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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_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的沖突

發(fā)布時間:2020-03-07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通過闡述網絡言論自由的內涵、價值、弊端及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名譽權的影響,分析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關系,提出權衡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原則,最后得出從法律規(guī)范、技術規(guī)范、倫理規(guī)范高度規(guī)范網絡言論自由的結論,以期達到為網絡用戶提供良好的網絡言論自由環(huán)境的目的。
  [關鍵詞]網絡言論自由 隱私權 名譽權 權衡沖突
  [分類號]G206
  
  由于網絡傳播的迅速發(fā)展和新技術的普遍應用,傳統(tǒng)的言論自由在現(xiàn)實中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zhàn)。網絡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新的言論自由形式,既為信息用戶提供了更為廣闊的交流空間,同時也對公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造成了更大的威脅與沖突。然而,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之間并不是不可調和的對立關系,這種關系可以通過法律的規(guī)范、技術的過濾和倫理的支持將其權衡到一個共同利益的平衡點,力求達到總體范圍內的平衡。
  
  1 網絡言論自由的內涵、價值及弊端
  
  1.1網絡言論自由的內涵
  言論自由是指將自己的意見、主張、觀點、情感等內容以各種媒介手段與方法公開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的自由。言論自由從其產生開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卡多佐法官甚至認為“它幾乎是所有其他形式自由的源泉及不可缺少的條件”。網絡作為一種新的傳播媒介的出現(xiàn),使得網絡言論自由成為“任何其他媒介”言論自由中的一種,同樣作為一項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權利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
  
  1.2網絡言論自由的價值
  網絡是一個開放的言論體系,以最快的速度傳播著來自世界各地的信息,使人們能夠突破地理、時空的限制向更廣闊的空間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網絡言論自由的價值等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言論自由的價值,筆者將網絡言論自由的價值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2.1網絡言論自由是社會民主的標志 無論是在何種社會制度下,公民是否享有言論自由都被認為是民主與專制的重要區(qū)別。麥迪遜認為:“沒有言論自由,人民就不可能對政府官員的所作所為提出意見和批評,公共信息就得不到充分交流和傳播,因而也不可能產生一個理性的民主政府――如果你都不清楚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場是什么,又如何作出明智的選擇呢?”由此可見,網絡言論自由是公民表達觀點、意見的一種途徑,是國家法律政策制定中不可或缺的參考,也是社會民主的體現(xiàn)。
  1.2.2網絡言論自由是追求真理的途徑 網絡言論自由為真理的發(fā)現(xiàn)和傳播提供了良好的途徑,使得人們能夠在更為廣闊的范圍內抒發(fā)己見、展開討論。英國思想家約翰?彌爾頓在1644年發(fā)表的《雅典最高法官》一文將言論自由與對真理的追求密切聯(lián)系起來:“各種學說風潮在地球上自由交鋒,因而真理誕生在戰(zhàn)場上。如果我們錯誤地懷疑它的力量,對言論實行批準和禁止,我們就將造成傷害。讓真理去和謬誤搏斗、廝殺;在自由和公開的戰(zhàn)斗中,誰認為真理會遭受傷害呢?”因此,人類對真理的追求是無止境的,只有在爭論中才能發(fā)現(xiàn)真理,避免錯誤。
  1.2.3網絡言論自由是個人價值的體現(xiàn) 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最終目的不是扼殺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而是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夠不受壓制地發(fā)出自己的聲音。每個人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需要獲得一種社會的認同,體現(xiàn)個體存在的價值。網絡作為一種新的傳播媒介,使人們能夠通過言論的自由表達獲得社會的認同,實現(xiàn)個人價值。
  
  1.3網絡言論自由的弊端
  網絡言論自由從來就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為人類發(fā)表自己的觀點、自由地表達感情提供了寬松的交流環(huán)境;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危害國家安全與人民利益沖突的弊端。
  1.3.1網絡言論自由使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降低 網絡信息傳播使每個人都成為網絡互動的個體,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xiàn),但同時也使網絡信息的傳播處于無政府管制的狀態(tài),打破了信息原有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嚴重威脅著國家的安全和公民的人權。
  1.3.2網絡言論自由使侵權可能性增大、發(fā)生率增高 在若干網絡侵權案件中,“恒升案”和“紅顏靜一大躍進”是網絡言論自由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的代表性案例。比起傳統(tǒng)媒體,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權言論的傳播范圍更廣。侵權言論的危害后果雖然難以估計,但侵權發(fā)生率卻呈上升趨勢。網絡言論傳播常用的電子郵件、新聞討論組等工具除了具有侵權傾向性外還具有受眾多、傳播范圍廣、信息交互等特點。網絡用戶在線討論某個話題時常常會不由自主地言辭過激,最后對其他用戶進行人身攻擊。公民若不熟悉相關的法律、網絡言論的內容,事先又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查,那么個人和商家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很容易受到威脅,侵權的可能性增大。
  
