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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興:權利新論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內(nèi)容摘要】 長期以來,“權利”一直是一個內(nèi)涵空無而外延不定的概念,因而,要重構當代權利倫理學,為社會提供更人性的治理方略,須重新探討“權利”概念本身,由此發(fā)現(xiàn)“權利”自身所蘊含的基本問題:一是權利來源于人的存在人權,并由其存在人權的生存轉化與生成;
二是權利的構成本質(zhì)是利益,權利向利益實現(xiàn)的行動本質(zhì)是責任;
三是權利的行動指向是對利益的實現(xiàn),其行動展開的自我規(guī)范是責任,其行動展開的外在規(guī)訓,即普遍平等的分配原則體系和法治規(guī)范體系;
四是對等的責任構成權利的自身限度,他者(他人、物、自然和生命)的權利,構成了權利的外在限度;
五是基本權利之行動展開的一般方式是不作為,非基本權利之行動展開的一般方式是作為。

  【關鍵詞】 權利的來源  權利的本質(zhì)  權利的行為指向  權利的行動展開方式  權利的作為與不作為

  

  “權利”,在倫理學、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領域是一個廣為熟悉的概念,但又卻是最讓人感到陌生和不可理解的一個概念:“權利,這是一個受到相當不友好對待和被過度使用的詞。” 《牛津法律大詞典》對“權利”概念的如此判斷,是因為:一,“權利”概念內(nèi)涵空無而使人們喪失了它的正確態(tài)度,比如,人們一直認為人權就是人的基本權利,那么,非基本權利又是什么呢?二,“權利”概念缺乏明確的外延規(guī)定,使人們在運用它時失去了其應有的邊界范圍。由于這兩個方面的原因,人們被迫把“權利”概念當作是一個“簡單的、不可定義的、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1](P234)來接受,并由此加劇了人們對權利本身認知的遺忘,形成對權利理論探討的思路與方法的錯誤:

  在政治理論中,權利已經(jīng)成為一個最受人尊重但卻又確實模糊不清的概念,想在原理上闡發(fā)權利概念所代表的觀念內(nèi)容,與闡發(fā)諸如平等、民主以至自由之類的概念,幾乎沒有什么兩樣。

  我們怎樣才能真正清理權利概念指的是什么呢?一個概念的含義是由一系列從屬的并支持它的概念來形成的。作為政治理論中的權利概念,它并不是空無所指的。但所有常見的權利分析,卻很少注意到許多意蘊頗為不同的相關述語被用來充實和解釋它時所采取的具體而多樣的方式。權利概念是和諸如自由、平等或個性之類的概念相關聯(lián)的,“權利”一詞的任何一種實際用法,都與某些特定的含義相關,這些特定的含義出自權利的相鄰概念所可能有的一連串含義,對這含義的組合,最終會形成對“權利”的內(nèi)容和功能的很好解釋。[2](P1)

  弗雷頓(Michael Freeden)用相關概念來解釋權利概念的方法,正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西方“權利”解釋的基本理路:熱衷于權利的外圍性研究而忽視權利自身的問題!皺嗬弊陨淼膯栴},即 “權利”概念的內(nèi)涵定位和外延規(guī)定,它具體展開為權利的來源、權利的本質(zhì)、權利的行動指向、權利的限度及其行動展開方式。本文嘗試從權利自身角度來檢討權利,以求給權利理論賦予實質(zhì)性的內(nèi)容與行動邊界。

  

  一、權利的來源及其構成

  

  權利的來源即是關于權利依據(jù)什么而產(chǎn)生的問題?陀^地看,權利既不來源于正義,也不來源于法律,而是來源于人權!凹热蝗酥挥幸环N,也就只能有一種人類權力的因素,而這種因素就是人本身。”[3](P213)人權(rights of man)即是屬于人本身的權力,它表征為人的存在資格:人權即人的存在資格,權利來源于人的存在資格。

