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維權路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受理案件的就是指揮拆遷的 面對那些無法無天的拆遷,公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不敢說像德國磨坊主,至少像秋菊一樣能有地方討個說法。 你會發(fā)現(xiàn)冠冕堂皇的仲裁機制往往形同虛設。按照北京市的細則規(guī)定,房地局是劃撥土地的行政機關,如果你對房地局的指令不服,怎么辦?你可以要求政府仲裁,仲裁機關是誰?還是房地局,老百姓所面對的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如果起訴,法院最常見的情況是不受理、不立案,偶爾受理也是規(guī)律性的判被拆遷入敗訴,甚至受理案件的法官就是指揮拆遷的法官,如果上訴,結論無一例外全部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僅1995年至1999年間,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依照違反《行政訴訟法》的《京高法 106號文件》中“不受理原則”和“支持行政”的審判原則,有3000多戶居民訴訟權被剝奪,甚至既不立案也不給裁定書,比如,2000年被評為“北京市政法工作先進單位”的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在1999年對于駱淇椿、風曉年等10357名公民的聯(lián)名行政訴訟案件,在法定的7天限期內拒絕答復,也不給裁定書,至今還拖著。而數(shù)百起破例被受理的訴訟一律敗訴。訴至檢察院,一律“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駁回通知書連文號都沒有,章都蓋得模糊不清、難于辨認。
更有甚者,前面提到的北京市高級法院1995年制定的《京高法106號文件》中令人瞠目結舌地規(guī)定:“因以下拆遷事由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對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有關區(qū)域性建設決定(土地批租的行政許可)不服,提出訴訟的;2)對人民政府因被拆遷入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裁決確定的期限內拆遷作出的責令被拆遷入限期拆遷和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決定不服提出訴訟的;3)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作出的拆遷公告不服,提出訴訟的;4)拆遷入與被拆遷入就有關安置、補償、回遷等問題達成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雙方違約產(chǎn)生的糾紛,提出訴訟的,因通知當事人按民事程序解決,當事人堅持起訴的,不予受理。” 據(jù)了解,這份文件原為內部文件,是一些有正義感的法官把它透露給當事人,“這就是我們的內部硬性規(guī)定,我們是沒有辦法!
被拆遷戶無助地發(fā)現(xiàn),開發(fā)商其實和政府是“一家”,比如北京市金融街建設開發(fā)公司的主管單位就是西城區(qū)計金委。類似的開發(fā)公司還有很多,比如新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主管單位是市政府房改辦公室;朝陽區(qū)房地產(chǎn)經(jīng)營開發(fā)公司主管單位是朝陽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這樣的名單可以開列上百家……幾乎無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紅火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總經(jīng)理就是政府派出的,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他們對于居民房屋的估價,裁決,強拆指令,幾乎毫不掩飾地偏袒開發(fā)商。
