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岳:大國問題與聯邦主義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聯邦主義自從出現在政治理論文本中就是與大國政治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它是政治思想家們?yōu)榻鉀Q大國的政治生活而設計的一套原則和制度。當這一套原則和制度成功地施行于北美大陸之后,人們的政治追求和政治安排就多了一次選擇的機會。隨著人類文明推進至21世紀,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無國界發(fā)展,大國問題越來越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大國如何在人類進步過程中發(fā)揮重要的促進作用,不僅繁榮本國而且惠澤全球,需要從制度方面加以理解和構建。本文的基本觀點以為,大國問題的根本原因存在于那種致力于解決規(guī)模障礙的單一制制度偏好之中。當人類以單一制應對自然缺陷時,這種制度由于缺少自由的原則和精神,遏制了化解危機的種種積極因素的成長,使得大國本可以避免的問題因制度的原因反而演變成了整體性的危機,相反,建立在保護個人權利基礎之上、促進社會多元發(fā)展的聯邦主義則能夠克服大國的原始缺陷,引導大國維持永久繁榮。
一、 大國制度設計的理路
大國制度設計所面臨的共同情境是規(guī)模問題,因此,無論是聯邦主義大國還是單一制大國,其制度的出發(fā)點都是為了規(guī)避和解決規(guī)模現狀而形成大國問題。規(guī)模問題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社會的多元結構,這在單一制大國看來是危機存在的根源和土壤,大國所構想的制度必須能夠消弭多元因素導致的社會沖突和危機。因此,單一制大國的解決方案是建立一套貫穿上下的單一制度,地方依附于中央,只存在一個權威中心,強調中央與地方、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一致,抑制社會多樣化的發(fā)展,制造表面的政治與社會和諧。
單一制大國的權力結構的基本要素是建立在以下六個基本定理之上的:
(1)整體利益是政治設計的基本單位;
。2)政府或少數精英人物是所有人利益的最好判斷者;
。3)精英人物既適合當法官又可以同時是當事人;
。4)政治領袖是人類善的踐行者,具有天生的救世主氣質,即使有權力欲,也可以通過良心來自我遏制;
(5)社會沖突是政治統(tǒng)治的大敵,國家能力的重要表現是看它能否有效地通過強力控制沖突的發(fā)生,進而保持一個和諧一致的社會秩序;
。6)因此,權威必須集中配置。
根據上述六大定理,大國安排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統(tǒng)治制度,希望通過這種單一中心權威來解決大國問題。從縱向上看,單一中心制度結構具有三個方面的共同特征,并且不幸的是,正是由于這些制度特征才制造了大國本可以避免的大國問題:
1.粗壯的“大拇指”政治
林德布洛姆曾經指出,大國政治制度的特征是存在著一個發(fā)育良好的“大拇指”,通過這只有力的“大拇指”自上而下地引導社會發(fā)展,可以對社會施加高度集中的壓力。1“大拇指”政治的目的是希望政治和社會更像一個整體,而不是存在著若干個與中心權威相抗衡的分散的權威,在政治精英們看來,如果大國能夠實現政治和社會的一體化目標,規(guī)模問題就不會成為影響大國發(fā)展的障礙。但是,“大拇指”良好發(fā)育的結果是其他“手指”的弱小甚至不發(fā)育,盡管表面上看來,政治和社會的整體性特征明顯,然而,其他“手指”的政治功能由于“大拇指”的過度發(fā)育而基本上被扼殺或替代了,當大國面臨問題時,實際上它只能依靠那只粗壯的“大拇指”。
大國的規(guī)模現狀使得“大拇指”盡管粗壯卻難以有效地引導社會發(fā)展,甚至統(tǒng)治者和民眾所期望的政治秩序也難以實現。從處理信息這個角度觀之,不難發(fā)現“大拇指”政治的局限性。大國政治信息的處理主要依靠兩個系統(tǒng)來完成:一是作為政治系統(tǒng)組成部分的地方政治子系統(tǒng),二是政治系統(tǒng)之外的社會系統(tǒng)。在“大拇指”發(fā)育粗壯的情況下,作為其他“手指”的地方政治系統(tǒng)和社會系統(tǒng)不具備處理信息的基本能力,因為這些“手指”缺少敏感性,對信息反應遲鈍,它們向政治中心輸入的信息既遲緩又不準確,這給大國處理問題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大國的許多危機事件通常是這類原因引起的。因此,在社會復雜化、分化程度和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大國需要大大增加政治感受器的敏感性。2從決策的角度而言,信息失真在單一制大國里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這種單一中心的決策模式制度性的、同時也是人為地制造問題,那些在多中心制度決策模式中不成為問題的問題,在單一中心決策模式下,就是一個問題,而且通常會演變?yōu)橐粋全局性的問題。
