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美國革命與憲政民主傳統(tǒng)的形成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一、美國的建立和及其發(fā)展
根據(jù)我國史學界的一般認識,從1492年哥倫布抵達美洲到1607年在弗吉尼亞建立第一個永久性殖民地的一百多年間,歐洲人一直進行著對美洲的探查。[1]就北美殖民地的形成來看,英格蘭的海外擴張活動起到了重要作用。從17世紀初開始到美國獨立戰(zhàn)爭前,北美大陸逐漸形成了13個重要的殖民地。
在奴隸勞動的基礎上,資本主義經(jīng)濟逐漸在北美各個殖民地發(fā)展起來。然而,就經(jīng)濟狀況來看,各個殖民地的發(fā)展是不平衡的。北部的馬薩諸塞等四個殖民地合稱新英格蘭,工商業(yè)比較發(fā)達,中部的賓西法尼亞等四個殖民地則以大農(nóng)場經(jīng)濟為主,是北美的糧倉;
南部的弗吉尼亞等五個殖民地則以黑奴勞動的大種植園為主。
1763年戰(zhàn)爭使英國戰(zhàn)勝了法國,成為北美殖民地的霸主。隨著北美殖民地與英國之間貿(mào)易與經(jīng)濟往來的加強,英國意識到了北美殖民地的重要性,加強了對殖民地的控制,這使得他們之間的矛盾與沖突逐漸表現(xiàn)出來。一方面,為了減輕防務負擔,英國在北美殖民地增加稅收,希望借此轉稼財政危機;
而另一方面,北美人民的民族意識逐漸成長,反抗運動也日甚一日。早期的印花稅危機、波士頓慘案、波士頓傾茶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均是這一危機的外在表現(xiàn),又進一步使本已存在的沖突不斷加劇。矛盾與分歧不斷深入并以殖民地為一方,英國為另一方展開。就英國議會主權以及英帝國性質等問題上殖民地人民同英國殖民者展開了廣泛的辯論。
經(jīng)濟上、政治上的沖突逐漸演化為軍事上的沖突。1775年,北美人民在來克星屯就打響了反擊英國殖民者、爭取獨立的第一槍。在人民反英武裝革命斗爭的推動下,第二屆大陸會議漸趨堅決,通過了《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的宣言》,主張北美獨立,并募集和裝備軍隊,進行一系列的獨立準備。自1776年3月開始,各殖民地紛紛要求獨立。到1778年10月,大陸軍在約克敦戰(zhàn)役中迫使康沃利斯投降,在軍事上取得巨大勝利。巴黎和談進一步鞏固了這一勝利,北美取得了獨立。
事實上,正如人們看到的那樣,北美的獨立并沒有形成獨立的主權國家,而是解放了13個主權實體。各州各自為政,邦聯(lián)國會的權力微乎其微,幾乎沒有能力應付國內(nèi)外的各種情況。獨立戰(zhàn)爭結束后,美國經(jīng)濟陷入了嚴重的蕭條,階級矛盾加深。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了1786年的謝司(Daniel Shays)起義,為獨立后的美國敲響了警鐘,這引起了中產(chǎn)階級的普遍恐慌,由北美十三州人民聯(lián)合起來建立一個強大而統(tǒng)一的政府成了愈加急迫的作務。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的修改邦聯(lián)條例的會議在華盛頓、富蘭克林、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等人的領導下開成了一個制憲會議。
整個制憲會議充滿了和諧的氣氛。組織會議的華盛頓曾滿意指出,“會議的時間雖長,但在整個會議期間,充滿我希望見到的和諧一致、一心為公的氣氛。”[2]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分歧,米諾夫認為,“……美國的憲法誕生于沖突,而不是一致!盵3]羅素看到,1933年以前的美利堅政治史是以杰斐遜和漢密爾頓為代表分成兩種思想體系而同時作為美國的主流思想而支配美國人生活的。[4]隨著兩黨制的形成及發(fā)展,這兩種思想體系扎下了根,成為人們政治生活中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
