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嘯鳴:孫志剛頭頂?shù)目謶秩栽谟问?/h1>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免除了農(nóng)民工頭頂?shù)目謶帧5沁@種恐懼卻轉移到了南都報管理層自己的頭頂。免于恐懼的權利,在目前是不存在的
孫志剛是一個農(nóng)民出身的大學生,在廣州打工期間,因為沒有隨身攜帶“暫住證”而被“收容遣送制度”吃掉。他未必一定會被吃掉,就像很多其他的民工走在廣州街頭也沒有全被吃掉一樣。他畢竟比較倒霉,成為了那一年中接近200個被這個制度吃掉的人中的一個。這令人感覺恐懼。這種令人恐懼的狀態(tài),卻成為了某些人的搖錢樹。假如民工們都不怕死,那么制造和利用這種恐懼就沒有意義,而遺憾的是:民工都不是特殊材料制造的,他們都怕死,而怕死的民工們養(yǎng)肥了某些人的欲望。
南都報也可以像其他報社一樣對這類的案件視而不見,畢竟,南都報社的員工和廣州其他報社的員工一樣,基本都會講廣州話,或者有一定的關系網(wǎng),不至于像孫志剛一樣被“錯抓,錯打”并致死。視而不見是安全的,而真實報道則會給報社帶來危險,因為真實報道打破了別人的飯碗,一定會遭到報復,這是常識。而南都報社報道SARS也點破了中國官僚制度中的“對上負責而不是對下負責”的漏洞,也必然會遭到嫉恨和報復,這也是常識。
報道孫志剛案件,受益人是所有的農(nóng)民工,他們因此免于在自己的國家“暫住”,免于暴力的恐懼,并且逐步地獲得國民待遇。真實報道SARS的肆虐,受益人則不僅僅是全體的中國人,而是完整意義上的“人類”。所有這些受益人都享受著南都報給我們帶來的“正”的外部性。外部性的意思就是“對旁觀者福利的影響”。但是,所有的旁觀者都是“免費”地享受這種正的外部性(福利),而承擔風險的則是南都報的管理層。
果然,風險兌現(xiàn)了,一年不到,南都報的管理層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果然,一年以后,浙江海寧就又出了個呂海翔案件,與孫志剛案件驚人地相似。
果然,海寧市政法委書記的開場白更令記者難忘:“瞎攪和什么?我知道你們是什么時候來的,什么時候下的飛機,知道你們都找了誰,我也知道你和另外兩個記者家是哪里的!
因此,我們不得不質疑:孫志剛頭頂?shù)目謶忠呀?jīng)完全消散嗎?
一、對“正義”的兩個判斷方法
地方政府查處南都報管理層,突出顯示的地方在于地方政府“正義”了一回。這難道是壞事嗎?奇怪的是這個“正義”卻引來了眾多的非議。難道這些非議是針對“正義”的嗎?顯然不是,而是針對借正義之名,行報復之實的行為。
我們可以進行簡單的判斷:既然是“正義”了一回,理應大張旗鼓地宣傳。實際上,如此“正義”的事情只允許大家知道,卻不允許深入報道,而且在著名的BBS上面將涉及此案的詞匯設為敏感詞匯,不期望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討論。怕什么呢?怕的就是越辯越清的“理”。
判斷的另一個方式是:到底有多少(同等條件的)貪污行賄之事被(同等條件地)揭露?或者倒過來,到底有多少(同等條件的)貪污、行賄之事(同等條件地)“沒有被”揭露?問題就在邏輯上清晰了起來:你不能僅僅針對南都報社顯示政府的“正義”呀。要顯示政府的正義,應該具有普遍性啊。所以我們建議:廣東政府應該再接再厲,用查處南都報社的“高標準、嚴要求”來查處其他的新聞媒體。當然,更應該用這個標準來查處廣東的其他事業(yè)單位,包括廣東的公檢法等事業(yè)單位。這樣才能有利于廣東的地方政府全面地豎立正義形象。
二、報社財產(chǎn)的性質
