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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憲政理論中的生命權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主講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大元教授

  對話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教授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端洪副教授

  北京大學法學院甘超英副教授

  地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

  時間: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晚上7:00-9:00

  

  姜明安:今天晚上我們是請憲法學的一個重量級的人物來講一個重量級的問題。這個重量級的人物可能沒有什么爭議,韓大元教授是大家公認的,大家都知道他。但是他今晚要講的問題是不是重量級的問題,生命權到底是不是我們最重要的權利,則是有點爭議的。有的人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還有自由,比愛情更高。愛情權、自由權與生命權是并重呢,還是生命權要高于自由權?有的人說:不自由,毋寧死。他的觀點是自由權要重于生命權。我想持這種觀點的大部分是精英階層,人數(shù)并不太多。大多數(shù)人還是把自己的命看的比自由更重要一些。我估計70%以上的人是把生命權視為最重要的權利,是最基本的權利。所以,我們講,今天晚上,是請一個重量級的人物講一個重量級的課題。對于重量級的課題,爭議雖有,但并不大。下面我們就用重量級的掌聲歡迎韓大元教授講演。

  

  韓大元老師:非常高興來到北大法學院,與憲法行政法專業(yè)可能還有外系的同學們進行一次學術討論。剛才姜明安老師講了,“重量級的人物講重量級的話題”,我要做一些修正。不是重量級人物,是憲法學教授談他認為重量級的生命權問題。今天有三位重量級的評論人,這是非常重要的啊。對北大法學院我是非常有感情的,主要一個原因是它的學術地位,另外一個是我的三個碩士研究生有幸考到北大憲法專業(yè)攻讀憲法專業(yè)的博士學位。有一個肖老師學生讀完博士以后又回到人大,讀我的博士后,接下來還有兩位同學在讀。所以一提到北大法學院,我很自豪的一件事是我的三個碩士生連續(xù)三年考到北大,好像也沒什么走后門(姜明安老師:不是第一名就是第二名,最低也不會低于第三名)。后來我總結經(jīng)驗,為什么能考上呢。因為我有一個明文的規(guī)定,我是禁止我的碩士生考我的博士生。最近這個規(guī)定遭到了許多人的批評,包括人大法學院好多教授專門找我談,說你這個規(guī)定是很不好的,好的人才應該留在自己的身邊。也有些碩士生提出批評,說既然學生有這個選擇權,為什么禁止學生考你的博士?沒有聽說別的大學有這樣的規(guī)定啊。但是,按我的想法呢,學術必須是有批判精神的。如果沒有批判精神,沒有這種學術上的疑問、挑戰(zhàn),那么學問很難發(fā)展。在中國當下的環(huán)境下,一個學生在一個老師身邊呆了幾年,那么你的學術的批判精神基本上也抹平了。這不利于學術的發(fā)展,我并不是不愿意留他們在我身邊。對于我個人來說,我很熟悉他們,對我也很方便。但從學術的發(fā)展來講,是不利的。通過考上北大博士生三個個案,我覺得這個制度至少對我個人來講,很有意義,所以我要堅持下去。直到大家都覺得不合理,再調整。這不是普及經(jīng)驗啊,人大的不同教研室里面也有不同的做法,這說明北大這種開放性的學術環(huán)境是很令人羨慕的。姜老師讓我給中心的學生講一次課,小波博士也來電話。

  到北大講些什么呢,我想選擇作為一個學者最近關注的問題,因為憲政領域很多前沿性的問題,北大公法中心作了很多研究,包括端洪教授,姜教授、甘教授都作了很多研究。我自己三年以前發(fā)過一篇文章叫《生命權的憲法價值》,是03年在《中國法學》特刊里面發(fā)表的。還有04年發(fā)表過一篇小文章叫《中國憲法學應當關注生命權的研究》,去年呢,我在思考也在寫一篇論文,《死刑犯的人權保護問題》,研究死刑犯的器官能不能移植?然后,我又跟香港城市大學的教授合作研究,從憲政理念的角度研究克隆人的正當 性以及是否理性等問題。當代憲政領域很多東西都是跟生命有關的課題,所以我跟大家講一下我所思考的現(xiàn)代憲政中的生命權理論問題。我講四十分鐘,希望把更多的時間留給大家討論。

  第一個問題,我的基本思路是這樣的,姜明安老師已經(jīng)提出了一個學術挑戰(zhàn),就是生命權在憲法學中的地位問題,以及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是不是一個重量級的問題。如果大家查一下新華網(wǎng),你點擊以后,寫一個“生命權”,然后你搜索信息,你能找到的信息大概是230多條,其中百分之三十是重復性的信息。而如果你點一下“財產(chǎn)權”,大概出現(xiàn)三千多條以上的信息。平等權、自由權有關的信息也是很多的,而生命權只有兩百多條,而且除掉重復性信息,真正的論文和寫作信息是很少的。那么我們現(xiàn)在反思一下,在我們追求憲政、以人權作為憲政的道德基礎和追求目標的學術背景下,生命權的問題是否已經(jīng)得到解決,不用我們學術界給予很大的關注,不用在公共政策的制定當中特別考慮生命權的問題。它是不是已經(jīng)解決了的、當然的學術命題。按照這個理念來思考的話,以生命權的保護為道德基礎的憲政理論,我認為它仍然沒有很好的解決生命權的價值基礎問題,特別是生命權的憲法保護問題。所以我的基本看法是,進入21世紀的憲法理論,有必要重新回歸到以人的尊嚴、人的生命價值為基礎的新的憲政理論,重新思考憲法框架中人的尊嚴問題、人的基本的價值問題。所以我想講的第一個問題是,為什么要重新提生命權問題?我的基本的理由有這樣的幾個方面(時間關系,我只講一下主要觀點):

  第一個是,在現(xiàn)代的憲政理論中,在憲政的價值結構中,它的核心命題仍然是不確定的。雖然我們經(jīng)常在抽象的意義上講,人權是憲政的基礎,人權是憲政的目標。但是,人權應該是一個非常實踐性的、具體的命題,人權中以什么樣的權利和自由作為我們追求憲政、建構憲政、實現(xiàn)憲政的一種出發(fā)點?是以財產(chǎn)權作為出發(fā)點,還是以自由權作為出發(fā)點?這個命題,到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我認為仍然是沒有解決的,需要從憲政理論的角度給生命權問題給以必要的關注。

  第二個,雖然我們強調了人權保障的重要性,但是如果我們看我們的現(xiàn)實,看我們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多少憲政理論能為人的尊嚴或人的生命權價值提供有效的保護,并提供有說服力的一種理論基礎。當公民的生命權受到公權力的侵犯的時候 ,當公共政策侵犯公民的生命權價值的時候,我們賦予公民多少抵御公權力的這樣一種生命權的哲學,生命權的一種文化,保護生命權的這樣一種制度。所以,從人權保障這樣一個層面,仍然需要思考憲政和生命權的關系問題。我們說憲政必須以人性為基礎,以人的尊嚴為出發(fā)點,那么,人權中最核心的價值是什么?盡管國際上有很多不同的分類,新的基本權利分類理論也很多,比如說,最新的歐洲憲法草案里面,提出了一個新的權利分類,對傳統(tǒng)的歐洲的權利分類理論、權利觀念也提出了一種挑戰(zhàn)。但是,大家注意:歐洲憲法草案里面的第一目,第一個就是人的尊嚴,第二條是人的生命,我們所看到的伊拉克憲法和最新的阿富汗憲法,都能看到第一條里面都寫著生命權的問題,似乎我們憲政的潮流在某種意義上開始回到人的基本價值的重新認定問題,重新思考人與憲法的關系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傳統(tǒng)意義上的以生命權、自由權、財產(chǎn)權為核心的基本權利體系沒有發(fā)生實質性的變化。但是生命權和財產(chǎn)權的價值如何評價,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價值如何評價,我認為仍然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因為前一段我看到網(wǎng)上的一個討論,其中有一個問卷調查題目,生命權和財產(chǎn)權的價值哪個更高?40%的人認為生命權高于財產(chǎn)權,60%的人認為,在中國現(xiàn)在的情況下,財產(chǎn)權實際上高于生命權,也有人主張說要具體分析等等。那什么時候生命權的價值高于財產(chǎn)權?什么時候財產(chǎn)權的價值高于生命權?當兩者價值發(fā)生沖突的時候,我們的公共政策應該如何選擇?這些問題在我看來仍然是沒有解決的問題。

