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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群:民主如何界定了國民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一、協(xié)商之后必須做決定

  

  前面我們談了國民和政府的關系,那是一種自愿的、相互合作的關系,政府提供國民需要的公共產品,國民付給相應的報酬,在那里我們是把所有國民看作一個主體?墒,國民之間的關系是錯綜復雜的,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
既有合作性,又有沖突性。為了在博弈中使得每個國民的利益都得到提高,為了使互利性始終在社會博弈中占主導地位,大家就必須協(xié)商制定互利性規(guī)范。國民們要協(xié)商制定規(guī)制大家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協(xié)商決定大家的公共事務。員工們要和企業(yè)家協(xié)商決定公司的利益分配制度,城市居民要和農村居民協(xié)商決定戶籍政策,沿海地區(qū)要和內地省分協(xié)商確定招商引資的安排,男性公民要和女性公民協(xié)商要不要在夫妻間建立相互公開財產的法律,一個村里的人要協(xié)商決定要不要大家出錢建一座小橋,一個城市的人要協(xié)商決定要不要把教育資金的一大部分投給重點中學,乞丐們要和衣食無憂的人協(xié)商決定要不要設立禁討區(qū),低收入的人要和高收入的人協(xié)商決定如何建立稅收制度。

  

  協(xié)商的目的是要取得共識,以達成一個雙方都接受、認可、贊同、奉行的規(guī)范或社會決策,僅從達成規(guī)范或進行社會決策這一點而言,協(xié)商和強制并無不同。但它的過程和效應則和強制天差地別。協(xié)商是相互溝通、相互理解,既各自堅持,又相互妥協(xié),各方通過協(xié)商充分了解了對方的心態(tài)、動機、意愿、能力。當一個人用協(xié)商的方式和別人打交道時,他不僅僅是要和對方達成某種共識,而且是要達成更有利于自己的共識。強制對方(如果能成功的話)所達成的共識,經常比和對方協(xié)商所達成的共識,對自己更不利。一位丈夫總是對妻子聲色俱厲乃至拳打腳踢,妻子忍氣吞聲逆來順受,丈夫的收入都是自己花,妻子的收入則全部上交,共識倒是有共識,可是這位丈夫能享受到家庭的溫暖嗎?

  

  協(xié)商是要達成一個對雙方都比較有利的共識,但協(xié)商完全可能達不成共識。一對男女如果不能情投意合,可以一拍兩散;
兩個商人談不攏條件可以不簽合同。三個朋友在周末商量去哪里玩,兩個說想去游山,一個說想去玩水,想去玩水的人完全可以不和前兩個人達成共識,自己玩自己的?墒,對一個社會體的人們而言,他們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他們有著一些必須要達成的行為規(guī)范。隨地吐痰允許不允許?亂闖紅燈應該不應該?自己的住房受不受保護?冒用別人的商標受不受處罰?因此,協(xié)商歸協(xié)商,但不能沒完沒了,否則社會生活就無法正常進行。所以,到了一定時候,就必須定出規(guī)范;
規(guī)范一旦作出,個人意見雖然仍可以保留,但在行為上必須服從剛達成的規(guī)范,否則就要受罰。

  

  我們都知道,這個達成規(guī)范的原則,就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這是一種程序性原則。假設一個梵蒂岡那樣的小國,假設它有一萬人,其中10個人不喜歡天主教的生活,移民到其他國家,那么真正的國民是9990人。這里面又有10個人不同意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但沒有移民,那么我們仍然視他們接受了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這樣,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就成為梵蒂岡現(xiàn)在所有國民的共識,這一共識是基礎性的。然后,有80%的人認為同性戀違背人的自然性,所以不能結婚,雖然另外20%的人持相反意見,但因為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是基礎性的,所以這20%的人接受了同性戀不能結婚的法律。因此民主立法就是使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制定法律,民主選舉就是使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任命行政人員。

  

  二、兩個必要條件

  

  顯然,民主在今天的世界已經蔚為大觀,但我們不應忘記,任何一種社會規(guī)范、社會體制,它的實行都是有社會條件的,都是在某種特定的社會博弈情形下,才有意義和價值。民主也是這樣。

  

  要在政府和百姓的關系上建立民主,其社會條件我們在本書的第二篇文章中有說明。

  

  而要在百姓之間建立民主,則需要兩個基本條件。

  

  第一個必要條件是互利性現(xiàn)實關系占主導。

  

