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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輝:當代中國政治發(fā)展的十大趨勢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當代中國正經歷一場廣泛而又深刻的歷史性變革,這場變革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政治變革也凸現出比較明顯的發(fā)展趨勢。我們所以把這種變革視為政治發(fā)展,就在于,政治發(fā)展不僅是一個描述性概念,而且也是一個目標性概念,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是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標。所謂“當代中國的政治發(fā)展”,也正是在民主化取向這個意義上使用的。本文擬從十個主要方面對當代中國政治發(fā)展的趨勢進行討論。

  

  一、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從高度一體化轉向適度分離

  

  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特別是在建國初期,為了盡快擺脫貧窮落后,加速實現工業(yè)化,實行了高度集中的中央計劃體制和管理體制。這種體制的基本特征是社會高度的國家化,其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社會權力相對萎縮。由于社會缺乏自主性,社會流動性差,內部分化不明顯,各種社會組織無法得到正常發(fā)育,社會內部難以形成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內在機制。另一方面是國家權力的無限擴張。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使國家權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整個社會從微觀到宏觀,從個人到組織幾乎都成了沒有任何自主性的國家權力的附屬物。社會的高度國家化,雖然可以提高國家權力的組織動員能力,在特定的情況下能夠推動經濟在短時期內的高速增長,但是,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的動力和協(xié)調問題,不可能創(chuàng)造一個生機勃勃、充滿活力和創(chuàng)造性的現代社會。

  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缺乏正確的理解,在提出破除高度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的任務時,并沒有自覺地意識到造成這種體制的更深層原因,所以,當時的改革只不過是在政府機構之間重新分配權力,即把一些權力下放給地方政權,由原來的中央行政控制變?yōu)榈胤叫姓刂,并未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作大的調整。這種改革雖給地方帶來了很大積極性,但沒有觸及到我國社會運行中的根本問題,即政治對經濟、國家對社會的高強度支配。這種改革思路和作法,在實踐中不但沒有帶來預期的效果,而且產生了新的問題。

  到了本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在總結和反思前一段改革思路之后,及時作了調整。90年代在強化市場化取向的經濟改革的同時,在管理體制上實行政企分開和轉變政府職能的改革。隨著經濟體制和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也經歷了重大的轉變,呈現出適度分離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根本改變了我國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模式和經濟運行方式,市場經濟的實行導致了企業(yè)自主權的擴大和經營機制的改變,使社會的經濟領域逐漸擺脫了國家行政權力的直接控制,享有了一定的自主權,從而改變了國家與社會一體化的經濟基礎。第二,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幅度有很大收縮,國家直接控制的社會資源和領域都已經大大減少。如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各種經濟成分共同發(fā)展;
城市公共福利事業(yè)社會化、農村村民自治制度、社會保障以及社會救濟制度等方面都有了相當程度的發(fā)展,社會自我協(xié)調能力有顯著提高。第三,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強度有明顯改革,不再以強制性的行政指令和計劃為主,而是以法律和經濟手段為主來調節(jié)和控制社會的運行。第四,國家與社會在組織結構上有了明顯分化,改變了過去社會組織行政化的傾向。企業(yè)以及其它類型的社會組織,如各種協(xié)會、學會、研究會、民間社團和一些事業(yè)單位逐漸與國家行政組織相分離,成為具有確定法律地位的獨立法人。與此同時,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權力也受到法律的約束。隨著國家把本應屬于社會的權力重新歸還給社會,極大地解放了社會生產力,促進了社會的自我發(fā)育和成熟。一種以社會為主體,國家依法進行調節(jié)和管理的國家與社會適度分離的新型關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政府權力從中央高度集權轉向尋求中央和地方集權與分權的相互協(xié)調

  

  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權的體制。這是一種由中央運用行政力量和行政辦法集中地配置社會資源的管理體制。其根本特征是決策由中央一級作出,保證中央指令性計劃的貫徹和落實是地方的根本任務,地方不具有相對獨立的職責。盡管在這期間也搞過地方分權,但是,這種分權是在政治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是在遵守和執(zhí)行全國統(tǒng)一的指令性計劃的前提下的地方分權。這種調整往往出現一統(tǒng)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

  實行改革開放后,我國采取行政性分權的辦法,試圖改革中央政府權力高度集中的問題。例如,從1980年起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體制。此外,在計劃投資、進出口、稅收、價格、外匯、引進外資、預算外資金等方面,先后給予了地方政府以更多的自主權。雖然地區(qū)、行業(yè)間的競爭為經濟發(fā)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一是導致地區(qū)結構趨同;
二是造成投資需求膨脹,引起大量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并一再引發(fā)通貨膨脹;
三是中央政府調節(jié)經濟的能力大大削弱,地區(qū)間市場封鎖傾向抬頭,妨礙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國有企業(yè)困難加重;
四是在下放權力的同時并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對地方權力進行約束和監(jiān)督的機制,導致了腐敗的滋長。

  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實質上也是權力從集中到分散的過程。然而,否定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并不意味著否定中央政府的積極作用,也不意味著否定中央政府適當集權的必要性。在以地方分權為取向的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的根源,不在于中央與地方關系本身,而在于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計劃經濟體制,政治經濟一體化的問題沒有解決。在這種前提下,地方政府不再是一個消極的被控客體,而成為一個能動的追求自身利益的主體,因此,在區(qū)域的特殊利益的驅動下,就必然表現為主動的擴權和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是想方設法地向中央要權;
另一方面是千方百計地保護和擴大地方利益。如果把改革的著眼點只是局限在“中央集權”還是“地方分權”上,停留在行政性分權上,不從重建國家與社會間關系的高度來認識和實施這場改革,那么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改革必將失去強大的社會支持,改革的措施只能是枝節(jié)性的權宜之計,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舊的政府體制,更不能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中央對地方某些方面仍然統(tǒng)包過多與調控乏力的現象同時并存的問題。實際上,片面強調中央集權而忽視地方利益和片面強調地方分權而忽視中央權威的傾向都是錯誤的。

