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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從“買官賣官”看中國官場政治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討論中國的權力制約與權力監(jiān)督,有一個問題不可忽視,那就是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xiàn)象。權力制約與權力監(jiān)督的根本目標是要防止腐敗,而腐敗的核心問題是日漸盛行的“買官賣官”。如果“買官賣官”行為只是偶發(fā)現(xiàn)象,是由于個別官員道德水平低下而引起的,倒也不用花費過多的心思。但不幸的是,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行為恰恰是一種相當普遍的腐敗現(xiàn)象。新近的典型例證就是2005年上半年浮出水面的兩起“買官賣官”事件:一是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馬德賣官案[1];
二是安徽省18位縣(區(qū))委書記因賣官受賄先后被查處的事件。這兩起事件經過多家媒體報導后,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筆者感到,有必要對“買官賣官”現(xiàn)象作專題研究,弄清楚“買官賣官”是怎樣發(fā)生的?為什么會發(fā)生這樣的交易?

  

  一、從地區(qū)差異的角度看“買官賣官”的發(fā)生

  

  通過分析近幾年披露出來的眾多“買官賣官”案件,筆者發(fā)現(xiàn),這類腐敗案件在地區(qū)分布上呈現(xiàn)出一種趨勢:主要集中在那些以傳統(tǒng)產業(yè)為主的欠發(fā)達地區(qū)。無論是安徽的“18個縣區(qū)”,還是黑龍江的綏化市,都屬于這類地區(qū)。反之,在那些對外開放程度較高、市場經濟相對發(fā)達、新興產業(yè)相對繁榮的地區(qū),至少從發(fā)案率來看,“買官賣官”的案件還相對較少。此外,在一些極不發(fā)達的地區(qū),比如西藏腹地,我們也很少聽到某個縣委書記因“賣官”受賄被查處的事例。“買官賣官”的發(fā)案率之所以會出現(xiàn)這種地區(qū)分布上的不平衡,說明經濟發(fā)展水平對于“買官賣官”的發(fā)生具有重要的影響。

  那些市場經濟相對發(fā)達、對外開放程度相對較高的地區(qū)有一些共同特征:人口流動性較大,對外交往頻繁,外商投資較多,科技含量高的新興產業(yè)發(fā)展較快等。這樣的經濟環(huán)境給當?shù)厝颂峁┝溯^多的職業(yè)選擇與獲利機會,因此,通過經商獲取豐厚的物質利益和較高的社會地位,從而滿足內心的“成就感”,可能性比較大。很多有“想法”的人就會把心思轉到“做老板”、“掙大錢”上面去;
也正因為如此,官位的吸引力相對降低,目光始終盯住官位的人也相對比較少。某些職級不是太高的官位,特別是“副職”,比如縣政府所屬的某局副局長,雖然也蘊含一定的尋租空間和物質收益,但與商業(yè)活動所蘊含的獲利機會相比較,它的優(yōu)勢不會那么明顯,不會成為當?shù)厝恕拔ㄒ蛔顑?yōu)”的選擇。在這種社會條件下,權力授受過程中的官位買賣也就不會特別火爆。

  但是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人們的職業(yè)選擇與獲利機會要稀缺得多。比如,在眾多內陸農業(yè)地區(qū),沒有多少高科技企業(yè),商業(yè)也欠發(fā)達,鮮有外資進入,其主要產業(yè)大多是傳統(tǒng)農業(yè)、養(yǎng)殖業(yè)與低技術含量的手工業(yè)。這些傳統(tǒng)產業(yè)的利潤都比較低,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劣勢,養(yǎng)家糊口尚可,但發(fā)財致富則非常困難。相比之下,做官的優(yōu)勢就非常明顯:它既有“旱澇保收”的物質回報,還有尋租空間,可以獲得大量“灰色收入”。而且,在欠發(fā)達地區(qū),做官在社會評價中所占的“權重”相當高,經商作老板所占的“權重”則低得多。比如,一個鄉(xiāng)鎮(zhèn)的黨委書記,雖然在外面的世界看來,沒有任何值得夸耀的“品級”,但在這個鄉(xiāng)鎮(zhèn)范圍內,他就是幾萬人的“父母官”,他的家人、親戚都會感到“與有榮焉”。這個鄉(xiāng)鎮(zhèn)的某企業(yè)主,盡管也是“食有魚,出有車”,但一般說來他們沒有官員那種“成就感”。有人或許會認為,社會評價的這種特點其實源于傳統(tǒng)中國“官尊商賤”的遺風。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還不夠全面。欠發(fā)達地區(qū)的人們之所以會覺得做官比經商更值得追求,主要還是因為做官的物質回報普遍高于經商收益。在欠發(fā)達地區(qū),財富的總量有限,除了每個人的基本生活費用(比如基本工資),其他財富的絕大部分往往由政府系統(tǒng)控制,并且按照官員擁有權力的大小來分配。一般來說,官位越高的人,可支配的財富就越多;
反之,官位越低的人可支配的財富就少。正是這種社會現(xiàn)實極大地刺激了人們對于官位的渴望,“弄個師長、旅長干干”的心思越來越強烈,這種心思驅趕著人們千方百計謀取官位。由于每一級政府有職有權的官位有限,而有意謀取者又太多,在供求矛盾極其尖銳的情況下,官位不可避免地成了一種價值含量極高的“稀缺商品”,于是所謂的“買官賣官”現(xiàn)象自然就形成了,而且蔚然成風。

