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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暉:“差異權(quán)”,還是文化選擇權(quán)?——評塔吉耶夫《種族主義源流》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盡管西方國家制度性的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已經(jīng)消除,法理上的種族平等也似乎已經(jīng)成為共識,但在觀念上,傳統(tǒng)的種族偏見和全球化背景下以敵視移民為主要訴求的新種族主義,仍然有所發(fā)展。這種新的種族主義,往往不是以種族優(yōu)劣論,而是以相對主義的種族(或“文化”)多元化為基礎、以強調(diào)“差別權(quán)”的方式提出來的。這似乎不像是以往所說的種族主義,因而特別具有欺騙性與危險性。法國的勒龐們鼓吹反猶,但并不是像希特勒那樣直接謾罵猶太人,而是聲稱“我們的人民有捍衛(wèi)我們特性的權(quán)利”,謾罵所謂威脅了“差別權(quán)”的“世界主義者”。臭名昭著的前南非白人種族隔離政權(quán),不僅一點也沒有表現(xiàn)出“同化”黑人的念頭,反而一直在鼓動“黑人獨立”,大力扶持“祖魯文化復興”之類的“傳統(tǒng)復興”組織。這些組織大都以保持傳統(tǒng)特性為號召,極力阻止“西方價值”侵入黑人部落。

    

  在種族主義發(fā)生了如此蛻變———從鼓吹“種族之間生物學的不平等”轉(zhuǎn)向鼓吹“文化之間差異的絕對化”;
從主要表現(xiàn)為種族的優(yōu)劣,到主要表現(xiàn)為“對無差別或失去本性的驚恐”,又表現(xiàn)為“對差別的贊揚”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反對當今的種族主義?

    

  在評述法國思想家塔吉耶夫關于種族主義的兩分法的基礎上,秦暉認為,新種族主義不只是一種“偏見”,而是一種強制性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無論是“反差別”的種族主義(如種族同化主義),還是“愛差異”的種族主義(如種族隔離主義),其要害,正是其侵犯人權(quán)和基本的個人自由的強制性。因而,真正的反種族主義立場,必須反對在種族或“文化”問題上的一切強制:既反對強制同化,也反對“強制反同化”。———編者

    

  福利國家、全球化與種族主義

    

  20世紀以來,隨著福利國家政策的效應,產(chǎn)業(yè)轉(zhuǎn)移與升級、經(jīng)濟社會結(jié)構(gòu)變化使西方發(fā)達國家出現(xiàn)多數(shù)人口的中產(chǎn)化、白領化過程。傳統(tǒng)的階級矛盾趨向于緩和,而種族矛盾相對更為凸顯。同時國際上的窮國富國矛盾或所謂“南北矛盾”,在存在民族國家的背景下也可以理解為廣義的種族

    

  塔吉耶夫矛盾。這樣,種族問題便超越“階級”問題,成為發(fā)達國家政治思想界關注的焦點。而且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恰恰是福利國家,在彌合階級矛盾的同時,可能暗中強化了種族矛盾,因為福利保障越是發(fā)達就越難普行于世,享受這種保障的國民資格的封閉性和排他性就越突出。歐洲福利國家的“反移民”種族主義之活躍,不能不說與此有關。

    

  種族問題當然也有政治、經(jīng)濟上的“平等”與否的內(nèi)容,過去人們常說的政治上的“民族壓迫”、經(jīng)濟上的“民族剝削”,就是以這類內(nèi)容為基礎的。但同樣重要的是,種族問題也包含了因文化差異導致的認同與否問題,即人們通常說的“種族偏見”。制度上的種族不平等與文化上的種族偏見,都源遠流長,其來已久。在我國古代,前者有元代所謂的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級制,后者有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說法。同時,過去盛行的論點也偏重于強調(diào)兩者的聯(lián)系。自由民主論者方面也常常主要從制度層面考慮種族問題,例如解放黑奴、取消種族隔離等等。

    

