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正來:認識全球化的“問題化”進路(二)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 要:對全球化本身做“問題化”理論處理首先便要求對中國法學的“全球化論辯”進行分析和反思,因此在本文中,我首先把中國法學之“全球化論辯”的“四步驟套路”轉換成了一種參照性背景;
其次通過把“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與“法律全球化”這兩個問題轉變成了對具體問題的分析進路,對中國法學的“全球化論辯”進行一般性的厘清和分析:在對中國法學兩種對立的全球化論說的分析中,我批判了那種“經濟主義”的全球化論說,認為全球化是一個多維度的既依憑民族國家又脫離民族國家的社會變遷過程;
同時,本文也分析了與上述兩種全球化學說緊密聯(lián)系的中國法學學者有關“法律全球化”爭辯之“肯定”、“否定”和“折衷主義”三種觀點及其背后不同的理據(jù)。
關鍵詞:全球化;
中國法學;
經濟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DF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 (2007)
一、問題的提出和論述步驟
二十世紀80年代以降,全球化逐漸在兩個向度上凸顯出來,其一是諸多問題表現(xiàn)出更多全球性或更少民族國家色彩,其二是當代全球化問題的研究成為各個學科的“顯學”。相應的,全球化研究成為國際學術界核心論題并呈現(xiàn)出了不同理論取向。就此而言,當下的全球化理論不僅提出了各自的全球化觀點,而且極可能從不同角度提供一種社會科學研究范式,更重要的在于他們本身就提供了一種啟示,即當下的全球化乃一種可爭辯的過程。然而,對于中國論者而言,構成我們研究論題的并不是“全球化”上述兩個向度的各自展開過程及其各自所具有的重要性,而毋寧是對全球化本身做“問題化”理論處理的過程中所存在的這樣兩個緊密相關的基本問題:第一,我們究竟應當如何認識全球化這一現(xiàn)象?第二,當下的全球化進程對中國或中國法學來說究竟意味著什么?因此,基于這兩個基本問題的“知識—法學”進路,首先便要求對中國法學應對全球化問題的各種言說進行反思和批判,只有經由這種反思和批判,我們才可能揭示出如下問題,即中國法學“全球化論辯”中所存在的各種隱而不顯的問題、中國或中國法學與全球化之間可能具有的各種關系以及“主體性中國”在全球化時代出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礎。
對于中國法學界給出的“全球化論辯”,一些法學論者也做出了概述和分析,并且認為這場討論主要是圍繞著他們所宣稱的“法律全球化”這個問題展開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對既有的“全球化論辯”所做的概述和分析中,流行著一種我所謂的為各種法科教科書所主張的“四步驟套路”。就這里的問題而言,這種套路的具體展開便表現(xiàn)為:第一,介紹和描述以周永坤等論者為代表的那種贊同“法律全球化”的論說;
第二,介紹和描述以沈宗靈、羅豪才等論者為代表的明確反對“法律全球化”的論說;
第三,介紹和描述以朱景文、公丕祥等論者為代表的對“法律全球化”持折中態(tài)度的論說;
第四,根據(jù)中國法學界關于“法律全球化”的這三種論說,指出自己的觀點及其所屬的陣營。
這種“四步驟套路”存在著許多問題,然而就本文的論題而言,其中最為凸顯的乃是這樣兩個問題:第一,它通過把相關的觀點全都統(tǒng)合在“贊同”、“反對”和“折中”這些具有鮮明立場的陣營之中,不僅遮蔽了各種觀點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而且還把一些原本開放的觀點變成了封閉的觀點;
當然,這種情況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與一些討論“法律全球化”問題的文章本身就是在表態(tài)這個事實緊密相關的。第二,由于這種套路所強調的是態(tài)度或立場,所以它一方面使得我們看不到這些不盡相同的觀點在具體理論問題上的爭辯,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們不再去追問這些爭辯本身是否具有理論意義。比如說,這種套路使得我們根本看不到中國法學論者并不是通過表態(tài)方式而是在常規(guī)論證過程中所開放出來的“全球化究竟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的提出實際上卻為“法律全球化”的討論提供了一種意義架構。
這里需要即刻指出的是,由于本文并不旨在對上述“四步驟套路”進行詳盡的分析和反思,而只是想闡明這一套路的限度,所以我想指出的是:第一,本文不打算徹底廢棄這一套路的使用,但是只是把它轉換成本文論述的一種參照性背景。第二,我擬把“全球化究竟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與“法律全球化”這兩個問題轉變成本文討論的具體的分析進路,進而依據(jù)它們對其間的各種具體理論問題進行追究,努力去揭示或開放出其間所隱含的使得我們能夠更為妥切地認識全球化進程以及法律全球化等問題的各種理論上的可能性,并對相關爭辯的理論意義本身進行評價。我們必須承認的是,“全球化究竟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與“法律全球化”這兩個進路在如何認識全球化的方面乃是緊密勾連在一起的,因為首先,我們將在后文的分析中看到,在既有的討論脈絡中,贊同多維度全球化的論者一般都贊同“法律全球化”,而大多數(shù)反對多維度全球化的論者也都反對“法律全球化”。
這種關系似乎表明,有關這兩個問題的認識,至少在相關的傾向上可能存在著某種聯(lián)系。其次,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中國論者無論是贊同還是反對他們所說的“法律全球化”,他們都承認經濟全球化的存在及其影響。
基于上述兩點,當然也考慮到這個進路在更深的層面上關涉到下文的反思和批判,在本文中,我擬先對這一進路做一番討論和分析并澄清中國法學論者在“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問題上的論辯及其依憑的理據(jù),然后就其間凸顯的“法律全球化”問題及中國法學論者在此問題上的論辯做出分析,以作為進一步深入探究的前提性準備。
二、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
“全球化究竟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這一進路的確立,在我們更為妥切地認識全球化進程以及法律與全球化關系等問題的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至少從這樣一個極其深刻的層面上看,這一進路的確立明確意味著它是以這樣一個根本問題為前設的,即當下的以“民族國家”為核心的制度安排或社會秩序——無論是國內的還是國際的——是否是人類的終極性制度安排或社會秩序?而對這個根本問題的思考和回答,都將直接關涉到我們究竟應當如何對待制度創(chuàng)新或秩序重構的現(xiàn)象或主張。
依憑“全球化究竟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這一進路,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在中國法學的“全球化論辯”中,存在著一種明確認為全球化只是經濟全球化的論說。當然經過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在這種論說中至少存在著兩種基本傾向:一是以沈宗靈、羅豪才等論者為代表的明確認為全球化只是經濟全球化的傾向。盡管保有這一傾向的論者反對他們所認為的“法律全球化”,但是他們卻承認經濟全球化的存在及其影響,一如沈宗靈所明確指出的:“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fā)展的重要趨勢,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xiàn)實!盵1]羅豪才也明確宣稱,“毋庸置疑,作為世界經濟發(fā)展不可逆轉的潮流,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沖擊和影響是全方位的。……對法律全球化理論保持警惕并不意味著無視經濟全球化對法律的巨大影響。”[2]另一種傾向則表現(xiàn)為一些論者在討論的過程中只關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而無視或完全忽視其他維度或方面的全球化進程。
這明確表明他們對“全球化究竟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這個問題及其意義是不意識的。盡管上述兩種傾向在根本意識上不盡相同,但是它們在認識全球化的層面上卻有著一個基本的共同特征,即二者都把“經濟全球化”與“全球化”互為使用,甚至認為“經濟全球化”就是“全球化”。
持這一論說的論者們之所以把“經濟全球化”與“全球化”等而視之,主要原因可能有如下述:首先,“經濟全球化”不僅是全球化的基礎,而且也是至今為止人們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最能感知的現(xiàn)象和事實。再者,一些西方的論者也在其論著中把全球化視為是經濟全球化, 而這個方面較為典型的論點可以參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全球化所做的定義:“全球化是指跨國商品與服務交易及國際資本流通規(guī)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加強,” 而這正是羅蘭•羅伯森在批判西方工商論者之觀點時所指出的那種“經濟主義”形態(tài)。
基于上述兩個方面的“常識性”影響,中國的法學論者們在研究的過程中也比較普遍地從這種“經濟主義”的角度來概括和理解全球化,進而導致了這樣兩種結果:一是在所謂的“全球化”研究中,普遍缺失的正是論者們對全球化進程本身進行的認真分析和研究,因為在他們的文章中,“全球化”或“經濟全球化”往往變成了一種不需要進行分析和研究便可以拿來作為思想依據(jù)的當然前提;
二是某些論者在對西方論者所持的這種全球化觀點未做詳盡反思和批判的基礎上就直覺性地接受他們的狹隘判斷,而在根本上忽略了全球化的多維度進程。換言之,極其繁復甚或多元且多維的全球化進程,在中國法學的“全球化論辯”中,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了一種單一維度的“經濟全球化”。
其次,由于“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僅被認為具有難以抗拒的“客觀”強制性,而且還會給中國的發(fā)展帶來某些方面的實際利益,所以出于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的壓力與需要,中國的一些法學論者們能夠認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但是出于主權的維護和民族文化的考慮,他們又反對甚或拒絕考慮其他維度的全球化問題。換言之,在他們看來,只有把全球化嚴格限定為“經濟全球化”,全球化的趨同傾向才不至于威脅到政治與文化領域的自主性與獨立性。一如羅豪才所明確指出的,“主張法律全球化理論的學者們顯然忽視了當今世界不僅存在經濟全球化潮流,還同時存在政治多極化趨勢。各種法制依然根深蒂固地根植于各自的社會與文化的獨特性之中。不同國家的不同政治制度選擇、經濟發(fā)達水平和民族宗教變遷,以及在不同經濟的、地域的、民族的群落中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使得法律價值的差異(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法律精神的差異(集體主義與個體本位)、法律形式的差異(成文法與判例法)及法律運作的差異(法學家與法官的作用)長期存在,正是這些因素確定不移地影響并決定著21世紀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未來表征”。“必須明確,我們所處的時代仍是經濟全球化趨勢與民族國家觀念并存的時代! 因此,西方論者所謂“去國家”的法律全球化,在他們看來,實質是借推行法律全球化之形,而行其法律輸出之實,企圖在法律全球化進程中推行“法律霸權”。