  但另外有一個現(xiàn)象不可不注意:在一些更貧困的地區(qū),人們對于官位的購買欲望相對降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更貧困的地區(qū),人們手上的“閑錢”較少,可以用于購買官位的資金自然也不多;
另一方面,在這樣的地區(qū),可供官員攫取的公共財富更加稀缺。很多同樣“品級”的官位(比如鄉(xiāng)鎮(zhèn)長),在欠發(fā)達地區(qū)也許還能帶來一定的收益,但在人口稀少、絕對貧困的地區(qū),就只能帶來很少的收益。當然,即使在這類絕對貧困的地區(qū),也不可能徹底杜絕“買官賣官”現(xiàn)象。

  

  二、從職官任期的隨意性看“買官賣官”的發(fā)生

  

  “買官賣官”的原因還可以從任職周期這一角度得到解釋。

  按照法律規(guī)定,任何官位,諸如市長、縣長以及鄉(xiāng)鎮(zhèn)長,包括與這些職務同級別的黨務系統(tǒng)官員,都有任期限定。比如,縣市長5年一屆,鄉(xiāng)鎮(zhèn)長3年一屆。從規(guī)則來看,一屆新的縣市政府產生之后,縣市政府所屬各部委負責人作為本屆政府的“閣員”,一經任命,也應當相對穩(wěn)定。但這種任期規(guī)定僅僅是法律上的規(guī)定而已;
在實踐中,無論是經選舉產生的官員還是由任命產生的官員,都可以隨時調整。一個新任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走馬上任,一個現(xiàn)職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被調離。

  這種職官任期的隨意性對“買官賣官”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對于有意購買某官位的人來說,只要他有購買意愿,就可以與掌握授職權力的上級官員討價還價。比如某個鎮(zhèn)長,覺得鄉(xiāng)鎮(zhèn)工作比較“艱苦”,且油水不大,他可以隨時出手購買一個“更好”的官位,如縣財政局長。

  其次,對于現(xiàn)職官員來說,這種職官任期的隨意性構成的壓力與危機感是經常性的。只要有人在覬覦他現(xiàn)在占據(jù)的官位,他就始終處于危險的景況之中──因為上級官員隨時都可能把這個官位轉賣給其他出價更高的人。在這種壓力之下,現(xiàn)職官員為了維持官位的穩(wěn)定,必須經常性地向上級“上貢”;
否則,這個官位就可能被另一個出價更高的買官者拿走了。這種維持可被稱為官位的“反復購買”。這種“反復購買”的間隔是多長?每次購買的花銷有多大?兩者均取決于這個官位的“含金量”。如果是一個含金量很高的官位(世人所謂的“肥缺”),那么,“反復購買”的間隔就比較短,每次支付的價格就比較高,而占據(jù)這個官位的人也有較高的支付能力與支付意愿;
如果是一個“清水衙門”的官位──比如“縣志辦”(編寫“縣志”的機構)主任,由于這一官位的尋租空間不大,渴望這個官位的人也就相對較少,這個職務的賣方如果要讓人“反復購買”這個職務,買方恐怕就只好拒絕這場游戲了──不是因為他覺悟高,而是因為得不償失,這是一個理性的“經濟人”算計之后的必然選擇。