至于不少法官也明日張膽地為違法行為保駕護航。提到一個現(xiàn)任西城區(qū)法院副院長的名字,很多拆遷戶都會怒發(fā)沖冠。就是他指揮幾名人民法官,代表開發(fā)商和被拆遷戶談判,并親自指揮多起拆遷。后來人們才得知這位人民法院的院長,居然兼任金融街建設開發(fā)公司拆遷公司經(jīng)理。
這一信息披露的過程頗有幾分戲劇性,一個和該院長打過交道的被拆遷戶,本想了解金融街開發(fā)公司把自己房子拆了以后蓋的商品樓售價,于是扮作購房者去開發(fā)公司銷售部打聽,無意間瞥見墻上貼著一張金融街開發(fā)公司內部的聯(lián)系電話表,其中拆遷公司經(jīng)理赫然寫著該院長的名字。這個人一開始擔心是不是同名同姓呀,就把經(jīng)理辦公室號碼記了下來,回家后打了過去,問:“喂,是法院的x院長么?”對方回答:“對,你是誰呀?”后來群眾向法院提出質詢,該法院行政庭庭長對被拆遷的老百姓解釋:“×院長是組織派去的,工資還由法院發(fā),在金融街公司只拿獎金!边@就是在缺乏制約和監(jiān)督的情況下公權被異化的現(xiàn)實。
并非每個政府機關的干部都是鐵石心腸,199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一位有同情心的負責人對訴訟代表說:“有行政干預,我們也沒有辦法,不予立案,你們還是找中央申訴吧!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有位行政審判庭負責人私下安慰上訴群眾“我們沒有辦法,只能判你們敗訴,將來會一起平反!痹骖櫲鹪V西城區(qū)房地產(chǎn)管理局,于1996年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遞交材料,3年沒音訊,到了1999年,原告多次去查詢申訴結果,并又遞交了一份材料,最后西城區(qū)檢察院約去談話,民事行政監(jiān)察科一位檢察官坦白告訴他:“此案只有兩條路,一是息訴,二是駁回,我勸你還是息訴吧!――這兩年這種案子數(shù)不勝數(shù),沒有一件我們抗訴了,也不可能抗訴――你說公檢法都偏袒行政,這也沒有辦法,拿我們檢察院來說吧,我們的開支誰給?還不是政府,吃人家的,不向著人家能成么?這個道理你得想開。”而上訴人賈則戍則有這樣的經(jīng)歷,1999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位審判長一臉歉疚地對他說:“你們在一審法院的材料我都看過了,法律都對,但沒有辦法,還是現(xiàn)實一些吧。老賈,我這么判,你也別怪我,上級就這么定的,我如果按法律來判,我這一把年紀就得下崗,老哥,沒辦法,對不住了!边@些有人情味的語言就是訴訟者們在北京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所能感受到的最大溫暖了。
在公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屬未依法變更、土地使用權不給補償、拆遷費被侵吞的情況下,西城區(qū)的某些政府部門,不履行保護公民的義務,反而成立強制拆遷指揮部,動用防暴警察、公安、法警,強制性剝奪公民財產(chǎn)權。如果你目睹那些居民男女老少手持《憲法》、揮舞國旗的身影;聽見他們喊著“人民警察不打人民”,“堅決維護三個代表”的口號被押上警車;看見他們流淚的、通紅的雙眼,無助的、噴火的目光,任何有良知的人都難以無動于衷。所以每個強制拆遷現(xiàn)場,總是全面封鎖,驅散圍觀群眾,特別不許拍照,如果有人照相,警察就會沖上去,扯出膠卷,這樣的行為也說明他們的羞恥之心尚未完全泯滅。
相互推諉、官官相護使得矛盾激化,與公民含著眼淚的克制相比,很多政府、法院干部、公安言行是非!斑^激”的,這些在駱淇椿、鳳曉年等人的萬人訴訟集團申訴材料中都有列舉。
一個艱難的抉擇
據(jù)被拆遷居民回憶,早在90年代初拆遷熱剛剛開始的時候,那時拆遷幾乎沒有阻力,法官公安大搖大擺地代表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上門給居民下通牒,在身份上毫無顧忌。根本用不著“棒子隊”,很多老居民吃過反右和“文革”的苦頭,知道人民民主專政的威力,見到戴大蓋帽頂著國徽的人來談判,自然是代表國家代表法律,除了“顧全大局”沒有別的選擇,哪還敢提什么條件,一看到公告乖乖就搬走了,很多干部都感慨:“多好的人民啊!”
