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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步克:“品位—職位”視角中的傳統官階制五期演化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內容提要】本文揭著“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概念,對傳統官階制演變大勢,嘗試提出一個五階段的分期:先秦的爵級命數具有濃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秦漢“若干石”構成的祿秩等級具有附麗于職位的鮮明特征;
魏晉南北朝的中正品、大量品位性官銜和涉及士庶清濁的選例,形成“品位分等”的一個高峰;
唐宋的階官制度呈現為又一種“品位分等”;
明清時的品級制則又出現了向“職位分等”的一定回歸。以上變遷與官僚群體的“自利取向”和“服務取向”的此消彼長密切相關。

  【關 鍵 詞】中國古代/官階制/品位分等

  

  參考現代文官等級制的“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兩大類型,筆者打算引申出一對“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概念:在前者之下,職位之外另有官階,它所確定的是官員個人品位,所以可以有階無職、有職無階,甚至階高職低或階低職高;
在后者之中,等級是附麗于職位的,無官則無等級、品位可言!捌肺环值取庇欣诰S系官僚個人的地位、身份和報酬,賦予其安全穩(wěn)定之感,它是以“人”為中心的;
“職位分等”則相對重視效率,同工同酬,是以“事”為中心的。期待這個“品位—職位”視角,可以為解析傳統官僚等級制提供一個便利的工具。

  進一步說,筆者還打算把這兩種分等,與帝國官僚的“自利取向”或“服務取向”分別聯系起來。所謂“服務取向”指示如下情況:鐵腕君主的無情控制迫使官僚完全順從,官僚只有很小的自主性,被視為君主或國家的仆從,由此成為較有效能的行政工具;
而“自利取向”意味著官僚的特權和自主性大為擴張了,他們盡量擺脫監(jiān)督、淡化職責,令官額膨脹、效率下降,將其職位僅僅視為薪俸之源甚至世襲私產,這時候官僚開始“貴族化”了。由此我們設定:重身份、以人為中心的“品位分等”安排,與官僚的“自利取向”或“貴族化”傾向具有更大的親和性;
重效率、以事為中心的“職位分等”,則與官僚的“服務取向”呈內在契合關系。

  一個分析框架就這樣構筑起來了:對歷代各色文官等級,觀察它們是偏重從屬官員個人的,還是從屬于職位的;
若某朝官階更富“品位分等”色彩,可以推論這與其時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貴族化”傾向相關;
若某朝官僚等級較具“職位分等”色彩,可以推論這與其時官僚較濃厚的“服務取向”相關;
其間因果,則涉及皇權的專制強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注:參看拙作《品位與職位——傳統官僚等級制研究的一個新視角》,《史學月刊》2001年1期。)。隨后就可利用這一框架,嘗試為歷代官階演變勾勒大致輪廓了,這大致是一個五階段的分期模式。

  

  一 戰(zhàn)國秦漢:從爵命到祿秩

  

  戰(zhàn)國秦漢官僚等級制的變遷線索之一,就是從“爵命”到“祿秩”的轉折,它具有從“品位分等”到“職位分等”的演化意義。

  相對于“事”,越富傳統性的社會越重視“人”,所以歷史上較早的官員等級制,一般都是品位分等。周代的官員體系仍屬貴族政治范疇,顯示了濃厚的封建性、宗法性。其時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之類爵級,以及相關的“命數”,被用來標志貴族官員的個人身份并與“職位”分立;
其下則是一個無爵的府史胥徒、皂輿臣僚或官師小吏階層。這種身份性的官員等級格局,無疑應該定性為“品位分等”。爵級、命數決定了服章鑾旗車馬之賜和禮儀等差,并且以土田人民的擁有作為重要內容,往往可以終身以至世代享有。貴族官員保有重大的自主性,君主對其權勢利益的予取予奪能力,較之后世是相當有限的。

  戰(zhàn)國變法時秦國出現的二十級爵制,可視為品位文制的一種過渡形態(tài)。軍功爵制令“有功者顯榮”,貴族和宗法身份不再是授爵的天然資格,這無異于一場社會革命。但同時秦代“爵重于官”,“爵”仍是官員以及社會成員的地位之本,與“爵”相關的待遇比居官俸祿優(yōu)厚得多,如益田宅、給庶子、賜邑賜稅、免除徭役、豢養(yǎng)家客、減刑抵罪、贖取奴隸等等。《漢舊儀》:“秦制爵等,生以為祿位,死以為號謚!痹谝陨矸轂楸旧,二十等爵的品位意義與周爵仍有一脈相承之處。

  戰(zhàn)國官僚制的發(fā)展伴隨著祿制的普及,而且俸額在秦、燕還被直接用來標志官吏等級,從而構成了秦漢祿秩等級制之濫觴。《荀子·強國》:“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薄笆看蠓颉迸c“爵”相應而“官人”與“秩”相應,這說法不是無因而發(fā)。戰(zhàn)國時的士大夫當然也領取俸祿,但他們最終以晉身封君、擁有爵號、領有田土人民為安身立命之所,這依然滲透著“爵祿”的傳統色彩;
同時“官人百吏”惟以俸祿為生、并以俸額標志等級,相應的“秩”可以視為“吏祿”。

  春秋戰(zhàn)國間的俸祿最初是年俸,而秦漢祿秩的典型形態(tài)卻是“月錢”,后一按月授祿之制可以追溯到周代“稍食”。與士大夫的采邑、祿田這種“長時段”的酬報方式不同,周朝對胥吏采用按月考績、分等授廩之法,時稱“稍食”,所謂“日省月試,既廩稱事”、“月終則均秩”、“以能詔事,以久奠食”。與田邑這樣永久性的產業(yè)相比,按勞取酬領取“稍食”是一種寄人籬下、仰人鼻息的生計,當然又更富于功績制的意味。我們推測:年俸與月錢各有不同來源。年俸來自士大夫的封邑。最初由領有者自行管理的封邑,后來逐漸由國家代管,并代征代發(fā)其中租稅;
再進一步,代征代發(fā)的租稅便演變?yōu)椤叭f石”、“千鐘”之類年俸了。月錢則可以通過秦國的“月食”追溯到周代“稍食”。稍食之多寡事涉職事之簡繁輕重,其額度可以被用做職事的等級。秦漢俸祿按月發(fā)放,且以俸額劃分職等,這明顯是被“稍食”形式所同化的。在這個深刻的演進過程中,昔日用以待胥吏的按月考績、分等授廩之法,逐漸被用以待百官了(注:參看拙作《從稍食到月俸——戰(zhàn)國秦漢俸祿等級制新探》,《學術界》2000年2期。)。