  最后,這種職官任期隨意化還導致了一個更嚴重的后果,那就是加劇了“買官賣官”行為的經;τ趽碛泄傥怀鍪蹤嗟馁u官者來說,將某個官位出售一次,或許可以得到一筆賄金(比如說5萬元);
如果嚴格遵循5年一屆的規(guī)則,那就意味著5年之內這個職位只能為賣官者帶來5萬元的收入,這對賣官者來說顯然達不到收益的最大化,雖然有利于買方,但卻不利于賣方。在賣方看來,更好的辦法是,你花了5萬元在我這里買了一個官位,但你的任職期限卻是不確定的,既可以長達5年,甚至還可以長達10年,但也可能短至1個月;
你任職1個月之后,我就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調整你的職務,把你從局長調整為“副處級調研員”[3].可以假設,如果賣方愿意,他甚至可以在5年之內,把某個官位賣到N 次。不過,這僅僅是可能的次數(shù),實際上并不是在特定期限內將某個官位出售的次數(shù)越多,賣方的收益就越高;
因為,如果買方花一筆錢買下某個官位,但任職期限只有幾個月甚至更短,他就沒有辦法收回投資。如果購買者都形成了這樣的預期,就會嚴重地抑制他們的購買欲望,賣官者手上控制的官位就會出現(xiàn)“滯銷”的局面,官位的銷售價格就會驟然下降,這就會損害賣方的長遠利益。因此,賣方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也不會過于頻繁地出售官位!百u官”者的這種理性運用于實踐就表現(xiàn)為這樣的場景:上級官員出賣官位后,購買者也會經常(比如每年)付出一定費用維持官位,維持費用一般會保持在“合理預期”之內──即該官員每年可能獲得的灰色收入的幾分之一。

  

  三、“買官賣官”的實質是什么?

  

  通過上文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買官賣官”過程的實質就是上下級官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過程:在買賣某個官位的過程中,買賣雙方通過博弈,實現(xiàn)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對于這個判斷,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做出以下幾點剖析。

  首先,在官位的買賣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交易風險。假如買方已向賣方支付了某一職位的價款,旨在購買一個鎮(zhèn)長的職務;
但結果賣方只給了一個副鎮(zhèn)長,對買方來說,這筆買賣就“虧”了。但這還不是最大的交易風險。實際生活中,買方支付了足夠的價款,賣方也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會給出一個成色十足的“好位置”,但結果可能什么位置都沒有給,買方落得一個血本無歸的下場,這就是買方必須承擔的風險。而且,在這種交易中,賣方也面臨一定的風險。比如,賣方收了很多購買人的價款,但給出的官位卻很難讓所有的購買人滿意;
這時有的購買人就可能反戈一擊,比如向有關機構舉報賣者的“賣官”行為。這種情況雖然較少發(fā)生,但在考慮交易風險時,卻是賣方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

  其次,交易完成后實現(xiàn)的收益遠遠大于交易風險,這是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能夠長盛不衰的原因,也是交易關系能夠維持下去的因素。交易雙方在試探、回應、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共同維持著雙方的利益?梢哉f,買賣雙方的關系類似于總經理與部門經理的關系:總經理把某個部門或片區(qū)承包給部門經理,部門經理每月或每年向總經理上交一筆承包費,剩下的當然都裝進了部門經理自己的錢袋了。在“買官賣官”的過程中也是這樣。比如,某人花5萬元向縣委書記買下一個鎮(zhèn)長的官位,這首付的5萬元實際上可以理解為鎮(zhèn)長向縣委書記預付的第一筆承包費;
鎮(zhèn)長在承包(當然是和該鎮(zhèn)書記聯(lián)合承包)這個鎮(zhèn)的過程中,必然會獲得一定數(shù)額的收益,這些收益中就包括了向縣委書記繳納的第一筆承包費以及后續(xù)的若干筆承包費。交易之所以能夠實現(xiàn),是基于如下事實:從賣方來說,如果不通過鎮(zhèn)長(以及鎮(zhèn)的黨委書記),縣長或縣委書記作為個人就收不到這筆承包費;
從買方來說,鎮(zhèn)長如果不從縣委書記手中買下這個官位,他就不可能獲得藉這一官位實現(xiàn)的尋租收入。換言之,在官位買賣過程中,雙方都實現(xiàn)了自己的利益;
大致說來,雙方都“賺了”。至于賺多賺少,則取決于某個特定官位的含金量,以及該官員任期內當?shù)氐慕洕l(fā)展狀況。

