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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衛(wèi)東:公訴方式的結構性缺陷及其矯正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當中國的立法者義無反顧地選擇刑事訴論結構相對當事人主義化的時候,或許始未料到,這種訴訟文化已深深地根植于其賴以生存、發(fā)展的社會環(huán)境之中,帶有極強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那些看上去很美的具體刑事訴訟制度早已同與之遙相呼應的訴論理念歷史性地盤根錯節(jié)在一起,而逐步形成了一個協(xié)調統(tǒng)一的有機體,彼此唇齒相依,以致于牽一發(fā)而動全身。所以,任何簡單、機械的“拿來主義”,只會帶來南橘北枳的苦果。[i] 為配合當事人主義化的抗辯制庭審形式改革,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公訴方式上徹底廢除了弊端重重的全案卷證移送制度,但并未實行完全的起訴書一本主義,而是改采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起訴方式,有人戲稱“復印件主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設立這種頗具中國特色的所謂程序性審查制度,立法者及學界普遍認為有利于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及“先判后審”,能夠防止法庭審理走過場, 進而真正實現(xiàn)法官居中公斷,以增強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和司法的公正性。[ii]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查上述內容時,特別是在審查“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時候,由于刑事訴訟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并未對上述所謂“主要證據(jù)”的范圍作出嚴格的、協(xié)調統(tǒng)一的限定,往往與檢察機關在主觀認識上產(chǎn)生較大分歧。在具體案件中,檢察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jù)的復印件或照片,經(jīng)常與法院的要求和理解大相徑庭,所謂檢法沖突接連不斷;
同時檢察機關也時常把一些關鍵證據(jù)并不完全移送到法院,而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突然出示,令法官和辯護一方措手不及。正是由于復印件主義使得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明顯被縮小,先悉權更無法得到保障,辯護律師只能事先掌握檢察機關全部材料中的一小部分,在庭審過程中普遍感覺十分被動,辦案的難度比先前似乎更大,抗辯的能力顯然被嚴重削弱了;
另一方面,由于與抗辯制庭審形式相輔相成的起訴方式存在結構性缺陷,相應的保障機制遠未建立起來,法官在復印件主義之下依然沒有徹底擺脫控訴一方的影響力, [iii]雖然不至于如同先前那樣“先判后審”,但法官內心的審前預斷和偏見是在所難免的,致使新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抗辯式庭審形式依然沒有能夠徹底擺脫舊庭審模式的消極影響,形同“新瓶裝老酒”,因此這一訴訟機制能否真正能夠實現(xiàn)立法者的預期目的,確實有待于進一步考證。

  仔細分析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問題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不難發(fā)現(xiàn)各自的說法并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6條規(guī)定,主要證據(jù)包括:1 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 42條規(guī)定的證據(jù)種類中的主要證據(jù);

2 同種類多個證據(jù)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jù)的;
如果某一種類證據(jù)中只有一個證據(jù),該證據(jù)即為主要證據(jù);

3 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wèi)過當?shù)茸C據(jù)。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 283條規(guī)定,主要證據(jù)包括:1 起訴書中涉及的各種證據(jù)種類中的主要證據(jù);

2 多個同種類證據(jù)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jù)”的;

3 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自首、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wèi)的證據(jù)。并進一步規(guī)定,對于主要證據(jù)為書證、證人證言筆錄、被害人陳述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筆錄或者勘驗、檢查筆錄的,可以只復印其中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有關的部分,鑒定書可以只復印鑒定結論部分。比較分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主要證據(jù)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顯然比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規(guī)定的范圍寬泛很多。而上述六部委的文件第 36條則規(guī)定,主要證據(jù)包括:1 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jù)種類中的主要證據(jù);

2 多個同種類證據(jù)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jù)”的;

3 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wèi)的證據(jù)。同時又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jù)由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確定。這一文件明確地將具體案件“主要證據(jù)”范圍的確定權,在訴訟實務中完全撒手交給了檢察機關。對于這一重要的訴訟行為,作為控辯一方的檢察機關的靈活性之大,在中外立法史上實屬罕見,也為司法實踐中滋生種種沖突和不公埋下了種子。

  從上述具體規(guī)定不難看出,審判機關傾向于對主要證據(jù)的范圍作比較寬泛的解釋,以便于通過庭前審查獲取較多的案情信息從而希望在法庭審理更富有效率,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更具準確性;
而檢察機關則傾向于對主要證據(jù)的范圍作嚴格的限定性解釋,并希望有一定的靈活性,以便于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中利用信息上的優(yōu)勢,在控辯對抗中始終保持優(yōu)勢地位。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帶有部門色彩的訴訟觀念和實際做法都是違背訴訟規(guī)律及立法原意的,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相當有害的。設立刑事訴訟法第 150條程序性審查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防止法官在審前過多地獲取案件信息而形成“預斷”或偏見。如果對主要證據(jù)的范圍規(guī)定過寬,這就給法官進行實體性審查提供了便利條件,那么,原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所帶來的弊端又會死灰復燃。所以,審判機關的上述觀念和實際做法顯然是與立法原意相背道而馳的,同時也與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定位是相互沖突的。對檢察機關來說,擔心的倒不是法官過多地了解其“底牌”。從心理學的角度看,檢察官反而傾向于法官事先多接受控方的影響從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證,庭審形式改革前的檢察官一直如此。檢察官所擔心的,只是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在開庭審判之前,辯護方有權查閱、摘抄、復制。如果將主要證據(jù)的范圍界定得過于寬泛,辯護方從中獲取的信息就會越多,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中就會感覺愈加被動,依靠信息獨占而出奇制勝的目的也就很難實現(xiàn)。所以,才出現(xiàn)了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主要證據(jù)的范圍認識問題上的針鋒相對,這是庭審形式改革必然帶來的心理變化和行為沖突。