  戰(zhàn)國官僚政治的迅猛推進,伴隨著一個士、吏分途的重大進程,它最終因秦漢的“文吏政治”而達頂點(注:參看拙作《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4、6章。)。這在俸祿、等級方面也體現出來了。由商鞅變法時的“吏祿”看,“吏”群體已向上擴張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命”的領地。秦統一的前夕,領取月俸的“吏”進而跨入“二千石”層次,漢代則是“中二千石”。奉行“法治”、“霸道”的統治者,逐漸以“吏”的形象為百官定性定位了。月俸這種“短時段”的酬報方式,更好地適應了秦漢官僚的流動性和更新率,更便于專制統治者對文武官吏驅策馭使!芭c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若干石”標志等級的“吏”,才是皇帝治天下的左膀右臂。在行政等級領域中,“爵命”逐漸讓位于“吏祿”。隨爵位的買賣和泛授,二十等爵在漢代不斷貶值,最終淪落到“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喜”的地步。雖說列侯與關內侯的封授依然是官僚權益的重要補償,但爵位已喪失了與官職的直接聯系,既無分等功能,也并不構成候選資格。

  “若干石”的祿秩等級都是附麗于職位的,若無職位則官員本身無等級可言。要是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這顯然是“職位分等”的特點。陳夢家先生說:“所謂俸給或吏祿制度,其內容是秩別(秩級)、俸祿數量、官職和俸祿性質;
即哪一種官職屬于哪一秩級,每年或每月應得多少俸祿(所謂歲祿或月俸),用什么物資作為俸祿(如錢、谷或二者各半)!保ㄗⅲ宏悏艏遥骸稘h簡所見俸例》,《文物》1963年5期。)“哪一種官職屬于哪一秩級”,一語道破漢代祿秩的如下特點:秩級不是官員的個人品位,像唐代散階那樣(詳后)。楊樹藩先生以唐代散階為參照,推定“秦漢以來,文官有職而無階”(注:楊樹藩:《中國文官制度史》上冊“緒論”,臺北黎明文化事業(yè)公司,1982年,10頁。后引同此。),也不是無根之辭。

  漢代祿秩是附麗于職位的,這還可通過因病、因喪離職后的再仕情況得到進一步證實。在這種非因罪過而一度中斷勤務的情況下,對官員的既往官資漢廷一般不予保留。所以再仕時其祿秩低于原官者屢見不鮮,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為此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為六百石官之類。還有不少一度離職的官員以察舉辟召、甚至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經辟召而為公府掾不過百石或二百、三百石,察舉為郎亦不過此三百石。州郡掾吏乃長官私屬,而非朝廷命官,那么這時再仕者的以往仕歷便幾乎白費,幾乎與初仕者處于同一起點了。官員非因罪過一度中斷勤務也要喪失昔日秩立,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資,這便可旁證祿秩并沒有跟隨官員本人走。

  漢代的“故官”構成了某種資格,“故九卿”、“故諫大夫”之類時或被朝廷委以差使。不過即令如此,漢廷仍未設立品位序列以為安置離職官員之需,他們的既往祿秩對新職秩級的影響是有限度的!肮使痹趽屋^低官職時有時略予增秩,但“不以贓罪免”的“故二千石”,就連這種優(yōu)待也沒有了,只能依從新職之秩。揆今度古,宋人洪邁生發(fā)了不平:“王梁罷大司空而為中郎將,其后三公去位,輒復為大夫、列卿。如崔烈歷司徒、太尉之后,乃為城門校尉。其體貌大臣之禮亦衰矣!”(注:洪邁:《容齋隨筆》卷11《漢丞相》,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106頁。)這種模糊不清的“故官”概念,其“品位”意義是很淡薄的。

  當然,漢廷采用“增秩”、“貶秩”及“增秩留任”為獎懲之法,而這就將造成個人秩級與職位秩級不相一致的情況。在這時候,祿秩確實開始呈現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對“品位分等”的內在需求了。“品位分等”在協調能力、功績和年資的矛盾時確實更富靈活性。不過,無論增秩、貶秩,都是以職位的確定秩等為基準而上下浮動的,增秩者的調遷取決于其才績,所增之秩并沒有構成就任新職的條件,也不能被帶到新職上去。也就是說,增貶秩仍未使祿秩轉化為一種超越職位而獨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員可以依其序列而穩(wěn)步上升。

  離職再仕之官高于原官者也不是沒有,但之所以要特別揭著那些低于原秩之例,是因為這樣才更能顯示,“職事”才是漢廷統治者的關注所在,對官員的個人權益則相當漠視。漢廷特重吏能功勞,“以能取人”、“積功升遷”是其時選官的基本精神。直接以俸額為官秩,也意味著它不是官員的個人等級,而是對業(yè)績的直接酬報。秦漢官僚的權益在眾多方面都異于唐宋,例如較少的法律特權、較微薄的俸祿(所謂“百里長吏,荷諸侯之任,而食監(jiān)門之祿”),在職、離職及致仕后的待遇也遠不若唐宋那樣無微不至;
甚至唐宋官員結銜時成串成堆的名號,也是秦漢官僚所夢想不及的。秦以“刀筆吏”治天下,漢承秦制,依然視官為“吏”。其時自佐史至三公皆可稱“吏”,這大有深意。賈誼曾痛心疾首于“王侯三公之貴”而被朝廷“如遇犬馬”、“如遇官徒”,正反映貴族的坐享天祿、安富尊榮已成明日黃花,專制君主以“吏”的形象為臣僚定性、定位,他們只能在專制權力之下俯首貼耳,聽憑其役使、遷黜和宰割。對官吏的權益、地位和榮耀,“以吏治天下”的統治者經常漫不經心。職此之由,此期官吏的酬報和等級,便具有了更多從屬于職位的意味;
此期的官僚,便顯示出了更濃厚的“服務取向”(注:以上請參看拙作《論漢代祿秩之從屬于職位》,《北京大學學報》1998年6期;
《略論漢代祿秩的特質和傾向》,《杭州師范學院學報》1999年1期。)。