  關于人權,歷來在倫理學、政治學、法學領域被定位為是“人的基本權利”。其實,“基本權利”是與“非基本權利”相對應而存在的,而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都屬于權利,是權利的構成內(nèi)容。權利是指人的社會生存資格,它主要是通過由以國家為單位的社會進行分配來實現(xiàn);
人權是指人的自然存在資格,它主要是由自然力進行分配而實現(xiàn)的。所以,人權是天賦的,天賦的人權是絕對平等的!叭藱唷辈皇且环N“應然”的要求或“必然”的理想,而是一種“實然”的事實,“這是一切真理中最偉大的真理,而發(fā)揚這個真理是具有最高的利益的!保4](PP142-143)而權利卻既是天賦,也源于人為:權利的天賦性,源于它的依據(jù)是人權;
權利的人為性,是在于以天賦人權為依據(jù)的權利,必須經(jīng)歷制度社會的分配才能夠實現(xiàn)。因而,“權利”獲得了“應然”、“必然”和“實然”的之間關聯(lián)性,即平等地分配權利,這是符合人的本性和人權依據(jù)的“應然”要求;
按照這一“應然”要求來進行權利分配,則必然會實現(xiàn)權利的絕對平等;
一旦實現(xiàn)這種平等分配,天賦平等的人權,就會在實際生存過程中變成人的“實然”平等權利。

  這就是人權與權利的區(qū)別,有關于這一區(qū)別,潘恩曾經(jīng)做過很好的表述,他說,人權是人的自然權利,是大自然賦予人(和萬物生命)的根基權利;
權利是人進入人的社會的權利,而人是靠放棄從前的自然權利來進入社會的,但他們進入社會原不過是為了使這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已。所以他堅信自然權利是所有公民權利(civil rights)的基礎。1798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明確區(qū)分了人權(rights of man)和公民權(rights of citizens),正好反映了這樣一種基本觀念:人權生成出權利,權利展開人權。

  概括地講,人權的基本構成有五,即人的平等生命權、自主權、自由權、存在保障權和幸福權。人權向生存領域的轉化與生成,就構成了權利:由于人權向生存領域的“轉化”,使人的平等生命權、自主權、自由權、存在保障權和謀求幸福權,同樣構成了人人生存的基本權利內(nèi)容;
由于人權向生存領域的“生成”,使人生存的其它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得到誕生。比如,作為人權構成內(nèi)容的生命權,在向生存權利轉化的過程中,“生”出了尊重生命權、珍視生命權、熱愛生命權、捍衛(wèi)生命權和平等地求生權、謀生權、創(chuàng)生權,并且還衍生出生存的平等人身權:“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個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5](P19)又比如作為人權構成內(nèi)容的自由權,在向生存領域轉化而構成了其生存的最高立法原理,這一最高立法原理又“生”出了具體的私人生活自由權和政治生活自由權、物質(zhì)生活自由權和精神生活自由權,包括言論自由權、思想自由權、創(chuàng)造自由權、行動自由權等等,由此,在人的社會生活領域,自由才成為人道的本質(zhì)規(guī)定并構成社會治理的最高原則;
同樣,作為人權構成內(nèi)容的自主權,一旦被人帶進生存的制度社會里,則衍生出了具體的思想自主權、行動自主權和生活方式、職業(yè)、居住選擇自主權、愛好權、興趣權、創(chuàng)造發(fā)明權、個人財產(chǎn)(物質(zhì)財產(chǎn)和精神財產(chǎn))自主處置權、交往自主權等等;
作為人權構成內(nèi)容的存在保障權,卻向生存領域生衍出最根本的生存權利――人身保障權和人權保障權,包括平等的基本權利保障權和非基本權利保障權。

  而且,作為存在資格的人權,還從整體上生變出了另外五種基本的生存權利:一是平等管理自己所締造的國家的權利;
二是平等的自然生態(tài)維護權;
三是平等的財產(chǎn)權;
四是平等的法律權;
五是平等的社會知情權。

  在人生存的基本權利結構體系中,只有財產(chǎn)權既可交換,也可轉讓。財產(chǎn)權的交換與轉讓,有兩種形式,一是以道德為準則的財產(chǎn)權交換與轉讓,一定要嚴格遵循完全平等的原則,由此生成平等的自由交易權;
一是以美德為準則的財產(chǎn)權交換與轉讓,卻必須嚴格遵循完全自主的原則,由此產(chǎn)生自主自由的贈饋權。財產(chǎn)權雖可平等交換或轉讓,但永不可剝奪、不可占有、不可代表,因為從本質(zhì)上講,財產(chǎn)權產(chǎn)生于生命權,財產(chǎn)權的確立與維護是實現(xiàn)人的生命權的最有力途徑;
沒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財富權的平等配享,則沒有實質(zhì)內(nèi)容的生命權可以持守。