  在這種“買官賣官”者雙贏的交易中,究竟是誰賠了呢?是公眾利益。這里所談的公眾利益又可以分為“廣義的公眾利益”與“狹義的公眾利益”。所謂“廣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所在地區(qū)(或行業(yè))的公眾利益。比如某個鎮(zhèn)的鎮(zhèn)長在其任職期間為了攫取交給縣委書記的那一筆筆承包費(即初次“買官”與維持官位的費用),唯一的途徑是侵奪當?shù)氐墓娎。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在發(fā)包公共工程的時候收取建筑商返還的高額回扣。比如修一段鄉(xiāng)村公路,本來只需要20萬元,結果從帳面上向建筑商支付了50萬元,多出的30萬元大致就是這個鎮(zhèn)長獲得的回扣;
但整個50萬元都是公共財政支付的,或者是本鎮(zhèn)所有公眾集資匯聚起來的。鎮(zhèn)長個人獲得的30萬元回扣就是對于公眾利益的攫取。當然,“買官”者攫取公眾利益的形式遠遠不止這一種。在諸如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承包或出售過程中、在處理“超計劃”生育罰款的過程中、在救災款物的發(fā)放過程中等等,都可能出現(xiàn)“買官”者個人對于公眾利益的強制性占有。

  所謂“狹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指“買官”者所屬機構及其人員的利益。比如,一個鎮(zhèn)政府的機關人員可能有30或50人,這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主要體現(xiàn)為鎮(zhèn)政府可以支配、分配的一筆財富,但由于這筆財富的支配權大多屬于鎮(zhèn)長,當他把這筆錢的一部份甚至大部分用于“買官”的時候,鎮(zhèn)政府機關人員的利益就受到了損害。中國有一個司法用語專門指代這種情況,叫做“公款行賄”,指一個政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將其能夠支配的公款挪作私人“買官”的費用。為什么在很多欠發(fā)達地區(qū)基層政府的普通公務人員收入較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在某機構“頭兒”用于買官的巨額費用中,(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該機構的普通公務員每個人都無可奈何地分擔了其中一部分。

  上述分析展示了一個事實:無論是“賣官”者還是“買官”者的私人收益,最終都來自公眾利益。當然,從絕對數(shù)量上看,廣義的公眾利益做出的“奉獻”更大一些。但是,由于這個群體絕對數(shù)量較大(比如,一個鎮(zhèn)可能就有5萬人),分攤到每個人身上的數(shù)額并不特別明顯,大多數(shù)人甚至還不知情,所以沒有激起公眾的抵制。因此,“買官”者對于這類公眾利益的攫取基本上是安全的。此外,“買官”者對于“狹義的公眾利益”的占有主要體現(xiàn)為對機關普通公務人員利益的侵犯,一般來說也不會激起公務人員的強烈抵抗,其中原因很多。比如,下級服從上級是公務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準則。侵犯公務人員利益的最大影響在于可能激起他們“取而代之”的強烈愿望。對于普通公務人員來說,努力坐到“頭兒”的位置上去,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還有機會攫取他人的利益。這樣的后果使得潛在的“買官”者隊伍劇烈膨脹。由于“頭兒”的位置在每個機構中都只有那么一兩個(所謂“黨政一把手”),這種需求方增多而供給恒定的態(tài)勢也使得“賣官”者控制的官位成了越來越炙手可熱的“商品”。這種惡性循環(huán)促使“買官賣官”現(xiàn)象更加趨于普遍性、日;。

  

  四、“賣官”者的“賣官”為何不可避免?