  第三,在國際憲政潮流中,我們可以感受到要重新思考憲政的人性基礎這樣一個問題。進入21世紀時,人類是充滿一種美好夢想的。但是,進入21世紀的頭幾年,我們看到,人的生命受到損害、受到侵害的現(xiàn)象是相當相當嚴重的。在某種意義上,憲政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人性基礎發(fā)生了一些動搖。比如,我在前面談到的克隆人,克隆人的到來,給人類的生命文化到底帶來了什么,21世紀憲法要不要允許克隆技術的存在?克隆人的到來是否改變傳統(tǒng)憲法上人的定義、人的地位、人的基本概念?比如,前一段,大家關注了美國的夏沃案,要不要把安樂死合法化問題成為社會焦點。表面上看它是一個倫理的問題,是一個道德的問題。但是,本質上,它的背后就是一個憲政的問題。面對生命,國家、社會到底有多大的權力?生命的支配權到底是屬于個人,國家,還是社會,還是屬于親屬?為什么國際上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還是少數(shù)?而且它的合法化過程中政府采取非常慎重和小心翼翼的態(tài)度。為什么?因為它涉及到生命權的最終判斷問題。還有一個就是自殺人數(shù)增加問題,剛才我還跟王貴松(姜老師現(xiàn)在的博士,碩士生時候是我的學生)說,人大學生最近自殺的人數(shù)有所增加,當然不能說特別多。(姜老師:我看到好幾起,當然不一定都是你們人大的學生,有的外面的人也跑到你們人大自殺。人大很適于自殺還是怎么回事?)大概半個月前,我在人大給本科生開了一次講座,題目就是:自殺是不是法律權利?來了四百多個同學聽。我有些擔心,還問他們?yōu)槭裁绰犨@個講座?后來他們說這個問題是大家都關注的問題。我手里拿了這份《新京報》,有一天新京報里面報道自殺的消息有四條。你看人民大學明德樓,還沒有搬進去,就有人從上面準備跳下去,后來花3個小時勸阻。還有一個醫(yī)學院的研究生臥軌自殺,救起來以后,也已經(jīng)重傷,變成殘疾人了。而且在世界范圍里面,許多國家的自殺問題是非常嚴重的。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個問題,比如按照國際上的標準,可能陳端洪教授他們都很熟悉了,10萬個人里面平均有10個人自殺。而在中國,十萬人里面有29個人自殺,將近30個人,一年自殺的人數(shù)20多萬,去年大概是27萬。面對世界范圍里面自殺人數(shù)的增加,憲法學應該采取什么樣的立場,你不是要研究人的尊嚴嘛,你不是要關注人的生命權問題,那么你有沒有回答一個學術上的命題:人有沒有自殺的權利,有沒有對自己生命的支配權?(姜明安老師:更應該問,政府有沒有盡到責任,為什么這么多人自殺?人權不但是自己的權利,更應該是對政府的權利。這當然是另外一個問題呀。)對呀,為什么人要自殺呢?除了病理現(xiàn)象之外,大多數(shù)人還是對社會的不滿,受到一種公權力不同形式的侵害等等。人高興和愉快的時候不一定選擇自殺,是吧。所以,自殺的背后,還有一個深刻的憲政的問題。我們的憲法學家,我們的憲法理論應該提供一個什么樣的理論,采取什么樣的立場。還有一個,世界范圍內死亡人數(shù)問題。我查了一個統(tǒng)計數(shù)字,大概同學們也知道,世界上每年的死亡人數(shù)大概是多少?去年統(tǒng)計是5200萬以上,平均1分鐘死亡100人。這100人里有的是正常死亡,但相當一部分是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殺在內。我剛才講了20分鐘,死亡了多少人哪。中國每年的死亡人數(shù)是900多萬,平均一分鐘死亡17個人。而且中國的死亡率里面,有一個統(tǒng)計數(shù)字表明,由于執(zhí)法不嚴,公權力濫用,缺乏安全生產(chǎn)、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的遠遠超過10萬人,光是煤礦事故死亡的每年是一到兩萬,今年可能要超過這個數(shù)目。(姜明安老師:但是,他們公布的目標好像是今年我們還有多少萬沒有用完。)在坐的同學們看了很多憲政理論的書,包括西方的和中國的,我認為,面對這樣一個生命權的現(xiàn)象,我們的憲政理論應該有一個基本的態(tài)度。