憲法通過后,華盛頓于1789年4月6日在第一屆國會期間被選為第一任總統(tǒng),開始了聯(lián)邦黨人的統(tǒng)治。在此后的美國政治生活中,兩種政治思想在美國發(fā)展道路的問題上爭論愈演愈烈:在經(jīng)濟主張、政治主張、建國方略乃至對外交往等諸方面,逐漸形成了以杰斐遜和麥迪遜為首的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以及以漢密爾頓為首的聯(lián)邦黨(Federalist Party)。杰斐遜于1800年大選取得勝利,美國開始了民主共和黨人執(zhí)政的歷史。兩黨不斷地發(fā)生分化組合,推動了美國兩黨制的不斷發(fā)展。
二、憲政民主傳統(tǒng)的形成
盡管北美殖民地的歷史并不長,但卻為民主制度的成長提供了養(yǎng)料。首先是遍布于各殖民地的議會包含了重要的民主因素。作為一個民主機構,各殖民的地議會不但能夠從總督那里分離立法大權以及財政大權,而且還掌握了一些行政權。就其民主性來看,盡管它將黑人以及一部分白人外,但還是為北美后來民主制的發(fā)展提供了基礎。其次是地方自治。市鎮(zhèn)會議成為自治的基本形式,每個白人成年男子均有權參加市鎮(zhèn)大會,參與公共事務。這為美國自治傳統(tǒng)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與大革命以前的法國不同,北美社會沒有形成嚴格的封建等級制度,封建的負累較小,很容易在社會中形成一種平等的觀念。我國史學學者劉祚昌將北美社會比作“奇形怪狀的金安塔”,正是從北美社會這種等級觀念淡薄,社會差距較小的特點出發(fā)的。[5]談到這一點,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則不無嫉妒地指出,“美國人所占的最大便宜,在于他們是沒有經(jīng)歷民主革命而建立民主制度的,以及他們是生下來就平等而不后來才變成平等的。”[6]得天獨厚的自然地理環(huán)境與社會歷史條件以及民族心理為美國資本主義民主的發(fā)展提供了基礎。
圍繞著北美獨立戰(zhàn)爭展開的是一場美國式的啟蒙運動。杰斐遜的《英屬美利堅權利概觀》、帕特里克·亨利的《不自由毋寧死》的演說以及潘恩的《常識》等小冊子成為人們?yōu)橹裰髋c自由而戰(zhàn)斗的口號。第二屆大陸會議發(fā)表的由杰斐遜起草的《獨立宣言》更是將這一啟蒙運動推向頂峰。《獨立宣言》發(fā)表后,北美各州紛紛建立起“保證獨立和保障自由的資產(chǎn)階級政府系統(tǒng)”。[7]各州不但制定了州的憲法,而且建立起共和政體,以選舉產(chǎn)生的代表行使主權。
直到制憲會議召開前,北美革命都是一場民主的革命。然而,革命取得勝利后,保守派的工商業(yè)資產(chǎn)階級逐漸走上前臺,它使得革命后的美國傾向于憲政秩序。正像美國史學家后來看到的那樣,“憲法代表了一種從與爭取獨立的斗爭相伴的強大民主潮流中的后退!盵8]它從杰斐遜在《獨立宣言》中的民主激情中退出來,從而使法治與秩序成為美國政治的主流。
正因為如此,人們很難從憲法當中發(fā)現(xiàn)更多的民主性。美國政治學家達爾指出,美國憲法的非民主性是全方面的:選舉權、選舉人團制度、選舉參議員的方式、參議院中的平等代表權、司法權以及國會權力等制度均成為美國憲政體系中無可回避的非民主成份。[9]
民主派與憲政派圍繞著限權憲法與違憲審查等原則進行了一系列的斗爭。盡管斗爭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美國憲法的民主性問題,但是,杰斐遜、麥迪遜等人的努力卻使得美國憲法的民主維度逐漸得以建立。美國憲政民主維度的形成得力于后來的憲法修正案,它使美國由共和制向民主制過渡,最終形成了憲政的民主維度,美國的共和也逐漸由貴族共和向民主共和過渡。[10]
在馬丁·戴蒙德看來,美國革命是一場“低調(diào)期望的革命”。[11]如果除去同英國進行斗爭、爭取獨立的代價,十三州人民為爭取憲政民主框架所付出的努力就更小得令人難以相信。戈登·伍德認為,美國的激進表現(xiàn)在:人們拋棄了“太理想化、太不切實際的”民主理論之后,將“普通人的平凡行為作為社會的基礎”。[12]實際上,他道出了美國政治變遷中一個引人注目的事實,那就是:民主的運行是一種以社會為基礎的不斷演進,而不是激進的政治革命的建構。美國革命的特征即在于以英國光榮革命式的平靜完成了一場人民革命。
美國革命是一場資產(chǎn)階級的民主革命,然而,正像孟德斯鳩看到的那樣,“對憲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國傳統(tǒng)的核心”。[13]在民主革命完成后,美國成功地實現(xiàn)了憲政秩序,完成了建立民主政體與憲政秩序的雙重任務。憲政與民主的不斷融合亦使得美國的憲政民主制得到不斷的修正與鞏固。我們看到,以杰斐遜為代表的民主派和以漢密爾頓為代表的憲政派分別領導了美國的獨立革命和制憲革命,為美國政治文化的傳統(tǒng)的發(fā)展提供了兩條道路,兩個傳統(tǒng)的沖突與融合最終成為美國憲政民主制度的思想源泉。