  

  二 魏晉南北朝:“門品秩序”和“官品秩序”

  

  當然,漢廷經常依據祿秩向官僚授予特權,如六百石以上的免役權、“先請”權和子弟入學權,二千石以上的任子權,以及各種相應的輿服禮遇,都使祿秩等級日益蒙上“品位”色彩。魏晉以降,官僚等級制再度發(fā)生重大轉折。

  曹魏末年出現了九品官品,北魏孝文帝進而把九品官品析分為正從上下三十級;
此后梁武帝別出心裁創(chuàng)十八班制,北周又參照《周禮》改用九命九秩,隋唐繼承的則是孝文帝所創(chuàng)之法。透過諸如此類的品級形式變換,我們的關注更多聚焦于分等方面的“品位化”變遷。

  魏晉以降,朝廷上各種散官、名號便開始委積泛濫開來。漢代的郎官在魏晉已成“散郎”,諸大夫最初只是沒有固定職事,而不是沒有職事,在魏晉以下則純?yōu)閮?yōu)崇冗散之位。更清貴的散官,則以“黃散”——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散騎常侍——最為典型,此外還有給事中、奉朝請等。特進、開府儀同三司是高級加號,加官侍中、散騎常侍也成了通常做法。南北朝時東省和西省分別容納文職和武職散官,兩省散官成了漢代郎署的替代物(注:參看拙作《仕途視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國學術》2000年1期。)。這些散官的品位意義大大超過職能意義:被用作起家之選,被用作遷轉之階,被用來安置冗散,被用作加號——標示品級或增加資望,奉送一份俸祿和其他好處。由此“官”與“職”的分離便日趨顯著,(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等級秩序中“品位”因素為之大增,這就是后代散階制的搖籃或濫觴。

  與此相應,九品中正制應運而生。中正事實上是依據門第來定品,“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中正二品是士族與寒庶的身份界限,許多特權僅僅“二品清官”才能享有。中正品不僅是“人之品”——士人的個人官資,而且各種官職都標有高下不等的中正品資格,由此中正品還成了“官之品”,官品之外衡量官位的又一級差。進而又發(fā)展出了“清濁”選例,由“濁官”遷為“清官”居然被認為勝過官品的晉升。官品對職位的高下認定多少還要依據于職事權責,而中正品和“清濁”的認定則更多適應了士族維系門第的需要(注:參看拙作《鄉(xiāng)品與官品關系之再檢討》,《學人》8輯,江蘇文藝出版社,1995年。)。所謂“清官”大抵以清貴、清閑和文翰性質為特征,與文化士族的平流進取、尸位素餐相適應。

  南北朝還出現了流外七品和流外七班,“吏”階層從此淪落到了“流外”。這個制度也源于九品中正制。中正二品以上為士族士大夫,三品以下則是寒庶擔任的吏職,“流外”便是由中正品的三品至九品這七等轉化而來的(注:參看拙作《北朝對南朝的制度反饋》,《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7年3期。)。在周代,擁有爵命的士大夫與無爵的“府史胥徒”呈現為兩個階層,戰(zhàn)國至秦的社會變革卻打破了這種身份界限。秦漢基本沒有官、吏分途制度,入仕者皆“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學、功曹”,經察舉、辟召而“遷為牧守,入作臺詞”(注:《通典》卷16《選舉四》。)。中古時期,官與吏卻由行政等級之別,變成了以流內流外相隔的身份鴻溝,而且與之相似,文、武之別也由職類之異變成了一種身份之異,這都是由士庶之別而衍生出來的“品位”性質的制度。

  這種以身份為本的“品位”格局,我們稱為“門品秩序”。它大異于漢代祿秩下的等級秩序。士族門第本身就構成了居官資格,則其“品位”在居官之前就隱然存在了,這就是“門品秩序”的本質。與皇權“共天下”的士族門閥,是一個充分“貴族化”了的并呈現強烈“自利取向”的階層,他們把祿位占有視為一種應得私利和身份特權,并使“分官設職”時的“效率考慮”讓位于“優(yōu)惠考慮”,以至人稱南朝官僚組織與其說是政府的得力工具,倒不如說是“流亡貴族的福利體制”(注:Dennis Grafflin,"The Great Family in Medieval Southern China",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1:1,1981.)。同時在這個分裂動蕩時代,每奉送一頂官帽子便等于增加了一位政權擁戴者;
為維系統治集團的穩(wěn)定,朝廷也必須給官僚更多權益以為籠絡,并盡量從長期合作的家族中錄用官員,官僚隊伍因而日趨封閉,冗位冗號與日俱增。至如十六國北朝的官、職分離,比南朝有過之而無不及。眾多的部落貴族們的“一損俱損,一榮俱榮”,便是“選賢任能”的限度。原始粗糙的政治體制容納不下眾多顯貴子弟,然而也不能讓其同于白民,所以朝廷向之大把大把地散發(fā)著各種爵、位、銜、號而毫不吝惜。

