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西津:從非營利組織歷史看中國民間社會特征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本文比較了中國民間社會傳統(tǒng)與西方公民社會的歷史淵源、含義和特性,指出西方的非營利部門作為公民社會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其自治秩序的基礎;
而中國歷史上的"社會"體現(xiàn)了倫理秩序的格局,表現(xiàn)為個體與群體(社會)之間的"私"、"公"之對立、取舍關系,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官"、"民"之上下、包納關系。在此基礎上,文章從組織淵源、理念基礎、領域類型等三個方面概括了中國民間結社的發(fā)生、發(fā)展的歷史,指出中國民間結社具有互助互利性、非權利性、救濟性慈善等特征。當代非營利組織和公民社會的發(fā)展是在西方制度文化植入的前提下發(fā)生的,但仍然具有民間社會的傳統(tǒng)特征。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歷史,民間社會,中國
在中國公共治理轉型的過程中,非營利組織的角色越來越受到關注。但是"非營利"是一個近代從西方舶來的詞匯,中國的民間組織和民間社會與之有著不同的制度背景。本文想要探討的便是:中國傳統(tǒng)的民間結社現(xiàn)象具有什么特性?反映了中國民間社會與國家之間的什么關系特點?這種民間社會與西方制度文化背景中的非營利部門和公民社會有何不同?這應該是我們理解中國當今非營利部門和民間社會發(fā)展的基礎。
1 作為自治秩序的"非營利"的話語背景
非營利組織作為西方社會組織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存在歷史至少和近代資本主義一樣悠久;
在上世紀的最后二十年里,它們更是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力量在世界范圍內(nèi)興起。
回顧西方歷史中早期出現(xiàn)的非營利組織,可以尋到兩條主要的路徑:第一類組織與權利斗爭相關聯(lián),在16、17世紀工業(yè)革命和圈地運動中,資產(chǎn)階級和自由產(chǎn)業(yè)工人隊伍逐漸形成,資產(chǎn)階級新貴族尋求獨立自主的經(jīng)濟自由和個人自主空間,要求結盟,反對專制統(tǒng)治;
同時,失去土地的農(nóng)民和產(chǎn)業(yè)工人,收到剝削壓迫,也頻頻掀起社會運動,并逐漸建立起各種自發(fā)的組織。這些與政治權益相關的早期的非營利組織也是個人權利、自由、民主、自治等價值取向的體現(xiàn)。還有一類是慈善和民間公益的發(fā)展。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以后,許多慈善機構脫離了教會的管理和控制,私人慈善逐漸發(fā)展起來。英國在1601年就頒布了《慈善法》和《濟貧法》,鼓勵開展慈善救濟等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組織的發(fā)展,美國在獨立戰(zhàn)爭前也即有非營利組織的傳統(tǒng),如哈佛大學、新澤西大學(普林斯頓大學)等著名大學均創(chuàng)設于17世紀。
可以認為,早期非營利組織的出現(xiàn),是國家主導的社會秩序衰落,資產(chǎn)階級尋求獨立自主的經(jīng)濟自由和公民自治空間,向國家分權的產(chǎn)物。隨著19世紀末資本主義發(fā)展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財富的集中導致貧富分化也在加劇,一方面,推動社會變革的工人組織不斷出現(xiàn);
另一方面,出于對貧困者的關懷,或者壟斷資本家為緩解社會矛盾,各種致力于慈善事業(yè)的基金會以及其他非營利組織紛紛建立。
同時,在科技發(fā)展背景下,一批致力于社會公益事業(yè)的非營利組織也出現(xiàn)在科學、教育、衛(wèi)生等領域。