  2 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名譽權的影響
  
  網絡環(huán)境是一個獨立于現(xiàn)實世界的虛擬空間,很容易讓人陷入一種非理性的狀態(tài),在不知不覺中造成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使權利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難以受到保護。
  
  2.1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的影響
  2.1.1隱私權的內涵 隱私權已被世界各國公認為一項基本人格權利,F(xiàn)代意義上的隱私權最早產生于美國,189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教授路易斯-布蘭迪斯和塞繆爾?沃倫指出:“時至今日,生命的權利已經變得意味著生活的權利――不受干涉的權利。新的科學發(fā)明和行事方法使人們意識到對人的保護的必要”;“每個人都有權決定他的思想、觀點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與他人分享”;“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都被賦予了決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與眾的權利”。凡公民個人身體及日常生活中與社會及公眾無關的、不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公開的情況,都是隱私權。
  2.1.2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的影響 隱私權在網絡中主要體現(xiàn)為網絡用戶有決定是否向他人公開個人信息、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個人信息的權利等。因此,網絡言論自由對隱私權的影響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網絡法律欠缺。由于網絡言論自由具有比傳統(tǒng)言論自由自由度加深的特點,網絡言論自由便呈現(xiàn)出一種無政府管制的狀態(tài),缺少網絡法律的保護和約束,這是很大的法律缺陷。缺少了法律準繩,網絡用戶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個人信息泄露。由于網絡管理技術的限制或網絡用戶個人的疏忽,網絡個人信息的泄露與篡改他人網絡信息成為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網絡言論的自由性、隨意性促使一些犯罪團伙利用網絡技術的漏洞做出盜取銀行信用卡卡號和密碼、假冒電子簽名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網絡用戶的利益,侵犯了其隱私權。同時,網絡言論自由的全球性及虛擬性也增大了侵犯隱私權的可能性,使網絡侵權發(fā)生率增高。
  ?網站唯利是圖,F(xiàn)今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fā)展,使網絡公司使用具有跟蹤功能的cookie工具測定并跟蹤用戶在網站上的操作成為可能。部分網站經營者未經許可便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個人信息,或發(fā) 布于網上來吸引網站點擊率,或用于商業(yè)目的以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濫用了其言論自由權,嚴重侵害了網絡用戶的隱私權。更有甚者,有些網絡公司設有專業(yè)網絡窺探業(yè)務,將他人的個人信息作為網站運行資本,以向企業(yè)或商業(yè)機構出售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來謀取經濟利益,使網絡用戶的隱私權受到侵害。
  
  2.2網絡言論自由對名譽權的影響
  2.2.1名譽權的內涵 名譽,就是指公眾對特定的公民或法人的社會形象的客觀評價。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包括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兩種。我國《民法》第101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刑法》第246條中也對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所需承擔的刑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2.2網絡言論自由對名譽權的影響 從近期網絡言論自由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案件中,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網絡是名譽侵權事件的多發(fā)區(qū)。同傳統(tǒng)媒介相比,網絡具有互動性,它不僅融合了單向與雙向的信息傳播的特征,還成為大眾傳播、組織傳播與個人傳播的統(tǒng)一體。此外,網站經營者由于技術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對自己網站上大量的信息內容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使網絡名譽侵權變得容易。
  目前在網絡上存在的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主要分為誹謗與侮辱兩種。筆者經過仔細研究,將網絡言論自由對名譽權的影響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
  ?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引起的誹謗行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我國法律中的侵害名譽權行為(民法調整)及刑法調整的誹謗罪,在西方法律尤其是英美法律體系中,統(tǒng)稱為“誹謗”(defamation),誹謗可分永久性誹謗(Li―bel,如報刊、書本、信件等書面誹謗)以及非永久性誹謗(Slander,如口頭誹謗)兩種。從近年來英美等國的判例來看,網絡誹謗被看作是永久性誹謗。其依據是,雖然網上的文字和圖片可以被刪除或更新,不像報刊書本的文字圖片那樣是永久存在的,但是這種誹謗形式可能會被別人下載或保存,所以網絡誹謗一般還是被當作永久性的誹謗。如前不久在網上發(fā)生的女大學生黃某被“拍賣”事件,完全是網民捏造的。這種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傷害到了事件的主體,嚴重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是對人類道德行為底線的挑戰(zhàn)。
  ?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引起的侮辱行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比起傳統(tǒng)媒介,網絡言論自由的傳播具有虛擬性、匿名性。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由于網絡言論的交流方式使信息的發(fā)出者具有虛擬的距離安全感,也就是說,言論發(fā)表者坐在一臺機器后面便可以隨意地表達思想,講許多在面對面時不會說出的話,并通過各種網絡傳遞方式表達出來。由于網絡傳播的時效性,帶有侮辱、謾罵、詆毀性的言論可能會以更快的速度散播到更廣的范圍中去,導致受害人的名譽毀損、社會評價降低,那么,此時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就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了。
  