  此期還存在著另一類型的“品位”之制,亦即由將軍號構成的軍階序列。漢代的常設將軍本來寥寥可數,但世入魏晉,將軍號卻迅速繁衍。軍隊編制中另有牙門將、騎督、五百人督或隊主、幢主、軍主等等軍職,將軍號則變成了類似軍銜的品位標志。由于地方行政的日趨軍事化,地方牧守及都督大抵以軍號作為位階,往往用東、西、南、北等等方位字樣與征、鎮(zhèn)、安、平相配,例如征西將軍、鎮(zhèn)南將軍之類。上承漢代以將軍輔政的傳統,中央官僚加軍號的情況也在擴大蔓延。晉宋間的軍號分布于官品的一至五品和八品,并按同類軍號為一階的原則,構成了有異于官階和祿秩的又一序列。梁武帝以125號軍號為十品、二十四班,再加上14個不登二品之軍號共八班,單列于官品之外。學者指出:“梁棟的散號將軍已成為整個職官體系中最基本的身份等級尺度!保ㄗⅲ宏愄K鎮(zhèn):《南朝散號將軍制度考辨》,《史學月刊》1989年3期。)史稱“后魏及梁,皆以散號將軍記其本階”(注:《舊唐書》卷42《職官志一》。以上又可參拙作《魏晉南北朝將軍號的散階化歷程》,將刊于中華書局《文史》;
陳奕玲《魏晉南北朝軍號散階化的若干問題》,待刊。)。

  軍號最先發(fā)展為首尾完備的散階序列,至如文散官的“散階化”進程就遲緩了不少,其決定性的轉折是在北朝魏周之際,并得益于軍號的“拉動”。魏末戰(zhàn)亂中出現了軍號、散官的濫授現象,而且軍號往往還是與諸大夫及東西省散官成雙成對“雙授”的,《魏書》卷75《爾朱世隆傳》所謂“皆以將軍而兼散職,督將兵吏無虛號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濫,又無員限,天下賤之”。這“雙授”到西魏便制度化了,在“九命”等級中,除大將軍到武牙將軍的軍階之外,還有一個由開府儀同三司到山林都尉等文散官構成的文散階序列,赫然兩立而雙峰并峙;
二者依然成雙加授,如驃騎將軍與右光祿大夫雙授,車騎將軍與左光祿大夫雙授,征南將軍與右金紫光祿大夫雙授,中軍將軍與左金紫光祿大夫雙授之類。由此而來的重要進步至少有二:第一,此前與官品仍呈參差齟齬的軍階,轉而均勻分布在官品各階之上,軍階、官階一致化了;
第二,就是前述的“拉動”:先已成為散階序列的軍號,通過“雙授”而把零落散亂的文散官也“拉”成了首尾完備的序列,并把自身性質“傳遞”給了文散官,將之“拉”入了位階的境界。由此而帶來的軍號與散官的兩列分立,顯已構成唐代文武散階體制的先聲(注:參看拙作《西魏北周軍號散官雙授制度述論》,《學人》13輯,江蘇文藝出版社,1998年。)。至于東魏北齊,把“雙授”視為濫授而加抑制,由此一度阻礙了文散官的散階化;
不過對西魏“軍階與官階一致化”這個進展,北齊統治者還是怦然心動了,步其后塵,依官階重新安排了軍號的排序(注:參看拙作《周齊軍階散官制度異同論》,《歷史研究》1998年2期。)。

  魏晉以降軍號最早形成為散階,文散官的階官化得軍號的“拉動”之力,非常值得注意。在軍事領域中功績制維系了士氣和戰(zhàn)力,而提升軍階便是戰(zhàn)時褒獎將士之良方;
盡管五朝門閥的典型形態(tài)是文化士族,但其時軍政仍是帝國政治的重要領域,地方行政軍事化的后果之一就是都督、牧守都把軍號用做位階。換言之,將軍號之散階化,在相當程度上出于功績制的原因,服從于軍政需要。因此軍階并未被士族所獨占,也不是專意維護士族特權的制度!伴T品秩序”由門第、中正品、清濁以及文武之別、官吏之別等要素構成,它來源于并“散漫”地存在于各種慣例、選例之中,君主的“革選”也很難變動它;
而軍階則采取了階次清晰、嚴整有序的外在形式,從而與唐代的散階更為接近了。盡管它們都體現了“以人為中心”的特色,但前者是以人的“門品”為中心的,后者則是以人的“官品”為中心,可稱“官品秩序”。此處的“官品”不是指九品官品,而是特指因供職服勤而被君主授予的祿位,亦即“官僚政治性質的品位秩序”。軍階因其功績制色彩和服從軍政考慮,就蘊含著整齊劃一、形成序列的更大動力,以便中央權威有效管理和依功加授。

  文散官在北周的進化得益于“雙授”的“拉動”,由此也獲得了與軍號相近的功績制色彩,被軍號“拉”入了“官品秩序”范疇。相應的政治背景,則是北朝軍功階層的新一輪崛起和所伴隨的權益再分配。江左門閥政治的終結者是次等士族(注:參看田余慶《東晉門閥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版,1991年,“劉裕與孫恩——門閥政治的‘掘墓人’”及“后論”兩章。);
但南朝次等士族重振皇權和官僚政治的動量,遠不如北朝軍功貴族之大。魏晉以來趨于衰敗的專制官僚政治,在北朝逐漸走出低谷而再呈生機;
官僚的“自利取向”開始衰減,而“服務取向”明顯回升。這個變動波及于位階制度,便是周隋間文武散階的上述重大進展,由此“門品秩序”讓位于“官品秩序”(注:參看拙作《南北朝的散官發(fā)展與清濁異同》,《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2期。)。

  

  三 唐宋的“階職分立制”

  

  隋廷面對來自北周、北齊和梁陳三方面的制度資源,在這個百川歸海、承上啟下的當口,散階制進程一度呈現了大幅度的動蕩搖擺(注:參看拙作《隋代文散階制度補論》,《唐研究》5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經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年)幾次調整,終于形成了品、階、勛、爵與職事官相互為用的復合等級體系,它為帝國的官員管理提供了更靈活的手段。文武散階各29階,前者由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大夫和郎官構成,后者由大將軍、將軍、校尉和副尉構成。