  假如有兩個自給自足的村莊,平時沒什么來往,但因為爭奪水源發(fā)生了沖突,甚至發(fā)展到械斗;
這時,如果有人提議這兩個村莊的人統(tǒng)一用民主投票的方式決定水源的分配,那么人數(shù)多的那個村子當然會同意,人數(shù)少的村子則根本就不會同意這一程序,因為這將意味著自己的利益必將受損。所以雙方不會達成民主決策這種基礎性共識。因此,民主這種關系規(guī)范的一個必要前提是:各方之間有著密切的互利性關系;
這時各方都清楚:不能不管不顧地傷害他人的利益,因為那樣做一定會對自己不利;
這種互利性就是他們間的合作性。如果人數(shù)多的村莊所用的衣服、鞋子、帽子都是那個人數(shù)少的村子提供的,在水源使用的安排上,雙方就會采用更多協(xié)商的辦法。因此,一個社會體的成員相互間合作性越強,就越需要相互協(xié)商,就越需要相互照顧對方的意愿,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享受到對方充滿積極性的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成果。這時,人少村子的村民才有可能同意統(tǒng)一使用民主的方式,他們知道,即使對方人數(shù)眾多有權決定,也不會嚴重損害自己一方的利益,因為對方需要自己一方的利益也得到滿足;
進而,當人少村子的村民和對方達成統(tǒng)一的民主政治社會體后,將在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面和對方村民融合在一起,比如修路、合作種新的經濟作物、合作做小產品、勞務合作,等等。相互合作導致統(tǒng)一的民主性的社會規(guī)范,統(tǒng)一的民主性的社會規(guī)范導致更廣泛、穩(wěn)定、有效的合作。合作互利性保證了每個人的利益,這使得即使是人數(shù)少的小群體,也放心大膽地同意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前面我們說過19世紀英國資本家的擔心,他們怕一旦廣大工人階級有了投票權后,就會直接剝奪資本家們的財產;
后來的事實證明,他們的擔心是多余的。

  

  只有在成員之間密切的互利性現(xiàn)實關系占主導的社會體中,民主性體制才有可能實行,或者說,它的實行才有意義。否則,民主甚至會給某些社會成員帶來災難。

  

  民主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爭利性力量在社會中分布比較均勻。在古代雅典,有投票權的人只占全部國民的1/10,那么多沒有選舉權的人,除了奴隸之外,大部分是所謂“外邦人”;
他們是自由的,很多是工商業(yè)者,和其他雅典人有互利合作關系;
但沒有選舉權,因為他們缺乏爭利性組織力量。南北戰(zhàn)爭后的美國黑人也獲得了自由,也廣泛投身到美國火熱的建設之中,創(chuàng)造了大量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比如音樂和體育);
但他們的選舉權受到種種限制,他們的權益受到種種歧視。這也是因為他們缺乏爭利性組織力量。如果一個一千萬人的社會體中,40%的人組織性很強,其他60%的人組織性很弱,那么民主制很可能只在那40%的人群中實行;
如果70%的人組織性很強,其他30%的人組織性很弱,那么民主就會只在這70%的人中實行;
只有95%以上的人都組織性很強,才會出現(xiàn)普遍的民主,F(xiàn)代社會中有很多組織,有工會組織、有企業(yè)家協(xié)會、有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協(xié)會、農民協(xié)會、律師協(xié)會、足球協(xié)會、球迷協(xié)會、婦女協(xié)會、佛教協(xié)會,他們既相互合作,又各自爭取自己的權益。這種民間組織的發(fā)育需要一個過程,它隨著人們共同的生產生活的深化而發(fā)展,又反過來促進著人們的相互聯(lián)結。它既是一個爭取權益的社會工具,也是一種把某類相似的互利性力量聚合起來,以和其他社會成員更好合作的社會發(fā)明。

  

  分布均勻還意味著:上述各種組織的成員構成是交叉的,現(xiàn)代工商業(yè)社會是多元、復雜的社會,有著相互交叉的多重社會關系和社會單元,一個人可以同時是一個白領雇員、一個消費者、一個球迷、一個女性、一個同性戀者、一個佛教信徒、一個正在讀普通中學的初中生的母親、一個汽車廢氣污染的受害者,她在各個方面和某些其他社會成員合作,又在和某些其他成員斗爭。

  

  當爭利性力量在社會中分布比較均勻時,為了求得一個達成均衡態(tài)的社會規(guī)范,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是一個簡明有效的方式。

  

  以上我們說了兩個條件,下面我們再進一步分析。

  

