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歷史
發(fā)布時間:2017-01-22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法制的歷史篇一:歷史上的依法治國
歷史上的“法治思想”,主要是認為統一的法律與嚴格的刑賞為治國治本,把法律的強制手段視為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
戰(zhàn)國中期管子后學繼承管仲思想。提出了以法治國的概念并說:“威不兩錯政正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保ā豆茏印っ鞣ā罚⿵娬{“正民之德”(《管子·君臣下》),對民進行道德教化,認為“道德定于上,則百姓化于下矣。
戰(zhàn)國中后期的法家片面強調法治,不講道德,甚至反對道德。如:
商鞅提出“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商君書·錯法》)
:“禮樂,淫佚之征也;慈仁,過之母也。”(同上《說民》)
反對對民進行道德教化,主張對之一味地驅之以法令。
韓非子: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韓非子·難勢》)
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后之不足以止亂也《韓非子·顯學》
歷史上的法治具有歷史的階級的局限性,傳統法治思想過于片面夸大刑法強力的作用。正是這一點,更為充分地暴露出封建統治階級的本性。在秦王朝表現得最為突出。由于秦始皇、李斯將發(fā)家理論推向極端,實行“深督輕罪”、專任刑罰的統治方法,結果不但沒有使秦王朝的統治得到鞏固,反而引起天下仇怨,群起反叛,使強大的秦王朝很快遭到覆滅。此后人們常以秦朝滅亡為例,對法家和法治多有批判。直到明清之際的顧炎武,還曾提出反對“以法為治”的思想主張。他認為治國的根本方法是“正人心,厚風俗”如果單純用法治,就會陷入君主獨裁,因為君主“欲轉大利”,就必然“移權于法,還會導
致“胥吏專權”、人才不振。這里對封建社會的“以法為治的”批判,不無一定道理。然而盡管如此,法治思想中的有價值的合理的因素及其對社會發(fā)展所起的積極作用也是不應抹煞的。它在反對和打擊奴隸制的舊制度】推動社會變革方面曾發(fā)揮了巨大的歷史作用,而他所強調的明法審令、循名責實、信賞必罰、明于公私之分等主張,則是治國經驗的總結,凝結著人類政治文明發(fā)展的積極成果。法制的歷史篇二:中國法制史的整個歷史過程
中國法制史的進程反應出了我國的社會發(fā)展的整個歷史過程,各朝各代的當政者為維護其統治而對社會所做的種種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律對一個國家的發(fā)展具有深遠的意義。從我國第一個國家的產生到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法律也一直延續(xù)至今,通過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法律也不斷地建立健全和完善,從而推動中國社會幾千年的文明發(fā)展。
本學期快要結束,書也看了一遍,學生覺得學習的時間短,對于課本理解的比較淺顯,有不懂,也有很多困惑,希望未來的學習能夠給我更多的知識點和解決一些困惑。現對這學期本門課程的知識點進行了一下總結:
我現在我國的法制史發(fā)展分為三階段進行表述:
第一階段是從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王朝,其制定的不成形法神權法對奴隸進行欺騙統治,以及商朝的神權法思想和發(fā)展到西周的各級政權機構與宗法制度相結合,使國家的政權與宗族權利融為一體的宗法奴隸制等等,構建了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國相通”的統治網絡。這段時期所創(chuàng)造的治國經驗,對整個封建后世都產生了深刻持久的影響。春秋時期打破了古代傳統秘密法的狀態(tài),首次出現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現沖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縛,為叔向責難提供了依據,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觀念,明確肯定了法律對于限制貴族特權所起的作用。
第二階段:商鞅變法又是我國法制史進程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經過商鞅變法,秦國封建經濟得到發(fā)展,逐漸成國七個諸侯國實力最強大的國家,為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到了公元221年,秦統一六國,建立了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秦始皇在全國范圍內確立了郡縣制度等。至此,其法制體系影響了以后中國整整二千多年的社會歷史。
第三階段:晚清政府的立憲活動,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的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體系,宣告了專制皇權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民國政府延續(xù)了自清末以來的法律改革,進一步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法律制度引進我國,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予以發(fā)展,但可惜隨后的解放政權的成立,至使在中國剛剛萌芽民主法制體系就此終結,從而偉大的人民民主專制開始統治中國。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得出,中國的整個法制發(fā)展史從形式上看,對于促進中國封建社會進步和推動中國文明和社會發(fā)展起到不可磨滅的作用,但從實質上說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不管是奴隸制法還是封建法制還是最后的民主專政,其最大的局限性在于沒有提出民主要求,或提出民主要求也無法要求民主,反而是主張把一切最高權力完全交由君主或某一政黨,因此,法治實為人治、專制。
因此,學生認為,真正的法治應該是建立在真正民主之下的源于人民、代表人民,用于人民,而不是某一人或團體。
因時間匆忙,無法完全表達學生的個人見解,有不正之處請老師指正,謝謝!
