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管轄權法》管得太寬】 萬國管轄權法
發(fā)布時間:2020-03-15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現(xiàn)在,比利時政府不得不問自己,《萬國管轄權法》是不是在正確的時間,頒布的一部正確的法律?畢竟,在荷蘭海牙已經(jīng)存在一個由90個國家簽署加入的國際法院,它擁有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 我確信,國際政治需要一個iii義準則,正如盧旺達案件那樣,戰(zhàn)爭罪犯必須受到嚴懲,國際社會同樣需要維系法治的原則。
――萬德斯
《萬國管轄權法》(Universal Juris-diction Law)是1993年比利時議會通過的一部法律,由于其中規(guī)定,凡涉及戰(zhàn)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大屠殺罪,不管案件的當事人是否為比利時人,也不管事件發(fā)生在哪個國家,比利時法院都擁有管轄權并可以審理案件,因此,該法在國際社會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自從《萬國管轄權法》實施以來,美國總統(tǒng)布什、英國首相布萊爾、以色列總理沙龍、美國國防部長拉姆斯菲爾德、美國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總統(tǒng)國家安全事務助理賴斯等政治人物均在比利時法院受到起訴。美國國防部長拉姆斯菲爾德曾發(fā)出警告,如果比利時允許國內(nèi)法庭審理戰(zhàn)爭罪案件的法律規(guī)定不變,將拒絕向北約提供在布魯塞爾新建設施的任何費用。英國政府則表示,不會接受比利時法庭的審理,但也不會對此采取進一步措施。
今年4月,比利時對該法進行過一次修改,授權政府可以把案件移交給被告人所在國家處理。6月22日,比利時首相伏思達又在布魯塞爾表示,比利時政府已同意對引起爭議的《萬國管轄權法》作進一步修改。再次修改后的《萬國管轄權法》將只適用于與比利時有明確關系的案件,即當案件的受害者或嫌疑人是比利時人時才適用,該法亦不適用于起訴外國領導人。
7月7日,記者就上述有關問題,對比利時王國駐中國大使萬德斯(GastonVan Duyse-Adam)進行了專訪。
萬德斯大使(以下簡稱萬):記者先生,在你提問之前,我想首先澄清一個問題。因為人們對于《萬國管轄權法》的誤解實在太多了,我必須利用這個機會認真地解釋一下。
我認為,誤解的產(chǎn)生是因為這部法律的執(zhí)行和審判,遠遠超出了法律本身,而已經(jīng)到達了政治層面。這體現(xiàn)了比利時的雄心壯志:對于全世界范圍內(nèi)發(fā)生的戰(zhàn)爭、反人類和種族大屠殺罪行,比利時擁有能力、人力和經(jīng)驗來做出判斷。 ?
事實表明,我們的雄心壯志得到了全世界的認可,人們信任比利時的法院并到這里來提起訴訟。我們對這樣的起訴一向是開放的,但是,有些人利用起訴來達到政治目的,從而造成了對這項權利的濫用。因此比利時議會決定修改這部法律。
記者(以下簡稱記):《萬國管轄權法》頒布于1 993年, 當時制定它的背景是什么?
萬:上世紀90年代,日內(nèi)瓦公約曾通過一部關于制裁戰(zhàn)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大屠殺罪的法律,這部法律得到了很好的實施。盧旺達的種族屠殺案件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一例,這也是全世界首起這類訴訟案。
建立這樣的訴訟機制有其必要性。波黑戰(zhàn)爭、科索沃戰(zhàn)爭、第一次伊拉克戰(zhàn)爭均遺留下很多法律問題,對于國際社會來說,這些問題必須得到處理。因此,當時比利時政府就考慮,是否應當在國際法體系之外,通過國內(nèi)立法來解決這些遺留問題。
1993年,比利時議會通過了《萬國管轄權法》。盧旺達案件是比利時法院依據(jù)該法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記:《萬國管轄權法》自從1993年正式生效以來,比利時法院共受理了多少起依照該法提起的訴ih?原告和被告都是些什么人士?他們有哪些共同的特征?
萬:很抱歉,我本人不掌握這方面的數(shù)據(jù)和當事人背景,我所了解的情況,大致和你相當,是通過一部分原告、被告的律師向媒體公開披露獲知的。從公開報道的案件看來,被告主要是一些國家的前任或現(xiàn)任政府官員,原告為難民和一些受到戰(zhàn)爭摧殘的當?shù)鼐用瘛?
我的觀點是,原告、被告的訴訟事務和個人背景等信息,如果他們自己不愿意公開,那就是隱私,其他人無權知悉。
記:比利時法院在依據(jù)《萬國管轄權法》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決后,能夠?qū)⑴袥Q實際執(zhí)行嗎?
