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澤淵:司法改革的問題與目標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我國目前進行的司法改革的問題和目標是一體兩面的關系,綜觀這兩個方面,必然是從司法不獨立到司法獨立,從司法不公開到司法公開,從司法無權威到司法權威,和從司法難公正到司法公正的路徑,最終實現(xiàn)司法獨立、司法公開、司法權威、司法公正的目標。
一、從司法不獨立到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世界法治發(fā)展到現(xiàn)階段的普遍要求,F(xiàn)代國際社會的眾多國際條約都規(guī)定了司法獨立的法治原則。1948年《聯(lián)合國人權宣言》第10條,1966年《聯(lián)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都規(guī)定了司法獨立的原則。1985年聯(lián)合國第七次防止犯罪與犯人待遇大會專門通過了《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該文件明確規(guī)定,“司法獨立應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一致通過的《維也納行動綱領》將司法獨立列為實現(xiàn)人權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條件。到現(xiàn)在,世界各國都在憲法和法律中規(guī)定了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
司法獨立,在中國被更明晰地表述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中國司法的必由之路。對此問題,我國憲法和法律中均有相關規(guī)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的關鍵在于司法機構的內外組織結構具備獨立的條件。司法機關的依法獨立必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
二、從司法不公開到司法公開
司法不公開在現(xiàn)實社會中依然表現(xiàn)得十分突出。在刑事訴訟中,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強制措施,其權利就很難得到保障,更不用說其沉默的權利了。案件何以從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又何以從檢察機關移送到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親屬仍然難以透徹地知曉。開庭時,明為公開審理,實際上法院常常以各種理由拒絕或限制公民的旁聽,而且假借各種理由阻止或逃避新聞機構的輿論監(jiān)督。至于從開庭到判決下達之間的過程,更是無人知曉。直到現(xiàn)在人民法院還把公開審理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實在說明了中國司法神秘主義影響之深遠。在民事訴訟中,何時開庭,何時作出裁決,庭審到判決的過程如何,其間是否經(jīng)過審判委員會,等等,當事人根本就不清楚,司法官員自己也沒有一個定準。
有許多人還認為公開審判等是什么重大的改革措施,還要慢慢來。其實它是早在建國初期的《共同綱領》和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對人民作出的承諾。司法公開的推行,必將有助于司法改革的進行,并切實推進司法改革。
三、從司法無權威到司法權威
司法是神圣的。司法本身應當是有權威的。從法律制度來講,法是國家意志,具有國家強制力,當然具有權威。司法機關本身也就是國家強制機關,怎么會無權威呢?
司法無權威的一個重要原因和重要表現(xiàn)是司法活動可以被許多因素所支配,可以為社會輿論所左右,沒有真正的司法獨立。在司法不獨立的背景下,尋求司法權威只能是幻想?梢宰笥宜痉ㄕ邥暌曀痉ǎ荒茏笥宜痉ㄕ咭餐瑯訒p視司法。而司法則會在這種藐視與輕視中喪失權威。司法無權威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和重要表現(xiàn)是司法裁決得不到有效的執(zhí)行。現(xiàn)在人民法院的裁決得不到執(zhí)行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雖然經(jīng)過了我們很大的努力,情況有所好轉,但問題依然非常嚴重。人民法院的裁決形同白條,無法兌現(xiàn)。尤其是在民事、經(jīng)濟的審判方面,應當受到法律處罰的可以逃脫法律的處罰,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可以逃避法律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司法絕對不可能有什么權威。再一個重要原因和重要表現(xiàn)是司法機關存在執(zhí)行觀念淡漠,執(zhí)行力量薄弱的問題。針對司法無權威的實際情況,我以為,我們應當著力重塑司法權威,從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官員、司法過程等各個方面努力,使司法機關成為人們敬畏的權威機構。
四、從司法難公正到司法公正
人們對司法的公正性要求,遠比對于其他任何方面的要求都為高。原因就在于:人們對于司法的公正冀望很高。法本身似乎就是公正的化身或者公正的代名詞,而司法本身理所當然就應當將法定的“公正”現(xiàn)實化,因此人們總賦予了司法很高的“公正”冀望。正如人們平常所說,“希望愈大失望也就愈大”,司法正應了人們的口頭禪。一旦司法腐敗導致司法不公,它就自然會成為千夫所指。
與司法并存的行政它沒有裁決的功能,因此,它不會產(chǎn)生公與不公的問題。既然沒有公與不公的問題,當然人們就不會遷怒于它。古人謂“不平則鳴”大抵也有這個意思。行政腐敗也有不平,它是行政官員與民眾的權利和利益的不均衡分配,由于民眾是普遍而抽象的,所以難以激起民憤。而司法不公除了有司法官員與民眾之間有利益的不均衡分配之外,還直接導致民眾內部沖突者雙方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而這一點又是當事人特別計較,并作為訴求的東西。即使司法官員是公正的,都還會引起不同的認識,司法官員的偏頗就更易招致民眾的憤怒。
司法公正的評價者有三個,一是司法官員的自我確信。司法官員對于自己經(jīng)手的案件,對于自己的司法行為,必須首先具有內心的確信。確信自己是公正的。否則連自己都不相信自己的裁決,就必然會產(chǎn)生問題。二是當事人的主觀認識。當事人對于司法的評價,當然會有比較個體化,欠缺公允性的問題。但是當事人的評價又是特別重要的。盡管各方當事人都滿意的裁決是很少的,但一定是很好的。三是社會的普遍認同。社會對于司法公正的普遍認同是一個總體的評價。它具有概括的性質。它不是某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或其結果的反映,而是一系列司法活動給人們的一個總的印象,也是人們對于司法的社會化結論。
司法公正的評價對象是什么。一是司法程序,二是司法結果,三是司法行為。這三個方面任何一個方面都可能導致司法不公的結論的產(chǎn)生。司法程序的錯誤會是十分肯定的錯誤,它本身可能就是不公正的產(chǎn)物,它常常會導致不公正的司法結果的產(chǎn)生。一些認為程序無所謂的觀點顯然是極為錯誤的。司法結果往往比程序更令當事人所關注。司法官員對于司法結果負有重要的責任。是公正與否的本質性的決定因素。司法行為,是司法官員在司法過程中的行為,它對于當事人和社會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法治原則,應貫徹在司法官員的司法活動的每一個行為之中。這也就對司法官員提出了特別的要求,司法官員的本質也決定他必須力求司法公正。
司法獨立、司法公開、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則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四個主要的目標。這四個方面是一個共同的整體。在司法改革的過程,必須將這四個方面的努力協(xié)調起來,以最終實現(xiàn)司法改革的理想。
來源:《學習時報》第3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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