  在本質意義上,上述有關“主要證據(jù)”范圍問題上的紛爭,折射出現(xiàn)代刑事訴訟機制所面臨的也是亟待解決的兩大難題:即“伏擊審判”(ambush trial)和法官預斷 ( prejudge)。前者是指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握有某一關鍵性證據(jù),而另一方一無所知,在庭審過程中掌握證據(jù)的一方當事人出人意外地出示這一證據(jù)而使對方當事人不知所措,試圖達到出奇制勝的目的。一般認為,這種做法是極為不公正的,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也有礙實現(xiàn)公正審判,致使刑事訴訟所追求的效率價值目標受到嚴重貶抑,并且還容易使代表訴訟機制民主化、文明化、科學化的訴訟原則及規(guī)則形同虛設,最終導致法官的裁判趨向專斷。后者是指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通過查閱控方卷宗或其它途徑已經(jīng)對案件事實及相應證據(jù)有了全面了解,并形成內心確信,開庭審判只是印證審前認識的正確性。法官的這種先入為主的審前預斷,容易導致“先判后審”,使整個庭審過程流于形式,并嚴重削弱乃至剝奪了辯護一方的職能作用,而且由于法官偏聽偏信,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滋生。這種現(xiàn)象是典型的司法不公,不但違背訴訟規(guī)律,更是背離了刑事訴訟的文明性、民主性和科學性。新刑事訴訟法第 150條所確立的“程序性審查制度”,即所謂復印件主義,相對于舊刑事訴訟法 108條所規(guī)定的實體性審查來說,對防止法官“先判后審”也許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這項制度仍然要求控方需向法官出示所收集的涉及定罪量刑的所謂“主要證據(jù)”的復印件或照片,并沒有完全擺脫實體性審查的消極影響,故尚不足以從根本上徹底防止法官審前形成預斷或偏見的傾向;
而另一方面,復印件主義只要求控方向法庭移送部分所謂主要證據(jù)的復印件或照片,但現(xiàn)行立法并未對這種“主要證據(jù)”的范圍作出協(xié)調一致的嚴格限定,在司法實踐中只能完全取決于控方的主觀隨意性,這就顯然加大了檢察機關“伏擊審判”的可能性。同時,檢察機關此種狹隘的訴訟觀念,使辯護律師在庭審前只能獲取幾張主要證據(jù)的復印件,而對于檢察機關未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有關證據(jù)材料則無從得知。這樣,一方面會由于辯護一方的措手不及而人為地削弱了辯護一方的防御對抗能力,既不利于保障人權,更不利于法院及時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但另一方面,這種“突然襲擊”式的控辯對抗同樣會使得雙方在法庭審理中都有可能處于被動狀態(tài),因為辯護一方也有可能擁有決定訴訟進程的“殺手锏”般的證據(jù)材料。如辯護一方有可能在庭審過程中突然提出能夠證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方面的證據(jù)材料,在這種情況下,控訴一方也會感到措手不及,不但法庭審理的效率難以得到保證,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檢察機關的訴訟利益。由此可見,這種所謂的復印件主義起訴方式,在立法上存在著嚴重的結構性缺陷,對控、辯、審三方都是不公正的,也是與現(xiàn)代刑事訴訟機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完全背離的;
而由此在司法實踐中所必然誘發(fā)的各種弊端則直接威脅著整個刑事訴訟機制存在的價值基礎。故這種復印件主義公訴方式不但難以實現(xiàn)其立法原意,反而會扭曲整個刑事訴訟結構。

  基于以上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復印件主義公訴方式是與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相沖突的。作為現(xiàn)代刑事訴訟理論基石的無罪推定原則,直接要求庭審法官應當以白紙般的心證進行審判,而絕對禁止法官事先抱有有罪的預斷或偏見;
而作為刑事訴訟核心機制的控辯平等原則,則必然要求控辯雙方在庭審之前平等分享有關證據(jù)材料等方面的信息,杜絕“伏擊審判”現(xiàn)象的滋生;
與此密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呈現(xiàn)明顯弱勢的辯護一方,要真正實現(xiàn)控辯平等,在制度設計上既應適當限制控方的訴訟權力,同時必須相應強化辯護一方的防御能力,使兩者之間始終保持一種相對的均衡態(tài)勢,即實現(xiàn)所謂“平等武裝”。上述目標也許是近乎理想化的設計,但是,現(xiàn)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精密化趨勢無疑為我國公訴方式的完善提供了發(fā)展方向及可資借鑒的范式。

  西方國家在其刑事司法制度現(xiàn)代化過程中也同樣遇到了上述難題。由于中國新的刑事訴訟法對庭審形式進行了類似當事人主義的抗辯式 (adversary system)改造,所以我們將重點考察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主義刑事程序在解決上述矛盾方面所積累的成功經(jīng)驗。傳統(tǒng)的當事人主義抗辯制理論認為,經(jīng)過控辯雙方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辯論,真理就會顯示出來,從而迫使雙方運用所收集的證據(jù)彼此進行辯論以支持其有關主張。一般認為,抗辯制是評價證據(jù)的最有效手段, [iv]對質和爭斗是發(fā)現(xiàn)真相的最好方法。為了有效地維護各自的利益,雙方都會積極地展開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真相的活動,所以在法庭上控辯雙方都是主張和舉證的主體,而法官的作用是主持訴訟活動而不是進行實際的事實調查,只是消極的裁判者,只能居中公斷,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破壞控辯雙方之間在攻擊防御上的平等。這種抗辯制的價值意義并不僅僅體現(xiàn)在法庭審理階段,在審前程序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上,無不閃現(xiàn)著這種訴訟文化的精髓。或者說,審前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審判中的抗辯制價值意義是緊密相連的。為了充分體現(xiàn)上述理念和對抗制的價值意義,同時也是為了在訴訟實務中有效地防止法官審前預斷及“伏擊審判”現(xiàn)象的發(fā)生,強化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功能,英美法系國家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對公訴方式的內部結構進行了精細化和規(guī)范化調整。這些措施集中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采起訴書一本主義,禁止在起訴書中記載可能使法官先入為主的材料。

  公訴方式是連接偵查程序和審判程序的橋梁,并關系到整個刑事訴訟結構?罐q制訴訟模式主張,刑事訴訟的進行和證據(jù)的提出與調查,完全屬于當事人的職責,法官僅僅是從公平第三者的立場,就控辯雙方的攻擊與防御進行判斷;
起訴書僅具有兩種作用,一是公判請求書;
一是攻擊被告人的通知書。起訴書所記載的內容,以使辯護一方了解應當如何進行防御準備為限度,法官在庭審之前不得就檢察官的公訴事實預先形成心證。所以,在訴訟制度設計上,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使當事人對訴訟程序和審判結果保持高度信任,法官必須盡可能地避免受當事人一方特別是控訴方的不正當影響,即本著排除法官預斷和偏見的原則,公訴方式只能采起訴書一本主義,認為起訴書所記載的內容,以足以使辯護一方了解檢察官起訴請求審判的范圍、充分行使其防御權為限,而不得記載其它事項而導致法官對于被告人有不利的預斷和偏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如起訴書中不能記載被告人的學歷、經(jīng)歷和性格及犯罪動機等情況,因為這些資料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判斷而產(chǎn)生成見,不利于正確地、客觀地認定案情;
起訴書也不能記載被告人的前科,因為被告人的這一歷史材料將會影響法官對現(xiàn)行案件的認定。