  楊樹藩先生立“階職分立制”之名:“階稱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標準,職稱代表各官府個別職務性質及權力范圍。運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績定‘階’,以才華及能力補職。有職者必有階,階從職司中考核升進,職從進階而調遷。雖并任而分立。故稱‘階職分立制’也!比胧苏咦畛跛@和考課所升遷的品級都是“本品”,進而還有眾多的權益待遇曾與“本品”直接相涉,黃清連先生臚列有薪俸、給田免課、刑罰、班序、車輿、衣服,以及致仕、封爵、置媵、營繕、喪葬、謚議眾多節(jié)目。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閣、庶仆、俸料都依散階而定,此后才依照職事官發(fā)放;
至少在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資課仍依本階(注:黃清連:《唐代散官試論》,《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58本1分。)。王德權先生還認為,唐律中“散官”指不帶職事官而僅僅擁有散階者,而所謂“某品職事官”,實指同時擁有散階和職事官者,其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階為誰(注:王德權:《唐代律令中的“散官”與“散位”——從官人的待遇談起》,《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21期,1989年。)。

  較之漢代祿秩的“職位分等”性質,唐代散階制顯屬“品位分等”;
但相對于江左五朝的“門品秩序”,唐代散階上承的卻是北朝“官品秩序”,即北周的軍階和文散階。在這一背景中,唐代散階制的傾向性就凸顯出來了!吧⑽粍t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后勞考進敘”(注:《舊唐書》卷42《職官志一》。)。就“勞考進敘”而言,王德權先生有論:唐制“將‘考績’與‘散階的升降’緊密結合,而散位的高低具體地反映在各種官人待遇的等級中,形成‘考績—散階—待遇’間的密切聯系……正是唐代官制中極具合理性的部分!保ㄗⅲ和醯聶啵骸短拼闪钪械摹吧⒐佟迸c“散位”——從官人的待遇談起》,《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21期,1989年。)但“一切以門蔭結品”的做法,則無疑包含著上一時代門資制度的歷史余緒。所以池田溫認為,唐代官階是一種“身份官人制”,因為官人由官品而來的待遇,超過了與職務有關的合理范圍,而泛及于生活的一切。這種對品官的優(yōu)待,并不是針對職務的保障,而表示附屬在品官本身的身份特權(注:〔日〕池田溫:《中國律令と官入機構》,《前近代ァジァの法と社會——仁井田升博士追悼論文集》,東京勁草書房,1976年,159-168頁。)。唐人經常說“置階級所以彰貴賤”(注:崔嘏:《授內諸司及供奉官敘階制》,《全唐文》卷726,中華書局,1983年,8冊7483頁。),由此看來,散階制的演生,也是歷史發(fā)展中官僚階級所獲權益的一部分。

  唐代的文武散階制雖頗嚴整,但傳統政治中名號位階往往趨于猥濫,秦漢二十等爵、魏晉南北朝的將軍號都曾越授越濫。唐代散階也未免俗,唐中期的“泛階”做法導致了散階的貶值,包括俸祿在內的部分待遇只好向職事官品轉移。但在政治形態(tài)尚未發(fā)生決定性變化之時,官僚等級制的“品位分等”色彩并不會驟然淡去。以“職”為實,以“散”為階的制度低落之后,以“使”為實、以“職”為階的新制一波再起。隨著“使職差遣”的發(fā)展,三省六部官、御史臺官、卿監(jiān)長官、諸衛(wèi)大將軍等等官位,借助“檢!薄ⅰ霸嚬佟、“加憲銜”一類形式而開始階官化了,開始變成為“使職”之“階”。在唐末五代,甚至連一些使職本身也階官化了。與散官構成的階官相類,這種由“帶職”構成的階官,也發(fā)展出了一套年考成資、依資改轉的成熟制度(注:參看張國剛《唐代階官與職事官的階官化論述》,《中華文史論叢》1989年2期。);
在散官構成的散階因貶值而變質之后,這明顯構成了代償性的機制。

  宋初散官幾乎僅僅是榮號而已,至于“本官”則使用三省六部官名,是所謂“寄祿官”。宋太宗時“始定遷敘之制”,所制訂的官階包括“文臣京官至三師”共42階,“武臣三班借職至節(jié)度使”共27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朝廷向寄祿官發(fā)放俸祿,向任職的“差遣”發(fā)放職錢,二者共同構成了官員報酬(注:參看俞宗憲《宋代職官品階研究》,《文史》21輯,中華書局,1983年;
丁凌華《宋代寄祿官制度初探》,《中國史研究》1986年4期;
龔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歷史研究》1991年6期;
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650頁以下;
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414頁以下。)。由于職錢已經依“差遣”而定了,所以有人認為這兼采了“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之長(注:羅文:《由現代行政學的職位分類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華岡文科學報》1978年11期,145頁。)。然而這時依然存在跟人走的品位,仍有大量的官僚權益從屬于“本官”,這仍屬“階職分立制”。楊樹藩認為:宋代“其階職分立制之運用,較唐尤佳。……既區(qū)別勞考之分序,又顧到同職而同酬,堪稱良制!敝了紊褡谠S改制,又重新啟用開府儀同三司到承務郎等散官作為本階,繞了一個彎子,又回到唐初那種以散官為階官的辦法上去了。

  唐末五代逐漸蕩滌了士族和貴族因素,宋代科舉制的繁榮標志著“士大夫政治”的發(fā)達成熟。但無論唐、宋,其時發(fā)達繁密的“階職分立制”,都大異秦漢祿秩從屬于職位的情況。這可視為魏晉南北朝士族門閥政治的歷史余緒,盡管它已由士族門閥政治的“門品秩序”回歸于官僚政治的“官品秩序”了。這種“品位分等”,對應著官僚群體較大的自主性,較優(yōu)厚的特權,較濃厚的“自利取向”和較淡薄的“服務取向”。