正是基于這樣一種民族國家層面的政治擔憂和文化擔憂,這些論者要么堅決反對或拒絕考慮多維度的全球化問題,要么只在制度層面上關注如何根據(jù)既有的通行規(guī)則對中國法律做相應修改或增刪的技術性對策問題。
當然,在中國法學的“全球化論辯”中,還存在著另一種與上述論說明顯構成對照甚或批判的論說, 因為一些論者明確認為,全球化不僅意指經濟全球化,而且也意指其他各種維度的全球化進程。關于這個問題,黃世席明確認為,“全球化對當代國際社會具有重大的影響已是不爭之事實。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兩極對峙的冷戰(zhàn)時代的結束,全球化浪潮洶涌而至,人類真正進入了全球共存與競爭的全球化時代,由此而出現(xiàn)了經濟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態(tài)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諸多全球化現(xiàn)象。不管人們是否喜歡它,大凡一個明智的人都不否定它的存在,特別是在經濟方面!盵3]但是根據(jù)我對相關文獻的閱讀,我發(fā)現(xiàn),大多數(shù)持這種論說的論者基本上都沒有對這些多維度的全球化進程本身進行詳盡的分析和討論,而主要是根據(jù)西方論者已然給出的說法為依據(jù),正如朱景文所闡釋的,“在西方學者的論著中,全球化一詞涉及到許多社會現(xiàn)象,從電視的衛(wèi)星傳送,計算機的國際聯(lián)網,美國快餐、可口可樂征服世界,超級大國以自己的國內法為標準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關于人權普遍性的標準的爭論,全球的生態(tài)平衡,武器禁運,世界范圍的移民潮,打擊販毒領域的國際合作,直到不同國家經濟基于比較優(yōu)勢的相互依賴,在部分地區(qū),如歐洲聯(lián)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qū)某種程度地實現(xiàn)經濟一體化?梢姡蚧辉~既指一種文化現(xiàn)象、政治現(xiàn)象,又指一種經濟現(xiàn)象。”[4]不過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也有個別論者對各種維度的全球化本身都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討論和分析,而在這個方面,我認為,比較典型的是張文顯所做的相關研究。
張文顯在“全球化時代的中國法治”一文中明確指出,“有人認為,全球化只是經濟的全球化,我們則認為,全球化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經濟全球化,公共事務全球化,人權全球化,環(huán)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這五個方面推動著我國法治的變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而張文顯之所以采用“全球化”這個概念,實是因為他認為,“當下,人們用各種各樣的術語來表征我們的時代,如‘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時代’或‘網絡化時代’、‘權利時代’、‘生態(tài)復興時代’等等。這些概括和命題都從一個側面揭示了我們這個時代的特征。我認為,在各種各樣對時代特征的概括當中,‘全球化’這一概括可能是最具有普適性和共識性的。我們生存的這個世界正在發(fā)生著歷史性變遷,全球化正在有力地改變著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樣式和生存狀態(tài),也在深刻地影響著人類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制度及其變遷!盵5]因此,作為一個綜合性概念或全方位的概念,全球化“表征的是人類活動范圍、空間范圍和組織形式的擴大,從地方到國家再到世界范圍,全球化表征人類社會的綜合性發(fā)展趨勢。”[5]
正是根據(jù)這個全球化概念,張文顯對全球化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并且明確指出,“全球化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第一是經濟全球化。十多年前人們也許有理由說,經濟全球化是一種理論假設,一種未來發(fā)展趨勢,那么,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2001年占世界人口1/5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就必須承認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現(xiàn)實。經濟全球化的基本標志是國際統(tǒng)一大市場的形成和維護。第二是公共事務的全球化。所謂‘公共事務’是指經濟事務之外的事務,諸如文化、教育、政治、軍事、外交等。經歷了上個世紀公共事務的國際化、區(qū)域化進程,在21世紀,公共事務越來越具有涉外性、跨國性,越來越呈現(xiàn)出全球性趨勢。第三是人權全球化。由于經濟的全球化和公共事務的全球化帶來了社會生活的全球橫向交融,人權事務也在全球化的總體場景之下呈現(xiàn)全球化的趨勢。人權全球化突出的表現(xiàn)為:人權問題的全球化、人權理論與人權觀念的全球化、人權規(guī)則的全球化以及人權管理體制化。第四是環(huán)境全球化。環(huán)境是人類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自工業(yè)革命以來,無論是先發(fā)達國家還是后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經濟成果的取得都伴隨著資源的巨大消耗和日益嚴重的環(huán)境污染,而且這樣的情況仍在持續(xù)和蔓延。環(huán)境和資源問題是各國共同面臨的一個問題,國際社會也做出了持續(xù)不斷的努力,包括‘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的提出。環(huán)境全球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環(huán)境問題的全球化;
二是解決環(huán)境問題的國際合作。第五是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趨勢主要表現(xiàn)為:(1)法律的‘非國家化’。……(2)法律的‘標本化’或‘標準化’!(3)法律的‘趨同化’!(4)法律的‘一體化’或法律的‘世界化’。(5)法律職業(yè)和法律服務的全球化。” 僅就其間的“法律全球化”而言,張文顯更是進一步明確指出,它“是經濟全球化和公共事務全球化的必然結果,是當今世界法律發(fā)展的主要趨勢!盵6]
就“全球化究竟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這個問題而言,我明確認為全球化絕不只是一種經濟全球化的進程,而是一種多維度的全球化進程。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全球化究竟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這個問題,并不是一個可以用“表態(tài)”方式加以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需要我們對其背后的理據(jù)予以深究的問題。在我看來,全球化主要是一種經濟進程,因為經濟是它的首要含義和基本品格。這可以從經濟活動、經濟規(guī)則、經濟信息和經濟災難四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全球化主要是經濟活動的全球化。全球性大市場的形成、貿易的全球性拓展、資源配置在全球層面的展開、各種國際經濟組織的建構和運作等,都在很大的程度上標志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第二,相關經濟規(guī)則的全球化也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部分。全球性經濟的運行日益向規(guī)范化的方向發(fā)展,因為無論是民族國家還是各種企業(yè)的全球性經濟活動都日益被要求在一種基本統(tǒng)一的規(guī)則框架內展開。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立,不僅明確表示了一種制度創(chuàng)新,而且也標志著經濟規(guī)則的全球化取得了空前的突破。眾所周知,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guī)則要求,會員國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必須相應接受和遵循貿易自由化原則、市場準入原則、無歧視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透明度原則、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等全球性規(guī)則,而且會員國國內相應的經濟規(guī)則也必須逐步與這些全球規(guī)則相調適。
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全球性經濟規(guī)則并不僅僅意指世界貿易組織的規(guī)則。第三,經濟信息的全球化也是經濟全球化的應有之義。經濟信息的全球化乃是晚近以來全球性經濟中出現(xiàn)的一種頗為新穎的現(xiàn)象,它主要表現(xiàn)為以信息技術高度發(fā)育為依憑的傳遞速度和空間的飛速發(fā)展:全球互聯(lián)網的出現(xiàn)使得世界任何國家和任何地方的有關經濟信息都可以在瞬間被傳播到世界各地,人類正在逐步實現(xiàn)經濟信息的共享,而過去那種通過經濟信息的封鎖和壟斷而獲利的現(xiàn)象則正在日益減少。由于民族國家對經濟信息控制力的空前削弱,它們的經濟政策也不得不變得更加開放和透明。第四,在討論全球化的經濟進程的時候,我們還必須直面經濟方面的各種問題和經濟災難的全球化現(xiàn)象。盡管經濟方面的各種問題和經濟災難乃是作為經濟全球化的副產品而出現(xiàn)的,但是我們必須承認,諸如消除貧困、可持續(xù)發(fā)展、環(huán)境污染、糧食安全、人口爆炸這類全球性“風險”問題,也需要全球的共同努力和協(xié)作才能應對?傊,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乃是全球化的基本內容,經濟規(guī)則的全球化在某種程度上為經濟全球化設定了規(guī)范化的制度性基礎或保障,信息全球化為經濟全球化提供了一種新穎的溝通手段和交往渠道,而全球性經濟問題和經濟災難的應對或解決則是經濟全球化所要實現(xiàn)的重要的目標之一。顯而易見,正是上述諸多要素的互動構成了經濟全球化的基本內涵。