  民主就其直接性而言,是爭利性關系的規(guī)范,也就是說,誰的爭利性力量大,就按誰的意愿辦。如果大家都有很強的爭利性組織力量,顯然就是:人多的一方力量大。于是他們的意愿直接得到尊重。少數(shù)人不服?硬頂是沒有好處的。美國有很長一段時間,在大多數(shù)人的支持下,通過立法規(guī)定墮胎非法。那些想墮胎的美國女性怎么辦呢?或者只好生下來,或者到地下醫(yī)院偷偷墮胎,那樣做安全和衛(wèi)生得不到保證,而且一旦被發(fā)現(xiàn),也會受到法律制裁。她們天天在報紙上、電臺電視上、大街上,痛斥同袍們剝奪她們天賦的墮胎人權,呼吁修改禁止墮胎的“惡法”,但法律總得服從。她們一怒之下放火燒反對墮胎的鄰居的房子?痛打反對墮胎的同事的肉體?不買反對墮胎的商家的汽水?不看反對墮胎的影星的電影?不吃反對墮胎的餐館老板的熱狗?不用反對墮胎的科學家發(fā)明的電腦?能否墮胎固然重要,但人不能只為能否墮胎活著;
人總要面對社會現(xiàn)實,好漢不吃眼前虧,識時務者為俊杰,大丈夫能屈能伸。不能墮胎固然感到委曲萬分,可真要是因此和同袍們決裂,似乎又下不了這個決心。

  

  當美國60%的人認為墮胎等于扼殺生命,所以絕對不能接受;
而40%的美國人認定胎兒不算生命,孕婦的意愿和自由才是唯一需要考慮的;
雙方就產生了非此即彼的沖突,沒有妥協(xié)的余地。這時只有訴諸于雙方力量的對比、較量。人數(shù)少的一方提前服軟,是對自己負責的明智、理性之舉。絕大多數(shù)人是有這種理性的,于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被大家普遍接受。面對大多數(shù),不得不低頭,成為普遍奉行的公共理性。

  

  但這少數(shù)人的利益是否就會一直嚴重受損呢?不能這么說。

  

  如前所述,第一,由于人們之間的互利性,人多的一方不會不管不顧地打擊少數(shù)一方的利益,把關系搞得太僵,會損壞少數(shù)一方和人多一方的合作。第二,人少一方可以不斷反映自己的意見,在服從法律的前提下,不斷尋求修改法律,比如經過某些美國女性上百年前赴后繼的努力,現(xiàn)在的美國基本上墮胎自由了。第三,民主原則下的直接得益者——多數(shù)群體,并非一個特定的固定人群。多數(shù)群體不是特指長江以北的中國人,也不是長江以南的中國人,不是指白人,也不是指黑人,不是指工人,也不是指農民。它僅僅指在某一事項或某一特定組合的事項上,具有相同利益或相同觀點的多數(shù)人的組合。現(xiàn)代分工協(xié)作的社會是多元的,每個人的身份、角色、位置也是多元的。一個女性可能在墮胎問題上是少數(shù),在公立學校投資問題上是少數(shù);
但在對日本關系問題上是多數(shù),在加稅政策上是多數(shù),雖然有失但也有得。第四,在一些基本規(guī)范上,絕大多數(shù)人是觀點一致的,這些基本規(guī)范保證了大家的基本利益。

  

  民主建立在這兩個條件之上;
它既規(guī)定了爭利的規(guī)范,更是要促進大家的合作;
它更好地滿足了廣大國民的人性需求。它具有充分的平等性,每人一票,不管你是國家主席還是一介平民、億萬富翁還是街邊乞丐。它會給予各個國民盡量大的自由和人權,因為在一個互利性為主導的社會中,每個人都是合作伙伴,而只有每個合作伙伴都是充滿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對社會有著強烈歸屬感和情感認同,都能夠自由發(fā)展,有著廣闊的社會空間實現(xiàn)自己的自由意志,合作才能產生巨大的效能,所以每個人都愿意給其他人充分的自由和人權。

  

  三、兩個必要條件的逐漸成熟

  

  由上可知,假設一個社會體有一千萬人,那么,只有這一千萬人之間已經有了很強的互利性關系,同時,爭利性力量在社會成員中的分布又十分均勻,民主才可能被這一千萬人真正奉行。這樣,互利性造成了:每一個成員的勞動對于其他成員都是必要的、很有價值的,所以每一個成員的勞動積極性都必須受到鼓勵,為此,每個成員的意愿都必須得到尊重,每個成員的權益都必須得到較好滿足;
同時,爭利性力量的均勻分布則造成了:每個成員都不是好欺負的,每個成員都很難纏,每個成員都會盡量爭取一己之利;
為了降低爭利性博弈的成本,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是一個簡明有效的處理方法。