  在人生存的基本權利結構體系中,人人平等管理自己所締造的國家的權利,可以交換但卻不可轉讓、不可剝奪、不可占有、不可代表。共同體每個成員都把直接管理國家的權利以平等契約的方式交托給政府,政府必須為此而擔當起保衛(wèi)他們的生存安全、建設生活秩序、提供利益保障、創(chuàng)造福利事業(yè)、提升幸福生活水準的責任。因而,公民與政府之間所進行的這種權利交換是等價的,即用平等的基本權利來交換所得到的權利同樣只能是平等的基本權利。

  除此,其它一切基本權利不僅絕對不可轉讓、不可剝奪、不可占有、不可代表,更是絕對不可交換的,比如,任何人都不能用權力來交換生命,也不能用生命來交換利益,更不能用自由來交換生命;
因為生命權和自由權都是人平等的基本權利,不能用一種平等的基本權利來交換另一種平等的基本權利,不能用法律的平等來交換經(jīng)濟的平等,也不能用勞動的平等來交換法律的平等,更不能用生育的平等權來交換法律的平等權。[6](P386)

  在生存領域里,人的非基本權利是人的基本權利在制度條件和自然條件限度下所派生出來的人的環(huán)境性勞動權利或者說投資性權利。這類權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自然賦予給人的非基本權利,比如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權利、體力性天資權利和智力性天資權利、血緣家庭環(huán)境權利等等;
二是人為投資而形成的非基本權利,比如德性權利、技能權利、創(chuàng)造力權利、能力的勞動貢獻權利和與之相對應的索取權利等等。人的非基本權利是可以交換、可以轉讓的,但同樣不可剝奪、不可占有、不可代表。

  

  二、權利及其本質(zhì)構成

  

  有關于“權利”的構成本質(zhì),歷來被認為是“正義”。這種根深蒂固的錯誤觀念,自有其詞源學原因。在拉丁語中,權利(jus)指廣義的法律,所以在英語中可用law來表示。因而,jus一詞不僅兼有“正義”和“權利”的含義,也具有“權力”的內(nèi)容。為了以示區(qū)分,后來理論家們賦予權利一個專業(yè)詞right,給權力賦予一個專用詞power,以表示人民享有權利,政府享有權力,但許多時候這兩個詞又可以通用。比如美國法學家霍菲爾德就把人們通常使用的“權利”概括為如下四種含義:即狹義的權利(right)、特權(privilege)、權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權,霍菲爾德認為這是人們對“權利”概念的典型濫用,其最壞結果是把正義作為權利的構成本或本原。

  正義被規(guī)定為是權利的本質(zhì)或本原,雖然自赫拉克利特始到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就形成了其深厚的觀念傳統(tǒng)。但客觀地看,正義并沒有資格構成權利的本質(zhì)。夏勇曾指出:“正義是權利的邏輯基礎,但不能說正義是權利的本質(zhì)或基本屬性,因法律、道德、義務等概念都在不同程度上以正義為根據(jù),同正義概念有密切的聯(lián)系。”[7](P43)夏勇關于正義不構成權利的本質(zhì)的看法是正確的,但他關于“正義是權利的邏輯基礎”的判斷卻是錯誤的:確實,法律、道德、義務都與正義概念密切關聯(lián),但并不能以此就斷定正義就是法律、道德、義務等概念的根據(jù),也不能因此而斷定正義是權利的邏輯基礎。理由很簡單:作為公正[1]之構成要素的“正義”,始終是相對人的權利而言的:在實際的生存領域,人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平等的配享,這就是公正,也是正義,反之,就不具有正義性,當然也無公正可言。真正說來,權利是正義的上位概念,道德是權利實現(xiàn)的價值評價形態(tài);
法律是權利平等實現(xiàn)的社會保障機制和規(guī)范機制,正義是法律產(chǎn)生和發(fā)揮其維權和限權功能的尺度和原則。所以,從整體上講,法律、道德、義務的根據(jù)不是正義,而是權利本身。