  1992年,在中國改革處于艱難選擇的關鍵時期,我國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這實際上為超越僅僅從中央與地方對立的角度考慮問題,特別是僅從行政分權來考慮問題的片面觀點指明了方向。要徹底擺脫“一統(tǒng)就死、一放就亂”的惡性循環(huán),就必須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在國家與社會相對分離的大背景下,重新界定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實現二者關系的合理化、法制化。

  所謂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合理化,概括地說,就是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符合現代社會政治經濟結構要求的、集中與分散有機結合、分工合理、相互監(jiān)督、相互協(xié)調的新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實現中央與地方關系集權與分權的相互協(xié)調,應做到既能保證中央的權威,發(fā)揮中央在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主導作用,又能保證地方具有相對獨立和明確的責權利,能有效治理地方事務,即“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職責和權限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兩個積極性”。而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是科學地、合理地做好事權的劃分,明確哪些屬于“中央專有權力”,如中央政府負責內政、外交、國防和宏觀調控等職責;
哪些屬于“地方專有權力”,地方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的代理和地方利益的代表,依法獨立地處理地方事務,如發(fā)展地方公共事業(yè),負責地區(qū)的文化教育和社會保障等;
哪些屬于“中央與地方共有權力”,如維持市場秩序,保證社會穩(wěn)定等。需要說明的是,尋求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相互協(xié)調是一個動態(tài)平衡過程,人們不可能找到一個固定的最佳平衡點。中央與地方關系需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作動態(tài)調整。

  所謂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制化,是指要通過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來規(guī)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一方面做到在調整和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時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通過規(guī)定中央與地方職權變更的法律程序,保證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相對穩(wěn)定性,提高中央與地方關系變更的嚴肅性和規(guī)范性。同時,一旦中央與地方對具體的職責權限劃分的解釋和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時,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有關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裁決。

  

  三、政治權威從神圣化轉向世俗化

  

  中國是一個封建文化傳統(tǒng)影響久遠的國家。新中國建立后,由于我們忽視了在思想文化領域開展對封建文化傳統(tǒng)的梳理和批判,同時對西方近代形成的體現人類文明成果的民主和法治理念也缺乏認真的研究和闡釋,致使在一種非民主的政治理念指導下,開始了強化政治權威的過程。這一過程通過神化領袖來加強政治權威。

  隨著國家與社會的逐步分化,特別是日常生活的政治化狀態(tài)的終結,中國社會出現了一種明顯的世俗化的趨勢,反映在政治上,則是政治權威的世俗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政治權威的看法實現了從“神”向人的轉化。自從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以來,解放思想和打破禁區(qū)一直是這個時期的社會主流。一些禁忌相繼被破除。尤其是在學術界開展的真理標準的大討論,在社會上通過各種形式展開的對“文革”所造成的難以估價的損失,特別是給人們心靈所造成的難以彌合的創(chuàng)傷的控訴,對大搞個人迷信和個人崇拜的做法的揭露和批判以及對“文革”成因的深刻反省,徹底破除了籠罩在領袖身上的神圣光環(huán)。人們認識到,政治權威是人,不是“神”;
政治權威不僅要過世俗生活,而且也會犯錯誤。既然權威不是神而是人,其言行就不是絕對的、完美的,對其行為進行評價和監(jiān)督就成為制度安排時的一種必然選擇。社會成員對政治權威的看法上的這種轉變的意義是深遠的,對這種意義的理解不應僅局限于如何看待政治權威及制度如何安排上,更深層的意義在于它喚醒了民眾長期被壓抑的獨立意識和自主意識,加深了人們對自己的判斷力和能力的確信。當民眾突然意識到領袖失去了神圣的意義,發(fā)現了領袖的世俗性,政治以及決策過程也自然失去了神秘性,人們在解嘲過去的幼稚的同時,最渴望的是實現自身的價值。拋開其它方面不談,民主觀念與封建觀念的最大區(qū)別恰恰在于,民主政治被看作是普通人的政治而不是“圣賢”政治。在這個意義上說,人們在觀念上對政治權威由神向人的轉變?yōu)槊裰髡蔚慕ㄔO提供了認識論根據。

第二,開始了由人格化權威向制度化權威的轉變。改革開放前的中國對政治權威的神化與歐洲中世紀神化王權的方式不同,它是通過將權威個人的某些稟賦神化來建立權威的。這種權威與馬克斯·韋伯所說的“個人魅力型”權威相類似,屬于一種人格化權威,民眾對這種權威的信仰和服從也完全是個人化的,是一種典型的個人崇拜。這種關系是建立在民眾對領袖個人的忠誠關系上,而不是一種制度安排上。阿爾蒙德認為徹底擺脫人格化的權威的影響是發(fā)展中國家政治現代化過程中所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他指出:“這些國家政治發(fā)展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把合法性從個人身上轉移到政權上來。”〔1 〕“文革”的教訓也從反面證明了這一點,要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從根本上實現從人格化權威向制度化權威的轉變,也就是從人治走向法治。而實現這種轉變的關鍵是要改革傳統(tǒng)的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自從80年代初以來,我國在政治領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改革過去的權力過分集中的制度安排,通過一些具體的、可操作的措施來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機制等。這些改革對促進由人格化權威向制度化權威的轉變起到了推動作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第三,人們往往不再以某種預設的抽象原則和“超凡魅力”而是以政府的實際作為來評價政治權威。傳統(tǒng)的作法主要是通過意識形態(tài)的解釋功能和神化領袖個人來樹立權威,為其建立合法性基礎。隨著市場化取向改革的發(fā)展,反映在文化上,則是與世俗生活的日益相融。而世俗化所引起的人們消費欲求的增長以及功利意識、個人意識的增強都極大地改變著人們的價值觀。人們對實用、實效和實際利益的看重也改變著對政治權威的評判標準。政治權威的魅力已不僅僅在于提供一種主義、一種感召和一種理想,而是首先在于能否滿足民眾對世俗生活的實際需要。在這個意義上說,政治權威的實際作為,也就是政治的有效性,日益成為其合法性的基礎。