  所謂起訴書一本主義,是指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訴書,表明控訴方的訴訟主張,而不得同時移送有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chǎn)生預斷的其它文書和控訴證據(jù),也不得引用這些文書和證據(jù)的內容。所謂有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chǎn)生預斷和偏見的其它文書和控訴證據(jù),是指有可能對法官關于公訴事實形成心證產(chǎn)生影響的資料和證據(jù)材料,如在偵查階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筆錄、勘驗筆錄、鑒定書等,也包括涉及公訴事實的有關訴訟文書,如偵查機關制作的案件移送書、檢察官制作的逮捕證請求書或羈押證請求書、被害人的控告書等。即凡是可能使法官產(chǎn)生預斷的所有事項,均不得在起訴書中予以記載。從整個刑事訴訟結構的角度來考察,起訴書一本主義徹底割斷了偵查與審判之間的繼承關系,防止法官僅僅根據(jù)控訴一方的搶先舉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預斷,從而使法庭審判真正成為公平地判斷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關鍵階段;
同時,可以使法官盡可能地避開在法律上不具有證據(jù)能力的證據(jù),防止法官受不能作為證據(jù)的材料的影響而作出違法的或錯誤的判斷,從而確保裁判結果正確無誤。由此可見,起訴書一本主義,能夠將控訴內容與舉出證據(jù)嚴格區(qū)別開來,使法官在開庭審判前對案件的認識處于空白狀態(tài),避免僅僅根據(jù)當事人一方的材料對案件形成偏見,有利于法官排除預先判斷。依各國判例,違反起訴書一本主義提起公訴的,屬于對公訴方式的重大違法,將受到駁回公訴的判決;
因違反起訴書一本主義而被駁回公訴的,不得再行起訴。英美法系的這種公訴模式,在世界范圍內產(chǎn)生了廣泛的影響,原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及意大利等國的公訴方式,也改采起訴書一本主義。

  2、明確審判對象,確立訴因制度。

  與抗辯制庭審形式及起訴書一本主義公訴方式相適應,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往往注重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化,為了體現(xiàn)程序公正的價值,有效地制約國家權力的膨脹,充分保障辯護一方行使其防御權,普遍確立了訴因制度,這是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

  所謂訴因,是指法定構成要件的公訴事實,既具有個別性,并且為了使被告人充分行使其防御權達到?jīng)]有障礙的程度,也具有確定性, [v]或簡單地稱之為是構成犯罪事實的主張。在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中,為了使辯護方充分行使其防御權,檢察官在起訴書中,除了記載具體事實外,還必須明示其訴因,法院只能就其訴因加以審判。

  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傳統(tǒng)中,一般認為,原告應當清楚地陳述起訴的原因,告知法院及辯護一方其所起訴的犯罪,使之與其他犯罪有顯著區(qū)別,以便辯護一方充分準備防御,并且,為了補救辯護一方因為訴因內容簡略,致其遭受不利起見,賦予被告人有請求詳細書的權利 (Bill of particular)。同時,訴因一直被認為是訴訟對象,且被要求在起訴書上嚴格記載。在 17、18世紀,英國對訴因的記載要求最為嚴格,在起訴書中對犯罪事實連極細微之點都需記載,并且也要求記載明顯成為證據(jù)的事實。如若對犯罪事實有些許的錯誤記載時,則起訴書成為無效,所記載的犯罪事實與被證事實之間若有不同時,對被告人立即作無罪的宣判。當時之所以對訴因制度作出如此嚴格的規(guī)定,原因在于:其一,在當時急速地設立很多制度法,所以犯罪構成要件顯著復雜化,為了能夠使各個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明顯地區(qū)別開來,有必要記載犯罪事實。因實體法的記載不明確使被告人產(chǎn)生困惑的問題應該由程序法上的嚴格要求來補救;
其二,當時如果被告人指出起訴書的缺陷時,被告人可免于被處罰,因此,起訴人為了防御對方的攻擊,致力于周全的記載。并且為了使對方混亂,故意使起訴書非常錯綜復雜。如果起訴書為無效,制作起訴書的書記官必須受到懲戒及應該免費再制作起訴書。因此,致力于詳細精密地記載犯罪事實也成為原因之一;
其三,最重要的原因是當時刑罰非常嚴酷。當時英國法條規(guī)定死刑之罪的就超過 170條,且大多數(shù)是絕對法定刑,幾乎完全不考慮被告人的責任輕重。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為了實現(xiàn)審判結果的合理性,往往利用起訴書中存在的瑕疵使起訴書歸于無效等方法維護社會正義。但是,隨著上列因素的消失,起訴書的過度嚴格的程序逐步得到改善。起訴書改革的趨勢表現(xiàn)為,基本上維持以前起訴書的形式,但在部分環(huán)節(jié)上謀求緩和,使之達到合理的程度。英國起訴書法、美國聯(lián)邦刑事訴訟規(guī)則及美國多數(shù)州均體現(xiàn)了這種改革方向。

  日本戰(zhàn)后刑事訴訟法受英美法系的影響,其刑事訴訟法第 256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訴因制度。該法條規(guī)定:“( 1)提起公訴,應提出起訴書;

( 2)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被告人的姓名及其他足資辯認之事項;
公訴事實;
罪名;

( 3)公訴事實應載明訴因,載明訴因時,應盡可能記載時日、場所、方法等成立犯罪之特定事實。

( 4)罪名應載明適用之法條,但法條記載錯誤,只要對被告人的防御不致產(chǎn)生實質上不利的情形,就不影響提起公訴的效力。

( 5)數(shù)個訴因和罰條,可以備用地或擇一地記載。[vi]起訴書,不得添加可能使審判官就案件產(chǎn)生預斷的文書及其他物件,或引用該文書等的內容!痹摲ǖ 312條規(guī)定:“訴因、處罰條文的追加、撤回或變更:( 1)法院經(jīng)檢察官請求時,在不妨礙公訴事實的同一性限度內,應當準許檢察官對起訴書中所記載的訴因或罰條加以追加、撤回或變更。

( 2)法院鑒于審理的過程認為適當時,可以命令對訴因或罰條加以追加或變更。

( 3)法院在訴因或罰條經(jīng)追加、撤回或變更時,應當迅速將追加、撤回、變更的部分通知被告人。

( 4)法院在認為由于訴因或罰條的追加或變更,有可能對被告人的防御產(chǎn)生實質性的不利情形時,依據(jù)被告人或辯護人的請求,為了使被告人充分作防御準備,應當以裁定在必要的期間內停止公審程序。另在其他條款中還詳細規(guī)定了訴因追加、撤回、變更的方式。日本司法實務界一般認為,訴因是指犯罪構成要件中構成犯罪的具體事實。而公訴事實是指向法院提請審判的特定范圍,〔 6〕同時,也是被告人行使防御權的特定范圍。公訴事實也被理解為存在于訴因背后的前法律現(xiàn)象和歷史性事實。起訴書中所記載的公訴事實,是根據(jù)訴因所明示的犯罪事實,與特定的罰條相吻合的歷史性事實。由此可見,日本的訴因制度,實際是指構成公訴事實的各個因素,也即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56條第 3項所規(guī)定的公訴事實應載明訴因,載明訴因時,應盡可能記載的諸項因素。所以,有關犯罪事實的時間、場所、方法、動機、目的、結果、手段等等,均為訴因的內涵。為明示訴因,起訴書應盡可能詳細地記載上述足以構成特定犯罪的事實。[vii]在日本刑事訴訟法中,訴因是檢察官用以求刑、被告人用以防御、法院據(jù)以審判以及審判程序進行的依據(jù),直接涉及公訴權、審判權和防御權三個方面,這也是日本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特征。

