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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共同體”與全球氣候制度】 所謂制度 通常是指一個共同體

發(fā)布時間:2020-02-22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 要 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氣候變化為核心的全球環(huán)境問題開始成為一項國際政治議程。本文簡要敘述了公眾的關心、科學的發(fā)展和經(jīng)濟的繁榮三個促使全球環(huán)境問題成為國際政治問題的因素,分析了全球氣候制度談判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其原因,最后根據(jù)建構(gòu)主義國際關系理論著重分析了“認識共同體”如何影響政治領導層的偏好,促使其重新定義收益,旨在闡明,要建立真正行之有效的全球氣候制度,必須改變傳統(tǒng)的理性主義收益觀,而建構(gòu)主義則可能是一種可行的思維。
  關鍵詞 全球氣候制度 建構(gòu)主義 認識共同體 偏好
  中圖分類號:D8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4812(2006)03-0030-35
  
  全球氣候變化可能導致全球性災難,已經(jīng)愈來愈受到國際社會、各國政府和民眾的重視和關注。美國國防部的一份報告認為,它對全球穩(wěn)定的威脅將大大超過恐怖主義,是21世紀人類面臨的最大挑戰(zhàn)之一。[1]
  
  一、 全球環(huán)境變化與國際政治
  
  長期以來,全球環(huán)境問題一直只是少數(shù)相關專家的研究對象,幾乎沒有受到公眾和社會科學界的關注,更沒有引起政治領導層的足夠重視。然而,許多環(huán)境問題的特殊性質(zhì),以及最近30多年來日益嚴重的趨勢,使得人類開始對人與自然的關系進行多視角的重新審視,加上國際政治內(nèi)容在日益加速的全球化過程中不斷擴大,全球環(huán)境迅速從自然科學領域變成國際政治領域,“開始成為與國際安全和全球經(jīng)濟兩個主要的傳統(tǒng)領域相并列的第三個國際政治領域”,[2] “冷戰(zhàn)結(jié)束后,環(huán)境問題(更是)一躍而名列為世界政治議程的榜首”,[3]成為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
  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科學界和公眾的認識總是走在政治舉措的前頭。對全球環(huán)境問題的處理典型地反映了這樣的過程。1972年前后,世界范圍內(nèi)出現(xiàn)的大面積異常氣象現(xiàn)象,[4]開始引起人們對氣候變化的關注。進入 80年代,對許多西方國家的公眾來說,全球環(huán)境問題已不再是一個想象問題,而是一個現(xiàn)實問題。例如,1988年美國大旱和80年代出現(xiàn)了20世紀(到當時為止)氣溫最高的六個年份,[5]使公眾感受到了氣候異常的嚴重性。同時,科學的發(fā)展也到了能夠“使樹獲得合法聳立的地位,使人認識生態(tài)系統(tǒng)的惡化,使人知曉物種的消亡”,即到了能夠“使環(huán)境開始講話”的水平。[6]在這樣的背景下,科學家不失時機地把科研結(jié)果和嚴峻現(xiàn)實結(jié)合起來,使公眾意識到,雖然還不能肯定全球環(huán)境災難到來的速度將有多快,還不能準確地說出它影響范圍將有多廣,程度將有多深,但“幾乎可以肯定它正在到來的途中”。[7]并且,全球環(huán)境持續(xù)惡化非但不是暫時現(xiàn)象,而且有可能日趨嚴重,“將整個地動搖我們的文明的基礎”。[8]
  再有,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的經(jīng)濟在80年代擺脫了70年代的“滯脹”,開始進入了一個相對繁榮時期。因此,這些國家的政治領導人可以不必過多地顧慮公眾會為經(jīng)濟目的而反對采取切實有效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相反,可以積極地利用環(huán)境問題服務于國內(nèi)選舉或黨派斗爭。由于環(huán)境問題的全球性,即常?缭矫褡鍑医,具有“溢出效應”,影響到其它國家乃至全球生態(tài)系統(tǒng),[9]所以這種國內(nèi)政治需要自然會轉(zhuǎn)化成國際政治需要。1988年的世界環(huán)境保護會議決定建立世界大氣基金會,著手探討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具體行動。[10]這標志著以氣候變化為核心的全球環(huán)境問題開始成為一項國際政治議程。
  
