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曉:如何界定“國有資產流失”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在《國資流失:一道難解之題》(3月20日《新京報》)中,我談到了國有資產流失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世上并無一劑消除之靈丹妙藥。但我也提到,還是有可以找到一些藥方。文章發(fā)表后,編輯頻頻催稿,希望趕快將解決辦法“端”將上來。
可是,且慢!在這篇文章中,我還是不能談如何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而必須先談另一個問題:如何界定國有資產流失。原因很簡單,如果我們連“國有資產流失”如何界定都做不到,談何防范與疏解之道,豈非無的放矢?
關于“國有資產流失”的界定,世界銀行專家張春霖和經濟學家樊綱曾有專文闡述。我這里只略作介紹。
確定某項國有資產到底價值幾何有“重置法”與“市場法”。所謂“重置法”,指的是如果重新添置此項國有資產所需幾何。當然,很多國有資產不容易找到完全相同的均質產品來作比較。好比說,你的資產與現在的資產已經不完全是相同的產品,你怎么能簡單通過折舊作比較呢?不可以的。也許,賬面上我們根據當初添置這一資產時的價格,再扣除折舊,是否就可算是這一資產的價格了?也不可以。因為這樣的算法過于簡單,既沒有考慮供求關系,也沒有考慮現金流量的不同。
在我國,如果采用公開招標的辦法,則成交價格形成的基礎便是賣主和買主的底價。其中,賣主的底價是其愿意接受的最低出售價,或所謂“保留價格”,而買主的底價則是其愿意支付的最高購買價。通常,賣主和買主會根據兩個因素來估算一個企業(yè)對自己的價值,并以此作為買賣底價:一是其對該企業(yè)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期,二是折現率。其中,未來預期現金流一般表現為息前與稅前收入或凈收入,而折現率則是投資者認為自己必須獲得的回報率。
舉例來說,某投資者預期某企業(yè)在今后某一時期的現金流為50萬,與此同時他給自己所定的折現率是5%,那么他對這個企業(yè)的出價一般不會超過1000萬,否則將不能覆蓋掉全部融資成本(也就是說還不如不融資),或者不如投資于其他項目。同理,賣主如果是自己經營,在某一時期的預期現金流是10萬,而拿錢買國債可賺5%的利息,他以此作為自己的折現率,那他的底價最低就可以是200萬。
當然,上述的賣主和買主的底價,都是典型的“私人信息”,外人并不知曉,但雙方正是借此而成交的。至于國有資產流失,最重要的是要依賣主底價而定。好比說,在上面的例子中,賣主只要將企業(yè)賣到200萬以上,就已經優(yōu)于自營,因此也就不存在資產流失的問題了。但低于200萬,則不如自己經營,那就肯定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了。
我們再假設真實的情況是這樣的:這個對于賣主值200萬元的國有企業(yè)最后以500萬的價格成交,但買主轉手卻以800萬的價格出手。能不能說發(fā)生了國有資產流失?不能。原因就在于前面談到的只要成交價已高于賣主底價,就說明國家通過出售企業(yè)的收益已經大于繼續(xù)經營的收益。如果非要抱怨,那只能說國家利益在國家的經營者手里沒有達到最大化收益。
國有資產成交價格高于國家底價卻低于再出售價格售出,未能達到國家利益最大化,原因是復雜的,至少有以下幾種情況:1、買主對資產進行了重組,這種情況下300萬差價便是其資產重組的市場回報;
2、買主比國家更善于推銷此項資產或具有更多的其他買方信息(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境外投資機構聯合參股孚再將其控股,最后高價轉賣給美國吉列的案例);
3、代表國家出售國有資產的工作人員能力不夠,只能賣到500萬;
4、出售人員其實有能力賣800萬,卻沒有這樣的積極性,或干脆被買家收買從而出現“道德風險”,結果只按500萬售出。
那么,上述四種情況是否符合標準的“國有資產流失”?不符合。理由還是前面講到的,可憑據的參照系只能是“賣方底價”,而不能是“再出售價格”,以及“賬面價值”、“評估價值”等,更不能根據自己估價而推論。一個客觀存在的情況就是:對于任何一個現實的成交價,總有人可以質疑說還能賣價更高。那么究竟賣多高才算是沒有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客觀標準呢,才算是實現了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呢?顯然,我們是找不到確切答案的。
在通常情況下,賣主和買主之間總會有一個差額,或者一個蛋糕,否則交易不會發(fā)生。這個蛋糕就是經濟學所說的“得自交易的收益(gain fromtrade)”。買方或多或少的獲得“得自交易的收益”可以說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們不能僅因蛋糕的存在而斷言“國有資產流失”了。
在實踐中,即使國有資產的出售未達“保留價格”,因而可認定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但要追究“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則還需要其他條件,因為根據當年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有資產流失“必須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人為造成的、并應當承擔責任的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這說明,要以國有資產流失追究責任,必須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事實,必須找到可依據的流失的法律依據,必須確認存在人為的主觀動機。否則,很難追究“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更不能憑空想像。
“國有資產流失”的界定清楚了,解決辦法自然水到渠成。(世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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