  我的第四個關注理由是,對我們國家憲法的現(xiàn)實和對我國生命權文化的深刻的反思。近年來,中國的憲法理論、憲法實踐有很多的發(fā)展。但是,在我們的現(xiàn)實當中,真正引起我們關注的首要問題,我認為還不是對財產(chǎn)權如何保護的問題。因為我做了一個個案的分析,凡是由于拆遷過程中補償數(shù)額不合理,同政府權力之間發(fā)生沖突而自殺或死亡的,占整個自殺人數(shù)的大概20%左右。最極端的就是采取自焚的方式,表達對公權力侵犯其財產(chǎn)權的一種憤慨。但是,由于財產(chǎn)權的侵犯而導致生命權的損失的這樣一種現(xiàn)象還沒有引起我們的重視,我們只看到財產(chǎn)權的損害,還沒有看到,財產(chǎn)權之所以受到損害,就是因為我們這個社會缺乏一個尊重生命的文化,缺乏公權力對生命權真正的關懷和社會的關懷。這兩三年社會現(xiàn)實中發(fā)生的與生命權有關的案例說明了這個問題。比如,我剛才講了,在網(wǎng)上點擊“生命權”以后,獲得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在我們公共生活中,什么樣的話語使用頻率最高呢?你做一個分析后就會發(fā)現(xiàn),生命、生命權不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常用話語,它出現(xiàn)的頻率是非常非常低的。正是由于這樣一種文化形態(tài),(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導致了近年來我們國家出現(xiàn)了很多典型的侵害生命權的案例。比如我這里面舉幾個案例。最典型的就是一個李思懿,小思懿的案件,一個三歲的女孩,由于公安機關沒有履行它的保護責任,導致三歲女孩活活餓死的一個案件。我想這個案件我們學法律的同學都要了解,它的案情很簡單。一個三歲的女孩跟母親一起生活,而母親是吸毒的。有一天母親出門的時候,把門從外面鎖上,讓女孩一個人在屋里呆著。當她在外面賣東西的時候,她偷了一個二十幾塊錢的東西被派出所抓走。到了派出所以后,一看她是吸毒的,把她強制送到戒毒所去。母親是吸毒的,但母愛是真實的,她非常擔心她家里三歲的女孩,所以跟派出所的民警講:一定要通知一下她姐姐,來照顧一下她女兒。從派出所到戒毒所,她一共講了36次還是37次,反復的提這個問題。但是,我們的民警雖然答應了,也打過電話,但她姐姐沒有接電話之后,這個問題也就忘了。13天以后才想起來,趕緊跑到這個人家里一看。大家想想,夏天啊,一個三歲的小女孩,也沒有吃的,在家里就活活的餓死了。而這個派出所和這個小女孩的家呢,大概是幾千米路。所以,我給公安局長講課的時候,我專門談到這個案子說,我們的有些執(zhí)法機關,警察權行使的主體,在執(zhí)法觀念里只有打擊犯人,維護秩序的意識,缺乏人權的保護、生命的保護這樣一個基本的文化、基本的人文訓練。在這件事情上,你如果想救的話,那很簡單。但是,在我們進入21世紀,我們的憲法上專門寫了法治原則,人權的情況下,出現(xiàn)了這樣一個事件,真是值得我們法律人認真反思。我甚至跟我的學生講,你們想一想:三歲的女孩,這幾天都想了些什么?美好的法治語言,美好的憲政、憲法這樣的理想對一個具體的生命,尤其是對于這樣一個三歲的生命意味著什么?所以,這些案件,需要我們的關注。還有一個呢,是比較典型的。30塊錢和生命權價值問題。是在哈爾濱發(fā)生的吧,估計大家都知道,我就不講太細了。120接到一個電話,出車去接病人去醫(yī)院。但是,路過民航的一個收費站的時候,收費站說你得交30塊錢。120拿出一個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的一個文件,那里面規(guī)定120執(zhí)行的是救濟任務,所以它可以不交錢。但是,民航收費站也拿出來一個文件,也是省物價局的。說,你有文件,我也有省里的文件,咱們都要遵守文件。我放你走,就不遵守文件,影響這個文件的權威。需要急救的病人在家等著,這兩個機關就在這里扯皮,扯了1小時40分鐘,最后,病人家屬交了錢之后,120才通過收費站,但把病人送醫(yī)院的路上就死了。30塊錢和一個人的生命,這樣的案子還有很多,我昨天還看到了一個。一個人撞了火車之后,重傷躺在那兒,有人就打了120。120車來了,但是鐵道派出所不讓進,為什么呢?鐵道醫(yī)院也有救護車。你必須在這兒等著,病人得送到鐵道醫(yī)院去?赡苁遣皇怯薪(jīng)濟上的利益,是吧?但是等了40分鐘,人家當場就死了。如果120來了之后,馬上把他送到醫(yī)院,他是不會死的。對這樣一個起碼的生命的文化,我認為在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形成。另外一個,最近大家都關注的煤礦事故的問題,我看了中國國家安全生產(chǎn)局的局長的談話,他說,中國的煤礦事故為什么這么多呢?他舉了五個原因:經(jīng)濟增長方式落后,安全投入不足,企業(yè)管理弱化,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培訓不足等等。但是,我看這個局長忘掉了一個最根本的原因,根本原因是:在我們煤礦生產(chǎn)當中,在煤礦管理理念當中,沒有把礦工的生命當作一回事。有一個統(tǒng)計大家可能也知道,世界上有五個產(chǎn)煤大國,中國、美國、澳大利亞、南非、俄羅斯。生產(chǎn)100萬噸煤的死亡率有一個平均標準,美國的平均數(shù)字是0.04,俄羅斯是0.34,南非是0.13,而中國已經(jīng)接近5。世界上由于煤礦事故而死亡人數(shù)當中的80%是中國人。為什么最近發(fā)生事故這么多?在廣州發(fā)生的這個煤礦事故當中,100多名礦工連尸體都沒找著。為什么?我認為這里涉及到一個基本的公共政策觀念問題,就是我們的公共政策沒有把生命權像空氣一樣對待,沒有像血液一樣貫徹到我們政府人員的頭腦之中,沒有貫徹到經(jīng)濟發(fā)展的一個目標當中去。為了多生產(chǎn)煤,他可以不顧礦工的生命。礦工死了給4、5萬塊錢作為“賠償”,而且大量用的是外地民工。這些事例還有很多,因時間關系就不再提了。為什么這種問題會出現(xiàn),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我們沒有經(jīng)歷過真正從尊重生命權文化的角度來思考我們的憲法、憲政的基礎與發(fā)展問題。我們經(jīng)歷過財產(chǎn)權發(fā)展的里程,但沒有經(jīng)歷過像國外那樣從生命權開始建立憲政的價值,把生命的價值視為空氣,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使社會都以生命為最高價值,以生命最神圣這個理念來制定不同的政策、不同的法律。我們缺乏這方面的經(jīng)驗與文化熏陶。有一個案例大家可能也知道,在黑龍江發(fā)生的,就是省教委公布的文件規(guī)定:考試開始以后考生不能上洗手間。上洗手間是一個生理現(xiàn)象啊,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性規(guī)范,都是對人的一個基本價值的不尊重。省政府的文件規(guī)定非常明確,只要打鈴,你就不能上洗手間。有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孩,考試開始后,多次舉手要求上洗手間,老師就不讓去。這位老師說得也很有道理,你看,省里面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我們都要遵守。如果我讓你走,那么我們都違反了這個規(guī)定,損害了這個文件的權威性。那怎么辦?這個女生實在沒辦法,所以,報紙上講了,她自己解決問題了?紙錾嫌心猩信櫜坏媚敲炊嗔,跑到教室的前面,拿了一個洗臉盤,蹲在教室的后面,就在那兒解決。我說,作為一個人的基本的尊嚴,人的一個基本的生理需求在我們現(xiàn)行的規(guī)范中得不到最底限度的尊重。當你規(guī)定這樣的規(guī)范時,我們的制定機關,你是否考慮過制定的規(guī)范不能違背基本人性的規(guī)則呢?你怎么用規(guī)范約束人的基本的生理要求呢?(姜明安老師:一個是制定者,一個是執(zhí)行者。你即使有這么一個法規(guī),你用最高的憲法的價值去指導,那就不是法律,那是壞法,你就可以不執(zhí)行。所以,我們講到依法行政的時候,法律最高的應該是憲法,憲法的理念。甚至還不是那個成文的憲法,是比成文憲法還要高的那個的憲法。)憲法至上的那個憲法,是吧?我覺得應該反思這個女孩尊嚴受損害的事實。另外,大家可能都知道,聶樹斌案件,佘祥林案件,法學的不同學科都作過系統(tǒng)的研究。我們從憲法角度也進行過反思,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個問題。我們知道最近最高法院說要把死刑復核權收回,有些學者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但是從憲法、憲政的角度來看,所謂收回死刑復核權在憲政邏輯上是否成立?大家都談到高級法院行使死刑復核權的狀態(tài)是違法的,刑法、刑訴已做修改,明確規(guī)定死刑復核權統(tǒng)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法院組織法根據(jù)全國人大的授權將死刑復核權授權給省高院,所以我們說收回。它實際上涉及到死刑犯之間的生命權的平等問題啊,由于各個省的司法資源不一樣,司法標準不一樣,水平不一樣,治安狀況不一樣,對人權觀念的理解不一樣,同一個案件、同樣的情節(jié)可能在這個省可能判死刑,而在另外一個省可能判無期或死緩。而且我國每年的死刑人數(shù)是比較多的。在關系到公民生命權的根本問題上我們?yōu)槭裁床荒荞R上落實平等權的基本原則。為什么還要等到07年。收回什么呢?所以,我的觀點就是,涉及到死刑復核權的生命權的問題上,我們目前的所謂的權力配置是缺乏合法性的,所以盡快把違法狀態(tài)恢復到合法狀態(tài),所以說不是明年的問題,越快越好。但是我們學術界,對于缺乏人權觀念的刑事政策,實際侵犯死刑犯平等權的這樣一種制度,采取了過于寬容的態(tài)度,批評的聲音比較少,贊揚的聲音比較多,我認為這是值得反思的。所以,近年來我們社會生活中出現(xiàn)的很多問題,表面上看有些是財產(chǎn)權問題,有些是法律統(tǒng)一的問題,但本質上,我認為都涉及到生命權問題,背后都是生命權的價值問題,如果你不從生命權的神圣這樣一個角度來考慮,那么我們對侵害生命權的公共政策、公權力的一些做法,包括一些法律法規(guī)我們可能給予一些“寬容”,對于這些政策的“寬容”就是對生命權的最大的侵害。我設想過一個中國典型的憲法訴訟案件,一個死刑法的父母如果提起憲法訴訟,說由于你的所謂死刑復核權的下放是在違法狀態(tài)下進行的,所以我的兒子被判死刑啦。你這個權力是沒有合法性的,刑法刑訴是基本法律,高于組織法,而且法律都已經(jīng)修改了。如果最高法院統(tǒng)一行使了核準權,那么我的兒子不一定判死刑。但是,你沒有這樣做,你拖延了這個時間,你不作為,那么我就提起訴訟。我想,這可能成為一個典型的憲法案件。所以,我在有關會議上也談過,這個問題不是明年后年解決的問題,而是解決越快越好的問題。當然,在生命權問題上,最近我們的觀念也有些發(fā)展,比如一審判死刑的死刑犯得了嚴重的疾病以后,政府花幾萬塊錢給他治療。當時也有人認為,已經(jīng)判了死刑了,第二審肯定是維持一審,沒有必要給他治。但有一個地方的看守所花了幾萬塊錢給他治,死刑犯的生命跟我們一般公民的生命的價值是一樣的,雖然他是被剝奪,他不能主宰或控制生命的支配權,但是,他作為人的尊嚴是仍然要維護的。死刑犯執(zhí)行以前,他是非常感激的,死刑執(zhí)行以前我還是跟其他生病的人一樣得到了治療,享受了做人的基本的待遇。前幾年在美國曾經(jīng)有一個案例,我給同學們講課也說過,就是8年以前被判死刑的死刑犯,還有半個月要執(zhí)行。但離執(zhí)行還有半個月的時候,他的腎病發(fā)作,必須要進行腎移植手術,如果不移植,那么可能半個月不到他就死了。這個時候,由于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腎,可以進行移植手術。在這個州排隊等待腎移植手術的大概有400多人,按照病情的話,這個死刑犯排第一。當時這個州的公民們進行了討論,有些人認為,反正這個人半個月以后就判死刑,你給他這個腎有什么意義呢?把這個腎給一個守法的公民,他活得時間還長。另外,按照美國州法律的規(guī)定,這個死刑犯如手術,有關移植手術的費用由政府來承擔,這個成本是不是太高了等等。但是,最后還是按照病情,把這個腎移植給了死刑犯,你帶著健康的腎可以走向刑場。這對法治社會來說是應該提倡的道德要求。所以,很多公法學者都贊成應該給他這個機會。在法治國家,其制度的背后,在它的公共政策的內容中,體現(xiàn)著生命神圣的理念,生命權是一種最高價值,超越一種制度,超越意識形態(tài),超越某種法律體系的存在。