  

  四、政治決策從注重經驗轉向注重科學

  

  長期以來,我國曾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幾乎將政治決策權力集中于黨的“一把手”身上,這種高度集權的政治決策體制決定了我國傳統(tǒng)的決策方式基本上屬于經驗型決策。具體表現為政治決策主要是領導者根據個人的直覺判斷、經驗、才識、經歷、情感等進行。其特點是決策過程簡單,信息處理量有限,主觀隨意性大,個人意志對決定的形成起根本性的作用。這種決策方式曾給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了難以彌補的損失。從根本上說,經驗決策是小生產條件下的產物。由于領導者個人的經驗與知識有限,同時又受到本人精力和所處環(huán)境的限制,不可能非常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和處理信息,而經驗決策的成敗又往往取決于領導者個人,這就決定了經驗型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較大。特別是當權力系于領導者一身時,不僅強化了決策的主觀性、隨意性,容易造成決策失誤,而且又很難改正失誤。

  進入新時期后,我國面臨著現代化建設的艱巨任務,無論從建設的規(guī)模而言,還是建設的復雜化程度而言,都是過去所根本無法比擬的,這就使得原來那種憑借領導者個人的經驗和智慧進行直接決斷的方法,已經難以達到正確決策的目的了。改變傳統(tǒng)的決策方式,由經驗上升為科學,實現政治決策的科學化,就成為新時期政治發(fā)展的一項基本內容。為了保障決策過程能夠體現科學精神和科學態(tài)度,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我們主要從兩方面做出了努力。一方面實施了實現決策主體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的戰(zhàn)略方針,一大批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年富力強又懂得現代化建設專業(yè)知識的人才陸續(xù)充實到各級決策機關,在決策主體建設方面,實現了由重資歷向重學歷、由重經驗向重知識的轉變。另一方面,對原有的政治體制和領導方式也相應做了改革,在決策體制、決策程序、決策手段科學化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具體表現為:

  第一,一個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科學決策體制初步形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相繼建立了信息中心以及各種形式的市場和民情調查、民意測驗等機構。這些機構作為決策的支持系統(tǒng),在利用現代化手段收集、篩選、加工、傳輸、儲存信息等方面,為各級政府科學決策創(chuàng)造了條件。在加強信息系統(tǒng)建設的同時,政策咨詢系統(tǒng)也有了迅速的發(fā)展。一方面在國家機關普遍設置了正式的政策研究機構;
另一方面從大學、研究所等科研機構以各種方式組織、聘請了一大批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作為政府決策的咨詢人員,初步形成了一個專門化的能對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市場動態(tài)等各方面情況進行研究,并能就一些技術性、戰(zhàn)略性、長遠性和全局性問題開展多側面、多角度、多層次的綜合分析的政策咨詢、評價系統(tǒng)。作為領導的智囊,這些專家、學者不僅實際上起著擴大領導者的頭腦、延長領導者神經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他們利用先進的科學方法和研究手段,發(fā)揮群體智能的優(yōu)勢,對于完成各種復雜的決策,保證決策的系統(tǒng)化、定量化和科學化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決策過程初步實現了程序化、制度化。決策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茖W決策與經驗決策的一個重要區(qū)別是,決策的過程是分步驟、由多個環(huán)節(jié)構成的,而且,這一過程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則運作的。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改變過去決策過程的簡單化現象,防止決策方式的主觀隨意性和獨斷性,我國十分重視決策程序的規(guī)范化建設,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確立了決策的基本程序,即確立目標、搜集信息、設計備選方案、政策分析、方案選優(yōu)、實施方案、反饋政策效果、進行政策評估等。這些決策程序的確立,并在決策過程中的實施,對于防止一些復雜的、重大的決策的失誤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決策手段逐漸實現科學化。決策手段指的是輔助決策的技術和方法。當代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特別是軟科學研究的飛速發(fā)展,正在從根本上改變人們的決策方式和方法。我國由于計算機輔助決策系統(tǒng)的出現,使得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和系統(tǒng)科學被應用于決策領域,從客觀上促成了由經驗決策向科學決策的轉變。

  現在,我國對一些重大工程項目,已經開始采用可行性研究的科學方法;
對重大的經濟社會決策,開始實行定量分析和測算,選擇優(yōu)化方案;
對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戰(zhàn)略、政策的制訂,也經過周密的、系統(tǒng)分析的研究論證。如“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制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性發(fā)展的研究,農村發(fā)展戰(zhàn)略的研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研究,三峽工程的綜合評價與研究等。

  

  五、社會控制從以行政權力為主轉向尋求以法律控制為主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逐步形成的是行政權力(黨政合一)高度發(fā)達的體制。說其發(fā)達,不僅在于行政機構的規(guī)模龐大和權力的高度集中,更重要的是,行政權力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表現為支配一切、控制一切。其具體特征是:第一,從社會結構看,整個社會是按照國家行政層次、行政區(qū)劃建立的具有等級關系的結構。各種社會組織,無論其社會分工性質和專業(yè)功能是什么,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等級和行政隸屬關系,并按這種關系從屬于國家行政機構。國家權力依靠這種結構一直延伸到所有社會基層組織,并通過這些組織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成員,最終形成實際上的權力關系系統(tǒng)。第二,從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的關系看,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發(fā)育不健全,不能獨立地履行各自的權力。第三,從行政權力的適用范圍看,行政權力的行使沒有明確的邊界范圍,可以干預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第四,從行政權力與法律的關系看,多變的特殊的方針、政策、指示代替了穩(wěn)定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導致了人們對法律的普遍的虛無主義態(tài)度。建國幾十年的歷史表明,這種單一的、高度行政化的管理體制和方法,已經不適應建設現代化社會的要求。

  隨著改革開放事業(yè)的發(fā)展,我國正在努力實現由傳統(tǒng)的社會控制體制和方法向現代的社會控制體制和方法的轉變。從政治學的角度看,這一過程的歷史趨向是從行政控制走向法律的社會控制,即實現法治。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是:社會秩序主要表現為法律秩序,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會關系均納入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范圍,法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最高的權威性。