二戰(zhàn)以后,人們對戰(zhàn)爭的抵觸和對人類的關懷意識增強,大量的權力保護組織和和平維護組織涌現(xiàn)出來,比較具有代表意義的包括人權組織、婦女組織、產(chǎn)業(yè)工人組織、農(nóng)民組織、兒童保護組織,以及各種反戰(zhàn)組織等,它們在各國的社會重建和社會變革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在戰(zhàn)后經(jīng)濟恢復和社會重建的過程中,一批致力于慈善救助、環(huán)境問題等公益事業(yè)的非營利組織也應運而生。
20世紀后葉以來非營利組織作為一個部門的出現(xiàn),與福利國家的困境、公共管理危機、政府改革、治理轉型等相關聯(lián),是對"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反應。
現(xiàn)代非營利部門或者公民社會,建立在國家、市場、社會三元社會結構模式的基礎上,至少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內(nèi)涵:
第一,基于"分權"的有限政府的理念。近代公民社會理念的提出和發(fā)展,始終貫穿著公民為保護其基本權利而對國家強制性統(tǒng)治權力的制約。它立足于人類的天賦自由權的自然權利觀,將人類天生的自由、平等和獨立作為制度建設的基本出發(fā)點,直接挑戰(zhàn)君權神授的觀念,在制度建設意義上,最重要地體現(xiàn)為對國家權力邊界的限定。這種思想體現(xiàn)在17世紀洛克關于政府起源的契約合法性學說, 18世紀斯密對市場經(jīng)濟"看不見的手"的論述, 19世紀托克維爾對志愿社團自治作用的強調等。
公民社會的發(fā)展過程也是公民自由權利的維護和公民自治空間的生長歷程,它促使國家權力有限性的觀念逐步確立,政府權力的邊界通過法治原則得以明確。
第二,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發(fā)育。現(xiàn)代公民社會涵義的演進,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是市場經(jīng)濟體系的成熟和復雜化,市場機制的調節(jié)作用,使得人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享有經(jīng)濟生活的自由,企業(yè)作為市場經(jīng)濟中的主體,已經(jīng)構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現(xiàn)代公民社會關注于政府和市場的"所不能為",是對政府公共權力和市場經(jīng)濟作用的補充與改善。
第三,以個人權利為出發(fā)點的權力制衡結構。具有獨立、平等自由和基本權利的個人是契約社會的基本假設前提。盡管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社會經(jīng)濟背景下,對國家權力的邊界有著不同程度的界分,但是其基本邏輯始終是一致的,即國家的權力必須符合于公民自愿認同、權利讓渡的原則,為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權力需要受到制衡。對國家政治權力的制衡和對市場經(jīng)濟霸權的制衡,均源于這種理念,公民社會總是防止公民權利被剝奪的防線。
從個人權利基礎、對政治國家和壟斷經(jīng)濟的權力限定與制衡的意義而言,很難將"公民社會"的話語應用到中國語境中。"天賦人權"在中國社會并不具有必然的合法性,人們對政府權力的認同程度更強,這也是用"非營利部門"或"公民社會"的話語描述中國社會現(xiàn)實時所特別需要注意的。將它們與中國的社會實踐相結合,需要考察中國社會的結構特征,以及正在發(fā)生的轉化,從而理解中國非營利部門的形成及其制度意涵。
2 中國倫理秩序格局下的"社會"及其演變
對于中國社會秩序的特點,粱漱溟有論述道:"在社會與個人相互關系上,把重點放在個人者,是謂個人本位,同在此關系上,把重點放在社會者,是謂社會本位……(中國)其重點實放在關系上了,倫理本位者,關系本位也。" 他指出中國社會的倫理秩序的特點。潘光旦先生總結的"位育"也指出了類似的特性,即社會有一套按照倫理設計的角色,每個具體的個人處在不同的倫理角色之下,承擔不同的社會功能。
