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誰來維護弱者的權利?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最近有兩件事引起我的思考。這兩件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弱者采取非法的暴力手段來對付強者,傷害甚至殺害強者,造成本來不該發(fā)生的不幸事件。
一件事發(fā)生在北京。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區(qū)城管大隊海淀區(qū)分隊副隊長李志強帶領隊員上街執(zhí)法。在科貿電子商城北側,見到無照攤販崔英杰售賣煎香腸,便指揮隊員沒收崔所經營的物品和三輪車,崔英杰揮舞尖刀,試圖奪回三輪車。李志強在后面提醒隊員注意,卻不料崔英杰轉身舉刀向他頸部猛扎,頓時血流如注,經搶救無效死亡。
另一件事發(fā)生在上海。上海當局為興建一個網球中心,2005年開始強征閔行區(qū)馬橋鎮(zhèn)的旗忠、聯(lián)工等村的一萬三千畝農田,拆毀三千多戶農民住宅。聯(lián)工村別墅小區(qū)張耀龍、顧鳳芳夫婦新建的小洋房也在2005年7月被拆,財物被洗劫一空。他們無處棲身,要求村支部書記陸順芳解決補償問題,并且住進了陸的辦公室。他們多次向陸跪求補償,卻得不到合理答復,反而遭到陸的冷嘲熱諷。2005年12月20日,在又一次哀求無效后,顧順芳在自己身上澆了汽油,讓丈夫點火,她抱住陸順芳跳樓,想與陸同歸于盡。結果顧、陸二人重傷,張耀龍輕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14日下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耀龍無期徒刑,顧順芳有期徒刑7年。
這兩幕悲劇一個發(fā)生在首善之區(qū)的北京,一個發(fā)生在最早受到西方文明浸潤的上海。這是具有典型警戒意義的。
由于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依仗政治權力的強勢集團和備受欺凌的弱勢群體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以致弱者在面對個人權利被侵奪而無理可講的時候,竟然采取違法的暴力手段來發(fā)泄強烈的憤怒。如果能本著“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這一類不幸事件是應該可以避免的。這幾年在全國各地發(fā)生的群發(fā)性事件,多數(shù)是“恃強凌弱”的結果,是強勢集團蔑視和抗拒“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指導方針的結果。
不幸事件的一個重要教訓是:我們立法執(zhí)法的出發(fā)點應該放在哪里?中國古代的法是從“刑”來的,《尚書》有《呂刑》篇,《堯典》載有“流宥五刑”,《禮記》“王制”篇也有“聽五刑之訟”的記載。春秋時鄭國子產作《刑書》,晉國鑄“刑鼎”,都是記載如何懲罰老百姓的辦法。戰(zhàn)國時魏國的李悝著《法經》六篇,商鞅把它帶到秦國,改法為律。此后的法律都以懲治為主旨。由于我國沒有經歷徹底的意識形態(tài)的民主革命,這種以管治懲罰為主旨的法律觀念,對我們的立法執(zhí)法有著深遠的影響。就拿上述北京的事件來說,在2002年9月頒布并經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代會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正的《北京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第35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它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這當然未可厚非。但接著又規(guī)定:對違犯者“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這就很值得討論了。在這條法規(guī)里,“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給予執(zhí)法人員以太多的隨意性。什么叫“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崔英杰的三輪車是他前一天剛向朋友借錢買的,既非“違法所得”,更不是“非法財物”,為什么要沒收?至于500元以上的罰款,一個擺攤設點、搏取蠅頭微利來養(yǎng)家糊口的小商販,恐怕全部身家財產也不到500元,要罰就非傾家蕩產不可。但這也許正是城管沒收三輪車的理由:拿不出500元罰款,就用三輪車來頂替。這里實際上存在著執(zhí)法的“兩可”現(xiàn)象:一方面,三輪車不是“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不應該沒收;
另一方面,條例規(guī)定要罰500元以上罰款,你拿不出來,就可以沒收你的三輪車?梢,是否沒收三輪車,全在城管的一念之間。如果懷有“以人為本”的人道觀念,就可以不沒收;
如果懷有懲罰、耍威風的思想,就非沒收不可。而這次不幸事件的關鍵,恰恰在于沒收了崔英杰的三輪車。崔英杰固然觸犯了刑律,但城管自身難道就沒有責任嗎?