  3 權衡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關系
  
  網絡言論自由權與隱私權、名譽權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既有一致、協(xié)調的地方,也存在著相互沖突、矛盾之處。其中任何一種權利被濫用,都會使另外一種權利受到損害。如果我們能夠恰當、合理地運用它們之間的這種既對立又統(tǒng)一的矛盾關系,會更有利于網絡言論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
  
  3.1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統(tǒng)一關系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威爾遜案”的判決中明確指出:“互聯(lián)網絡和其他類型傳播信息的網絡是一種新的傳播媒介,因此,它也應享受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的新聞自由,同時受法律上的義務與責任條款的規(guī)范和約束”。由此可見,保障網絡言論自由和對網絡上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行為進行追究并不矛盾。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地發(fā)表言論、自由地行使批評、評論、監(jiān)督的權利,不可能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然而,任何意義上的自由都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網絡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既受到法律的保護和也受到法律的約束。有效協(xié)調好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的沖突是實現(xiàn)三者統(tǒng)一的最高目標,也是解除三者對立關系的最終目的。
  
  3.2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對立關系
  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之間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但是在網絡言論自由和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的法律天平上,兩者是不平衡的,當沖突發(fā)生時,法律要向何方傾斜,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筆者認為,對網絡言論自由的行使要進行合理的限制,以此來實現(xiàn)網絡言論的實質自由和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這種限制大致可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如果網絡言論是以侵害公共秩序、侵犯隱私、詆毀名譽的方式侵害他人的權利,則應受到限制;②如果網絡言論自由直接導致侵權的發(fā)生,則應受到較多的限制;③對網絡言論自由的場合進行限制;④如果言論者侵犯他人的權利是出于故意,甚至是積極追求侵權的后果,那么應受到更多的限制。在權衡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之間的對立關系時,我們要力求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將權利受害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點,以減少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的沖突。
  
  3.3權衡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原則
  權利的沖突在制度經濟學上稱之為權利的相互性,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對于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法律上通用的、首選的權衡原則應是利益衡量原則。
  利益衡量原則可以概括為:對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矛盾沖突的利益進行分析和比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義與合理性,在此基礎上做出孰輕孰重、誰是誰非的價值判斷。依照此原則,當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發(fā)生沖突時,首先要找出其各自的權利合理性;其次,以信息用戶的個人利益、網絡言論或行為為標準對雙方行為做出價值判斷;再次,根據權利協(xié)調原則,來決定網絡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名譽權的權利沖突是否可以協(xié)調,力求找到雙方利益平衡點,達到雙贏的局面。
  