費孝通用"差序格局"描述了中國傳統(tǒng)社會結構與西方社會結構之間的差異。他認為,西方社會的基本結構是"團體格局",即每個個體分別加入到不同的團體之中,如同組成一把、一扎、一捆捆的柴,團體之間界線分明,功能清晰;
而中國社會是以"己"為中心向外推衍而成的"差序格局",好像一個個石子投入水中聯(lián)起的波紋,每一個圈都以"己"為中心,向遠處推散開去,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隨著波紋越向外推延越稀薄,其社會秩序就是"從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發(fā)生關系的那一群人里所發(fā)生的一輪輪波紋的差序"構成的人倫格局。這種社會秩序最大的特點是決定個人與共同體之間關系的,不是統(tǒng)一、明確的界線,而是人們的相對位置,如費先生所言:"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對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內(nèi)看也可以說是公的。""在西洋社會里,國家這個團體是一個明顯的也是唯一特出的群己界線。"
上述兩段論述概括出中國社會結構的核心特征。總結起來,與西方在權利分殊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結構相比,中國的倫理秩序格局具有以下兩個重要的特點:
第一,個體與共同體(社會)之間是具有相互對立性、取此舍彼性質的"私"和"公"的關系。
回顧中國社會中對于"公"、"私"特性的論述,可以看到兩種截然不同的論調。一方面,人們認為中國社會是"有私無公"的,例如美國傳教士明恩溥1882年所寫《中國人的特性》一書,專門寫到"有私無公的中國人";
粱啟超說"我國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
粱漱溟把"自私"、"缺乏公德"看作中國人的一大短處;
林語堂批評中國人"公共精神的缺乏";
費孝通也認為,"私的毛病在中國實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從上到下似乎沒有不害這毛病的。"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看到在中國的道德體系中,卻是最推崇"公"而"無私"的精神的,儒家道德精神的核心之"仁",就是實現(xiàn)"克己復禮",換言之,就是通過對自己的修為達到"克己"、去私欲、存天理的目的。中國理想化政治的最高境界也往往是"天下為公",實現(xiàn)"大同社會"。
那么,為什么會出現(xiàn)道德宣揚"公"意,而社會生活中"私"性盛行的情況?這是儒家道德傳統(tǒng)作用的失靈,還是反映了該道德本身內(nèi)在邏輯中的矛盾?為了澄清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先清晰"公"和"私"概念的含義。根據(jù)《辭!返慕忉,"私"字的第一個意思是個人的、自己的,其二是利己;
"公"字的第一個意思是"公平、公正,與私相對",其二是"屬于國家或集體的"。從構詞上看,"公"是一個會意字,上面為"八",表示相背,下面是"厶",表示"私"的本字,合起來表示"與私相背",即"公正無私"的意思。因而,"私"和"公"的關系具有兩個特性:首先,二者是一對相對立的概念,具有相互取舍的關系;
其次,"私"代表了私人的、自己的、以"我"為中心的非道德狀態(tài),"公"則是通過"去私"而達到的道德正義。
