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PK情婦:丈夫遺產贈情人的遺囑能算數(shù)嗎?】 沒有遺囑的遺產是怎樣分配
發(fā)布時間:2020-02-29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結發(fā)夫妻名存實亡,丈夫喜新厭舊和情人同居長達十五年。丈夫在臨終前立下遺囑,將部分房產遺贈給“第三者”。丈夫去世后,妻子拒絕按照丈夫的遺囑執(zhí)行。于是,一場妻子和丈夫情婦的遺產訴訟,在法庭上打響……
結婚只3年,已有一個女兒的丈夫家外有家
潘成龍1962年出生于湖南省益陽市的一個工人家庭,中專畢業(yè)后被分配到當?shù)氐囊患覚C械廠工作。幾年后,潘成龍通過親戚的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3歲的夏麗蓉。
當時,夏麗蓉是一家公司的財務人員,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后,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潘成龍和夏麗蓉于1989年3月攜手走進了婚姻殿堂。第二年,他們有了女兒思琪。
后來,因機械廠效益低下,潘成龍選擇了下海經商,和朋友合股開了一家裝修公司。但是,白手起家的創(chuàng)業(yè)之路也并不好走,由于潘成龍既缺乏經商的經驗,也沒有穩(wěn)定的客源,有時十天半月也攬不到一樁生意。而隨著女兒的出生,家里的花銷與日俱增。在種種壓力下,潘成龍的脾氣變得越來越暴躁,常常因為經濟問題和夏麗蓉發(fā)生爭吵。慢慢地,潘成龍不再和妻子溝通公司的經營情況,回家的時間也越來越晚,經常深更半夜才醉醺醺地回到家中。
這時,一個比潘成龍小10歲的年輕女子走進了他的生活。在1992年5月的一次朋友聚會上,潘成龍認識了年輕漂亮的郭曉娟。那年郭曉娟20歲,剛剛從貧窮落后的農村來到城市打工,在一家飯店負責收銀。二人相識后,潘成龍對郭曉娟極盡殷勤,經常以各種名義約她出來吃飯。在郭曉娟眼里,潘成龍是個事業(yè)有成的男人,對她像大哥哥一樣呵護有加。雖然雙方年齡相差10歲,但郭曉娟還是接受了潘成龍,開始和潘成龍密切交住。沒多久,兩個人就成為一對親密的情人。
后來,潘成龍悄悄和郭曉娟另外安了一個新家。就在他與郭曉娟甜蜜地享受著二人世界時,在城市的另一個角落,夏麗蓉正獨自帶著女兒過日子,默默地承受著因為丈夫移情別戀給她帶來的孤獨。幾個月后,在夏麗蓉的再三追問下,潘成龍如實將事情和盤托出。得知事情真相后,夏麗蓉傷心欲絕,精神上所遭受的折磨令她痛不欲生,人瘦得脫了形,每天晚上都靠安眠藥才能勉強睡一段時間。為了挽回婚姻,夏麗蓉多次和丈夫溝通,但都無濟于事。
夏麗蓉見無法挽回丈夫的心,為了不讓女兒幼小的心靈受到傷害,她最終選擇了忍讓。而潘成龍同樣為了女兒,也沒有向夏麗蓉提出離婚。
再說,郭曉娟剛開始并不知道潘成龍已有妻子女兒。因為潘成龍在和郭曉娟相處初期,從來不談及自己的婚姻。每當郭曉娟提及和他結婚的問題,潘成龍總是含糊其辭,從不正面回應。郭曉娟一直誤以為,潘成龍是因為工作忙碌而無暇考慮婚姻。直到有一天深夜,夏麗蓉因為女兒生病住院給潘成龍發(fā)來一條短信,郭曉娟無意中打開手機看到這條短信,這才如夢初醒。當時,郭曉娟根本無法相信,身邊這個自己準備托付一生的男人,竟然是有婦之夫。
郭曉娟整整哭了一夜,并提出和潘成龍分手。第二天,郭曉娟經不起潘成龍的跪地哭求,還是原諒了他。在郭曉娟看來,她這樣一個出身卑微的農村女孩,能有潘成龍這樣一個甘愿拋妻棄子的城里人愛著自己,這就夠了。此后,郭曉娟再也不提潘成龍和妻子離婚的事,也絕口不談自己應該得到的名分。就這樣,兩人過起了同居生活,甚至和他們相熟的街坊也沒有想到,平日里恩恩愛愛的兩人其實是一對露水夫妻。潘成龍偶爾回一趟原來的家,但只是匆匆看一下女兒后拔腿就走。
15年后丈夫身患絕癥,臨終前立下遺囑引發(fā)遺產繼承風波
日子就這樣悄然流逝。2007年,潘成龍得知自己患上了肺癌,而且已是晚期。在潘成龍即將離開人世的那段日
子里,郭曉娟守候在他的病床前,端茶送水,細心照料。面對郭曉娟的深情關懷,自知來日無多的潘成龍立下遺囑,表示愿意將目前夏麗蓉和女兒居住的房屋賣掉后,除去歸還李女士的5萬元醫(yī)藥費和支付其他費用,余款的70%贈與郭曉娟,30%由女兒思琪繼承;病逝后,其后事由郭曉娟負責操辦和料理。
