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華:自由、國家與憲政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一、自由
一切認識都來源于經驗,對自由的認識也不例外。
經驗來源于感覺。感覺是物質和心靈相連的唯一通道。沒有感覺,物質無法得到心靈的確認,心靈亦無法得到物質的證實,它們都處于幽暗不明之中;
有了感覺,物質為心靈所認可,心靈為物質所指明,它們才進入光明之中。感覺從物質和心靈兩個世界獲得的質料是經驗。經驗不僅是物質世界和心靈世界的可靠性基礎,而且是個體認識物質世界和心靈世界的可靠性保障。
雖然個體從經驗出發(fā)認識物質世界和心靈世界,比單純從物質世界或者心靈世界出發(fā)認識它們更具有可靠性,但由于個體經驗在時間橫切面和縱切面的局限性,個體單純從其經驗并不能通向更開闊的認識之路。通向更開闊的認識之路需要個體與個體的經驗的重疊。這種個體與個體的經驗的重疊,不僅使個體獲得認識物質世界和心靈世界的可靠性,而且使個體獲得認識它們的穩(wěn)定性。因此個體經驗的重疊及由此產生的共識可以成為他們認識物質世界和心靈世界的基本依托。
人類以其理性獲得經驗的重疊共識。作為歸納與演繹的能力,理性與生俱來,是上天贈與人類的禮物。這可以從經驗中“理性”出來。當小孩剛剛生下來的時候,媽媽們往往會做一件她們認為偉大的事情:教小孩喊“媽媽”。她們以各種獎勵性的語言、動作或者物質,引導小孩喊“媽媽”。不久小孩子就會歸納出,喊“媽媽”可以得到精神或者物質獎勵,于是,他們就努力模仿媽媽們的發(fā)音。終于有一天,“媽媽”石破天驚地從他們的小嘴巴里蹦出來了。當爸爸們看到小孩會喊“媽媽”了,當然想體驗一下小孩喊自己爸爸的樂趣,就來引導小孩喊“爸爸”。小孩子此時候會來演繹下:喊媽媽可以得到獎勵,喊爸爸應該也會得到獎勵。于是,他們就會努力學習“爸爸”的發(fā)音,終于有一天也成功了?梢,理性是天賦的。上天贈與人類以理性,是用它來幫助人類獲得自由的。
從理性于經驗中得出的重疊共識來看,個體自由必須被徹底認可。通過理性,從經驗重疊中可以知道,人類具有自我保存的意志。典型的經驗事實是,小孩一出生,就會吃奶求生存,而不會去自殺。在現實生活中,極少數人不想自我保存并不是說他們沒有自我保存的意志,而是他們自我保存的外部條件受到破壞,使得他們認為無法繼續(xù)自我保存而選擇了自我毀滅。而從自我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出發(fā),在個體不威脅到他人的自我保存的前提下,認可他的自我保存意志就必須認可他的思想、言論與行為的自由。這樣,他才能“自我保存”。至此,就可以明確此種認識:除非為了避免損害他人,任何人的自由不應當受到任何限制。有了這樣的認識后,人們就可以在理性及其經驗共識的約束下,最大限度下防止人與人之間互相殘害行為的發(fā)生,最大程度上保護每個人的自我保存,最大程度上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總之,從生存的經驗可知,自由是每個人自我保存必需的東西。至此,人們就認識到生命的存在不僅需要從感覺出發(fā)獲取經驗,更需要從經驗重疊出認同自由,以理性可能的尺度來保障自由。自由已經為生命的存在創(chuàng)造了輝煌的過去,而且繼續(xù)為生命的存在創(chuàng)造著光明的未來。從這個意義上說,自由不僅是生命存在的條件,而且是生命存在的目的?梢哉f,擁有自由,生命的存在趨于完整與至善;
否則,生命的存在就會趨于零碎與丑陋。
二、國家
從認識上來講,對自由的認可是共識,但是自由共識并不足以為保障人們獲得自由,比如在自然存在狀態(tài)下,人們就難以獲得自由。所謂自然存在狀態(tài),是指人類沒有進入政治社會之前的存在狀態(tài)。在自然存在狀態(tài)下,通過經驗的重疊共識,人們的自由得到認可,人與人之間依靠理性及經驗來協(xié)調彼此的關系,保障各自的自由。但是,在自然存在狀態(tài)下,完全寄希望于理性從經驗出發(fā)為自由立法不現實,理性不是上帝,不是必然王國,并不能可靠地保障自由。一旦發(fā)生非理性的利益糾紛或者利益侵占,理性及其獲得的經驗共識就有可能無法解決人們之間的“利益硬塊”,致使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發(fā)生混亂。利益關系的混亂就會帶來暴力,而暴力則形成對自由的威脅。