西方文化中對于"個人"、"私域"、"公域",與中國傳統(tǒng)有著不同的理解。西方現(xiàn)代社會制度建立在個人本位的基礎上。作為其秩序邏輯基礎的"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與中國理解的以自我為中心、不考慮集體利益的個人主義具有完全不同的含義。"個人主義"一詞最早是19世紀20年代圣西門及其信徒開始廣泛應用起來的,主要針對以私己為中心的社會秩序,表達了他們的擔憂和批判。但是到了德國,這個詞被賦予了以"個性"成就社會秩序的新的含義。在現(xiàn)代西方社會的制度構架中,個人主義主要是一種"倡導個人自由行為的社會理論" ,強調社會秩序的規(guī)則要建立于保障平等個人權利的基礎上,而不是按照某一種社會目的來確立秩序規(guī)則。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代表了兩種不同的秩序規(guī)則構成的方法論和價值觀,前者以平等個人權利為出發(fā)點,后者以某種社會目標實現(xiàn)為出發(fā)點。
因而,個人主義作為社會共同體秩序的一種構成邏輯,并不是私我或者自我中心。政治個人主義的核心是這樣三條原則:個人權利(指平等的自然權利,可以概括為人權或者公民權)至高無上;
政府的目的在于保護和實現(xiàn)這些個人權利;
政府權威的合法性來自于公民的同意。
個人主義在宗教層面上體現(xiàn)在新教之中,新教通過在個人和上帝之間建立直接的聯(lián)系,而使得個人意志具有了神圣性。
基于個人本位的秩序邏輯,西方社會的"公"、"私"觀念不是對立取舍的,而是眾"私"即"公"的關系。"私"最初的含義是國家機器之外的空間,這一領域空間在權利上對每個個體都是平等的。
"私人領域"強調了個人意志在一定規(guī)范(法律)之下享有自主權,其中很重要的是個人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自由。"公"則代表相對于統(tǒng)治者個人而言的國家、公共的權力。哈貝馬斯對于"公共領域"的論述更強調了公共領域的共有性,而不是國家或政府統(tǒng)治的權力。在他的論述中,公共領域構成了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充滿張力的空間,它是公眾表達不同意見的地方,在這個意義上,它實際是私域空間的延伸,"私人領域當中包含著真正意義上的公共領域,因為它是由私人組成的公共領域"。
可見,西方建立于個人本位原則之上的社會秩序,指的是社會秩序的出發(fā)點是個人,這些個人具有不可剝奪的平等的基本權利,從而合理的社會規(guī)則就是在假設每個個體不知其能力、地位、角色的情況下, 建立符合正義原則的標準。個人本位的秩序規(guī)則,核心是如何制衡國家的或者其他各種特殊霸權的權力,實現(xiàn)個人自由基礎上的社會發(fā)展。無論私人領域對個體權利的強調,還是公共領域作為結構化的對個體多元表達的保護空間,其基本傾向和內(nèi)涵是一致的,都是維護個體的自由。所以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共同構成西方公民社會的要素之二,二者是一致性的,換言之,在個人本位的秩序邏輯中,公共精神是私域空間的延伸。
再回過來分析中國社會的"私"與西方個人主義的不同之處。中國的社會秩序以倫理為本位,或曰倫理關系為導向,它所要達到的標準是每個人與應有的角色之"位"的符合。為此,不僅個體本身的"私"自的東西受到否定,所謂"公"也不是一個實在群體的概念,它的意義在于作為"去私"的理由,而不是追求某一個確切的"公"益的實現(xiàn)。是謂"舍己為人",并不意味對方的利益更應該得到實現(xiàn),(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而關鍵在于培養(yǎng)"舍己"的行為方式,每個人都應該是"舍己"的,"為人"卻只是一個虛指的概念。所以"私"和"公"對立了起來,個人品行修為的養(yǎng)成,乃至整個倫理秩序發(fā)展的歷程,都在于"私"、"公"的舍、取過程之間。其所追求和實現(xiàn)的"禮",也就是倫理秩序,是一個按照君臣、父子等嚴格的倫理等級關系,犧牲下一層次的利益,服從上一層次的要求而建立起來的,即"舍小家、保大家"的原則。如果將這一原則結合前述的"差序格局"來看待,會發(fā)現(xiàn)"公、私"、"取、舍"關系沒有確定性界線,完全是依靠相對位置來決定的。所謂"私"并不一定指個人,而是一種指向,即站在"差序格局"的任何一個點向內(nèi)部看都是"私"的,反之站在這個點向外部的指向則屬于"公"。這樣,相對位置的確定,誰為"小",誰為"大",就成為社會關系和規(guī)則取向的基礎。