2.權力—責任型政府
民主-聯邦主義政府是圍繞公民權利來構建的,政府的責任是建立在對公民負責的基礎之上的;
而專制-單一制政府主要是圍繞權力來配置它的政治要素和制度,這種制度的中心任務是如何保證政治精英永久性地壟斷政治權力,它的責任機制依靠嚴密的等級制來維護和推動,通過下級對上級的政治忠誠來實現,下級精英的政治責任就是絕對地服從于上級精英,地方精英的政治責任就是絕對地服從于中央精英。單一中心的制度只建立起一套封閉的、系統(tǒng)內的單向責任機制,它不受制度外特別是社會的監(jiān)督和制約,因此,整個官僚等級機構不必向權利主體負責,而只需對上一級的權力主體負責。民主政府不僅是一種對公民負責任的政府,而且是一個對公民選擇能夠作出持久回應的政府,在羅伯特•達爾(Robert A. Dahl)看來,這是民主的一個關鍵性特征。3責任政府是民主的一個重要特征,但不是民主的全部,真正的民主政府不僅是一個責任政府,而且是一個回應性政府,當公民參與政治活動試圖影響政治的時候,公民能夠被平等地對待,并且政府必須對公民的行動作出反應。相反,專制政府也許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但卻不是一個回應性政府。由于專制政府的責任機制是封閉的、單向的,從根本上講,它只對其授權的上級存在義務,而公民的參與則形不成使政府作出回應的壓力。多數情況下,專制政府取消公民的組織化的參與活動,將公民公開要求政府作出回應的壓力降至最低點,以自下而上的責任機制替代由政府到公民的回應機制,神話般地制造出一幅幅“對人民負責”的虛幻圖景。
由于政府取消公民自由結社權,社會無法形成制約政府的力量,因此,也就被剝奪了分享政治權力的機會,大國的政治逐步演變?yōu)樯贁稻⒌莫毘。麥迪遜斷言,權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少數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都將導致暴政。4大國問題從根本上講是由于這種寡頭政治造成的:由于缺少責任,決策者可以憑個人意志行事,決策失誤同時又沒有糾錯機制來彌補失誤,因此,危機不期而至;
由于政府壓制多元社會的利益表達,原子化的公民缺少賴以與政府討價還價的組織的保護,因此,少數人的利益或一方的利益經常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當社會沖突累積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局部危機和問題就會發(fā)展為整體性危機和問題。
3.多頭利維坦
大國的制度設計者們的初衷并非希望在一個中心之外再存在若干個權威中心,因為在他們看來,多中心制度一方面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這種制度會人為地制造分裂,不利于大國的一體化統(tǒng)治。但是,正是由于單一中心的權威結構導致了非制度性的多中心權威的存在,而這種多中心權威既然是非制度性的,因此,它的表現形態(tài)也就不同于制度性的多中心權威結構。其最大特征是,地方權威既缺少來自最高權威的有效制約,又缺少來自下級權威的有效制約,是一個事實上的、權力不受制約的利維坦。大國最擔心的問題是多頭利維坦現象的出現,并且希望能夠以單一中心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制度設計的失敗最終不僅沒有帶來一個有效的單一中心權威,相反,由于多頭利維坦的存在,大國問題被進一步的惡化了。
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希望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大國尤其如此,多頭利維坦現象是現代政治的倒退,它不是單一中心權威的補充,相反,它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中央權威的有效統(tǒng)治。多頭利維坦之所以能夠削弱中央權威、制造大國問題,根源不在于地方權力主體,而是權威中心賴以控制邊緣權威的那套單一中心制度,正是這套制度促使了多頭利維坦現象的發(fā)生。當多頭利維坦出現在大國政治生活中的時候,單一權威中心那套自上而下的控制機制就失去了它的效力,中央對地方、上級對下級的命令系統(tǒng)被一種非正式的制度所替代,在這些大國里,它主要表現為少數政治精英的個人魅力。對大國而言,多頭利維坦現象意味著:一是單一權威中心形同虛設,二是地方政治缺少制度性的制約因素,三是無政府主義與地方獨裁主義并存,最后導致大國危機的出現。
像聯邦主義大國一樣,單一制大國的制度設計者希望建立強力控制制度來應對大國問題,但是,他們對單一中心制度的理解是建立在幾個錯誤的預設之上的:一個權威中心比多中心權威的體制效率高;
單一權威中心政府比多中心權威政府強大;
單一權威中心政府制定政策比多中心政府合理;