  3、反對利用信息獨占而進行“伏擊審判”,建立證據(jù)展示制度,實現(xiàn)平等武裝。

  起訴書一本主義的確立,雖然具有防止法官審前形成預斷的功能,但該項制度也同時限制了辯護方的防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案件真相的發(fā)現(xiàn)。因為辯護方只在起訴書中獲取的信息是極其有限的,無從充分了解控訴一方據(jù)以指控的理由和根據(jù),也就無從作好防御準備,因此在法庭上無法有效地對控方證據(jù)展開質證,結果就是辯護方對裁判結論的影響顯然也就微乎其微。當然,這樣對控訴方也有可能是不公正的。因為,控辯雙方都有可能利用證據(jù)信息資源上的優(yōu)勢而在法庭上進行突然襲擊式的攻擊,如若這樣,公正審判及訴訟效率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在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結構中,必須同時建立審前的證據(jù)展示制度,這一制度是與起訴書一本主義相配套的,是對抗制庭審形式能夠良性運作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更符合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結構的內在要求。而傳統(tǒng)的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普遍采取卷證移送制度,辯護方通過在審判機構的審前閱卷就能夠知悉控方的證據(jù)材料及獲取有利于本方的證據(jù)信息,所以,在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結構中沒有必要建立專門的旨在促使控辯雙方交換證據(jù)信息的證據(jù)展示制度。故嚴格意義上的證據(jù)展示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結構之中。

  概而言之,證據(jù)展示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雙方當事人在庭審調查前,依據(jù)法律或判例的要求,相互展示并獲取有關案件證據(jù)材料方面的信息。即證據(jù)展示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展示并提供即將在庭審中待采用的特殊證據(jù) (specific evidence)。美國學者認為,證據(jù)展示制度通過向被告人一方展示用以反對他或她的事實材料而減弱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純粹對抗性質,但是這一制度通過確保被告人一方能夠得到充分的防御而促進了對抗制訴訟進程,并促使強大的國家與被告人之間利用有限的資源展開一場公正且平等的爭斗 (affair and equal fight)。[viii]英國人也普遍認為,獲得真相的最好的方法是讓各方尋找能夠證實真相的各種事實,然后雙方展示他們所獲得的所有材料。[ix]實際上,證據(jù)展示制度主要有利于被告人一方,這是因為檢察官,而不是辯護一方,必須出示足夠的證據(jù)以證明將被告人推向法庭是正當合法的。通過這種證據(jù)展示,辯護一方能夠獲取足夠的信息進行充分的防御。一般認為,設置證據(jù)展示制度的目的有以下三點:一是確認對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點;
二是得到與案件有關且為訴訟準備所必要的證據(jù)信息;
三是獲取在正式審理中可能難以取得的相關信息。[x]當然,從上述目的中還可以當然地延伸出其他目的,即防止伏擊審判以及案件的解決建立在真實事實的基礎之上,而不是依靠律師的辯護技巧。在英美當事人主義抗辯制的刑事訴訟中,證據(jù)展示是一項重要的訴訟行為,要受到嚴格的程序限制。綜觀英美法系各個國家的證據(jù)展示制度,其程序主要涉及證據(jù)展示的主體、范圍及例外、時間、方式、地點,法官的作用以及違反法定證據(jù)展示規(guī)則或法院展示命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因受篇幅所限,這里只重點說明證據(jù)展示的范圍和法官在證據(jù)展示中的作用兩個最基本的問題。

  證據(jù)展示的范圍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指控方證據(jù)展示的范圍;
二是辯護方證據(jù)展示的范圍。由于各國的實際情況有異,法律所規(guī)定的證據(jù)展示的范圍也略有不同。就前者而言,如《美國聯(lián)邦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 16條 (a)規(guī)定,根據(jù)被告人的請求,由政府方透露的證據(jù)包括:( 1)被告人陳述;

( 2)被告人的先前記錄;

( 3)文件和有形物品;

( 4)檢查、試驗報告。對后者而言,該法條 (b)規(guī)定,由被告人透露的證據(jù)范圍有:( 1)文件和有形物品,即如果被告人請求政府方透露其上述文件和有形物品證據(jù)時,則相應地依照政府方的請求,被告人應當允許政府對由被告人掌握、保管或控制并且被告人意圖在審判中作為證據(jù)出示的書籍、紙張、文件、照片、有形物品,或者其復制件或其中某一部分進行檢查、復制或照相;

( 2)檢查、試驗報告,即如果被告人請求政府方透露其檢查、試驗報告證據(jù)時,則相應地依照政府方的請求,被告人應當允許政府對被告人掌握、保管或控制的與案件有關的身體或精神檢查的結果或報告,或者科學測驗或實驗的結果,或者其復制件進行檢查、復制或照相。英國現(xiàn)行的證據(jù)展示制度明確規(guī)定了控辯雙方的展示義務,主要內容包括:( 1)偵查犯罪的警察官在成文法上有義務記錄并保存?zhèn)刹檫^程中收集或制成的資料;

( 2)控方必須向辯方首先展示控方不打算在審判中使用的某些資料。即控方首次展示。檢察官依法應當將以前沒有向被告人展示的證據(jù)材料向辯護方予以展示,只要檢察官認為證據(jù)可能會“削弱”控訴方的指控。而且,證據(jù)展示官為檢察官準備的列明不予采用的證據(jù)材料目錄也應向辯護方展示。[xi]( 3)控方履行了首次展示義務之后,辯護方有義務向控訴方展示辯護方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辯護和所依賴的根據(jù)。當案件被移送到刑事法院后和法庭審判前,辯護方有義務將自己的辯護陳述提交給檢察官和法庭。辯護方的辯護陳述必須包括以下內容:辯護方提出的辯護的一般性質;
辯護方與控訴方發(fā)生分歧的事項;
辯護方與檢察官發(fā)生分歧的理由。如果辯護一方準備提出不在犯罪現(xiàn)場的辯護,那么辯護陳述還必須載明這一證據(jù)的細節(ji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包括證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的證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可用來發(fā)現(xiàn)姓名和住址不明的這種證人的信息等。[xii] ( 4)經(jīng)辯護方展示之后,控訴方必須再次向辯護方展示其它材料,即第二次展示?卦V方第二次展示的是“可以合理地期待會有助于被告人進行辯護意見書所預定的辯護”的資料。[xiii]

  關于法官在證據(jù)展示中的作用。在英國,法官在證據(jù)展示程序中的作用主要是監(jiān)督控辯雙方依法履行展示義務,并對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時作出相應的裁決?剞q雙方都有權將證據(jù)展示申請?zhí)峤坏椒ㄔ,由法官予以裁決。[xiv]在美國,法院基于訴訟指揮權和裁決權,可以作出一系列限制和保護控辯雙方當事人展示權利的決定,對訴訟雙方是否依法履行各自的展示義務,具有監(jiān)督作用。[xv]〕主要體現(xiàn)在:( 1)對審判前證據(jù)展示的內容和時間加以限制。這種情況只適用于在特殊情況下,控方或辯方不能或不愿直接展示證據(jù)的時候,不得不尋求法院的幫助。

( 2)對審判過程中的證據(jù)展示申請作出適當處理。

( 3)對違反法定展示規(guī)則或法院展示命令的行為,給予制裁,并給予受害方以適當?shù)木葷?

