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日本精品,久久中文视频,中文字幕第一页在线播放,香蕉视频免费网站,老湿机一区午夜精品免费福利,91久久综合精品国产丝袜长腿,欧美日韩视频精品一区二区

魏永征:“沒有正當理由,公職人員不得拒絕采訪”解析錄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ㄒ唬

  

  媒介報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將在近期更換發(fā)記者證,上面印有“沒有正當理由,公職人員不得拒絕采訪”字句,引起相當關注。我沒有見到記者證,只是根據(jù)新聞報道中的這句話做一些思考。

  應當肯定,新聞出版總署的措施是積極的、善意的,目的在于支持新聞記者的采訪報道活動。

  不過,這句話似乎簡單了一些,涉及許多事項需要定義。

  1.什么是“公職人員”?在法律上,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務員”這些術語,“公職人員”是什么范圍?是不是就是所謂“干部”?如果是,教師、醫(yī)生、工程師、國企車間主任,警署署長、派出所所長,軍隊的排長連長,算不算?記者自己也是國家干部,更不必說總編、臺長,是不是也在“不得拒絕”之列?

  2.什么是“拒絕”?說“不”當然是;
那么“改天吧”、“不方便”(也許真的不方便)等“婉拒”,算不算?電話沒人接(也許外出了)、寫信沒有回(也許沒有收到),算不算?通行的辭令“無可奉告”,算拒絕嗎?

  3.采訪什么?我想應該是涉及本職工作范圍的事項,不過作為政府部門提出的一項規(guī)范,那是不可含糊其詞的。比方說,有位“公職人員”走在街上,記者攔住他,鄭重出示記者證,驗看無誤,然后提問,您對即將舉行的兩會有何看法?對此可以“正當”地“拒絕”嗎?

  4.什么采訪方式?采訪是指采集和訪問。采集包括記錄、錄音、照相、錄像,以及以后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固定技術。有的“公職人員”尤其是高級領導干部,在有記者在場的公開場合發(fā)言,往往會說,我隨便說說,說過算了,不要記錄,不要錄音,不要報道,算不算“拒絕”采訪?“正當”嗎?

  5.什么是“正當理由”?已經(jīng)有人提出要求明示有哪些拒絕的“理由”是“正當”的,但這可能是難以羅列的。

  

  (二)

  

  為什么列明公職人員拒絕采訪的“正當理由”有難度呢?

  有些事項是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不許公開的,比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記者采訪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當然都是拒絕采訪的正當理由。

  有人說,這個范圍很大了。我說如果僅限于此,那范圍就太小了。

  比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制度和負責本機關信息發(fā)布的工作機構,在此之外的公職人員以自身不屬于信息發(fā)布工作機構、沒有披露信息的職權的理由拒絕采訪自然是正當?shù)摹?/p>

  《突發(fā)事件應對法》規(guī)定有關突發(fā)事件的信息要由統(tǒng)一領導處置突發(fā)事件的政府部門統(tǒng)一發(fā)布,這兩個“統(tǒng)一”自然也是不在“統(tǒng)一”職權范圍內的公職人員拒絕采訪的很正當?shù)睦碛伞?/p>

  再有,對于某些突發(fā)的、敏感事件的采訪,官方一貫做法是區(qū)別對待,有規(guī)定說是支持省級以上新聞單位采訪(或監(jiān)督),對小報小刊則要加強管理。任何新聞同行都知道,有的事件只限于接受很少幾家媒體記者采訪。如果有此外的媒體記者要求采訪遭到拒絕,還要問“正當理由”?問為什么接待他而不接待我?豈不是太不知規(guī)矩了嗎?

  法庭審判也是很有可操作性的,雖然法律明文規(guī)定公開審判(依法不公開除外)的原則,但是有的審判庭,坐上兩三位記者旁聽席就滿了,別的記者進不去,說是座位沒了本院地方小哎呀真的很抱歉,這樣溫柔的拒絕,怎么能質疑它的正當性呢?