  更多事實可以旁證這樣一點。洪邁云:“國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習,故階銜失之冗贅!保ㄗⅲ汉檫~:《容齋三筆》卷4《舊官銜冗贅》,《容齋隨筆》,368頁。)唐宋散官、勛官、封爵、檢校官、寄祿官、祠祿官、加憲銜、功臣號、提舉宮觀官等充斥于職位之外的情況,都大異秦漢。秦漢帝國還未及炮制出花樣繁多、五光十色的名號頭銜,來滿足官僚的夸示榮耀與維系品位的需要。唐代科舉制誕生了,但絕不能以此低估了門蔭的分量,不僅唐初眾多仕途中科舉并不占重要地位,而且唐后期進士科又“變成了公卿大臣用來世襲高位的工具”(注:吳宗國:《科舉制與唐代高級官吏的選拔》,《北京大學學報》1982年1期;
《進士科與唐朝后期的官僚世襲》,《中國史研究》1982年1期;
《唐代科舉制度研究》,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年,8、12章。)。至于宋代,“恩蔭之濫”為一時之盛。南北朝以官當刑的“官當”制到隋唐就更臻發(fā)達了,職事官、散官、衛(wèi)官及勛官一一折算,毫不吃虧,以官當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敘,從此又可享受種種特權了!耙岳砣ス佟敝疲o了那些無罪過離職的官員以更多保障。對解職官員依舊擁有特權的制度,瞿同祖指出這顯示了“官職是一種身份”,在此唐宋“辦法較前代為復雜,而對于大官的優(yōu)待亦較前代為厚!、宋官當法優(yōu)禮官吏可謂無微不至”(注: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212-213、218頁。)。唐代對官員實行退休時贈以高一級散階的做法,唐宋官僚在致仕后都享有半俸待遇,宋代官員享受“致仕蔭補”,還可“加官致仕”或“帶職致仕”(注: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689-692頁;
金中樞:《宋代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研究》(一),《宋史研究集》28集,臺灣國立編譯館,1998年,65頁以下。)。宋代制俸“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注:趙翼:《廿二史札記》卷25《宋制祿之厚》;
王樹民:《廿二史札記校證》下冊,中華書局,1984年,534頁。),這與秦漢君王“厚自封寵,而虜遇臣下”正成對比。有的學者認為,漢代不僅小吏,甚至高官月俸亦較唐宋微。ㄗⅲ号硇磐骸吨袊泿攀贰罚虾H嗣癯霭嫔,1965年,468、471頁。)。宋朝官額之冗,時人嘆為“病在膏肓”(注:洪邁:《容齋四筆》卷4《今日官冗》,《容齋隨筆》,521頁。)。其祠祿之制、恩蔭之濫、恩賞之厚又何嘗不是如此。錢穆先生評論說:宋代“元豐改制,一依唐規(guī)。不知唐代政府組織,已嫌臃腫龐大,宋在冗官極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徹底。漢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于宋而令長過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終不足以追古。”(注:錢穆:《國史大綱》下冊(修訂本),商務印書館,1994年,572頁。)

  秦漢官吏等級管理的簡單性無疑包含著草創(chuàng)的粗糙,但同時又是簡練明快、富有新生朝氣的;
唐宋品、階、勛、爵的復合體系,入流、進階、磨勘、改官的復雜程序當然可以視為制度進化,但其過分的繁文縟節(jié)、繁瑣細密,也反映了王朝不得不為官僚的權益分配而窮思殫慮,這部分事務畸形膨脹開來,用于國計民生的精力就只好“忍痛割愛”了。

  

  四 明清“階職分立制”的破壞

  

  世入明清,新的變化發(fā)生了!睹魇贰肪72《職官志一》:“唐制,有勛、有階、有官、有爵!瘢鳎┲莆┮怨贋槎ā槭枪,則勛、階、爵隨之,無復敘勞、敘功之意!保ㄗⅲ和貊耍骸墩饾砷L語·官制》,沈節(jié)甫輯《國朝紀錄匯編》卷125,上海涵芬樓影印明萬歷刻本,王云五主編《宋元明善本叢書十種》,臺灣商務印書館,1969年,14冊。)明代文散階九品十八級,但各品散階又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之別,合計42階;
武散階亦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合計30階。

  乍一看,明代散階與唐宋似無大異,但一深究就不同了。二者在一個關鍵點上已經名同實異:唐代是據門蔭而授階、據階而授官,官職是來自位階的,或說以“階”為基準;
明代轉而據官授階,有官職才有位階,散階通過入流和考滿來授受,并依據職事官的遷調改降而加調整,盡量與“見授職事”相應(注:參看《明會要》卷43《職官十五·勛階》,中華書局,1956年,下冊785頁;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35《吏部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4冊2936頁;
萬歷朝重修本《明會典》卷6《散官》,中華書局,1989年,34頁。)!懊鞔㈦A的性質,也就與唐代大不相同了。其主要效用,無非是區(qū)分和體現官僚的年勞資格,以便朝廷據以進行較正從九品十八級更為細致的管理和激勵活動罷了”(注:樓勁、劉光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甘肅人民出版社,1992年,532頁。);
“雖然形式上仿效宋代官制,但實際上明朝不僅把職事官歸入品秩序列,而且使散階、勛位和官職所屬品級逐漸接近”(注:葛承雍:《中國古代等級社會》,陜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92頁。);
“散官與勛級既是附加性官銜,又可視為考核制度的補充,但與實職和俸祿并無關系”(注:杜婉言等:《中國政治制度通史》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445頁。)。散階一變而為職事官的附屬物,也就是所謂“今制唯以官為定。為是官,則勛、階、爵隨之”的意思。所以有人把明代散階只看成“官員的一種榮銜”(注:王天有:《明代國家機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81頁。)。

