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羅馬法律中的希臘哲學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關于古代希臘與羅馬的法律,有一種流行的見解,謂前者有法律而無法律的技術,后者有法律的技術但是沒有哲學。甚至有人直接套用這樣的標題:a Law Without a LegalTechnique;
a Legal Proffes-sion Without a Philosophy.(Stig Strmholm,“A Short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the West”,Norstedts.一九八五)這是一種頗機巧的說法,而且差不多是真實的,只是仍有幾分簡單化。我們知道,自然法的觀念源自希臘哲學,羅馬人所謂自然法,原來只是一個希臘哲學術語的拉丁譯名;
我們還知道,羅馬人在創(chuàng)造一種世界性法律的時候,曾大大得益于自然法觀念的傳播。反過來,自然法思想日后所以得風靡于歐洲,也是與羅馬法在世人心目中的權威有直接關系的。
古典時期的羅馬法學家多喜歡以哲學的格言來裝飾他們的作品,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同時也是哲學家。但是另一方面,自然法觀念對于羅馬法的影響,也絕不可以只由法律中的某些條款和格言來衡量。我們所見的,乃是文化史上一次偉大的移植、承借或說融合,其結果是驚人的,也是十分可喜的。只是我們若想就此作一番簡單明隙的說明卻難。十幾個世紀過去了,我們想要通過詳盡地占有資料去了解當時的一切,已經(jīng)不大可能,而這或許不是唯一甚至主要的困難。設若生在當日,我們就可以完全地了解那個時代?就法律的發(fā)展而言,自然法思想在羅馬的傳播及其影響,也許是文化史上最復雜、隱晦的事件之一。后人每論及此輒不免臆斷之辭,然而,每一種關于羅馬法的介紹,那怕是最粗略的一種,都無法避開這個主題。這也是為什么我們不怕被指為老生常談而要談論羅馬自然法的理由。
自然法學說源自希臘哲學的斯多葛派。關于這一派哲學的宗旨和它在歷史上的來龍去脈,一般哲學史教科書中皆有敘述,可以不論。我們只說有關的問題。先引一段西塞羅的語錄:
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一致的正確理性;
它適用于所有人且不變而永恒,……我們無法因為元老院或人民的緣故而由對它的義務中解脫出來;
我們無須于已身之外去尋求對它的解說或闡釋。將不會在羅馬有一種法律,在雅典有另一種,或者現(xiàn)在有一種,將來有另一種,有的只是一種永恒不變的法律,它對所有的民族和在任何時候都是有效的。(DeRepublica,Ⅲ,xxii,33。轉引自A.P.Déntrieves,“NaturalLaw”.N.Y.一九六五)
這段關于羅馬自然法思想的經(jīng)典表述,包含了兩種可以注意的因素。一方面,它把自然和與自然相一致的理性,看成是永恒法律的特征,人類法律的道德基礎;
另一方面,它強調在各族人民日常遵奉的各個不同的法律之外之上,又有一種普遍而且不變的法律。這兩種特點,向我們顯示出斯多葛派哲學的某種特別性質,因為具有這種性質,日后希臘哲學與羅馬法律的結合方才有了可能。
就其性質而言,斯多葛派哲學乃是希臘化而非希臘的產(chǎn)物,這一點,我們只要看一下這一派哲學歷代領袖人物的出身就可以明白。一些討論政治哲學的著者,愿意把公元前三二二年亞里士多德的去世看成是一個時代的終結,而把亞氏的學生,亞歷山大的偉業(yè)看成是另一個時代的開始。因為在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宗教、哲學、倫理、政治學乃至全部的制度,都是圍繞著城邦建立起來的。而在亞歷山大的時代里面,城邦國家的理想消失在一個世界性帝國的遠景之中。生活在這個時代的人們,失去了往日由城邦提供的種種保護,忽然要獨自地面對世界。從這里,產(chǎn)生出一種精神的渴望,一種內省的沖動,和對于人類的新的認識。在斯多葛哲學家的頭腦里面,思考的對象不再是城邦公民一類人,而是更具一般性的理性的人。這種人并不只是生活在雅典或是羅馬,而是立于天地之間,有著同一個神,同一種法律,那就是支配整個宇宙的理性,常駐不變的自然法。這里,我們或者須要補充一句,即這種冠以自然之名的法律,其實與感性的自然并無關聯(lián),比如它不講陰陽四時,更不談天人相副,它的所謂自然,毋寧說是理性的和人造的,它的根基,要在希臘早期的物理學或說自然哲學里面去尋找。