在這樣的情勢下,人們理性地從經驗中認識到,需要一個處理利益糾紛與侵占問題,并“沒收”社會所有暴力或者說壟斷所有暴力的公共機構,與理性攜手保障自由。于是,人們或者通過協(xié)商成立了這樣一個公共機構或者通過認可已有權威保護性社團確立了這樣一個公共機構。這個公共機構被稱為“國家”。理性及經驗的有限性賦予了國家存在的合理性,個體自由的剛性則支持了國家存在的正當性。個體正是在國家存在的基礎上,理性地從經驗中獲得自我保存的自由,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國家、理性、經驗正是在此種層面上凸顯了生命的自由屬性。這也映射出,國家存在的意義在于協(xié)同理性與經驗共同保障個人自由。在理性、經驗和國家三者之中,理性與經驗對自由的支撐可以因為欲望、利益、環(huán)境等原因失去力量,但國家則不可以這樣。無論如何,國家必須保障個體自由。個體自由是國家不得不承受之重。國家產生的原因限定了國家的作用。除了保護個體自由,國家不可以有其他作用,這就是說,國家不能超越其保護自由的行為邊界,不能為其工作人員謀取任何私人利益,不能基于任何理由偏袒任何一個人,不能放棄自己的職責不作為。如果國家不能保障個體自由,哪怕它能為他們帶來再豐厚的利益,哪怕它再偉大再光榮再正確,其存在也是不合理、不正當的。
國家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自由,但是國家不一定能保護自由。暴力威脅自由,壟斷了暴力之后(通過“沒收”社會中所有非理性的暴力),國家本身就成了自由的最大威脅。國家不一定侵害自由,但它侵害自由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國家的運作離不開人,人的理性與經驗的局限則可能使國家偏離其存在的目的,使其倚靠壟斷的暴力反過來侵害個體自由。當國家轉過身來威脅自由的時候,國家存在的目的與國家存在的現實之間就有矛盾。那么,怎樣解決這個矛盾,使國家不是威脅自由而是保護自由?從理性獲得的經驗共識來看,解決這個矛盾的方法是通過實現憲政限制國家權力。
三、憲政
為了消除國家對個人自由的威脅,需要確定認可國家的合法性、保護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的基本規(guī)則即憲法。憲法本身及其推行構成憲政。
。ㄒ唬⿷椃▽液戏ㄐ缘谋Wo。國家以其權力保障自由。國家權力是個人讓渡的強制性保護自由的部分權利。因而捍衛(wèi)自由就必須捍衛(wèi)國家及其權力。這就是說,國家及其權力的存在不可以動搖,不可以否定。雖然這不是國家存在的目的,但如果不保護國家及其權力,則自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為了保障自由,必須保護國家及其權力的存在;诖耍瑧椃ū衼碓从趥人的經驗共識賦予國家及其保護自由的權力以合法性。從這個層面出發(fā),國家治下的個人即公民可憑來源于個人自由的權利批評、反對、替換國家權力的執(zhí)政體系,但不可以廢置國家。沒有國家,個體的勾連、互助、社會的自治、發(fā)展都會陷于混亂、無序、甚至虛無之中,每個人的自我保存與自由都會受到莫大的威脅。因此,必須認可憲法對國家權威的保護。這就要求推行公民教育,培養(yǎng)公民負責地行使權利,監(jiān)督權力的法治精神。公民不能超越憲法的框架行使權利,否定國家權力。這種思想的內核體現的是人民主權的自我限制原則。這一原則推行的制度設施是立法的審議制度——它清晰地區(qū)分國家與個人各自相區(qū)別的內容,是鞏固國家及其權力存在的必要構成基礎(因為此種立法的審議制度使國家與個人二者互不侵犯,國家保持本真立場,個人秉持良好精神,為個人和國家的溝通、協(xié)商提供平臺,從而可減少彼此可能帶來的震蕩)。憲政理論通過考察經驗共識,證實了通過建立相應的法律審查制度(可確保立法的審議方式的實行)來限制代表性的人民主權,使得違背憲法精神的法律不被施行,確實可以培養(yǎng)公民的負責任的法治精神,捍衛(wèi)國家以及其權力的存在。