  清代散階自正一品到從九品十八階而已,盡管清人自夸“洵為法則精而密,施于事則簡而易知者矣”(注:紀昀等撰《歷代職官表》下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1302頁。),其實不過榮號而已,甚至可以yì@①封父母,混同于“封贈”(注:光緒二十五年《欽定大清會典》卷12《吏部·驗封清吏司》,臺灣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1冊140-141頁;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143《吏部·封贈》,同上,8冊6975頁。又《清通典》卷40《職官十八》,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2231頁;
《清文獻通考》卷90《職官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1冊5645頁;
《清朝續(xù)文獻通考》卷146《職官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2冊9069頁。)。這比之唐代散階,好比退化之后殘留下來的一段盲腸。京官俸祿雖依于官品,但大大高于正俸的“養(yǎng)廉銀”,則是按官職的事務繁簡、地方沖僻、用度多寡而一一確定的。學者都肯定了這種做法的合理性(注:薛端錄:《清代養(yǎng)廉銀制度簡論》,《清史論叢》5輯,中華書局,1984年;
郭松義等:《中國政治制度通史》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571頁;
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551頁。),而這應該視為“職位分等”因素!扒宄賳T的品階之制已大為削弱,官員等級及待遇等,皆以官員的實際職務為主”(注:曾小華:《中國政治制度史論簡編》,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1年,227頁。);
“清代更進一步使階官與品級完全對應,官居幾品即授幾品階官,散官失去了身份地位的意義,基本做到職階一體”(注:葛承雍:《中國古代等級社會》,192頁。)。楊樹藩認為:自明以來,“文官之勞考,不以階定矣,反之階隨職事官之升進而賦予。于是‘階’之價值已失,無復敘勞之意矣。清代雖有階稱及階品,其法悉如明舊。是知階職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壞殆盡矣”。

  如何認識這種變遷呢?學者認為:這“反映了明代不像唐那樣面臨著士族官貴子弟安流平進、直接做官的沉重壓力等社會背景”(注:樓勁、劉光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537頁。)。進而,明清君主專制大為強化,王朝官僚的“服務取向”分量加重,“自利取向”的空間變小,“貴族化”傾向受到了更大抑制,優(yōu)惠、特權相對減少。明清官階制向“職位分等”的一定回歸,似當于此求之。

  朱元璋廢宰相而隆君權,專制制度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宋朝忌武人而竭力優(yōu)遇士大夫,明廷則改故轍而忌士人,不惜嚴刑酷法“期使士人震懾于王室積威之下,使其只能為吾用而不足為吾患”(注:錢穆:《國史大綱》下冊,668-669頁。)。法有“凌遲”,始于元明。朱元璋大興“文字獄”,以“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科”入律,以致官僚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薛允升比較漢、唐、明律:“明祖猜忌臣下,無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顯著,與唐律迥不相同。漢有非所宜言、大不敬及執(zhí)左道亂朝政法,唐律不載,明此律更甚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9,中國書店,1990年,72頁。)唐代自簿尉以上就不加捶楚了,故杜甫詩云:“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注:顧炎武:《日知錄》卷28《職官受杖》;
《日知錄集釋》下冊,1248頁以下。)而明朝皇帝以“廷杖”待大臣,動輒“血濺玉階,肉飛金陛”,還通過廠衛(wèi)特務機構的天羅地網監(jiān)視百官,這都上承明太祖“開國規(guī)!敝鳚。

  一方面,“明代皇帝權力之大,遠遠超過了前代”(注:陳高華:《從〈大誥〉看明初的專制政治》,《中國史研究》1981年1期。),而與“明代君權與官權相比,君權大為增強”現象結伴而來的,便是“貴族、官僚法律特權地位的降低”(注:張顯清:《〈大明律〉的形成及其反映的時代特點》,《中國史研究》1989年4期。)。與宋代“制祿之厚”有異,“明官俸最薄”、“自古官俸之薄,未有如此者!”(注:趙翼:《廿二史札記》卷32《明官俸最薄》;
王樹民:《廿二史札記校證》下冊,750頁;
顧炎武:《日知錄》卷12《俸祿》、《日知錄集釋》上冊,549、552頁。)以至清初“正俸”依然微薄如故(注:黃惠賢、陳鋒等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388、493、504頁。)。明代致仕待遇也比唐宋簡薄得多,國初致仕者并無俸祿,賜半俸終身就算優(yōu)禮,后來雖有了“月廩歲夫之制”,“然視唐、宋則甚減矣!”(注:趙翼:《陔余叢考》卷27《致仕官給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455-456頁。)唐宋門蔭和恩蔭都可直接做官,而明代“蔭敘”所敘的只是“祿”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參加考試,而且“后乃漸為限制”(注:《明會典》卷6《蔭敘》,中華書局,1989年,32頁。)。歷代期親亡故都可離職奔喪(注:顧炎武:《日知錄》卷15《期功喪去官》;
《日知錄集釋》上冊,702頁以下。),但朱元璋為免曠官廢事,定制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期喪只能遣人致祭而已(注:顧炎武:《日知錄》卷15《奔喪守制》;
《日知錄集釋》上冊,708頁以下;
張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121頁。),士大夫只好為皇上“以義斷恩”了。“官當”在唐宋臻于細密,在明律中卻被一筆勾銷。薛允升:“唐律于官員有犯除名官當,免官免所居官,委屈詳備,其優(yōu)待群僚之意溢于言外。明律一概刪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古誼亡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9,26頁。)官吏的免刑也只限于笞杖輕罪,徒流以上便須實配,“明、清律在這方面對于官吏的優(yōu)待不如唐、宋遠甚”(注: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214頁。)!按蟮质玛P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
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亦可以觀世變矣!坡瑟q近古,明律則頗尚苛刻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9,73-74頁。)用來管制官吏的法制在明代大為完善了(注:關文發(fā):《明代政治制度研究》9章“明代官吏的法律責任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朱元璋決意以重典治吏(注:楊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
《論明初的重典治吏》,《求是學刊》1982年2期。),所頒《大誥》的鋒芒所向就是貪官污吏(注:楊一凡:《明大誥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年,80頁。)。守令貪贓達60兩便剝皮囊草,枉法至80貫則論處絞刑(注:《明史》卷226《海瑞傳》。)。史稱明太祖“重繩貪吏,置之嚴典……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注:《明史》卷281《循吏傳序》。),趙翼以為“幾有兩漢之遺風,且駕唐宋而上哉”(注:趙翼:《廿二史札記》卷33《明初吏治》,《廿二史札記校證》下冊,760頁。)。