  我們再舉一個例子。有的地方政府給三陪小姐提供100%的安全套,政府拿自己的錢,這種做法是不是符合人權理念?有的市民批評政府,說你拿我們納稅人的錢,給那些違反社會道德、敗壞社會道德的三陪小姐提供一次性的安全套,讓她們更放心地從事這些活動。政府的立場相當明確,人民政府保護的是人,不但要保護好人,壞人的合法的利益也要保護。首先要保護人的生命健康,然后你公民違法犯罪,就按照法律該怎么懲罰就怎么懲罰。三陪小姐也是人,政府也有義務保護你的生命健康,為你提供這個東西不是讓你繼續(xù)做違反社會道德的事情,而是保證你的生命健康。既保護你,也保護不特定的其他人。我想這在我們國家也是一種把生命權作為最高價值的典型的案例。這是我要講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yōu)槭裁刺岢錾鼨噙@樣一個問題。從憲政的基本理論,憲政發(fā)展的基礎,國際社會面臨的問題特別是中國目前實踐中面臨的問題來看,我們需要重新提出生命權的價值,讓整個社會、學術界都來關注生命權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簡單說一下我對生命權的理解。我在文章里也談了這個問題,我覺得生命權的憲法意義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談。首先,生命權是表明人類生存的自然法意義上的權利,它是一種自然權利。其次,在憲法上,生命權是超越一切的最高的價值。在法治社會里,唯一不能成為工具或手段的就是人的生命和人的尊嚴。其他的可以成為一種工具或手段,唯有生命權不能成為任何國家政府或政治共同體的工具或手段。所以它具有超越一切的最高的價值。再次,生命權是實現(xiàn)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出發(fā)點,這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因此,應該把生命的價值貫徹到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貫徹到其他權利的基礎之中。表面上看是保護財產(chǎn)權,而實際上你的背后是健全的、有尊嚴、有體面的生命發(fā)揮作用。如果沒有這樣的生命的完整性,生命的尊嚴的話,你即使行使了財產(chǎn)權,但這個價值也是不完整的。最后,我覺得在法治社會里,生命權的保護是國家和社會的首要義務。在第二個問題里有幾個概念是需要澄清的,就是生命權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權利?這個問題爭論比較大。有些人認為生命權是一種人格權,有些人認為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并列的,有些人認為生命權是一種人身權。在生命權的主體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有些人認為生命權完全歸屬于個人,有些人認為生命權歸屬于國家,有些人認為生命權完全歸屬于對生命有權利主張的人,誰對生命有權利的主張,那么你的生命就歸屬于他。民法、刑法上也講生命,在備課的時候我看了一些民法上對生命的一些研究,他們的研究也是比較系統(tǒng)的。但是,民法意義上的生命和憲法意義上的生命到底有什么區(qū)別?比如說,生命權受到侵害以后,民法能不能提供救濟?我們現(xiàn)在的民法里有沒有救濟生命權這樣一套理論?救濟的體系如何?生命權的救濟是不是只能由憲法和公法來承擔?刑法上對生命也是有所保護的,但是刑法對生命權的保護,和憲法或者公法對生命權的保護,它們的出發(fā)點和道德基礎是不是一樣?我認為,從生命到生命權的演變是憲法文明的一個成果。正是有了憲法上的生命權,使人類的生命有了神圣性。生命所具有的五個特征,大家都清楚的,它的神圣性,它的作為人的符號性,它的珍貴性,它的必然性,它的脆弱性,有生命不一定有生命權,但是生命是生命權的一個基礎。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生命是非常脆弱的。因此,法治社會必須把社會價值的關懷集中到生命權價值的培育上,健全生命權文化,這樣才能使有尊嚴的生命權和脆弱的生命在法治社會里得到維護。

  按照這樣的一個思路,我認為生命權的構成有三個方面的權利,這個問題學術界也是有爭論的。我認為憲法意義上的生命權應該包括三種基本的權利:一種是防御權,它首先是針對侵害生命的行為的一種防御或者抵抗,那么,誰最容易侵犯生命或生命權呢?當然,公民個人是可以的,但是,憲法上最大的侵犯公民生命的主體是公權力、政府和國家。因此,賦予生命權以抵御功能的目的就在于使我們的每個人的生命在公權力面前捍衛(wèi)其尊嚴,得到一個有效的保護。第二個是,保護的請求權。因為生命權既是一個自由權,同時也是一個社會權,自由權意義上的生命權是絕對的,但是,在現(xiàn)代社會里面,生命的支配權也不是絕對的,它需要通過國家的積極功能使生命的價值得到擴展、實現(xiàn)。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現(xiàn)代憲政理論當中的生命權也具有一定社會權的性質。它既要防止國家的侵犯,有要借助國家的力量來保護和實現(xiàn)生命本身的價值。最后一個是生命的安全權,基于生命是脆弱的,所以它要取得一個安全的權利,使每個公民的生命能夠得到維護和發(fā)展。這是我對生命權概念的基本理解,有什么問題可以討論。

  第三個問題,我簡單說一下,就是以生命權價值為基礎,建構充滿人性基礎的憲法文化。在當代憲政的發(fā)展趨勢中,我們必須關注的一個現(xiàn)象是,憲法的發(fā)展重新回歸人本,以人的尊嚴為出發(fā)點建立新的理論發(fā)展。特別是經(jīng)歷了21世紀初的反恐怖、種族沖突、宗教沖突、民族沖突、地區(qū)沖突之后,人類要思考憲法與人類生存的新問題?茖W技術得到發(fā)展,法治發(fā)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本應該得到利益的生命權為什么受到了侵害?為什么往往成為公權力和現(xiàn)代科學技術侵害的對象?學習憲法的人都知道,科學技術有積極的功能,但是,從憲法學的角度來看,它對人類帶來的負面影響和消極因素也是很大的。它方便了政府控制公民的生活,但是給公民個人提供的幫助和手段是非常薄弱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你怎樣保護你的憲法性的權利?比如,隱私權,怎么保護生命的一個根本的價值?這是第一。第二個思考是,我認為,在我們國家必須要建立一個尊重生命的憲法文化,或者是生命權的文化。前面我們談到的案例都說明了一個問題。我們的整個社會,雖然制度發(fā)展了,科學技術也發(fā)展了,人民的生活越來越富裕,生活方式越來越方便。但是,在生命權文化方面,我們還缺乏一種基本的理念、基本的道德氛圍。我昨天在網(wǎng)上看到一個案例,“美女家中死亡,四年無人知道”,敲門以后察看,只剩了白骨。這是昨天網(wǎng)上講的消息,這個42歲的美女長得很漂亮,四年以前失蹤了,誰都不知道,誰也不關心。四年以后,自來水公司安裝一戶一表的水表的時候,進去一看,已經(jīng)死了四年了,就剩下白骨。(姜明安老師:這個美女的情況還少一點,那個老太太在家里死的,我看了特別多。她兒子到美國啦,孫子到英國去做訪問學者去啦,要孩子干什么真是。)為了我們的以后,20年30年以后培育一個尊重生命權的憲政文化。大家可能看過一個消息,就是去年,湖南一個青年在路上被撞傷以后,在路上凍了5天。附近的農民給民政局、公安局打電話,但都說不是我管的范圍。民政推給公安,公安推給民政,整整5天,這個青年就在路邊上凍死了。那么多的國家機關,鄉(xiāng)政府呀,民政局呀,公安局呀等等,但就是因為這不是我們縣的人或來歷不明,就不采取措施救濟。沒有人把他送到醫(yī)院去,缺乏基本的人性的關懷。我看我們北京市最大的跳舞的地方,迪斯科廳,是哪個廳呀,幾百人一起跳的地方。說一個60多歲的老同志,可能是第一次去吧,很激動,就死在那了。跳舞的人啊,就把他的尸體放在邊上,照樣跳。兩個小時以后,家屬來了,才把他的尸體拿走。按照一般的文化來說,你說尸體在那兒,還能跳嗎?但是,我們的文化里面是沒有這樣一個基本的道德的。所以,我在這里特別介紹一個消息,雅典奧運會的時候,有一個殘運會,原定隆重的閉幕式,文藝演出大概準備了很長時間,中國也準備了,很多國家都準備了,大概花了幾千萬美元吧。下午3點鐘閉幕式開始,但是上午11點左右,4名高中生在去看演出的路上遭遇車禍,4個人同時死亡。聽了這個消息以后,閉幕式組委會緊急開會,研究文藝演出要不要照常進行。99%的國家都認為,為了表達對4名高中生生命的尊重,他們對奧運會的精神的尊重和敬畏,必須要取消文藝演出。他們說沒有任何一個東西能夠超越生命的神圣。如果我們繼續(xù)文藝演出,那么我們面對4名高中生的生命,奧運會的精神就受到褻瀆。我看了以后非常的感動,也許用幾百萬幾千萬準備文藝演出的錢浪費了,但他捍衛(wèi)了人類最高的價值,就是生命的價值。對4名高中生生命的敬畏,我想了一下,如果發(fā)生在中國,這個結果會怎么樣,我不敢推斷。這就是生命權的文化。第三個,我認為我們傳統(tǒng)文化里不尊重生命權文化的觀念需要改變和更新。比如,在座的各位同學可能聽說過這樣的話,“下定決心,不怕犧牲”,“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要奮斗就有犧牲,死人的事情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等等。小學生的守則里面也有一個“舍身救人”等等。從小開始,我們的文化有一種“生命并不是最高的”。當你見到壞人的時候,你一個小學生見到5個壞人,你也要跟他們搏斗。這樣死了,你也捍衛(wèi)了社會的正義。完全是一種歪曲、不正確的道德觀念、文化觀念。最近,北京市很多小學的小學生守則都重新做了調整,刪去了這些東西。第四個呢,我認為我們的公共政策必須要貫徹尊重生命的文化。要實行生命的神圣原則,生命的平等性原則。有一個案例,我看了以后,很難理解。北京市的一個律師,他給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時候,大概是一個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他打死的對象是一個乞丐。一審開庭審理,辯護人的辯護詞是這么說的,雖然被告人犯罪后果嚴重,但被害人是一個乞丐,其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社會危害相對小,可以從輕處罰。這個律師不知道是哪兒畢業(yè)的,我總想找找你的憲法老師是誰?乞丐的生命和國王的生命是同等的,這是一個基本的道德嘛。你怎么可以說你殺的是乞丐,你就可以從輕處罰,要是個博士,就加重處罰嗎?這個律師肯定沒有經(jīng)過法學院的正規(guī)教育。否則,我想,受過大學教育的人不會說出這樣的話。最后一個,我想,我們應該從小學、中學、大學建立一個尊重生命的教育體系。生命的教育是生命權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應該從小可是生命的教育,告訴人們比地球更重要的是生命,要珍惜生命。有的同學問我,你怎么看自殺?我認為,人是沒有自殺權的。可以有很多理由論證,首先,自殺是一個主觀權利,但你同時是一個客觀權利。你的生命的基本價值已經(jīng)溶化到客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的基本價值當中。所以,你作為公民,作為社會的一員,沒有對你生命的基本的支配權。你的權利是有限制的,這種限制使你更尊重你的生命。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教育,大學生自殺現(xiàn)象是難以減少的。好了,我已超過了時間啊,以上我講了我對生命權的基本的看法,希望跟同學們交流。現(xiàn)在,我做好受三位教授批判的準備。如果大家有問題,可以提出,有時間的話,我會回答問題。

