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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

發(fā)布時間:2020-02-19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jiān)督職權,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職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jiān)督職權。
  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jiān)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jiān)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jù)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
 。ǘ┍炯壢嗣翊泶髸韺θ嗣裾、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ㄋ模┍炯壢嗣翊泶髸䦟iT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鐣毡殛P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二條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fā)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執(zhí)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六月,將上一年度的中央決算草案提請全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shù)、調整數(shù)或者變更數(shù)以及實際執(zhí)行數(shù)分別列出,并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七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yè)、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A算收支平衡情況;
 。ǘ┲攸c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ㄈ╊A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ㄋ模┎块T預算制度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ㄎ澹┫蛳录壺斦D移支付情況;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批準預算的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除前款規(guī)定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應當重點審查國債余額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應當重點審查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執(zhí)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實施的中期階段,人民政府應當將規(guī)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guī)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章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組織執(zhí)法檢查。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年度執(zhí)法檢查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執(zhí)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年度執(zhí)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zhí)法檢查組。
  執(zhí)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執(zhí)法檢查結束后,執(zhí)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zhí)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λ鶛z查的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zhí)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
 。ǘ⿲τ嘘P法律、法規(guī)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zhí)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zhí)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托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務委員會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的備案、審查和撤銷,依照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shù)臎Q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布的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shù)那樾沃坏,有權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ǘ┩、法規(guī)規(guī)定相抵觸的;
 。ㄈ┯衅渌贿m當?shù)那樾,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間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三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六條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復。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三十八條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七章特定問題調查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條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三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自治區(qū)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qū)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jù)本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訊,8月29日《人民日報》)
  國家主席胡錦濤2006年8月27日簽署第53號主席令,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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