三、政治思想的來源與特征
就政治思想的來源看,美國政治思想深受歐洲大陸政治思想的影響。它既接受了來自英國的憲政觀念,同時又吸收了來自法國的民主理論。美國第一代政治思想家們創(chuàng)造地將這兩種主要的觀念融合在一起,為美國憲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理論基礎。然而,美國革命時期的政治思想家并不是對歐洲政治理論的照搬,而是在17、18世紀已有政治思想的基礎上根據(jù)美國的政治實踐進行了改造,它不但融合了歐洲大陸和英國政治學的基本理論,而且開創(chuàng)了美國獨特的憲政民主理論。
英國政治理論對美國政治思想的形成影響巨大,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美國政治制度的設計甚至可以看作是對英國制度的叛逆。美國思想史家帕靈頓指出,“與當時英國憲法的關系而言”,以司法機關審查立法的主張既是“革命的,又是反動的!盵14]從文化傳統(tǒng)來看,美國確立的憲法至上肯定與英國的法治傳統(tǒng)有著密切的親緣關系?驴说挠^點為美國司法審查提供了重要的傳統(tǒng),[15]對研究美國憲政理論起源的學者來說,柯克博納姆醫(yī)生案中所寫的附論引起了人們的重要興趣。[16]另一方面,這一傳統(tǒng)又是反對英國議會主權的產(chǎn)物。在美國的制憲者看來,18世紀英國的“議會主權”顯然被當成了反面教材,1767年英國宣布的議會主權,這在各殖民地遭到了“極為狂熱的反對”。[17]正是在這場斗爭中,美洲的移民形成了憲法作為基本法優(yōu)先于政府、優(yōu)先于普通法觀念。[18]
在法國的影響下,北美殖民地的人民形成了民主理論,人們接受了曾一度拒絕使用的民主。然而,對法國大革命的不同態(tài)度使原本分化的聯(lián)邦黨人與共和民主黨人之間更加界線分明。聯(lián)邦主義分子大多站在大不列顛一邊,抨擊民主運動;
而共和主義者則成為法國的盟友,以真正的共和熱情痛斥貴族分子。[19]法國大革命的成就進一步堅定了民主主義者的信心,并為民主主義者提供了理論的來源。在制憲運動的思想爭論中,民主派“幾乎彈盡糧絕,處于極端劣勢”,其原因是很多的,例如杰斐遜在制憲會議上的缺席、麥迪遜的動搖、知識裝備差等等。然而,帕靈頓認為,“如果這場爭論在5年后發(fā)生,法國大革命就會給它提供新的民主理論,知識裝備的差距也就遠不會那么明顯了。”[20]
美國政治文化傳統(tǒng)中的實用主義特色在這一時期得以形成。幾乎所有的政治思想著作均針對北美獨立及革命的實際情況而做,沒有過于抽象的政治哲學思考。這一時期的政治思想家如華盛頓、杰斐遜、麥迪遜等人均沒有獨立的著作發(fā)表,最能體現(xiàn)他們思想的常常是一些書信、公文、會議記錄以及一些論文等等,漢密爾頓亦是以在北美大陸和英國矛盾尖銳時連續(xù)發(fā)表了三本小冊子而成名,潘恩更被貫以“小冊子作家”的名頭。
事實上,正是這種實用主義的思維模式使得美國憲法的頒布成為可能。在美國人的理論體系中,人們并不太注意自然法是什么,但是,正像美國史學家康馬杰曾經(jīng)指出的那樣,“在近代各國人民當中,只有美國人把自然法轉變成憲法,如果情況不如此,那么這些矯揉造作的原則本來會讓位于同美國經(jīng)歷的實際更為協(xié)調(diào)的概念。”[21]
四、政治思想的基本主題
美國革命時期是美國憲政民主傳統(tǒng)的形成時期,它為我們留下了豐富的思想資料。圍繞著憲政民主制度,美國政治思想形成了一些豐富的主題,如論證北美獨立、聯(lián)邦制、司法獨立、限權憲法等等均成為一時期政治思想主題。圍繞著北美獨立的主題,就有杰斐遜的《英屬北美權利綜論》、潘恩的《常識》、約翰·亞當斯的《新英格蘭人》、詹姆斯·威爾遜的《英國議會權限探討》等重要作品。然而,就其對美國政治的長遠影響來看,權力的分立與均衡、人民主權以及自然權利的思想具有突出的地位。從權力角度來看,構成美國憲政基礎的是人民主權理論,美國革命時期幾乎所有的政治思想家都是人民主權理論的擁護者;
從權利的角度來看,構成美國憲政基礎的是自然權利理論,幾乎所有的思想家都有著一種根深蒂固的自然權利觀念。
1.權力