  

  姜明安老師:剛才韓教授用很多實例說明了今天我們?yōu)槭裁匆芯窟@個題目,為什么要研究生命權,生命權是什么?可能這些案子發(fā)生在別人身上,我們可能一聽了之。但是,你有孩子,你有妹妹,你有爸爸媽媽,假設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我們不解決這些問題,輪到你的頭上,那是非常慘的。一個孩子在家里餓死了,為30塊錢,就讓一個人死了,這確實是非常慘的。這就是研究生命權的意義。我們做學問,就是要用事實講話,用素材講話,他講的好多事實,我們是不知道的,研究這些事實,非常非常的重要。我談一下我自己對韓教授這個報告的一點體會。

  我是搞行政法的,我對憲法上的生命權沒有什么研究。但是我對這些問題也有些感受,這里有三位搞憲法學的教授,我就這些感受向他們請教,錯誤的請他們批評。第一,我想我們得明白生命權,人世間到底有沒有生命權這個現(xiàn)象,有沒有生命權這個問題。我們講隱私權哪,平等權,生命權這個事兒有沒有?我們也可以試著來研究它,我個人認為生命權可以用什么樣的方法來研究。這也是一個很簡單的事實,我們非典的時候,懷疑那個果子貍是禍首,咱們殺了好多果子貍;
禽流感的時候,我們懷疑雞,我們可以一下子把村子里5萬只雞殺死,或者把鳥殺死。但是,這么多人有病,同樣,甚至更有可能傳染,為什么不把有傳染病的人殺了呢?那些雞們、果子貍們會問,為什么殺我們,你們人更危險呀,為什么不把你們人殺了呢?這里有個生命權的問題。人有生命權,動物它有生命,但沒有生命權。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人為什么有生命權,動物就沒有生命權,植物就沒有生命權?為什么?我個人理解,人是一個社會的動物,是一個政治動物。人他有思想,人有一個共同體。當人結成共同體的時候,大家有一個契約。我們大家結成一個共同體,我們可以把我們的部分權利讓渡出來,但唯有我們的生命是不可以讓渡出來的,生命權是受共同體特別保障的。動物沒有這樣的共同體,動物不可能能結成一個共同體,不可能形成這樣一個契約。在人類共同體內,我們大家都不能把他人作為一種手段,每個人都是主體。人們形成契約的時候,每個人自己就都是以主體身份出現(xiàn),我們每個人都是主體。剛才你講到那些案子的時候,就不是把人作為主體,所以我想,這是人之所以有生命權的一個道理。什么是生命權?我個人理解至少有四點:第一,生命權是人權的基礎,是承載人的其他基本人權的人權。有些人講自由權重要,但你都沒有命了,你還能自由干什么?我不是說自由權不重要,但你沒有生命,你就沒有可能自由,你就沒有可能享有和使用財產(chǎn)。我們一般講人有三個基本權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美國獨立宣言,很多國家的憲法都直接規(guī)定了這些權利,后來改成生命、自由、財產(chǎn)。但原來規(guī)定的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財產(chǎn)也是追求幸福的一個手段。但是,你如果離開了生命權、自由和追求幸福就無從談起,你沒有了生命還能有什么呀?所以,生命權是人權的基礎,是承載其他人權的人權。當然,我說生命權是最基礎的,不是說,生命權就一定是是最重要的,這很難講,也可能自由權更重要。第二點,生命權應該看作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它又是與人的尊嚴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不能說人的尊嚴就是生命權,平等權就是生命權,生命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它如果與尊嚴相脫離,那就不是人權了。因為動物也有生命,但是它沒有生命權。人權是和人的尊嚴在一起的。像人們曾經(jīng)規(guī)定不許殺奴隸,不準殺熊貓,但那不是對奴隸、熊貓的一種權利,不是生命權?因為奴隸已經(jīng)沒有尊嚴了,他只是被視為一種手段,因為你把我的奴隸殺了,就沒有人替我干活了,你把我的熊貓殺了,我就不能賺錢了,就不能把熊貓運到臺灣去,促進兩岸友好了。這都是把奴隸、把熊貓當成一種手段。因此,生命權必須和人的尊嚴聯(lián)系起來。生命權雖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它又是和人的尊嚴緊密聯(lián)系的權利,這是第二點。第三點,生命權是一種以國家和社會為義務主體的權利,生命權有權利主體,就必須有義務主體。這個義務主體是誰呢?一個是國家,一個是社會,國家和社會有義務維護生命權,這個義務一共有三條:一是你不能非法的剝奪我的生命權。因為我們組成共同體的時候就說好了的,公權力必須保障我的生命。我們接受你們公權力管理的時候,(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你們公權力不能夠非法剝奪我們的生命權。你們不能夠隨便拘禁我們,不能夠隨便搞死刑,不能制造惡劣的環(huán)境或破壞生態(tài)讓我們不能生存。第二,我們在遇到危險的時候,公權力要提供救濟。生命權不僅不受政府的侵害。而且別人侵害的時候,政府要救濟,政府有救濟的義務。不然,我們?yōu)槭裁匆餐w,要公權力呢?還有一條(第四條)就是,共同體成員生命權遇到困難的時候,共同體要提供幫助。我下崗了,我失業(yè)了,我殘疾了,國家、社會不能看著我餓死,我殘疾了,我沒有工作,政府要提供救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這個權利過去叫做privilege,不叫right。后來改變了,也是一種right, 因為你不給我救濟金,你不給我社會保險,那我就無法生存。共同體沒經(jīng)法定程序不能剝奪成員的生命啊,從而福利權變成了生命權。美國人就是這么解釋的。美國人原先也不認為這是生命權,不是right,不是權利,而是一種privilege, 是我給你的救濟金,是政府救濟你。因此,國家公權力和社會公權力是生命權的義務主體。沒有義務主體生命權有什么意義呢,沒有意義。第四,生命權是一種權利主體負有相應義務和責任的權利。生命權是你的權利,但是你這個權利是要有義務和責任的。你有義務和責任,你才能行使這個權利。這個義務和責任最重要的有兩條:第一條,你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你有生命權,但是你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的生命,你必須尊重他人的生命。但是,唯一有個例外,那就是正當防衛(wèi),別人要殺你的時候你可以把他殺了。第二條,你要尊重自己的生命。生命權這個權利和別的權利不一樣,你不能夠隨便放棄,隨便自殺。但是有兩個情況我認為可以自殺,第一個是當我痛苦不堪時。因為我們共同體成員結合在一起的時候,就在契約上了的,生命權是為了追求幸福、快樂,我現(xiàn)在已經(jīng)痛苦不堪了,我這個生命權還有什么意義呀。(陳端洪老師:那你怎么解釋精神痛苦呢,我失戀了可以自殺嗎)極度的精神痛苦一般可以自殺,但是有一點,你要想到你的親人,你自殺,你爸爸媽媽多痛苦啊,可能你爸爸媽媽因此也要自殺。所以,尊重你爸爸媽媽的生命權這也是你的義務。(陳端洪老師:你的前提應該是,不可挽回的病,醫(yī)學上無可救藥了的,他實在太痛苦了。)再一個:不是所以死都是安樂死啊。為了他人的生命我自愿的獻出了自己的生命,我把他救出來,但是不小心我死了。不能說看見人家要死,我就不去救。我覺得這也是生命權和愛惜自己生命的一個例外。我自己自覺自愿,哪怕是一個中學生去救人,死了。你不能說這個人還要受懲罰,人家都死了,你說怎么辦呢?但是,我們政府,我們社會要設定一個義務,在這兩種情況下有例外,其他情況下沒有例外。這是我個人的認識,任何人都有義務尊重他人的生命,也有義務尊重自己的生命。如果違反了這個,你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譴責。如果是你沒有尊重他人的生命,法律馬上來管你。對于殺人犯,死刑懲罰是必要的,如果你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可以對你科處死刑。我不認為一定要完全廢除死刑。我看這本書《人的權利的多樣性》也有同感。這本書講人的生命權講得很好。不過,有一個問題,對于不尊重自己的生命權,對于自殺的人,怎么懲罰,你沒有尊重自己的生命,這應受到道德的譴責。但你死了,怎么受到道德譴責呢,這是一個問題。還有最后一個問題,在我們國家,我們現(xiàn)在的生命權有沒有完全的保障呀?如果沒有,怎么辦呢?我在思考,在我們國家,生命權是有保障的,但是不是有很完善的保障呢?我覺得還不完善,剛才韓教授講了很多例子,包括孫志剛,佘祥林,包括每天發(fā)生的礦難,每天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每天發(fā)生的其他死亡,這有我們制度的不完善的原因。當然,制度再完善也還是會有非政黨死亡,但是現(xiàn)在太多了一點。所以我們我們應該采取措施使我們國人生命權得到更可靠一些保障。其一,一我們的執(zhí)法、司法是否可以盡量消除非法剝奪人的生命呢?非法剝奪人的生命,就是不應該殺的殺了。佘祥林差點殺了,就是不應該死的讓他死了。這是非法的。還有一個就是盡量減少合法的剝奪人的生命。一個是盡量消除非法剝奪人的生命,一個是盡量減少合法剝奪人的生命。合法的剝奪人的生命,也要少殺一點。我們?yōu)槭裁匆獨⑦@么多?你不一定要殺,這個我覺得是。咱們的司法或執(zhí)法少一點刑訊逼供,他就不會死了。你刑訊逼供,他生不如死。其二,盡量減少各種事故造成的死亡傷害,這個是可以有制度來保證的。像空難礦難,各種事故死了多少人哪,這些是通過制度可以部分解決問題的。其三,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給人們的生老病死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證。我們現(xiàn)在餓死的可能沒有,病死的肯定有。我回老家去,發(fā)現(xiàn)村子里就有人病了沒有錢治,在床上躺著等死,真慘啊。我們?yōu)槭裁粗挥谐鞘杏猩鐣kU,農村就沒有,農村人病了就沒辦法,病了就只能活活等死。其四,是保護環(huán)境,為人的生活質量創(chuàng)造條件,為什么發(fā)生非典呢,為什么發(fā)生禽流感呢,這就是環(huán)境問題。你把動物不當動物,它就報復你呀,人類雖然不能視動物為主體,但你把它當作手段,也要加以保護呀。因為你把環(huán)境、生態(tài)搞壞了,沒有動物了,沒有植物了,你自己也無法生存呀。也有學者在研究動物有沒有權利的問題?這個研究我沒有做。但是有一點:一定要保護好空氣,保護好水,保護好動物植物,保護好生態(tài),這是我們?yōu)槭裁匆⒄睦碛芍唬杭刺峁┕参锲。政府有責任保護生命權賴以存在的環(huán)境,這種責任更多應該由政府承擔。當然我們自己每個人也有責任,每個人要尊重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包括保護自己和他人生存的環(huán)境。我的這些觀點可能是錯誤的,請各位教授批判。