  由唐宋與有明政治之異,便可察知“階職分立制”在明代的變質緣由。此種變質,乃君權強化、官權低落之波及于位階制度的直接結果。至于唐宋、明清間為何發(fā)生了這種變動,據張帆先生的精彩見解,金、元二朝的制度簡化和專制強化,應是最重要的轉折動因(注:2000年4月,我在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就本文內容發(fā)表學術報告。事后張帆先生就唐宋到明清之間散階制為何發(fā)生變質問題,向我提示了一些重要看法,并寫成了約5000字的論述垂賜本人。張先生認為,對于上述變動,金、元二朝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第一,金、元的官僚制雖以唐宋為藍本,但因其是北方少數族王朝,只能做到輪廓大致仿佛而已,實際的復雜精密程度較唐宋遠為遜色。金、元雖然設立了42階散官,但徒具形式而有名無實,以往繁密的資格、階級制度大大化簡了,并傾向于向職位提供待遇。第二,金、元王朝帶有明顯的北方民族“家產制國家”特征,由父家長權力發(fā)展而來的皇權很少受到約束,唐宋以來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傳統大大削弱了,官僚自我擴張和“自利”的趨向受到了明顯抑制;
專制者至高無上,奴視臣下,前代優(yōu)禮臣下之舉多成具文。值此之時,用來優(yōu)遇官僚階級的散官制度受到漠視、趨于貶值,是順理成章的。張先生的意見使本文有關論述大為深化。期待他的文章早日刊出,以饗讀者。)。

  基于以上各節(jié)所述,歷代官階制的變遷就可以歸納為一種五段分期:

  第一階段,即先秦貴族政治時代。其時由爵級命數構成的官員等級制,以及作為“另類”的“府史胥徒”之無爵等級的存在,呈現出最濃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第二階段,即秦漢階段。因戰(zhàn)國變法的劇烈政治轉型保持著強勁慣性,由昔日“府史胥徒”擴張而來的官僚隊伍被視之如“吏”,維持了濃厚的“服務取向”,以祿秩標示的官僚等級,便相應透射出了“附麗于職位”的鮮明特征,應該定性為“職位分等”。其“品位”因素則較為淡薄,后代那種士庶、官吏、文武間森嚴的身份性界限,此期闕如。

  第三階段,即魏晉南北朝時代。這時官僚充分門閥化、“貴族化”了,其“自利取向”得以充分擴張。與中正品相關的士庶、清濁、文武、流內流外等制度或慣例,以及委積繁衍的散官、名號等等,共同構成了以“門品”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同時將軍號演化為軍階序列,并在北朝后期拉動了文散官的階官化,這是此期相對較具功績制色彩的另一種“品位分等”。

  第四階段,亦即唐宋時期。這也是個“階職分立制”的發(fā)達階段,以成熟的文武散階制為內容。唐代散階“一切以門蔭結品”,顯示了其時官僚所殘留的“貴族化”程度;
同時“勞考進敘”之制,又表明它大體已回歸于官僚政治范疇之內了。宋代官階,由于俸祿依散階支付而職錢依差遣支付,“職位分等”成分有所增加,但總的說依然屬于“階職分立制”。優(yōu)厚的品位待遇,體現了皇權對士大夫官僚的優(yōu)寵寬容。

  第五階段,繼承元朝余緒,明初君主專制高度強化,官僚的眾多利益、特權遭到削減,其自主性受到壓制,官僚作為鐵腕君權之行政工具的“服務取向”又濃厚起來。散階制相應開始變質,由據階授官一變而為據官授階,散官成了官品、職位的一種補充,“階職分立制”遂遭破壞。這種情況延續(xù)到了清代。

  在“品位—職位”視角的照耀之下,以往只當做級差被敘述的歷代官階,其錯落有致的不同發(fā)展階段便由隱而顯。以形象語言描述其左右搖擺或上下動蕩,可以說在歷史前期有較高的波峰和較低的波谷,即如先秦爵命與秦漢祿秩的較大反差,從祿秩等級到魏晉南北朝“門品秩序”的重大轉折;
后期則依舊存在著動蕩不定,但其波幅已趨減小,例如由唐宋的“階職分立制”到明清這個制度的變質。大致說來,秦漢的祿秩等級可視為“職位分等”的一個波峰,兩晉南北朝唐宋的“本階”可視為“品位分等”的一個波峰;
明清官階表現了向“職位分等”一定程度的回歸,但考慮到官僚在十幾個世紀中累積的眾多等級特權,已大大遮掩了“階職合一”所帶來的“職位分等”亮色,此期官階制的特質,應該視為前兩個此起彼伏的波峰之綜合。

  當然,這個分期模式主要是基于官階制而做出的,而且較深入的考察只限于秦漢魏晉南北朝時代。若把更多事象納入視野,對歷史后期做更多考察,則可能還有復雜得多的情況,還有不少漏洞有待填補,還有更多問題有待開掘。不過,對一個論題若無話可說或只能泛泛而論,那反倒是思考的困境;
而尚有眾多線索等待深究的感覺,卻預告著廣闊的研究前景。所謂“無所因而特創(chuàng)者難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為力”,不管眼下認識還多么簡陋粗糙,一個不無新意的敘述框架畢竟已被搭起,隨后的修補雕鏤就容易多了。今后我們將沿此方向繼續(xù)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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