  

  依照民主政治的理念與信條,官職代表公眾向官員授予的一種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與責任,占據(jù)官位者應當體現(xiàn)公眾的意志。但是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有別于西方的民主政治,“民主集中制”仍然是中國政治的游戲規(guī)則。在官員任免的實踐中,“民主集中制”又被具體化為一整套“選人用人”制度。在現(xiàn)行的政治場域中,經常提到“選人用人”幾個字,但人們很少反思,“選人用人”的主語是什么?應該是誰來“選人用人”?人們很少討論這個問題,也許恰恰是因為這個問題太簡單了,“選人用人”的主語就是各地方、各部門的“一把手”。比如,對于一個縣來說,主要就是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主要就是由他來“選擇”誰擔任各鎮(zhèn)鎮(zhèn)長、各局局長(即所謂“黨管干部”的原則)。

  按照這一制度的構想,縣委書記掌握的“選人用人”之權并沒有尋租空間,他只需要把某些符合條件的人“用”在各個官位上就行了。在這個過程中似乎不應該出現(xiàn)“買官賣官”現(xiàn)象。但是,這樣的政治設想只考慮到了“用人者”這一方,沒有考慮到“被用者”并非工具。用如下譬喻或許比較恰當:對于一個汽車裝配工人來說,他只需按照裝配工藝的流程,把一個個零件井然有序地裝配到一輛汽車的正確位置上去,這項裝配工作就算完成了;
在這個過程中,汽車零件不會說話,也不會提出要求,更不會通過“花錢送禮”的方式主動爭取占據(jù)某個關鍵位置。但是,“用人者”所要選擇的“人”就不同了,雖然這些人的身份是“被選者、被用者”,但他們的姿態(tài)絕不是消極的,更不是被動的;
相反,他們會在“選”與“用”的過程中積極地謀求“被選”、“被用”,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標,他們會想方設法地擠進“用人者”的視野中。由于競爭者太多,爭奪“用人者”的注意力和接受程度必然會演化成為一場激烈、甚至是殘酷的競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選、被用”的機率越來越小的情況下,“被選、被用”的機會就越稀缺。由于這種稀缺的機會又主要掌握在“用人者”手中,為了獲得這種稀缺的“被選、被用”機會,他們就以花錢的方式向“用人者”購買這種機會。

  如果“用人者”是清廉的,始終堅持“只送不賣”,似乎也可以防止“買官賣官”。但是,這樣的期待是不現(xiàn)實的。這里不妨引證一段記者的調查報告:

  “一位對馬德有較深了解的知情人向本刊披露,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長之后,隨著職務提高,接觸面日漸廣泛。一些人開始尋找機會接近馬德。起初,逢年過節(jié)請客送禮,并未提出具體要求,只希望建立‘朋友’關系。

  “據(jù)田雅芝(編者注:田是馬德妻子)回憶,馬德有一段時間晚上回家不敢開燈──‘燈一亮,上門送禮的人就排著隊了’。開始他們不開門或者干脆躲出去。后來有人勸說:”你們不食人間煙火怎么地?送上門來的再不要,人家會以為你們不信任他。這不把人都推到別人那去了嗎?你看人家每天又吃又喝又按摩的……你們這樣不成光桿司令,工作怎么干?能干長嗎?‘

  “‘后來馬德就和我說,以后再來人送東西,送錢,你就先收下吧。……不收,等于把人推出去,馬德的政權沒法鞏固!盵4]

  這段資料展示了這樣一種官場生態(tài):“用人者”即使主動拒收也不行,因為這會把人推到別人那里去,“用人者”就會成為光桿司令,工作不好干,也干不長!坝萌苏摺泵媾R的困窘是,要守住“用人者”的地位,就不能沒有追隨者、支持者、擁護者。然而,別人之所以追隨你、支持你、擁護你,是因為你信任他們,或者說他們覺得已經獲得了你的信任;
他們認為,你和他們已經構成了一個利益公共體。利益共同體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比如,我送給你一筆錢,你給我安排一個官位,這就實現(xiàn)了利益上的交換;
如果我不向你送錢,或你不收我送的錢,即使你給我安排了一個官位,我也不會覺得我們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我會認為你這是在公事公辦──既然我們是公事公辦的關系,那么,當我有一點越規(guī)行為的時候(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你也會對我公事公辦,比如撤我的職等等,這樣一來,我就沒有安全感。因此,即使你“免費”給我安排了一個職務,我也不屬于你的追隨者;
相反,如果你的同僚或“政敵”更愿意信任我的話,我會更多地支持、追隨他。

  可見,“買官”者花錢“買官”的目的,除了買到某個官位之外,還想買到“安全感”、“被信任感”、“被接受感”等等,這既是“買官”者“被選被用”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有利于保障“買官”者的長遠利益。

  “用人者”如果不“賣官”,不但不能實現(xiàn)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不能實現(xiàn)其政治利益(政治支持率、政治服從程度等等)的最大化,相反,通過“賣官”,反而能夠實現(xiàn)多種利益的最大化。在這種制度環(huán)境下,要求“用人者”不“賣官”是不現(xiàn)實的。

  

  五、禁止“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guī)為何失靈?