  

  陳端洪老師:聽韓老師的報告啊,我有一個感覺,就是自己很慚愧,韓老師作為一個學者,他對于現(xiàn)實的關懷和使命感,你從他的話題本身和他關注的那么多的個案中可以感受出來。一個學者并不是在玩概念游戲。他要關注現(xiàn)實,關注現(xiàn)實中的人的命運。這一點,從學術來講,應該是做到了一個很高的層次,是一種境界。這一點我也有點慚愧。關于生命這個話題,在我們國家的憲法學界,基本上還沒有太多的討論。這個東西,我想,和我們所談的自由和財產(chǎn)權上是不一樣的。這里面,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權利。而且,生命和財產(chǎn)權等其他權利不一樣的是,它就是有和無的問題。有和無,就像是一個硬幣的兩面,這一面是有,翻過來就是無。不像自由和財產(chǎn)一樣,它是沒有任何補救的。你砸爛了東西,我賠你, 對不對?生命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種價值,是一個絕對的價值。這個概念本身是一個道德人的假定。人的存在本身為什么就是一種價值?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權利,不需要論證我本身是好人還是壞人。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西方文化里面是有一些來源的。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種絕對的最高的價值,到底我們的文化里面有沒有呢?最早在憲法上我們是沒有的,為什么沒有呢?你看 ,我們有祖國神圣的措辭,保衛(wèi)祖國的統(tǒng)一是公民的神圣職責,但是沒有生命神圣。不管是什么樣的社會,如果人沒有神圣性,我想,祖國還有什么神圣性。還祖國統(tǒng)一?人都不神圣了,還有什么可神圣的呢?如果人跟神沒有關系,祖國跟神有什么關系呢?在權利這個意義上,把生命比作權利,我甚至都認為是降了一個層次了。生命本身是一個絕對價值。這在我們的文化里是一個大的欠缺。比如,韓老師這個講座讓我反省自己。我喜歡看武打小說,武打片我是反復地看。但武打片是以殺人為樂的。殺人的人越有功夫,境界越高的人,那是更高的人,越了不起。而且殺了人之后還要寢其皮,食其肉,所以中國文化里面,生命是一點神圣性都沒有的。然后我們再看現(xiàn)在提出生命權這個概念,但是我覺得生命權這個概念可能在2 0年前就應該提,文革結束后馬上就應該提生命權。文革以后第一個東西就應該是尊重人的生命,所以現(xiàn)在提出這個概念來已經(jīng)是晚了幾十年了。我覺得這個民族本身的自我反省和覺悟已經(jīng)是來晚了。我們不是搞宗教,也不是搞哲學的,我們搞法律的如果從權利這個角度來看生命權的時候,我不主張把生命權這個概念當作一個無所不包的概念,包括尊嚴啊等等。尊嚴應該是一個道德主題。我主張生命權的定義要嚴格一點,狹隘一點,不要什么都包括。但這里面有一個麻煩,就是生命像一個硬幣的兩面一樣,是一個有和無,直接翻一下,就到另一面了。但這里面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姜老師講道政府義務的時候,把生命當作是一個過程。但是真要是按照一個過程來的話,我們憲法上的好多權利都在里面了。如果你把生命理解為有和無,我覺得好理解。簡單的說,就是你不能把人搞死,或者把人逼死,或者把人打死,不管是合法還是非法。就是有變成了無,但是你要把它變成一個過程,變成了一個程度,這個問題就大了。(姜明安老師:現(xiàn)在有人提生命權,生存權。)那是一個整體,我們講生命權基本上還是在個人的意義上來討論。生存權包括種族屠殺這些,是要譴責的。我不知道韓老師把它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強調出來的時候啊,要強調一種什么意思,對生命價值的強調,這是一方面。但是,我覺得法律人應該做的是應該建立一個思維的框架,如果你把生命作為一個過程,什么都包,可能很好。但作為一個技術性框架來講,可能是什么都做了,但是什么都沒做,可能有這樣一個問題。第三個,關于自殺這個問題,我不主張是有權利的,我不認為人有自殺的權利。為什么?我也不是基于宗教觀念,我也不是基督教徒。剛才講的人的存在就是一種價值,生命權的問題,就是它把存在本身當作權利的時候,因為存在是一種現(xiàn)象,是一種事實。事實本身是一種權利的時候,這個權利本身就是義務,因為這個義務你才有這個權利。這就是人,姜老師講的人結成社會,其實你結不結成社會,他把它作為一種本能,結成社會只是國家的一種職責。作為一個生命權的主體,相對于國家來講,國家是一種義務。保存自我、保存生命的本能,所有自然法的東西,都是從這里面推出來的。自我保存的本能,這是一種義務,是一種權利,是一種本能的東西。所以,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再來推,因為我有這種本能,這種本能我把它上升為權利。那么,國家結成社會,就是為這個目的而來的。那么,國家就負有一個義務,你不能傷害我的命。你得讓我過得更好,而不是過得更壞。所以,哪怕是絕對的秩序,我也服從。為什么?因為我生命有安全,符合我自我保存的邏輯。自我保存是后來的基本邏輯,后來的哲學都是從這里推出來的。這個要談開來,可能要扯得很多,但是我覺得,因為我自己本人也沒有專門研究生命權,沒有介入過這個問題。但我想,我們有沒有可能在生命權這個問題上,去做一點建設性的學術工作,能夠落到實處的。所謂落到實處,就是像人權這樣的概念吧,可能就是空的,是意識性的作用,我并不是說沒有作用。比如,財產(chǎn)權落到實處就很明確,那你就有補償義務。那么,生命權,國家到底對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做些什么樣的改造?對國家是強化某種義務。能不能從生命權的概念里面,姜老師剛才講的農民,你要有最最基本的醫(yī)療。你能不能這樣推,能不能從生命權的概念推出醫(yī)療保險是必須要的。那我們能不能推論礦難這個事情,如果老板走了,國家必須承擔責任。很多事情,比如“非典”這樣的問題,哪里出了事情,怎么樣的責任?因為我有權利啊,法律人在思考問題的時候,所謂權利,只要實實在在可以,最后我是把你要回來的呀。我損失了這個權利,我得要個本價回來的。哪怕生命是不可等價的,我也得有個比價呀。我是想在這個理論里面,能不能給政府一種實實在在的義務,一種落到實處的、具體化的義務。我們不是一個哲學、宗教化的概念,我們是一個生命權的概念。我覺得這是兩回事,所謂生命權,是一個有主張的事,是一個主觀和客觀的,既有客觀又有主觀,是一個要兌現(xiàn)的制度。