近幾年來,我經常在小區(qū)附近看到城管沒收小攤販的蔬菜、水果,以至自行車、三輪車,有些攤販苦苦哀求,要求發(fā)還車子,城管卻無動于衷。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xiàn)暴力抗法的事件。暴力抗法是暴力執(zhí)法的副產品。中國的老百姓是很老實的。我見到的幾次暴力執(zhí)法,攤販們都是自認倒霉,沒有以暴抗暴。崔英杰持刀殺人,雖然可以說是偶然的意外事件,但從另一角度來說,也是暴力執(zhí)法的必然后果。據(jù)城管網站的文章介紹,去年年初到8月中旬,全市城管系統(tǒng)發(fā)生暴力抗法76起,受傷城管人員89人。問題不能說不嚴重。遺憾的是,有關部門沒有從這些事件里吸取應有的教訓,從“以人為本”的施政原則來檢查立法執(zhí)法中的問題,修改有關法規(guī),教育從業(yè)人員改善執(zhí)法作風,本著“為人民服務”和維護公民權利的精神去處理問題,避免再發(fā)生暴力抗法事件。相反卻大做表面文章。李志強去世后四天,8月15日,北京市政府第127次市長辦公會議批準李志強為烈士;
8月24日,海淀區(qū)政府授予海淀城管分隊“志強分隊”的稱號;
9月1日上午,北京會議中心舉行李志強烈士先進事跡報告會,市總工會和團市委分別授予“首都勞動獎章”和“五四獎章”;
城管網站開辟“李志強烈士網上紀念館”?芍^備極哀榮。當然,這些表面文章并非全無必要,但與接受血的教訓改善城管執(zhí)法狀態(tài)比較起來,其重要性有如天壤之別。據(jù)這個“網上紀念館”報道,有的城市為了防止暴力抗法,已為城管人員配備了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這樣做無異于揚湯止沸,客觀上反而助長了暴力執(zhí)法的惡劣作風。只有從根本上樹立“以人為本”的執(zhí)法思想,才能改善執(zhí)法與被執(zhí)法之間的關系。
對于改善城管執(zhí)法觀念和作風的問題,還有必要擴大視野,從經濟建設、特別是個體經濟的發(fā)展的角度加以考察。個體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滿足人民生活需要,解決就業(yè)和脫貧問題,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自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之后,我國的個體經濟每年都以兩位數(shù)的百分比快速增長。但從1998年許多城市建立城管隊伍后,1999年僅比1998年增長1.28%。此后逐年遞減,從1999年到2004年,個體工商戶由3160萬戶下降到2350萬戶,六年減少810萬戶。按照每戶2人勞動計算,就有1620萬人因此失業(yè)。這對社會產生了多么巨大的負面效應!當然,個體工商戶的減少不能全部歸因于城管,但城管執(zhí)法不當無疑是一個重要因素。對于這個狀況,難道有關當局不應該深長思之嗎?