( 4)責令檢察官提交罪狀詳細書。

  在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理念的支配之下,上述起訴書一本主義、訴因制度和證據(jù)展示制度三項訴訟制度共同構筑了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結構中的公訴方式。毋庸置疑,這三項訴訟制度經(jīng)過長時間的演化已經(jīng)成為抗辯制庭審形式得以正常運作的制度性支柱,更是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結構的價值理念得以充分體現(xiàn)的前提條件,它們與抗辯制庭審形式無論是在制度形態(tài)上還是在價值理念上都是相輔相成的,并構成一個有機的統(tǒng)一體,彼此不可或缺。在這里,筆者還將就上述三項制度所蘊涵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原理及其構造作進一步的闡述。這些明顯具有普適性的訴訟制度和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經(jīng)遠遠超越了疆域以及所謂法系文化的范疇而成為帶有世界意義的優(yōu)秀訴訟文化。原屬大陸法系的日本、意大利等國,在對其職權主義刑事訴訟結構進行當事人主義化的改造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經(jīng)驗,已經(jīng)足以證明了上述訴訟文化確實具有哲學意義上的所謂文化共相的特點。

  從法理上分析,起訴書一本主義顯然與抗辯制庭審形式所追求的訴訟理念是相互一致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司法實踐證明,起訴書一本主義能夠有效地保障法官在庭審之前不受偵查、起訴階段有罪證據(jù)的影響,法官只能在庭審過程中知悉控辯雙方的進攻與防御的主張及相應證據(jù),這就從訴訟制度上保障了法官排除預斷和偏見,克服先入為主的有罪成見,使其在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陳述和激烈對抗之后才形成公平的心證。所以,起訴書一本主義的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能夠平等地保護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通過排除法官預斷而實現(xiàn)公正審判。

  訴因制度,集中體現(xiàn)了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的價值理念,同時也是起訴書一本主義的保障機制,其法律功能主要體現(xiàn)在:( 1)嚴格限制審判對象。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審判權,但其審判范圍是明確的,不得以審判權干涉檢察官的公訴權。在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中,訴因為審判對象,法院的審判活動均以訴因為依據(jù)。法官依據(jù)訴因認定事實,形成心證,并作出判決。在這層意義上,訴因制度能夠起著限制審判權濫用的功能。

( 2)使被告人充分了解控方攻擊的內容,有利于被告人有效地行使其防御性權利。對被告人而言,訴因制度的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使被告人知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之法律上構成內容,從而使被告人進行充分防御準備,所以,訴因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權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 3)明確檢察官起訴、求刑的依據(jù)。訴因最直接的法律功能就是檢察官請求法院認定用以處罰被告人的依據(jù),即為檢察官對偵查程序中所獲取的犯罪事實,經(jīng)由法律上的加工整理而成為特定的具體事實,然后向法院提出處罰被告人的訴訟請求,所以,訴因是檢察官制作起訴書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檢察官用以求刑的依據(jù)。就整個訴訟機制而言,訴因的法律功能集中體現(xiàn)在,檢察官與辯護一方圍繞著訴因進行攻擊和防御,而法院的職責則在于判定訴因的存在與否。

  英國法官認為:“不展示證據(jù)是不正義的巨大源泉”。[xvi]美國法官也認為:真實最可能發(fā)現(xiàn)在訴訟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時,而不是在突襲中。[xvii]由此可見,在對抗制的刑事訴訟結構中,證據(jù)展示制度具有獨立價值。這種獨立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 1)在實體法上有利于促進案件真實的發(fā)現(xiàn)。刑事訴訟程序終究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而證據(jù)展示制度能夠保障真相的發(fā)現(xiàn)是由案件事實本身不是由突襲或技巧決定的。這是由于,證據(jù)展示制度使控辯雙方在庭審之前就充分地了解了有關案件事實方面的信息,減少了阻礙法官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實體真實的主客觀因素,更有利于防止將法庭演變成為與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毫不相干的純粹的司法競技場。在這種情況下,證據(jù)展示制度無疑使法官及陪審團及時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真相的可能性增大了。

( 2)在程序法上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節(jié)省司法資源和提高訴訟效率。對任何訴訟機制而言,公正性都帶有根本性。在刑事訴訟中,公平競爭原則 ( principle of fairplay)成為司法公正的基礎。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辯護一方無論在哪一方面,特別是獲取證據(jù)的能力上,呈明顯的弱勢,這樣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也就不可能平等。人類社會的司法實踐證明,控辯雙方法律地位上的實際不平等,是導致司法不公的主要源泉之一。而證據(jù)展示制度能夠使控辯雙方在庭審前充分交換證據(jù)材料方面的信息,并特別強調檢察官充分展示的法定義務,使其完全喪失信息獨占的可能性,顯然就隨之相應地增強了辯護一方的防御及抗辯的能力,控辯平等在這一訴訟環(huán)節(jié)上得以真正實現(xiàn),那么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才能平等對抗。顯而易見,證據(jù)展示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價值是有目共睹的。同時,證據(jù)展示制度使伏擊審判現(xiàn)象遭到禁止,控辯雙方對案件爭執(zhí)的焦點很明確,庭審質證有極強的針對性,避免了在審判階段導致案件中斷、拖延的各種因素的滋生,保證審判活動公正、準確、及時地進行,從而節(jié)省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并相應提高了訴訟效率。

  在上文的論述中,筆者已經(jīng)著重指出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0條所規(guī)定的所謂復印件主義公訴方式,完全脫離了訴訟制度的規(guī)律性要求,這種制度設計本身已嚴重違背基本的訴訟理念,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弊端重重,因而應予徹底廢止。同時,還必須強調一點,我國刑事案件庭審形式的改革,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各項配套措施必須要跟上。在以往的法學研究及立法過程中,有時往往只注意對訴訟文化表面現(xiàn)象的吸收,而缺乏對訴訟機制的深層次、本質性因素的考察,也常常忽略相應的保障機制構建,致使新建立起來的訴訟制度既不能徹底解決“老問題”,又會因制度缺失而惹出“新麻煩”,難免顧此失彼。我國公訴方式中的復印件主義及其他制度性缺失,從一個側面印證了我國刑事訴訟立法中存在同樣的偏差。因此,我國公訴方式的完善,在總結司法實踐經(jīng)驗及教訓的基礎上,既要充分體現(xiàn)抗辯制庭審形式的理念,同時也應當大力借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結構中有關公訴方式設計方面的成功經(jīng)驗,并結合我國刑事司法的實際情況,創(chuàng)造性地重塑其內部結構形式。筆者認為,以下三個環(huán)節(jié)是關鍵:

