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7-05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 要】結果加重犯是刑法理論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筆者從其罪過形式和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的關系入手,勾畫出三種基本的犯罪模型,然后探討它們各自存在合理性,提出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的相當因果關系,隨之深入探究各犯罪類型下的犯罪未遂問題。
【關鍵詞】結果加重犯;刑法
當下,以行為刑法為核心的規(guī)范刑法學的理論框架下,行為與結果仍是犯罪評價的核心要素,而結果加重犯更是諸多犯罪形態(tài)中頗具典型而又非常獨特的一種類型。筆者通過本文的敘述,結合我國刑法對結果加重犯的相關規(guī)定,從結果加重犯的概念入手,逐步探究并簡單地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結果加重犯之概述
。ㄒ唬┙Y果加重犯的概念
對結果加重犯的概念,國內(nèi)外學者看法不一,而當下主要流行著以下三種觀點:最廣義說,廣義說和狹義說。
最廣義說對結果加重犯沒有較多的限定,尤其是對行為人的罪過形式并沒有進行限定,只須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符合基本的犯罪構成要件,并且其行為又引起了法定的加重結果,那么就成立結果加重犯。
廣義說要適當科學,它是對基本行為或者是加重結果的發(fā)生所持有的心理進行一定的限制。概念可以定義為行為人實施了某一犯罪構成要件內(nèi)的行為,但是發(fā)生了該構成要件之外的結果,而法律對此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定刑的犯罪行為。
狹義說比前兩種更為嚴格,它把行為人上述兩種心理不是進行限制或不限制的選擇,而是直接對兩種罪過均進行限定。概念定義為行為人故意實施某種基本犯罪行為,卻發(fā)生了不在預期之內(nèi)的加重后果,該后果由法律明確進行規(guī)定,然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刑罰,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
上述三種觀點各自有各自的優(yōu)勢,筆者比較贊同如下表述: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發(fā)生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筆者認為上述表述很好地彌補了狹義說的不足,顯得更具有說服力。
。ǘ┙Y果加重犯之構成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
要成立結果加重犯,必須有一個基本的犯罪行為,這是前提。筆者認為,基本犯罪行為在構成上必須符合刑事犯罪的一般特征,在性質(zhì)上必須具備能引起加重后果的固有危險性,才具備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前提。
2.法定基本犯罪構成之外發(fā)生了加重結果
首先,該結果不是基本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內(nèi)的結果。其次,兩者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最后是關于基本犯罪行為引發(fā)的結果和加重結果兩者之間的性質(zhì)問題。筆者認為盡可能不要將加重結果過于狹隘地進行限制,因為加重結果限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3.《刑法》規(guī)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對加重結果的處罰,并不是隨意處之的,必須有《刑法》對其明確的規(guī)定。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必須根據(jù)法律對其特殊的規(guī)定來處之,切不可數(shù)罪并罰違背法律的本意。
二、結果加重犯之成立范圍探析
(一)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
從上文對概念的探討中可以看出,結果加重犯本身就很復雜,而對它罪過形式的分析更是需要進行分解剖析,才比較容易正確理解,那么我們暫且分為以下幾類來進行闡述:
1.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
筆者認為,對于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時的心理所持的態(tài)度,不應該進行限制,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并不是只有單純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成為基礎行為,過失的犯罪行為同樣可以。
2.加重結果的罪過形式
過去的觀點認為,對于這類結果,必須是出于過失,如果行為人持有的是故意的心理,則應該成立新的故意犯罪。但是也有其他觀點堅持故意說。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fā)生主觀上出于過失,但在某種場合可以是故意而為。
。ǘ┗痉缸锱c加重結果間的關系
行為以意思為要件,行為與結果之間,又須有因果關系,始成立犯罪。
條件說認為,如果行為和結果之間不是沒有前者就不會發(fā)生后者的關系,就不會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學說將在民法上用來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運用到刑法中。我們不能僅僅從有前者才能出現(xiàn)后者這種單純的條件關系來判斷,而是要發(fā)揮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作用。
結合上述的分析,筆者認為,在認定因果關系的問題上,我們不僅要從客觀方面來考慮,更要結合主觀意志,這才符合該原則內(nèi)在的要求。
三、結果加重犯之未遂問題研究
通過前文對結果加重犯罪過形式的探討,筆者認為不能一刀切地認為存在或者不存在,因為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模型多樣,并不是可以由一個簡單的命題就可以解決的。以下筆者將從三種基本犯罪模型出發(fā),來試著研究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問題。
。ㄒ唬肮室獾幕痉缸锖瓦^失的加重結果型”
筆者認為,這類犯罪模型下,不可能存在未遂這種形態(tài)一說的。這種類型的犯罪模式下,如果行為人對于更嚴重的后果是過失的,并不存在故意,但是這種更嚴重的后果并沒有發(fā)生,那么是不成立結果加重犯的。那么既然連構成這種基礎的行為性質(zhì)都談不上,更不會涉及該行為既遂或者是未遂。
。ǘ肮室獾幕痉缸锖凸室獾募又亟Y果型”
筆者認為,在這種類型中,犯罪未遂的形態(tài)是存在的?梢苑譃槿缦虑闆r:(1)實行行為符合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即已經(jīng)全部實現(xiàn),但是加重的結果沒有發(fā)生。(2)首先沒有實現(xiàn)基本犯罪,其次也沒有產(chǎn)生更重的結果,那么這個時候我們只能夠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未遂。(3)最后一種情形的未遂存在與否一直是存在一定的分歧的,主要是雖然沒有實現(xiàn)基本罪之構成要件,但是發(fā)生了相應的較重的結果。
。ㄈ斑^失的基本犯罪和過失的加重結果型”
此種情形即,行為人基于過失的心理實施了一個基本犯罪行為,在此基礎上導致了更為嚴重的后果,而對這個加重后果行為人主觀上也持有過失的心理。各國刑法都有相關的規(guī)定,對于過失犯的未遂,一般不予以處罰,筆者認為也是不存在上述形態(tài)的。
四、結語
在這么短短的一篇文章中,要將結果加重犯問題研究透徹,是一項龐大的系統(tǒng)工程,它涵蓋的內(nèi)容相當繁雜,其涉及的刑法領域也諸多,同時還要考慮其罪過形式在主觀上可以持何種心理以及未遂形態(tài)的存在與否等基本問題等等。鑒于筆者能力有限,其中的不足之處還望加以指正。
參考文獻:
[1]郭莉.結果加重犯結構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3:1.
[2]蔡墩銘.刑法總則論文選輯(上)[C].臺北: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3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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