  

  假設這一千萬人中有一百萬人是一個相對固定的群體,和另外九百萬人缺乏互利性關系,那么這一百萬人就會不愿意和那九百萬人組成一個統(tǒng)一的社會政治體,因為那九百萬人可能會利用人多來壓抑己方的利益,從而獲得直接好處;
而且因為互利性弱,所以那九百萬人不必很顧及這一百萬人的意愿。比如古雅典人就不愿和斯巴達人組成一個統(tǒng)一的民主社會體,因為他們從單純農業(yè)的斯巴達那里收獲不到什么互利性成果,但卻完全可能被斯巴達人簡單地利用人多來作出嚴重不利于雅典的統(tǒng)一政治決策。

  

  假設這一百萬人雖然和那九百萬人有較強互利性關系,但自身爭利性的組織性比較弱,而且沒有和那九百萬人結成多重社會關系,從而在整體上處于較為孤立的爭利性弱勢的狀態(tài),(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那么,那九百萬人就可能不給這一百萬人民主權利。比如獲得自由不久的美國黑人,一是自身在一段時間內組織性還不強,二是還沒有完全融進美國的社會生活,沒有在工人利益、消費者利益、地區(qū)利益、女性利益等方面,和美國其他工人、消費者、同地區(qū)者、女性,結合起來。所以,他們的民主權利在很長一段時間受到壓抑。后來,馬丁•路德•金領導黑人們組織了起來;
同時,黑人們也逐漸融進了美國社會生活,美國白人工人得到黑人工人的加盟,力量更為壯大,和資本家們斗起來,更有成功把握,于是白人工人們支持黑人享有完全的民主權;
同樣,美國白人消費者得到了黑人消費者的加盟,加州白人得到了加州黑人的加盟,白人女權運動得到了黑人女性們的加盟,這些白人都支持黑人獲得民主權利。順理成章地,黑人們也就獲得了充分的民主權利。

  

  一個社會體要真正具備上述兩個必要條件,必須經過一個歷史發(fā)展過程。比如,19和20世紀的西方,就經歷了這一過程。在那一、兩百年中,君主或未經選舉的機構享有的立法權份額衰減,直至最后消失。選舉權逐步擴大。財產資格和基于人種、性別的排斥消除了,以至于1948年國際社會認可了“普遍而平等的選舉權”是人權的組成部分(Plattner,1998)。

  

  換一個角度,如果一個社會體還基本不具有上述兩個條件,那么,在95%的情況下,民主不可能在那個社會體中普遍實行。如果那個社會中有一百人主張普遍實行民主,那只是他們的主觀愿望,是沒有現(xiàn)實可能性的。還有5%的特殊情況,那就是,雖然該社會體基本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但它的確實行了民主政制。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只能是由于外部的強行輸入,比如獨立后的印度,也許還要算上美國撤走后的伊拉克。在這種情況下,民主所能發(fā)揮的社會功效會大打折扣。就像今天中國的大中城市居民都用上了信用卡,如果沒有信用卡,會覺得生活很不方便;
可是,貧困山區(qū)的農民們即使人手一張信用卡,也會覺得沒什么用。任何社會規(guī)制都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發(fā)揮其功效。

  

  所以密爾在《論代議制政府》中說:對于不同的社會體,或不同的社會階段,有不同的政府。沒有一種適合于所有社會體的最好的政府形態(tài)。只有對于某一個處于特定時空范圍的社會體,才能說某種政制是最好的,即在這種社會體情況下,這種政制能帶來最大社會功能。民主政制也不是適應于所有社會體的,也不是對于所有社會體都是最好的政府(Mill,1975)。

  

  可是,當我們說“基本不具有上述兩個條件”,并不是說“完全不具有”,也不是說“以后也不會具有”。如果我們說:完全需要建立民主政制的社會博弈態(tài)為“100%博弈態(tài)”,完全的民主政制為“100%民主”。那么,如果一個社會體具有了20%的博弈態(tài),就可以而且應該實行10~30%的民主規(guī)范;
如果一個社會體具有了50%的這種博弈態(tài),就可以而且應該實行40~60%的民主規(guī)范。如果有了50%的要求實行民主規(guī)范的博弈態(tài)而只實行了20%的民主規(guī)范,則會妨礙博弈各方最大利益的實現(xiàn)。

  