  1、廢除復印件主義而改采起訴書一本主義。

  針對我國的刑事司法實際,在我國刑事訴訟結構中確立起訴書一本主義具有重要價值:

  其一,能夠有效地防止法官單方面受到偵查、公訴機關的影響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預斷與偏見,有利于促進我國刑事司法愈加公正。盡管復印件主義并非是移送控方的整個卷宗,但將決定被告人命運的所謂主要證據(jù)的復印件及照片在審判前就直接移送給庭審法官,同樣能影響到法官的心證而容易使之形成預斷和偏見。由于我國庭審方式改革才剛剛起步,各項配套措施遠遠沒有跟上,一些必不可少的保障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同時法官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及業(yè)務素質等基本因素仍難以適應新的審判職能的客觀需要,所以法官更容易傾向于用傳統(tǒng)的方式解決當前的新問題。故從法官心理上分析,為了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法官往往更加重視或充分利用涉及案件實體的所有信息。再加上中國的法官與檢察官都屬于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雙方本來就具有一種先天的信賴感,所以法官往往偏重對偵查卷宗材料和公訴一方意見的采納。一旦法官利用復印件主義這種制度上的漏洞在審判前就形成了對被告人不利的成見,即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多么合理、正確的辯護意見,或者出示極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材料,也難免被法官視為狡辯而不予采信。這樣,整個審判程序就有可能演變成為庭審法官努力驗證自己預先形成的心證準確性的過程。心理學的研究成果表明,一個人一旦對某一事物形成先入為主的成見,在短時間內很難改變。所以,復印件主義從根本上是難以避免司法不公及冤假借案現(xiàn)象的滋生的。而嚴格的起訴書一本主義,使庭審法官無法接觸到有關公訴一方所收集到的任何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證據(jù)材料,致使偵查、公訴階段所形成的有關案件實體的所有信息不能事先直接進入法官的視野,即使起訴書中的訴因及公訴事實的描述因缺乏證據(jù)的支持不但不會影響法官心證的形成,反而有可能使法官對其真實性頓生疑竇,至少能夠保證法官不致受公訴一方的意見影響過深而滋生弊端。

  其二,改采起訴書一本主義,能夠使法官徹底斷絕接觸根本就不具有證明力的無效證據(jù),防止法官事先被誤導的可能。在復印件主義之下,法官仍能夠接觸到?jīng)]有經(jīng)過控辯雙方質證的證據(jù),這些所謂的主要證據(jù)里面,魚龍混雜,一旦混有根本沒有證明能力的無效證據(jù),就有可能被誤導而形成錯誤的判斷,不但使法官有可能漠視有證明能力的證據(jù)之價值,且容易使整個庭審程序走過場,所有的證據(jù)規(guī)則和庭審原則與規(guī)則都會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無罪推定原則也會遭到破壞,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能力被嚴重削弱。而起訴書一本主義,使檢察官的起訴行為,只具有主張其起訴事實的意義,而不具有通過證據(jù)事實影響法官心證的效力,從而保障我國新的抗辯制庭審形式能夠順利實現(xiàn)其預期目的和價值。

  總而言之,起訴書一本主義充分體現(xiàn)了抗辯制庭審形式的理念,能夠徹底根除由復印件主義所帶來的各種弊端,能有效地保障整個訴訟結構的運作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及合理性,故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公訴方式,首先應當廢除復印件主義,確立嚴格的起訴書一本主義。

  2、重新規(guī)范檢察機關起訴書的格式及內部結構,并確立訴因制度。

  檢察機關制作的起訴書是我國公訴方式中的一個關鍵性要素。一般認為,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具有如下功能:其一,在充分的證據(jù)存在時,起訴書用來啟動刑事審判程序,強制被告人接受審判,即起訴書的強制功能;
其二,起訴書通過限定審判范圍能起到保護個人免受恣意或不公正審判的作用,即保護功能。另外,起訴書的保護功能是通過限制和防止法官濫權的形式,以及通過起訴書對公訴理由的充分闡釋的方式共同發(fā)揮作用的。由此可見,起訴書還具有預防功能。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書,則是強制功能、保護功能與預防功能的和諧統(tǒng)一。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竟然沒有對檢察機關制作的起訴書進行嚴格規(guī)范,而只是在由檢察機關制作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進行了附帶性的說明,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基本處于空白狀態(tài)。在刑事訴訟實務中,對起訴書的強制功能比較重視,而對起訴書的保護功能和預防功能則嚴重忽視,致使起訴書的格式與內容越來越趨向簡單化、隨意化和程式化,部分內容的記載也有悖司法公正的理念,起訴書的應然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fā)揮。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 281條規(guī)定,檢察機關制作的起訴書主要有以下六部分組成:( 1)首部。即在起訴書名稱之前,冠以制作該文書的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并寫明文書編號。

( 2)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在押被告人的關押處所等;

( 3)案由和案件來源。案由通常是指偵查終結時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 [xviii]一般只要求寫出犯罪主體和罪名;
案件來源要寫明偵查機關的名稱、要求、移送過程及檢察機關受理該案的時間等;
( 4)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

( 5)起訴的根據(jù)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處罰的條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 6)尾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寫明起訴書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承辦本案的檢察人員的法律職務和姓名,注明制作起訴書的年、月、日等。

  從法理的角度分析,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及上述有關對檢察機關起訴書的司法解釋與學理闡釋,明顯存在如下缺陷:

  ( 1)從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起訴書制度規(guī)定的重大疏漏中,明顯可以看出對起訴書法律功能的認識上存在嚴重偏差,實際上也是程序虛無主義的一種表現(xiàn)。在現(xiàn)代社會,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序來體現(xiàn)。所以,法治國家均要求法律程序具有獨立的價值。因為人們堅信,正是法律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qū)別。現(xiàn)代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集中體現(xiàn)在對社會各種恣意因素的限制,特別是約束和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以便充分保障人權。在刑事訴訟中,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及無辜,公正地控制犯罪,立法者專門設計了便于發(fā)揮執(zhí)法者公正作用和杜絕專斷的結構合理的訴訟程序。而我國立法者對起訴書的格式與內容等重要問題不予規(guī)范,既反映出立法者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這一重要訴訟行為方面的程序意識十分淡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出立法者對起訴書法律功能方面缺乏正確的認知。這一訴訟程序上的缺失,勢必會導致檢察機關制作起訴書具有極強的隨意性,也就當然地削弱了辯護一方的防御權,同時通過檢察機關的公訴功能來限制和預防法官濫用權力的效能,也是難以實現(xiàn)的,反而為法院濫用審判權提供了條件。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這種制度性缺陷的危害是相當大的。