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全球化的加速發(fā)展還使得國際政治或全球政治的經濟化趨勢日益增強,而這主要表現(xiàn)在下述兩個方面:第一,在全球化的時代,各個國家在處理對外關系的過程中都把經濟問題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這顯然不同于冷戰(zhàn)時期。因為在冷戰(zhàn)時期,許多國家在處理對外關系的時候,一般都把政治關系或意識形態(tài)因素放在首要位置加以考慮。但是隨著冷戰(zhàn)的結束和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fā)展,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各國出于經濟發(fā)展的需要而紛紛調整其對外戰(zhàn)略,在對外關系中都將經濟問題置于考慮的中心地位。在這個意義上講,各國的經濟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國家之間政治制度安排的選擇與意識形態(tài)的對抗,使得它們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不會背離生活和平與經濟發(fā)展這一主流。即使國家間仍存在著各種矛盾和沖突,但是它們的形式也已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以經濟或科技為主的綜合國力競爭正在成為大國較量的主要形式。第二,在全球化的時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法律等各種關系更為緊密地交織在一起,而上文所述的經濟災難或風險在全球傳播的便捷則使得經濟因素對國際關系或全球關系的影響力度大大提升了,因為我們知道,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任何角落醞釀的經濟災難或風險,都有可能演變成影響整個世界經濟、政治乃至法律制度的危機。
然而我必須指出,全球化并不只是也絕不可能只是單一的經濟全球化進程或一種純粹的孤立的經濟活動,而毋寧是一個范圍極其廣泛且在多維度上展開的社會變遷進程,亦即一個高度分化的體現(xiàn)在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社會、軍事等諸多領域中的社會變遷進程,一如吉登斯所指出的,“就其性質、原因和后果而言,全球化決不僅僅是經濟全球化,把全球化的概念局限于全球市場是一個基本的錯誤,它同時還是社會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盵7]由于全球化正在重塑我們的生活,是影響我們生活的主導性現(xiàn)象,所以我們不僅要把全球化理解為世界經濟的激烈競爭,更要把它理解成生活方式的轉變!拔覀兪巧钤谶@個社會中的第一代人,現(xiàn)在我們只能模糊地看清它的輪廓。無論我們在什么地方,它正在動搖我們現(xiàn)存的生活方式。至少在目前,這個世界性社會不是由集體的人類意志所推動產生的全球秩序。相反,它正以一種不固定的偶然方式出現(xiàn),同時帶來一系列影響。”[8]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開始于17、18世紀的那個時代正在讓位于一個全球化的新時代,一個世界性的新社會。換言之,全球化的“內容無論如何也不僅僅是,甚至主要不是關于經濟上的相互依賴,而是我們生活中時-空的巨變! 在這種“巨變”的過程中,亦即在被貝克稱之為“第二次現(xiàn)代化”的巨變 的過程中,“大大小小的問題都要進行重新探討、確定、處理和回答,而且不是在無所不包的烏托邦理論中,不是在為瑣瑣碎碎的民族主義辯解這一意義上探討,而是在跨民族的文化比較中探討的!盵9]而在這些問題當中,最為急迫的問題便是貝克經由關注全球化的政治維度而提出的那些伴隨著經濟全球化而出現(xiàn)的重建民主、加強全球治理、形成全球性法律和建構全球正義的尖銳論題。
因此,就“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這個問題而言,我認為,全球化是一個多維度的既依憑民族國家又脫離民族國家的社會變遷過程。它既是指由于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而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加強,跨國商品與服務交易和國際資本流通規(guī)模與形式日益增加、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的不均衡的經濟全球化,也是指各種全球性問題日益增多,且必然包括社會、政治、法律乃至文化領域的廣泛而深刻的變遷,亦即社會、政治、法律與文化的全球化。政治和法律全球化主要表現(xiàn)為國內政治法律與國際政治法律的界限日益模糊或法律日益多元,超國家或次國家權力的作用日益強化,政治法律生活與政治法律現(xiàn)象的同質性/異質性、全球性/地方性、客觀性/主觀性等問題日益顯現(xiàn);
而文化的全球化則更為繁復,主要意味著文化的同質化、殖民化、異質化及相關化的并存和互動。
當然,我之所以認為全球化乃是一種多維度的社會變遷進程,或者說,我之所以不贊同那種認為全球化只是經濟全球化或只關注經濟全球化的論說,實際上是以這樣一項理論預設為依憑的,即當下的制度安排或社會秩序——無論是國內的還是國際的——都不是人類的終極性制度安排或社會秩序,因此任何阻礙或反對制度創(chuàng)新或秩序重構的主張或視角都應受到反思和質疑;
與此同時,任何支持或捍衛(wèi)制度創(chuàng)新或秩序重構的主張或視角因而也同樣是一個必須接受審查或反思的開放性問題。根據(jù)這一預設,我們可以具體地認為,16-17世紀建構起來的以民族國家為核心的“威斯特伐利亞式”世界秩序,取代了此前盛行的帝國秩序。但是,這種以民族國家為核心的世界秩序,雖說延續(xù)了數(shù)個世紀,卻依舊不是一種終極性的制度安排,因為它還存在著許多我們必須反思并考慮變革的問題;
而這些問題絕不只是經濟層面的,它們必然含括了各種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問題。具體到法律或法學的層面來看,人們的交往活動長期以來一直是以民族國家的疆界或國家之間為限度的,所以治理這些交往活動的法律等制度安排也被視為是國家所特有的東西;
與此相應,迄今為止的法學也只是民族國家法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以民族國家法為核心的一種特定理論形態(tài),或者說是一種與法律發(fā)展的特殊形態(tài)——民族國家法階段——相適應的特定理論形態(tài)。
然而無論是這種以“民族國家”為核心的法律還是以它為基礎的法學,都在全球化的進程中凸顯出了它們所具有的特定性或非終極性,進而成了我們反思和考慮變革的對象。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便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反思和變革的努力。換言之,在我看來,一般視角下的這種全球化時代是一種“時刻”(time),它試圖把我們從既有的“民族國家”世界秩序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及其賴以為憑的關于世界的整個哲學理念中解放出來,并“命令”我們去重新思考和批判這種以“民族國家”為唯一基礎的世界秩序;
但是與此同時,我們現(xiàn)在也沒有充足的理由可以匆忙地得出結論認為,一般視角下的這種全球化所形成的世界秩序就一定是一種比“民族國家”世界秩序更優(yōu)、更善、更可欲的秩序,甚或一定是另一種終極性制度安排或社會秩序,因此這種全球化本身——不僅包括經濟的、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全球化,也包括它們所賴以為憑的思想基礎或意識形態(tài)——也在我們的反思和批判之列。而這就是我所謂的對“全球化問題”本身進行“問題化”理論處理的意義之所在。
再者,我之所以不贊同那種認為全球化只是經濟全球化或只關注經濟全球化的論說,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這種“經濟主義”論說實際上不僅忽視了或遮蔽了全球化的主觀維度甚或意識形態(tài)維度,而且也忽視或遮蔽了全球治理的政治和法律維度。
前者使我們看不到全球主義這種主觀因素或意識形態(tài)因素在決定或支配全球化進程及其方向上所具有的至為關鍵的作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具體而言,那就是使我們無法洞見到那種主張“普遍市場”的新自由主義理論或意識形態(tài)對全球化進程的支配作用,進而也不可能意識到我們經由中國理想圖景的建構而積極參與這場關于世界秩序之“話語權爭奪”的過程之中并積極參與重構或重塑全球化進程及其方向的可能性。從實踐層面看,后者則使我們看不到全球治理的政治和法律實踐之于全球化進程及其方向的重要意義,具體言之,它使我們無法洞見普世主義政治實踐和價值觀的提出及其對全球秩序之型構的重要作用,也無從對這樣一種無視“承認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的普世主義政治實踐和價值觀展開反思和批判。一如我們所知,當下全球化的政治和法律治理實踐所依憑并強化的乃是一種與傳統(tǒng)政治理念相悖的、具有普世價值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品格,它對傳統(tǒng)的國際政治活動和理念產生了強有力的沖擊。這里所凸顯的正是西方論者關于全球化的一個比較盛行的命題,即“因技術變化而形成的高度相互依存和脆弱性,使得新型的全球政治權威和政治統(tǒng)治已經成了當下的世界所必須。”[10]他們據(jù)此認為,在全球化的進程中,傳統(tǒng)政治價值的單一向度將迅速消失,全球治理的普世實踐和價值必將取代政治個性,不同國家政治文化的個殊品格最終將為政治普遍性所取代,進而原來的國家疆界也將失去其意義。
但是,由于多維度全球化的論說不僅強調全球化多維度的重要性,更是明確論及了文化全球化以及與之相關的觀念或意識形態(tài)層面,一如周永坤所指出的,“全球化是以經濟全球化為先導的經濟、生態(tài)、政治、文化的全球性整合運動,是人類向馬克思筆下的‘世界歷史’時代的邁進;
”[11]胡永廣等論者也宣稱,“全球化的主要內涵是指以經濟全球化為先導的經濟、生態(tài)、政治、文化的全球性整合運動;
”[12]所以這種多維度全球化的論說具有了使我們洞見到上述各種問題的可能性。但是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從這種論說的目前研究來看,它所提供的還只是一種可能性,因為在他們的具體研究中,他們還未明確對這些問題展開詳盡的分析和討論,當然也就更不可能對中國積極參與重構全球化進程及其方向的可能性給出任何嚴肅的思考。
三、有關“法律全球化”的爭辯
一如前述,“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與“法律全球化”這兩個問題在如何認識全球化的方面乃是緊密勾連在一起的,而且在中國法學界,前者的意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后者成為問題以后而凸顯出來的,因為論者們對“法律全球化”的討論使得“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這個問題及其意義變得更加具體化了,而且還能夠使我們洞見到他們認識這個問題的各種具體理據(jù)。因此,一如前述,為了避免中國法學“四步驟套路”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我首先將把“法律全球化”這個問題轉換成一種進路,以期更為有效地洞見不同的論者圍繞著“法律全球化”這個問題而展開的各種爭辯;
其次,考慮到中國論者一般是在肯定和反對的“表態(tài)”敘述模式中討論何為“法律全球化”這個問題的,我將先行把“四步驟套路”作為一種參照性背景做一番陳述,然后再對具體的相關問題進行追究,以期探明這些論者之間的觀點是否存在爭辯以及他們的爭點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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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一般的論述,中國法學論者對“法律全球化”推進與實施的態(tài)度可以比較明顯地分為下述三派, 而這種區(qū)別也確實存在。比如說,第一種態(tài)度:對“法律全球化”持一種肯定的觀點。
