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默:“政治倫理”芻議
發(fā)布時間:2020-06-1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最近鬧得全國亂轟轟的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是:一位北京年輕人楊佳跑到上海,殺死了六位無辜警察,重傷四位,一審被判死刑,無論依情依理依法,看起來應該毫無疑義,卻引起了一陣社會風波,居然有人呼吁為其實行“特赦”,有人還征集到為其請命的上萬人的簽名,大多數網友和部分媒體的輿論竟傾向于同情殺人犯,稱其為“義士”、“大俠”。這件事可說是中國曠古未聞之奇事,真令我眼界大開。難道自古就認同“殺人償命”這條不成文法的中國人,如今真就落到了如此的非理性和喪失是非觀念的境地?怎么會與從汶川地震到全民辦奧運中體現出來的中國人的善良和愛國精神竟有那么大的反差,問題到底出在哪里?
被告父親聘請的律師代被告擬就了上訴書,大意是:法庭認定被告此前曾與警方發(fā)生的沖突與被告后來的殺人行為無關,顯然不符事實,并導致了沖突另一方即相關警察沒有作為證人出庭;
質疑法院設定精神病鑒定機構的做法(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guī)定,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應該“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以及此鑒定機構的專業(yè)資質(并非精神病醫(yī)院,而是一家研究所)和鑒定程序(兩天內就匆匆作出了一般需要一個月才可能作出的精神病結論)的合法性;
沒有依法提前3天公告開庭時間,臨時趕到的記者們因旁聽席已為警方人員占滿而不被允許參加旁聽,實際上沒有依法實行公開審判;
被告母親在案發(fā)不久即在被警方詢問后神秘失蹤,經其妹報案至今仍無音訊,卻由司法方以她的名義為被告提供了與司法方有著利益關系的律師,而被告父親聘請的律師卻被司法方拒絕,連會見被告的要求也不被認可。上訴書認為司法當局多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導致“程序非法”。從媒體上我們得到的消息大致與上訴書相同。
人人都知道,兼聽則明,所以,稟持理性的人們還無法判斷上訴書和媒體所陳事項的全部真實性,只有司法方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事實予以公示,才能讓更多的人得以進一步判斷。但顯然以上事項有一些的確是否認不了的,誰又能再相信司法方的公示或辯解呢?于是,我們就陷入了一種悖論怪圈。
讓我們看看前些年發(fā)生的一些司法事件:2003年的一個盡人皆知的案例是公民孫志剛,一位剛畢業(yè)的大學生,無緣無故地,三天之內被人在公安局“收容站”里活活打死。也在這一年,監(jiān)獄里偶然發(fā)現了一位沒有親人的廣西農民,從1974年被關進玉林公安局,監(jiān)禁了整整28年,雖然天天給他送飯,卻誰也不記得他當年犯的是什么事、判了多少年了!多方調查,才知道當初他曾被政府動員到山上檢拾據稱是敵特散發(fā)的反動傳單,他沒有找到,自己卻以企圖散布反動傳單的罪名關進去了。當他被放出來時,這位當年英俊的小伙子,已經變成目光癡呆彎腰駝背的老人,失去了說話的能力。這類事舉不勝舉。一位遼寧的小業(yè)主,積累了百萬家產,他的商店,卻被推土機在一夜之間推得個精光,而討不到任何補償。因此而妻離女去,自己淪落為乞丐,在北京護城河邊搭了個窩棚,苦苦告狀16年。這些事可都是登在報紙上的,對于整個情況而言,不過冰山之一角而已。
就拿今年的事來說,甕安事件、孟連事件、毒奶事件、泄壩事件、深圳無照歌廳大火事件……層出不窮,有些涉及到警方與群眾的對立,許多也被人有意掩蓋真相,信息不公開,甚至釀成群體事件。事實上,近十幾年來,中國發(fā)生的群體事件在迅速增加。1993年全國共發(fā)生8709宗,1999年超過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十年上升近十倍。照此速率,很快就可以達到每年幾十萬宗。同時,上訪也呈上升趨勢 。
記得華國鋒在打倒“四人幫”以后曾經說過:我們的人民是世界上最好的人民。為什么“最好的人民”卻被某些人越來越看成為“刁民”了?有些地方就貼出了例如“嚴禁越級上訪”的標語,聽說某些犯人的判決書上還有這樣一條“罪名”——“多次越級上訪”!