  為了實現法治這一目標,改革開放十幾年間,我國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對法律實施的監(jiān)督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做了大量艱苦的建設性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如在法律制度的完備化方面,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310多件,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750多件,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5300多件?梢哉f,已經初步建立起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制體系,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一些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在執(zhí)法和司法方面,建立健全了各類各級執(zhí)法和司法機構,執(zhí)法和司法程序也基本上達到了規(guī)范化、制度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質和法制觀念,更是一項任務艱巨、意義深遠的浩大工程,通過正在進入“三五普法”階段的全民普法活動, 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觀念有了明顯增強。

特別是在自1996年以來的短短兩年時間里,國家領導人6次聽取法制講座, 這對于動員各級領導和廣大公民以各種形式學習法律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我國法制建設起步晚、起點低,所以,法制建設已取得的成就與實現法治的偉大目標相比還有相當距離。特別是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已成為當前法治建設中一個突出問題。因此,建立健全保障法律實施的監(jiān)督系統(tǒng),完善執(zhí)法違法和錯案追究制度,保證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糾是當前法制建設的一項帶有戰(zhàn)略性的任務。“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一項治國的基本方略,已被寫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和黨的“十五大”報告,這預示著我國的法治建設將進入一個新的發(fā)展時期。

  

  六、對權力主體從強調道德自律轉向注重制度約束

  

  如何解決權力主體(泛指掌握一定權力的人)政風不廉的問題?從政治哲學的角度看,這首先是一個如何認識權力主體的性質以及如何調節(jié)他們的行為的問題。長期以來,按照社會上流行的觀念,我國各級公職人員(國家干部)一直被看成是有著崇高的理想目標、高尚的道德信念、沒有獨立的個人利益并富于自我犧牲精神的道德主體。這種觀念的哲學基礎是一種具有鮮明的道德善惡區(qū)分的階級論。同時也得到了來自于以倫理中心主義為核心內容的儒家傳統(tǒng)文化的滋養(yǎng)!2 〕而這種觀念形成的直接的歷史原因則是在革命戰(zhàn)爭時期,在極其艱苦的條件下,我們黨弘揚和倡導一種嚴格的道德信念:個人利益無條件地服從整體利益,并以這種道德自覺作為政治立場和革命干勁的源泉和保障。盡管這種對人性、權力本性的理解和認識是不全面的,但是同戰(zhàn)爭年代人們的文化水平、階級斗爭的需要卻是適應的。然而,當時過境遷,人們從戰(zhàn)爭狀態(tài)轉入和平生活,不可避免地要面對世俗功利以及利害計較和沖突,特別是由原來的被壓迫地位上升為權力主體,成為社會價值分配的支配者時,人們的觀念和認識并沒有隨著這種變化而改變,仍然停留在原來的認識水平上。正是在這種對權力主體性質的認定,導致了在對權力主體的行為調節(jié)方面一直強調道德自律和“思想教育”,忽視了外在制約機制的建設。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當政治生活的現實暴露出一些濫用權力、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等丑惡現象時,人們自然是簡單地把其歸結為“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封建殘余的影響”和“革命意志薄弱”等思想上的原因。既然問題源于思想,解決問題的方法當然是糾正錯誤的思想。這樣,經常不斷地開展“思想教育”,通過“思想改造”來堅定某種道德信念,提高政治覺悟,就成為調節(jié)權力主體行為的一種必然選擇。

  事實上,單純地依靠道德自律是不能普遍有效地約束權力主體濫用權力和以權謀私的行為的。這并不意味著道德不具有約束人的力量和功效,而是說,依賴產生于權力主體內心的榮辱感來達到普遍的、長期的自我約束的目的是難以實現的。首先,要使所有的權力主體均成為高尚的人、有道德的人,是一件成本無窮大的事。其次,使人道德化,不僅是個教育培養(yǎng)的問題,而且還是個具有“整體性”的問題,因為一旦有人不遵守道德準則,該人的行為所獲得的巨大的收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犯規(guī)”常常會帶來超額利潤),很可能會讓那些道德人陷于十分窘迫的境地。這造成了維持部分人的道德與另部分人的不道德之間的平衡的脆弱性。實際上這正是當個別權力主體以權謀私得不到相應懲罰時,會助長腐敗蔓延的根本原因所在。另外,從道德的功能角度說,道德作為行為規(guī)范是高度原則化的,缺少明確、具體、專門化的行為標準,所以,它無法對人們日益復雜化的行為進行分門別類的調整。

早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們黨在總結“文革”的教訓時,就開始認識到制度建設的重要性。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十分尖銳地指出了這個問題!3〕雖然, 在當時人們對領袖的看法已經實現了由神向人的轉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但視權力主體為道德人的認識并沒有多大改變。所以,制度建設的重心主要在于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個人說了算等方面。

  隨著我國社會進入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過程,在社會的一些領域,特別是經濟領域的腐敗現象呈現出了高發(fā)性和多變性的特征。無論腐敗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其實質都是運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腐敗現象的滋長蔓延,給人們以深刻的啟示:首先,它從反面證明了馬克思所揭示的“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的論斷具有普適性。同時也印證了經濟學中關于經濟人的假定,即在資源短缺的條件下,任何個人都會自覺追求自身利益的滿足。這一假定不僅適用于經濟領域,同樣適用于其他社會領域,包括政治領域。這意味著權力主體不會因為握有權力就會改變其經濟人的性質。承認權力主體的多元性質不但不會損害權力主體的形象,反而有助于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調動權力主體的積極性。因為道德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并不是絕對對立的,它們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包容的一面。而且,道德如同其它任何制度一樣,只有當它具有某種經濟功效時,才可能產生、存在和發(fā)展。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承認不承認權力主體是否存在個人利益,而在于權力主體是通過認真履行職責、在實現公共利益的同時實現其中包含的個人利益,還是通過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其次,腐敗的蔓延也說明我國在制度建設上缺乏有效的對權力主體的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失去監(jiān)督與制約的權力,必將產生腐敗,這是由權力所具有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決定的。所謂擴張性,是指公共權力作為一種支配力量,本質上是一種意志的強加,特別是由于對強制力的壟斷,使它具有了強制他人服從自己意志的能力,這種能力決定了它總具有無限擴張的傾向和濫用權力的危險。所謂腐蝕性,是指公共權力對權力主體具有腐蝕作用。這是因為公共權力在社會價值的分配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這種角色使它具有了某種交換價值,而且,公共權力的握有者又有著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一個被授權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可能性。