周永坤認為,法律全球化是一種必然的客觀趨勢:“法律全球化不但是經濟、生態(tài)、政治、文化全球化的產物,也是全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本身又推進全球化向深度和廣度發(fā)展! 或者一如張文顯所說,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和公共事務全球化的必然結果,是當今世界法律發(fā)展的主要趨勢。” 因此,在他們看來,“實際上,法律全球化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它不僅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產物,而且是現(xiàn)代社會高科技越來越發(fā)展、信息越來越發(fā)達、人類交往越來越密切、國家間交往越來越密切的必然產物。人們可以不喜歡全球化,可以反對全球化,甚至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封鎖一國的國門,使該國不卷入全球化的浪潮,但人們卻無法阻止全球化的世界潮流;
在一國之內,人們可以在一定時期內閉關鎖國,使該國與整個世界全球化相隔離,但人們卻不能試圖在一國的某一領域、某一事項上推行全球化,而在另外的領域、另外的事項上完全阻止全球化。例如,人們不能試圖在一國推行經濟全球化而同時卻阻止法律的全球化,因為各個領域的全球化是相互聯(lián)系、互相依賴、互相促進的! 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對“法律全球化”持肯定觀點的論者贊同“法律全球化”的理由各有側重、互不相同,但是這并不影響我們將他們的理由羅列出來,盡管這些理由的具體意義實是需要我們將它們與他們關于“法律全球化”的具體看法聯(lián)系起來加以審視的。
這些論者之所以贊同“法律全球化”,其所依憑的理由基本上有如下述:首先,在全球化時代,出現(xiàn)了一種可以被稱之為“全人類總體利益”的新原則。一如潘抱存所指出的,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類生活的相互依存愈趨明顯了,因而人們對全人類總體利益的認識也提高了。特別是當今世界以至于21世紀人類必須全力注意的一些重大問題如環(huán)境、人口、國際經濟秩序、資源、教育和道德等等都攸關全人類的總體利益,決不是只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利益。為此,必須把國家主權原則和全人類總體利益原則結合起來加以考慮。
一些論者更是征引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觀點來支援“全人類共同利益”這一原則,比如說,周永坤指出,“時至今日,當年馬克思、恩格斯所預示的‘普遍交往’和‘真正普遍的個人’已部分成為現(xiàn)實,這就是當前全球化運動呈現(xiàn)出來的兩個相反相成的向度——高度全球一體化和主體多元化。高度全球一體化表現(xiàn)在:(1)全球人類具有真正的共同利益,簡單地講就是60億人同在一條船上,需要共同保持船的安全和航向。(2)利益創(chuàng)造和利益分配的一體化。人際關系已不是零和博弈關系,而是共同做大蛋糕,在全球范圍內分配蛋糕,共同的精神提升這種新型的協(xié)作關系。當然仍有爭奪。(3)信息流動的全球一體化。(4)交流規(guī)則的一體化。不同主體可以有不同的信仰,但是交往的雙方所遵循的交往規(guī)則卻必須是共同的,否則就不是社會意義上的交往,而是掠奪、殖民統(tǒng)治這種動物行為! 于是,他們認為,全球化不僅根源于人的需要和人的發(fā)展,而且也是為了滿足這種需要和發(fā)展所進行的交往的不斷擴大;
因此,它是一種不可改變的歷史趨勢,是一個必須面對的客觀事實,雖然它存在著不好的方面,但從總的方面看是有利于人類的發(fā)展與進步的。
立基于此,謝暉更是在法律的“全球化”發(fā)展與這種普遍人性之間明確建構起了一種關系,因為他指出,“追求‘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適性法律,過去是、現(xiàn)在也是法學家們努力所追求的理想!@種簡單的回顧,大體能夠說明追問或者尋求在人類交往中的普遍性、規(guī)定性以及因此而產生的法律現(xiàn)象的確定性、普適性,是古往今來仁人志士之普遍關懷。人類關于普適性的追求從注重實質性的‘大同世’、‘理想國’到注重形式化的法律,事實上是將普適性的理想從實質設定層面推進到形式操作層面。恰恰是此種形式操作——法律從‘地方性’不斷地向‘全球化’的轉化,使‘理想國’從天上一步步落到地上。在一定意義上講,由利益需要、經濟聯(lián)系和商品貿易所必然導致的全球化規(guī)則,是人類從小國寡民邁向天下大同的基本路徑!
其次,在全球化時代,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極其重要的此前不曾存在的各種“全球性”問題和“全球治理”方式。何志鵬便坦誠地指出,“我個人贊同法律全球化這一概念,因為必須承認,經濟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對法律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影響。”在國際上,國際商貿、市場準入、證券期貨、商務稅務、信息交流、環(huán)境和公害、人口和移民、國際犯罪等等“全球性”問題的出現(xiàn),使得越來越多的法律現(xiàn)象進入全球化過程,而這個過程則加速了國際立法、特別是國際經貿方面的立法。
顯而易見,上述主張實際上是以這樣一種觀點為依憑的,即“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在法律方面的表現(xiàn),也是經濟全球化的法律保證。如果承認經濟全球化而否定法律全球化,則投資的全球化、貿易的全球化、金融的全球化等等是不可想象的。”[13]在“全球治理”的題域中,至少有這樣幾種取向值得我們注意。第一,各種次國家層次、跨國家層次和超國家層次的力量開始在世界舞臺上迅速崛起,成為同民族國家分享“全球治理”權的行為主體!懊總行為主體都擁有程度不等的能量,都力圖分配全球系統(tǒng)的價值。其中,對國家的權威構成強有力的挑戰(zhàn)的三類行為主體是政府間國際組織(government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s)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nongovernment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第二,在全球化時代,出現(xiàn)了法律的“標本化”或“標準化”(modelization)取向,而這種取向是指聯(lián)合國、國際組織、各種經濟聯(lián)合體制定出某些法律范本以提供給各個國家作為立法之標本或參照的取向。第三,在商務、金融、知識產權等領域,還出現(xiàn)了一種值得我們高度重視的法律“趨同化”取向!八^法律趨同化,是指調整相同類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制度趨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國家的國內法的趨向一致,也包括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趨向一致。世界范圍內的法律趨同首先表現(xiàn)在民商法領域!盵14]第四,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也呈現(xiàn)出了比較明顯的一體化趨勢。這種一體化趨勢的表現(xiàn)之一是全球范圍內法律規(guī)范的相互聯(lián)結,而這種聯(lián)結的實現(xiàn)就在于“國際法的效率優(yōu)于國內法”的信念得到了普遍的承認;
表現(xiàn)之二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要求國內法院在國際法與國內法發(fā)生沖突時適用國際法的原則;
表現(xiàn)之三是越來越多的國際法規(guī)定明確要求國家有制定一定規(guī)范的義務,亦即國家必須承擔某些國際法義務。此外,這種一體化趨勢的其他表現(xiàn)還包括國民待遇原則逐漸普遍化、國際法在某些領域(比如說國際刑法的領域)取得了一定的強制力、國際司法機構的建立以及歐盟這一區(qū)域性組織實現(xiàn)國際法與國內法一體化的具體實踐。“在法律方面,國內法與國內法、國內法與國際法、國家法與非國家法等各種形式的法之間以極其復雜多樣的方式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其中任何一種法律體系的變動,可能會立即引起其他法律體系的變動或者反應。世界法律的一體化還意味著世界范圍內將出現(xiàn)某些‘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律’。在今天,《聯(lián)合國憲章》、《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等國際條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就是‘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律’! 總而言之,除了各種“全球性”問題的出現(xiàn)需要一種嶄新的“全球治理”方式以外,“隨著經濟的全球化,有關經濟的法律規(guī)范和原則也進入了一個統(tǒng)一化的時代。如果說在對外開放初期,我們關注的是法律規(guī)范的沖突及其解決的途徑和方法,那么,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和入世以后,我們所應當關注、應該做到的則是認同和創(chuàng)造共通的、共同的概念、規(guī)則和技術,從前提上消除法律規(guī)范的沖突,按照一個游戲規(guī)則活動!盵6]
再次,在全球化時代,如果中國想真正融入國際主流社會,那么中國就必須承認和接受私法乃至公法的某些領域的全球化。關于這個問題,張文顯明確指出,“如果說經濟入世對政府的權力和信用是一種挑戰(zhàn),那么,在公共事務和公共法律領域更是對政府的挑戰(zhàn)。一個國家要立足于國際社會,要保持和創(chuàng)造良好的存在和發(fā)展空間和環(huán)境,它的政府必須遵守承諾,必須與國際法律規(guī)則保持一致。公共事務的國際化和全球化以及處理公共事務的法律的國際化和全球化,把我們真正帶入國際社會主流。僅僅在經濟上入世,而不在公共領域入世,僅僅承認和接受私法的國際化和全球化,而否認或拒絕公法的某些領域的國際化和全球化,我們難以融入國際主流社會。中國在經濟上入世是中國全面融入國際社會的重要步驟,它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將是全面的、深遠的。人們有理由相信、也期待著入世之后的中國有更深入的改革,更快速的發(fā)展,更全面的進步。”[6]
最后,但在我看來卻是最根本的一個理由,即這些論者在贊同“法律全球化”的時候所依憑的那種經典的唯物觀認為,經濟活動決定著政治和法律等活動:人類的經濟活動、政治活動和法律活動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現(xiàn)象,而且經濟活動作為一種基礎性的活動,(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必然產生和上升為相應的政治活動和法律活動。馮玉軍認為,“基于經濟全球化的決定性,人類需要創(chuàng)造并且正在創(chuàng)造著一種全球協(xié)調化運作的市場規(guī)范和運行機制!盵15]因此“經濟的全球化必然導致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政治、法律、文化等的全球化,差別只在于程度和先后!盵16]換言之,“經濟、生態(tài)全球化必然帶來政治的全球化。……它不可避免地帶來法律的全球化!盵17]顯而易見,這個判斷的基本理據(jù)乃在于他們所認為的這樣一個事實,即人類的任何經濟交往活動如果重復進行并發(fā)生了矛盾沖突,必然會逐漸形成普遍性的規(guī)則和產生維持并實施這些規(guī)則的組織設施,亦即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制度安排。這些社會制度安排乃是基于經濟交往安全和效率的考慮而對經濟交往模式所做的一種認可或保障,是人們進行經濟交往活動的基本框架,因而它們的作用也就在于規(guī)范人們的經濟交往行為,使其以一個被認為合理正當?shù)姆秶鸀橄薅!斑@些規(guī)則和組織設施開始還是私人的,當這些組織設施具有公共性或成為公認的權力時就產生了政治權力,而被政治權力認可的規(guī)則就是法律。雖然在一段時期里這種政治性的公共管理機構被稱之為‘國家’,因而法律也被視為國家所特有的東西。但是現(xiàn)在人們的交往范圍既然已超出了國家,及于全球,而且在交往中出現(xiàn)了許多超國家組織,因此作為社會制度層面的政治和法律也必然具有全球性或被全球化,起碼其中的一部分是如此!盵16]依據(jù)上述觀點,法學的情形亦復如此,它必然隨著經濟、社會和法律的進化而進化,同時為這種進化提供精神驅力和技術!安柯浞〞r代的法觀念以部落文化的形態(tài)存在,它只是一種有關法律的直觀的習慣思維的產物,沒有法學。迄今為止的法學是國家法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國家法的理論形態(tài),與法律發(fā)展的特殊形態(tài)——國家法階段相適應,它與法律全球化的態(tài)勢不合。法律作為文化現(xiàn)象不可能脫離社會存在,法律思維方式走向全球化,正是全球化運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思維方式的變革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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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態(tài)度:對“法律全球化”持一種反對或懷疑的觀點。
