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鵬:國家觀念的重塑與國際法治的可能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 要] 國際法治的紐結在于指引和約束國家的行為, 與之緊密相連但又具有獨立意義的是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清晰地界定國家利益。為了解決這對關鍵的問題, 需要樹立和深化人本主義、文化和諧、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理念, 構建和鞏固國際制度。在這些方面, 不僅需要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的共同努力, 更需要理論界、知識分子的倡導和貢獻。
[關鍵詞] 國際法治;
國家;
國家利益;
知識分子
一、國際法治著力點的探尋
(一) 作為國際法治紐結的國家
國際法治的目標看起來千頭萬緒, 存在著多樣主體、多個領域、多重層面、多種方式。在這樣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中, 如果不找到關鍵的環(huán)節(jié), 則多頭并進、多面出擊, 國際法治很難真正有效地施行。這就需要找到國際法治的“阿基米德點”。筆者認為, 國際法治的“阿基米德點”在于國家。在當前國家作為主要行為體的國際關系中, 不可能脫離國家而形成某種全球秩序。國家是國際法治必須考慮而不可忽視的主體與方面;
而且, 在當今國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大量的資源掌控權力的情況下, 國家如何行為在國際關系的格局中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國際法治能否實現(xiàn)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因而, 國家是國際法治的紐結。
(二) 國家行為對國際法治的關鍵意義
在國際關系中, 國家比起其他的行為體更為強大, 行為范圍更為廣闊, 行為方式更為全面。所以, 國家的行為決定著國際關系的形態(tài)。如果國家都能夠在法治的軌道上行為, 則法定的權利義務就能得以實現(xiàn), 法律的程序就會得到遵守, 法律的尊嚴就會得到維護, 違法的行為就會受到追究, 國際法治的實現(xiàn)就不存在實質的障礙;
反之, 如果國家的行為都與法治的要求相背離, 則其他行為者的努力大多會付諸東流, 國際法治就只能停留在空想的層面。
具體言之, 國家的行為意味著國際組織能夠正常運作, 決定著國際組織的效力與效率。如果國家在國際關系中采取一種防御、抵觸、甚至進攻的態(tài)勢, 則國際局勢就劍拔弩張;
如果國家更多地與其他國際行為者合作, 則整個國際關系就會比較融洽。如果國家與其他國家以互諒互讓、求同存異的方式相處, 則可能出現(xiàn)較為緩和的國際秩序;
如果國家在國際社會中采取一種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態(tài)度, 以務實的態(tài)度參加國際法律的制定, 以真誠的態(tài)度遵守國際法律的原則與具體規(guī)范, 愿意通過國際司法機制解決爭端并服從其裁決, 國際法的權威就得以尊重, 國際司法體制的效率與效力就會加強, 國際法治的實現(xiàn)就不會有大的障礙。反之, 如果國家不遵守國際法, 則即使存在一套完美的國際法典也一樣形同虛設。
二、約束國家行為與轉變國家觀念
國家的行為不僅意味著國際秩序的現(xiàn)狀與發(fā)展前景, 而且意味著人的生存狀況與未來期待、意味著非政府組織的存在可能和發(fā)揮作用的機制。所以, 引導與約束國家的行為, 使之積極參與、支持、遵守法律規(guī)范體系及其運作, 是國際法治實現(xiàn)的核心問題。
(一) 指引與約束國家行為的必要性