  近代民主運動與社會主義運動從本質(zhì)上講都是普世主義性質(zhì)的運動,近代以來、尤其是20世紀以來,兩者也都為從制度上解決種族矛盾而絞盡腦汁,并作出了許多成績。但是,這方面的進步與失敗依然共存。冷戰(zhàn)后,一方面是蘇聯(lián)的“民族自治”模式在中東歐完全失敗,許多國家爆發(fā)了民族沖突乃至“種族清洗”,另一方面,西方世界盡管制度性的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早已消除,法理上的種族平等也似乎已經(jīng)成為共識,乃至成為不容置疑的“政治正確”。但在觀念上,種族主義,包括傳統(tǒng)的種族偏見和“全球化”背景下以敵視移民為主要訴求的新種族主義,如德國的新納粹、澳大利亞的漢斯與“白澳主義”(原指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英國在澳大利亞推行的限制非歐移民的政策,起初主要針對的是華人淘金者,澳大利亞獨立后,官方延續(xù)了這種排外政策,1978年宣布廢除。近年來,又有所抬頭,不過重點已從亞裔轉(zhuǎn)向阿拉伯裔!幷咦ⅲ、法國的勒龐現(xiàn)象等等,仍然有所發(fā)展。

    

  西方知識界為此進行了深入的反思。皮爾-安德烈·塔吉耶夫的《種族主義源流》就是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之一。出生于1946年的塔吉耶夫是法國國立科研中心(CNRS)研究員與項目主任,著名哲學家、政治學家與政治思想史學家。作為當代法國思想界的后起之秀,他對“進步觀”、世界總體走向的探討受到廣泛注目。上世紀90年代以來,他以歐洲尤其是法國反猶、反閃米特(西亞和北非說閃含語系閃語族諸語言的人的泛稱,得名于猶太經(jīng)典《創(chuàng)世紀》所載的傳說,稱他們?yōu)榕瞾嗛L子閃的后裔,此處專指猶太人!幷咦ⅲ┧枷肱c行為的歷史分析為基礎,對種族主義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據(jù)其自述,其研究的目的是要理清種族主義各個階段的變化,總結(jié)影響反種族主義運動成效的教訓,以便使這一運動能夠適應種族主義本身的變化,形成與時俱進的、更有成效的戰(zhàn)略。他因此成為法國種族主義問題研究公認的權(quán)威學者,在這方面,他的主要著作有:《偏見的力量:種族主義及其雙重取向》(2000,已有英、德譯本)、《1940-1944年間的反閃米特主義》(1999,與G.考夫曼、M.雷諾阿合著)、《反閃米特主義的興起》(1995)等等。

    

  塔吉耶夫在種族主義研究問題上最主要的創(chuàng)見,是他關于“從生物學上定義”的血統(tǒng)種族主義和回避了血統(tǒng)問題而強調(diào)歷史差異的文化種族主義的兩分法。在他看來,前者強調(diào)的是一個統(tǒng)一的體制,該體制明確規(guī)定各血統(tǒng)群體的不平等地位,并因此構(gòu)成“高貴族”奴役、剝削“低賤族”的種族式階級關系。而后者不強調(diào)、或者說并不需要強調(diào)族群劃分的血統(tǒng)基礎以及貴賤等級,只是突出文化不相容,要求“各過各的生活”而實行隔離政策,把貴賤之間的剝削關系變成甲族驅(qū)逐乙族的關系。他的《種族主義源流》一書就是圍繞這點展開的。實際上本書是他以上著作、尤其是《偏見的力量》中所作大量研究的一個理論性的濃縮本,言簡意賅,是集中了作者長期研究成果的一部精華之作。

  

  種族主義:源自歐洲的現(xiàn)代現(xiàn)象?

    

  與同類著作相比,塔吉耶夫?qū)ΨN族主義歷史的基本見解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塔吉耶夫明確提出了近代種族主義與一般的種族歧視思想之不同。他反對那種把種族主義過分泛化、把它與古已有之的種族偏見和種族壓迫混為一談的說法。在他看來,種族主義是一種“源自歐洲的現(xiàn)代現(xiàn)象”。它以近代科學產(chǎn)生時期西方的一些“科學”化了的人文研究為源頭,例如從林耐、布豐等人建基于進化論的生物分類學擴展出來的人種進化論與種族分類學、貝爾尼埃的人文地理學等等。他認為:“種族主義表現(xiàn)為世俗化的產(chǎn)物,表現(xiàn)為非宗教的科學現(xiàn)代思想的產(chǎn)物。所根據(jù)的標準是:人由于其自然歸屬于價值不等的種族(‘進化度’不同),價值也不同,應當以不同的方式對待他們”。