  4 規(guī)范網絡言論自由的建議
  
  4.1法律規(guī)范
  4.1.1建立健全網絡言論自由保護法,明確侵權行為細則 網絡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切實推動了網絡信息的自由傳播,加快了信息全球化的進程,但是網絡作為新的傳播媒介具有其特殊的性質,有關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法規(guī)并不健全。因此,我國要盡快建立一項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專門法規(guī),以此為網絡言論自由的暢通排除阻礙、提供有利條件,更充分地保護公民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力。
  然而,網絡言論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這種享受 法律保護的自由也應該是以網絡言論自由正確合理的使用為基礎的。以法律名義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其加以約束和規(guī)范。一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建立要有明確的侵權行為細則,其中應明確解釋什么樣的網絡言論或行為可能引起侵權,什么樣的網絡操作不在受網絡言論自由法保護的范圍之內以及當事人如何保護自己的網絡言論自由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對網絡言論自由的管制也要把握好“度”的問題,過于嚴格的權利限制反而會限制網絡信息的傳播,損害公民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利。
  4.1.2建立健全網絡言論自由的網絡聯(lián)合公約,統(tǒng)一規(guī)范ISP的行為 網絡是一個相對開放、自由的空間,這種自由尤其是網絡言論自由在某些時候會危害他人的權利。正是為了保證網絡言論自由的正確行使,維護他人的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我們應該最低限度地減少網民承擔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盡可能保持網絡空間自由的精神。因此,通過網絡服務商建立網絡服務行業(yè)公約來共同抵制非法言論、侵害性言論的散播就變得尤為重要。
  網絡法律對網絡言論的規(guī)范都具有事后性,法律對人們的規(guī)范只有當網絡用戶觸犯法律、他人利益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時才會根據犯罪者的行為追究其責任。為了避免這種網絡言論的事后管理,各個網絡服務商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對侵犯他人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控制,減輕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其他網絡用戶個人利益的損害。在這里,就可以通過建立ISP的網絡聯(lián)合公約來實現(xiàn)網絡傳播的細化管理,把管理責任交給ISP。在我國,最典型的網絡聯(lián)合公約是《中國互聯(lián)網行業(yè)自律公約》,為建立我國互聯(lián)網行業(yè)自律機制、規(guī)范行業(yè)從業(yè)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互聯(lián)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4.2技術規(guī)范
  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guī)范采取的是事后限制,而不是事前限制,這使得網絡言論自由侵害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結果已經造成,并且不能彌補。陳力丹先生說過:“硬性的控制會以同樣的科技手段實現(xiàn),技術上獲得的自由和從技術上予以控制,從來是身影關系”。由此可見,網絡技術上的支持與進步,不但可以使網絡言論自由得以實現(xiàn),還可以通過技術方法達到規(guī)范網絡自由的目的。
  為了保護公民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的正當行使,反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一方面,政府和網絡服務商可以采取屏蔽技術,對所有用戶發(fā)言進行及時審核,將帶有侮辱、誹謗、詆毀性內容的網絡言論及時刪除,阻止侵犯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言論散播到更大的范圍中去;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網站過濾技術,即由網絡服務商負責對用戶提出訪問的網站進行把關,先由服務器查對一張很長的“禁止網點表”,然后決定是接受還是拒絕,以此來阻止非法言論的散播。
  
  4.3倫理規(guī)范
  網絡言論自由的規(guī)范不同于用法律規(guī)范實體世界的言論自由,所以通過倫理規(guī)范這種事前的預防方式更能有效地規(guī)范網絡言論自由。保證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的方法可以概括為兩種:
  4.3.1呼吁社會公眾提高網絡道德水平 加強社會輿論對網絡自由的監(jiān)督、限制作用,確定網絡虛擬社會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以填補法律對某些領域無能為力的空白。此外,由于網絡用戶的低齡化趨勢所影響,許多低齡網民,尤其是思想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無法對網絡信息的健康性、道德性、正確性做出判斷,這就要求社會通過學校教育、道德教育等方式來規(guī)范未成年人的網絡言論與網絡行為。
  4.3.2提高個人網絡道德素質 網絡空間的虛擬性使處于電腦屏幕之前的網絡用戶對其網絡行為欠缺考慮和誠信,中國自古就有“慎獨”的古訓,只有獨立的網絡行為、有誠信的網絡用戶才會具有一定的網絡信譽值,其言論才會得到其他網絡用戶的尊敬、支持。因此,提高個人網絡道德素質需要加強網絡用戶個人的道德教育,實行以“德”治網,增強網絡用戶的自律性以及對危險、有害信息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此外,還應使網絡用戶了解網絡言論自由的雙刃作用:一方面,國家、政府、憲法必須充分保護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權利;另一方面,個人的網絡言論自由必須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國家社會的安定為前提。
  綜上所述,規(guī)范網絡言論自由的方法絕對不是唯一的,要將法律規(guī)范、技術規(guī)范、倫理規(guī)范高度統(tǒng)一起來,為網絡用戶提供良好的網絡言論自由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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