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化解泄憤事件根本在恢復民眾對基層黨政信心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2009年6月17日至21日,湖北石首市因一男子意外死亡引發(fā)了部分民眾與警察及武警部隊的肢體沖突。這是繼2008年6月28日“甕安事件”之后,發(fā)生的又一起特大群體性事件。如果說甕安事件的“典型意義”在于圍攻政府、打砸搶燒,石首事件的“突破性”則在于民眾與武警的正面接觸。
面對充滿憤怒并奮不顧身的街頭抗爭者,地方執(zhí)政者驚惶失措,民眾更是憂心如焚。對中國社會穩(wěn)定形勢的擔憂,在網絡世界的推動下,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熱度成為公共領域的焦點話題。如何正確認識此類事件的性質,并建立科學的防范機制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
對公平正義的企盼
按照筆者對群體性事件的劃分,“甕安事件”、“石首事件”都屬于社會泄憤事件,它區(qū)別于維權事件、有組織犯罪和社會騷亂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無組織動員,由偶然事件引起,突發(fā)性極強。第二,參與者無利益訴求。絕大多數參與者與最初引發(fā)的事件并沒有直接利益關系,主要是路見不平或借題發(fā)揮,表達對社會不公的不滿、以發(fā)泄為主。第三,無規(guī)則底線,有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的行為,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公權機關的財產及其人員,但并不侵犯普通民眾的財產和人身。石首事件完全符合這些特征。事件由涂遠高的非正常死亡引發(fā),短時間內在無組織的情況下聚集了大量人群;
參與的群眾大多數在此事中沒有自己的直接利益等。而具體情節(jié)則進一步強化了這些特征,主要是規(guī)模大、時間長、暴力對抗程度加強等。因此,它是一起典型的社會泄憤事件。
導致這類事件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在筆者看來主要有兩點。
一方面是當地官民對立的情況比較嚴重,群眾對當地政治、經濟、民生等現實情況存在不滿,認為當地黨政在社會秩序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等方面有明顯不足,群眾心中累積了大量的怨氣和怒氣且長期得不到發(fā)泄。石首事件中,根據目前的報道,群眾的不滿主要在于,當地毒品犯罪活動猖獗、永隆酒店是毒梟用來走私毒品的,并傳說當地實權人物通過家屬持有該酒店的股份;
同樣的酒店,在7年前發(fā)生過類似的離奇事件,群眾擔心事件一再重演;
兩起蹊蹺的死亡,都被公安機關草草地做出了“自殺”結論,群眾對國家機關能否依法、依程序辦事產生了懷疑。
一名圍觀的中年女子被架離現場時說:“我在這里守了兩個通晚,就想知道,這個事情到底會不會公正解決!彼脑捳f明群眾聚集的部分原因,在于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企盼和要求。
另一方面,導火索事件能否引發(fā)集體性的泄憤,與當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處置技術有關。而有關方面顯然是不合格的。事件發(fā)生后的3天內,特別是“黃金24小時”內,現場沒有出現官員與群眾對話回答其疑問,發(fā)布權威消息安撫群眾情緒,保證政府會依法辦事。而是忙于搶奪尸體——這讓群眾產生了官方要毀滅證據以掩埋事實真相的恐懼,加深了對抗情緒;
忙于強行斷網、封鎖消息——喪失了官方的公信力,給小道消息提供了傳播的土壤;
忙于給現場斷電——對抗式的處置技術推動了群眾的進一步對抗;
忙于調動大批武警——在當時特殊的情況下致使群眾短暫地流失了對國家力量的認同;
而武警同志的喊話中強調“不要被人利用”等——低估了群眾的智商,無視于他們對“真相”的判斷和要求,蔑視他們參與“圍觀”的動機,才出現男女老幼齊上陣,磚頭石塊齊飛的混亂局面。
可以說,當地黨政的不作為、亂作為,對事件的發(fā)展起到了很壞的負面作用。
后期處理的鼓勵效應
實際上,在事件處置過程中,石首官員并非沒有經驗可學!爱Y安事件”后,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明確指出了三點:堅持信息透明,要在第一時間把真實、準確的信息全面地讓媒體知道,并借助媒體力量披露事件真相和細節(jié)。啟動輿論監(jiān)督系統(tǒng),及時回答人民的疑問。實事求是地公開真相,打破“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少數壞人的煽動下”的公式。新華社記者劉子富曾總結的經驗中適用于事件現場處置的有:地方政府負責人第一時間親臨現場;
信息公開,尤其要在黃金24小時內不斷公布準確、真實的信息,不給謠言傳播的機會;
慎用警力。
但這對石首地方黨政顯然沒起到作用。它的每一種行為都是對甕安經驗教訓的反動,每一個步驟都推動了局勢的升級。那么,我們要面對的問題就是,寶貴的經驗教訓為什么得不到對一方安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地方黨政要員的自發(fā)性的重視和學習,而要重復地付出代價。深層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并未真正對相關官員追責,影響不容小視。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期望在石首事件中能得以改善,以儆效尤。