上海事件則具有完全不同的背景。它是被損害的弱者對損害其切身利益的強者的暴力抗爭。許多城市的建設“政績”,是用拆遷戶和下崗工人的血和淚記錄下來的,上海尤其如此。伴隨著官商勾結起來剝奪居民合法權益的暴力行徑而出現(xiàn)的官民對立,已經到了非常尖銳的程度。顧鳳芳要與陸順芳同歸于盡,正是這個巨大而深刻的社會矛盾里爆發(fā)的小小火花。一個有著自己的小洋房的小康之家,頃刻之間便被剝奪成為貧民,其反應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據(jù)網上材料反映,區(qū)區(qū)村支部書記陸順芳擁有2000萬元的身價,有兩架直升飛機,一個游艇,一家賓館,專供高官和關系戶前往浙江嵊泗列島游覽使用。老百姓的血喂肥了她,黨政機關的高官庇護著她,被損害的老百姓能奈她何?!張耀龍夫婦多次向她跪求開恩,解決補償問題,卻都被她傲然拒絕。這對夫婦最后選擇了違法的暴力手段。這是不應該的選擇,但也是無可奈何的選擇。并不是他們要給上海抹黑,而是上海官場的黑幕逼迫他們走到這一步。自焚事件發(fā)生后,據(jù)說陸順芳被送進一家用400百萬元包下來的醫(yī)療機構精心治療,張耀龍夫婦卻得不到任何治療,在監(jiān)獄里承受著傷痛和心理的雙重煎熬。難道,上海真的已經成了強者的天堂,弱者的地獄了嗎?
在上述兩場力量懸殊的對決里,政治權力都向強者傾斜,弱者的權利則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這是十分不正常的。在現(xiàn)代社會里,立法、執(zhí)法都應從維護公民權利的立場出發(fā)。由于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總是處于不利的地位,政權機構在立法執(zhí)法過程中應當向弱勢群體傾斜,才能保持社會的和諧與均衡。在前面的兩個不幸事件中,如果強者能夠尊重弱者的權利,城管不去沒收崔英杰的三輪車,陸順芳和有關部門能合理地補償張耀龍夫婦的損失,就不會發(fā)生暴力對抗的極端行為。在目前遍布各地的群發(fā)性事件中,有關政府總是站在強者一邊,這樣無助于問題的解決,相反只能進一步激化矛盾。如果這些暴力對抗的火花蔓延開來,局面將很難收拾,希望當局不要等閑視之。
現(xiàn)在,張耀龍夫婦已被分別判刑,崔英杰尚未宣判,但有些城管人員正在要求把他判處死刑,前景未可樂觀。在冷酷的法律面前,他們的自由權利已被剝奪,崔英杰的生存權危在旦夕。希望司法機關能實事求是地根據(jù)事件的來龍去脈,理清強者和弱者在事件中的責任,在判處時給予弱者以適當?shù)膶挻。廣州的《同舟共進》雜志在今年第二期的一篇文章里,刊發(fā)了崔英杰的照片,并且引述了他在法庭上講的話:“我不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后悔!边@個特殊的處理方式,表明了社會輿論對崔英杰的同情。司法機關如能寬待因為自己的權益遭到剝奪而進行暴力抗爭的罪犯,是會得到社會的支持和贊賞的。
這兩場悲劇給所有處于弱勢地位的公民提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教訓:對損害我們權益的行徑起而抗爭,維護我們的權利是完全應該的,但采取暴力的方式絕不是最好的選擇。應當以和平應對暴力,以文明應對野蠻,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不要使自己陷入不法不義的處境。當然,維權的環(huán)境是十分嚴峻的,近幾年各地發(fā)生的維權抗爭案件中,受害而得不到公正處理的總是弱者一方。在現(xiàn)行政治體制的框架里,法、理、情都不能為弱者討回公道。弱勢群體逐漸懂得: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勇敢地站起來,面對面地與強者平等對話,據(jù)理抗爭;
絕不能指望出現(xiàn)什么“救世主”。于是,維權運動應運而生。權利是同理性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所以,維權運動應當是理性的行為,它與暴力并沒有必然的因緣。近幾年來,大量知識分子介入維權運動,特別是許多精通法律的律師站到維權運動的前列,把維權運動引上理性的軌道,放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圍內;
摒棄暴力手段,從而避免發(fā)生無謂的不幸事件。這樣,維權運動就占領了社會道德和公理的制高點,在維護弱者權益的同時,成為維持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的強大力量。
弱者維權只能依靠自己奮起抗爭,而抗爭又應當在理性的指導下,采取合法、合理、合情的非暴力的方式——這是我們應該從這兩幕悲劇里吸取的主要教訓。
200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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