  

  甘超英:聽了韓老師的講座,我覺得這的確是一個重量級的課題。今天上半年,我在上課的時候,也討論過生命權的問題,就是夏沃·特麗案,但沒有太深入。我覺得韓老師有一種學者的深深的責任感,特別強調我們的文化對生命權是什么樣的概念,今天我講兩點。第一點是從社會文化這個角度,我覺得韓老師說來說去都集中在我們的文化上,我們的文化對生命到底是如何對待的?這個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從我們的社會歷史賦予我們的社會一種什么樣的文化。韓老師在文章中說,中國憲法規(guī)定人格尊嚴,德國基本法規(guī)定的是人的尊嚴,韓老師說這兩者用法實際上是稍微有點差別的,人的尊嚴比人格尊嚴范圍要廣。82憲法規(guī)定人格尊嚴的時候,已經(jīng)被說成是憲法史上的一個重大進步。因為從共同綱領一直到78憲法,這4部文件中都沒有人格尊嚴。(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但是,經(jīng)過文化大革命以后,人們在討論憲法的時候就堅持一定要把人格尊嚴寫入憲法。我估計主要是一些老干部,他們進牛棚以后,原來千呼萬擁的人,最后被打入牛棚,什么尊嚴都沒有。所以他們對這個非常在乎,所以要有人格尊嚴寫入憲法,這是我們憲法史的重大進步。但是,即使這樣,它仍然沒達到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2款、第2條第2款以及第1條第1款這樣的認識。為什么?從社會歷史上來說,首先,我們歷次運動包括文革,雖然也死了很多人,但是沒有德國那么慘痛的教訓。德國殺了多少人,它自己本身死了多少人?所以它把人的尊嚴放在了第1條第1款,那么這是一個歷史經(jīng)驗的總結。(姜老師:當時如果把人格尊嚴看的重的話,我看不會有文化大革命了。它把人作為手段,而不是主體。為了實現(xiàn)世界無產(chǎn)階級革命,把人作為手段,而非主體 。所以生命權要把人作為主體,而非手段。)第二點,為什么西方國家這么重視生命,而我們沒有這樣?梢哉f,在西方國家,不尊重生命曾經(jīng)是理論上的東西。什么理論?基督教黑暗時代,就是對人的生命不重視,一切為了宗教目的,一個人如果不信基督教,會被宣布為異教徒,被“點天燈”,處以火刑。這個原來是中世紀宗教理論上的東西,不說是教義吧,起碼是宗教實踐的東西。還有二戰(zhàn)時,希特勒的種族論,他對生命是極端不尊重的。法西斯有兩種生命理論,第一種是,他把生命歸結為類別生命,就是人的生命是可以分類的。雅利安人的就高,其他黑人或猶太人就是低劣的。第二種叫做“沒有生命價值的生命理論”,就是有的人生命,但是沒有生命權。為什么呢?因為他的生命毫無價值,比如吸毒者、吉普賽人、同性戀者。所以,我們雖然有很多不重視生命的運動,但它沒有形成這種理論,對于后來的反思沒有對比性的東西。因此,我們對生命的反思沒有反思到生命權的高度上。我覺得這是一個重要原因。所以,這是文化上的一個重大差別。第三,我們對于人的生命在歷史上是怎么看的,實際上中國人的生命就是傳宗接代,而西方國家的生命觀,生命的價值在于它能夠創(chuàng)造價值,生命的價值在于創(chuàng)造。所以,尊重生命主要是尊重你的創(chuàng)造力、積極性、主動性,你作為一個人能夠創(chuàng)造價值。那么中國人呢?最主要的是傳宗接代,這是一種文化上的差異。比如大家看白楊演的那個《一江春水向東流》,“日本鬼子殺不完,我們能生”,靠生來維持你這個民族文化。實際上,既然人的生命價值是傳宗接代,那么在人的其他方面就不會尊重你。如果人能傳宗接代就可以了,我們的文化就只是把人作為一種社會手段來看待。還有一個,就是我們有一種革命的文化,比如,我們判死刑,往往是立即執(zhí)行。這種立即執(zhí)行,實際上是實現(xiàn)我們國家的專政目的的一種手段。為了專政的需要,對于一個判定反革命的人必須要殺。(姜明安老師:關鍵是有的人殺錯了怎么辦?)我老覺得我們現(xiàn)在的制度不如古代的那個“秋決”處死,對于人的生命的尊重還不如那種制度。這種專政制度下形成的我們的死刑制度,實際上難以廢除,因為這是一種大眾觀念上的障礙,而不是制度上的障礙,因而,關鍵是文化上的障礙。這是我對韓老師關于我們的文化到底對生命有什么看法做了一點反思。另外,剛剛韓老師談到,有一個失蹤的人,在家里死了4年,成了白骨,都沒人知道。這個我覺得并不是人不重視生命權的問題,因為我小的時候經(jīng)?吹剑鞣絿胰怂懒硕嗌倌暝谖堇,都沒人知道,看西方社會是一個多么黑暗的社會,批判它們。結果,改革開放以后,我們也出現(xiàn)了這種現(xiàn)象。為什么呢?其實從社會學上講,一個城市化了的社會,它是一個生人社會,誰和誰都不認識。在這種社會里,還要尊重隱私權,誰都不愿意被打擾或打擾別人,所以會有這種現(xiàn)象。像我們過去農業(yè)社會里那種熟人社會已經(jīng)基本上不存在了,當然,農村現(xiàn)在基本上還是熟人社會。所以,這不能作為不尊重生命權的一個證據(jù)。最后一個,我覺得我們把生命權看得很高,但對于這種高要有一定的限度。我很同意韓老師生命權的內容包括防御權,防御權主要是防止國家把人的生命當作手段。但我覺得這種手段論應該斟酌。斟酌什么呢?就是斟酌國家目的。你怎么看待國家目的,如果外國侵略你了,要征兵,你說我生命寶貴,你無權征我,怎么辦?從國家產(chǎn)生來說,原始社會,人的第一項義務就是當兵,去保衛(wèi)自己的種族,保衛(wèi)自己居住的地方。剛才提到生命權和生存權的關系,首先是一個集體的生存,然后才是個體的生存。否則,在古代社會,一個國家被征服,其中的所有個人都被抓為奴隸,而奴隸的生命是可以由征服者隨意處置的。所以,保衛(wèi)國家和舍己救人應當是防御權的例外,生命權的高度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所以,國家目的一定要很深入的去研究,是國家為了自己的目的,還是為了民族的目的?如果是后者,那么要求你奉獻生命,這是整個民族的要求。我覺得韓老師以后有必要再研究,因為把個人生命提得太高的話,我覺得國家的有些目的是難以實現(xiàn)的。我就講這么多。。

  

  姜明安老師:我們臺上講得夠多了,臺下同學們如果有問題可以提出來討論。特別是多向韓老師請教,機會難得。下面哪一位先提?