  有些國家機關,對所屬人員接觸媒體是有特別規(guī)定的。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建立法院發(fā)言人制度,規(guī)定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員未經(jīng)批準不得接受采訪,那么法官等以未經(jīng)批準拒絕接受采訪,法院拒絕批準法官接受采訪,“正當”嗎?

  新聞輿論監(jiān)督是講等級的,正式規(guī)定是黨報不得批評同級黨委,遑論上級,所以海外學者有“上級媒體監(jiān)督下級官員”之說,下級媒體的記者硬要采訪上級部門官員,碰了釘子,那是自找的沒趣,還用得著問理由嗎?

  采訪有條條塊塊之分,叫做不得異地監(jiān)督,西南出了事故,拒絕東北的記者,沿海出了丑聞,拒絕西部的記者,理由正當,毋須置疑。

  還有一串很長的、若要進行新聞輿論監(jiān)督必須審核批準的清單,在此范圍之內,只消問你經(jīng)過批準嗎?哪里批準的?也就可以知難而退了。

  我們的公職人員大多數(shù)是中共黨員,黨員必須遵守黨的紀律,其中有重要一條是內外有別,凡屬黨內不許對外公開的事情(這自然遠遠大于國家秘密),不準向黨外傳布;
還有黨員行使批評、揭發(fā)等民主權利時,也是不許隨意擴散、傳播的。記者采訪的目的就是傳播,“公職人員”在黨內揭發(fā)了或者知道別人揭發(fā)了某些事項,對記者還是必須或只能以黨的紀律擋駕,違紀嗎?當然絕對不可以。

  說到底,就是以“我不知道”的理由不接受采訪,也不能說不是正當理由,因為可能是真的不知道,有道是不該知道的事情不要亂打聽,你怎么斷定我一定知道?要證明這不是正當理由,就必須證明對方明明是知道的,不過如果能夠知道對方知道而說不知道,那么這位記者通過其他途徑知道他想知道的事情恐怕也不遙遠了。

  如果證明了對方確實知道而說不知道,構成“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采訪”,那又能怎么樣呢?向新聞出版總署投訴嗎?

  

 。ㄈ

  

  在國際范圍的新聞傳播學和媒介法著作中,是找不到與中文“采訪權”對應的詞語的,the right to gather and interview?互聯(lián)網(wǎng)上根本就搜索不到這樣的詞條。這是由于在國際上,尋求、獲取和傳遞信息的權利是每個人擁有的基本人權,根本無需對新聞記者的采訪權利作出特別的規(guī)定。我國新聞媒介與黨政部門緊密依附結合,以前記者采訪就同辦公室、秘書處官員了解下情差不多,按行政等級辦事,也不需要有采訪權的概念。采訪權之所以成為眼下新聞界一個密切關注的問題,是由于社會轉軌,記者以行政手段采訪有時會碰壁,還有一些行政等級“模糊”(不是沒有而是較低)的媒體希望能夠享有更多的采訪報道的空間。

  參見:

  《有關采訪權的幾點看法》(2007)

  http://yzwei.blogbus.com/logs/6727304.html

  《論采訪權》(2002)

  http://yzwei.blogbus.com/logs/4630318.html

  許多國家實行的是信息自由制度,核心原則就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了法律規(guī)定禁止公開的以外,任何信息人人都可以自由打聽和傳播,不存在什么“小廣播”、“小道消息”,什么“反對自由主義”,什么“不該知道的不要亂打聽”之類的觀念。記者采訪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你不告訴我不要緊,自會有人告訴我。美國從水門到拉鏈門,哪一件是記者采訪了當事人而報道出來的呢?