    然而另一方面,塔吉耶夫似乎認為“文化”是有優(yōu)劣的。因此他特意批判了那種把文化定義為“族性(種族性或民族性)”的文化遺傳學說或文化基因?qū)W說。他指出:“傳統(tǒng)種族主義的基本設定,即將種族和文化的相提并論(或是“一個種族,一種文化”的公式)遭到經(jīng)驗的駁斥”,并肯定克羅德·萊維-斯特勞斯關于“文化多樣性不從屬于生物學多樣性”的見解:“人類的文化遠比人種要多得多,因為一方面數(shù)以千計,另一方面數(shù)以個計:屬于同一種族的人創(chuàng)造的兩種文化之間的差別,可能遠遠超過種族遠離的人群的兩種文化之間的差別!碑斎唬R維—斯特勞斯從這一點導出的文化相對主義是塔吉耶夫不同意的。如下所述,他認為極端的文化相對論雖然可能打擊了舊種族主義或血統(tǒng)種族主義,但卻給新種族主義或文化種族主義開了大門。

    

  比近代科學更早,中世紀晚期的世俗化或過去所說的“人文主義”潮流,也導致了種族主義或“前種族主義”的興起。在塔吉耶夫看來,早期基督教的反猶太傾向是基于信仰的。它排斥的只是猶太“異教”。因而猶太人只要改宗基督,根據(jù)《圣經(jīng)·加拉太書》論述的普世基督徒平等原則,他就不該再受歧視。但是15世紀以來的世俗化淡化了信仰至上,卻并未淡化、而且首先在西班牙等地還強化了反猶行為。如果說過去的反猶主要是反對猶太教,表現(xiàn)為強迫猶太人改宗基督,那么現(xiàn)在的反猶則是反對猶太血統(tǒng),由于“血統(tǒng)骯臟”或“血統(tǒng)不純”,即使改宗基督的猶太人也不能幸免。因而反猶運動便由企圖同化猶太人(誘逼猶太人改宗),發(fā)展為隔離、驅(qū)逐乃至消滅猶太人。塔吉耶夫指出“純粹血統(tǒng)”論與基督教的普救論思想背道而馳,它是世俗化產(chǎn)生前種族主義的體現(xiàn)。

    

  繼世俗化之后,塔吉耶夫指出啟蒙運動的反正統(tǒng)宗教傾向同樣強化了種族主義。盡管塔吉耶夫承認,正是啟蒙運動推崇的自由人權(quán)觀念導致廢奴運動和黑人解放,但是他強調(diào),啟蒙運動具有“反奴隸制與反黑人”兩種傾向共存的悖論。伏爾泰等啟蒙大師反對基督教正統(tǒng)神學關于亞當夏娃為人類共祖的人類同源論,主張人類多源論,因而把黑人看成異類,其與白人之別,有似于人與猿之別。

    

  但是同樣,把黑白人種之別與人獸之別乃至生物非生物之別相提并論,認為這都是造物主有目的地造就的神定秩序,這同樣也是正統(tǒng)神學的主張。而且啟蒙運動也正是由于挑戰(zhàn)了這種主張而導出自由平等博愛與廢奴之說。因此作為“原材料”的“思想資源”的建構(gòu)功能似乎是多種多樣的。正統(tǒng)神學中平等普救論與神定等級論之間的張力,恰如啟蒙思想中人權(quán)平等論與人種多源論、廢奴主義與歧視黑人之間的張力一樣。因此,任何把后代各種思想機械地溯源于前代相應思想的“學術(shù)譜系研究法”,很可能是靠不住的。真正的思想家總是面對他特定的問題去利用各種“原材料”。同樣的“原材料”在不同傾向的人那里,可以導出不同的“主義”,正如不同的“原材料”可以導出類似的“主義”一樣。這與塔吉耶夫指出的種族-文化非對應性(同種可以異文,異種可以同文),同樣發(fā)人深省。

  

  種族主義與文化多元論

    

