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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光:質疑勞教和收審

發(fā)布時間:2020-05-19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有這樣一條消息:有一些中國公民在美國被警方長期拘禁達三年之久,大部分人一直被強迫從事生產性勞動,但美國警方拒絕將這些中國公民交由法院審判,理由是這些中國人只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有些人雖未發(fā)現犯罪事實但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長期審查,按照刑事法律這些中國人將得不到任何處罰,于是警方堅持不經司法程序而扣押他們。按照美國警方的規(guī)定,上述拘禁行為只針對中國大陸公民,對其他國籍人(含無國籍人)或中國香港、澳門、臺灣人則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聽到這樣的消息,作為一個大陸中國人,我們會有怎樣的心情,會用什么樣的詞句去評價美國的作法呢?

  

  幸而這條消息不是真的,否則一定會傷害我們的民族感情、激起我們的愛國義憤。這樣公開的歧視性的限制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作法并不是外國政府所為,只是我們的內政而已。中國的勞動教養(yǎng)制度和收容審查制度就是專門針對那些涉嫌犯有“不夠刑事處分的”罪錯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中國大陸公民的強制措施,從五十年代實行至今。

  

  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依據是1957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1979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補充規(guī)定》,是為了教育改造那些“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或“拒絕勞動”、“無理取鬧”的人的,1982年公安部頒布《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試行至今;
收容審查制度從一九六一年起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先后在各地實行,沒有明文法律依據,甚至連“試行辦法”也沒有一個,主要是對付那些有犯罪嫌疑但無充分證據、放了又可能對社會有危害的人的,收容審查制度很受政法系統(tǒng)歡迎,其好處是大大擴展了執(zhí)法機關的權力,使其有幾乎不受證據限制的抓捕權和幾乎不受時間限制的偵查權,有利于 “絕不放過一個可疑份子”的刑事政策,所以不僅大中城市甚至很多廠礦企業(yè)都仍然保留有收容審查場所。根據公安部公通字(1992)64號文件《公安部關于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yǎng)的通知》,之所以不得對境外人員實行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yǎng)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在辦理境外人員違法犯罪案件中嚴格依法辦事”,可見公安部確切地知道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yǎng)這兩項制度與“嚴格依法辦事”是有距離的,但這個《通知》的言外之意似乎是說,對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要“嚴格依法辦事”(否則會使外國反華勢力有借口以人權為理由干涉中國內政),但對于生于中國長于中國的中國大陸公民就沒有必要“嚴格依法辦事”了。且慢指責美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搞雙重標準,中國政府在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yǎng)問題上不也在搞雙重標準嗎,而且我們的雙重標準是明確的公開的理直氣壯的把不公正對準自己的國民的!

  

  用這種剝奪或限制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的方法對待罪不當罰或僅僅是有重大嫌疑的公民,即使完全可以規(guī)避有關國際公約的約束,即使沒有國外的人權組織的批評,僅從依法治國的角度,從維護中國公民基本人權的角度,僅僅以中國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為標準,是否妥當,也大有問題、值得考慮!稇椃ā芬(guī)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薄敖狗欠ň薪鸵云渌椒ǚ欠▌儕Z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000年7月1日起實行的《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犯罪和刑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立法來規(guī)范,《立法法》第九條規(guī)定上述的事項不可以授權國務院去制訂行政法規(guī),那么當然,公安部的部門規(guī)章更不能代替法律來行使。勞動教養(yǎng)和收容審查不是刑罰的一種、也不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從字面上理解似乎與《憲法》、《立法法》或《刑事訴訟法》無沖突,但這只是在從字面上規(guī)避憲法和法律,如果把抓人叫著收容、把拘押叫著教養(yǎng)就可以不再需要司法程序的話,那么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改個名字再發(fā)布一條試行辦法,檢察院和法院也就可以撤銷了!沒有人能否認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yǎng)確實包含了拘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它并不是如強制拆除、查封那樣的普通行政強制,依法應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僅憑國務院或公安部的規(guī)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根據《憲法》和《立法法》,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發(fā)問:既然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yǎng)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規(guī)范,既然在《立法法》實行之前沒有制訂《收容審查法》和《勞動教養(yǎng)法》,那么在《立法法》實行之日,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yǎng)是否就應該同時被依法明令廢止?

  

  誠然,常常會有因各種原因而放縱犯罪的情形,但這并不構成違法行政的理由,按照近代以來的國家觀念,嚴苛暴政之害遠甚于寬容放縱之害。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欣喜地看到許多不合理的制度已經發(fā)生重大變化,首先是限制農民經濟自由的人民公社制度沒有了,限制公民和非公有制企業(yè)投資經營自由的經濟制度正在發(fā)生巨大而深刻的變革,近幾年來,不僅經濟制度,許多具有政治和社會意義的制度變革也在不斷地推進,比如限制公民城鄉(xiāng)間遷移自由和就業(yè)自由的戶口管制制度正在悄然松動。但是,比人們的政治、經濟自由更為基本的人身自由,應該得到更優(yōu)先、更充分、更切實的法律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在五十年代末期的特殊國情下形成的收容審查制度和勞動教養(yǎng)制度,也確實到了應該廢止的時候了。

  

  在中國的傳統(tǒng)里,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泛刑法化有悠久的歷史。父親用棍棒教育兒子、先生用戒尺教訓學生,縣官刑訊子民、軍官禁閉士兵、皇帝廷杖少說也是省部一級的大臣,都是習慣性地運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來治家治學治縣治軍治天下的。直到今天,當我們的政府公務員文明執(zhí)法受到阻礙時很容易滑向暴力施政,只有對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可能搞雙重標準,比如在農村搞計劃生育的干部可以抓人拆房強制結扎,收三提五統(tǒng)的干部可以讓派出所助陣強取硬奪,比如城管干部可以把小攤販砸得雞飛蛋打、趕得狼奔鼠竄,查暫住證的干警可以把外地人關到院子里罰站罰跪,如此行政、如此執(zhí)法,在偌大的中國仍然司空見慣,普通得連構成“丑聞”也不夠格,沒人敢問是誰給干部們這樣的權力,而他們自己按照幾千年的慣性思維大概會覺得既然自己是執(zhí)法者使用一點“專政工具”乃天經地義。在這樣的傳統(tǒng)和現實之下,必須更加嚴格地用法律來規(guī)范“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如果要讓政府公務員不暴力行政,首先需要政府確保在公民不違反刑事法律的情況下不得動用暴力工具,國務院、公安部不為暴力行政開方便之門。如果國務院自認為公安部可以擁有不經檢察和司法而拘禁關押大陸公民之權,那么每一級的政府部門包括村長支書也都可以給自己“設定”一兩項對所轄區(qū)公民的暴力執(zhí)法權,這不也是上下同心、與中央保持一致嗎?

  

  毫無疑問,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yǎng)與現代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是對無罪之人任意擅斷、隨意處罰、野蠻對待的不公正行為,這兩項制度早已不符合文明社會的人權標準,不能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與“三個代表”思想相違背的。所以,依法廢除這兩項制度不僅是尊重人權、尊重法制的要求,也是“三個代表”思想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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