萬:是的,判決必須在比利時境內(nèi)執(zhí)行。
《萬國管轄權法》規(guī)定,原告、被告都必須親自到比利時國內(nèi)的法院參加審判,出庭指控或為自己辯護。這樣,當事人雙方均在比利時,一旦法院做出的司法判決生效,被判有罪的罪犯就必須在比利時的監(jiān)獄內(nèi)服刑,接受監(jiān)禁等刑罰。
當然,犯罪嫌疑人還享有上訴的權利。
記:有媒體報道,美國國防部長拉姆斯菲爾德曾誓告說,如果比利時政府不修改《萬國管轄權法》,他將建議把北約總部從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遷到其他地方,您能證實這確實是他所說嗎?
萬:拉姆斯菲爾德先生沒有說過這些話。他的原話是,在《萬國管轄權法》繼續(xù)施行的情況下,盟國官員尤其是美國政府高級官員如果被比利時法院傳訊或通緝,他們訪問布魯塞爾或參加北約會議將十分困難,我理解拉姆斯菲爾德先生的這個邏輯。
記:貴國政府已經(jīng)并即將對《萬國管轄權法》做進一步修改,您認為這一系列的法律修改,是因為屈從于美國的壓力,從而在外交上做出的妥協(xié)嗎?
萬:首先,我認為比利時議會修改這部法律,純粹是一件立法機構(gòu)職權范圍內(nèi)的法律事務,人們不應該為它添加過多的政治色彩。其次,正如伏思達首相6月22日在布魯塞爾所說,對《萬國管轄權法》的修改不是迫于美國的壓力,而是由于近來出現(xiàn)了一些有政治意圖的起訴。因此,我認為這部法律的修改,并無外交上的因素,屈從于美國壓力的說法更是無從談起。
你也看到,美國總統(tǒng)布什、國務卿鮑威爾、以色列總理沙龍、美軍中央司令部司令弗蘭克斯將軍、甚至包括比利時自己的外交部長,都已經(jīng)作為被告在比利時法院受到起訴。現(xiàn)在,比利時政府不得不問自己,《萬國管轄權法》是不是在正確的時間,頒布的一部正確的法律?畢竟,在荷蘭海牙已經(jīng)存在一個由90個國家簽署加入的國際法院,它擁有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
有的時候,好心不一定能夠辦成好事。比利時制定《萬國管轄權法》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維護世界普遍遵循的道義和法治原則。但是,如果權利被人濫用,成為了實現(xiàn)他們政治目的的工具,我們就必須修改這部法律。
記:一些媒體評論,在《萬國管轄權法》的不斷修改中,比利時政府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外交局面,改與不改都會使自己很難堪。您認為當尊重法律和維護國家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哪一個更重要?
萬:我認為這種狀況其實很糟糕。在伊拉克戰(zhàn)爭等很多問題上,比利時和美國意見不一致。但是,我們畢竟是盟友,是朋友,有共同的目標――盡管我們在某些細節(jié)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
美國、以色列等國家,對于《萬國管轄權法》非常不滿意,他們很希望比利時政府修改這部法律。對此,我能夠理解。
但是,我也必須指出,在比利時,立法、司法系統(tǒng)和政府是互不隸屬的不同機構(gòu),政府不能要求議會通過和修改某一部法律。但我相信,我們的議會不可能僅僅因為來自美國的壓力,就對《萬國管轄權法》做出修改。議會之所以決定修改這部法律,是出于法律本身的原因,是因為它正在被一些人濫用。
記:作為一位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法律專家,您認為一國的國內(nèi)法律可以就戰(zhàn)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大屠殺罪接受別國公民提起的訴訟嗎?您認為貴國的這部法律是否具有國際法的理論基礎?或者這些案件應當由國際刑事法院來審理?
萬:就我個人的觀點認為,一國國內(nèi)的法院應當具有對世界范圍內(nèi)戰(zhàn)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大屠殺罪的管轄權。國際法有一個普遍性管轄理論,這個理論的主要內(nèi)容,在比利時制定的《萬國管轄權法》中得到了切實體現(xiàn)。如果按照國際法的基本理論,每一個國家都應該有一部《萬國管轄權法》,對戰(zhàn)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大屠殺罪行使全球的普遍性管轄,但是,現(xiàn)在只有比利時這樣做了,所以,我們成為了焦點。
至于國際刑事法院是否受理這類案件,那是一套完全不同的司法系統(tǒng),而《萬國管轄權法》是比利時的一部國內(nèi)法律。
你還記得皮諾切特案件嗎?英國法院就受理了對這名智利前領導人的案件。我的一個美國朋友告訴我,美國也有一部類,似的《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sAct),雖然我對此不是十分了解,但它從一個側(cè)面說明,一國國內(nèi)的法院對某些全球性的案件實行普遍性管轄,是符合法律邏輯的,這種情況并不只存在于比利時。
我確信,國際政治需要一個道義準則,正如盧旺達案件那樣,戰(zhàn)爭罪犯必須受到嚴懲,國際社會同樣需要維系法治的原則。南
相關熱詞搜索:萬國 管轄 權法 《萬國管轄權法》管得太寬 萬國管轄權法 管轄權異議法條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