隨著被拆遷居民越來越多,有些人比較敢于懷疑,覺得這樣好像不對勁呀。從竊竊私語、小聲嘀咕,到相互交流,最后組織起來研究法律,突然恍然大悟地發(fā)現(xiàn)一個事實,原來某些國家干部、法官、公安,光天化日下以國家和法律的名義所作所為居然是違法的!一個人的覺醒就可以帶動一批人,居民們再也不愿意做任人宰割的羔羊了。找政府沒用就找法院,找法院沒用就找市人大,找市人大還沒用就找全國人大和中紀委,以高度的克制,采用非暴力不合作的態(tài)度,日復一日地反映問題。
這造成了一方面巨額利潤吸引更多的政府部門參與“危改”和“強制拆遷”,另一方面他們遇到的阻力也越來越大,他們所面對的已不是過去弱小無依的一家一戶,而是在道義情感上相互支援的自發(fā)群體。據(jù)西城區(qū)法院一名未參加拆遷的法官介紹,早在1994年到金融街建設開發(fā)公司參與拆遷的法官,除了獎金住房等好處以外,年底分紅可得到“一輛夏利轎車的錢” (當時大約8~9萬),到1995年只能分到“一輛面包車的錢”了(大約5萬)。
更重要的是,這一問題也逐步引起了中央重視,中紀委第四次會議公報中把房地產(chǎn)開發(fā)、土地批租兩個領域列入反腐敗斗爭的重要任務。2003年國務院作出《關于認真做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緊急通知》,指出各級地方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補償金額,并實行相應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并作出《關于暫停審批各類開發(fā)區(qū)的緊急通知》;國土資源部發(fā)布“封殺令”:“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一律不報批用地,建設部發(fā)出《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加強對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監(jiān)管,建設部領導做出指示:“房地產(chǎn)和拆遷腐敗必須嚴格查處”;北京市政府也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2003年9月2日終于頒布了王岐山親筆簽署的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號令,依法糾正了回避公民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北京市實施細則》,明確在第8條規(guī)定“轉讓房屋時,該房屋占用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同時轉讓”。
盡管這些決議是否落到實處還有待觀察,但至少從中央的明確表態(tài)而言,在城市拆遷領域的尋租之門正在一點點被堵住。在這種輿論氛圍下,強制拆遷至少不能如過去那樣無所顧忌。而在拆遷問題上公民權利每進一步,政府的權力就得退一步。
北京在拆遷補償問題上已經(jīng)做了一些讓步,關于私房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從原先毫不承認,到終于承認私房居民擁有土地使用權。不過有些官員仍然玩丁一個花招,首先是低估土地使用權價值,比如一塊土地使用權市場拍賣每平方米是2.5萬元,對居民采用所謂北京市的“基準地價”,從原先一分不給到現(xiàn)在一平方米給六七千。其次是在實際操作中把土地使用權偷換為“房屋土地使用權”,也就是把居民擁有的院落和附屬設施土地面積統(tǒng)統(tǒng)不考慮,這是明顯的和國務院305號令第24條“在房產(chǎn)評估時,不但要考慮房屋本身占用土地,還要考慮被拆遷人擁有的院落及擁有的附屬設施,如一個四合院的價值與沒有院落但擁有同樣建筑面積的房屋的補償肯定是不一樣的”的內容唱對臺戲。
即使這樣吹著口哨給自己壯膽,曾經(jīng)胡亂指揮拆遷的政府干部仍然處在進退兩難的境地。在鬧市口大街就可以看見這樣一塊很典型的土地,原先這里有 1300戶居民多數(shù)被分批強制拆遷了,現(xiàn)在這里幾乎夷為平地,在一片瓦礫狼藉中還有孤零零的幾間四合院,住著最后 10家頑強的“釘子戶”。他們經(jīng)歷過政府干部上門恐嚇、威脅、半夜不明身份的人人室毆打,都挺了下來。而西城區(qū)政府早在他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還沒有辦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手續(xù),就將他們的土地使用權非法拍賣給一家開發(fā)公司,每平方米2.3萬余元。他們之所以現(xiàn)在還沒被強制拆遷,有個原因是其中最大的一問宅子是民國24年中山艦艦長趙梯昆建的私宅,很有文物價值,房主老爺子在臺灣是老國民黨,其后人趙志誠也是民革黨員,屬統(tǒng)戰(zhàn)對象?紤]到對外影響,不能太過分。區(qū)政府原來打算先把周圍房子拆光,等生米做成熟飯,再讓他們接受既成事實,就這樣幾戶人家堅持了下來。誰料非典以后,輿論環(huán)境漸漸開放,特別是在中央三令五申下,眼前還需要觀望風頭,如果再像過去一樣采用公安、防暴警察去鎮(zhèn)壓,恐十白要冒很大的輿論風險。