早先,希臘人把自然所指的物質世界視為某種基本元素的組合!啊匀弧淖詈唵魏妥罟胚h的意義,正就是從作為一條原則表現(xiàn)的角度來看的物質宇宙。此后,后期希臘各學派回到了希臘最偉大知識分子當時迷失的道路上,他們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質世界上加上了一個道德世界。他們把這個名詞的范圍加以擴展,使它不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并且包括了人類的思想、慣例和希望。這里,像以前一樣,他們所理解的自然不僅僅是人類的社會的道德現(xiàn)象,而且是那些被認為可以分解為某種一般的和簡單的規(guī)律的現(xiàn)象!保ㄉ蚓耙蛔g梅因《古代法》)在現(xiàn)象界的形形色色和繁復多變之后,尋求和確認某種單一的和永恒不變的原則,這即是早期希臘哲人的思想路向。后來日漸發(fā)達的政治哲學和倫理哲學,均沿著這一路線成長起來。我們在克里西波斯或者西塞羅那里看到的自然法,就是這樣一種具有全部優(yōu)雅、單純和均衡特征的原則。
斯多葛派哲學在公元前二世紀傳入羅馬,很快就在羅馬的知識階層里面?zhèn)鞑ラ_來。它的成功,據(jù)一般著作家的說法,是因為其對于自然的好尚和對德行的強調,與當時羅馬統(tǒng)治階層墨守古代意大利民族簡樸習慣的傾向正相符合。斯多葛哲學抱持的世界國家的概念,也為羅馬征服這件不甚光彩的事情帶來幾分理想主義,這大概是羅馬人樂于接受它的另一種原因。
經(jīng)羅馬人接受的希臘哲學,思辨的色彩幾乎褪盡,剩下的只是哲學家不屑于討論的道德說教。然而對哲學家無關緊要的轉變,在政治學家或法學家們可能意義重大。羅馬人是務實的民族,法學家更是第一等的務實者。最早開始研究法學的羅馬人,多半受斯多葛派哲學的強烈影響。這一派哲學所以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是因為這一件事情。
查士丁尼《法學階梯》關于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的含義闡說如下:“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給一切動物的法律!倍忻穹ㄅc萬民法的區(qū)別在于,“任何受治于法律和習慣的民族都部分適用自己特有的法律,部分則適用全人類共同的法律。每一民族專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這個國家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該國本身特有的法。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為全人類制定的法,則受到所有民族的尊重,叫做萬民法,因為一切民族都適用它!保◤埰筇┳g《法學總論》)我們可能由此得出錯誤的印象,以為那些與一般相聯(lián)系的原則,天然地優(yōu)于或者高于只關乎個別的制度;
羅馬人,受其理性的指引,一開始就在追求某個更合理的結果。實際上,我們在這里看到的,只是與我們思慮相近的成熟的羅馬法律學。自然法學說最初傳入羅馬之時,情形并非如此。
“市民法”乃是屬人的制度,那些附著其上的繁瑣程式乃至宗教的儀式,頑固地排斥任何外國人的參與。然而公元前三世紀,羅馬的外國人已經(jīng)多到這樣的程度,以至無論是出于商業(yè)的考慮還是為社會治安計,都必須以法律手段來安排外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于是有“外事裁判官”之設。這即是“萬民法”產(chǎn)生的契機。
“萬民法”系當時意大利各部落中通行的習慣,或說,是許多不同制度中共同的要素。對于這種根本上是外國人的制度,羅馬人的態(tài)度究竟怎樣?在這個問題上,現(xiàn)代觀察者的結論,最易于流入歧途,而與歷史的真實情形相悖。梅因大膽然而正確地指出,現(xiàn)代人尊重和贊美的,正是當時羅馬人不喜悅或是疑心重重的。而他們所傾心的東西,恰又是現(xiàn)代理論家以為瑣屑而不足道者(如買賣契約中的莊嚴儀式與問答形式)。問題在于,“萬民法”的產(chǎn)生,部分是因為他們輕視一切外國的法律,部分是因為他們不愿以自己的“市民法”擴大適用于外國人。羅馬人之不愛“萬民法”,就如他們的不愛外國人。因為“萬民法”是從外國人的制度中來,并且是為了外國人的利益制定的。(參閱《古代法》第三章)但是后來,羅馬人對待“萬民法”的態(tài)度發(fā)生了轉變,而這正是自然法學說在羅馬知識階層、尤其是法學家階層中流行的一個結果。