一方面,我痛心于政府公信力的繼續(xù)流失;
另一方面,我為我們的人民的好上加好——維權意識的覺醒而欣慰,但是,我又為我們的人民還沒有學會掌握依法維權的尺度,社會上充斥著一種戾氣而擔憂。
引起群體事件的原因十分復雜,主要是群體(工人、農民、市民)維權,更值得思考的是由完全偶發(fā)的事件所引起,哪怕是一件小小的、警方的處理并無不當的事,往往也會聚攏起一大群與事件并無利害關系的人,不問青紅皂白,矛頭全都指向警方。輕者毆打警察,中者砸爛警車,重者燒毀公安局。有時,還有黑惡勢力趁機介入,擴大事態(tài)。警方則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如果處理稍有不當,動用武力,事件還會越鬧越大,當地政府與群眾的積怨便會更深,為下一輪的群體事件蓄積能量。從甕安事件中,這些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現。
其實,本文開頭提到的案子本身并不復雜,起因也不過是一件小事,卻引起了如此的軒然大波,與甕安事件有很大的相似性。殺人犯當然是被告,但造成社會負面反應的主要責任方卻是有關司法當局的程序不公。我相信絕大多數公眾的本意,并非在于為殺人犯開脫,就連被告的父親也說:“殺害無辜警察,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責任,我沒有任何異議,并表示強烈支持!” 他和被告的姨媽還說;
“還原此案前因后果和全部事實真相,讓被告心服口服地認罪伏法!讓不明不白無辜枉死的六位好警察死能瞑目!讓七個人的生命不致白白逝去,才能使各方引以為戒,產生懲前毖后的社會效果!”不能不承認包括被告的親人在內,公眾并非存心要與司法當局為難,只要處理得當,相信形勢不會向著惡性的方向發(fā)展。
我相信多數參與者主要是在一種“移情”心理作用下的借題發(fā)揮,以表達對社會長期不公的不滿和發(fā)泄。發(fā)泄當然欠缺理性,卻反映了政府公信力的嚴重缺失。正如甕安事件時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指出的: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fā)生,而在處置這些矛盾糾紛和群體事件過程中,一些干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甚至隨意動用警力……群眾意見很大,不但導致干群關系緊張,而且促使警民關系緊張。
常常是,每當事件發(fā)生,當地警察在上級的命令下,總是被迫推到最前線,形成警民對峙。實際上,某些情況下,警察已不自覺地成了少數人包括當地不法官員和例如不法開發(fā)商、礦井承包商等既得利益者的工具。這類案件,通常都是兩極(貧富、弱勢與強勢、多數與少數、守法與違法)分化的反映。鄧小平曾經說過:“如果導致兩極分化,改革就算失敗了。”他還發(fā)出過警告:“有少數人富裕起來,但大量的人長期處于貧困狀態(tài),中國就會發(fā)生鬧革命的問題!
上訴書的一段話更引起了我的注意:程序非法導致了無數冤假錯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劉少奇被非法剝奪國家主席職務,冤死獄中,鄧小平也數次被非法剝奪職務,遭受嚴重迫害。在我看來,這都是典型的“專政”思維的反映!皩U笔鞘裁,就是先“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腳,讓他永世不得翻身”,就是“暴力的行動”,簡而言之,就是不講程序,不講理法。而直接實施“專政”者則是警察、軍隊和被利用的左派、紅衛(wèi)兵、造反派、“革命群眾”等等。這種意識形態(tài),最直接的精神資源就是當時執(zhí)政者長期宣揚的“政治倫理”。
今年是我們進入了改革開放新時期的三十周年,但這種過時的“政治倫理”卻仍在一些情況下慣性地運行著,令人不禁想起張奚若1947年在回答“中國要如何才有希望”提問時公開發(fā)表的那段話。針對國民黨政權,他說:“在這個政府垮臺以后,政治是否上軌道,雖然不容易說;
但在這個政府垮臺以前,政治決無好的希望,卻是無法避免的結論。”只要把話中的“政府垮臺”換成為“體制改革”,便完全適用于今天。
體制改革難點多多,其中最容易做到效果也最明顯的則是信息公開和輿論監(jiān)督。溫家寶總理最近在紐約說:“信息公開對于政府來講,重要的是政務公開,也就是說讓我們政府的運作透明,在陽光下進行!闭劦街袊嬖诘墓偕坦唇Y和官員腐敗問題,溫總理說:“讓人民來監(jiān)督政府,讓人民提出批評意見,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這就需要發(fā)揚民主!钪匾木褪窃诜擅媲叭巳似降,使司法獨立和公正,這些都是我們十分關注的問題!薄爸挥羞@樣……才能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保證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有道德力量的國家!
《論語》有言:“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孔子認為,“信”,也就是我們說的公信力,是政治倫理中最最重要的。
顯然,上海已經失去了重建政府公信力最好的一次機會,或許,這也是舊的政治倫理慣性運行之一例。這次失誤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要遠遠超過一個殺人犯所造成的;
而充分實現程序公正的意義,也遠遠大于處死一名殺人犯。否則,從小的方面說,六位好警察就白白地作了毫無意義的犧牲,更多的好警察受污的形象也得不到洗刷,他們將是程序不公的最大受害者;
從大的方面說,從汶川地震和奧運的成功舉辦好容易重建起來的人民的團結和政府公信力的上升,以及國際形象的好轉,將面臨再一次風險甚至喪失的危險。
筆者衷心希望,事件的合法解決會成為中國政治史上的一個重大標志,標志著中國政治倫理在改革開放三十周年的重大轉折。黑格爾曾經說過:“當人們說善推動了事物發(fā)展的時候,他們是說出了一個偉大的真理,然而當人們說惡也推動了事物發(fā)展的時候,他們是說出了一個偉大得多的真理”。
有句阿拉伯名言說:“人生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往事,是一場夢;
一部分是未來。是一點兒希望。”
注釋:
。1)引自《中國的騷亂事件與管治危機》,于建嶸2007年10月30日在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演講。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6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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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補記:
10月13日,“楊佳襲警案”進行了二審,將擇日宣判。
二審在程序上比一審有相當改進:取得被告的同意,辯方律師已更換;
辯論激烈,歷時7個半小時;
庭上播放了事件初起時被告因小事遭警方盤查的完整錄音;
旁聽席擴大至130余個(一審只有40個),允許公眾參加,被告的父親和姨媽及30家媒體包括3家香港媒體都參加了旁聽。
但二審拒絕了律師提出的重做精神司法鑒定的要求,公安方面也仍未說明被告母親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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