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人權的障礙在哪里?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上世紀20年代后期,國民黨以其暴力革命推翻了當時亞洲第一個議會框架下的北洋政府,并成立自己的國民政府。這個政府1929年頒布了一道人權保障的命令:“世界各國人權均受法律之保障。當此訓政開始,法治基礎亟宜確立。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著行政司法各院通飭一體遵照。此令!闭铝畋U先藱,而且似乎面面俱到,這當然是好事。但,有好事者偏偏看出其中的破綻。這個人是誰,就是曾經留學美國的胡適。就在此令頒布不久,胡適以此為由寫下了《人權與約法》。文章從三個方面展開批評,其中第二點最切要,胡適指出:在人權的侵犯上,“命令禁止的只是‘個人或團體’,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機關。……但今日我們最感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這真是點睛之筆,它一語道破了人權和人權保障的障礙主要不在什么個人或團體,而在頒布這個保障令的政府本身。
胡適的文章發(fā)表在當時上海的《新月》雜志上,讀過那段歷史的人都知道,該文引發(fā)了一場在當時引起轟動的“人權運動”。這場運動是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和執(zhí)政體制圍繞人權問題的第一次沖突,它開啟了20世紀以來知識分子為人權抗爭那消長起伏、時斷時續(xù)、草蛇灰線、蜿蜒潛行的歷史序幕。胡適的意義在于,在不知人權為何物的國家,國民政府提出人權保障的新理念時(這姑且視其為進步),他更準確也更有針對性地指出了人權障礙之所在的新理念(這顯然比前者更進一步)。從人權保障到人權障礙,只有明白后者,才能有效地落實前者。然而,胡適的文章遭到了當時執(zhí)政體制的圍剿,不少省市國民黨黨部公開要求懲辦胡適,以致胡適和他的朋友不得不離開自己的教職和上海。由此可見,打壓“人權運動”的,恰恰就是剛才表態(tài)要保障人權的國民黨。
今天看來,胡適的《人權與約法》具有一定的經典性。它所提供給我們的關鍵一點是:權利最大的傷害在權力,人權保障的要害是政府權。這不僅是指當時威權體制的國民政府,也不僅指后來極權性的左傾體制,甚至連英美體制也包括在內。權力,只要是權力,無論來自君主抑或來自民主,更無論來自武裝革命的暴力,對權利無不具有天然的侵害性。人權障礙在此,問題蓋在怎么辦。體制問題體制解決。扼其要,有兩點。一、權力必須來自民主。不民主,權力傷害權利,權利卻無能更換它,那只有不斷受荼毒。二、權力分配必須制衡。即使民主權力,也會自身坐大,而在既定空間內,權力大則權利小,這是簡單的加減法。所以僅僅民主還不夠,更必須以憲政的方式以制約權力而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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