雖然當前仍在很大程度上主導國際關系的理論——現(xiàn)實主義認為, 國家處于叢林之中, 通過爭取權力而自保, 這種觀念導致了國家的防御和敵對態(tài)勢, 導致了整個國際關系的緊張狀態(tài)。但很難想象, 如果世界真的像現(xiàn)實主義者所設想的那樣, 那整個國際社會(如果還能稱為社會的話) 必然陷入一片混亂之中, 成為一個恐怖慌亂的世界, 未來不可預期, 國家之間沒有穩(wěn)定的關系, 毫無秩序可言。所有的允諾都沒有約束力, 以強凌弱的現(xiàn)象會被認為是理所當然, 暴力沖突是解決矛盾的最好途徑。這種景象不符合任何一個行為者的利益, 無論軍事安全、政治穩(wěn)定、經(jīng)濟增長、社會發(fā)展、文明進步, 都需要穩(wěn)定的、可預期的環(huán)境, 這一切的根基都在于國家受著自身理性、承諾和外在力量的約束。所以, 指引與約束國家是所有主體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選擇。
(二) 指引與約束國家行為的可能性
我們長期生活在一個國家行為受指引和約束的國際社會中而不自覺。從絕對的意義上講, 國家不受約束地行事的情況從來沒有真正地存在過。這就如同絕對的自由僅僅是一種幻想一樣,國家的任性也不可能完全實現(xiàn)。國家行為在國家誕生之時就一直在兩個方面承受著約束:
一方面是國內人民的承受能力, 當超過承受能力時, 人民有可能反抗的事實給國家的行為構成了內在約束;
另一方面是國家間性, 其他國家出于安全、發(fā)展以及道義的理由, 給國家的行為構成了外在的約束。所以, 國家僅能在內在界限和外部藩籬中間的地帶享有一定范圍的自由。這也就進一步揭示了“國家主權”的外延, 雖然傳統(tǒng)學術資源讓人們相信主權意味著“對內最高”和“對外獨立”, 但是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是徹底的、沒有限度的。
因而, 在國際法治的視野中, 國家從來不是、也永遠不會是一個至高無上、不容置疑的行為者。[ 1 ]190 - 224作為國際社會的基本行為體, 它享有權利, 同時也承擔義務。國家所享有的主權不是一個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用來對抗任何外在、內在的約束的概念, 而是一種服務于人民、引領與代表人民的權能。重新認識主權, 就需要認識到主權者有濫用權力的可能、權力異化的可能。而隨著國家內部民主化程度日趨加深, 國家之間的利益聯(lián)系加大, 整個世界日趨變成一個利害攸關的整體, 國家所受到的內在和外在約束就進一步增多, 國家也就越來越“社會化”。任何一個大國都不可能強大到可以擺脫內在和外在的約束, 任何一個小國也都沒有弱小到不可能給其他國家?guī)碛绊憽S蟾玫匕l(fā)揮主權者的功能, 必須對國家的行為進行引導并約束, 使之在法治的軌道上行進, 而不至于偏離甚至將自身異化。從此不難看出, 國家行為自實際受著內外雙重約束, 這種約束在當前向著法治化的方向邁進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三) 指引與約束國家行為的基本途徑
在考慮約束國家行為的時候, 不能回避的一個前提是當前的國際社會仍然是一個無政府的社會, 也就是沒有世界政府自上而下地要求、命令國家。國家雖然受著一定的約束, 但是約束比起國內法對個人、公司的約束小得多, 國家的自由范圍也就廣闊得多。在這種情況下, 對國家行為的有效約束就必須內外共進, 軟硬兼施。從主體上看, 應當在兩方面同時著手對國家行為的約束:
一是內在約束, 二是外在約束。前者即自我約束, 鼓勵和推動國家在澄清概念、認清現(xiàn)實的基礎上自行控制;
后者則是充分發(fā)揮現(xiàn)存的對國家進行監(jiān)督和制約的機制, 并逐漸強化, 通過多元互動形成一個積極能動的國際社會網(wǎng)絡。從方式上看, 對國家行為的約束分為軟約束和硬約束兩個方面。軟約束是指從觀念和倫理的角度對國家進行指引和勸導;
硬約束則是指從制度的維度對國家進行調整和規(guī)制。其中軟約束取決于國家自身觀念的轉變, 其起點是對利益的重新界定。
三、清晰界定國家利益
當前, 生存在無政府社會中的國家匯集了地域管理、軍事防御、經(jīng)濟建設、文化傳承等一系列職能, 所以引導與制約國家的行為, 最主要的一點就是使國家清晰地界定國家利益。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經(jīng)常被視同個人。故而, 人的行為、心理同樣可以類比國家。如果進一步考慮到國家的決定、行為都是具體由個人做出的, 則這一點就更為重要。如果一個國家將自己的利益界定為于所有其他國家相對立, 則其勢必會采取一系列敵對的行為;
反之, 如果國家建立起一種相互依存的利益觀念, 則國家就不會輕易地采取對抗行為。
(一) 新國家利益觀對于約束與指引國家行為的重要性