  第二,更重要的是,塔吉耶夫針對現(xiàn)代或當代種族主義的批判,尤其指向一種他所說的“多元論或強調(diào)差別權(quán)的新種族主義”。塔吉耶夫指出,如果把種族主義僅僅定義為以種族-文化遺傳基因的優(yōu)劣判斷為基礎的種族等級論,那么這種納粹式的種族主義,在當代如果說尚未完全消滅,也僅限于幾乎毫無影響的、極其邊緣化的“過去的殘余”了。對此進行艱苦的批判工作,幾乎成為多此一舉。但是,問題在于當代種族主義往往不是以種族優(yōu)劣論、而是以相對主義的種族(或“文化”)多元論為基礎、以強調(diào)“差別權(quán)”的方式提出來的。這使其似乎不像是以往所說的種族主義,因而特別具有欺騙性與危險性。在“主張差別權(quán),甚至不惜一切代價維護文化差別的權(quán)利”的立場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條件下,當代例如在法國,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不明言的種族主義”,“這類種族主義既不靠近不平等,也不走向生物學上的種族。這類種族主義不援引納粹的學說。這類種族主義既不出口傷人,也不明確呼喚仇恨!

    

  塔吉耶夫特別分析了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很有影響的法國人類學家克羅德·萊維-斯特勞斯。這位思想家在批判種族優(yōu)劣論方面作出過貢獻,但是“在萊維-斯特勞斯所捍衛(wèi)的激進文化多元論的價值觀中,無條件的標準是為保存文化多樣性采取行動。這個立場我稱之為差別論。結(jié)果是種族中心論導致的不寬容在人類學家看來擁有一種積極的價值,因為它起著既是保守的,又是差別性的機制的作用”。萊維-斯特勞斯主張:“人類社會的這種多樣性,在相當程度上來自每一種文化對抗周圍的文化,表示其差別,總之是顯示自我。”這可以說明各文化之間的“相對不可交流性”,以及將文化之間的“一定程度的不可滲透性”升華為價值和標準。某個人只要聲稱為一種文化的代表,就可以突出一些價值,對此保持自己的“忠實性”,并且“部分地或完全地”對其他價值,對其他文化選定的價值表現(xiàn)出“無動于衷”。萊維-斯特勞斯認為這是合理的。他甚至主張:“一切真正的創(chuàng)造都帶著對其他價值的一定的聽而不聞,甚至予以拒絕,如果不是全盤否定的話!

    

  萊維-斯特勞斯本人也許并非政治上的種族主義者,但是正如塔吉耶夫指出的:這種主張“有助于從人類學的觀點出發(fā),‘以科學的名義’為一些與文化特性的專有性和民族特性的專有性相關的不寬容形式翻案。因為大家知道,當代的新民族主義是一種種族民族主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將民族看作種族模型和/或文化模型。而排外的民族主義正是以文化區(qū)別權(quán)或是種族特性權(quán)的名義表現(xiàn)自己,在公眾中取得合法地位”。

    

  塔吉耶夫的擔心是有道理的。事實上,這種基于文化相對主義的新種族主義,已經(jīng)不知不覺地在當代法國甚囂塵上,這就是所謂勒龐現(xiàn)象。上次大選中法國新納粹的代表人物勒龐表現(xiàn)的巨大煽動能力,使得在最基本的民主人權(quán)問題上持有共同底線的左右兩派都大為震驚,并為此發(fā)動了罕見的左右派共同抵制勒龐的行動。而塔吉耶夫指出,勒龐的種族主義正是打著捍衛(wèi)“差別權(quán)”的旗號。勒龐黨人聲稱:“我們這些法國人要求我們的差別權(quán)……,我們的人民有支配自己的權(quán)利……,捍衛(wèi)我們特性的權(quán)利”。于是,勒龐們鼓吹反猶,但并不像希特勒那樣直接謾罵猶太人,而是謾罵所謂威脅了“差別權(quán)”的“世界主義者”。“將‘世界主義者’替代‘猶太人’,就可以混淆識別反猶太主義的標準”。勒龐們鼓吹驅(qū)逐非洲裔移民,但“不要說‘黑鬼滾下海去’,而要說必須‘安排第三世界的移民回家’”。因此,“‘在家里生活’的理想變成了反移民仇外思想的工具”。正如塔吉耶夫所說:“重新寫入種族民族主義的種族主義既不需要‘種族’,也不需要‘不平等’或明確召喚仇恨,就可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它“以明白無誤的、赤裸裸的方式道出了勒龐黨人對于非歐洲移民(特別是馬格里布【指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和突尼斯。——編者注】移民)的想法”。