慣常歸于自然法的原則包括:以血親原則取代宗親原則,強調契約中的意圖與誠信,提高婦女地位,改善奴隸境遇,等等。然而希臘哲學之影響于羅馬法律學,主要并不表現(xiàn)在那些可以計數(shù)的原則和規(guī)則的數(shù)量上面,而在于自然法學說對于羅馬人心智的一種極深刻的作用。梅因說:“從整體上講,羅馬人在法律改進方面,當受到‘自然法’理論的刺激時,就發(fā)生了驚人迅速的進步。單純化和概括化的觀念,是常常和‘自然’這個概念聯(lián)系著的;
因此單純勻稱和通曉易懂就被認為是一個好的法律制度的特點,過去對于復雜語言、繁縟儀式和不必要困難的好尚,便完全消除!保ā豆糯ā返谌拢﹩渭兓、概括化和勻稱一類基本觀念,正是早期希臘自然哲學所具有,而為斯多葛派哲學承繼的東西。在改造一種為大量繁瑣儀式和程序包裹起來的法律制度,使之合理化、普遍化的時候,再沒有什么比這類觀念更重要的了。此外,我們還應該指出一點,那就是自然法觀念的引進,不但為羅馬法的技術改造提供了一種合法的依據(jù),而且是將一種新的道德精神,注入到羅馬法律學之中,從而為全部的羅馬法律制度,重新奠定了道德基礎。在開始的很長一段時間里面,“自然法”實際被等同于“萬民法”。裁判官的任務,即不但是在當時各民族的法律制度里面去發(fā)掘共同的要素,而且是通過“告示”的形式,努力地恢復一種業(yè)已逝去的更完美的法律!叭f民法”因此而獲得一種全新的意義。這時,思想上的革命便完成了。
薩拜因在談到自然法時說,自然法的概念使人們對風俗習慣進行有見識的批判;
特別是在烏爾比安努斯把“自然法”與“萬民法”嚴格地區(qū)分開來以后,它可能還意味著一種對法律更為深入的倫理批判。(《政治學說史》第九、十章)對于這種說法,我們須要做一種比較保守的理解。根據(jù)自然法,人類生而自由、平等,奴隸制度雖然普遍,仍然只是“萬民法”上的制度。這種思想確實很偉大。但是如果只從近代的意義上去理解它,則我們必錯無疑。梅因曾以“人類一律平等”的命題為例來為他的歷史主義作示范。他說,安托寧時代的法學家主張“每個人自然是平等的”,這只是在述說一個嚴格的法律公理,它意味著在假設的“自然法”之下,和在現(xiàn)行法接近于“自然法”的限度內,“市民法”所支持的各階級人們之間的武斷區(qū)分在法律上不存在!笆瞧降取痹圃,純然是對于客觀事實的描述,并不包含何種“應然”的暗示。羅馬法學家確實把“自然法”想象成一個完美的法律范型,但他們并不打算用它一舉取代所有現(xiàn)行的制度。自然法固然是現(xiàn)存法律的基礎,然而其職能,乃是補救性的而非革命性的或無政府狀態(tài)的。(《古代法》第四章)這即是古代的“自然法”與近代所謂“古典自然法”之間的顯著不同。羅馬法學家是穩(wěn)健的務實者,卻不是激進的革命家。這一點,我們總要牢記在心。
自公元前三世紀始,羅馬法經(jīng)歷了一種極其深刻和意義重大的變遷。造成變化的原因是復雜的和多方面的。我們提到的這種外來思潮,也許不是人們常說的“決定性”的,卻至少是不可替代的。這里又有一件事情可以注意。傳入羅馬且經(jīng)羅馬人濾過的斯多葛哲學實際分作兩支,一支通過受其影響的眾多法律家的實踐滲入到制度里面,另一支則經(jīng)由一些哲學家如西塞羅、塞涅卡、皇帝奧勒留等傳諸后世。二者之中,哪一種對于人類影響更大,這是不能夠武斷的事情。讀《沉思錄》而能夠超凡脫俗的注定是極少數(shù)人,蕓蕓眾生總是處在具體的社會環(huán)境之下且受其支配。價值須有制度作依托方才可以實現(xiàn),精神具體化為典章才能夠變成支配民眾的有形力量。希臘哲學恒久的生命力并不只體現(xiàn)在后世的哲學家身上,也表現(xiàn)在具體如羅馬法這樣的制度里面。歷史上自然法觀念的風靡于羅馬,像純是一場哲學的征服,只是我們不要忘記,那已經(jīng)是經(jīng)過幾代人淡化的“哲學”。黑格爾在提到羅馬法學家的“哲學”的時候,完全是一種不屑的神情。但正是那些不合格的“業(yè)余哲學家”,賦予了“哲學”另一種力量。羅馬法在歷史上無可置疑的權威性,乃是包括自然法觀念在內的許多原則得以對整個歐洲發(fā)生廣泛影響的根據(jù)。其結果,“羅馬法就成為歐洲文化史上最偉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薩拜因語)沒有斯多葛派哲學的傳入羅馬,羅馬法的面貌就會是另一種樣子,同樣確定的是,沒有經(jīng)過羅馬法律學濾過、且憑借了羅馬法流傳于后世的自然法觀念,現(xiàn)代人的生活也一定不是今天這種樣子。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