如果報社是一個私有企業(yè),那么他們做廣告的收入如何分配的問題與報社以外的人完全無關。但是,我國的報社屬于“事業(yè)單位”,并不適合用產(chǎn)權清晰的企業(yè)來類比。報社的資本來源都是政府的財政支出,政府的財政支出來源于公民的稅收。公民(老百姓)作為納稅人,才是報社最終意義上的主人。但是主人并沒有監(jiān)督報社的實權,這個權利被政府強制“代理”了。
所以我認為,盛洪先生提出一個“法人財產(chǎn)”的概念,至少可以幫助區(qū)分“上級”管理者的管理是否越界的問題,F(xiàn)在爭論的焦點在于:這58萬元獎金到底屬于“誰”?獎金顯然來自利潤,南都報社因為敢于講真話,得到讀者的廣泛認同,因此廣告收入很高。因此報社利潤較高,這是完全合理的。
報社如果沒有完成利潤指標卻偷偷分配利潤,那當然屬于政府這個代理人(上級)管理的范疇,因為這樣就侵犯了“上級”的利益。如果完成了上繳額度以后的部分用于分配,當然屬于“法人財產(chǎn)”的范疇,這種法人財產(chǎn)的分配權如果原先已經(jīng)有了約定,而報社違反約定,可以找報社“違約”的麻煩,如果原先沒有約定,象現(xiàn)在這樣用所謂的“公產(chǎn)”和“私產(chǎn)”來界定它的性質的人顯然屬于強詞奪理。真正應該揪住不放的是:這筆獎金是否已經(jīng)納稅。當然,同理,其他事業(yè)單位的獎金也存在一個是否依法納稅的問題。
檢察院揪住獎金問題不放,是很奇怪的事情。因為報社廣告部五個人“以外的人”是不會對這筆獎金眼紅的。因為即使上繳了國庫,其他人也分不到一分錢。在獎金上受損的人是報社廣告部的五名職工。對于檢察院和法院而言,不過屬于“民不告,官不理”的范圍。這五個人對這筆獎金的分配如果沒意見,其他人屬于狗拿耗子,多管閑事。地方政府如果真要從制度上修補這個巨大的漏洞,應該讓報社等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參與分配制度的民主監(jiān)督。因為我們相信:這類問題在其他事業(yè)單位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如果只是揪住南都報不放,卻不檢查其他事業(yè)單位的這類問題,人們就可以推理: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那部分“財產(chǎn)”的支配權的問題,而是對那部分“人”的支配權的問題。同理,也不是那個行為是否“行賄”的問題,而是在潛規(guī)則下,允許哪些人行賄,而不允許哪些人行賄的“資格”問題。整天揭短的人當然沒有行賄的資格,當然會受到“嚴懲”。
三、政府和報社:誰監(jiān)督誰?監(jiān)督的理由
報社監(jiān)督政府,是因為政府掌握的權力存在著損公肥私的機會,特別是中國的政府還是一個正在建設政治文明的政府,他現(xiàn)在實際上壟斷著大量的盈利性的資源,更容易滋生腐敗。如果缺乏監(jiān)督,那么很容易因為腐敗而失去執(zhí)政的基礎。孫志剛案件就是一個典型,受害人是民工們,他們?nèi)绻淮×耍偷贸汕先f地花錢“贖人”。而受益人則從上到下在政府部門內(nèi)部構成了一個利益鏈條。
報社對政府的有效監(jiān)督(真實報道孫志剛案件等)的受益人是公眾,雖然公眾們大多數(shù)屬于“旁觀者”,但是沒有哪個旁觀者敢于說自己就一定不會享受孫志剛一般被打死的待遇。所以公眾對這種有效監(jiān)督所帶來的正外部性(福利)是非常在意的。而受害人卻是廣東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因為他們的利益鏈條被切斷了,所以他們非常惱火。
政府監(jiān)督報社,是因為報社也掌握著損公肥私的權力,比如傳播虛假信息,刊登虛假廣告等牟利行為。地方政府作為公民的代理人,既對報社行使所有者的職能,又對報社行使監(jiān)督職能,以防止報社利用權力損公肥私。但是,本次政府對報社的監(jiān)督卻不是防止報社的損公肥私的行為,而最多算是“損私肥私”行為。因為這58萬元屬于獎金的范疇,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款。也就是說:即使這58萬元被“貪污”了,咱們老百姓卻沒有任何損失。真正的受損之人是廣告部的那五個人而已。