  當一個社會體中的成員們互利性越來越強,爭利性力量的分布越來越均勻,也就是“條件指數(shù)”在逐步上升;
那么,該社會體的民主人氣就會越來越高,該社會體就會越來越實行民主規(guī)范,民主化的程度就會逐漸加深。所以羅爾斯在《政治的重疊性共識》說:只有得到社會體中壓倒多數(shù)的公民自覺自愿的支持,一個民主政體才能穩(wěn)固而長久(Rawls,1989)。

  

  社會條件和民主都不是目的,每個人的利益才是最終目的。人為了更好地消費,就制造出百貨公司、酒店、飛機場、美容院等等;
為了在這些場所更方便地消費,就發(fā)明了信用卡,消費者和百貨公司、酒店等的老總都接受了這一制度;
而信用卡的使用則使大家的消費都更加方便,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因此獲利。同樣,每個人為了更好地生活,就不斷加強相互間的協(xié)作互利性,也加強自己的爭利性力量;
而為了更好地相互合作和妥善安排相互的分配關系,就發(fā)明了民主政制,大家逐漸都接受了這一政制。而民主的實行則使大家能更好地合作,并能妥善處理相互矛盾,從而使每個人的利益都得到提高。

  

  我想在這里順便說明一點。從目的順序來說,第一是每個人各自的馬斯洛意義上的生命需求,第二是現(xiàn)實的博弈態(tài),第三是達成和維護均衡態(tài)的社會規(guī)范,比如民主。這是廣大社會成員們的目的順序?墒牵斘覀冋f處于第二位的現(xiàn)實的博弈態(tài)是實行民主的“條件”時,我們隱含的意思是實行民主才是目的,現(xiàn)實的博弈態(tài)只是條件。這樣的目的順序和廣大社會成員的目的順序正好相反,這是一些公共知識分子的目的順序。一些知識分子十分推崇民主,有時會情不自禁地把民主當成了目的,而忘記了它的工具性。當條件具備時希望實行民主;
當條件不具備時,則要創(chuàng)造條件,也要實行民主。這樣的一種目的順序就和民眾的目的順序發(fā)生了錯位。

  

  我們經常問這樣的問題:要不要實行民主?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打個比方,比如我們問:要不要實行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全民義務教育制度?

  

  第一,我們要。因為這個制度能很大提高全民的知識素質,如果真的有條件實施,對社會發(fā)展有著很大作用。第二,我們不要。我們現(xiàn)在不能實施這個制度。有的國家現(xiàn)在是實施這個制度,比如卡塔爾;
但我們不能。因為沒有條件,而如果真的實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不均衡配置,對社會發(fā)展并無好處。第三,我們慢慢要,F(xiàn)在的確是沒有條件,可是我們可以慢慢做起。我們可以先完善九年義務教育;
然后等財力足夠時,可以把義務教育推廣到高中階段;
再然后,也許40年后,我們就可以實施幼兒園到大學的全民義務教育制度了。

  

  對于民主我們也可以如是應對。

  

  第一,我們要。因為這個制度能很好地促進廣大國民的利益,如果上述兩個基本條件具備了,我們就應該充分地加以實施。這應該作為一個方向。有的學者認為即使社會進一步發(fā)展了,也只應該部分地實施民主制,他們總是對民主制持有某種疑慮,我不同意這種觀點。第二,我們不要。我們現(xiàn)在并無條件完全徹底地實施民主制。我們有我們的國情,我們還不具備那兩個基本條件。如果非要完全徹底的實施,則會造成社會均衡的破壞,甚至會造成一定的社會混亂,令社會付出很大的代價。第三,我們慢慢要。我們從社會的基層做起,一點一點地積累擴展。

  

  我們必須同時把握住這三個方面。

  

  四、民主如何指向共同利益

  

  雖然從直接性上說,民主是爭利性關系的規(guī)范;
但它是建立在互利性為主導的社會生產生活性質之上的,因此,它所作出的決策和法律規(guī)范,必須促進人們之間互利性的關系,從而促進每個人的利益。反過來說,如果大家從事的都是自給自足的農業(yè)生產,人們之間看不到相互分工合作能給各方帶來什么好處,看不到只要大家充滿熱情地合作生產就能把總蛋糕做大的可能性,那么民主原則就不可能被這個社會體實行。所以除了印度那種極個別特例外,民主只可能在工商業(yè)社會體中被實行,民主和農業(yè)社會是相互絕緣的。

  

