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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1952年的一個法治片斷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1952年8月7日,毛澤東約見梁漱溟,談話完畢后,梁受張東蓀之托,向毛澤東求情。梁漱溟說:“張的為人聰明特出,久在學術思想界享有高名,與我相熟數(shù)十年。北京城的解放,張亦是奔走內外之一人。1949年建國,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列居60名委員之一,殊不料他親美,懼美(這時他是美國人辦的燕京大學教授),竟受一特殊間諜的誘惑,甘心為美國務院作情報,竊以政府會議文件密授之。此特務被捕,供出其事,張內心慌亂,如醉如狂,寢食俱廢。我對張‘既恨之,又憫之’,雖無意為之求情,亦愿探悉主席將如何處理。”毛澤東回答說:“此事彭真來向我詳細報告了。彭真要捉起他來。我說不必,這種秀才文人造不了反。但從此我再不要見他,他再不能和我們一起開會了。想來他會向我作檢討的,且看他檢討的如何吧”

  這個歷史片斷出自廣西大學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梁漱溟先生年譜》第206頁。我是從文化藝術出版社1999年推出的謝泳文集《逝去的年代:中國自由知識分子的命運》第109頁上看到的。謝泳引用這個細節(jié),是想說明作為自由知識分子的張東蓀的命運,我在這里再次舊事重提,是覺得,通過這個發(fā)生于1952年8月7日的歷史片斷,可以清晰地透視出建國初期中國法治狀況的幾個特點。

  第一,是否把某個人“捉起來”,并不由有關的專門司法機關來決定,而是由有關個人來決定。彭真要把張東蓀捉起來,毛澤東說不必,張東蓀就免除了被捉的命運;
反之,如果毛澤東說有必要,張東蓀想必就被捉起來了。可見,是否把某個人捉起來,是由個人而不是專門的司法機關說了算。

  第二,是否把某個人“捉起來”,沒有法定的程序。所謂“捉起來”,用現(xiàn)在的法律術語來說,就是作為強制措施的逮捕或作為懲罰方式的拘留,是一種嚴重限制公民人身權利與自由的法律行為,必須依據(jù)一定的法定程序,才可能保證“捉”得公平和公正,才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在這個歷史片斷中,是否捉起張東蓀,似乎也有一定的程序:彭真提出建議,然后由毛澤東審批。但是這個程序顯然不是法定的,也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都反復適用,更不會有任何一個普遍性的法律文件來規(guī)定:凡要捉起某個人,均需要彭真提出意見,報毛澤東批準。

  第三,是否把某個人“捉起來”,并不依據(jù)法定的條件。彭真要捉張東蓀,其理由可能是梁漱溟所說的“受一特殊間諜的誘惑,甘心為美國務院作情報,竊以政府會議文件密授之”。就算確有其事,應該捉起來(謝泳在他的文集中對此表達了自己的疑問),但毛澤東并沒有批準,其理由卻是:“這種秀才文人造不了反。”應該捉起來的人,無論是作為法律處罰的對象還是作為保證進一步偵察的強制措施的對象,只有符合法定“免捉”或“不捉”的條件,才可以“免捉”或“不捉”。因為張東蓀一方面是“秀才文人”,另一方面是“造不了反”,就不捉了。顯然不是根據(jù)法定條件做出的決定,而是出于決定者的隨意判斷。

  正如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陽的光輝,《梁漱溟先生年譜》記載的發(fā)生在1952年8月7日的這個歷史片斷,也可以真實地反映出建國初期的法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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