  從根本上講,只有當利益構成問題并且當利益成為生存的根本問題時,權利才獲得產(chǎn)生,所以,利益才是權利的構成本質(zhì)。其實我們完全可以做這樣的假定:假如人的存在根本不需要任何(物質(zhì)和精神)利益(即資源),會有權利的問題嗎?客觀地看,人的生存權利都根源于其生存資源的匱乏,更根源于人為謀求其生存所需的利益資源必須要付出代價,包括體力代價、時間代價、生命代價、情感代價、心靈代價、智慧代價等等。由于人要付出這種種代價之后才能獲得所需要的利益好處,也就可能(在實際生存過程中幾乎是無時不在發(fā)生)出現(xiàn)有人想少付出代價而多獲得利益資源的現(xiàn)象,一旦出現(xiàn)這種情況,強權就會產(chǎn)生,人與人以至人與物之間的利益天平就被強制打破,最終會危機到既包括弱者也包括強者在內(nèi)的所有人、所有物種生命的存在和生存。因而,人們必須關心和追求自己應得的并限度節(jié)制自己想得到的――這就是權利。權利的本質(zhì)就是指人們在共同體中追求自己應得的并節(jié)制自己想得的那個東西:包括物質(zhì)的和精神的、現(xiàn)實的和想象的、已有的和未有的利益。

  

  三、權利的行動指向及雙重規(guī)訓

  

  由于權利的構成本質(zhì)是利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所以利益既構成權利追求的內(nèi)在動機,也構成權利實現(xiàn)的實質(zhì)目標;
這樣一來,權利的行動指向必然是利益,權利與利益的關系由此具有了雙重性:從構成角度看,權利是利益的外化形態(tài),利益是權利的實質(zhì)內(nèi)容;
從行動展開方面看,權利是利益謀求的資格與能力,利益是權利追求的目標和權利實現(xiàn)的表征。

  靜態(tài)地看,權利是人的生存資格,它要變成生存的實際能力,必須以行動為保證;
權利向行動領域展開的唯一動機與目的,就是實現(xiàn)利益。權利的展開如何才能實現(xiàn)其利益?并且權利對利益的行動實現(xiàn)如何才體現(xiàn)其道德性?這才是權利理論的核心,也是權利治理的關鍵。

  在生存行動領域,權利展開要實現(xiàn)利益,其必須的途徑只能是對等責任的擔當:在權利向利益的謀求和實現(xiàn)行動中,責任擔當構成其必須的保證。所以,在“權利―利益”行動框架中,權利的構成本質(zhì)是利益;
權利的行動本質(zhì)是責任。

  

  權利始終是個人的權利,任何個人的權利,要實現(xiàn)其利益構成本質(zhì),都必須經(jīng)歷行動本身,并獲得內(nèi)外或主客兩個方面的規(guī)訓。

  權利通過行動而實現(xiàn)其利益本質(zhì)的內(nèi)在方面或者主體方面的規(guī)訓,就是通過責任向權利的對等擔當而實現(xiàn)合道德。這主要展開為兩個方面:

  第一,權利的實現(xiàn)必以責任的擔當為絕對條件,即責任擔當構成權利實現(xiàn)的“必須”,而不是“應該”。這一“必須”關系,使責任構成為權利的行動本質(zhì):在生存行動領域里,真正的權利是必以責任為根本道德要求的權利;
真正的責任亦是必以權利為根本道德要求的責任。真正說來,無責任的權利,一定是強權或野蠻之權;
無權利的責任,只能義務或強迫。不講權利和利益的強迫,是一種反道德行為;
不要權利和利益的“義務”,這是一種美德行為,因為 “義務”屬于“應該”范疇,是由美德所規(guī)定的:義務即是美德。道德則與此相反,它要求“必須”,包括對權利、利益、責任的必須。道德之于人,是其“必須”要求,即每個人都必須遵守和做到,惟有做到了,才成為人;
美德之于人,卻是其“應該”要求,即社會可以提倡人們?nèi)プ龅,但人們能否做到,這要看他自己的修養(yǎng)和意愿,做到美德的生活,這是社會和他人所贊賞的;
做不到美德的生活,只要是一個有道德的人,也仍然是一個有尊嚴的人,一個合格的好公民。

  第二,權利與責任之間的“必須”關系,只能是一種平等意義上的對等關系。在生存行動領域,享受一份權利,就必須擔當一份責任;
反之,擔當一份責任,就必須配享一份權利。唯有當權利與責任構成對等性,才可使貢獻與報酬、勞動付出與利益獲得之間構成對等性。而這種對等性的實現(xiàn),才是道德之根本體現(xiàn)。否則,假如權利大于責任,則必然是報酬多于貢獻、利益獲得多于勞動付出,這是反道德之根本體現(xiàn);
假如是責任大權利,則意味著貢獻大于報酬,勞動付出大于利益獲得,這種行為如果是出于外力的強迫所為,那就是不道德;
如果是人自己的主動之為,那就是義務,這屬于超道德的美德。