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有沈宗靈、羅豪才、石泰峰和慕亞平等論者,而且一如前述,這些論者只贊同“經濟全球化”的提法,而否認政治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觀點。他們認為,盡管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fā)展的重要趨勢,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xiàn)實,但是那些主張法律全球化理論的論者們卻顯然忽視了當今世界不僅存在經濟全球化潮流、同時還存在政治多極化趨勢這一事實。而且由于法律全球化理論的出現(xiàn)乃是經濟全球化趨勢日益發(fā)展、冷戰(zhàn)結束、美國成為唯一的超級大國這種世界情勢下的產物,所以所謂“不受任何國家控制的經濟或政治勢力”、“超國家的”、“獨立于國家之外的立法過程”的、甚至是“沒有國家的”,由所謂“私政府”制定的“全球化法律”,或者建立大一統(tǒng)的“法律王國”的說法,都基本上只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經由研究,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對“法律全球化”持反對或懷疑觀點的論者所依憑的理據(jù)主要關涉到下述兩個緊密勾連的方面:一是直接關涉到我們對法律的認識問題,二是關涉到法律美國化的問題。首先,這些論者認為,“法律全球化”之所以基本上只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實是因為它與他們所認為的“法律”觀截然不同。一方面,他們指出,“法律全球化”的這一主張不僅是與當下世界政治多極化的趨勢相悖的,更為重要的是與法律的存在和發(fā)展在于它的地方性這一原則不相符合的,因為它在根本上否認了各個民族國家所具有的社會制度、價值觀念、發(fā)展程度、歷史文化傳統(tǒng)、宗教信仰等地方性因素對法律的存在和發(fā)展的重要意義;
而且也否棄了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習慣等諸多方面的差異必然反映到法律上即表現(xiàn)為法律的差異性這一原則。
對此,沈宗靈明確指出,那些倡導“法律全球化”理論的論者“忽視了當今世界不僅存在經濟全球化趨勢,還同時存在政治多極化趨勢。世界上有2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無論社會制度、價值觀念、發(fā)展程度,還是歷史文化傳統(tǒng)、宗教信仰都存在差異,各國人民有權根據(jù)本國國情選擇社會制度和發(fā)展道路!扇蚧裾J世界政治多極化趨勢,企圖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國’”。
羅豪才更是強調了一國地方性因素及其對法制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主張法律全球化理論的學者們顯然忽視了當今世界不僅存在經濟全球化潮流,還同時存在政治多極化趨勢。各種法制依然根深蒂固地根植于各自的社會與文化的獨特性之中。不同國家的不同政治制度選擇、經濟發(fā)達水平和民族宗教變遷,以及在不同經濟的、地域的、民族的群落中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使得法律價值的差異(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法律精神的差異(集體主義與個體本位)、法律形式的差異(成文法與判例法)及法律運作的差異(法學家與法官的作用)長期存在,正是這些因素確定不移地影響并決定著21世紀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未來表征!
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方面,這些論者認為,“法律全球化”意味著世界法律的同質性,亦即意味著“清一色的法律王國”的世界性法律的存在,因為法律全球化論者之所以把“法律全球化”描述為“將各國引入‘以實現(xiàn)人類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市場、法律和政治的非國家化進程’”, 其目的“就是想有一個全球統(tǒng)一的法律,形成一種超國家的法律,并由凌駕于各國政府之上的強制機構保證其實施”。
具體言之,法律全球化的倡導者不僅無視這樣一個歷史事實,亦即不論經濟全球化的作用和影響有多大,它最終都無法改變我們仍處于民族國家時代這個事實,而且還“刻意抹殺了法律的本質特征,試圖借助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將法律描述成各國一體遵行的規(guī)則,淡化各國法律之間質的差異”。
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對“法律全球化”持反對或懷疑觀點的論者在這里所依憑的乃是前述經典論說的另一部分,即法律具有作為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階級本質。正是根據(jù)這一經典論說,他們認為,“法律全球化”倡導者的上述主張不僅無法改變法律作為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階級本質,也不能改變法律文化多元化的客觀現(xiàn)實。
沈宗靈指出,“雖然法律與經濟密切聯(lián)系,兩者相互作用,但法律不同于經濟。一般地說,法律是國家意志,即國家主權的體現(xiàn)。就國內法而言,它是由特定國家制定或認可,并適用于本國主權范圍內的法律,國內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是個人或組織(機關、團體),國家僅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成為主體。國際(公)法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xié)議制定或公認,并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币虼,西方論者鼓吹的“法律全球化”,實是一種不合常理的幻想。
此外,這些論者還認為,即使實現(xiàn)了法律在全球范圍的統(tǒng)一或同一,也“不等于全球、全人類任何地方的法律和一切有法律約束力的規(guī)范都完全一樣了”,因為“法律全球化”無力抹殺各國法律制度的多樣性和差異性,也無力抹殺法律所具有的國家主權至上性的絕對品格。
其次,這些論者進一步指出,那些宣稱法律全球化來自“不受任何國家控制的經濟和政治勢力”,是“超國家的”、“不受任何國家控制”或“沒有國家的”等說法,乃是似是而非的或極具隱蔽性的。法律的全球化表面上看似“沒有國家的”或“非國家的”,但實質上卻是有國家的,而這就是歐美等西方發(fā)達國家;
換言之,法律的全球化實質上就是西方化,尤其是美國化。從具體角度來看,這一方面是因為當下世界經濟格局基本上是由西方國家所左右的,而且無論是國際經濟的“游戲規(guī)則”還是國際經濟和金融組織基本上也都是由西方國家所控制的。因此,西方論者所謂“沒有國家的”法律全球化,實質是借推行法律全球化之形,而行其法律輸出之實,企圖在法律全球化進程中推行文化霸權和法律霸權。
而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即由于法律的創(chuàng)制活動本身是一項專門且復雜的工作,同時也無法找到一個專門且毫無差別的機構來制定全球化的法律,而只能在美國這個唯一的超級大國的影響下討論這個問題,所以“所謂法律的全球化事實上就是法律的美國化”。正如石泰峰所指出的,一些美國論者受到美國引領經濟全球化與信息革命等事件的鼓舞,居然將法律全球化直接等同于“法律美國化”。
關于這個問題,沈宗靈、羅豪才和石泰峰等論者都認為,所謂“法律美國化”乃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美國契約法和商業(yè)法成為一種全球化的普通法。美國學者夏皮羅認為,“由于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英美普通法對商業(yè)創(chuàng)新活動的獨特的適應力,以及美國律師以企業(yè)為導向的執(zhí)業(yè)傳統(tǒng),使得美國的商業(yè)法律實踐很迅速地傳播到世界各地,明示地或默示地被吸收在泛國家的契約中,并正開始被吸收在其他許多國家的判例法甚至是制定法中! (2)美國的公法正在被全球化。在全球化時代,普遍出現(xiàn)的對領袖政治的不信任,推動了各國實行以提高公眾在政府決策中的參與程度和增加政府決策透明度為基本內容的憲法或行政法改革。這方面的改革從成文憲法的角度對劃分政府權力和保障個人權利的關注,又進一步推動了各國合憲性審查和憲法法院制度的發(fā)展。而在這些方面,美國憲政制度的成功經驗及美國行政法在制度創(chuàng)新方面的領先地位,使得各國紛紛將其作為仿效對象與范本,從而出現(xiàn)了所謂的“公法美國化”的現(xiàn)象。(3)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程序法)也發(fā)生了美國化。以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為例,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采用的法律解釋方法與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在類似情況下對憲法或國會立法的解釋,如出一轍,具有明顯的法官造法的普通法風格:先設定大前提(比如寬泛的詞義、立法目的等),然后精心選擇某一“關鍵詞”,加以引申,摻入本來字面上不具有的意義,進而擴充字面意義。
這雖然只是爭端解決的很小方面,但無疑也表明了美國的法律文化對WTO機制的影響。
正是通過對所謂世界私法和公法都在“美國化”的現(xiàn)象的分析,這些反對“法律全球化”的論者們最終認為,當下的經濟全球化和全球范圍的法律改革給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帶來了又一次輸出西方法律特別是美國法律的機會,而這種以“法律全球化”名義推行的法律擴張主義,完全是一種不加掩飾的以文化霸權主義為支撐的歐美法律中心論,尤其是美國法律中心論。
(三)對“法律全球化”的折衷論辯