    

  其實,類似現(xiàn)象不僅僅發(fā)生在法國,我們可以舉出比塔吉耶夫所舉的更典型的例子。

    

  那就是臭名昭著的前南非白人種族隔離政權(quán)的政策。這個政權(quán)不僅一點也沒有表現(xiàn)出想“同化”黑人的念頭,反而一直在鼓動“黑人獨立”。在它炮制出的一批號稱“黑人家園”的“獨立國家”中,不僅以土著酋長的暴政嚴厲鎮(zhèn)壓那種“妄圖把白人的人權(quán)標準加于黑人”的民主運動,而且大力扶植“因楊扎民族運動”、“祖魯文化復興運動”之類的部落“傳統(tǒng)復興”組織作為“執(zhí)政黨”。這些組織大都以保持傳統(tǒng)特性為號召,極力阻止“西方價值”侵入黑人部落,并與南非白人政權(quán)合作,以專制的“黑人家園”和“白人內(nèi)部民主”相分離的形式維持種族隔離制度。

    

  于是正如塔吉耶夫所說,“直接侮辱、歧視和徹底排斥竟可以以寬容、尊重他人、差別權(quán)等價值的名義實施,所有這些都是新種族主義的高尚遁詞,新的意識形態(tài)種族主義是象征性的、微妙的和間接的種族主義,以關心‘文化’的道貌岸然,玩弄隱喻來歪曲和顛倒所使用的‘美麗詞語’。象征性的或掩飾性的新種族主義是適合于反種族主義時代的種族主義,也就是說,是適應以拋棄種族主義的共識為特征的后納粹時代的種族主義”。這種新種族主義的特點“首先是對文化相對論價值的翻轉(zhuǎn)(‘種族’向‘文化’移位,斷言各種文化是絕對無法對比的);
其次是放棄不平等的主題而將文化差異絕對化,從而否定混合,肯定各種‘文化’不可挽回的相互不可吸收性”。

    

  因此,塔吉耶夫在指出近代種族主義的歐洲與近代起源的同時,又以更大的篇幅呼吁對種族主義的更深刻的批判與反省。他尤其指出不能把反種族主義變成一種淺薄的“后現(xiàn)代”或“現(xiàn)代性批判”游戲:“不能簡單地將種族主義看作為從16世紀到18世紀歐洲殖民主義所武裝的思想,也不能簡單地看作為世俗化、分類思想和科學實證論(18世紀末到19世紀)的結(jié)果之一”。因此,“我們不得不對種族主義重新定義,考慮到其許多表現(xiàn),找出其改換語境的形式。作為一種激進文化論和激進差別論的新的意識形態(tài)種族主義逐漸成形”。而人們對此缺乏警惕。在過去,“生物進化論和不平等主義被看作種族主義理論的兩個基本特征,人們天真地以為可以用文化相對論和差別權(quán)來對付這兩者!钡侨缃瘛胺N族主義最近的意識形態(tài)蛻變”卻恰恰表現(xiàn)為從鼓吹“種族之間生物學的不平等”轉(zhuǎn)向鼓吹“文化之間差異的絕對化”。塔吉耶夫因而提醒世人:“今天的戈比諾(1816-1882,法國外交官,社會哲學家,他的反猶主義的種族理論,成為納粹種族主義的哲學基礎。著有《論人類種族的不平等》。———編者注)們和希特勒們不會在人們尋找他們的地方遇到。新的種族主義者也不像這些過去的面孔。富有進取心的反種族主義者必須停止再犯主要的戰(zhàn)略戰(zhàn)術(shù)錯誤,也即搞錯敵人,沒有弄清楚誰是真正的新敵人,只滿足于針對那些令人反感的記憶”。

    