  ( 2)由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實際執(zhí)法部門制作與自身業(yè)務密切相關的、并帶有立法性質的所謂“司法解釋”來規(guī)范起訴書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現(xiàn)實條件下,雖然這種做法不失為是一種權宜之計,但由于起訴書在刑事訴訟中事關重大,直接涉及到控辯審三方訴訟職能及訴訟利益,故應當絕對禁止當事者———檢察機關給自己立法,至少檢察機關在這一問題上應當持回避態(tài)度。反之,即使這種解釋本身可能是十分公正的,但在實際運作中也難以使社會公眾感覺到其公正性,因為它違背了程序正義的最低要求。

  ( 3)現(xiàn)行起訴書部分內容的記載,有可能使法官對被告人形成不利的或有利的偏見或成見,也與起訴書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功能相悖,有違司法公正。如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 28 1條規(guī)定中,要求起訴書中的內容應當記載被告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等事項;
在訴訟實務中,檢察機關制作的起訴書所記載的內容更是五花八門,用語缺乏最起碼的規(guī)范,諸如“情節(jié)極為惡劣”、“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等非法律用語,而這些情況都是與起訴書的法律功能相悖的,很容易使法官事先對被告人形成不利的或有利的成見,起訴書顯然應當避免這類內容的記載。

  ( 4) 缺乏對審判對象的規(guī)范,容易助長法官訴外裁判及審判權的濫用,既嚴重違背不告不理原則,同時也侵害了辯護方的防御權。不告不理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一方面體現(xiàn)了控審分離的思想,另一方面則要求審判范圍與起訴范圍必須保持同一性,其目的在于通過起訴書來制約審判權,防止審判權被濫用。檢察機關起訴書所記載的內容應當充分地體現(xiàn)這一訴訟原則,既不能記載可能導致法官形成預斷的內容,同時也應當明確審判范圍,而不宜籠統(tǒng)記載案件事實、起訴的根據(jù)和理由,否則,起訴書特定的法律功能難以體現(xiàn)。在訴訟實務中,檢察機關往往忽略對公訴事實的詳細記載,用高度抽象的語言概而括之,留出的余地比較大,檢察機關自認為在法庭上因此就會有靈活性。殊不知,這種靈活性既給法官濫權提供了條件,也使辯護方在審前無法充分準備防御,損害了司法公正,也會影響訴訟效率。

  所以,對檢察機關起訴書的結構確有必要重新規(guī)范和適當調整。首先應當加強這方面的學術研究,為立法機關和訴訟實務提供科學的理論指導。其次,在制度層面上,應當借鑒訴因制度的合理因素,賦予檢察機關設定訴因的權力,明確起訴的范圍和依據(jù),并使審判范圍與之保持一致,法官對被告人的有罪事實認定,應當局限于訴因事實的范圍之內,即明確訴因的拘束力,而不允許法官進行訴外定罪和量刑。同時,應當禁止在起訴書中記載其他有可能導致法官不能正當形成心證的有關內容,用語力求精當、準確,并絕對禁止一些情緒化的非法律用語。最后,應當制定相應的保障機制,特別是要對明顯違背起訴書法律功能的行為給予相應制裁,如駁回起訴、重新制作起訴書、審判無效,或其他懲戒措施,以便保證在訴訟實務中充分發(fā)揮起訴書的應然的法律功能,保障檢察官與法官正當?shù)匦惺箼z察權和審判權。

  對于上述這項改革,在有些人看來可能有繁瑣之嫌。不過,反觀古今中外整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無不是通過逐步構筑以公平、公正、嚴密的訴訟手段盡可能達到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程序進行的。在法治的社會背景之下,訴因制度的確立及起訴書制度的改革,對于徹底理順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的關系,對于嚴格規(guī)范檢察權、審判權的運作,對于充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對于完善我國抗辯制庭審形式改革和健康發(fā)展,對于真正實現(xiàn)公正司法的宏偉目標,都具有獨立的價值意義。

  3、廢除刑事訴訟法第 150條的實質內容,將其嫁接成為證據(jù)展示制度。

  鑒于復印件主義客觀存在的種種帶有根本性的弊端,已經(jīng)沒有任何完善的價值,故應予廢止。但考慮到刑事訴訟法本身的延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在立法技術上可將該條改造成為證據(jù)展示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建立證據(jù)展示制度是完全必要的。這是由于:( 1)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jīng)基本完成了抗辯制庭審形式改造,但與之相適應的、相配套的訴訟保障機制并沒有完整地建立起來,特別是證據(jù)展示制度的缺失,使得當前審判程序的運作既嚴重脫離了科學的訴訟理論的指導,也與立法者的預期目標相差甚遠。這是一個有目共睹的客觀事實,因而有必要“亡羊補牢”。

( 2)證據(jù)展示制度是充分發(fā)揮辯護職能的前提條件,也是辯護制度完善和發(fā)展的客觀需要,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價值的必然要求。同時,實行證據(jù)展示制度也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強化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意識,切實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重要手段。眾所周知,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思想是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雖然在辯護制度方面有較大的發(fā)展和突破,但由于相應的配套機制沒有建立起來,辯護職能賴以發(fā)揮作用的案件信息資源幾乎被檢察機關獨占,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及閱卷權等訴訟權利受到嚴格限制,法官實際仍然進行著實體性審查,致使現(xiàn)行辯護制度再度陷入困境,辯護律師履行職務越來越難,司法公正價值進一步受到損害。在實質意義上,這是立法上的一個巨大倒退,與我們所處的時代背景是格格不入的。改革的出路之一只能是通過建立完善的證據(jù)展示制度,使控辯雙方能夠在審前盡可能做到“平等武裝”,最大限度防止檢察機關“伏擊審判”現(xiàn)象的發(fā)生,真正實現(xiàn)司法公正。