第三種態(tài)度:對“法律全球化”持一種“折衷主義”的觀點。面對中國法學論者對“法律全球化”所持的上述兩種截然相反的態(tài)度,一些論者提出了一種被認為更為“客觀和全面”的觀點。但是即刻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對“法律全球化”持折中態(tài)度的論者實際上是在與上述二者同一個邏輯的層面上來考慮問題的,因為他們無論是在贊同“法律全球化”還是在對“法律全球化”予以保留的方面,他們所依憑的理由基本上都可以從上述二者的論述中發(fā)見。為了分析的便利,我還是試圖對他們的觀點做一番簡要的分析。我以為,在他們的觀點當中至少有如下兩點值得我們關注:一是這些論者都贊同“法律全球化”;
二是這些論者又都在特定的方面對“法律全球化”持保留態(tài)度,但是他們關注的方面及其理由卻是不盡相同的。
首先,持這種觀點的論者都明確贊同“法律全球化”,比如說,朱景文認為,全球化是一個過程,它表現(xiàn)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領域。如果有人認為只在經濟領域存在全球化,而在法律領域不存在全球化的話,那么我們自然可以提出一個問題,即經濟全球化難道沒有法律表現(xiàn)嗎?難道經濟的全球化離開法律形式能夠得到鞏固和保證嗎?他還對此提出了一個具體的問題,即世界貿易組織的章程如果沒有締約方的遵守,沒有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糾紛的機制,它如何可能運作呢?“經濟全球化沒有法律保證是不可想像的。同樣,如果承認存在經濟全球化的現(xiàn)象,如果承認馬克思列寧主義的一句名言‘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xiàn)’,那么,也就必須承認全球化同樣有它的政治方面! 盡管朱景文反對籠統(tǒng)地談論“法律全球化”,但是他還是指出了現(xiàn)在所存在的四種不同的法律全球化,即北約的全球化、WTO的全球化、法律移植的全球化和非國家組織規(guī)則的全球化。[4]公丕祥先是通過對經濟全球化的研究指出,“經濟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對全球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確證,意味著世界各個國家與民族的生產方式的某種趨同,意味著某種形式的“全球市民社會”共同價值準則體系的重構,同時也意味著在這個充滿競爭(有時是惡性的過度的)的全球舞臺上各個國家與民族必須相互依存、相互協(xié)調、相互合作以及一定程度的相互妥協(xi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因此,全球性經濟重構進程需要有一個全球性的法律框架與之相平衡,需要有一個體現(xiàn)全球市場經濟發(fā)展的交往規(guī)則體系,也需要有一個權利與義務之間對等平衡的全球秩序體系! 進而,他又經由“世界-中國”這一框架對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進程的探究而得出結論認為,在世紀之交的歷史時刻,當代中國的法律變革與上述那種撲面而來的全球化趨勢交織在一起,構成了一幅頗為奇特的互動畫面。在這幅全球經濟交往過程的畫面中,法律生活世界也正在出現(xiàn)全球性重構的趨勢,因為它正在“深刻地改變著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著每一個國度或民族的法律架構。在這一全球性重構的時代進程中,中國既有的法律系統(tǒng)必將發(fā)生顯著的變化,固有的法律價值準則也將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現(xiàn)行的法律機制有待調整與革新,以期適應正在發(fā)生劇烈變化的全球經濟與社會環(huán)境?床坏交蛘呓^對排斥全球化趨勢對中國法制變革進程的影響,這顯然是歷史的片面。” 這是因為在全球化的條件下,對法律發(fā)展的共同性或普適性因素的把握,乃是各個主權國家在法制現(xiàn)代化建設中必須引起重視的重大課題。公丕祥最終指出,“在法制現(xiàn)代化進程中,確乎存在著體現(xiàn)人類法律文明共同屬性的普適性的構成要素,而這些構成要素為國際社會所認同,并且反映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之中!币虼,在處理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國際化與本土化關系時,首先要認同并確立“確乎存在的體現(xiàn)人類法律文明共同屬性的普適性的構成要素”。在此基礎上,才能實現(xiàn)法制現(xiàn)代化的民族性,在“普適性的共同構成要素”的實現(xiàn)方式上,“打上鮮明的民族印記,從而獨具個性特征”。[18]馮玉軍也認為,在“地球村”時代,不管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不管是資本主義法治還是社會主義法治,都面臨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規(guī)則趨同和統(tǒng)一化的前景,都面臨應對全球性法律重構的問題。根據(jù)這個觀點,我們應對全球化的基本立場就應當是: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全球化,與時俱進,全面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借鑒西方先進經驗完善民主和法制建設,與國際通行規(guī)則接軌,實現(xiàn)法律現(xiàn)代化。
其次,這些論者雖說都贊同“法律全球化”的現(xiàn)象或趨勢的存在,但是卻明確不贊同全盤移植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法律體系。他們認為,“法律全球化”是一種對抗和融合的過程,但是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這種(對抗)趨勢之間的關系不是固定不變的,也必將隨著整個世界形勢的發(fā)展而變化! 正是基于這一點,他們提出,“從法律的觀點看,迎接全球化的挑戰(zhàn)應該使用中立的、熟悉的體制! 當然,這些論者在對“法律全球化”持保留態(tài)度的方面所依憑的理由也是不盡相同的,主要有如下幾種:
(1)在世界發(fā)展處于不平衡的狀態(tài)下,用一個框架、一種模式、一種普適主義的公式將之籠而統(tǒng)之,是不切合實際的,也是危險的。這一方面是因為全球化在各個領域中表現(xiàn)的程度是有差別的,而且全球化也不是惟一的趨勢,除了全球化的趨勢之外,還存在著與它相反的、對抗的趨勢,如政治多極化、文化多樣化、法律本土化等趨勢;
而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所謂的“法律全球化”并不是在一切法律領域都發(fā)生的,在某些領域中,法律不僅受到國內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的制約,而且也是主權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
(2)人們之所以必須以謹慎且穩(wěn)健的方式推行“法律全球化”,乃是為了在這個過程中,切實地維護國家主權和法律獨立之品格,妥善地處理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旗幟鮮明地反對少數(shù)國家的霸權主義行徑,并且堅決反對少數(shù)國家將其特定的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tài)強行推展到世界各個國家。
(3)法律是經濟關系的記錄。近代以來的法律和市場經濟密不可分,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全球化,世界各國的法治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它的影響,以致于不少學者“驚呼”法律全球化到來了。但是“在我們看來,經濟全球化對發(fā)展中國家的法治是一把雙刃劍,既可能促進發(fā)展中國家法治的發(fā)育,又可能妨礙發(fā)展中國家法治的生長。采取完全樂觀或完全悲觀的態(tài)度,都是不客觀的! (4)一些論者明確主張用“法律趨同化”來替代“法律全球化”,因為“法律的趨同性,是指不同國家或民族的法律,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不斷加深,逐漸相互吸收、相互滲透、相互融合,從而使規(guī)范內容趨于接近或在某方面保持一致的現(xiàn)象,” 但是,法律全球化卻有著實現(xiàn)世界法律大同主義之嫌,也有著使世界各國都在一個統(tǒng)一且共同的世界法下生活之嫌。(5)最后,也是最具獨特性的一個理由。一些論者認為,在法律全球化的進程中,必然會遇到法律的“普適性”與“地方性”的矛盾。要解決這一矛盾,一般有三種選擇:一是以法律的“全球化”完全取代法律的“地方性”;
二是頑固地堅守“地方性”,排斥一切對人類普適性價值的追求;
三是包容“地方性知識”的全球化和尊重“普適性知識”的多元化。在上述三種選擇中,前兩種選擇都具有對抗性,其運行過程必然會充滿血腥和暴力、壓迫和反抗,因此他們主張第三種對話性的折中選擇,甚至認為法律全球化就應當是一種對話式的全球化,亦即一種通過法律對話而實現(xiàn)的全球化。
四、結語
因此,在本文中,正是通過把“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還是多維度的全球化” 與“法律全球化”這兩個問題轉變成具體分析進路,我得以對中國法學的“全球化論辯”進行一般性的厘清和分析。我發(fā)現(xiàn),在中國法學有關全球化的研究中,不僅存在著一種明確認為全球化只是經濟全球化的論說,而且還存在著另一種與上述論說明顯構成對照甚或批判的論說,即全球化意指經濟全球化和其他各種維度的全球化進程;
與之相關聯(lián)的是中國法學學者關于“法律全球化”的爭辯也呈示了三種不同的觀點及理據(jù)。在本文中,我業(yè)已對那種所謂的“經濟主義”的全球化論說進行了反思和批判,并主張一種作為多維度的既依憑民族國家又脫離民族國家的社會變遷過程的全球化觀。就此而言,我們必須進一步追問的是,對于與這兩種對立的全球化論說相聯(lián)系的“法律全球化”爭辯而言,其論辯的焦點是什么?反映了什么樣的深層理論預設?他們的爭辯有可能為我們開放出何種的理論問題?顯而易見,這些問題的提出,都需要我們在對有關“法律全球化”爭辯加以分析和批判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我們的思考。
Chinese Jurisprudence’s “Debate about Globalization”: A General Definition and Analysis
DENG Zheng-lai
(Law School,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012)