  既不能把種族主義混同于一般的種族偏見,又不能簡單地把它等同于近代的、西方的與科學主義世俗主義的表現(xiàn)形式,那么種族主義究竟如何定義?對于這個問題,塔吉耶夫表示贊成科萊特·吉約曼的見解:種族主義指“一切包含持久性信號的排除性行為”。這是對人類流動性的反應,流動性導致了人類的混合,“種族主義想象的核心,可以說正是對混合的焦慮”。因此在本質(zhì)上,種族主義必然是既反對普世主義,又反對個人自由,種族主義的“目的在于將脫離了集團類別的個體‘歸位’”。而在當今,種族主義主要表現(xiàn)為“對無差異或失去本性的驚恐,又表現(xiàn)為對差別的贊揚”!拔幕暮筒顒e性的新種族主義在法國通過國民陣線進入了政治,國民陣線的話語很能說明新種族主義歸并到民族主義中去了!

    

  “偏見”難除,“制度”可改:關于為什么以及如何反對種族主義

    

  在對種族主義歷史與現(xiàn)狀的以上兩方面分析基礎上,塔吉耶夫提出了他對種族主義問題的本質(zhì)所在和如何與種族主義作斗爭的看法。

    

  在血統(tǒng)優(yōu)劣論類型的種族主義盛行時,被壓迫族群強調(diào)自己的光榮歷史、獨特族性與自有認同以增強族群自豪感,是一種有效的反抗方式。但是在文化相對論類型的種族主義時代,上述方式似乎不再有效:此時強勢族群完全可能“恭維”弱勢族群:是啊,你們當年的歷史多么輝煌,你們的祖先在非洲生活得多么美好,那么,你們回去吧!去維護和享受你們的偉大傳統(tǒng)吧。過去我們強迫你們皈依基督,現(xiàn)在我們覺得你們的多神崇拜很有美感值得作為珍稀品種來大力保留,這基督教就讓我們白人勉為其難好啦。過去我們的祖先把你們的祖先抓來做奴隸,現(xiàn)在我們認錯了,你們完全有權(quán)利回去!什么?你們不想行使這一權(quán)利?那就讓我們“幫助”你們——把你們趕走!

    

  顯然,面對這種類型的種族主義,平等——尤其是所謂“文化平等”已經(jīng)不是有效的反抗方式。所謂平等如果不是每個個人的公民權(quán)利平等,那么“文化平等”反而可能成為維護種族隔離制度的口實,猶如在南非后期人們看到的那樣。因此塔吉耶夫強調(diào):種族主義的“目的在于將脫離了集團類別的個體‘歸位’”,即它歸根結(jié)底是對個體權(quán)利的漠視。

    

  這一提法無疑會帶出另一個重要問題,即種族主義的制度化問題。塔吉耶夫并未有意識地強調(diào)這一點。但是他多次提到關于種族主義的“偏見、理論和行為”之不對稱性。他引述了上世紀30年代一個著名的社會學實驗:學者同一對中國夫婦在美國旅行,他們在245家旅館與餐館受到正常接待,只有一家拒絕為其服務。然后學者向所有這些旅館餐廳發(fā)出問卷,詢問是否愿意接待中國顧客,卻有92%-93%的回答是不愿。這表明種族偏見與種族排斥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如塔吉耶夫所言:“不能僅僅從種族偏見或‘排外’的態(tài)度(如通過調(diào)查可以衡量到的那樣)預見所謂種族主義的社會行為”。那種“假定偏見‘必然導致’暴力‘行動’,而行動意味著種族偏見或種族主義世界觀”的說法是靠不住的。

    

  而塔吉耶夫沒有說、但筆者認為是不言自明的是:只要承認價值多元化是個不可避免的事實,建立在個體價值差異基礎上的“偏見”——無論是關于種族,還是關于階級、文化、職業(yè)、風俗習慣衣食住行乃至其他方面的“偏見”大概永遠無法消滅、甚至也許未必應當追求這樣的消滅(正如我們未必應當追求“價值一律”)。關鍵在于如何防止這種“偏見”被“組織”起來變成一種侵權(quán)行動。

    