單一政府比多中心政府存在更少社會沖突或能夠有效控制沖突。據此,單一制大國的制度設計者們天真地以為,單一中心制度能夠為大國帶來安寧和繁榮,然而,恰恰是這種制度卻加劇了大國問題的復雜性。實際上,無論是“大拇指”政治、權力—責任型政府,還是多頭利維坦,單一中心制度的核心都是強調以犧牲自由和權利為代價,取消政治競爭,用權力來獲取想像中的“一致和穩(wěn)定”。建立在強力基礎上的政治不可能獲得持久而有效的治理能力,相反,聯邦主義政府卻能夠做得到,它通過保護自由、強調競爭,安排一套權力相互制約的聯邦主義制度,使得大國免于經常性的危機而趨向持久的安寧和繁榮。
二、聯邦主義的目的
聯邦主義與大國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關聯性,只要大國以差異性來表現規(guī)模問題,聯邦主義就是一個解決大國問題的唯一政治選擇。它既可以抵御外來力量,又可以自己維持下去而內部不致分化,它能夠防止一切麻煩。5大國之所以選擇聯邦主義,是因為規(guī)模問題容易導致大國的寡頭傾向,并最終產生大國問題,而聯邦主義則通過權力的分散配置有效的遏止寡頭政治,使得大國的政治決策始終處于深思熟慮的理性選擇狀態(tài)。
與單一制相對應,聯邦主義的權力結構要素體現了以下幾個定理:(1)在政治制度設計中,個人是最基本的考慮單位,政府的行為派生于個人的利益,如果要有效果,政府行為必須與個人的行為相聯系;
(2)所有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斷者;
(3)沒有人適于審理自己的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
(4)沒有人適于既當法官同時又是當事人;
(5)野心必須以野心來對抗;
(6)權威必須分散配置;
(7)聯邦主義的目的是按照彼此相互牽制的方式來劃分和安排某些公職。6
從聯邦主義者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發(fā)現,聯邦主義是為了解決歷史上大國所無法解決的問題,這些定理都來源于一個基本的事實,即大國規(guī)模。聯邦主義的目的籠統(tǒng)地講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利,而具體地講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其一,聯邦主義的首要目的是要根除黨爭引起的沖突。聯邦主義者與單一制的倡導者一樣,在制度設計的時候,都把規(guī)模問題作為制度選擇的首要因素加以考慮,但是,聯邦主義者卻從一個相反的邏輯來構建解決規(guī)模問題的制度方案。在聯邦主義者看來,大國的規(guī)模問題在社會生活中,其表現必然是利益的差異性和各種各樣的社會沖突,大國的制度設計是遏制這些差異性和沖突,還是保護差異性、釋放社會沖突?麥迪遜明確地告訴后來人,利益之爭根植于人性之中,消除沖突就是取消自由,取消自由也就等于消除人類自己,因此,明智而妥善的辦法是“給予每個公民同樣的主張、同樣的熱情和同樣的利益”。7聯邦主義就是這種辦法的一種制度表現形式。它以保護自由為終極目標,主張釋放社會沖突,以沖突來對抗沖突,最終實現和諧。聯邦主義是一種切合人類本性的制度,它竭力將人性自我毀壞的能量最小化,保存人類群體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和安全。正如文森特•奧斯特羅姆所斷言,如果人類事務的整個制度能夠根據多中心而不是一個中心的原理組織起來,那么我們能夠建構不再依賴一種單一權力實現和諧的社會。8
其二,聯邦主義是寡頭政治的天敵。任何一個國家如果通過由一個作為主權代表的單個機構行使的統(tǒng)一權力來實現法律的統(tǒng)一,那么這個機構就處于一種決定專斷的價值分配及對合法的暴力工具發(fā)布命令的地位。它不可能對社會中的任何人負責,在這種體制中,不可能實現人民的統(tǒng)治。9大國問題從根本上講是因為這種不當的制度造成的,它導致了寡頭政治,而寡頭統(tǒng)治最終惡化了自然因素,而聯邦主義在醫(yī)治大國寡頭病方面顯示出更多的優(yōu)勢。為了使權力能夠被控制同時又能夠具備效力,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既有獨享的權力,又有共同行使的權力,它將權力分散于不同的政府組織之間,(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中央和地方政府是地位平等的權力主體,彼此不存在相互負責的問題,各自只對產生自己的選民負責,中央政府由于地方政府和選民的制約作用,無法形成以寡頭為中心的單一權威,地方政府由于中央政府和選民的制約同樣無法形成多頭利維坦格局。聯邦主義的大國通過這種權力制約,避免了因規(guī)模問題而導致的寡頭傾向,從而實現大國的安寧與繁榮。
