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能否真正警醒官員?_官員問責制論文
發(fā)布時間:2020-03-22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編者按: 今年9月以來,由于接連發(fā)生了山西省尾礦庫潰壩事故和河北三鹿嬰幼兒奶粉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惡性事件,包括山西省省長、國家質檢總局局長、石家莊市市長等數十位政府高官引咎辭職,一場自上而下的“官員問責”風暴再次席卷中國。
中國的官員問責制始于2003年“非典”期間,自此之后,一些震動社會的重大事故或重大公共危機事件均有國家部委與地方高官被問責辭職或被查處,這充分顯示出中央取信于民的決心和責任政府的姿態(tài)。
實行官員問責制度,是中國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不問責,就難以真正整肅吏治,也難以落實執(zhí)政為民、權為民用的理念。而已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的官員問責制度將對那些坐而論道、疏于管理的“太平官”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沖擊他們的太平“官念”。
目前,社會各界如何看待官員問責制?它有無繼續(xù)改進之處?對此,本刊記者專訪了幾位官員、專家,現將他們的看法一一陳列,供讀者思考。
中國報道:目前政府內部尚存在權責不明確的現象,這是否會使官員問責制實行的效果打折扣?
這主要是因為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人治治國,而不是法制治國。人治治國基本上是出臺紅頭文件或是頒布告示,在具體落實當中,很難把一個責任通過法規(guī)規(guī)范或法制的形式落實到每―個具體的層面。因為過去都沒有―個法制上的明確的權責規(guī)定,都是“捆綁式”抓,一旦出問題,就找不到具體的責任人,而且哪一級干部應該擔當多大的責任,都沒有―個明確的規(guī)定,全憑著上級黨政機關來界定,誰應該抓,誰應該辭職。這種權責不明與問責制出現矛盾的現象,在目前的階段上也是很難免的。這反映出我國依法治國進程中的粗放型發(fā)展問題,我們應該把依法治國的進程轉入科學發(fā)展――誰應當負責任,應當負責任到什么程度,有一個量化、一個具體的規(guī)范。
中國報道:目前要完善官員問責制,還需要從哪些方面著手?
我想是從三個方面去完善:第一個方面是加強學習,提高各級黨政機關官員的基本法制素質。中國是一個以指導思想來治國的國度,這就與西方有根本性的不同。官員通過對黨的理論的學習,對基本的黨內黨紀條規(guī)和國家法規(guī)的基本認識和了解,使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有―個整體的提高。
第二個方面,法制化進程應走向科學發(fā)展的軌道。就是說,權責和基本規(guī)范要細致化、科學化,乃至量化,要落實到具體的負責人身上去。
第三個方面,在共產黨的執(zhí)政過程中,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不能疏忽,而且,應該看怎樣落實到日常工作當中去。應更加接近實際、更加合理、更加堅決,這是我們應當要做的基本工作。
人們總是批評政府缺乏問責機制,其實問責機制―直都有,只不過專揀軟柿子捏而已。
當下,高一級政府自上而下地啟動調查與懲罰程序幾乎是唯一的問責機制。比如,縣級官員管轄范圍內出現問題,要由市級政府來問責;某個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由其所屬的行政首長來問責。問責總是問向基層、底層、下級官員,官越高,就越不容易被問責。
這是因為現實中權力基本是自上而下授予的。更重要的是,按照目前的政績考核辦法,市級官員的政績等于下屬各縣官員政績之綜合,承認下屬犯了錯誤,等于在自己的政績考核表上減去一分,所以,市級甚至省級官員都會努力保護出問題的縣級官員,哪怕他們沒有私人關系。于是,隱瞞下屬的問題成了現行體制下各級官員的本能選擇。在這種點兄下,為了應付更高層級的政府和輿論,承擔問責責任的政府通常會拋出一些最底層的官員進行“嚴肅查處”。
這樣的問責制當然不可能問到真正的責任者,問責總是指向基層、底層的下級官員,只會激勵他們不惜一切代價地升官:官越高,就越不容易被問責。正是這樣一套不對稱的責任承擔初制,生成了官場不負責任的文化。出了問題之后,沒有人會主動辭職,因為出問題的官員確信上級會保自己;自己主動辭職,等于自己在上級的政績考核表上減了一半給上級難堪,自己也永無翻身之日了。
在這樣自上而下的權力體系中,問責機制必然向下偏離靶心,專揀軟柿子捏。而政治理論及相關國家的經驗已經證明,有效的問責制只能形成于各級政府及其官員直接或間接對民眾負責的政治架構中。在這種體制中,民眾基于自己的權利、利益,有足夠動力向官員問責,問責才能問到真正的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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