  例如,也許我們無法要求一個白人(或黑人)姑娘在其他條件完全相等的黑白兩位求婚者中不偏向白人(或黑人)小伙子,但是我們不能允許存在著禁止或妨礙黑白通婚、歧視或刁難跨族家庭的法律或制度性規(guī)定。更細致地講,一個白人姑娘不愿嫁給黑人,我們很難僅因此指責她是種族主義者,但是一個白人父親阻止女兒嫁給其所愛的黑人小伙子,就難免被指責為種族主義,而假如一個政府出來禁止黑白通婚,那就是駭人聽聞的種族主義了。但是在歷史上我們也看到過相反的情況,即某些政權(quán)為了強制同化某個民族而強制推行異族婚姻,那當然也是種族主義。

    

  在這個意義上,需要反對的種族主義并不只是一種“偏見”,它首先是一種具有某種強制性的安排,一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無論是“反差別的”種族主義(如種族同化主義)還是“愛差異的”種族主義(如種族隔離主義),其要害正是這種侵犯人權(quán)和基本的個人自由的強制性。如果以上面的敘述為例,即禁止黑白通婚與強制黑白通婚同樣是“種族主義”的,而“反對種族主義”在這個問題上只能意味著婚姻自由。

    

  由此塔吉耶夫提出了“種族主義的一種典型類型”:各種形式的種族主義的共同特征首先是“個人或群體的本質(zhì)主義分類意味著個體縮小到其所屬的群體或其自然的或本質(zhì)的原共同體的某種代表的地位。生來如此,也就如此。也應當停留在如此的地位。歸屬被認為不僅是作為風格和整個內(nèi)容的思想的前提,也是標準的前提。……這等于是將個體非個體化了”。

    

  這樣也就提出了塔吉耶夫所說的“反種族主義的根據(jù)”問題。為什么種族主義是壞的?是因為它妨礙了人類大同,還是因為它侵犯了人們間的差異?塔吉耶夫分析了幾種關于“為什么要成為反種族主義者”的答案:“以啟蒙思想的名義”;
“以科學真理的名義”;
“以善的名義”;
“以避免最壞的名義”;
“以和平和平等的名義”;
“以差別權(quán)的名義”。他針對這六種回答都提出了質(zhì)疑,然而他并沒有給出自己的正面回答。

    

  但是筆者認為塔吉耶夫?qū)嶋H上已經(jīng)通過全書的敘述闡明了他的回答。那就是“以自由的名義”。塔吉耶夫認可多元主義,但條件是“文化多元主義”不能成為推行“文化內(nèi)一元化”的借口。真正的多元主義必然尊重每個人的選擇,而無論是“反差異的”還是“愛差異的”種族主義,其共同點都是剝奪這種選擇權(quán),通過“將個體非個體化”而導致將人非人化。塔吉耶夫此書最后的結(jié)論可以概括為書中這樣一句話:“反種族主義的根本兩難命題是:必須尊重差別,一邊保持人類的多樣性;
或是混合的義務,一邊實現(xiàn)人類的同一性!

    

  而這個人類同一性指的是什么呢?筆者認為能夠擺脫這種“兩難命題”的“同一性”指的只能是:自由。一個人(注意:必須落實到每個有意志的自然人,而不僅僅是似乎與誰都有關又無關的、不知由誰來代表、誰有權(quán)代表其意志的某個抽象的“全體”)無論屬于哪個種族,他都有權(quán)利(在不侵害別人類似權(quán)利的前提下)認同于或是“認異”于他想認同或認異的那個或那些“文化”。換言之,這個意義上的反種族主義意味著反對一切形式的種族強制,不管這種強制是公然打出種族的旗號還是隱蔽在諸如“文化”之類的字眼下。這樣反對種族主義,就是反對強制同化,但決不是“強制反同化”。相反,真正反種族主義的立場必須反對在種族或“文化”問題上的一切強制:既反對強制同化,也反對“強制反同化”。在主張文化多元化或所謂“差別權(quán)”的同時,應當申明每個人都有:(1)選擇特定的文化認同或不認同的自由,(2)有同時認同多個文化的自由,(3)有認同某些文化的某些部分而不認同另一些部分的自由,(4)但最重要的是:每個人都不能把自己的選擇強加于他人。“文化多元主義”如果不包括上述原則,那就很有可能(而且事實上已經(jīng))造成以文化間多元主義為理由實行“文化內(nèi)一元主義”、以文化特殊為借口踐踏民主、自由、人權(quán)的弊端———這就是塔吉耶夫的研究給我們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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