而“甕安事件”的后期處理,對社會的影響并不僅限于官員這一個方面。李樹芬的尸體進行了三次尸檢,打消了家屬的疑竇。對事主來說,在事件發(fā)生后,能獲得比較好的調查平臺,得到相對真實的“真相”和相對公平的處理結果,甚至由政府給予一定的賠償。而對參加的群眾來說,他們在參與過程中“揚眉吐氣”,并且贏得了上級黨政對當地問題的重視和解決資源,改善了當地的政治小氣候。總的來說,“鬧事”使群眾獲得了解決當地深層次矛盾的機會,卻沒有什么直接的利益損失。甕安事件后,當地更換了負責官員,清理干部隊伍;
逐一清理解決各類歷史積案;
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有調查顯示甕安群眾安全感由59.09%上升到89.43%。;
加大教育等民生事宜的財政投入。唯一的受損者似乎只是被追究刑責的打砸搶燒犯罪分子?偟膩碚f,“鬧事”使群眾獲得了解決當地深層次矛盾的機會,卻沒有什么直接的利益損失。石首事件的處理還遠未結束,但從相關報道看一些措施也遵循了這樣的思路。
這種處理方法對不對?有錯就改、將群眾利益放在首位無疑是對的。如果說有錯,其錯在于為什么只有“鬧事”才能將嚴重的問題暴露,并得到重視和切實的解決。因此,典型集體泄憤事件的處理結果,因其具有的標本意義,可能會鼓勵更多泄憤事件的發(fā)生。其雖然具有很大的非理性成分,偶然性、猝發(fā)性比較強,但很難說之前類似事件的處理會對事主、其它群眾的意識、潛意識沒有影響。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只要不成為打砸搶燒的“出頭鳥”——而很多人都有僥幸心理或很難控制情緒,事情鬧大對群眾整體利益有好處,卻幾乎不損害群眾個人的直接利益。因此,第二個問題是,如何看待社會泄憤事件處理結果產生的鼓勵效應。
化解社會泄憤事件多發(fā)的矛盾,從根本上說,這需要恢復人民對基層黨政的信心。黨和政府最近的努力包括加大反貪腐力度(最近數位高官落網);
強調信訪工作,以改善民眾的訴求渠道;
在社會保險、稅收等方面啟動改革,以調節(jié)利益分配,以從源頭處防止矛盾產生,或讓群眾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反映問題、解決問題。但這一方面需要一定的時間,不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另一方面,傳統(tǒng)思維下的應對措施,不能克服原有體制和具體制度(比如信訪)的固有缺陷,其具體效果還有待觀察。
從技術手段上來說,就是切實吸取之前的經驗教訓。但我國有數千個縣級行政單位,而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地方黨政已形成其自身利益,或者其執(zhí)政思維、方式方法已形成一定的慣性。能否從技術上預防、控制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不容樂觀。
因此,筆者認為,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社會泄憤事件會持續(xù)高發(fā)。而每一例事件的后期處理,均會鼓勵類似事件不斷發(fā)生。
強硬處置手段走向主流?
筆者要強調的是,社會泄憤事件并不等于絕對的壞事,盡管存在多發(fā)的趨勢,也不應被視為破壞“穩(wěn)定”而急需要解決的頭等大事。存在沖突是社會生活的常態(tài),關鍵在于能否及時表達并得到正確處理。
社會泄憤事件雖然采取的是非正常手段,但它也暴露了問題,提供了及時解決矛盾的機會。誰能說甕安現狀的改善與火燒縣政府毫無關系?值得警惕和預防的,一是一味求穩(wěn),以社會絕對秩序作為管治目標,用掩蓋矛盾、動用非法手段等方式維持剛性的穩(wěn)定;
二是為迅速平息事端,在處置過程中濫用警力,甚至致使暴力手段不斷升級。
社會泄憤事件場面、行為的升級,對政府的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考慮其它因素,僅從純技術手段來分析,為驅散過于集中的人群,維護正常的秩序,采用催淚瓦斯、高壓水槍等并不為過。但從石首事件的網上視頻中看,我們的武警戰(zhàn)士還是比較理性和克制,并未采取主動的手段。不過,畢竟發(fā)生了群眾與武警的攻擊,事件的最后平息,與武警進入并控制了現場密切相關。這開了一個非常不好的先例。
再有類似事件發(fā)生時,負責處理的官員如果動輒調動大批警力,過于“迷信”武力,從理論上說,發(fā)展下去不能完全排除會有沖突引起流血事件甚至死亡事件的可能。一旦出現了“鎮(zhèn)壓”、“血債”,為給大眾一個說法,筆者懷疑會傾向于將群眾的行為定性為“政治事件”。這樣的后果不堪設想,它會動搖我們的立國之本,對政權合法性造成危害。
因此,社會泄憤事件需要理性看待。黨政部門不能一味求穩(wěn),特別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基礎追求“剛性穩(wěn)定”。在這種指揮棒的引導下,地方執(zhí)政者無約束的“維穩(wěn)”行為,可能造成政治合法性的快速流失。一些學者也不應輕易地用“社會敵意事件”等給其定性。還應相信這僅是人民內部矛盾,能夠用理性的方式加以解決。
對包括社會泄憤事件在內的群體性事件的解決,有識之士提出的解決之道,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地方實現一定程度的權力制衡,改變一把手權傾一方的土皇帝現象。這既可以防止許多問題的產生,也可以在問題發(fā)生時,群眾相信會有正當途徑維護公平正義,而不用寄希望于“街頭政治”。
改革也存在時機,一旦錯過則無法補救。執(zhí)政者應審時度勢,盡快制定出明確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給民眾基本的預期,給社會以信心。只有這樣,才能化解民憤民怨,才能為中華民族的騰飛創(chuàng)造出和諧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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