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存在的問題——基于矛盾分析法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 要】矛盾分析法是馬克思主義社會科學方法論中基本方法之一,對分析社會矛盾具有普遍性,注重分析不同領域、不同過程、不同階段等。本文利用矛盾分析法簡單的闡述了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存在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矛盾分析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我國現(xiàn)階段仍處在國家經(jīng)濟快速增長階段,其中政府投資項目對經(jīng)濟增長的貢獻仍占比很大,教育、住房、醫(yī)療等一系列基礎設施迅速實施,為我國的經(jīng)濟增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和其他審計有很大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審計內容要求全面、審計人員要求具備較強的專業(yè)能力、審計主體比較復雜、資金數(shù)額較大等。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是作為檢驗其工作能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是有必要的。本文利用矛盾分析法簡單的闡述了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相關理論概述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是以政府為建設主體的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矛盾分析法:矛盾分析法是馬克思主義社會科學方法論中基本方法之一,對分析社會矛盾具有普遍性,注重分析不同領域、不同過程、不同階段等,矛盾的本質就是對立統(tǒng)一。
二、矛盾分析法下政府投資項目存在的問題
。ㄒ唬┱顿Y項目審計制度健全的要求與實際制度落后之間的矛盾
相關法律制度嚴重落后于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實務。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審計是行使審計監(jiān)督的原則,當然政府投資的審計也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首先,我國《審計法》及相關法律關于“真實、合法、效益”的規(guī)范,將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與財務的審計融在一起,或者從嚴格的意義來講,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是財務審計的一個分支;其次,我國應用在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審計準則還沒有真正的建立,迫切需要規(guī)范的法律依據(jù)。所以,審計制度的缺口太大已經(jīng)制約了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全面開展和審計的質量提升。
。ǘ┤^程跟蹤審計的要求與事前、事中審計滯后之間的矛盾
現(xiàn)階段我國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主要集中在事后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從立項到具體實施,基本上都會經(jīng)過5個階段。這樣,審計就不能包括項目的決策階段,從而無法對投資項目是否有必要立項、項目的實施是否可行、是否有更好的方案等進行全面審計。就算是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建設前審計,可能會由于種種約束條件而達不到最初的目標。還有就是審計方式落后,即便查出投資項目的管理和資金使用存在問題,或預期的效益與原計劃目標不符合,也會不了了之。盡管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已經(jīng)了解了事后審計的較動性,但由于我國審計環(huán)境和審計條件的限制,事前的審計還很少見,實際上在5個階段中,投資決策階段是最關鍵的,特別是政府投入金額巨大的工程項目,其決策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整體效益。雖然事中審計進行的程度還不夠,但事中審計的效果還是不錯的,如某省審計廳對本省體育中心改造項目使用了事中審計,最終的審計結果顯示,參加該項目的二十五家單位均有過高估計成本、重復計算等,甚至有的還存在變更設計、不能履約等問題。
。ㄈ┱顿Y項目復雜性與一專多能的審計人才缺失之間的矛盾
審計人員的專業(yè)能力不足時,審計質量也就不會得到較好的保障。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審計人員不但需要扎實的專業(yè)基礎,而且需要審計人員有過人的判斷能力、出奇的活動能力以及相應的管理水平。如今,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技術力量還很薄弱,專業(yè)人才相對缺乏,F(xiàn)有審計人員主要來源于各大財經(jīng)類院校,從而缺乏工程、造價、電腦等必要的相關知識,想滿足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專業(yè)要求實屬不易,從而在施工管理、施工建設中的問題就很難從專業(yè)角度做出客觀的評判,也就不能有效保證審計的效果。
。ㄋ模┱顿Y項目社會效益最大化的要求與實際偏重于經(jīng)濟效益之間的矛盾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定位側重于經(jīng)濟效益。在我國,政府在經(jīng)濟發(fā)展中起宏觀調控的主導作用,所以政府能夠從社會整體效益的角度對其投資進行評價和安排。政府的項目投資可以沒有盈利或稍微盈利,但是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要提高社會的集體效益,所以,政府需要投資那些社會效益好、而經(jīng)濟效益不是特別好的項目,這些項目主要屬于“公共工程”,“公共工程”并不需要通過市場來配置社會資源(主要是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問題),所以,政府投資項目不需要使用“成本一效益一利潤”的方法對其效益進行評價,“社會效益”才是真正評價“公共工程”的相關指標。我們從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案例中得出,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目標還是很單一,涵蓋范圍還很小,并在經(jīng)濟效益方面強調過多,這樣是與政府投資項目的非盈利性和公共性特征是不一致的。因此,在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不能只考慮其經(jīng)濟效益,還要從社會、環(huán)境等方面綜合衡量,要重視政府投資項目是否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及社會事業(yè)的持續(xù)、健康、有序的發(fā)展效果。
(五)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信息真實性與收集信息難度大之間的矛盾
收集審計信息難度較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具體任務的安排需要建立在所收集數(shù)據(jù)資料的基礎上。這些必要數(shù)據(jù)資料主要包括財務資料、項目的業(yè)務資料以及內控制度的資料等。除了這些必要的數(shù)據(jù)資料外,還需要收集關于資源浪費、效率效果差的相關證據(jù)資料。假如從事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不能找到充足的證據(jù),或者被審計單位直接拒絕向其提供證據(jù),這個時候,審計人員就需要運用一切方法收集間接證據(jù),有時還需要自己建立證據(jù),這些因素都很大程度上拉慢了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進度,影響審計質量。
三、建議
(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需要標準化的建設
從世界各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實際來看,凡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很好的國家和地區(qū),都出臺的有相應的規(guī)范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監(jiān)督模式是由靜態(tài)和動態(tài)兩者相結合形成的,完善的法律是審計運行的必要前提和保障,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審計過程就極其可能出現(xiàn)問題。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進行細化,使各個審計工作人員可以相互配合、互相協(xié)調。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做后盾,審計人員才能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所以,在實務中實施審計的時候,必須加強相關的規(guī)范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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