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黑猩猩風波”昭示權利高于權力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2009年2月16日,一只生活在美國康州的“電視明星黑猩猩”因致人重傷而被警察擊斃,第二天,奧巴馬總統(tǒng)簽署了將要出臺的經濟刺激方案。出于對該方案的不滿,《紐約時報》一位漫畫作者,以那只死去的黑猩猩像喻其經濟方案,讓它倒在血泊中,并且還讓一名警察旁白:“他們不得不找別人來制定下一個經濟刺激方案了”。然而,這張報紙一出來,就遭到輿論指責。2月20日,有近千名美國人在《紐約時報》門前抗議。在他們看來,漫畫中的黑猩猩有影射奧巴馬以及黑人的種族歧視嫌疑。
奧巴馬的身份是復合形態(tài)的,他既是一位總統(tǒng),也是一位黑人。前者之于他,是一種權力;
他之于后者,則是一種權利。這幅漫畫不過是作者對白宮權力及其舉措表示自己的反對。眾所周知,反對和公開反對權力,不獨是《紐約時報》的傳統(tǒng),也是西方民主體制下所有自由媒體的傳統(tǒng)。因此,新華社記者現(xiàn)場采訪的一名年輕黑人女子說:“這是對我們總統(tǒng)的攻擊,也是對我們美國少數(shù)族裔的攻擊,”后者先不論,前者在持論上是站不住腳的。
畫家有自由創(chuàng)作的權利,包括他在創(chuàng)作中批評、反對乃至攻擊總統(tǒng)的權利,這不是針對總統(tǒng)個人,也不是針對總統(tǒng)的族裔,而是針對總統(tǒng)的權力。在權利和權力之間,如果權利高于權力,前者就可以批評后者;
如果權力高于權利,后者非但不能批評,還要在權力面前稱臣。這其實是兩種不同制度的對比。民主體制,權力由權利派生,從源頭上說,權利已經高于權力。既然它能賦予總統(tǒng)以權力,當然也就能對總統(tǒng)的權力進行批評或反對,甚至丑化。這在西方媒體,庶幾是一種家常便飯。
插一段多年前龍應臺女士講過的小故事。這是英國廣播公司制作的一個電視小品:撒切爾夫人走進一家美容院,要求理發(fā)師給她剪出一個英國人認為合適的發(fā)型。理發(fā)師一言不發(fā),拿起剪刀朝脖子剪去,撒切爾夫人的腦袋應聲落地,像花菜一樣被理發(fā)師扔到垃圾桶去。我未必欣賞這樣的小品,但認同這樣的表達權利,我甚至愿意作這樣一種推想:假如這個小品的主人公不是撒切爾夫人,而是一位具名的普通公民,它會是什么結果呢。熟悉英美生活的人都知道,該電視媒體就等著和那位公民法庭上見吧,后者發(fā)財了。什么肖像權、人格權等,法庭上的指控,足以讓媒體大把賠付。不過,這里的肖像權和人格權,是權利的權,不是權力的權。亦即,公民作為權利可以和該電視媒體打官司,內閣首相作為權力卻無以應對。如果撒切爾夫人看到小品,哪怕恨得咬牙,最體面的方式也許就是聳聳肩。這個類似黑猩猩的花菜小品可以有兩個啟示:一,權利高于權力,二,權利不能高于權利。
權利不能高于權利,這是權利之間的平等;
但,權利高于權力,則是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平等。民主體制,在權力形成之前,大家都是權利,彼此平等。予某權利者以權力,這是加法,由此導致他與其他權利者的不平等。因此,合適的辦法是,一個權利對象,增加了多少權力,理論上,就要減去其大致相應的權利。比如奧巴馬作為平民,他不會有乘坐“空軍一號”的權利,作為總統(tǒng),“空軍一號”卻成了他任期內的坐騎。但,一號不是白坐的,需要奧巴馬付出的,就是他的隱私、肖像、人格等權利。對權力者的權利用減法,最低程度,是一種沖抵。權力者得此則失彼,正如同權利者不得亦不失,這乃是在權利上體現(xiàn)眾生平等的方式之一。當然,這是民主體制。至于在另一種體制下,則是另一種特色:得者恒得,失者恒失。權力和權利之間,猶如反比的馬太效應。究其根源,蓋在權力的發(fā)生上,權利就沒有高于權力;
因而在權力面前,權利總是一而再地被不平等。
這次美國發(fā)生的黑猩猩風波,如果僅僅是針對權力,斷無問題。問題在于奧巴馬恰恰是個黑人,連類相及,它引起了黑人的憤怒。這位漫畫作者,一不小心在技術上犯了美國“政治正確”的大忌。有趣的是,黑人可以為奧巴馬抗議,但奧巴馬卻不可以。在公共領域中,奧巴馬的總統(tǒng)身份大于黑人身份,普通黑人在種族敏感問題上享有的一些特權,奧巴馬卻沒有。這就是奧巴馬為權力所支付的代價,也是權利高于權力的體現(xiàn)。
權利高于權力,有類于多年前我們關于人權和主權的爭論。其實,只要弄清楚人權和主權分別是什么權,當不難明白在憲法層面上理應誰高。如果到今天這個問題還纏雜不清,那只能繼續(xù)證據(jù)著我們這個時代的民智淪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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