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不是簡單地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
發(fā)布時間:2020-02-2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近些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時候,經常性地公開法律草案,向公民征求意見。這是開門立法的具體舉措。但是,征集到的意見如何變成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這同樣是一個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問題。
前些年,人們對立法聽證會和決策聽證會充滿期待,認為立法聽證會就是決策的具體表現(xiàn)。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曾經召開過立法聽證會,而聽證的結果并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當時一些新聞媒體在報道個人所得稅法聽證會的時候,曾經按照“代表人數(shù)”的多少,對聽證會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并試圖得出所謂的“科學結論”。事實證明,這是在錯誤的概念引導下作出的錯誤推斷。之所以要強調這一點,就是因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著沉默的大多數(shù),公布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可以聽取不同階層的意見,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每一個階層或者群體的意見都能夠充分地表現(xiàn)出來。
澄清我國開門立法中存在的誤區(qū),就是要提醒居民在討論個人所得稅法的時候,不要把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作為簡單的標簽,根據(jù)征求到的多數(shù)人意見作出判斷。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問題,而是一個需要經過仔細的沉淀,反復辯論和論證的法律問題。從個人所得稅法的結構來看,似乎是一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問題,或者說是一個調整個人所得稅率的問題,但由于它涉及到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討論的時候不能盲目地追隨多數(shù)人的意見,也不能簡單地移植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而應該在價值取向明確的基礎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筆者看來,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必須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個人所得稅法的存廢問題。個人所得稅是一種調節(jié)稅,其目的是為了調節(jié)居民的收入。如果居民收入差距不大,那么,就沒有必要設置個人所得稅;正因為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所以,才有必要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實現(xiàn)收入的再分配。當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如果取消個人所得稅,那么,就無法通過稅收的方式調節(jié)居民的收入差距。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是實現(xiàn)“共同富!钡谋匾苫A,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調節(jié)收入分配體制必不可少的手段。
其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能否與工資水平掛鉤?在筆者看來,個人所得稅的修改既涉及到工資水平問題,同時也涉及居民的其他收入。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之所以引起廣泛的爭議,就是因為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一種“分類征收”的辦法,在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強化對工資收入的稅收監(jiān)管,而忽視了對其他財產性收入或者偶然所得的監(jiān)管,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法沒有很好起到調節(jié)居民收入的作用。所以,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不能只關注居民的工資收入,而不考慮居民其他財產性收入。只有把居民的所有收入統(tǒng)一納入到個人所得稅法調整范圍之內,并且設計科學的個人所得稅率,才能達到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預期目的。筆者認為,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不利于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個人所得稅法應當鼓勵多勞多得,增加食利階層的稅收負擔,減輕勞動者的稅收負擔。
第三,個人所得稅法能否變成家庭所得稅法?中國是一個家庭觀念濃厚的國家。不少居民的家庭負擔越來越沉重,如果個人所得稅法是單純的“個人”所得稅法,而沒有考慮到居民的家庭負擔,那么,個人所得稅法就很難貫徹社會公平原則。對那些家庭負擔較重的居民來說,無論怎樣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也無論怎樣調整個人所得稅率,都無法幫助他們減輕固有的家庭負擔。只有把納稅人家庭成員的負擔考慮進去,把個人所得稅變成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老齡化”社會所面臨的問題,也才能真正發(fā)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作用。部分學者認為,如果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涉及到我國憲法的修改問題,因為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主體是公民個人。這種觀點實際上誤解了憲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事實上,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納稅的義務,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納稅主體早已不限于公民個人。
。ㄕ5月28日《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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