遺囑立下的第3天,潘成龍病故。潘成龍過世后,郭曉娟多次找到夏麗蓉母女,希望協(xié)商潘成龍遺囑的執(zhí)行事宜,但夏麗蓉拒絕按照丈夫的遺囑執(zhí)行。在多次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郭曉娟一紙訴狀將夏麗蓉母女告上了法庭。
2008年12月3日,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圍繞潘成龍所立下的遺囑是否其真實意思,當事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辯。郭曉娟回憶起她與潘成龍這些年來的生活點滴以及自己多年來無怨無悔的付出,不禁聲淚俱下。而夏麗蓉也有一肚子委屈,她堅稱郭曉娟在說謊,這份遺囑并不算數(shù)。
夏麗蓉告訴法官,首先,郭曉娟的訴訟請求是建立在非法同居或重婚的基礎上的所謂遺贈,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所以不應當?shù)玫椒芍С。其?遺囑的內容違背了事實和法律。遺囑中雖然有所謂的欠“小李”5萬元債務的條款,但李女士作為債權人卻拿不出債權憑證,所以應另案處理。還有,遺囑中說夏麗蓉與丈夫分居近20年,夏麗蓉認為這不符合事實。夏麗蓉說,她與丈夫長期生活在一起,只是近幾年丈夫工作較忙不;丶。最后,夏麗蓉強調:即使遺囑是丈夫潘成龍立下的,但這個遺贈是附條件的,只有料理了后事才可受贈遺產。而事實上丈夫的后事均由自己一手操辦,所以郭曉娟受贈的條件不成立,不能享有繼承權。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的權利。最終法院依法對遺產繼承作出分割
盡管不少人認為夏麗蓉可能會勝訴,然而,出乎人們的預料,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并沒有支持夏麗蓉的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的權利,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shù)人繼承,也可以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以,潘成龍與郭曉娟婚外同居行為與立遺囑行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行為,遺贈行為本身并不違反公序良俗。法院確認本案中潘成龍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郭曉娟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而雙方所爭奪的房產,是潘成龍夫婦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本案所涉遺囑中對屬于被告夏麗蓉所有的部分進行的遺囑處分無效。房屋折價款60萬元中的一半即30萬元為被告夏麗蓉所有,剩余款項作為被繼承人潘成龍的遺產應根據(jù)遺囑進行分割。
關于遺囑中提到的“小李”的欠款,法院結合郭曉娟與潘成龍長期同居以及在潘成龍患病期間由郭曉娟進行照顧等實際情況,法院予以確認。至于遺囑中關于潘成龍后事都由郭曉娟料理的內容,從文義上不能反映出料理后事是繼承余款的前提條件,兩者相互并列,所以本案的遺贈不是附條件的。雖然郭曉娟未辦理潘成龍后事,但也享有繼承權。
2009年3月23日,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從屬于潘成龍的房屋折價款30萬元中先行歸還李女士借款5萬元,并扣除喪葬費等,余款中的70%由郭曉娟繼承,另外30%,由潘成龍的女兒思琪繼承。
(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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