  在本書的第二篇文章中,我們設想過一個一萬人的農業(yè)社會體;
現(xiàn)在我們設想一個一萬人的分工協(xié)作的工商業(yè)社會體。它現(xiàn)在的國民總財富和總利益是1千萬個單位。假設有兩個社會集團,一個7千人,一個3千人,雙方在某個事項上有利益分歧,需要作出統(tǒng)一的法律。7千人集團憑借自己人數(shù)上的優(yōu)勢通過了一個方案,7千人集團分得總單位中80%的份額,從而獲得8百萬個單位的利益。

  但是,那3千人集團有可能產生不高興的情緒,導致生產意愿下降,這中間有種種復雜的心理機制在發(fā)生著作用;
而由于這一萬人分工合作的整體關系,3千人的這種情緒可能會導致總單位的減少,比如下降到7百萬個單位,這就造成7千人集團分得的利益總額不再是8百萬個單位,而是560萬個單位。如果這7千人集團是性情中人,干脆通過一個法律,只給那3千人5%的份額,其余95%的部分7千人平分,那么就會造成總單位下降到只有1百萬個單位,7千人分得的總收益是95萬個單位。

  

  反過來,如果7千人集團通過了另一個方案,己方分得60%的份額,則可能刺激對方的建設積極性;
而且在全部一萬人中都實行按貢獻取酬的原則;
這就會使得總單位上升到1500萬,己方就可以獲得900萬個單位。

  

  這樣,在選舉之初如果政治家們提出了兩個方案,分別是7千人集團拿60%、80%,這7千人從自己的理性出發(fā)會選哪個呢?當然選60%的方案。我們大致可以說,這個60%的方案是這兩個集團的博弈均衡點,在這個點上博弈雙方的利益都達到了最大化。所以當多數(shù)一方投票時,他們并不是投那種對自己眼前利益最大的方案,而是投對自己總體博弈利益最大的方案。同樣,對于那3千人集團來說,也是投這樣的方案;
他們不太會得寸進尺地投50%方案的票,因為那樣是很難通過的。那么,7千人集團知道不知道60%的方案對自己最有利呢?這肯定是一個艱巨的任務,其難度不會小于發(fā)明一種新藥;
所以這7千人可能要經過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時間,才能找到這個最佳的點。

  

  農業(yè)社會中的社會政治規(guī)范,意味著在生產總量固定的前提下,博弈各方達成的爭利性均衡;
每個農民拿自己全部收成的70%,數(shù)額是400斤糧食。這種生活水平可以三千年不變。工商業(yè)社會的社會政治規(guī)范,意味著在生產總量可以不斷提高的情況下,博弈各方達成的互利性均衡;
每個工人按照勞動力市場的供求關系取酬,其絕對水平可以不斷提高;
一個英國工人的生活水平,可以由18世紀的維持溫飽,只經過兩百年就可以提高到開汽車住別墅。促進生產總量的不斷提高,促進每一個成員利益的提高,實行生產總量不斷提高以及每一個成員利益提高所不可缺少的社會政治規(guī)范,就是工商業(yè)社會所有成員的共同利益。我們也只能在這個意義上,理解盧梭所說的人民的“共同意愿”(general will)。一個選民只要有理性,就一定要投這樣的政綱的票。

  

  英國充分組織起來的工人,憑借人數(shù)上比資本家們多,可以通過民主立法的方式通過對工人們十分有利的分配法律;
假設投票通過:工人們除了拿工資之外,還可以分得一個公司年利潤的一半。那么,工人們可以直接拿到分配中較大的好處,我將其稱作:一種規(guī)范的即時效應?墒,資本家們進行投資,既可能賺錢,但也可能賠錢;
現(xiàn)在是,即使賺了錢,還要拿一半出來分給工人;
于是,他們會投資意愿下降,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受挫;
結果工人們會發(fā)現(xiàn),公司的效益一年不如一年,自己的實際收入也在逐年減少,我將其稱作:一種規(guī)范的后發(fā)效應。上述分配性法律給英國工人帶來的總收益,是即時效應與后發(fā)效應之和,而且以后發(fā)效應為主。上述情況在英國20世紀的六、七十年代就發(fā)生過,當然,不是從公司利潤中拿一半,而是通過累進稅等方式,以使社會的再分配法案傾向于工人。由于這種分配法案對工人的利益反而不利,所以工人們轉而認為這一方案并不符合自己的利益,結果很多工人在20世紀80年代都沒有投工黨的票,而是投了保守黨的票。資本家的收益又得以提高,投資和決策管理的積極性得以上升,工人們的收益也獲得提高,從而是雙贏的結果。

  