第二,政治統(tǒng)治體系與社會之間是具有高下、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屬性的"官"、"民"關系。
從"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中國傳統(tǒng)治理理念中可以看出,中國的國家概念是從"己――家――國"為同心圓的社會關系網(wǎng)絡中推衍出來的。在這個同心圓結構中,國家的權力向外沒有邊界,可達天下;
向內(nèi)則具有包納性,具有內(nèi)"小"外"大"的倫理序列。另一方面,在這種差序倫理的位圖上,還具有兩個重要的角色關系。其一是"君"。君具有天然合法性,經(jīng)由種種與天或者神的關聯(lián),"天子"獲得天賦君權的最終合法性來源,這是所有社會規(guī)則建立的前提。君成為"國"和"天下"的象征,它和其他所有治理者的關系都是君臣關系,這是第一位重要的倫理等級。其二是"官"。官代表國家的治理者,它與社會構成了官民關系。官的合法性來自于君的授權,從而是天然合法性的延伸,官民之間作為國家與社會(或者民眾)的關系,便構成了第二位的倫理等級。這樣,中國的"公共"治理,就在倫理格局上從屬于"官"治,繼而從屬于"君"。在中國傳統(tǒng)話語中,"公"、"官"、"國"、"君"等詞匯在范疇上沒有明確的邊界。因而"公""私"的關系,又演變?yōu)閲遗c社會,"官"與"民",乃至"君王"與"臣民"的關系。例如法家韓非子明確將君主的法、令視為"公",而人臣的信義等視為"私";
及至其后的"公義"、"公道"、"公家"等等語意,皆等同于君之義、君之道、君之家(或者官家)。
"公"、"官"、"國"、"君"之間的混同,與前述克己、去私的"公、私"觀念結合,在倫理序位上則衍化為民為私、官為公,臣為私、君為公的取舍原則。它實際上意味著君的意志代替了每個個體的意志,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代替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最后的結果成為在"君"、"官"位上的個人對于在"民"位上的個人的統(tǒng)治,成為官本位之下的個人集權,而不是社會公益的精神。這解釋了為什么中國對"大公"的強調并未形成民眾的公共空間,"無私"的道德又難以構建起獨立的公共精神。
對比西方社會秩序的演變歷史,可以看到,其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演變史是一個公民社會的發(fā)展史。從古希臘羅馬的城邦社會產(chǎn)生,就伴隨著教會與政治權威的權力制衡發(fā)展;
17世紀洛克等提出關于國家的契約理論,將國家的合法性確立在公民意旨的基礎上,在理念上使國家成為實現(xiàn)公民共同利益的工具;
18世紀資產(chǎn)階級革命后,公民社會更作為與國家獨立的自治空間分離出來,使得國家與社會的分權和制衡關系愈漸清晰。
盡管近代西方制度文化的傳入,使得中國的社會結構已經(jīng)發(fā)生了很大變化,但傳統(tǒng)倫理秩序的邏輯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中國社會的發(fā)展形態(tài)。國家控制社會的觀念和官本位的集體主義取向,仍然滲透在社會結構的建構過程中。1949年建立的社會主義中國也受到倫理秩序邏輯的影響。美國政治學家鄒讜提出"總體性社會" 的概念,形容中國當時的社會結構特點。所謂"總體性社會",以國家對社會資源的全面控制和壟斷為基礎,也可以稱為"全能主義"(Totalism)。它的三個基本構成要素是:第一,國家對大部分社會資源,包括生產(chǎn)資料、生活資料、機會資源等直接壟斷;
第二,社會政治結構的橫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中心、經(jīng)濟中心、意識形態(tài)中心高度重疊;
第三,消滅了統(tǒng)治階級,過去的"國家-民間精英-民眾"的三層結構變?yōu)?國家-民眾"的二層結構,整個社會沒有中介組織,國家直接面對民眾。
可見,總體性社會依靠強有力的行政性政治整合,形成國家統(tǒng)領社會的格局。