社會心理學的研究表明, 行為者在社會上的動機、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其利益所決定的。在國際社會中, 這一論斷仍然成立。一個國家將其利益界定在哪些區(qū)域、哪些人群、哪些問題, 對這個國家的行為具有直接影響。在傳統(tǒng)上, 人們愿于將國家利益界定為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社會制度和經(jīng)濟繁榮。不能否認, 在國際關系中, 以權力、物質來界定的利益對于指引國家的行為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不愿意放棄國家利益去遵循原則或者遵守規(guī)則, 因而, 在利益面前, 規(guī)則是軟弱的。但同時, 在資源稀缺的前提下, 又不可能達到滿足所有國家的利益的結果。任何一種國際協(xié)調都意味著利益在主體間的調和與再分配, 也就是一些主體放棄一些利益, 另一些主體獲取一些利益。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沒有規(guī)范起作用, 結果就是談判能力主導, 也就是權力主導, 這就陷入了強權政治。在國際法治的語境下, 需要做的即是使國家社會化, 通過倫理與規(guī)范重新界定國家利益。
(二) 對立、競爭意識與國際關系困境
現(xiàn)在, 人們則將國家利益的結構劃分為安全利益、發(fā)展利益、榮譽與尊嚴利益等。這種利益界定仍然是國家的根本關切, 是國家行動的核心目標。但是, 實踐表明, 這些界定本身可能并不是十分理性的。例如, 在軍備上缺乏信任會導致“安全困境”;
在經(jīng)濟上的重商主義會導致本國遭到其他國家以提高關稅的直接形式或者反傾銷、反補貼的間接形式的對抗, 最初的目的無法達到。而試圖利用他國的資源與環(huán)境提升本國的經(jīng)濟增長的做法, 也沒有考慮到國家之間相互依存的事實。所以, 國家利益的界定本身是存在著問題的。從實踐上看, 傳統(tǒng)的國家利益界定將其他國家假想為競爭者, 甚至敵人;
而忽視了協(xié)作和共同利益的重要性, 這會使國家在零和博弈的結果設定下制定策略, 而由于缺乏應有的信息溝通、實際上又存在著交易成本, 最終會導致負和博弈, 讓各國利益反而受損。為了避免這種悲劇的重演, 各國有必要充分合作, 重新協(xié)商界定利益。
(三) 重新界定國家利益的可能性
雖然對國家利益可能存在著多重的界定, 但是對于國家的行為和決策而言, 總體上還是有規(guī)律可遵循的。國家利益是動態(tài)調整的, 作為一個綜合加權指數(shù), 它決定于國家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的因素, 又可從不變因素和可變因素兩個方面來分析。就可變因素而言, 社會生產(chǎn)方式和國家政體形態(tài)構成了內生變量, 而國家的外部環(huán)境所包含的和平與沖突、大國關系與國際組織內的合作氛圍、鄰國和相近區(qū)域的經(jīng)濟基礎及其景氣程度等相關成分構成了外生的變量。國家利益的界定與客觀的情況有著重要的聯(lián)系, 但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國家的心理因素:
戰(zhàn)略目標、對本國狀態(tài)的定位、對國際局勢的判斷與預測、對于安全、公正、財富、秩序等價值的界定和排序。正由于國家利益不是僵化不變的, 所以可以在適當?shù)膬纫蚝屯庖蜃饔孟聦依孢M行重新界定。
四、國家利益觀的重塑
國家不會自發(fā)地改變行為方式, 國家利益也不可能自動的構成。這些都需要理論的指引, 需要一系列的原則和價值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 理論并不總是黯淡的。透過紛繁的現(xiàn)象理清規(guī)律、認清現(xiàn)實, 洞察背后的問題、指明出路, 這是國際關系理論所以欣欣向榮的原因。當前的國家, 雖然不可否認地被軍事、經(jīng)濟實力所左右(現(xiàn)實主義的國際關系觀) , 被物質利益所推動(自由主義的國際關系觀) , 但是, 倫理觀念對國家的約束、法律規(guī)范對國家的指引與評價功能同樣不容忽視(建構主義的國際關系觀) 。
觀念在國際關系中發(fā)揮作用的領域十分廣泛, 它為國家建構價值體系, 讓國家明確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值得做的, 從內因上為國家轉變狹隘的利益觀、確立共存、合作、共進的國際法治觀具有重要意義。