  ( 3 )證據(jù)展示制度是提高訴訟效率的基本保障。一般認為,訴訟效率是社會法制進化過程中引導和體現(xiàn)司法公正的一個基本的司法目標,是刑事司法體制應當具有的獨立品格。[xix]而訴訟效率的實現(xiàn),是通過訴訟行為的經(jīng)濟合理性來滿足社會對公正、秩序和個人自由的需求。在庭審階段,訴訟效率主要是通過控辯雙方的有效質證實現(xiàn)的。當然,有效質證只能依靠控辯雙方在庭審之前進行充分的證據(jù)展示,否則就無從談起。但在現(xiàn)實條件下,由于控辯雙方對各自掌握的證據(jù)材料進行獨占,因此,在庭審過程中“伏擊審判”現(xiàn)象就會在所難免,法庭質證也就流于形式,還有可能使法庭審理被迫中斷,訴訟效率也就得不到任何保障。證據(jù)展示制度恰恰是為了彌補上述制度缺陷而獨立存在的,這是抗辯制庭審形式必不可少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證據(jù)展示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控訴方在審判前允許辯護方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jù)材料;
同時,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其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jù)材料向控訴方予以公開。[xx]在我國刑事訴訟結構中確立證據(jù)展示制度,顯然有助于控辯雙方在審判前實現(xiàn)案件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能夠避免庭審過程中無故拖延訴訟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確保訴訟效率和司法公正目的的順利實現(xiàn),對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我國訴訟法學界,證據(jù)展示制度方面的研究尚處于起始階段,對這一訴訟制度的基本問題都缺乏深入探討。筆者認為,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 1)檢察機關證據(jù)展示的義務和范圍。首先應當明確檢察機關的證據(jù)展示義務。這是因為,代表國家的檢察機關,擁有強大的司法資源和強制性權力,在刑事訴訟中占據(jù)絕對優(yōu)勢地位,雖然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擁有足夠的訴訟權力和手段取得所需的證據(jù),而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辯護一方無論在哪個方面都是弱小的,并且在調查取證時受到的限制也比較多。所以,在證據(jù)展示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就首先應當承擔法定的展示義務,并且應當承擔更多的法定義務。對檢察機關來說,需要向辯護一方展示的證據(jù)應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所有證據(jù)材料。主要是指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中準備用以支持其公訴的,可能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所有證據(jù)。凡是在庭審之前沒有展示的這類證據(jù),均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二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材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43條規(guī)定,檢察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正是由于我國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這種客觀公正的法律地位,那么檢察機關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一切證據(jù)材料都應該展示給辯護一方。

  ( 2)辯護一方證據(jù)展示的義務和范圍。在實質意義上,辯護一方是證據(jù)展示制度的實際受益者。由于辯護一方在刑事訴訟中不承擔舉證責任,所以,辯護一方?jīng)]有義務向檢察機關展示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材料,但有義務展示準備在法庭上使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材料。這是控辯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不過應當強調指出,辯護一方的證據(jù)展示范圍,只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材料一個方面,而不能強制辯護一方展示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

  ( 3)對違反法定義務的制裁。制裁問題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功效。確定制裁的目的在于保證法律規(guī)定的遵守與執(zhí)行、強迫行為符合業(yè)已確立的秩序。[xxi]對違反上述法定證據(jù)展示義務的任何一方,都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則,就無法有效地約束控辯雙方正當?shù)芈男姓故玖x務,證據(jù)展示制度就有可能流于形式。根據(jù)不同情況,制裁的措施至少應當包括:強制違反證據(jù)展示義務的一方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法定展示義務;
禁止并排除違反證據(jù)展示義務的一方在法庭上出示任何未經(jīng)展示的證據(jù);
由法官宣布延期審理;
宣布審判無效;
駁回起訴;
承擔一定的經(jīng)濟責任等。

  ( 4)人民法院在證據(jù)展示中的地位和作用。作為客觀中立的第三者,人民法院在證據(jù)展示訴訟活動中主要起著審查監(jiān)督的作用,同時也是控辯雙方就證據(jù)展示有關問題發(fā)生爭議時的仲裁者。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這種職能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對審查起訴階段發(fā)生的證據(jù)展示爭議問題進行仲裁;
對審判前證據(jù)展示的內容和時間加以限制;
對審判過程中的證據(jù)展示申請作出適當處理;
對違反法定證據(jù)展示義務或人民法院證據(jù)展示命令的行為,給予制裁等。另一方面,也必須突出強調一點,絕對禁止庭審法官事先受到未經(jīng)質證的任何一方的證據(jù)材料的影響,防止在訴訟實務中為法官假借證據(jù)展示制度進行片面的實體性審查大開方便之門,以免滋生新的司法不公。

  ( 5)證據(jù)展示的時間與地點。為有效地防止因重大制度變革所帶來的種種弊端,證據(jù)展示的時間與地點可參考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證據(jù)展示方面的規(guī)定進行確定,即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 36條和 150條有關規(guī)定,證據(jù)展示可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次為審查起訴階段,證據(jù)展示的地點應當確定在檢察機關;
當雙方發(fā)生爭議時,由審判機關進行監(jiān)督和審查;
第二次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正式庭審之前,在審判機關的直接監(jiān)督之下進行。另外,在審判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有可能發(fā)現(xiàn)或提出新的證據(jù),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控辯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就應該重新開啟證據(jù)展示程序。但是否有必要重新進行證據(jù)展示,應當由法官審查決定。

  

  [i] 當然,這種訴訟文化也不乏具有普適性。筆者在這里和其后所要表達的思想,并不是反對“拿來主義”,而只是對那種簡單、機械的“拿來主義”立法傾向持否定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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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可參見各類刑事訴訟法學教材及有關的論著,全部對此給予高度評價,鮮有任何異議。

  [iii]在實質意義上,刑事訴訟法第 150條所規(guī)定的內容,仍然是實體性審查,因為涉及實體的主要證據(jù)的復印件及照片與原件相比,對法官預斷的影響并無二致,故法學界稱 150條為所謂程序性審查的提法,實屬一種訛誤。不過,這種常識性的訛誤居然能夠迅速得到普遍確信,時至今日竟然沒有受到任何質疑,實在是一種怪異的學術現(xiàn)象,不知能否引起學界深刻反思。

  [iv] 【美】彼得·G·倫斯特洛姆:《美國法律辭典》,賀衛(wèi)方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8年版,第 5頁。

  [v] 陳樸生:《刑事證據(jù)法》,臺灣三民書局 1979年第 3版,第 24頁。

  [vi] 日本法務省刑事局編:《日本檢察講義》,中國檢察出版社 1990年版,第 93頁。

  [vii] 日本法務省刑事局編:《日本檢察講義》,中國檢察出版社 1990年版,第 93頁。

  [viii] Josl Samaha:Criminal Procedure,2nd.p.491.1993.by West Publish House.

  [ix] [英 ]邁克·麥考韋利法官在 1999年北京舉行的英國法律周上的講話。

  [x] 孫長永:《英國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的改革》,載《四川大學學報》1999年增刊。

  [xi] 詳細內容可參見陳瑞華:《英美證據(jù)展示制度之比較》,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 6期。

  [xii] 詳細內容可參見陳瑞華:《英美證據(jù)展示制度之比較》,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 6期。

  [xiii] 孫長永:《英國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的改革》,載《四川大學學報》1999年增刊。

  [xiv] 孫長永:《英國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的改革》,載《四川大學學報》1999年增刊。

  [xv] 孫長永:《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開示》,載《訴訟法論叢》(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 239頁。

  [xvi] 孫長永:《英國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的改革》,載《四川大學學報》1999年增刊。

  [xvii] 轉引自龍宗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開示制度研究》,載《政法論壇》1998年 1期。

  [xviii] 參見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年版,第 329頁。

  [xix] 陳衛(wèi)東、郝銀鐘:《偵檢一體化模式研究》,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 1期。

  [xx] 詳細內容可參見陳瑞華:《英美證據(jù)展示制度之比較》,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 6期。

  [xxi]【美】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 1986年版,第 3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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