  二、全球氣候制度談判
  
  為了穩(wěn)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減緩氣候變化,在以聯(lián)合國為主的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的不懈努力下,國際社會采取了各種行動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通過國際制度來明確各國在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保護全球氣候方面的責任和義務。1992年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與發(fā)展大會通過的,1994年3月生效的《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以及1997年第三次公約締約方會議(COP)通過的,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就是這種努力的結(jié)果。
  《公約》的談判,由于僅涉及一般原則,因此相對順利;而在《議定書》的談判中,因為開始涉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實質(zhì)性問題,所以各種矛盾逐漸凸顯,特別是美歐矛盾和南北矛盾使得談判步履維艱。美歐矛盾主要涉及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性質(zhì)。南北矛盾則主要涉及穩(wěn)定氣候所需的資金和技術。因為“全球經(jīng)濟不平等問題與碳平衡對全球大氣的穩(wěn)定有著同等的重要性”。[11]
  這些矛盾與分歧雖然在某種程度上難以調(diào)和,但整個國際社會的共識――只有建立有效國際合作機制,才能有效地減緩和防止全球氣候變化,使得談判并沒有因這些矛盾而停滯不前,而是仍在曲折中發(fā)展,且不是在最強大國家的主導下發(fā)展。在以《公約》和《議定書》為基礎的全球氣候制度發(fā)展歷程中,雖然物質(zhì)收益這個因素確實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政治領導層對氣候變化知識的接受而產(chǎn)生的理念更新則是在這個因素背后發(fā)揮著更重要作用。另外,從《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內(nèi)容來看,也不完全是利益博弈的結(jié)果,更不是權力結(jié)構(gòu)的反映,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治領導層接受有關氣候變化的知識,所達成的認知上的一致。如果說全球氣候問題最初是作為一種自在事實進入人的視野,那么它一旦被人所認識并著手進行解決,就不再是自在事實,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通過主體間性的理解被社會地建構(gòu)出來的事實。[12]
  因此,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認識和解決不但要以經(jīng)濟考慮為基礎,更要以科學考慮為基礎,并不斷地按照這個領域中的最新發(fā)現(xiàn)進行重新評估。只有這樣的認識和解決,才能在環(huán)境方面,在經(jīng)濟方面和在社會方面都將是最有效的。[13]這表明,理念“對制度形成有獨立的影響,而不只是間接地幫助結(jié)構(gòu)權力的運用或國家利益的定義”。[14]
  