  這些國家的記者不存在采訪難的問題,還在于記者的采訪報道是有整個民意表達制度配套的。具體說,就是新聞自由制度、議會制度、普選制度、非政府組織制度、民意調查制度等等,這些制度結合形成一種民意對權力的制衡機制。比方說,哪位官員膽敢粗魯拒絕采訪甚至訓斥記者,當晚電視和第二天報紙肯定會報道(新聞自由),下個星期公布的這個官員的民意支持度的百分點肯定會下降(定期的民意調查),說不定還會有議員在地方議會上發(fā)難,要求政府調查。即使這位官員不是選任而是委任的,下屆政府里還能不能連任也會成問題的。

  我們國家不存在這些制度,新聞媒介隸屬于各級黨政機關,還編定了行政級別。在一些高官眼里,新聞記者都是自己的下屬,是否接受采訪,當然取決于自己。我不止一次看到香港電視里播出內地官員訓斥記者的鏡頭。一次是一位副部長在公開會議休息之時,記者把話筒伸過去,他用手推開,邊走邊嚷,走開、走開!你們沒看見我忙著呢!還有一次是一位省會城市市長舉行記者招待會,記者提了一個問題可能不很得體,他勃然大怒,說,你們看看清楚這是什么地方?這是市政府會議廳,不要把香港那一套搬到這里來!在這些高官看來,你們級別比我低了不知多少(對中央媒體記者也許就不敢),訓幾句算什么。香港電視老實不客氣如實播出,令我至今想起這種張揚跋扈的模樣就難過。內地居民當然看不到,內地媒體報道就更不可能了,那官員還怕什么?

  所以,新聞記者的采訪報道,并不是一件孤立的業(yè)務活動,而是同社會公共規(guī)范和政治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

  近年來,領導當局終于認識到信息公開好過信息封閉,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和突發(fā)事件信息公開的制度,這無疑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進步。但是我們的信息公開并非西方的信息自由制度(不存在所謂“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也不可能實行新聞自由制度(早有明確宣布)。我們的信息公開和傳播,必須有利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突發(fā)事件的妥善處理,所以信息(按照官方定義主要是指時政新聞信息)的采集和加工不是隨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必須有專人擔任,必須由行政管理機關來發(fā)證件,必須經(jīng)過同樣是行政特許的管道來向社會傳播,以體現(xiàn)正確的社會目標和價值觀。那么誰來保障記者采訪的順利進行呢?自然還是只能來自行政權力。

  這就是規(guī)定新聞記者對“公職人員”強制采訪的特權(已經(jīng)不是權利了)的基本思維軌跡。

  但是,新聞采訪畢竟不是查案取證,而是一種人際交流和溝通,它的基礎是互信。西方記者為什么不惜自己坐牢也要為消息來源保密,就是這個道理。以為只要記者證一亮:請說吧!對方不信任你,能說心里話嗎?厚道一點的,三言兩語把你打發(fā)了,狡猾一點的,大兜大轉,說了半天也沒有你要的正題內容,陪了你這么久,還能說我“拒絕采訪”?——強制采訪不符合新聞活動規(guī)律。

  一律強制官員接受采訪也同我國現(xiàn)有的其他制度、規(guī)定有沖突,主要是統(tǒng)一的信息發(fā)布制度和新聞媒介的等級制度,所以會有那么多 “拒絕采訪”的“正當理由”,七折八扣下來,還剩多少空間,自可計量。

  還有,不管是怎樣的“公職人員”,他們都是公民,都是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的主體,有說的自由,也有不說的自由,強制采訪就是削減了他們不說的自由,雖然“公職人員”的自由可以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應該有個更合適、更正式的程序,比方說,在《公務員法》中規(guī)定。

  最后,新聞出版總署作為國務院直屬部門,依法有制定部門規(guī)章的職權,但記者證上印的這句話,應該連規(guī)章也不是。在新聞出版系統(tǒng)之外的各個公共機構(包括黨委、人大、政協(xié)、政府、紀檢、司法、檢察等等部門)和那里的公職人員,為什么非執(zhí)行不可呢?如果不執(zhí)行,總署有救濟之權嗎?

  所以,恕我直言,記者證上印上這句話,雖然用心良苦,是想為新聞記者提供更多一點支持和保障,但是可能效用不大。

  我建議不如把這句力不從心的對全國“公職人員”的約束性規(guī)范改為對本系統(tǒng)的授權性規(guī)范:

  新聞媒介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粗暴拒絕采訪的行為有如實報道的權利,不受任何干預。

  能夠做到這一點,也可以了。

相關熱詞搜索:正當 公職人員 解析 采訪 拒絕

版權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newchangj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