  隨著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步伐的加快,特別是隨著人們對權力主體的認識由道德主體向多元主體轉化和對權力本質的理解的深化,我國關于廉政方面的改革也從單純的政策性調整轉向制度創(chuàng)新階段。近年來,我國通過制度化措施加大了對權力主體的監(jiān)督和制約力度,對權力主體的監(jiān)督和制約走上了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首先,建立和健全了從干部的錄用到離任的幾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制度。如公開推薦與公開考試考核相結合的干部選拔錄用制度;
建立干部屆中考察制度;
實行干部交流制度及離任審計制度等。與此同時,也加強了對各級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如建立領導干部的談話制度、誡勉制度、廉政鑒定制度、對公民反映公職人員有關問題的回復制度以及對一些重要機關還采取聘請廉政監(jiān)督員、執(zhí)法監(jiān)督員等形式建立經常化外部監(jiān)督機制。1993年8月,我國在行政機關開始推行公務員制度, 之后,黨的機關、人大、政協(xié)及社會團體機關也相繼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行。國家公職人員在考試錄用、考核、輪崗、辭職辭退以及獎懲等方面的制度改革,對于擴大民主、完善考核、推進交流、加強監(jiān)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通過法制形式嚴密規(guī)范、監(jiān)督權力主體,特別是行政權力主體的行為。從1989年以來,針對廉政建設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guī)定。如《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違反廉潔自律“五條規(guī)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關于國有企業(yè)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四條規(guī)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guī)定》以及《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等。在實施上述規(guī)定的同時,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法制化,使監(jiān)督、制約權力主體的行為法制化,我國圍繞法律制度建設重點做了三方面工作。第一,相繼頒布實施了《行政復議條例》、《行政監(jiān)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正朝著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完備的對行政執(zhí)法的法律監(jiān)督和救濟制度邁進;
第二,在司法監(jiān)督方面,制定了《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了我國的訴訟體制;
第三,為使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因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受到損失的,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制定了《國家賠償法》。這些法律,不僅對于有效規(guī)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而且,也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七、政治文化從群眾文化開始轉向公民文化

  

  政治文化是政治關系的心理的和精神的反映,它是作為一種觀念形式存在的、人們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對政治的感受、理解和認識的綜合。政治文化作為一種精神現象,不僅反映著一定的政治關系,而且也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能動性,它對于社會政治關系和政治生活又具有巨大的心理和精神支配作用。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說,一種有效的政治制度,需要有相應的政治文化的支持,即來自于社會成員足夠的政治認同意識的支持,否則,制度安排就會成為一種異己的力量,不能有效地內化為社會成員自覺的價值尺度和行為準則。政治的發(fā)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人們對政治的自覺程度,以及以什么樣的心理、觀念和態(tài)度參與政治生活。在這個意義上說,政治發(fā)展不僅要有政治制度的創(chuàng)新,還要有主體精神的進步,即政治文化的發(fā)展。而后者才是推進政治發(fā)展進程的精神資源和動力。

  從政治哲學的角度說,政治文化所反映的基本政治關系,是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社會成員如何看待自身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構成了政治文化的核心要素。新中國建立后,雖然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權利,但是由于長期忽視民主與法制建設,與高度集權的按照行政等級建構的政治體制和實行指令性計劃的經濟體制相適應,再加上受“群體本位”的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人們似乎并沒有意識到,在我們力圖引進公民觀念的同時,這樣一種外來的符號的本來涵意,已經被我們同化和改造了。這種同化和改造就是用“群眾”來理解“公民”,用“公民”去比附于“群眾”,導致以群眾觀為核心的政治文化代替了以公民觀為核心的政治文化。盡管,有時我們也使用“公民”一詞,但并不是在其本來的意義上使用的,實際上已被賦予了“群眾”的涵義。在我國,“群眾”這一概念被人們廣泛使用,有時被用來表示“人民”,指“人民大眾”;
有時被用來表示一個“社會團體”指“群眾團體”;
有時被用來表示某個“個人”,指不具有行政職務、沒有加入任何政治組織的無黨派人士。無論在何種上述意義上使用,“群眾”與“公民”的涵義都大相徑庭。當其在群體意義上使用時,群眾作為整體被強調,其中的個人成為沒有任何獨立的法律地位、民主權利的義務主體。個人失去了獨立的人格也就喪失了主體性,他只有被代表,只能盡義務,結果是群眾變成了一種虛幻的存在,而代表則成為一種真實的存在。當其在個體的意義上使用時,“群眾”是用來表示與“黨員”、“干部”不同的政治身份,具有鮮明的社會等級身份的色彩。這種把那些不任公職的社會成員視為消極主體的“群眾觀念”,必然在人們的心理中產生強烈的暗示作用,造成在人們心理層面上本來不發(fā)達的自我意識和法律意識更加淡漠,使人們產生“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遠離政治中心的邊緣感和疏離感。

  正如馬克思在批判封建等級制度時所尖銳指出的那樣:“官僚等級制度的法律和那種把公民分為兩類(作為治人者的積極的、覺悟的公民和作為治于人者消極的、不覺悟的公民)的理論,是互相補充的!薄4〕從歷史發(fā)生學的角度說,這種具有強烈的“國家本位”、 “官本位”和“義務本位”傾向的“群眾意識”與中國傳統(tǒng)的封建政治文化中的“臣民意識和心理”有著淵源關系。盡管我們有時也強調領導要有群眾觀點,走群眾路線,但這時的群眾是在客體的意義上被強調的,群眾成為體現領導民主作風的對象,而不是享有平等的民主權利的公民。這也是現實生活中一方面大講群眾路線,另一方面官僚主義又十分嚴重的認識上的原因。這不是說走群眾路線不重要,問題的關鍵在于群眾是僅被當作治理對象而受到重視,還是應當被當作政治權利的主體和國家公民而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護。在一定意義上說,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之所以長期步履維艱,是與以這種“群眾觀念”為核心的政治文化的影響緊密相關的。