  三、“認識共同體”、偏好和全球氣候制度安排
  
  在分析國際制度安排時,建構(gòu)主義把知識(行為體認為屬真的已接受的理念)看作與權力和利益同樣重要的一個核心變量。這是因為建構(gòu)主義相信,與自然世界不同,“在社會世界中……不大可能存在決定性的法則”,“連我們的絕大多數(shù)永久的制度也是以集體理解為基礎的”。[15]在某種程度上,制度無非是物化了的理念,是理念的物化存在形式。因此,這條思路認為,行為體(政治領導層)的理念(因果信念)在與“認識共同體”的主體間性互動(社會實踐)中接受教學,習得知識,塑造自己的偏好,據(jù)此對收益進行重新定義或界定,改變或重設目標,調(diào)整行為,從而推動國際制度安排。[16]
  正如李茨寇格(Lidskog)和單特奎維斯特(Sundqvist)所說,要有效地處理氣候變化問題“必須依賴專業(yè)知識”,[17]必須依賴那些掌握專業(yè)知識的人員。而這些人所組成的集合體就是建構(gòu)主義所稱的“認識共同體”(Epistemic Community)。[18]它的知識背景決定了它對氣候變化因果關系的看法具有公認的權威性。這個咨詢過程往往會促使政治領導層接受專家的理念(因果信念)。具體表現(xiàn)為:政治領導層接受專家對氣候問題提出的建議,形成新的偏好,據(jù)此重新界定國家收益,重新設定國家目標,并且“不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延緩采取預防措施”,[19]調(diào)整國家行為,從而推動全球氣候制度安排。
  在國際層面上,“認識共同體”的主要形式是以專業(yè)技術人員為核心的專業(yè)性國際組織。這些組織通過“有價值的分析工作,和科學研究結(jié)果的交流以及研究的協(xié)調(diào)”,[20]影響政治領導層的偏好。在全球氣候領域,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 IPCC)就是這樣兩個組織。WMO是聯(lián)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gòu),特別負責協(xié)調(diào)氣象及其相關環(huán)境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并為此提供適當?shù)目蚣。它在包括全球氣候預測在內(nèi)的氣候檢測、研究和應用等方面發(fā)揮著有效的國際領導作用,并在與氣候和氣候變化相關的問題上提供著具有國際權威的科學之聲。[21] IPCC是目前國際上研究氣候變化問題的一個權威性科學團體。但是,它并不進行實驗性研究,也不檢測有關氣候數(shù)據(jù)或其它相關參數(shù),而是主要基于同行評審過的和已出版的科學/技術文獻,負責對全球氣候變化及其給環(huán)境和社會經(jīng)濟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進行綜合的、客觀的、公開的和透明的評估,并定期提出報告,同時為對付氣候變化制定出系統(tǒng)的現(xiàn)實的反應戰(zhàn)略。[22]
   首先,在WMO和IPCC的長期不懈努力下,政治領導層對全球氣候變化逐漸產(chǎn)生新的認識。1957-1958年,WMO組織了國際地理物理年,首次在南極大陸建立觀察站,對大氣中CO2的含量進行連續(xù)的跟蹤測試,并用溫室效應理論確立大氣中CO2的含量和氣溫變化之間的函數(shù)關系。隨后,WMO繼續(xù)開展一系列觀察實驗活動,如1963年建立世界天氣觀察(World Weather Watch)體系和1967-82年開始全球大氣研究計劃(Global Atmospheric Research Program)。同時,WMO與其它國際組織一起,積極推動國際社會形成對氣候變化的一致認識,促使國際社會召開以這些科學觀察實驗為基礎的討論大氣污染和氣候變化,研究治理人類生存環(huán)境的國際會議。 1990年10月,第二屆世界氣候大會對氣候變化的危害性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認識,認為保護全球氣候是全人類的共同使命,但是發(fā)達國家應該承擔更多的義務,它們必須起帶頭作用,承諾采取行動,降低其在全球溫室氣體凈排放量中的比重,還必須開展和加強同發(fā)展中國家的合作,向發(fā)展中國家提供充分的額外資金,并以公平和最優(yōu)惠的條件轉(zhuǎn)讓環(huán)保技術,以提高發(fā)展中國家的能源使用效益,降低它們的CO2排放量,而發(fā)展中國家應該在可行的限度內(nèi),在考慮到外債負擔問題和自身經(jīng)濟條件的同時采取適當行動努力為保護全球環(huán)境做出貢獻。[23]
  IPCC則通過定期提出氣候變化評估報告和特別報告,給國際社會提供科學的、技術的和社會經(jīng)濟的建議,鞏固和強化認識的一致性。由數(shù)百名世界頂尖的氣象專家和科學家共同研究而形成的,以IPCC的名義發(fā)表的報告,常常成為各種涉及氣候變化的國際協(xié)議談判的科學基礎。1990年的第一次評估報告,對推動聯(lián)合國成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 INC)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并促使《公約》的正式通過和生效;1995年的第二次評估報告,推動COP的召開,并導致了《議定書》的正式通過;2001年提交給COP7的第三次評估報告,對《馬拉喀什協(xié)定》的達成起了重要作用。[24]可見,對氣候變化的科學認識構(gòu)成了全球氣候制度安排的科學基礎,極大地推動了氣候制度進程。