(一) 全球時代國家行為與利益觀的基點
欲求國家行進在法治軌道之中, 需先鋪設這樣一條法治的軌道。換言之, 欲求國家在法治的軌道上行為, 使不同層次的主體發(fā)揮各自的功能, 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規(guī)范作為國家行為的標準與依據(jù)。這個軌道難以一蹴而就, 很可能只是在國家行進的面前有很短的一段, 進而在國際社會中一邊行進、一邊繼續(xù)。這符合人類不斷試錯、不斷發(fā)展的經(jīng)驗的一般規(guī)律。但是卻不能容忍無政府狀態(tài)的長期存續(xù), 不能任由國際社會的大部分國家作為法外國家、處于脫軌的狀態(tài)卻無所作為。法律作為價值排序、利益調節(jié)的工具, 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來體現(xiàn)國際秩序理念。當前,國際法律規(guī)范的形成與發(fā)展方向必須以正當?shù)姆绞奖磉_前述的三個基本理念:
(1) 人本主義。根據(jù)歷史發(fā)展的脈絡和哲學的一般原理, 我們認為, 人本主義應當作為實現(xiàn)國際法治的根本立場。人本主義的核心意義在于承認人的終極目的性。整個世界的目的、歷史的“必然方向”,(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非人類所能確知, 甚至不能確定這些問題本身是不是偽問題。所以, 探討我們所處的時間與空間的問題, 就不應當過度強調客觀、外在的終極性, 轉而應當注重人自身的狀態(tài)和前景。作為心理學的一般常識, 人的感覺是一切較高級、較復雜的心理現(xiàn)象的基礎, 是人的全部心理現(xiàn)象的基礎。很難想象, 一個制度體系如果不能給人帶來幸福,它有何價值可言。所以, 即使在人們對以往的強勢人類中心主義提出質疑的今天, 仍然必須承認:
在人類的評價中, 世界、制度的中心必然而且只能是人, 只是我們需要更廣的領域維度、更長的時間維度來衡量人的幸福。在人本主義的基礎上界定國家利益, 意味著在確定國家利益的時候, 要避免一些縹緲的口號和空話, 意味著放棄直接將意識形態(tài)自身作為國家利益, 而忽視人的真正利益的做法。換言之, 即更為實用和世俗地界定國家利益, 將國家利益與具體人群的具體要求結合起來。當不同階層、不同地域的人類利益要求不同時, 依據(jù)理性的原則進行衡量和協(xié)調, 而非將統(tǒng)治者的偏好作為國家利益, 或者將國內由于金錢、影響等因素而占優(yōu)勢的群體的偏好界定為國家利益。
(2) 文明間和諧共存。在國際法治的視野中, 民族國家、地域文明之間會存在著差異, 但是這種差異并不構成歧視或者敵對的基礎。所有的文化、文明都應當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情況下和平共處, 和諧共進。如果西方文明是一種普世文明, 對其他文明持一種先入為主的蔑視態(tài)度, 則世界很可能被淹沒在霸權的秩序中, 而絕不會是法治文明。為了使國家培養(yǎng)起一種對法律的“內心確信”, 必須訓導國家, 使之在確立利益觀的時候認定文明之間是可以和諧共存的,特別需要破除西方中心主義的觀念, 改變西方話語一統(tǒng)天下的局面, 防范基督教文明的盲目優(yōu)越感, 構建一種文明間平等、互相借鑒、互相學習的觀念體系。
在國家之間交往日益緊密、相互依賴程度日益加深的時代, 文明間共存不僅是一種美德, 也是人類生存之必要條件。
(3) 可持續(xù)發(fā)展。全球化的現(xiàn)實和發(fā)展趨勢意味著在人類的觀念中, 時間和空間進一步壓縮。當前, 國際社會共享一個地球, 具有共同的利益;
而且經(jīng)濟的一體化使得人類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市場, 各國之間有著互利的關系。日益尖銳的資源與環(huán)境問題、核武器巨大的毀壞潛力, 都對人類的發(fā)展前景構成了不容回避的限制條件。此時, 如果不能把握好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保護國家利益與保障個人利益之間關系, 沒有樹立起公正、合理的利益觀, 而仍然固守狹隘、自私的國家利益觀, 將國家的短期、局部利益放在全球的和平、安全之上, 夢想一國脫離其他國家而獨立發(fā)展, 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每個國家都必須有合作、發(fā)展、和諧、共贏的利益觀, 在全球的通盤考量、宏觀局勢的框架下形成自身的利益取向。從這個意義上講, 人類能夠形成一個利益的基本共識。