所以出現(xiàn)了一種騎虎難下的尷尬局面,一方面要強拆,難度很大。不拆就得談判,如果對這10戶依法補償?shù)脑,其?1000多戶居民已被強制拆遷了,現(xiàn)在還住在被“合理安置”的郊外住宅里,當時他們在威逼下簽署的屈辱的拆遷安置合同,在法律上屆于無效合同,他們不會答應。也就是說只要給一戶人依法補償,就會產(chǎn)生滾雪球一樣的連鎖反應。而拍賣所得的資金眼下可能已經(jīng)不知在哪了,這個窟窿如何補上?更讓一些官員半夜都要做噩夢的是,一旦任何一個案例經(jīng)過司法獨立審判,當年政府的違法行為被翻案,在整個城市就會引發(fā)雪崩般的反應。所以可以說,當前拆遷中,開發(fā)商、政府和公民之間,已進入“戰(zhàn)略相持”階段。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最近幾年,這些早已賺了大錢的開發(fā)公司,紛紛與政府名義,上脫鉤或者“轉制”,當年的國家干部搖身一遍成了股東、董事。資金被以成立合資公司投資高科技產(chǎn)業(yè)的名義轉移,這些借助行政權力完成的原始積累,如今已漂白,權力的租金堂而皇之地裝入了口袋,另外尚未漂白的一部分早已流向不明,據(jù)說不少人現(xiàn)在口袋里揣著長期簽證,隨時可以外逃。這些腐敗行為都是以“集體決定”的名義產(chǎn)生的,而抽象的“集體”是無法承擔責任的,若干年后某些貪婪腐敗分子,會成為在公園里打太極拳,養(yǎng)花遛鳥和藹可親的退休老干部,他們的子女早已移居海外,他們身上嗅不出一絲腐敗氣息,而那些腐敗的惡果,最終由誰來買單?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這一法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眹@京城拆遷,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傷害,在強拆過程中血案甚多。這些欠賬拖得越久,利息就越是高昂。更重要的是,國家信用在其中受到了難以彌補的損傷。
所以最初記者開始對拆遷進行采訪時,主要感到的是一種憤怒,痛恨那些掌握公共權力的人貪贓枉法,欺虐無辜百姓。隨著進一步深入事實,記者感到的是種憂慮,不僅是為老百姓的境遇,更是為政府的信用和前途。在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的起飛階段,因著法治的不完善,一些地方侵害公民權益的事實肯定已難以徹底挽回,這留給中央政府一個艱難卻又必須的抉擇。
自然,有關方面可以繼續(xù)剝奪這部分公民的合法權益,并月.不允許他們上訪、游行,同時大力宣傳城市建沒成就,把敢于替拆遷戶說話的人以種種罪名抓起來,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隨著時間流逝讓人們遺忘。但這種做法系明顯逆現(xiàn)代政治文明而動,與“三個代表”主要思想相背離,而且也太低估了覺醒的公民智慧。
第二種做法,先維持穩(wěn)定,盡可能拖延時間,在這部分公民近乎絕望的時候,給予少量安慰性補償,同時推出個別團伙,讓他們承擔罪責,重處以平民憤。但這種不徹底的做法,反而會在一定時期內鼓勵更多的腐敗行為。
第三種做法,當機立斷采取措施,在制度源頭上制止類似行為風頭過后死灰復燃,并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防止腐敗分子進一步攜款外逃,同時進行清查,向被拆遷群眾公示賬目,借助群眾眼睛揪出腐敗分子及其在政府的代理人,對于無法追回的損失,政府挺身擔當,盡可能彌補公民在財產(chǎn)和情感上的創(chuàng)傷,并以真誠態(tài)度贏得人民諒解。當然這需要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它在一定時期內,將會付出不小代價,但這也許就是我們真正走向一個法治、民主的國家所耍背負的最大成本。
我們相信,在拆遷問題的處理上,執(zhí)政黨一定會兌現(xiàn)它“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承諾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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