盡管從實質上說,中國古代法治實為人治,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統治工具。但從形式上看,中國石代法治的推行對于促進中國封建社會進步,推動中國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中國古代法治雖然從實質上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但它是順應社會發(fā)展的潮流,而對于當今社會問題的思考有著深刻的借鑒作用。它不僅僅是推動了中國幾千年的文明發(fā)展,而且也將會有助于推動中國現代的文明。
中國古代“法治”思想雖然有許多可取的東西,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沒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無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張把包括立法權在內的一切最高權力完全交給君主,所推行的中央集權實質就是君主集權!
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雖然學習的時間短,內容比較淺顯,但通過法制史的學習不難看出,法律的產生是為了服務于國家的社會管理,隨著國家的建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升,階級矛盾的不斷擴大,統治者為了能夠更好地統治國家而出臺完善法律用于社會管理和化解日益擴大的階級糾紛矛盾,而管理國家的各種機構和行政單位也由此而產生。從國家的建立發(fā)展和完善,從而發(fā)展到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我國的法制史走過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通過對不同階段的法律制度的學習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社會文化發(fā)展水平,通過法制史的學習是一個很好的學習認識中國歷史的手段,而認識了解歷史也不能忽略了對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學習。
古語云:“民為本,本固邦寧;民為水,至柔至剛,既能載舟,亦能覆舟”;毛澤東也說:“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chuàng)造世界歷史的動力”。我國司法權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國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民意不可違。人民法院工作一旦脫離群眾甚至背離群眾,就會成為無水之源,無本之木,就會失去存在的價值和活力。一部人民司法史,就是把“人民群眾”不斷大寫、再大寫的光輝歷程,讓司法公信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可,是司法為民永恒的價值追求!
“天下興亡、匹夫有責”,這是明末清初著名儒者顧炎武的社會主張,也是一代又一代炎黃子孫報效祖國的座右銘。魯迅先生說:“我們自古以來,就有埋頭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為民請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這就是中國的脊梁”。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人民有要求,我們應當用實實在在的行動去回應!叭罕娎鏌o小事”,實現群眾的最根本利益,是我們義不容辭、責無旁貸的神圣職責。
責任,是一種催人奮進的力量;責任,更是一種敢于擔當的使命!奥仿湫捱h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司法為民,沒有終點,只有起點。
盡管從實質上說,中國古代法治實為人治,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統治工具。但從形式上看,中國石代法治的推行對于促進中國封建社會進步,推動中國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中國古代法治雖然從實質上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但它是順應社會發(fā)展的潮流,而對于當今社會問題的思考有著深刻的借鑒作用。它不僅僅是推動了中國幾千年的文明發(fā)展,而且也將會有助于推動中國現代的文明。
法制的歷史篇三:英國的法治發(fā)展史
英國的法治發(fā)展史
一、《大憲章》開啟法治的新篇
(一)《大憲章》的產生
1199年,無地王約翰擔任國王。約翰擔任國王后進行專制統治,踐踏一切習慣與成例,破壞亨利憲章的內容,引起教會和貴族的不滿。當時英國正在進行對法戰(zhàn)爭,約翰的軍隊節(jié)節(jié)失利,為了維持戰(zhàn)爭的經費,約翰增加了貴族的賦稅。同時,約翰由于干涉選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諾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這使得國王約翰在英國威信掃地。貴族和教士乘機聯合騎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對國王約翰的斗爭,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權的要求。為了保住王位,國王約翰被迫妥協,接受了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簽署了由英國貴族起草的限制王權、保障臣民權利的文件,這個文件史稱“大憲章”。(二)《大憲章》的影響
雖然第一次發(fā)布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是約翰死后的多次重新發(fā)布,使它成為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為了日后英國憲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大憲章的規(guī)定,但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fā)布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然而實際上大憲章發(fā)布之后大多數英國國王并不遵守,這也是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紀,隨著國王與國會之間爭執(zhí)的增加,大憲章的作用亦變得更為重要。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