  在一種特定社會博弈狀態(tài)下,其均衡點只有一個,當博弈各方都傾向于這個點時,博弈各方所選擇的方案就會趨于一致。當一個社會的互利性越來越強,人們對均衡點看得越來越清楚,各種政綱就會越趨于相同。在英美這兩百多年的歷史中,人們看到保守黨與工黨、共和黨與民主黨的政綱就在逐步縮小距離,這表現(xiàn)在關于政府的規(guī)模和職能、勞資關系、社會保障、環(huán)境保護等各個方面。這就好比一對夫妻,剛結婚時,在收入安排、作息時間、接待朋友、外出旅游、扶養(yǎng)孩子等等方面,會有很多爭執(zhí),會經歷一段時間的博弈和較量;
但只要雙方在總體上覺得誰也離不開誰,在總體上覺得在一起生活比分開好,他們就會在博弈一段時間后,在正反兩方面婚姻生活的實踐和體驗中,逐漸達成均衡。以前妻子對丈夫周六出去下棋而不能陪自己是深惡痛絕的,后來就心理平衡了,丈夫也因為妻子通情達理而在其他方面給妻子補償。妻子會進而允許丈夫在周六把棋友請回家來下棋,自己和同伴出去逛街。但如果達成了這個均衡點,不到萬不得已,雙方都不要去改變它、破壞它,否則又會有一段時間雙方都不得安生。

  

  因此,每個人為了自己意愿的滿足,就必須考慮對方意愿的滿足程度,因為那是自己意愿滿足的至關重要的條件;
可是如果多考慮了對方意愿,自己的意愿又會直接受影響。如何在這種復雜的平衡關系中把握住自己的最大利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是對每個現(xiàn)代人的最大考驗。一個人要想享受到現(xiàn)代文明的成果,就必須經受這樣的考驗,在這種考驗中更新自己的思維方式和社會觀念,深切意識到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一致性、相互需要性。

  

  不排除這種情況:在一個民主社會體中,有一個相對固定的少數(shù),他們在各個方面受到社會其他成員的打壓;
在美國歷史上,黑人、印第安人、西班牙裔人、亞洲人、殘疾人、同性戀者,等等,都曾經是、乃至現(xiàn)在還是這樣的少數(shù)群體。然而,在這一兩百年中,美國人在社會生活實踐中慢慢體察到,憑借人多就一昧欺負這些少數(shù)群體其實對自己弊大于利。剝奪黑人的一系列政治權利固然痛快,但會收獲一大堆來自黑人的社會矛盾、沖突、低建設行為;
對農民實施一系列歧視性政策固然很爽,但卻要消受來自農民兄弟的無數(shù)消極反彈。所以他們越來越承認這些少數(shù)群體的利益訴求,比如1964年通過公民權力法案,專門保障少數(shù)族裔的權益;
1968年國會通過印第安人權力法案,賦予印地安人一系列平等權利;
同性戀者的權益也在不斷提高,現(xiàn)在已經有一些地區(qū)賦予了他們結婚的權利。民主不等于平等,民主也不等于促進少數(shù)一方的利益;
可是,民主、平等、促進少數(shù)群體權益,是生長在互利性現(xiàn)實利益關系這同一塊土壤上的三棵大樹,她們三者之間有天然的親緣關系。

  

  波寧哥在《拉丁美洲民主的前景與挑戰(zhàn)》中這樣分析拉美的情況:雖然拉丁美洲的民主發(fā)展面臨很多挑戰(zhàn),有著發(fā)生社會混亂和威權回潮的可能,但整體來講不可能使民主斷裂。對民主本身和立基于私有財產的市場經濟的共識,已經變得足夠堅強,以抵抗可預見的未來的社會不安。意識形態(tài)的趨同過程,是造就民主新生力量的主要原因。底線是,選舉的失敗不再使失敗者覺得:他們的基本價值和利益將受到最后勝利者的政策所威脅(Beoninger,1997)。

  

  波寧哥的意思是:城鄉(xiāng)雙方、勞資雙方、白人黑人雙方、男女雙方,不會因為另一方通過民主程序獲勝,而使己方利益嚴重受損。每一組關系的雙方,都已十分明白雙方的利益休戚相關,都十分明白:一些規(guī)范對于雙方利益的共同提高是必要的、不能改變的。

  所以,由于民主是互利性國民達成共識的程序,這種互利性使得國民間形同手足,所以民主的總體目的,只能是促進每個國民的利益,這也是它的總體效應所在。

  