就政府權力的來源來看,美國革命時期的政治思想家基本上達成了一致。盡管各派政治力量及政治思想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但在“政府權力來源于人民”這一點上,人們卻達成了基本的共識。杰斐遜指出,“那些組成社會或國家的人民,正是一個國家中所有權威的來源,“人民是國家與政府的唯一立法者”。[22]華盛頓明確地指出,“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將永遠掌握在民眾手中!盵23]對人民作為權力來源的承認基本上在美國主要的政治勢力之間達成了共識,作為民主派存在的反聯(lián)邦黨人自不必說,(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就是在反對極端民主的聯(lián)邦黨人那里亦不例外。[24]在后來的“麥古洛克訴馬里蘭”(McCullock v. Maryland)等一系列案例中,最高法院以憲法判例的形式最終確立了人民主權的原則。[25]
在權力的行使上,人們還幾乎一致地認同人民通過其代表來行使其權力的觀點。在人民權力的具體實現(xiàn)上,美國選擇了代議制民主,它承認主權可以被代表,即由人民選出代表來執(zhí)行人民手中的權力。這不但是麥迪遜、漢密爾頓等聯(lián)邦黨人論證的題,同時亦是杰斐遜等民主派論證的題。隨著代議制的不斷發(fā)展和民主程序功能的不斷突出,人民主權的概念越來越限制在人民可以做出“選擇”這一點上,而不再意味著人民大眾自己直接做出有關決策。人們甚至對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公式提出置疑,在“民有、法治”的“洛克傳統(tǒng)”和“民有、民治”的“盧梭傳統(tǒng)”[26]之間,更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
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亦是美國革命時期的政治思想的重要主題之一。在如何組織國家這個問題上,人們一般認同了源自歐洲的三權分立與制衡的理論,孟德斯鳩成為美國憲政理論的奠基人。圍繞著這一主題,無論是民主派還是憲政派,他們幾乎都一般地承認了權力應該分開行使,各種權力之間既互相制衡又應該互相合作。但是,在具體權力配置上,民主派則更側重于立法機關,希望通過民主性較強的國會來實踐主要的權力;
而聯(lián)邦派則更要求三種權力機關的均衡,希望通過加強司法的力量和行政機構的權力來制約民主性較強的國會。
2.權利
對于自然權利的承認和論證成為這一時期政治思想的基本主題。美國著名的政治思想史家梅里亞姆曾經(jīng)指出,“革命時期的主要政治學說是那些稱為‘天賦權利’派的思想。”[27]美國政治體系的一個主要特征就在于它對個人權利的特殊重視。[28]個人權利優(yōu)先的觀點可以追溯到更早,桑德爾將其追溯到革命前的十年,在那時,在同英格蘭進行的爭論中,移民就形成了憲法作為基本法優(yōu)先于政府、優(yōu)先于普通法觀念。[29]
民主派格外重視政治權利,認為這種政治權利是自然權利的一部分,正是由于人們擁有了這種政治權利,人們才組織了政府。政治權利在潘恩那里受到了格外的重視。潘恩親自參加了美國和法國兩場轟轟烈烈的大革命,親眼目睹了兩國人民通過革命建立了以人民主權為基礎的政府。他莊嚴地宣稱,主權作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利,它只能屬于國民,而不屬于任何個人;
廢除任何一種它認為不合適的政府,并建立一個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是國民不可剝奪的固有權利。
而聯(lián)邦派則格外重視財產(chǎn)權利、自由權利等個人權利。他們認為,自然權利是不言而喻的,在政府成立之前,它們就已經(jīng)存在,并且不受任何權力,包括民主權力的檢查。漢密爾頓甚至并不認為憲法有規(guī)定權利的必要。他指出:“人權法案,從目前的爭論的意義與范圍而論,列入擬議中的憲法,不僅無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30]
[1] 楊生茂、陸鏡生:《美國史新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頁。
[2] [美]喬治·華盛頓:《華盛頓選集》,聶崇信、呂德本、熊希齡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36頁。
[3] Bruce Miroff, The Democratic Debate,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p.6.
