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對策(上)
發(fā)布時間:2018-06-27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關鍵詞 美國審查實務 限定解釋的風險 橋頭堡權利要求
近年,日本企業(yè)在國內(nèi)專利申請量并無上升,但PCT申請量增勢卻非常明顯,這說明日本企業(yè)選擇申請專利的地域從日本轉向了其他國家(一部分中國高科技企業(yè),例如中興、華為也有同樣趨勢)。而在向日本特許廳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時,日本專利申請人也會在專利申請書撰寫中考慮到其他國家的專利申請需求,便于后續(xù)的翻譯。因此,專利說明書的寫法需要考慮到世界各國的實務特色情況。特別是在PCT申請對翻譯要求(Mirror Translation)、時間等方面都存在嚴格規(guī)定,所以PCT申請的說明書也需要重視世界各國的實務特色。
作為實現(xiàn)專利申請國際化的第一步,本論文不僅在文件形式上,也從實體層面上對美國、歐洲、中國的專利審查實務特色進行探討,提出相應的撰寫對策。以下按照美國、歐洲、中國的順序進行闡述。
考慮美國審查實務特點的撰寫對策
為了在訴訟中進行的權利要求解釋能使權利人在美國更有力地行使權利,同時符合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KSR案件以后對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標準,以使專利申請能更快被美國專利局審查后授權,筆者對專利說明書的寫法作出說明。
1.降低權利要求被限定解釋的風險
在美國,關于“present invention”(本發(fā)明)的表述被作為限定權利要求的解釋依據(jù),這種情況存在判例。比如:在Verizon Servs. Corp. v. Vonage Holdings Corp. 案件中,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用專利US6359880 的權利要求1記載的說明書內(nèi)容作為限定解釋的依據(jù),在解釋“l(fā)ocalized wireless gateway system(地區(qū)無線網(wǎng)關系統(tǒng))”的內(nèi)容時,法院認為:“Thus, in one aspect, the present invention relates to alocalized wireless gateway system. … The gatewaycompresses and decompresses voice frequency communication signals …”(第4 頁6-15 行),在本案中,CAFC認為:“專利用‘本發(fā)明’對特征進行說明時,該說明即限定發(fā)明范圍!保ā癢hen a patent thus describes the features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 as a whole, thisdescription limits the scope of the invention.”),支持了按照說明書的記載限定權利要求范圍的判決思路。
因為該判決的存在,專利說明書中應該避免直接用“present invention(本發(fā)明)”的文字,特別是,由于“Summary of the invention(摘要)”的內(nèi)容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根據(jù)被重視,所以“Summary of the invention”中的記載內(nèi)容應該慎重撰寫,持相同觀點的美國律師不在少數(shù)。
在實務中,這樣的觀點能夠在美國申請人制作的專利說明書中發(fā)現(xiàn)。比如“Field of the Invention”和“Summary of the Invention”,而不直接用“present invention(本發(fā)明)”的文字表述,專利說明書中采用“The present disclosurerelates to…”“In accordance with an embodimentof the present invention…”“In one embodiment…”類似的表述較多。
與傳統(tǒng)日本專利說明書中的表述相比,“本發(fā)明是關于…的”、“在本發(fā)明的裝置是具備…的”等表述經(jīng)常被采用。這些翻譯為英文是“The present inventioelates to …”,“An apparatus according to thepresent invention comprises …”等,所以這樣的表述在美國行使權利時會有被限定解釋的可能性。
因此,為了降低美國權利要求在解釋時被限定的風險,應該考慮直接翻譯時會發(fā)生的情況,撰寫專利說明書不應該直接使用“本發(fā)明”的文字,采用如“本披露是…”的表述時,或采用“本發(fā)明的至少若干個實施例形態(tài)是關于…裝置”類似的表述。
專利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在審查階段中也會因修改等情形而產(chǎn)生變更。特別是美國,與他國不同,由于STF(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特別技術特征)不存在限定審查對象單一性規(guī)定的情況,審查員允許將最初申請時的獨立權利要求刪去或者替代一部分限定內(nèi)容。所以在獨立權利要求撰寫時,需要考慮到美國以及采用STF單一性審查標準的日本、歐洲的實務特色。因此,該內(nèi)容雖然是關于獨立權利要求的限定內(nèi)容,也應該作為實施例的說明的形式進行描述。
2.以確保獨立權利要求范圍最大化為目的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方法
在美國,通過法院判決結果建立起了一種權利要求解釋原則,即“權利要求區(qū)別解釋原則”(Doctrine of Claim Differentiation)。根據(jù)權利要求區(qū)別解釋原則,對于每一項專利中的多項權利要求,法院應當解釋為每一項權利要求均有其不同的保護范圍,每一項權利要求均不是多余的。也就是說,按照該原則,表述不同的各項權利要求被推定為不同的權利要求。
一般來說,根據(jù)權利要求區(qū)別解釋原則,獨立權利要求與各從屬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各不相同,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大于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情況下有利于專利權人。比如,Phillips v. AWH Corp.的案件判決認為,“追加的從屬權利要求限定了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范圍,推定為該限定不存在獨立權利要求中。”(“The presenceof a dependent claim that adds a particularlimitation gives rise to a presumption that thelimitation in question is not present in the independent claim.”),CAFC支持了此種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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