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制度設立的必要性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 要:添附是指通過結合使得歸屬于不同所有人的物重新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性質的物,包括加工,混合和附合,添附制度是各國物權法中公認的一種確權手段,也是一個重要的物權變動方式。添附制度作為一項獨立的物權制度,其獨立價值不能為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制度取而代之。獨立健全的添附制度的確立在我國《物權法》的制訂過程中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地位。
關鍵詞:添附;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04-02
作者簡介:桑雅靜(1993-),女,山西晉城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物權法中,添附制度是確認物權歸屬的一項重要制度。但是我國《物權法》并未明確確認添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添附制度也被架空,法院極少采用添附制度解決問題,更多的是將添附和侵權責任,物權請求權等混為一談,進而采用侵權責任制度等解決問題。對此,筆者通過將添附制度與侵權責任,物權請求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進行比較,從添附制度與這些制度的不同點入手來突出添附制度的獨立價值,論證在《物權法》制定過程工中設立,完善添附制度的重要性。
一、添附與侵權責任的關系
。ㄒ唬┨砀胶颓謾嘭熑蔚母偤
添附是物權取得的一種重要方法,是確認權利的重要制度,是保護財產(chǎn)的重要基礎,添附制度解決的是確權的過程。侵權責任法旨在制裁侵權行為并對受害者的損失予以賠償,補償,侵權責任的承擔發(fā)生在物權歸屬確定的情況下。兩者皆是對財產(chǎn)權的保護,因此不免兩者會發(fā)生競合。未經(jīng)權利人同意而對其財產(chǎn)加以利用或者加工,在客觀上改變了權利人之物形態(tài)上的改變,盡管這種改變可能會使得權利人的財產(chǎn)增值,但這種不為權利人所接受的改變與其主觀意志背道而馳,在此種情況下,會發(fā)生添附和侵權的競合。這種競合一共可以劃分為三種①:
1.僅構成侵權,不構成添附。添附需要新事物的產(chǎn)生,而當侵權行為僅僅是造成受害人財產(chǎn)上的損失,而沒有產(chǎn)生新事物,那么就不存在添附,僅構成侵權。
2.即構成侵權,也構成添附。未經(jīng)他人同意而利用或者改造他人之物而發(fā)生添附,附合,這種行為可能會對他人財產(chǎn)造成損失。違反他人意志而進行的添附行為也會構成侵權,兩者相互聯(lián)系。
3.僅構成添附,不夠成侵權。具體來說,這種基于合同關系而發(fā)生的添附,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因違約發(fā)生添附。侵權責任的成立以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和現(xiàn)實損害的發(fā)生為構成要件,而實踐中,大多數(shù)裝修是基于在先合同的成立生效而發(fā)生的合法裝修,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或者沒有造成權利人的財產(chǎn)損失,因而僅僅發(fā)生添附,并不存在侵權的問題。第二,因合同無效或撤銷而發(fā)生添附。合同一方當事人基于已生效的合同而完成交付,另一方當事人對已交付的標的物進行改造,在合同被撤銷后,經(jīng)過改造但沒有轉移所有權的標的物的處理就由添附制度解決。第三,因合同解除而發(fā)生添附。添附結果的發(fā)生是基于有效合同的合法行為造成的,不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問題。
在上述構成添附的情形中,均涉及合同法,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法可以完全規(guī)制添附制度,涉及合同法部分的添附僅僅是添附制度的一部分,添附制度所要解決的是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這并不是合同法所涉獵的。
。ǘ┨砀街贫扰c侵權責任的不同
侵權責任法并不能完全囊括添附制度,產(chǎn)生添附的原因各有不同,不是所有的添附行為都是基于違法行為而產(chǎn)生的,很多添附行為都是基于合法行為而產(chǎn)生的,因而不能以侵權來代替添附制度,添附制度作為物權法的一部分,其設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退一步講,在添附和侵權發(fā)生競合時,也不是當然適用侵權責任法,如何適用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定奪。
第一,在功能上,侵權責任主要以解決過錯基礎上的損害賠償為主要任務。添附人對權利人的財物進行改造,裝飾或利用后,其行為可能已經(jīng)構成了侵權。但損害賠償?shù)谋举|是對權利人所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進行一種補償,救濟,這種救濟本身并不能解決被添附之后的財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也就不能起到“物盡其用”的作用。而添附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解決被添附后形成的新的物的歸屬問題。在已經(jīng)發(fā)生添附的情況下,由于新形成的物在客觀上以無法分離,因此有必要運用添附制度以確定添附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此種情況下有必要使添附形成的新物在法律上具有單一的物權,避免當事人提出分割請求或恢復原狀的請求,保持添附物的完整性,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所以,添附制度在本質上是一種確認物權歸屬的確權規(guī)則。
第二,在適用情形方面,第一,關于適用條件,添附制度適用的條件是發(fā)生混合,附合或者加工產(chǎn)生了新的物,進而產(chǎn)生了確認新物所有權的必要,而侵權責任制度則著眼于行為人的過錯,并且要求損害結果的存在,而已確權為目標的添附制度并不需要實際損害的存在,在這一點上,添附制度的適用要優(yōu)于侵權責任制度。第二,關于適用范圍,引起添附的原因多種多樣,侵權并不是引起添附的唯一原因,即使添附狀況是侵權造成的,侵權制度也不必然被適用。
綜上,添附制度不能為侵權責任制度所概括包含。
二、添附制度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
添附人對歸屬于所有權人的物進行改造,裝修,利用后,構成對原物所權人的物權的妨害,權利人可以就此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或提出恢復原狀請求。添附后的新物的所有權人也可因添附不符合其主觀意志而提出恢復原狀,或者去除妨害。在實踐中,不同所有權人的物在發(fā)生附合后,權利人往往不能行使物權請求權。原因有二,如下:
首先,添附的本質是不同所有人的物發(fā)生附合,添附形成新物,在客觀上,權利人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在物理上或者從經(jīng)濟效率出發(fā)已不可能,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運用添附制度重新確認新物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以此彌補物權請求權的短板。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