[4] [英]伯特蘭·羅素:《自由之路》,上冊,李國山譯,文化藝術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67頁。
[5] 劉祚昌:《杰斐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頁。
[6] [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下卷,第629頁。
[7] 楊生茂、陸鏡生:《美國史新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95頁。
[8] [美]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王希譯,商務印書館出版,2002年版,第52頁。
[9] 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15-20.
[10] 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6.
[11] [美]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毛壽龍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序言,第13頁。
[12] [美]戈登·伍德:《美國革命的激進主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13]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8頁。
[14] [美]沃濃·路易·帕靈頓:《美國思想史》,陳永國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頁。
[15] [美]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下冊,劉山等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510-511頁。作者原文為judicial review為司法審查,該書譯為“復審計劃”顯然有誤。請參見英文原書。George H.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50, p.409.
[16] [美]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強世功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6年版,第42頁。
[17] [英]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鄧正來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第221頁。
[18] 相關的內(nèi)容參見Michael J. Sandel, Democracy’s Discontent: 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9;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175-198; Cordon S.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1776-1787,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69, pp.259-305.
[19] [美]沃濃·路易·帕靈頓:《美國思想史》,陳永國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頁。
[20] [美]沃濃·路易·帕靈頓:《美國思想史》,陳永國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頁。
[21] [美]康馬杰:《美國精神》,南木等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第458頁。
[22] Thomas Jefferson: Opinion on French Treaties, 1793. Thomas Jefferson, 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 vol.3, Washington, D.C., 1903-04, p.227; 杰斐遜多次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另可參見Thomas Jefferson to Pierre Samuel Dupont de Nemours, 1813. Thomas Jefferson, 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 vol.19, Washington, D.C., 1903-04, p.197. Thomas Jefferson to John Cartwright, 1824. Thomas Jefferson, 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 vol.16, Washington, D.C., 1903-04, p.45.
[23] [美]華盛頓:《華盛頓選集》,聶崇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37頁。
[24] 在《聯(lián)邦黨人文集》中,麥迪遜指出,“首要的權力不管來自何處,只能歸于人民……”參見[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lián)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40頁。漢密爾頓亦指出,“美利堅帝國的建筑物應該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礎上。國家權力的河流應該直接來自一切合法權力潔凈的原始的源泉!眳⒁奫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lián)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13-114頁。
[25] 實際上,美國憲政民主維度的形成得力于一系列的憲法判例。這些判例包括但不限于Chisholm v. Georgia, 2 Dall 419, 471; Penhallow v. Doane"s Administrators, 3 Dall 54, 93; McCullock v. Maryland, 4 Wheat 316, 404, 405; Yick Yo Hopkins, 118 U.S. 356, 370.
[26] Frank Michelman, Law’s Republic,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ume 97, Number 8, july, 1988, p.1500-1501.
[27] [美]梅里亞姆:《美國政治學說史》,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50頁。
[28] Thomas E. Patterson, The American Democracy, Black Dot, Inc. 1994, p20.
[29] 相關的內(nèi)容參見Michael J. Sandel, Democracy’s Discontent: 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9;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175-198; Cordon S.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1776-1787,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69, pp.259-305.
[30] [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lián)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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