  我們在第一篇文章中說過“牽腳比賽”效應,它和互利性是一對孿生兄弟。如果一個社會體中的各群體生產生活水平差距很大,那么他們之間就不可能有很強的互利性,就像我國如果城鄉(xiāng)差別很大,對城鄉(xiāng)雙方的發(fā)展都不利;
如果各群體都想從與其他群體的互利性中獲利,就要有意識地縮小各群體間的差距,所以中國城市居民即使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去提高農民兄弟的生產生活水平。這樣,“牽腳比賽”效應意味著:城鄉(xiāng)差距、高收入和低收入者的差距、男女差距、地區(qū)差距,都不能很大,它和互利性是正相關關系,而互利性又和民主是正相關關系。

  

  當一個社會體的所有成員們都看清了他們間的關系,是以互利性為主導的,他們就會在進行民主決策時,既考慮自己的利益,也考慮他人的利益。戴蒙都羅斯在《南歐第三次民主浪潮的成功歷程》中說:以西班牙和葡萄牙為例,普世的價值、態(tài)度、行為實踐的盛行,反應了對世界和社會變遷持開放和共贏的觀念,這些觀念植根于以利益與市場為導向的現(xiàn)代條件,它們維系了一種文化,即對于社會和政治問題持包容性而非排他性的安排和解決方式:對于政治采取節(jié)制、調和的態(tài)度;
以及對于個體與群體的日常實踐、戰(zhàn)術和策略,采用協(xié)調、對話和妥協(xié)的邏輯。他的這番話當然不只是反映了南歐的情況,而是民主一般的情況。處在民主關系之中的人們,應該有這樣的心態(tài):對反對派和異議的寬容,對共同參與政治的人的信任,靈活性、節(jié)制、禮貌。牽腳比賽的雙方固然要決定誰先跨出一步,但必須都要考慮各自的意愿和利益。沒有上述心態(tài),就不能發(fā)展出和別人的民主關系,就不能享受和他人合作帶來的好處(Diamondouros,1997)。

  

  戴蒙德指出民主政治有三個悖論(Diamond,1996),第一個就是沖突與認同之間的緊張。民主是一種為權力競爭設計的制度,沒有競爭和沖突,就沒有民主政治?纯纯死锖托〔际驳母偁、連戰(zhàn)和陳水扁的沖突,什么亂七八糟的事情都能翻出來,什么亂七八糟的手段都能使出來。這樣就有一種危險,社會會變得緊張,會矛盾激化,會動蕩不安,會使所有成員都付出代價。所以戴蒙德說:民主需要沖突,但不能太多;
競爭是必要的,但必須在嚴格限定和一致接受的范圍內。分歧必須通過認同來節(jié)制。

  

  戰(zhàn)爭是一種競爭,球賽也是一種競爭。戰(zhàn)爭雙方基本沒有共同利益,所以雙方會無所不用其極;
球賽雙方則有很強的共同利益,各支球隊共同努力,使比賽激烈精采,把球市越做越大,這樣每個球員的收入都可以提高;
這就需要規(guī)則,在規(guī)則的基礎之上競爭。當然,有了規(guī)則,就會有勝方負方,勝方收入多負方收入少;
但沒有規(guī)則,雙方的收入都會嚴重下降。

  民主決不是戰(zhàn)爭雙方的規(guī)則,她相當于球賽雙方的規(guī)則。

  

  參考文獻:

  1.Marc F.Plattner, , from Foreign Affairs, Volume 77.No.2, Mrach/April 1998. Copyright © 1998 by Foreign Affairs .轉引自劉軍寧主編,《民主與民主化》,樊吉社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12月第一版。

  2.John Stuart Mill, , from three Essays by Mill. Copyri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3.John Rawls, , 64 N.Y.U.L.Rev.233 (1989).

  4.Edegardo Beoninger, , from Considerati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cies:Regional Challenges. Pp26~63. Copyright © 1997 by the Jone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the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 the Institute for National Policy Reseach. 轉引自劉軍寧主編,《民主與民主化》,樊吉社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12月第一版。240~242頁。

  5.P.Nikiforos.Diamondouros, , from Considerati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cies:Regional Challenges. pp3~25. Copyright © 1997 by the Jone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the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 the Institute for National Policy Reseach. 轉引自劉軍寧主編,《民主與民主化》,樊吉社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12月第一版。175~183頁。

  6.Larry Diamond, , from The Global Resurgence of Democracy, pp227~240. Copyright © 1996 by the Jone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and 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轉引自劉軍寧主編,《民主與民主化》,樊吉社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12月第一版。121~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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