(二) 國際倫理觀的確立與知識分子的推動
為了實現(xiàn)一種更符合人類共同利益的世界秩序, 前述理念必須貫穿到整個國際關系之中。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 所有的國際關系行為者都必須而且必然要參加到這一進程中來。國際組織的決議、報告會督促國家改變舊觀念、樹立新理念;
非政府組織(包括恐怖組織) 的一系列行為也使國家意識到了人類的脆弱和國家合作的重要意義;
國家之間的商談以及國家自身的態(tài)度與行動同樣對于確立新的理念具有重要作用。但是, 在這所有的行動者之中, 尤其值得強調的是理論家、知識分子的作用。
上述的觀念和理想需要先行者的鼓動和宣傳才能形成為現(xiàn)實。此時, 具有獨立思想和批判精神的知識分子應當承擔起為社會做出應有貢獻的職責。雖然片面強調個別人物在歷史上作用的“天才史觀”或者“英雄史觀”難免偏頗, 但是忽視關鍵人物在歷史發(fā)展中的巨大作用也是錯誤的。歷史無數(shù)次雄辯地證明, 關鍵人物可能推動歷史向著對人類有利的方向發(fā)展, 也可能會使人類蒙受災難。因而, 不僅政治上的領袖、思想上的巨人會左右歷史的車輪, 每個人都可能會對歷史的發(fā)展起到作用。不容置疑, 沒有古往今來的這些偉大著作和異彩紛呈的學說、理論, 世界就不會有今天。這一點不僅在自然科學領域被牛頓、愛迪生、愛因斯坦等一再證實, 在社會科學領域也同樣顛撲不破。從蘇格拉底、老子、孔子到哈馬斯, 古今哲人為鑄就今天的社會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修昔底德、格老秀斯、馬基雅維里、摩根索等偉大的思想者為今天的國際關系格局有著奠基性的影響。很明顯, 如果沒有卡遜的《寂靜的春天》、《只有一個地球》、羅馬俱樂部發(fā)人深省的報告, 就不會有世界各國對于工業(yè)化負面影響的反思、對環(huán)境問題的重視, 就不會有世界環(huán)境與發(fā)展委員會的里程碑式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 就不會有全球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的制定和實施。
所以, 在當前, 知識界可以進一步從相互依賴和全球共存的角度影響國家, 使國家不至于狹隘地界定其利益, 而是把自身利益放到一個地域范圍更廣、時間區(qū)段更長的系統(tǒng)之內進行確立。所以, 知識分子的任務不應當僅僅是解釋世界, 還應當盡其所能地去改變世界。以獨立和批判為精神品格, 以天下為己任, 以至善為高標, 不斷的啟蒙、宣講, 通過清晰的理論闡述、以理論為基礎的倫理指向、以倫理指向為基礎的對策建議, 知識分子和理論家可以如指路明燈, 為國家利益界定、國家行為選擇發(fā)揮作用。這些行為能夠促進國家把握住方向性的原則, 避免歷史進程發(fā)生人類整體不希望看到的情況。這種影響會是長期、深刻的。
從倫理觀念入手, 主要形成的是一種國家的自我制約, 也就是突出并崇尚理念的價值、突出文化的意義, 將有關界定國家利益的影響因素以及良好的行為模式展示給國家, 由國家通過理性行為進行選擇, 這是國際法治得以實現(xiàn)的內在因素。
五、結 論
建設和完善法治是一項艱巨、長期的歷史任務, 通過努力不斷發(fā)展、健全和完善。通過層層深入的追問和探尋, 可以看出, 國際法治的實現(xiàn)需要在多個層面進行努力才可能逐步接近。作為國際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需要通過知識分子運用其理性與智慧來進行認識和反思, 從而確立國際社會的發(fā)展方向與一般原則。這是國際法治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需要系統(tǒng)而非孤立地界定利益, 長期而非短視地界定利益。只有國家在法治的框架中行動, 而不是忽視甚至違背這一框架, 人作為發(fā)展的核心的目標才能真正落實, 國際法治的各項指標才可能真正達到, 國際法治才有可能轉化為現(xiàn)實的秩序, 而不至于僅僅是空談或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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