。ǘ┕褚詸嗬麑覚嗔Φ闹萍s;谄淠康模瑧椃ū仨毚_認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是個人讓渡利益糾紛裁判權利、暴力行使權利予國家后保留的基本部份。公民權利來源于個人自由,是國家必須保障、在其受到侵害時必須救濟的個人自由。個人讓渡給的權利到國家那里轉換成“權力”。權力實際上是國家擁有的、個人必須認可和接受的普遍性、強制性權利。國家權力的來源和屬性實際上給出了其行使的范圍和方式。根據其來源,國家權力行使的范圍在裁判、秩序、安全,根據其屬性,國家權力行使的方式是強制。從國家權力的來源和范圍來看,國家權力是有限的,不能超越其授權范圍,更不能侵犯公民權利。為了限制國家權力超越授權范圍,威脅個人自由,憲法必須確認公民以其權利來制約國家權力。在現實實踐中,公民主要以為選舉、言論、結社等權利來制衡國家權力。選舉權是公民的基礎性政治權利,是執(zhí)政體系執(zhí)掌權力的合法性授予的基本來源。公民以其選舉權參與選舉活動,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保障國家權力的人民性。正如在經濟領域,沒有自主地需求,就不可能存在有效供給一樣,在政治領域,沒有真正的選舉,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人民主權。言論權是依照自己的意志發(fā)表言論和聽取陳述的權利,是公民批評國家,社會形成輿論和民意的主要依憑。憑借言論權,公民可以批評國家及工作人員行使權力中存在的問題,并影響政治決策。結社權是個體與他人結成組織的權利。作為一項政治權利,人們可以憑借它發(fā)出有效的政治訴求,對國家權力的行使形成制衡與監(jiān)督,抵制國家權力對自身的侵害。
。ㄈ﹪覚嗔Φ姆至⒅坪狻J紫仁菄覚嗔M向的分立制衡。通常的情況是把國家權力分立成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讓立法機構(代議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分別承擔。具體地說,立法機構主要享有立法權、財權、人事權、彈劾權、條約批準權和調查權,以之制約行政權與司法權;
行政機構主要享有組織政府、制定政策、否決法案等權力,以之制約立法權與司法權;
司法機構主要享有司法審判權、司法解釋權、司法審查權,并以之制約立法權和行政權。國家權力的橫向分立制衡體系以司法權為核心來保護公民權利。在這一體系中,因為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原則、黨派差異和集團利益等牽制,立法權雖可平衡利益,但獨立性不夠,無法周密地保障公民權利;
行政權作為立法權的執(zhí)行權,與立法權緊密勾連,深深地受制于立法權,雖可執(zhí)行代議機構的政治決策,但卻無法獨立而周密地保障公民權利;
而只有司法權則因立法權和行政權以為人事權和彈劾權對其的制約很大程度上只是象征性地體現人民主權,而實際上比較獨立,可以依照憲法秉承正義,比較周密地保護公民權利。其次是國家權力縱向的分立制衡。所謂縱向分權制衡,就是國家權力在中央和地方的分立制衡。一般的情況是把國家權力分為中央專有權力、地方專有權力、中央和地方共有權力。中央依照憲法、法律行使中央專有權力和中央與地方的共有權力。地方依照憲法、法律行使地方專有權力和地方與中央共有權力。地方的法定權力不受中央權力的干預和限制。中央和地方分權制衡的根本目的是從縱向上制約權力保護自由。權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散行使要比權力在中央統(tǒng)一行使更有利于保護自由,比如在美國,保護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在全國范圍內可能比較困難,但是在某些州的范圍內卻可以做到;
如果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在一些州得不到保護,他們可以到另一些保護同性戀者婚姻自由的州去享有此項自由,雖然同性戀者不一定會實際采取行動,但僅僅這種可能性就可起到保護他們的婚姻自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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