  權利通過行動而實現(xiàn)其利益本質(zhì)的外在方面或客觀方面的規(guī)訓,就是必須具備一整套保證權利-責任對等的社會分配原則體系和利益實現(xiàn)的行動規(guī)范體系。這同樣展開為兩個方面:

  首先,要使權利與責任達到對等,必須建立起合于道德的社會分配原則體系。這一社會分配原則體系只能是公正,因為公正是以平等為平臺、以自由為目標、以人性需要原則、普遍發(fā)展原則、動機與效果相一致(的評價)原則為基本框架的社會分配原則體系,并且這一原則體系追求以行為動機的應當、行為及其手段選擇的正當和行為結果正義――的整體具備為根本的和最高的價值評價尺度。[8](P19)根據(jù)公正分配原則,權利的分配必須絕對平等,這是權利實現(xiàn)其利益本質(zhì)而合道德的根本前提;
同時,根據(jù)公正分配原則,責任對權利的擔當必須對等,這是利益獲得符合權利限度的根本要求。

  其次,權利在實現(xiàn)其自身利益本質(zhì)的過程中,要使權利與責任、貢獻與報酬、勞動付出與利益獲得的對等獲得保障,必須建立起一套社會保障體系,這一社會保障體系即是法律治理。在權利理論的社會實施行動中,法律治理的基本任務有三:一是通過法治的強制,保障權利分配絕對平等;
二是通過法治的強制,規(guī)約行動中的權利與責任完全對等;
三是通過法治的強制,保證利益分配必須在“權利-責任”完全對等的規(guī)范下實施。

  

  四、權利在限度中作為與不作為

  

  權利的限度  權利之成為權利,就在于它有其限度。權利的限度來自于兩個方面:即權利的自身要求和權利的社會規(guī)范。

  權利的自身要求,即是權利因其對利益的實現(xiàn)而必須擔當相對等的責任。因而,責任構成了權利的自身限度。

  責任作為權利實現(xiàn)(自身)的限度形式,其具體表述為生存權利的實現(xiàn)必須是生活責任的擔當: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需要與此相對應的基本責任的擔當,非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需要與此相對應的非基本責任的擔當;
反之,擔當了某種具體的基本責任,就實現(xiàn)了與此相對應的基本權利;
擔當了某種具體的非基本責任,就實現(xiàn)了與此相對應的非基本權利。權利與責任始終是對等的、等同的:我的權利即是他人的責任,他人的權利即是我的責任;
因而,我的權利所指亦我的責任所在,他的責任所指亦他的權利所在。

  權利始終是人的權利,而人,卻始終生存在社會共同體中,在這種共同體化的生存平臺上,我的權利與其他所有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因而我獲得的只能是屬自己的權利,而決不可能去獲得屬別人的權利,如果那樣的話,就是權利侵犯。同時,權利還要相對物和自然世界的整個生命而論,物和生命自身的限度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人的權利的限度。所以,當人向物和其他生命要權利或者說履行權利的時候,也須考慮到物和其他生命的生存權利,如果人對物和其他生命的權利無限度,則必然導致對物和生命之生存權利的侵犯或取消,其最終結果是人喪失了自身的權利。

  由此,他人、物、生命,此三者構成了人的權利實現(xiàn)的社會邊界與限度。人的生存權利之所以要以他人、物、生命三者的生存權利為其邊界和限度,是在于:第一,人是世界性的存在者和生存者;
[9](PP92-122)第二,人并不是世界的立法者,而是相反:自然為人立法,人為自然護法)。[10](PP258-301

  權利的作為與不作為  權利作為人的生存資格,要指向對利益的實現(xiàn),必須行動:在生存行動領域,權利獲得了作為與不作為的雙重指向。

  人的生存權利雖然是絕對普遍的,但卻因人自身的以及外部的多種因素制約而獲得了平等和不平等的雙重性,由此使人的生存權利產(chǎn)生了基本權利和非基本權利的區(qū)分:基本權利是絕對平等的:任何人都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配享其平等而完整的基本權利;
其非基本權利則始終是不平等的: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配享到絕對平等的非基本權利,因為人的非基本權利始終與人的勞動付出與貢獻聯(lián)系在一起,是以其具體的勞動付出和貢獻為絕對準則的,因而,人的非基本權利是一種勞動付出與索取、貢獻與獲得之間的比例平等的權利,這種比例平等的權利同樣是絕對的、普遍的。

