟學,他很可能就不需要進行搶劫。這才回到了問題的關鍵所在。解決犯罪問題的最終之道是增加犯罪的成本,而有選擇的機會才意味著有成本。從這個意義上,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改革和公民社會建設,增加整個社會的就業(yè)渠道,尤其是增加底層獲取基本能力的渠道,是除了法律和經(jīng)濟手段打擊犯罪外,從源頭上加以預防的更加治本的政策。
這個方面,哥倫比亞的麥德林(Medellin)圖書館計劃,或許可以成為廣州學習的榜樣。
麥德林地區(qū)原來是一個以綁架犯罪聞名的城市,犯罪率居高不下。該市市長麥德林先生啟動了一項圖書館計劃,旨在增進犯罪分子的知識,從根本上減少犯罪。中國有“圖窮匕見”的傳說,麥德林的計劃正好逆其“圖窮匕見”之道而行,要旨在于用書卷包裹匕首,用書卷來置換匕首,見識不可謂不高遠,但是其效率很容易引起人們的疑慮。實際上,計劃伊始,嘲笑理想主義的聲音不絕于耳。但麥德林沒有理會冷嘲熱諷,而是決意推行這一計劃。如今,該計劃實施經(jīng)年,效率又如何呢?
一開始,當然成效并不顯著。但麥德林圖書館每天吸引著大量來客,或許有潛在的犯罪分子因為圖書館的書籍而發(fā)生了改變。長時間來看,這一計劃收到了意料之外的結果,今天的麥德林儼然是一個文藝復興之都,也成了世界旅游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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