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飛:省委任命縣委書記應是過渡性選擇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縣委書記由省委任命,是為了適應現階段“省直管縣”改革的需要。近日,財政部公布《關于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的意見》,“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將在2012年底前在中國大部分地區(qū)推行。落實了省對縣的人事和財政管理權,“直管”的問題基本上也就解決了。(7月23日《中國新聞周刊》)
但以筆者之見,無論是人事權還是財政權,省級的直管都將是以“省直管縣”替代“市管縣”體制的一種過渡性的做法。從長遠看,“省直管縣”既不必要,也不可能;
縣級地方自治將是改革的最終目標。
現階段“省直管縣”改革本身就是一個“放權強縣”的改革,強調的不是省對縣的管,而是賦予縣的自主權。比如吉林省在省委直接任命縣委書記、縣長的同時,一下子下放了876項權力給縣級政府。當然,事實上即便如此也還是不夠的,就縣級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來說,還有一些仍由中央直管如國稅、海關、鐵道、能源、銀行、外匯等方面的權力、一些由省級直管如工商等的權力,是否還需要繼續(xù)下放,或者以適當的方式由中央、省和縣分享,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
而對于一級政府來說,在所有權力當中,財政權恰恰是最重要的權力。這一權力暫時不直接還給縣級地方是有一定的策略意義的,比如說如果直接給縣級地方,在縣級地方民主不健全、監(jiān)督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難免有一些縣委書記會胡來。但是,省級政府的“管”也很可能只是形同虛設。因此,從長遠看,省與縣之間的“分稅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成為省縣分權的重要基礎,由縣級人大取代省政府對縣政府財政預算的管理權,將是最終選擇。
財政預算管理權將不得不還給縣級人大,由此而來,縣級人大將實際上形成對縣級政府權力的有效監(jiān)控,縣級主政者由縣級地方選舉產生也將成為必要和可能。目前人事權由省委掌控也是人們所習慣的領導方式,它也將因時而變?h級地方的主政者當然必須服從省級政權的領導,但領導方式、執(zhí)政方式并不一定要通過掌控人事權來體現。
因為縣委書記由省委直接任命,就會使縣委書記一定要向上負責而不一定要向下負責;
而如果“省直管縣”改革賦予了作為縣級地方主政者的一大堆權力,他卻不能夠以向下負責為主的話,要么其權力的性質有可能發(fā)生變化,對地方利益妥協而對上陽奉陰違。隨著改革的深化,中央、省對縣級地方的控制最終應當主要通過法律關系來實現,而不會通過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方式來實現。
如果說在“省直管縣”改革初期省委直接任命縣委書記、省政府控制縣財政是必要的話,那么從這一改革開始的時候,改革的領導者就需要對國家縱向治理結構的調整和對未來縣級地方自治作出戰(zhàn)略規(guī)劃,并且積極穩(wěn)妥地逐步實施這一規(guī)劃,從而在推動縣域經濟發(fā)展、新農村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同時,實現國家對縣級地方的有效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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