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雖然只有開始的數句、中間三條條文以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發(fā)布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過程中偶而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編成的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以前每次英王發(fā)布大憲章,都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大憲章》是一個英國統治階級內部權力爭斗的產物,是一個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王的讓步也是暫時的,因此它當時發(fā)揮的實際效力也可想而知。但是,它的影響卻是巨大和深遠的。它體現了一種難能可貴的原則精神,那就是“王權有限,法律至上”和保護公民權利。這是在黑暗的中世紀人們試圖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權的第一次嘗試;它對英國以后的政治生活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力,成為后來英國資產階級對抗王權,反對專制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為日后英國政治體制的確立和發(fā)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后來被掌權的資產階級確認為英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被視為英國憲法起源的標志。
二、法權與王權
開辟了法律至上的新篇(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臺):1625年6月,召開第一次議會。由于議會對其寵臣白金漢公爵專權和西班牙戰(zhàn)爭失利的不滿,拒絕了給國王征收關稅的特權,形成了議會與國王的對立。1626年2月,召開第二次議會。議會因西班牙戰(zhàn)爭失利彈劾
白金漢公爵,被拒絕。6月,解散議會。在此期間,查理未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軍隊也隨意進駐民房,民怨四起。國會遂于1628年提出權利請愿書,要求國王改善,查理為求議會同意征稅而簽字。1629年,查理違反請愿書的規(guī)定,并且派人拘捕議會中言行激進的的議員,然后解散國議,之后的11年間,未再召開過議會,被稱為“殘酷統治”的11年。1640年4月,為解決對蘇格蘭戰(zhàn)爭的軍費問題而召集議會,旋即因為拒絕重開戰(zhàn)端而被解散,稱為“短期議會”。11月,再次召集議會,即“長期議會”,但仍然拒絕與國王合作。由于議會強行逮捕了國王寵臣斯特拉福德伯爵并策劃控制應由國王控制的軍隊。查理一世以叛國罪逮捕5名議員,并親率衛(wèi)隊到議會抓人未果。這次事件標志著國王與議會的決裂,成為英國內戰(zhàn)的導火索。查理一世到議會抓人的消息激怒倫敦人民,倫敦市民控制了倫敦,國王被迫于1642年元月10日北逃約克,并集結保王力量。6月,拒絕了議員的19條建議;8月22日,在諾丁漢樹起王旗,內戰(zhàn)爆發(fā)。1644年,由于蘇格蘭人參戰(zhàn),進攻國王軍,被迫放棄進攻倫敦。1645年6月14日,以費爾法克斯爵士和克倫威爾為正副司令的新模范軍在納斯比戰(zhàn)役中戰(zhàn)勝國王軍。1646年春,議會軍圍困牛津,國王軍投降,查理一世化裝逃脫,第一次內戰(zhàn)結束。5月5日,被蘇格蘭誓約派出賣給議會,后逃脫。在蘇格蘭人的支持下發(fā)動第二次內戰(zhàn)。1648年,蘇格蘭軍被議會軍擊敗,第二次內戰(zhàn)結束,查理一世被俘。王后逃亡法國尋求援助,遭到執(zhí)政的法國首相馬扎然紅衣主教的冷落。1649年1月,特別法庭開始審判查理一世。27日,135名特別法庭中成員
中59人簽署了由克倫威爾下達的處死國王的命令。罪名是背叛他的國家,背叛他的人民。30日,查理一世在白廳宴會廳前被送上斷頭。
三、民主政治化的新進程(光榮革命)
事件概述:當時,支持議會的輝格黨人與部分托利黨人為避免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傳位給剛出生的兒子,而把詹姆士二世廢黜。在廢黜國王之后,他們把王位傳于原本的繼承者,詹姆士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1688年,威廉帶兵進入英國,未發(fā)一槍,便使詹姆士二世倉惶出逃。議會重掌大權,而威廉亦即位后成為威廉三世。至此,英國議會與國王近半個世紀的斗爭以議會的勝利而告結束。歷史性影響:(一)國內意義 :(1)在政治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的民主政體,使英國走上了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個開始了政治現代化的進程。同時,各派可通過議會斗爭,實現自己的政治主張,并使其政治斗爭保持在一個有序的狀態(tài)中,使英國社會獲得了政治穩(wěn)定的制度保障。(2)在經濟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和發(fā)展為英國資本主義的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國際意義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它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政治體制,也有著巨大的影響。這是英國對歐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貢獻?傊,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代表了歷史發(fā)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資產階級代議制以選舉和議會立法為主要特征,使歐洲啟蒙運動的民主思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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