Abstract:The primary work of “questionization” of globalization itself is to inquire and rethink Chinese jurisprudence’s “debate about globalization”. In this thesis, I turn this debate, in which the most popular pattern of argument was what I called “four-step argument”, into a frame of reference; then I make a general defini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debate in the approach of transforming these two questions, namely, “Globalization, economic or multifaceted?” and “l(fā)egal globalization”, into particular questions. In my discussion on two conflicting doctrines of globalization in Chinese jurisprudence, I critique the “economic” doctrine of globalization. I regard globalization as a multifaceted proces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which relies on and is at the same time independent of nation state. Moreover, I discuss Chinese legal writers’ respective “positive”, “negative” and “eclectic” attitudes towards legal globalization in the debate and the grounds behind them, since the attitudes and their ground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former two doctrines.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Legal Philosophy of China; Legal Globalization; Economic Globalization
注釋:
*本文是我所承擔的2004年國家社科重點項目“經濟全球化與中國法學”(項目批準號:04AFX002)中核心部分的導論。關于本文所開放出來的各種問題,有興趣的讀者請參見作者將在《河北法學》2008年此后若干期中刊出的相關論文。
關于“四步驟套路”的問題,請參考下述文章的基本套路:慕亞平:《對“法律全球化”的理論剖析》,載《中山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馮玉軍:《法律與全球化一般理論述評》,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4期;
鄂振輝:《法律全球化理論問題綜述》,載《黨政干部學刊》,2003年第12期;
宋歌:《當前國內關于“法律全球化”問題研究述評》,載《社會科學》,2004年第3期;
郭小香:《淺議法律全球化》,載《大連干部學刊》,2005年第8期。
當然,這個問題并沒有如此簡單,但是囿于本文的篇幅,需要以另文專門詳盡分析。
關于這個問題,請參見以下論者的文章:林琦:《經濟全球化與法治國際化趨勢》,載《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1年第11期;
李龍:《經濟全球化與法學的演進》,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王明琴:《經濟全球化趨勢與國際經濟法》,載《學術交流》,2002年第5期;
張清:《經濟全球化與法律發(fā)展》,載《社會科學研究》,2002年第5期;
胡充寒:《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載《學術研究》,2002年第10期;
朱志晟:《論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私法的影響》,載《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3年第2期;
徐崇利:《經濟全球化與國際法中“社會立法”的勃興》,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
郝鐵川等:《經濟全球化對法治是一把雙刃劍》,載《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6期;
范愉:《從司法實踐的視角看經濟全球化與我國法制建設》,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
王利明:《經濟全球化對物權法的影響》,載《社會科學》,2006年第2期。
關于這個方面的原因,蔡拓認為,“某些西方政治家和學者用經濟全球化來模糊甚至有意掩蓋政治控制和文化霸權,以實現(xiàn)按西方的制度、價值、模式、生活方式統(tǒng)一、支配世界的目的”(蔡拓:《政治學發(fā)展的全球化思考》,載《馬克思主義與現(xiàn)實》,2002年第4期。)
參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編:《世界經濟展望》,康以同等譯,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頁。
羅蘭•羅伯森指出:“全球化討論在公共領域已經形成了我打算稱之為經濟主義的形態(tài)”([美]羅蘭•羅伯森:《全球化——社會理論和全球文化》中文版序言,梁光嚴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參見羅豪才:《經濟全球化與法制建設》,載《求是雜志》,2000年第23期,第16-19頁(總1514-1517頁)。
參見姚天沖:《“法律全球化”理論芻議》,載《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2001年第1期。
關于這個問題,我擬在后文中進行詳盡的討論。
需要指出的是,持這種論說的中國法學論者并沒有明確對全球化即經濟全球化的觀點進行批判。而西方論者對全球化即經濟全球化的觀點所做的討論或批判,主要可以參見[美]羅蘭•羅伯遜:《全球化:社會理論和全球文化》,梁光嚴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英]安東尼•吉登斯:《第三條道路》,鄭戈譯,北京大學出版社、三聯(lián)書店2000年版;
[德]烏•貝克和哈貝馬斯:《全球化與政治》,王學東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
里斯本小組:《競爭的極限》,張世鵬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
[德]赫爾穆特•施密特:《全球化與道德重建》,柴方國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
[英]戴維•赫爾德等:《全球大變革——全球化時代的政治、經濟與文化》,楊雪冬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等等。
張文顯:《全球化時代的中國法治》,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第2期。關于這方面的研究,還有一些相關論者的文章值得我們注意,我將在下文中予以比較詳盡的討論。
朱振:《全球化進程中的中國法學——訪張文顯教授》,載《學習與探索》,2006年第1期。關于這個問題,還可以參見張文顯:《WTO與中國法律發(fā)展》,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2年第1期。
參見張文顯,“WTO規(guī)則是包括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xié)定和協(xié)議在內的龐大體系,其中包括1個主文件和4個附件,主文件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它是世貿法律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附件有4個:其中附件1包括3個文件,即1A貨物貿易多邊協(xié)定(其中又包含13個具體協(xié)議),1B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其中有包括5個具體協(xié)議),1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
附件2即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3即貿易政策評審機制;
附件4:復邊協(xié)議(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器協(xié)議,政府采購協(xié)議,國際奶制品協(xié)議,國際牛肉協(xié)議)。主文件和前三個附件對WTO所有成員均有約束力,附件4僅對少數(shù)參加國有效。這些法律文件的技術含量很高,主要表現(xiàn)為:(1)有相當多的文件是由法律專家和科學家、工程師、以及有關專業(yè)領域的專家共同制定的,包含著許多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領域的專業(yè)問題;
(2)法言法語十分豐富,其中相當多的法言法語凝結著深刻的法律理念、法律思想、法律技術;
(3)各個協(xié)定、協(xié)議之間互相鍵連,互為參照,互為補充,甚至互為前提,其概念、規(guī)則、原則等法律要素及其結合十分嚴謹;
(4)協(xié)定、協(xié)議的制定、執(zhí)行、適用程序復雜,與成員國內部法律的制定、執(zhí)行和適用交織在一起;
(5)有關知識產權、補貼與反補貼、反傾銷、稅收、產品環(huán)境標準、動植物檢疫標準、金融等方面的規(guī)則呈現(xiàn)出日益復雜的態(tài)勢;
(6)國際電子商務將得到蓬勃發(fā)展。由此提升了法律的技術性。諸如電子合同的要件與效力、電子簽名、電子商務認證、電子物權登記、網上交易與支付、網上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管轄權、電子數(shù)據(jù)證據(jù)、在線訴訟,這些均使我國相關法律日益呈現(xiàn)出高技術特征”(張文顯:《WTO與中國法律發(fā)展》,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2年第1期);
另請參見何志鵬:《全球化經濟的法律調控》,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關于經濟全球化的基本內涵,請參見Ronaldo Munck:Globalisation and Labour:the New “Great Transformation”,London: Zed Books,2nd edn,2002;
Peter Berger and Samuel Huntington,Many Globalization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德]格拉德•博克斯貝格等:《全球化的十大謊言》,胡善君等譯,新華出版社2000年版;
[英]齊格蒙特•鮑曼:《全球化:人類的后果》,郭國良等譯,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
[埃及]薩米爾•阿明:《世界一體化的挑戰(zhàn)》,任友諒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參見[英]安東尼•吉登斯:《第三條道路),鄭戈譯,北京大學出版社、三聯(lián)書店2000年版,第30-40頁;
另外,里斯本小組在其發(fā)表的《競爭的極限》報告中也同樣明確指出,“全球化涉及的是眾多國家與社會之間多種多樣的縱向橫向聯(lián)系”(里斯本小組:《競爭的極限》,張世鵬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0頁)。德國前總理施密特在論述全球化時也開門見山地指出:“全球化話題是個實踐-政治話題,也是個社會-經濟話題,此外,它還是一個思想話題”([德]赫爾穆特•施密特:《全球化與道德重建》,柴方國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參見[德]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參見[德]烏•貝克和[德]哈貝馬斯:《全球化與政治》,王學東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頁。
See William Twining, Globalization and Legal Theor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2001,pp.2-4.