  相對地講,人的基本權利始終是不作為的:人一旦成為人――無論他是健全健康的人或殘疾人或植物人,也無論他是好人還是壞人,是道德的人還是不道德的人――他都與其他所有人一樣,配享相同的平等基本權利。而非基本權利卻是作為的:每個人只有作為,才能配享其非基本權利;
并且其所配享的非基本權利,只能以他自己的才德和貢獻的大小而定:才德越高并且貢獻越大,他所獲得的非基本權利就越多;
反之,就越少。

  在人的權利結構中,其不作為的基本權利,不具有自我衍生性或外力的派生性,這一特征規(guī)定了:人一旦存在并繼續(xù)生存下去,他就獲得了終身以守的完整而平等的基本生存權利,它的內(nèi)容既不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有所減少,也不會隨其環(huán)境、條件、處境、身份、地位變化或者生存能力的增強或削弱而所增減。所以,人生存的基本權利內(nèi)容,既有恒定、持久、不可變更和不可消解的特征,也具有內(nèi)斂性和非擴張性品質(zhì)。與此相反,其作為的非基本權利,卻始終要伴隨著歲月的流逝而有所增減,并始終會伴隨著其環(huán)境、條件、處境、身份、地位變化或者生存能力的增強或削弱而所增減。所以,人生存的非基本權利內(nèi)容始終具有不定、變化、非持久的易逝和可消漲等特征,同時其內(nèi)涵也具有對外擴張或向內(nèi)收斂的雙重品質(zhì)。比如,一個人昨天是農(nóng)民,今天卻成為企業(yè)家,其人雖然還是這個人,但他作為這一個生存者,其前后所配享的非基本權利是大不一樣的。

  人的基本權利始終是自恃的,每個人所擁有的平等基本權利除了他自己之外,任何他人都沒有支配它的權力,所以,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永遠是并且只能是他自己的強權,它既不可分享和轉讓,也不可剝奪、占有或代表。而人的非基本權利既由自己的基本權利所派生,又是他者(他人、社會、國家、政府)要求(激勵或抑制)的個體化實現(xiàn)形態(tài),由此,第一,任何個人,只要他自己愿意,其所擁有的非基本權利都具有可轉讓性、可交換性、可分享性,這形成了人所配享的非基本權利比其基本權利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間,展示了人的生存發(fā)展和幸福謀求的廣闊前景;
第二,任何個人所擁有的非基本權利,都具有被其他外在力量(他人、機構、國家、政府、黨派等)占有、剝奪、支配的潛在可能性,這展示了人所配享的非基本權利,具有非自為的限制性,它給當代憲政民主治理提出了最嚴峻的挑戰(zhàn),即如何限制和監(jiān)約權力,使其以最大的努力來維護和保障人的非基本權利免遭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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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New Inquiry into Rights

  Tang Daixing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8)

  [Abstract] Since long ago, the Rights has always been a concept devoid of connotation, with vague denotation. Therefore, the concept of Rights must be re-inquired, so that, the contemporary Rights Ethics can be re-constructed to provide the society with a more humanized general plan of management. Thus, the fundamental problems containing in Rights have been discovered, i.e. First, Rights originates from the existential right, and transform and generate from the latter. Second, the constitutional essence of Rights is the benefit; the nature of Rights’ realization into benef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Third, the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Rights is to realize the benefit; the inner rule of the practice is responsibility, and the external norms of that are the general equalized principle system of distribution and norm system of laws. Fourth, the coordinated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es Rights’ inner limit, while the rights of others (other people, things, nature and lives) make up their external limits. Fifth, the practical way of fundamental rights is non-action; while that of un-fundamental rights is action.

  [Key words] Origin of Rights; Nature of Rights;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Rights; Practical Way of Rights; Action or Non-Action o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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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們歷來把“正義”和“公正”作為同義互用的概念,但實際上是有所區(qū)別的:“正義”僅是“公正”的構成要素;
“公正”即是指行為動機的應當、行為及展開手段的正當和行為結果的正義,而“公正”則構成權利分配的原則體系和社會治理的規(guī)范價值體系。詳細論述參見唐代興《公正倫理與制度道德》第2章“公正倫理基本思想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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