其三,聯邦主義是要根除多數暴政的統(tǒng)治。共和制的確是賦予公民自由的制度,但是,人們在享有自由權利的同時,如何避免多數人支配少數人的問題?如何避免強勢集團支配弱小集團?單一制大國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之一是增加代表的總數,擴大力量相對弱小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中的比例。然而,單一制大國事實上無法實現根除多數暴政現象。一方面,單一制大國在增加力量相對弱小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總數的時候,并未改變強勢地方政府支配其他地方政府的格局,它們在中央政府的特殊利益并未因此而受到制約,因為中央政府的統(tǒng)治正是建立在依賴強勢地方政府支持的基礎之上的,削弱強勢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同時就等于削弱中央政府的統(tǒng)治根基;
另一方面,從理論上講,增加代表總數并不一定能夠保證決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在麥迪遜看來,當代表總數非常小時,規(guī)模的增加有利于深思熟慮的提高,并且其提高的幅度要大于平均水平,然而,當規(guī)模增加到某一點時,每增加一個決策者,就會導致決策質量下降,為了安全、當地情況和對整個社會的普遍同情等目的而達到足夠人數以后,每增加他們的議員就會阻礙他們自己的目的,政府的外貌可能變得更加民主,但是使它得以活動的精神將是更多的寡頭政治,因此,數量方面的安全超過了一定的界限,就是一個錯誤的預設。10
與單一制相反,聯邦主義的安排既能夠避免少數集團支配多數集團的寡頭政治,又能夠克服多數集團支配少數集團的弊端。聯邦主義大國通過運用許多共存的、相互交叉的政府單位來解決規(guī)模問題所提出的悖論,通過擴大共和制的范圍,就可以包容種類更多的黨派和利益集團,全體中的多數有侵犯其他公民權利的共同動機的可能性就減少了。如果多數派盜用一個特定政府的公共權威去損害其公民的利益,這些公民就可以合法地訴諸可選擇的政府單位以及可選擇的決策結構來提出自己的主張、解決自己的不滿。11
其四,聯邦主義是避免分裂、實現政治一體化的理想形式。在單一制國家看來,大國由于規(guī)模的原因必須以單一權威中心來防止可能出現的政治分裂,但是,單一權威中心不僅是一種糟糕的解決分裂問題的辦法,而且是導致政治、社會分裂的原因,這些國家久而不決的民族分裂問題就能夠證明這一點,中央政府以不妥協(xié)的方式處理民族問題,不是緩解矛盾而是加劇了文化沖突的裂痕。聯邦主義之所以被鄙棄,正是因為其形式上在單一制大國看來的不可適性,結構的松散被認為是政治一體化的致命缺陷,它只會帶來分裂與解體,而不是統(tǒng)一與和諧。然而,聯邦主義的精妙之處恰恰是在于其結構上的松散性,這種松散性特征所表達的是地方自治、公民自由和政府分權等民主共和價值,因此,蘊涵其中的是實質上的統(tǒng)一性,也就是說,聯邦主義不是“分裂”的代名詞,相反,它卻能夠實現單一制大國所要達到的政治一體化目標。托克維爾指出,表面上的混亂或許在進一步的調查后發(fā)現存在和諧的秩序模式,相反,表面上的秩序井然也許是嚴重誤導。12聯邦主義的“形散而神不散”的特性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這種制度尊重人和社會的基本定律,強調以釋放沖突來解決對抗;
二是將這種基本定律以憲政的方式固定下來,保證各個公民和公民集合體不可剝奪的權利,明確各級政府的權力范圍。憲法一方面將聯邦的權力限制在聯邦政府的狹小范圍之內,同時又能夠使聯邦政府具有全國中央政府的外貌,而且在有些方面具有全國中央政府的權力。13聯邦主義為大國提供一套解決規(guī)模困境的制度,這套制度之所以可能,完全取決于蘊藏其中的政治活力,它能夠在憲政的制度結構中通過制約而形成一種持久、有效的能量,從而保證大國具備足夠的能力面對大國問題。聯邦主義與國家能力之間存在著一種因果關系。
三、聯邦主義的國家能力
為了克服規(guī)模困境以及由規(guī)模困境引起的大國問題,強有力的政府是必要的,但是,究竟是選擇單一制還是聯邦制才能夠保證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進而解決大國問題?麥迪遜認為,只有聯邦主義才能夠既保證自由和共和,又能夠保證政府能力。14在他看來,單一制政府容易被少數人或多數人控制,容易導致寡頭統(tǒng)治,而聯邦主義由于引入了一套制衡制度,它能夠保護自由的存在,政府能力并未因相互制約的制度而弱小,相反,聯邦主義在治理大國的時候,政府既能夠控制大國的內亂,又能夠促進大國的社會發(fā)展。
斯蒂文•霍爾姆斯(Stephen Holmes)表達了基本一致的看法。他斷言:“有限政府也許比無限政府更強有力。制約可能是力量之淵源,這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種充滿悖論的洞見。這一見解是自由主義憲政的核心。人們經常對民主政府無力解決國內或國際的重大問題而沮喪,批評者更傾向于將自由主義的制度,諸如分權制度,視為阻礙解決問題的過時的制度。但是,責備自由主義導致政治無能是一種缺乏歷史感的表現。一部自由主義憲法通過限制政府官員的專斷權力,可能在適當條件下增加國家解決特定問題以及為了解決共同目標而動員集體資源的能力!15
