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瀚:鄧玉嬌事件評論之十三:警惕法學界的法盲專家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發(fā)表鄧玉嬌事件系列評論以來,一些對法律不熟悉的網(wǎng)友們認為這些文字對他們理解法律很有幫助,但是,卻有法學界的朋友認為我在胡說八道、不懂法——正如他們這次對夏霖、夏楠律師的批評甚至謾罵。
從某種意義上說,我確實不懂法,不懂他們認同的那些無良限制公民基本權(quán)利的狗屁法律,那些法律只是徒具法的外形,而無法的實質(zhì),是典型的惡法。
這些所謂的法律人士沒空關(guān)心一個弱女子的自由、生命的基本安危,卻有空罵律師——如茅于軾先生所說,你罵得有道理當然很好,如果沒道理,還要硬爭,甚至謾罵,那又有什么意思?
中國的法律體系,由于籠罩在階級斗爭的意識形態(tài)之下,所以有大量條文是一種敵我思路下擬定的,而不是從保障公民權(quán)的思路來擬定的,因此,如果看不清這個基本點,懵然無知于這個基本常識,在中國學了法律弄不好比不學之前更不懂法的精神。
自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許多法律也走向以保障公民權(quán)為目標的修訂方向,但不可否認,法律條文中還是良惡同在、泥水渾濁。因此,這種情況下,案件中具體操作的律師固然無奈受制于那些惡法,難施拳腳,而作為社會,尤其是懂行的法律界學術(shù)群體,最該做的是批評惡法,推廣良法,推廣人權(quán)保障精神、憲政精神。當有些律師有意識地以自己的代理活動突破惡法之際,法學界更應該挺身支持,即使不同意或者認為律師做得不當,只要想一想律師的做法是為了當事人的基本人權(quán),那就不應該批評他們,至少可以做到沉默。如果不但不支持,還以惡法亦法的思路批評身陷危局的當事人和律師,則無異于落井下石,例如這次西南政法大學的高一飛教授批評夏霖、夏楠律師,一副討好官方、助紂為虐,落井下石的嘴臉,真叫人惡心,這是此次事件中法學界最恥辱的事情——秋風先生對他的批評和駁斥已經(jīng)十分到位,免我費力,不再贅駁。這種人可能人格發(fā)育有問題,缺乏最起碼的人道精神,不應該從事與法律相關(guān)的職業(yè),正如他們可能往往也不適合從事與醫(yī)療相關(guān)的職業(yè)。
這些年來,我在法學界見識了無數(shù)這樣的法盲,從教師到學生,從所謂的大牌法學家到所謂的大牌律師,無處不在,無所不在,他們在順便推進一下中國法治進程的同時,常常更是破壞法治的力量。至于有些什么十大法學家之流(我并未全盤否定,因為其中也有一些我十分欽佩的人物),為專制論證合法性的,或者頭上頂著一堆頭銜——為將來的十大之類做準備的,在夏霖、夏楠律師艱難工作之際落井下石的(前述高一飛教授,有些文章確實寫得不錯,我原還曾向一些媒體推薦過他,沒想到推薦他的速度遠趕不上他墮落的速度),除了令人作嘔之外,更是等而下之。
這些法學界的法盲們比不懂法的普通公民害處更大,因為他們占著忽悠大眾的專家位置,卻沒有穩(wěn)定而明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價值觀混亂之際,在一些具體的事件中,就會因現(xiàn)實處境而見風使舵。他們這樣做的后果,一是混淆視聽,他們比政府更有號召力,更容易蠱惑一般腦子不清的人;
二是敗壞公義,使得還在艱難起步的公民社會雪上加霜。如果在國外,為自己的名利而出賣基本公義和學術(shù)良心的法律人,職業(yè)共同體必定會將他們剔除出去。