關于中國法律和法學的具體問題,請參見拙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
關于這兩個問題,我將在后文中做比較詳盡的討論。
See Barrie Axford,The Global System: Economics,Politics and Cultur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5,p.28。
主要參見宋歌:《當前國內關于“法律全球化”問題研究述評》,載《社會科學》,2004年第3期;
馮玉軍:《法律與全球化一般理論述評》,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4期;
鄂振輝:《法律全球化理論問題綜述》,載《黨政干部學刊》,2003年第12期;
任際:《全球化與國際法律意識》,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
“法律全球化”贊成派的主要觀點,可以參見周永坤:《全球化與法學思維方式的革命》,載《法學》,1999年第11期;
王貴國:《經濟全球化與中國法制興革的取向》,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頁;
江平:《全球化,現(xiàn)代化與本土化》,載江平主編:《比較法在中國》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頁;
車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現(xiàn)實?還是幻想?》,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1頁;
朱景文:《關于公法的全球化》,載夏勇主編:《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198頁;
李。骸丁胺扇蚧笔遣灰匀说囊庵緸檗D移的歷史趨勢》,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9頁;
謝嵐:《“法律全球化”問題初探》,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77頁;
鄧建中等:《法律全球化與共同法發(fā)現(xiàn)的思考》,《法制日報》2004年10月28日;
曾煒:《論經濟一體化對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影響》,《時代法學》2004年第5期;
劉穎:《從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4A編的“全國化”看法律全球化》,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3頁;
李會:《法律全球化、本土化與法律多元》,載張文顯主編:《新視野、新思維、新概念——法學理論前沿論壇》,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365頁;
陳正偉:《法律全球化的前瞻和展望》,載張文顯主編:《新視野、新思維、新概念——法學理論前沿論壇》,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66-371頁;
張文顯:《WTO與中國法律發(fā)展》,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2年第1期;
馮玉軍:《法律與全球化一般理論述評》,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4期;
李桂林:《論全球共同法》,載《法學》,2005年第1期;
郭小香:《淺議法律全球化》,載《大連干部學刊》,2005年8月;
黃金蘭:《法律移植與法律全球化》,載《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1月;
韓文娜:《論法律全球化》,載《合作經濟與科技》,2005年第1期;
劉健等:《論法律全球化與完善反恐怖主義國際立法》,載《河南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學報》,2003年3月;
黃文藝:《全球化與世界法律發(fā)展》,載《學習與探索》,2006年第1期;
謝暉:《法律的全球化與全球化的法理》,載《山東公安?茖W校校報》,2002年第3期;
薛喜成 :《淺議當代法律發(fā)展的全球化趨勢》,載《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學報》,2005年4月;
張舉國:《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法制思考—從法律文化沖突角度的思考》,載《甘肅科技縱橫》,2004年第3期;
胡麗君:《法律全球化與入世變法》,載《社會科學家》,2003年第6期;
李雙元:《全球化進程中的法律發(fā)展理論評析》,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等等。
周永坤:《全球化與法學思維方式的革命》,載《法學》,1999年第11期。黃金蘭也這樣認為,“法律全球化或曰法的世界化是近年來法學界討論頗多的一個問題,……不少學者認為,法律全球化已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作者也持此種觀點。法律全球化是必然的,法律全球化勢在必行”(黃金蘭:《法律移植與法律全球化》,載《山東公安?茖W校學報》,2003年1月),因此,“法律全球化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趨勢”(李。骸丁胺扇蚧笔遣灰匀说囊庵緸檗D移的歷史趨勢》,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 26頁)。謝暉也這樣認為,“法律全球化”是“適應全球化的貿易活動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政治交往活動的蓬勃發(fā)展而產生的”,“是全球化的人類交往行為之必然的邏輯結果”(謝暉:《法律的全球化與全球化的法理》,載《山東公安?茖W校校報》2002年第3期,第12頁)。
張文顯:《WTO與中國法律發(fā)展》,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2年第1期;
另參見黃文藝:《全球化與世界法律發(fā)展》,載《學習與探索》,2006年第1期。
參見姜明安:《法律與全球化》,載《求是學刊》,2002年第5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姜明安還同時認為,“我們承認法律全球化趨勢的客觀存在,并不否定各國法律的本國特色、本土特色。如前所述,法律全球化是在多元化、多樣化基礎上的相互交流、相互借鑒、相互融合”。
關于那些對“法律全球化”持肯定觀點的論者贊同“法律全球化”的具體看法這個問題,我擬在后文進行專門討論。
參見潘抱存:《論國際法的發(fā)展趨勢》,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
周永坤:《全球化與法學思維方式的革命》,載《法學》,1999年第11期。馬克思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就曾經指出:由于人們之間建立了普遍交往,因此“狹隘地域性的個人為世界歷史性的、真正普遍的個人所代替”(參見《馬克思思格斯選集》第1卷,第 39頁以下)。
參見嚴存生:《“全球化”中法的一體化和多元化》,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5期。
謝暉:《法律的全球化與全球化的法理》,載《山東公安專科學校校報》,2002年第3期。再者,德爾布魯克也認為,全球化應當被解釋為市場、法律和政治去國家化的過程,其目的是促進各個密切聯(lián)系的民族和個人的共同利益(參見J. Delbrück,Globalization of Law,Politics and Markets,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1.No.1,1993,pp.10-11)。
參見何志鵬:《全球化經濟的法律調控》,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9-61頁。
參見黃文藝:《全球化與世界法律發(fā)展》,載《學習與探索》,2006年第1期。
參見黃文藝:《全球化與世界法律發(fā)展》,載《學習與探索》,2006年第1期。
周永坤:《全球化與法學思維方式的革命》,載《法學》,1999年第11期。但是這個方面最典型的觀點,請參見李龍:《經濟全球化與法學的演進》,(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對“法律全球化”持反對或懷疑的觀點,主要請參見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理論》,載《人民日報》,1999年12月11日;
羅豪才:《經濟全球化與法制建設》,載《求是雜志》,2000年第23期;
姚天沖:《“法律全球化”理論芻議》,載《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期;
石泰峰:《全球化與法制文明沖突》,載《新視野》,2001年第2期;
趙維田等:《評“法律全球化”的囈語》,裁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的理論》,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韓天森:《談法律全球化——兼談經濟全球化》,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慕亞平:《評“法律全球化”概念的科學性》,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慕亞平:《論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國家經濟主權問題》,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慕亞平:《評“法律全球化”概念的科學性》,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參見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理論》,載《人民日報》,1999年12月11日;
羅豪才:《經濟全球化與法制建設》,載《求是雜志》,2000年第23期。但是需要明辯的是,沈宗靈在這里所批判的是一些西方論者,一如他所說的,這“基本上是西方國家一些法學家不切實際的幻想”;但是羅豪才的批判卻不限于西方論者,因為他認為“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一些學者特別是西方國家的學者提出了‘法律全球化’理論!
參見慕亞平:《評“法律全球化”概念的科學性》,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5頁。
參見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理論》,載《人民日報》,1999年12月11日。
羅豪才:《經濟全球化與法制建設》,載《求是雜志》,2000年第23期。另請參見羅豪才用幾乎相同的理由駁斥主張“法律全球化”觀點的論者:他在“21世紀論壇”發(fā)表主題演講時指出:不同國家的不同政治制度選擇、經濟發(fā)達水平和民族宗教習俗,以及在不同經濟、地域和民族群落中形成的不同法律文化背景,都使得法律體系的差異長期存在。所謂“不受任何國家控制的”甚至是“沒有國家的”全球化法律,只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羅豪才:《警惕法律全球化理論》,載《中國經濟時報》,2000年6月 20日)。
參見慕亞平:《評“法律全球化”概念的科學性》,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頁。
參見韓天森:《談法律全球化——兼談經濟全球化》,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頁。
參見慕亞平:《評“法律全球化”概念的科學性》,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頁。
參見張龍等:《法律全球化及其對中國法律共同體之影響》,載《長春市委黨校學報》,2002年第3期。
參見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理論》,載《人民日報》,1999年12月11日。他在該文中指出,“如果說在私法中‘法律全球化’是一種幻想,那么,就公法來說,由于它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權力與義務等,因而就更不可能存在全球化的法律了!
參見陳建:《“法律全球化”小議》,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頁。
參見姚天沖:《“法律全球化”理論芻議》,載《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期。
參見石泰峰:《全球化與法制文明沖突》,載《新視野》,2001年第2期。
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理論》,載《人民日報》,1999年12月11日。同時請直接參見M.Shapiro,The Globalization of Law,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1,No.1,1993.(2).
參閱張乃根:《反思 WTO:全球化與中國入世》,載《當代法學研究》,2001年第3期。
就此而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美國貿易代表總咨詢彼得•戴維森于2001年8月21日在美國國會就中國入世問題所做的證詞:“中國加入WTO當然會有利于中國,但是,這不是對中國的優(yōu)待。這確實是GATT或WTO有史以來對新成員加入的最苛刻、最廣泛的承諾要求。最大的受惠者將是美國的商人、農民與工人。對于我們的出口商、服務提供者,中國入世將極大地打開世界上人口最多,據(jù)說是經濟發(fā)展最快的大國市場,而并不改變中國對我們自己市場的準入”(轉引自張乃根:《反思WTO:全球化與中國入世》,載《當代法學研究》,2001年第3期)。
參閱朱景文:《比較法社會學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66頁。請注意眭鴻明對朱景文這個觀點的批判:“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xiàn)”,只能用于表達法律變革的客觀要求,而不能進行簡單的邏輯推理。如果因為“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xiàn)”,法律是政治的從屬物,所以就得出“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集中表現(xiàn)”這一結論,顯然有“邏輯強迫”之嫌(參見眭鴻明:《全球化與法律發(fā)展的價值選擇》,載《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5期)。在我個人看來,這樣一種“經濟關系對法律的決定意義”的思維方式,將無法使我們洞見到法律支配經濟關系之走向甚或性質的可能性。
公丕祥:《全球化與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6期。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我們不能以如此簡單的方式來看待公丕祥的全球化研究乃至他的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研究,因為在我看來,他關于全球化與法制現(xiàn)代化的研究隱含著一種對中國性的訴求,因此需要另文專論。我之所以在這里強調指出這一點,實是因為在中國法學界,存在著一種把他的觀點做簡單化處理的傾向,而實際上他的觀點要比人們所認為的繁復得多。
參見公丕祥:《全球化與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6期,第32頁。
參見馮玉軍:《法律與全球化一般理論述評》,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4期。
參見朱景文:《比較法社會學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66頁。
參見郭玉軍:《經濟全球化與法律協(xié)調化、統(tǒng)一化》,載《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2期。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對“法律全球化”持“折衷主義”態(tài)度的論者在對“法律全球化”持保留態(tài)度的時候所依憑的理由,基本上是與反對“法律全球化”的論者所持的理由相似的,因此這里就不一一展開詳盡討論了。
參見朱景文:《比較法社會學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66頁。
參見朱景文:《歐盟法與法律全球化》,載《法學》,2001年第12期。
參見馮玉軍:《法律與全球化一般理論述評》,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4期。
參見郝鐵川等:《經濟全球化對法治是一把雙刃劍》,載《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6期。
李雙元等:《中國法律趨同化問題之研究》,載《武漢大學學報》,1994年第3期;
張廉等:《論法律發(fā)展的多樣性與趨同性》,載《南京大學學報》,1996年第2期。
參見魏勝強:《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對話》,載《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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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發(fā)《河北法學》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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