  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由市場經濟關系培育出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平等觀念以及自主、自立、自強的精神必然要影響到社會關系的各個領域,促進人們從觀念到行為方式的變革。反映在政治文化領域則表現為,以公民意識的普遍增強為內容,開始了一個由群眾文化向公民文化轉變的歷史趨勢。這一變化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第一,社會成員自主意識、平等意識在不斷增強。自主意識、平等意識是公民意識的基本構成要素。公民應以個體的獨立性、自主性為存在前提。市場經濟對社會發(fā)展的根本作用,就在于激活每個社會成員在經濟上的自主性與追求利益的主動性,從而為個人主體地位的確立創(chuàng)造經濟條件。它通過使人走向市場的方式,把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從由政治對經濟的高度控制模式所形成的人身依附關系中解放出來。隨著國家與社會、政治與經濟的相對分離,社會成員逐漸擺脫政治社會生活一體化對人的束縛,由市場交換所形成的平等交往的橫向聯系逐漸取代等級身份的縱向關系,個性和主體自由得到社會的充分承認和空前解放,在給社會帶來活力并極大地促進生產力發(fā)展的同時,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意識也大大增強。這種增強的突出表現就是人們在政治、經濟、文化和其它社會生活中企盼有更多的選擇自由,要求機會均等、平等競爭并在法律面前能受到平等對待和保護的愿望和呼聲日益強烈。

  第二,權利觀念逐漸普及。如果從社會成員如何看待自身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角度看,權利觀念可以說是公民文化的核心內容。在這個意義上說,權利觀念的普及是一個社會實現民主化的思想文化條件。市場經濟的實行帶給人們的直接影響就是對自身權利的重視,即包括財產權利、契約權利、勞動權利、消費選擇自由權利和參與政治的權利的自覺體認和維護。雖然權利意識產生于人們對個人利益的追求,但權利意識絕不是等同于自利意識,權利意識是把權利看作是一種普遍性、平等性的存在,即視其他人享有與自己同等的權利。否則,權利就成為自私的代名詞。權利意識的增強的重要表現是,社會成員對來自于他人,甚至是政府的非法侵害不再持完全容忍的態(tài)度,而是勇于為自己主張權利,并通過各種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近年來由于各種各樣的侵權所引起的訴訟案的成倍增加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種現實。

  第三,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是公民對法律規(guī)范與自身的關聯性的感知和覺悟,F代法律意識與傳統(tǒng)法律意識的本質區(qū)別是,其尊重法律不是因為法律是一種有用的工具,而是因為法律是社會的最高權威。法律意識所以成為公民意識的構成要素就在于,公民要實現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平等參與,不能通過別的形式,只能通過體現公民意志的法律來實現。經過十幾年全國范圍的普法教育,特別是隨著權利觀念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識也不斷增強。具體的表現就是護法、守法、用法日益成為廣大公民的自覺要求。

  

  八、政治參與從動員型轉向自主型

  

政治參與是指公民自愿地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與社會政治過程,并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影響政治決策的行為。在現代社會,政治參與不僅僅是公民表達各自政治態(tài)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政治體系得以有效運作的重要支持條件。因此,學術界通常把政治參與的質量和程度作為衡量政治民主化和現代化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于中國共產黨成功地動員了人民群眾的力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革命成功后,依然把過去所熟悉的搞群眾運動的做法當作實現公民民主參與的基本方式。盡管在群眾運動的初期,人們的參與熱情很高,甚至表現出一種狂熱,但是,絕大多數人的參與熱情是情緒性的、非理性的。因為人們并沒有很好地審視自己的參與行為,也沒有深思這種行為的后果及自己應負的責任性。

  歷史的經驗給我們以深刻的啟示:大規(guī)模的群眾運動對于在較短時間內改造社會常常是有效的,但對建設社會卻是不利的,這是因為社會的建設和發(fā)展需要長期的累積過程。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國在確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路線后,毅然放棄了過去的搞群眾運動的作法,在努力實現政治參與觀念的轉變的同時,開始注重政治參與機制的建設。從而促進了參與形式的單一化向多樣化,參與方式的無序化向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轉變。

  在我國進入新時期后,首先在政治參與的觀念上發(fā)生了根本性變化,這種變化表現在,公民參政不再被視為義務,而是一種權利。由義務觀向權利觀的轉變意義深遠,它引起了由傳統(tǒng)的政治參與觀向現代的、民主的政治參與觀的轉變。如果把政治參與看作是公民權利的體現,那就意味著公民參政不應是一種被動的、強迫的、盲目的行為,而是一種主動的、自愿的、理性的行為。既然政治參與是公民的權利,那么,對每一位公民來說,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以及在參與過程中,如何表達個人的意見和態(tài)度,都應由公民個人來決定,而不應受他人的意志支配,也就是說,在參與過程中,公民能夠有選擇的自由。如果從價值評判的角度講,在自愿、自主基礎上的政治參與是與民主的價值原則相一致的。政治參與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但自主是民主參與的本質,離開了自主性這一本質規(guī)定性,政治參與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性質。

