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漁:乞討權利無須法律來證明
發(fā)布時間:2020-05-20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老實說,沒有多少人喜歡在城市的鬧市區(qū)見到乞丐,更不喜歡被乞丐糾纏著討錢。但是,政府是否可以動用行政力量清理、驅趕乞丐,禁止他們行乞,卻是一個與感情、喜好不同的法理問題。
最近關于這個問題的熱烈討論和激烈爭論(相關評論見近日本版),大都是在法律層面上進行,有一些觀點已經超出了行乞這個具體問題,涉及到對于“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權利”這類更根本問題的理解。這種更高層次的問題也值得注意和討論,因為如果某種不妥當?shù)姆ɡ碛^被大家認可,其不良后果會遠遠超出行乞的問題。
比如,某學者的下列觀點,在我看來就是有悖法理精神,站不住腳的。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這位學者說:“嚴格地說,乞討行為從來都不是一種被社會道德或國家法律所倡導的行為。行乞權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中找不到其相應的根據!彼認為,乞討的權利并沒有成為我國法律制度所保護的一項權利。就人們對它的長期默認態(tài)度來看,它在本質上已成為一項習慣權利,或說是一種法外權利。法外權利不是為國家所保護的權利,也沒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做它實現(xiàn)的條件或保障。
上述看法涉及到一個有關法律和權利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人們只能做法律明文規(guī)定允許做的事,還是可以做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事?
為了表述周全,可以補充說,還要包括可從法律條文中推論出來的情況。另外,人們不是在法律意義上,而是在道德意義上,也不能做不道德的事,但這是另一個問題。
任何有現(xiàn)代法律意識的人都知道,“法無明令禁止之事不為罪過”,因此,政府無權禁止、干涉這類行為。如果人們只能做法律載明可以做的事,那么很可能陷入動輒得咎的境地,因為憲法和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相當有限,而人的活動的可能性是無限的。
也許有人要問,那么憲法和法律為什么要明確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財產、言論、集會、結社等項權利呢?理由很簡單,這些權利最基本、最重要,值得作為示例列舉出來。但這決不意味著,沒有列舉的權利就不是合法權利。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能被理解和解釋為對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的否定或輕視。
在上世紀50至70年代,尤其是在“文革”時期,常常發(fā)生這樣的事:執(zhí)法機構抓了某人,指控人家犯法,要人家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不言而喻,人的行為有萬千種,指望法律中一定會載明自己做的這件事合法,實在是奢望。其實,恰恰是執(zhí)法人員有責任證明自己抓人合法,普通公民沒有義務證明自己不違法。
那是在無法無天的年月發(fā)生的舉證倒置的情況,我們早就應該告別那種錯誤的觀念和做法了。我們應該自問:如果我們的權利只是來自立法機關寫明的條文,我們能有多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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