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王斌余案:被害人不該承受社會制度性悲劇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王斌余,一個普普通通的農(nóng)民工,帶著改變貧窮生活的美好憧憬,17歲開始到城市打工,卻在別人的城市里不斷地痛苦掙扎,誠實的勞動沒有換來應有的收獲,而是備受欺凌。數(shù)次討要工錢無果后,他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后到當?shù)毓簿滞栋缸允住?/p>
無疑,王斌余是值得同情的,從他的悲慘遭遇,我們必須要更多對同他一樣的農(nóng)民工生存境遇進行反思。然而,現(xiàn)在一個奇怪的現(xiàn)象是,媒體從先前的對社會制度的反思更多地轉(zhuǎn)向?qū)ν醣笥嗨佬膛袥Q進行質(zhì)疑,一些學者在報紙上發(fā)表文章,用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論論證不應該對王斌余判處死刑,并對有不同意見的人斥之為“法盲”。大量的網(wǎng)友策劃著對赦免王斌余的死刑進行簽名,一些人更是向中央國家機關寫公開信要求赦免王斌余。這種輿論一邊倒的現(xiàn)象,已經(jīng)超出了正常學術(shù)探討的范圍,必須引起我們的警惕。
因為,對于王斌余案必須在兩個層面上探討問題。首先是對于王斌余案發(fā)生的社會根源進行探討,這是最為重要的,為什么底層的農(nóng)民工屢屢遭遇到強勢集團的欺壓?為什么包工頭一類的強勢集團如此放膽欺壓這些農(nóng)民工?為什么政府有關部門不能為農(nóng)民工這些弱勢提供有效的維權(quán)途徑?弱勢群體應該如何建立自己的維權(quán)組織與開辟自身維權(quán)渠道?我們應該如何幫助他們暢通維權(quán)渠道?
其次,再從另一個層面探討問題,這就是對王斌余案的個案進行探討,其應該負什么樣的刑事責任,應不應該判處死刑?這就必須依據(jù)事實與法律進行評判,即使是對王斌余個人的同情和他當時的實際悲慘遭遇也必須至于法律之下進行評判。大多數(shù)網(wǎng)友僅僅是從同情其角度,認為他也是社會制度的被害人的角度從而評判其不應該判處死刑,這不足為由。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在《新京報》發(fā)表文章,用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為其辯護,認為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刑法對那些在當時的情境之下,認為那樣做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
作為普通人,要他在這種情況下不這么做是一種苛求,是強人所難。在本案中,作為一個正常人,面臨王斌余這樣的困境、委屈、侮辱、冷漠、毆打,都會難以忍受,因此,對其殺人行為雖可定罪判刑,但如認為沒有任何可以寬宥的地方,不給余地,對其處以極刑,就違背了人性,讓人遺憾。
但是,我們必須提醒的,王斌余是殺了四個人,重傷一人,在沒有看到法院的判決書的情形下,僅僅依據(jù)新華社記者根據(jù)王斌余一個的陳述的事實是不足為據(jù)的。我們來看《寧夏日報》8月12日的報道,正是蘇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個耳光,讓王斌余長期壓抑在心中的憤怒爆發(fā)了,“為什么我們活著總是讓人欺負?”王斌余的憤怒變成了瘋狂。他掏出身上的一把折疊刀,將蘇志剛、蘇文才、吳華、蘇香蘭相繼捅倒在地,又見吳某某之妻湯曉琴扶著被捅傷的蘇志剛蹲在墻根處,王斌余持刀又將湯曉琴捅傷,后又看到吳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王斌余沒有追上吳某某。此時已由瘋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發(fā)現(xiàn)場,對4個被害人再次進行捅刺。尊敬的學者,欺壓王斌余難道是這五個被害人都長期以來一貫地欺壓了他嗎,使他在當時的情形下殺害五個被害人能讓人理解嗎?當四名被害人都被殺傷,毫無反抗之力時,他必須回來將他們一一殺死,難道這時就不能期待他做出其他舉動,非得繼續(xù)殺人不可,而且是“不這么做是一種苛求,是強人所難”,而他這樣做居然“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因此,我們姑且不說“期待可能性”并沒有引入我國刑法理論,并且學者對其是否應當引入存在爭議。退一步說,就是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論,王斌余在前一階段被被害人欺壓毆打時,他殺傷五名被害人“可以理解”,對于其后面在被害人毫無反抗之力之下,繼續(xù)殺戮的行為是絕對不可饒恕。
在刑事判決中,被告人的當時境遇與被害人的過錯都可以作為量刑從輕、減輕的理由,但是從本案中的王斌余的危害結(jié)果以及其當時的殺人的惡性程度看,法院判處其死刑并沒有不妥。現(xiàn)代刑罰強調(diào)預防與報應的相統(tǒng)一,在對被告人權(quán)利保護的同時,也不要忘記對其懲罰,否則被害人的正義誰來伸張。
從輿論一邊倒要求對王斌余赦免死刑,我看出幾個憂慮。
一是被害人是否應當替全社會承受制度性的悲劇。王斌余憤怒的總爆發(fā),有著長期的被欺壓的經(jīng)歷,這個社會一直以來沒有為他的權(quán)利保護提供有效渠道。這當中,被他殺害的被害人也有欺壓他的事實,但也有的被害人并沒有欺壓他,只是恰好當時在現(xiàn)場幫了腔。因此,王斌余的受欺壓,是要社會為其埋單,而不僅僅是被害人用生命來為其埋單。
二是我擔心要求對王斌余赦免死刑的訴求會掩蓋更重要的東西。也許在這種訴求得到滿足后,人們開始放松警惕,從而掩飾了對整個社會制度進一步進行深刻的反思,掩飾了對這一案件以及類似的許許多多案件中被欺壓的農(nóng)民工不盡力為其維權(quán)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拷問。
三是我也擔心“輿論審判”、“媒體審判”以及公眾的激情進一步干擾脆弱的司法。司法必須考慮到公眾的感情,必須考慮“民情”、“民憤”,但司法機關沒有義務在法外屈服于民意的壓力。公眾有時也是為一時激情所遮蔽,出現(xiàn)非理性的情緒,一些學者也順從民意推波助瀾,為其論證,導致“輿論審判”,這是很危險的。從古希臘蘇格拉底的在“民眾審判”中被判處死刑,到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shù)人的暴政”,都時刻提醒我們有時大眾也會受一時激情所遮蔽理性,特別是會被少數(shù)別有用心的人蠱動,為其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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