  觀念的更新必然推動體制的變革。因為既然政治參與作為公民的權利,那么如何保證這一權利的實現,就不僅是一個認識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一個制度如何安排的問題。十幾年來,在制度建設上主要做了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為了改變過去政治過程高度封閉的狀況,提高公民政治參與的質量,我國首先加強了向政務公開方面的改革。政務公開是實現公民政治參與不可缺少的條件,它與政治參與實際上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如果沒有一定的政務公開,公民未掌握一定的有關政治過程和政策制定的信息,政治參與就會變得十分盲目,公眾對權力主體的監(jiān)督以及公民參政權利的行使便失去了實質意義。在這方面,通過一系列的政治和政府機構運作機制的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政務公開制度,增強了政治透明度。如及時公開發(fā)表各級立法機關和政府的例會公報;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開報道各級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
建立政府發(fā)言人制度,定期舉行記者招待會;
重大政策制定前向有關專家咨詢的制度;
設立各級政府接待日制度;
國家公務員公開推薦、公開考試的錄用制度等。另一方面,在開拓、擴展政治參與渠道的同時,通過建立健全政治參與的制度,使政治參與規(guī)范化。如實行縣以下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制度;
放寬人民代表選舉資格和國家公務員錄用資格的限制;
建立社會協(xié)商對話制度;
倡導公民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fā)表政策建議和批評意見,充分發(fā)揮大眾傳播媒介民意表達、政策咨詢和輿論監(jiān)督的功能;
在城鄉(xiāng)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基層社會生活中實行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這些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動了政治參與從動員型向自主型的轉變。

  

  九、政治發(fā)展道路的選擇從追求激進轉向尋求漸進

  

  建設高度民主的國家,是我國政治發(fā)展的偉大目標。實現民主,也是中國有識之士的百年夢想。一百年來,中國社會風云變幻,滄海桑田,民主建設幾經挫折。然而,中國人民的民主之夢卻始終未曾泯滅。自從民主作為一種價值理想被中國先進知識分子接受以來,中國就開始了爭取民主的歷史過程。但是,在舊中國的專制統(tǒng)治下,專制統(tǒng)治者壟斷了一切合法權威。用亨廷頓的話說,這是一種包容性極低的政治體系,它不容許其他社會創(chuàng)新和政治權威的資源有獨立發(fā)展的機會。因此,民主的要求必然與統(tǒng)治者的秩序要求相沖突,從而引發(fā)政治危機。當民主的要求無法通過正常的民主程序和合法方式得以表達時,采取暴力方式,以革命手段推翻專制統(tǒng)治就成為唯一的選擇。

  新中國的建立,標志著在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代表工農大眾利益的人民政權的誕生。應當說,這不僅為建立一個富強的民主國家創(chuàng)造了政治條件,而且也提供了一次歷史性機遇。然而,在很長的時間里,由于“左”傾思想路線逐漸在黨的指導思想上占據了主導地位,在發(fā)展道路的選擇上,走上了一條激進的發(fā)展道路。具體表現在,就是完全脫離中國的實際,在經濟十分落后、公共理性不很成熟、法制又不健全的情況下,尤其是社會還沒有發(fā)展到完全依靠自我管理而健全發(fā)展的成熟水平時,用搞群眾運動作為實現民主的基本方式,后來發(fā)展到“文革”中所謂的“大民主”。這種現象的發(fā)生,從淺層次上說,是由于我們對民主缺乏認真的理性觀照,沒有搞清楚民主的性質、內容與民主的實現形式之間的內在統(tǒng)一關系,在片面地強調民主性質優(yōu)越的同時,卻忽視了民主的實現形式的建設,包括民主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設。這種脫離了民主程序的安排和制度、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的民主實踐,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大規(guī)模群眾運動的各種非理性因素的影響,以至于表現為一些社會成員在民主的名義下的恣意妄為。這樣的民主實踐,也自然地表現出了極大的盲目性而缺少建設性,甚至往往我們自以為是在推進政治發(fā)展和實踐民主,事實上卻程度不同地背離了民主的原則,導致了社會的無序和動亂,最終阻礙了政治的發(fā)展。

  從理論上說,任何一種社會運動,都有其深刻的思想原因,選擇“大民主”的方式的深層思想根源,是政治領導人所倡導并被廣大社會成員所接受的這樣一種政治,即認為存在著一個沒有任何差別,完全平等的理想社會。問題不在于是否承認存在著一個理想社會,實際上,每一種政治信念都是對人類的可能性的預示,正是因為人具有這種預示的能力,才不斷地激勵人類去努力奮斗,使無數的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問題在于,我們模糊了可能與實在之間的界限,把可能性等同于實在性,用邏輯的事物去代替事物的邏輯,用想象中的聯系去替代現實中的聯系,直至把前人的一些理論觀點直接轉化為政策主張。這種不顧現實條件,試圖把政治信念直接還原為社會現實的做法,不可避免地要與現實發(fā)生抵牾。從理想出發(fā)而不是從實際出發(fā)去解決社會矛盾與沖突,必然導致為了捍衛(wèi)理想信念的純潔性和堅定性,而采取“殘酷斗爭、無情打擊”方式來對待任何與理想信念相抵牾的社會力量。與崇高的理想相比,手段的殘酷,甚至于行為的結果會是怎樣,都顯得并不重要了。用韋伯的說法,這里只有信念倫理,而沒有責任倫理。在這個意義上講,“文革”的悲劇,其最深刻的原因,就在于我們超越社會發(fā)展的歷史階段,把理想中的社會主義原則直接應用于現實生活領域,以此作為指導政治實踐的原則,從而表現為理論上的教條主義和行動上的激進主義。

  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脫離中國基本國情的民主追求,不管其愿望多么美好,也不管其目標多么宏偉,結果都必然要失敗。而只有從中國的實際出發(fā),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政治發(fā)展道路,才可能獲得最終的成功。進入新時期以來,我國在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指引下,克服了那些超越社會發(fā)展階段的錯誤觀念和政策,經過不斷地探索和積累經驗,逐步走上了一條漸進式的政治發(fā)展道路。近二十年的政治發(fā)展的實踐充分證明,這是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發(fā)展道路。我們之所以選擇了一條漸進式的政治發(fā)展道路,關鍵在于對所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有了明確的認識和準確把握。一切從中國的國情出發(fā),不從主觀愿望出發(fā),不照抄書本,不照搬別國模式,可以說是我們選擇漸進式發(fā)展道路的思想基礎。