  

  中國政府并非不知道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xiàn)象嚴重,專門針對“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guī)堪稱疊床架屋,但這些規(guī)則基本上都失靈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可以大致作如下解釋:

  首先,這些黨紀法規(guī)形成的制度僅僅只是形式上的制度,比如,“民主推薦”制度、“集體討論”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等。這套形式上的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防止“買官賣官”現(xiàn)象的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主推薦”之后還得過“黨政一把手”這一關:“集體討論”之后還是要讓“一把手”最后來拍板:“任前公示”過程中即使有人提出了異議,是否采納這些異議最后也只能由“一把手”來定奪。這就是說,無論程序如何嚴密,只要“選人者”還是那個“用人者”,只要“用”誰“不用”誰還是由那個“用人者”最后說了算,那么,無論有多少規(guī)則,恐怕都難以禁止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活動。

  其次,現(xiàn)有的制度設計沒有斬斷“用人”者與“被用”者之間的利益交換關系。只要“買官”者還能把金錢交到“賣官”者手上,只要“賣官”者還能決定“任用”誰,就意味著雙方的利益交換渠道是通暢的。然而,現(xiàn)在的正式規(guī)則體系恰恰不能禁止上述情況的發(fā)生。在當代西方政治學理論中,杜魯門等人發(fā)展出了一套“利益集團”的理論,按照這套理論提供的解釋框架,“買官賣官”的交易雙方就構成了一個利益集團,他們具有維護本集團利益的強烈動機。當禁止“買官賣官”的規(guī)則既由這個利益集團制定,又由這個利益集團來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時,這套規(guī)則的實際效果如何,則不問可知。

  筆者認為,禁止“買官賣官”確實離不開規(guī)則,但規(guī)則的制定者首先得超越于利益集團之外;
其次,規(guī)則本身必須針對問題的癥結,F(xiàn)行的正式規(guī)則體系的失靈,就在于沒有做到這兩點。

  

  六、遏制“買官賣官”交易的思考

  

  分析了“為什么買官賣官”這個問題后,筆者還想就遏制“買官賣官”的問題提一點看法。本文是針對“遏制”而不是“禁止”“買官賣官”,因為絕對的禁止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使“買官賣官”成為一種例外,而不是一種常態(tài),還是有可能的。在具體的技術層面上,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不在于“買官”行為,而在于“賣官”行為。因為,“買官”者自愿把自己的財富送給某個人,這大概是任何法律制度都管不住的。因此,不能把重心放在“買官”者這一邊。遏制“買官賣官”的關鍵,還在于根除“賣官”者隨意出售官位的權力。當“賣官”者已經不能最終決定“選誰、用誰”,那么“賣官者”這種角色其實就已經不復存在,而“買官賣官”的交易自然也就無疾而終了。

  從人類目前的政治經驗來看,要消除“賣官”者這種角色,唯一的出路也許就在于把“用人制”改為選舉制,即盡可能擴大選舉人的范圍,讓選舉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候選人中選擇一個候選人。如果某個侯選人能最大限度地促進整個選舉人群體的利益,如果他能獲得整個選舉人群體的信任,他就必然能夠贏得更多的選票,從而獲得他期望的某個官位。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鼓勵他向某個“一把手”行賄“買官”,他大概也不愿意再做出這種愚蠢的舉動。在很多實行選舉制的國家和地區(qū),為什么極少聽到“買官賣官”的案例,原因就在這里。

  

  「注釋」

  [1]參見朱雨晨、孫展的“馬德‘官市’”,載《中國新聞周刊》2005年第13期(2005年4月11日)。

  [2]代表性的議論可參見周振鶴的“縣委書記的膽量為何這么大”,載《新京報》2005年6月25日,以及吳思的“官職交易的機制反思”,載《中國新聞周刊》2005年第13期(2005年4月11日)。

  [3]在當前,這種情況叫“改非”,即從領導職務改為非領導職務、但“級別”保留;
上級官員把下級官員“改非”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若下級官員堅持要求得到一個理由,那就是“工作需要”。

  [4]出處同注[1].

  來源:http://www.chinayj.net/StubArticle.asp?issue=060104&total=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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