與單一制相反,聯邦主義的制度制約結構是在中央政府之外建立多個獨立的地方政府,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相互制約,彼此地位平等而非隸屬與從屬關系,權力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而不是由中央政府獨自享有。在此情況下,政府能力才會形成增量發(fā)展態(tài)勢。聯邦主義表明,中央政府能力等于甚至大于地方政府能力之和,也就是說,中央政府的能力取決于各個地方政府的能力大。
剝奪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實際上等于削弱中央政府的整體能力。美國制憲會議的代表迪金森很直白地告訴我們地方政府的能力對于國家能力的重要性。他指出:“保留各邦政府,讓他們具備一定的能力,這點勢在必行。這樣做,會在各邦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產生摩擦,正好產生我們所期望的相互制約。完全廢止各邦政府的企圖,會降低我國政府的水平,實際不可取,會導致毀滅!16聯邦主義強調以地方政府能力促進國家能力的提高,這絲毫不會導致單一制大國下出現的多頭利維坦現象,因為一如權力制衡的原理,政治均衡只有在權力相互制約的情況下才能形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是一種利益沖突的關系,通過沖突或“摩擦”實現制約和平衡。
聯邦主義基礎上的政府關系體現的是市場經濟中競爭關系,政府能力因為彼此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保持活力。單一制大國事實上只有一個政府,它不可能也不需要去回應社會和公民,它的任務是如何進一步壟斷權力來鞏固單一中心的權威地位。而聯邦主義則不同,多個政府的獨立存在就為公民的政治選擇提供了機會,公民根據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作出理智的判斷。“消費者—投票人根據共同體提供的公共產品而行動,哪個組織最能夠使之滿意,他們就選擇他為消費對象;
共同體的數量越多、他們之間的差異越明顯,消費者越能夠最大程度地滿足自己的消費偏好!17公民正是通過手中的選票給政府造成壓力,使得不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必須回應公民的政治行動,壓力的存在迫使政府一方面要對自己的決策負責,另一方面政府需要不斷提高治理水平,爭取公民的支持。聯邦主義之所以能夠產生強有力的政府能力,其中的道理如布坎南所言,就在于它將競爭的懲戒性壓力引入到政治秩序中來,這種壓力類似于市場中所出現的壓力。18競爭而不是上級政府的壓力和控制才是政府能力的唯一源泉與動力。與市場經濟一樣,政治市場中如果缺乏競爭,其結果只會有一個,即寡頭政治的出現;
權力無限的向上集中,從地方到中央再到寡頭,最終將國家的能力喪失于獨裁者的恣意妄為之中。
聯邦主義的政府能力不僅僅來自于政府本身,社會的自我管理能力才是政府能力的基礎和前提。聯邦主義者認為,聯邦制種種目的的實現必須依靠將自治原則引入政府結構這一前提條件。因為在他們看來,聯邦主義對于小國來說沒有什么優(yōu)越之處,然而,對大國來說,由于地理原因而存在民族、宗教或語言上的差異,某種形式的地方自治就在所難免。19聯邦主義的動力和能量正是來源于社會的自我管理這一事實。在一個大國之中,沒有社會自治,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聯邦主義,沒有聯邦主義,就不會存在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沒有自由民主的制度,大國將永遠陷入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危機之中。托克維爾在美國的經驗基礎上提醒人們,任何試圖剝奪社會自治的政治構想,最終都將以專制而告終,以自我毀滅為代價,因此,麥迪遜清醒地意識到,“一切政治實驗”都應該“寄托于人類自治能力的基礎上”。20聯邦主義正是社會自治的制度化表現,不論是建立中央政府,還是保留地方政府的權威,其根本出發(fā)點都是依靠公民的自治能力,實現社會對政治的控制,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利。只有當聯邦主義實現了保護公民權利的時候,建立在社會能力基礎上的政府能力才能得以彰顯。
四、結束語
大國之所以繁榮,絕不是因為它大,而是因為它強。21單一制也許能夠為大國帶來表面繁榮,但是,這種繁榮注定是短暫的,更為糟糕的是,由于單一制從根本上講是一種遏制個人權利的制度,當它一旦通過強力控制獲得獨裁的資源和能力,其獨裁和專制的程度會進一步加強,最終會更加堅定地破壞個人權利和社會自治。大國問題就是在這種專制統(tǒng)治的制度下被一步一步地惡化了。聯邦主義不是一種最理想的制度,但是,對大國來說卻是最適合的。它以沖突對抗沖突,遏制各種可能破壞個人權利的力量,引導大國社會中的不利因素,將問題消解于沖突之中。