20世紀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以來,改革開放政策使中國社會發(fā)生了較大的轉型,社會結構從社會資源結構、社會區(qū)域結構、社會組織結構和社會身份結構等各方面發(fā)生轉化,國家與社會關系進一步重構。公民社會的話語和非營利部門的建構正是在這種條件下興起的。
3 中國民間結社的歷史和非營利部門發(fā)展
中國社會中的結社活動和各種互助行為、慈善相關組織有著悠久的歷史。這些組織被稱為"民間"結社。"民間"一詞體現(xiàn)了這些組織在社會結構中的定位,即它們是在"官"、"民"二元結構之中的,是官方代表的國家權力之下的社會的行為空間。
有學者考證,中國突破血緣、家庭或氏族的結社活動興起于春秋以后。
最初的結社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新興地主階級使政治力量分化,產(chǎn)生帶有政治社團性質的集團,如春秋末期的政治結盟和東漢朋黨的形成;
第二是私學的興起,伴隨學術爭鳴形成不同帶有學派性質的學術團體,如儒家學派、墨學團體等;
第三是農(nóng)民依附關系的減弱為秘密結社提供了條件,出現(xiàn)各種民間宗教會社;
第四是隨著私營工商業(yè)者的涌現(xiàn),同行工商業(yè)者集中經(jīng)營的市"肆"模式,推動了世襲工商業(yè)者的聯(lián)合和經(jīng)濟結社,發(fā)展至隋唐時期成為商業(yè)行會。
與西方非營利部門發(fā)展的制度和文化背景相比,中國民間的結社活動不是在國家與社會分權的理念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從而也具有不同的特性。以下從組織淵源、理念基礎和領域類型等幾個方面分析中國歷史上民間結社活動的性質。
首先從組織淵源上看,西方的"公民社會"起源于城邦文明,體現(xiàn)了公民對自身權利的要求,而中國的"社會"體現(xiàn)了在國家統(tǒng)一權力之下的民間活動空間,不具有分權的意義。
中國"社會"一詞的發(fā)生起源于祭祀土地神的活動。早在殷商,已經(jīng)形成有計劃的人為規(guī)度的居住聚集點,即"邑聚",在采邑制的居住單位之上普遍立有"社",商王在立邑的時候便有"祭社"之舉,每年定期祭祀社神的日子,人們聚會、慶典,逐漸固定為"社會"。唐以后在社祭活動發(fā)展的同時,逐漸演化出其他多種內(nèi)容的"會"、"社",前者以聯(lián)通共同興趣為主,如秋千會、茶山會、斗雞會;
后者是一些旨趣相投的聚徒結會的團體,如文社、詩社,以及行業(yè)性團體等。可見,中國傳統(tǒng)的"社會",是在理論上是至高無上、沒有權界的"王權"之下的,在王權組織的情況下,或者在王權控制能力不及的領域形成的。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同時也有"天高皇帝遠"的民言,和"王權不下縣"的建制,體現(xiàn)了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特點。這種"社會"空間的最大特點是權利主要不是通過正式制度得以界定和保障,而是在與國家的互動中獲得的,有較大彈性。它不同于古希臘羅馬時期源于公民權利要求的城邦文明。
其次,從理念上分析。與西方"慈善"(Charity或Philanthropy)和"公益"(Public Welfare)相對應的,中國本土文化中相關的"仁"、"義"、"善"、"慈"等詞匯,主要有兩個思想來源。最重要的思想淵源是儒家文化。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對于"仁"的理解,孔子說"仁者,愛人"。
從愛人的心懷出發(fā),必然會導致博施濟眾的行為,所以善舉也就是"仁"的體現(xiàn),是愛人、助人的行為。在"仁"的思想指導下,傳統(tǒng)社會對于正義的原則有"利、義"之辯。孔子有言:"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 儒家傳統(tǒng)是摒利取義的,它將利益、功利看作"人欲"的源流,從而是達到"仁"的障礙;