  其次,WMO和IPCC還在談判議程和目標的設立上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而INC和COP為這兩個“認識共同體”提供和傳播知識創(chuàng)造了“一個非常實在的政治語境”。[25]在工作協(xié)調(diào)過程中,它們“不但是個知識的提供者,而且還是個帶有成熟政策目標的政治行為者”,[26]漸漸地開始直接設定政治議程和目標。在政治上,更具潛在重要性的是,它們能夠在意識形態(tài)上優(yōu)先考慮某些政治解決方案后,才設定議程和目標。它們提供的科學技術知識并不是純科技的,而提出的有關社會經(jīng)濟的建議更是帶有一定政治色彩。所謂對氣候變化的評估和建議其實已經(jīng)是科學知識社會學的一部分,即在某種程度上是“磋商的結(jié)果”。因此,它們在統(tǒng)一和鞏固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一致認識,和為政治領導設定議程的同時,也用一個特殊的政治模式界定了這個問題。WMO和IPCC中的科學家作為議程的設計者,有意無意地利用所處的地位,強烈影響知識及建議的提供和傳播方式。例如,他們特別重視各國人均排放量的差別。他們在異常激烈的“生態(tài)帝國主義”的辯論中立場明確,促使第二次世界氣候大會的科技宣言的帶有強烈的政治性。“在允許發(fā)展中國家提高排放量的同時,為了穩(wěn)定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發(fā)達國家必須承擔比全球平均所需的更多的減排”,“發(fā)達國和發(fā)展中國家在處理氣候變化問題上有共同的責任,但責任大小不同,因為這個問題大部分是發(fā)達國家過去的經(jīng)濟增長模式造成的!盵27]這個原則后來成為了《公約》及其《議定書》最基本的原則之一。更重要的是,締約方還同意今后“應該長期不變地把評估報告作為一個有用的參考信息,來考慮締約方大會的議事日程”。[28]
  在國內(nèi)層面上,許多國家的環(huán)境合作部的成員構(gòu)成大都以環(huán)境科學家為主體,而這些科學家又都與WMO和IPCC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并且都對自己作為為數(shù)不多的擁有環(huán)境專業(yè)知識的政府成員懷有強烈的榮譽感。他們與其它國家的具有相同或相似地位的人員保持著緊密的聯(lián)系,協(xié)調(diào)研究和交換科學研究成果,從而在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國際網(wǎng)絡,為知識的傳播或理念的交流提供了較為暢通的渠道,“各國科學家組成的合作網(wǎng)絡和他們之間的信息交換已經(jīng)成為一種國際化進程的驅(qū)動力”。[29]作為WMO或IPCC的跨國聯(lián)盟成員,他們鼓勵本國政治領導層支持有關減緩氣候變化的國際談判和遵守相關協(xié)議。由這樣的科學家組成的“認識共同體”能夠利用自己的行政地位有效地促使政治領導層接受有關氣候變化知識及其預防措施,而政治領導層也“已經(jīng)開始在權威上依賴他們”。[30]他們常常利用各種提供咨詢的場合,促使政治領導層相信“化石能源消費將在本世紀某個時候引起全球氣候發(fā)生變化”這個在科學上得到一致同意的預測,[31]促使政治領導層相信“為了避免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處理氣候變化應該與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協(xié)調(diào)一致”。[32]這樣的知識使發(fā)展中國家的政治領導層放棄“化石能源消費率與工業(yè)化程度成正比”的信念,使發(fā)達國家的政治領導層放棄“化石能源消費率與經(jīng)濟增長速度成正比”的信念,從而采取為了保護氣候而愿意犧牲部分經(jīng)濟收益的能源政策。這在實際上體現(xiàn)了政治領導層在接受新知識后,更新理念,形成新的偏好,重新界定國家收益后,為重新設定的目標而采取的行為。
  同時,“認識共同體”在推動環(huán)境制度形成和發(fā)展過程中的跨國合作也得到加強,從而幫助對環(huán)境問題的一般界定的發(fā)展?梢,“認識共同體”在促使政治領導層認清傳統(tǒng)工業(yè)行為和氣候變化之間的內(nèi)在聯(lián)系,從而改變原有的過分依賴化石能源發(fā)展經(jīng)濟的偏好,重新界定國家收益,重新設定國家目標的過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梢哉f,如果沒有WMO和IPCC在提高認識和設定議程方面的積極作用,沒有國內(nèi)技術官員在改變政治領導層的偏好方面所起的積極作用,要達成《公約》及其《議定書》等一系列后續(xù)文件是不可能的。
  