然而,我們必須清楚,聯邦主義不是一套自成一統(tǒng)的政治制度,孤立的聯邦制如果缺乏配套的制度安排,其結果可能比單一制下的多頭利維坦還要嚴重。由于聯邦主義體現的是政府與政府之間、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權力制約關系,因此,反映聯邦主義的憲政框架必須整體上是制約權力、保護個人自由的,兩院制、三權分立與制衡以及競爭性政黨制度,都是聯邦主義大國不可忽缺的制度條件。
大國的命運與大國的政治選擇是聯系在一起的,這有賴于一個民族的制度創(chuàng)新,而不是周而復始地依賴領袖或平民的崛起。漢密爾頓的經典之言或許對那些災難深重的大國來說是一個重要提醒:人類社會的確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而不是永遠注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
【注釋】
1 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政治與市場:世界的政治—經濟制度》,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0頁。
2 Andrew Nathan, “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 Journal of Democracy 14, N0. 1(January 2003): 13-16.
3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p1.
4 《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46頁。
5 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05頁。
6同上,第32、86頁。
7 《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5-46頁。
8 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美國聯邦主義》,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230頁。
9同上,第260頁。
10 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89、92頁。
11同上,101頁。
12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美國聯邦主義》,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230頁。
13 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87頁。
14 《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80頁。
15 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 xi.
16 麥迪遜:《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上冊),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頁。
17 Thomas R. Dye, “ Liberty, Market and Federalism “, See Federalist Government in Principle and Practice, edt by Donald P. Racheter,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1, p8.
18 詹姆士•布坎南:“經濟自由與聯邦主義:新世紀的展望”,載《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35頁。
19 奧德舒克、舒維佐娃:“聯邦主義與憲政設計”,載《憲政主義與現代國家》,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91頁。
20 《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92頁。
21 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81頁。
謝岳,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 副教授、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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