逆于主流輿論者的言論,不但有與任何言論平等的發(fā)言權(quán),同時還有它們應負的責任倫理問題。也就是說言論得有底線,正如德國法律不允許宣揚納粹與共產(chǎn)主義思想。在一起涉及公民是否被冤枉的事件中,不明真相之際,最低底線是不能做任何支持斷言其有罪的事情,否則即為突破言論倫理底線的惡行——雖然法律可能暫時還管不著你,但言論的公共道德管著你!他們這些突破言論底線的言論與一般的不同意見性質(zhì)上完全不同,后者是在“保障基本人權(quán)”這同一平臺上的異見,十分正常,而前者則是直接摧毀“保障基本人權(quán)”這一平臺的行為。
近二十年來,我從一個厭惡法律的文學愛好者成為一個熱愛文學的法學愛好者,完全因為法學是專門的正義之學。我想說正義是美的,正義具有極高的審美價值,我甚至敢斷言,任何一個學法之人如果不能感受到正義的優(yōu)美,那么一定還沒有入門。
在一個公民權(quán)幾乎四面楚歌、惡法環(huán)伺的艱難境遇中(例如《刑訴法》第三十三條這樣的惡法),如果法律人認同這一格局,并且在這樣的前提下,在刑事案件中,空談什么控辯平衡,我以為是扯淡。正如納粹時期的納粹法官,他們越恪守惡法,他們的罪惡就越大。
最后,我要告誡法學界的法盲們,你們之所以是法盲,是因為你們首先是心盲,你們失去了對弱勢者最基本的同情心——其中嚴重者甚至以此為“凈身”之階,就像一個大夫開始厭惡生命,你們可以不以正義為志業(yè),但希望不以出賣正義為業(yè)。
正因為此,建議社會各界在每次重大的刑事公共事件中,一定要看清楚這些法學界主流精英,鑒別他們的方法很簡單,三條:
1.【是否堅持“無罪推定”原則】
這是刑訴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例如鄧玉嬌事件中的鄧玉嬌,在案件獲得正當程序?qū)徟薪K結(jié)之前,都不可以認定一個公民是有罪的,普通人不懂對人瞎定罪尚可原諒,但如果是法學教授或者律師之類的職業(yè)就不可原諒——這次許多專家教授在這一關(guān)前都沒通過,包括楊支柱。
2.【是否堅持“正當程序”原則】
未經(jīng)正當程序的審判,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財產(chǎn)、自由和生命。這是現(xiàn)代法治最基本的精神,也是最基本的憲政原則之一。那么什么是正當程序?它包括一系列的制度設(shè)計,例如司法獨立、控辯平等的案件調(diào)查權(quán)、證據(jù)共享、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quán)、警方偵查時的律師在場權(quán)等,由于中國尚未建立這一原則,因此,只能依靠輿論和律師從這些重大案件的突破中去推進這一制度,如果法學教授們不能堅持這一原則,甚至還在實際行動上反對它,那就專業(yè)不合格——高一飛教授就是典型。
3.【是否具有“人道主義”常識】
簡單說,也就是站在弱勢者一邊,還是我那句話:“真相不明之際,雞蛋與石頭的較量中,我永遠站在雞蛋一邊!
用這三個方法鑒定面對公共刑法事件的法學家,大致應該不會錯。不過,有些事情,也不是絕對的,還要看具體情況,甚至可能出現(xiàn)前后態(tài)度的變化,但只要是在這三項原則范圍之內(nèi)的就是正常的,因為這種平衡也是動態(tài)的。朋友們也可以用這三項原則來檢驗我本人。再者,我有時候在寫時評過程中,因為過于急切,所以有時候會出現(xiàn)法條征引不一定準確,等發(fā)現(xiàn)后去修改,文章已經(jīng)被轉(zhuǎn)載了,這類也算一定程度上的“盲”,不過這種技術(shù)“盲”補起來不難,而且我也會永遠補下去的。最可怕的是那些法學技術(shù)高超,而法學理念混亂甚至邪惡的人。所以,寫作此文請朋友們睜大眼睛,適時鑒別出法學界的法盲,以免被他們誤導。
2009年5月29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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