  從基本國情的角度說,中國是一個經濟文化不發(fā)達、國民數量龐大但素質較低的國家。這種國情決定了民主建設任務的長期性和艱巨性,決定了民主道路的選擇只能走漸進式的分階段的發(fā)展道路。那種超越工業(yè)化和經濟的社會化、市場化、現代化的歷史階段,試圖一步實現民主的做法,如同想在沙灘上建立大廈一樣是十分幼稚的。另外,從中國民主建設的特殊性看,中國是一個具有兩千多年封建傳統(tǒng)影響的東方大國,是在一個比較落后的基礎上進行民主建設。這種特殊的國情和特殊的任務,決定了中國的民主化過程,既不能照抄書本,更不能照搬別國的民主模式,而只能從本國的具體國情出發(fā),借鑒別國的有益經驗,通過在實踐中不斷的探索和創(chuàng)新,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建設的道路來。中國民主建設需要逐步探索和積累經驗,這本身表明中國的民主建設只能是漸進式的。

  從追求激進發(fā)展到轉向尋求漸進發(fā)展,應當說,這是我國公共理性在政治上開始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這種成熟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對發(fā)展戰(zhàn)略的選擇看,注重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充分注意到了發(fā)展的可持續(xù)性問題。特別是強調處理好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三者的關系,不能只強調一個側面,而忽視其它方面。這三者之間,穩(wěn)定是基礎,發(fā)展是目的,改革是手段。三者相互制約,相互作用,是一個有機整體。在十幾年的民主實踐中,我們努力尋求實現“把改革的力度、發(fā)展的速度和社會可以承受的程度統(tǒng)一起來,在社會政治穩(wěn)定中推進改革、發(fā)展,在改革、發(fā)展中實現社會政治穩(wěn)定”!5 〕其次,從對發(fā)展策略的選擇看,注重政策選擇的可行性、發(fā)展過程的有序性問題。強調民主制度建設的目標設計要有階段性,采取先易后難,先試驗后推廣的循序漸進的發(fā)展策略。再次,努力尋求社會各種因素和各種力量的均衡狀態(tài)。具體說,在政策制定上,注意整合由于利益關系的調整而易于引發(fā)社會沖突的各種因素;
在文化建設上,注重弘揚寬容、理性精神,為社會的多樣化營造一種合諧的文化氛圍;
在解決人們之間矛盾沖突的方式上,倡導尋求妥協(xié)的方式,即當社會發(fā)生沖突時,反對人們用對抗或暴力的方式來解決沖突,而是推崇和鼓勵人們通過協(xié)商、討論和讓步等和平方式來達成沖突雙方互利的妥協(xié)。在一定意義上講,只有當社會成員學會用妥協(xié)的辦法來解決社會沖突,而且妥協(xié)已成為社會解決沖突的主要方式時,這個社會才會走上漸進式政治發(fā)展的道路,才真正意味著走向成熟。

  

  十、國家從實行閉關自守政策轉向全面的、全方位的對外開放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就確立了獨立自主、和平共處等處理對外關系的基本原則。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先后同許多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在國際舞臺上樹立起了自己的形象。但是后來,由于外部帝國主義的封鎖、禁運,內部受極“左”思潮的嚴重影響,導致對國際、國內形勢的判斷出現嚴重失誤。一方面,強調“世界大戰(zhàn)不可避免”,提出“戰(zhàn)爭引起革命,革命制止戰(zhàn)爭”的口號,使我國同不少國家發(fā)生外交糾紛;
另一方面,對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作了片面的理解,批判所謂“崇洋媚外”、“洋奴哲學”,只強調政治外交,反對經濟交流與合作,致使對外交流的渠道愈走愈窄,最終走上了閉關鎖國的道路。正如鄧小平同志所指出的:“現在的世界是開放的世界。中國在西方國家產業(yè)革命以后變得落后了,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閉關自守。建國以來,人家封鎖我們,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也還是閉關自守,這給我們帶來了一些困難。三十幾年的經驗告訴我們,關起門來搞建設是不行的,發(fā)展不起來!薄6〕閉關自守的結果,不僅使我國喪失了幾次發(fā)展的機遇, 而且使中國的國際形象和地位受到損害。

  1978年以來,面對錯綜復雜、風云變幻的國際局勢,我國根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國內任務的需要和依據和平與發(fā)展是當今時代兩大主題的判斷,對外交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明確宣布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從而開創(chuàng)了中國外交的新局面,使我國的對外關系由閉關自守逐步轉向全面的、全方位的對外開放。所謂全面的開放,就是要超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tài)的差異,既對資本主義國家開放,也對社會主義國家開放,既對發(fā)達國家開放,也對發(fā)展中國家開放。所謂全方位的開放,就是對外實行多層次、多渠道、多方面、多形式的交流與合作。不僅有政府間、政黨間的交往,也有民間的交往;
交流的領域既包括科學、技術、文化、教育領域,也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等領域。中國實行全面的、全方位的開放政策,積極參與雙邊和多邊外交活動,充分發(fā)揮我國在聯合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中的作用,其目的一方面在于,要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創(chuàng)造一個長期的和平國際環(huán)境特別是良好的周邊環(huán)境;
另一方面要為推動世界的多極化進程和建立“和平穩(wěn)定、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做出我們的貢獻。近二十年的改革開放政策,不僅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經濟的騰飛,而且也使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在國際事務中的影響日益提高和增強。中國正在走向世界,世界也在走進中國。在世紀之交,中國人民正滿懷信心地為建設一個更加開放、更加繁榮的中國大步邁向21世紀。

  

  注釋:

  〔1〕阿爾蒙德等:《比較政治學》,曹沛霖等譯,第40頁,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 〕美籍華裔史學家黃仁宇先生在探討中國近代落后于西方的原因時指出,為什么近代西方可以用數目字管理整個國家而中國不能?問題的癥結就在于中國“以道德代替法制”。參見黃仁宇:《中國大歷史》,三聯書店,1997年版。

  〔3〕《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93頁,人民出版社,1993年。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26頁。

  〔5 〕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6〕《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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