所以:報社監(jiān)督政府,贏得了老百姓以及知識分子的喝彩;
而地方政府監(jiān)督報社卻贏得了喝倒彩。正所謂“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四、政府和報社:不同的監(jiān)督方式和結果
報社在當?shù),屬于“下級”。中國的官僚制度的是非常典型的“對上負責”而不是對下負責的制度。所以,南都報屢次三番地觸動了當?shù)卣賳T中某些人的利益,這很容易會被當?shù)卣闯蓪ι稀安弧必撠煹男袨。按照中國官場潛?guī)則,這屬于典型的“吃里扒外”,如果不得到有效扼制,豈非國將不國了?是什么罪名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他們這些“吃里扒外者”一定要得到處罰。所以,這種所謂的罪名跟“正義”完全無關,所以才會出現(xiàn)政府認為自己做了件充滿正義的事情,但是又到處刪除人們對這個“正義”的質疑。
誰監(jiān)督誰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本次南都報監(jiān)督地方政府(真實報道孫志剛案件等)是典型的“對事不對人”。因為這樣的事件受害者首先是孫志剛們,其次是政府的誠信形象。報道的結果是中國的法律制度得到改善。收益者首先是是全國的潛在的孫志剛們,他們因此不用再擔心被“收容遣送”了。最終的收益者是政府的誠信形象。
但是,南都報受到地方政府的打擊,卻是明顯的“對人不對事”。是因為這幾個人得罪了地方政府中綁在利益鏈條上的某些人。使得他們原先利用罪惡的“收容遣送制度”中飽私囊的機制被切斷,這些人為此對南都報管理層恨之入骨是合情合理的推斷。而且他們掌握著權力,擁有報復的資源。
五、簡單總結
1、如果地方政府查處報社真是出于“正義”,那么我們希望看到這種高標準也同時實用于廣東的其他事業(yè)單位。
2、如果地方政府如果真要從制度上修補這個巨大的漏洞,應該以此案為契機,讓報社以及公檢法等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參與分配制度的民主監(jiān)督。
3、如果政府愿意真誠接受輿論監(jiān)督,那么就應該讓報社等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化改革,因為象現(xiàn)在這樣,報社監(jiān)督政府就等于是雇員監(jiān)督老板,是非?尚Φ募俦O(jiān)督。
4、如果政府愿意真誠接受輿論監(jiān)督,那么就必須與報社脫離“上下級”關系,因為兒子監(jiān)督老子的事情是為專制思維所不容忍的。
南都報給孫志剛伸了冤,中央政府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就免除了農(nóng)民工頭頂?shù)目謶,但是這種恐懼卻轉移到了南都報管理層自己的頭頂,雖然用的是“行賄受賄”的罪名。南都報社管理層受到的懲罰說明,中國的權力是不被約束的權力,誰想監(jiān)督權力就會落到象南都報社管理層一樣的下場。所以,這種免于恐懼的權利,在中國是不存在的。
咱們就這樣看著權力胡作非為而沉默吧,我們本來就是“旁觀者”,我們可以等別人沖鋒在前,我們就可以享受在后。只要我們都沉默,那么我們成為孫志剛、成為程益中、成為呂海翔、成為張志新的可能性并不會立刻出現(xiàn)。
20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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