  四、簡短結(jié)語
  
  全球氣候制度安排是一個長期的、艱難的、充滿矛盾和變數(shù)的演進過程。由于在全球氣候問題領域存在著一個最基本的矛盾,即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是一體的,而問題的政治解決思路卻是分裂的,因此要在差異眾多的全球范圍內(nèi)達成一個對付全球氣候變化的共識是十分艱難的。像其它所有國際制度一樣,《公約》及其《議定書》不可能不是各方為維護各自收益而相互斗爭、相互妥協(xié)的產(chǎn)物。但是,妥協(xié)必須以科學上的謹慎原則為基線。所有的全球氣候談判事實已經(jīng)證明了,并且還將證明, “大多數(shù)國家的立場都反映了他們在當時知識背景下所意識到的利益(收益)”,“他們未來的立場(偏好)將隨著實施氣候制度構(gòu)架的經(jīng)驗所提供的新的信息和認識而改變”。[33]如果各國能夠保持科學謹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融合各種分裂的解決思路,推動氣候制度安排,并愿意遵守這個制度,并使制度行之有效――并非表面的而是實際的落實。反之,氣候制度進程就可能停滯,甚至倒退。
  
  注釋:
  [1] 《參考消息》2004年2月24日。
  [2] G. Porter and J. W. Brow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6, p.1.
  [3] 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規(guī)劃署前執(zhí)行主任托爾巴博士語。轉(zhuǎn)引自“近年來中國關于國際政治若干問題研究綜述(下)”,載《世界經(jīng)濟與政治》2004年第7期第72頁。
  [4] 《人民日報》1973年7月21日;張家誠等編著:《氣候變遷及其原因》,科學出版社,1976年,第79-83頁。
  [5] 《參考消息》1988年6月20日,1989年2月28日。2001年IPCC第一工作組第三次工作報告指出,從全球來看,20世紀90年代很可能是1861年以來儀器觀察記錄最暖的十年,1998年很可能是同期最暖的一年。http://www.grida.no/climate/ipcc_tar/vol14/climate/pdf/wglspm.pdf
  [6] Karen T. Litfin, “Environment, Wealth, and Authority: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Emerging Modes of Legitimation,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 2, Issue 2, (Special Issue 2000), p. 132.
  [7] 諾曼?邁爾斯:《最終的安全:政治穩(wěn)定的環(huán)境基礎》,王正平、金輝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第168-169頁。
  [8] 羅斯?格爾布斯潘:《炎熱的地球:氣候危機,掩蓋真相還是尋求對策》,戴星翼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第11頁。
  [9] 王逸舟主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安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03頁。
  [10] 《人民日報》1988年6月30日,8月3日。
  [11] 羅斯?格爾布斯潘:《炎熱的地球:氣候危機,掩蓋真相還是尋求對策》,戴星翼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第106頁。
  [12] Karen T. Litfin, “Environmental Security in the Coming Century”, in T. V. Paul and John A. Hall (ed),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Future of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341, 331.
  [13]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著重號為本文作者所加。
  http://unfccc.int/essential-background/convention/background/items2853.php
  [14] Oran Young and Gail Osherenko,
  “Testing Theories of Regimes Formation: Findings from a Large Collaborative Research Project,” in Volker Rittberger (ed.), ?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1993, p. 235.
  [15] Daniel Deudney, “Ground Identity: Nature, Place, and Space in Nationalism,” in Yosef Lapid and Friedtich Kratochwil (ed.),? The Return of Culture and Identity in IR Theory ,? Colorado: Lynne Rienner Publisher, Inc., 1996, p. 133.
  [16] 參見范菊華:《論偏好和國際制度的關系》,載《現(xiàn)代國際關系》2003年第8期,第55-61頁。
  [17] Rolf Lidskog and G?ran Sundqvist, “The Role of Science in Environment Regimes: The Case of ?LRTAP?,” i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8, No. 1, (March 2002), p. 80.
  [18] Peter M. Haas, “Introduction: 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6, No. 1 (Winter 1992), p. 3.
  [19]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http://unfccc.int/essential-background/convention/background/items2853.php
  [20] ibid.
  [21] http://www.wmo.ch/index-en.html
  [22] 16 years of Scientific Assessment in Support of the Climate Convention.
   http://www.ipcc.ch/about/anniversarybrochure.pdf
  [23] 《經(jīng)濟日報》1990年11月2日;《人民日報》1990年11月9日。
  [24] 16 years of Scientifc Assessment in Support of the Climate Convention.
  [25] Richard H. Moss, “Avoiding ‘Dangerous’ Interference in the Climate System: The Role of Values, Science and Policy,” in ?Global Environment Change, ?Vol.5, No.1 (1995), p.5.
  [26] Sonja Boehmer-Christicansen, “The International Research Enterprise 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Climate-change policy as a research process,” in John Vogler and Mark F. Imber (ed.), ?The Environment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Routledge, p. 172.
  [27] Quoting Matthew Paterson, “IR Theory: Neorealism, Neoi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limate Change Convention,” in John Vogler and Mark F. Imber (ed.), ?The Environment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Routledge, p. 66.
  [28]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http://www.ipcc.ch/about/beng.pdf
  [29] 挪威前外長Thorval Stoltenberg語。Quoting Rolf Lidskog and Goran Sundqvist, “The Role of Science in Environment Regimes: The Case of LRTAP,” i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8, No. 1, (March 2002), p. 78.
  [30] Sonja Boehmer-Christicansen, “The International Research Enterprise 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Climate-change policy as a research process,” in John Vogler and Mark F. Imber (ed.), ?The Environment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 London: Routledge, p. 184.
  [31] Karen T. Lirfin, “Environment, Wealth, and Authority: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Emerging Modes of Legitimation,”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 2, Issue 2, (Special Issue 2000), p. 119.
  [32]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http://unfccc.int/essential-background/convention/background/items2853.php
  [33] 唐更克等:“中國參與全球氣候變化國際協(xié)議的立場與挑戰(zhàn)”,載《世界經(jīng)濟與政治》2002年第8期,第40頁。
  
  (作者簡介:蘇州大學社會學院講師,博士,蘇州,215006)
  
  收稿日期: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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