為形成仁道的社會秩序,人們必須輕利益,行義舉,至宋明理學更演繹為"明天理,滅人欲"。慈善理念的另一個來源是漢傳佛教"善"、"慈"、"普濟"等思想的影響。明清以后的慈善組織在思想淵源上大多融合了儒、釋、道的精神,以善會、善堂為代表, 普遍得以流行。儒家的"仁""義"和佛教"慈""善"的觀念構成了中國民間公益慈善的基礎。中國非營利的理念淵源可以概括為"義"和"善"之行,它具有兩個特點:其一是倫理道德色彩很強,與"利"形成相悖的關系;
其二是以救濟為主導,很少涉及權利觀念。
最后,從領域類型上考察中國民間組織的發(fā)展。中國歷史上民間組織的形態(tài),在祭社集會的基礎上發(fā)展而來,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五種類型:第一類是政治性結社,包括傳統(tǒng)官僚政治中的朋黨和延續(xù)發(fā)展起來的以同門、同道、同鄉(xiāng)等為紐帶結成的政治幫派。第二類是文化學術性結社,是中國傳統(tǒng)結社中較為發(fā)達的一種,以文人雅士間崇尚風雅以詩會友的"詩社"和宋代科舉制度盛行以后士子共同研習經(jīng)典會客會文的"文會/社"等文學團體為代表,另有各色的講學會、書院等學術社團,"書會"、"劇社"等多種多樣的文化社團,"謎社"、"茶社"、"酒社"、收藏結社等娛樂性社團,香會、放生會等宗教性文人社團,以及怡老們的各種游戲會等等。第三類是經(jīng)濟互助性結社,具有代表性的是"合會",所謂"合",即集眾人之資辦事的意思,涉及的內(nèi)容包括勞作互助、金融互助、共同負擔地方事務等多方面,是一種民間自助組織,唐宋時期發(fā)展出多樣形態(tài),并出現(xiàn)士大夫賢士們設立的兼具濟貧和維護家族聲望的義倉、義田、社倉等,成為家族互濟制度的典范;
行業(yè)性結社也是經(jīng)濟互助型會社的一種重要形式。第四類是慈善團體,最早是在佛教傳入后,在"行善"的理念下推動的宗教慈善事業(yè)發(fā)展,16世紀以后的明代,同善會興起,它是更多突破了官吏身份、家族范疇、宗教目的的救濟組織,發(fā)展至清代多樣的善會、善堂已經(jīng)非常發(fā)達。第五類是秘密結社,它們早在先秦就存在,宋元形成一些秘密的"會",明代漸趨組織化,至清代達極盛,秘密結社的作用非常復雜,它們具有為下層平民謀求生路等作用,又構成與政府的對抗性和對統(tǒng)治秩序的威脅,同時也帶來類似黑社會組織的種種弊端。
對比西方公民社會發(fā)展歷程中的權利斗爭和民間公益兩條主線,中國的民間組織具有這樣兩個特性:第一,以經(jīng)濟上的互助互利和文化上的互友互娛為主,一般具有非權利性和非對抗性;
與王權構成制衡或對抗性的組織,一種是在官僚士大夫內(nèi)部的結黨,另一種是民間的秘密社會,均屬于非公開的、被禁止和鏟除的對象。第二,民間公益以完全摒除了"利"的因素的施舍救濟和佛教慈善的發(fā)展為主,至鴉片戰(zhàn)爭后基督教傳入帶來了新的慈善形式。
盡管在中國的"民間"傳統(tǒng)中,民間組織是在"官方"權力范圍之下的一種現(xiàn)象,但是畢竟存在這樣的民間空間,各種民間慈善組織、行會、社會團體等在歷史上都曾經(jīng)非;钴S過,它們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積極的角色。20世紀的民間組織出現(xiàn)了一些新特點,它們既是民間傳統(tǒng)的延承,又受到西方理念和慈善模式的影響,出現(xiàn)救國會等政治性社團,思想啟蒙和西學東漸背景下的新式學術文化社團,伴隨民族工商業(yè)興起的新型行業(yè)組織,基督教影響下的新式慈善公益模式等。新中國建立以后,中國經(jīng)歷了國家主導社會的"總體性社會"的發(fā)展階段,隨著改革開放,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正在發(fā)生著重構,近20年間明顯出現(xiàn)了國家控制松動、社會組織復興、個體權利增強、法治觀念逐步確立等新形勢。中國的非營利部門正在形成,但是在對它們進行分析的時候,不能忽視的背景是,是無論從觀念傳承還是制度建構的角度而言,中國的非營利部門都不僅是西方制度文明傳入的結果,它們在很多方面反映著中國"民間社會"的傳統(tǒng)。
來源: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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