  學生一:剛才聽了講座,我突然就產(chǎn)生了一個想法,想請教一下韓老師,我這樣的觀點對不對。我覺得生命權是人生而俱有的權利,從人出生到死亡,它都是人的一種權利。無論男女老幼,在這一點上,都應該是平等的。從這點上來說,這種生命的權利有是絕對的,但我又覺得生命權有是相對的。如果按照社會契約論的角度,我們是社會中的人,我們要把自己的一份權利交給國家。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的生命權又不是絕對的,從這個角度來講,生命權有是相對的。不知道這個理解對不對?還有一點,韓老師剛才說生命是比地球還要珍貴的,誠然,生命是非常重要的。但我們不能因此就否定了其他一些社會的權利。這是我的一點看法。

  學生二:美國攻打伊拉克,確實推翻了殘暴政府,給伊拉克人民帶來了自由。但同時,有許多伊拉克人民充當了炮灰,我想問一下您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謝謝!

  學生三:我不太同意甘老師的看法,他說我們對生命權應該有一個限度。我覺得我們現(xiàn)在不是把生命權看得太高,而是把生命權看得太低。我覺得現(xiàn)在不是談限制的時候,而是怎么樣把生命權看得高一些。我們國家國籍法中規(guī)定,對領導人逝世可以降半旗致哀,對有重大貢獻的人經(jīng)國務院批準,也可以降半旗致哀。我想,如果發(fā)生重大礦難事故或空難事故,國家是不是可以考慮降半旗致哀,這也是尊重生命權的體現(xiàn)。而且,我覺得對尊重生命權文化的培養(yǎng)是應該以政府為主導還是一社會為主導?另外,剛才談到社會契約,我覺得社會契約只是一種假設,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如果從這論證國家是不是有權剝奪人的生命,我覺得從理論上站不住腳。我想問一下,怎么證明國家有權剝奪人的生命,即死刑的正當性。謝謝!

  學生四:首先我很贊同韓老師建構充滿人性的憲法文化,但是我認為文化是一種藝術性的東西,不具有外在的可執(zhí)行性。包括韓老師舉的幾個例子,像考試制度,路上的傷者被凍死,實際上考官在執(zhí)行的時候可能也是處在愧疚的兩難狀態(tài),還有公安局和民政局責任的不明確,這實際上是一種責任缺失的現(xiàn)象,這種實際上在美國也同樣發(fā)生。美國一個很著名的案例,就是一個婦女在深夜里被一個男人搶劫,這個婦女就大聲呼救。整個樓的20多家住戶都聽見了,然后打開窗戶看,但是沒有一個下來解救的。最后這個女的被殺死了。后來,學者研究這個現(xiàn)象,他們認為是一種責任擴散。當責任被分散的時候,沒有一個人認為自己是承擔完全責任的,所以他們不會有拯救或助人這種行為。您舉的迪斯科的那個例子,我想實際上也有這種理論,如果這個迪斯科里只有我一個人,我想我肯定會去救他。但有三四百人的時候,我有可能說,大家都不去管,我也不去管,就有可能產(chǎn)生這種心理,就是缺乏一種責任機制。所以,我想提的問題是,我們一方面要宣揚這種憲法文化,重視生命權的時候,是不是要有一種規(guī)范表現(xiàn)出來,尤其是在憲法中有一種規(guī)范表現(xiàn)出來。如果是需要的話,那么我們以一種什么樣的規(guī)范來保護它呢?

  學生五:我今年暑假回到山東老家,我們那兒發(fā)生了這樣一件事兒。就是計劃生育問題,縣里面有個文件下放到鄉(xiāng)和村,要收計劃生育超生費。在這個過程中,村干部打了村民,死了4個人,其中一個是植物人,然后分別賠了10到18萬元給予私了。這件事情后來經(jīng)過北京這邊的民間組織干涉和互聯(lián)網(wǎng)的報道,他們先把人關到集中營里面,其中我的一個親戚就被關了十幾天,我們國家救的時候把這些人都救了出來。后來發(fā)現(xiàn)其他鄉(xiāng)鎮(zhèn)里面死人的事情也比較多,經(jīng)過一些簡單的調查,結果他們都是私了,那些打人的村干部和鄉(xiāng)干部都沒受到處罰,這件事兒你怎么看?

  姜明安老師:我們請韓老師給大家解答這些問題。

  韓大元老師:咱們實行責任制,有些問題請甘老師回答。還有一個社會契約論是陳端洪老師講的。剛才這位同學說,生命權既是絕對的,又是相對的。這個結論我是同意的。我剛才也談過,生命權既有主觀價值,又有客觀價值。它的主觀價值讓它具有絕對性,客觀價值讓它具有限制性,相對性。表現(xiàn)出生命權的主體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是絕對的。但是,同樣的相對性,生命權的倫理和其他權利的倫理是不一樣的。財產(chǎn)權也是相對的,為了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可以受到限制。這個倫理和生命權為了公共利益,進行的限制和剝奪是不一樣的。生命權的相對性就是讓生命權的主體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完整的維護具有尊嚴的生命權的價值。這個限制,這個客觀價值的約束就是你要珍惜你自己的生命,要有效地利用生命權抵御國家對你的侵犯,使你的生命能夠完整地保持下去。在這個意義上,我同意你的看法,相對性和絕對性,但在相對性的理解上,我覺得跟一般的權利不一樣。我說的生命比地球要重要,這是韓國憲法法院在1989年作出的一個死刑憲法判例上講的。有個死刑犯,提起憲法訴訟,說憲法規(guī)定,人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你把我的生命都剝奪了,我怎么實現(xiàn)我追求幸福的權利呢?所以,最后,憲法法院做了一個判決,判決里面寫了這樣兩句話:死刑在憲法上是沒有正當性的,但是,基于一種歷史、文化、現(xiàn)實和民眾的各種情況,在一定時期里面可以保留死刑。但是,保留死刑并不說明它當然的正當性,因為生命比地球還寶貴。因此,當條件具備的時候,國家必須要按照憲政的要求來廢除死刑。韓國是保留死刑的,但它的憲法法院上有這句話。我這里所講的是一種相對的比喻。社會共同體里,其他的都可以成為手段,但是,唯一人的本體人的存在具有超越一切的價值。在這個意義上,跟地球相比較,它的價值更高。(姜明安老師:沒有地球也可以有人,人可以到月球上去。)姜老師做了非常好的解釋啊。(甘超英老師:但是我也不同意姜老師的話啊。我覺得人是一種物質,任何一種形態(tài)的物質有生必有死。)

  這位女同學講的伊拉克戰(zhàn)爭問題,不僅是伊拉克幾萬人的生命受到侵害,美國士兵也已經(jīng)死了兩千多人吧。在美國,海外死了一個人,都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現(xiàn)在已經(jīng)死兩千多人了,從憲法角度看,對外政策的制定,一定要貫徹憲法的價值。在現(xiàn)代社會,要用和平方式解決爭端,避免流血犧牲,政府和國家是有義務必須尋求一種和平方式的。這不是一般道義上的要求,而是現(xiàn)代憲政對對外政策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和制定效果上的一種約束力。所以,從我個人看來,至少從憲政角度看伊拉克戰(zhàn)爭是沒有正當性的。你不能說一個國家不實行憲政、民主,你就要去推翻它。這樣的邏輯如果成立,國際社會中的法治、國際秩序、國際慣例都會受到破壞。所以,我認為,美國在伊拉克的失敗原因在于,它在對外政策方面沒有貫徹憲法所體現(xiàn)的和平的價值,實際上違背了美國憲法精神。

  第三個,你問生命權的保護應該是國家還是社會的責任。我認為,國家和社會應該共同保護。最近我寫了一篇文章,網(wǎng)上也有,也有人批評,我說中國的人權保障機構很多,但真正的具有國家性質的人權保障機構還沒有。我考察了國外的制度,發(fā)現(xiàn)有很多國家已經(jīng)開始成立具有國家和社會性質的專門的人權保障機構。所以,我建議,在適當?shù)臅r候,中國應該整合這些人權保障機構,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具有國家性質的人權保障機構。同時,我所主張的人權保障機構雖然具有國家性質,但它不完全屬于國家,也不完全屬于社會,而是在國家和社會之間建立一個具有對話作用的一個保障機構。在人權、生命權的保護上,我認為國家當然有義務,但是社會也要承擔義務,特別是在培育生命權的文化方面,社會和國家之間也有一個不同的功能。所以,我認為,社會、國家和民間都要有共同的培育目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剛才幾位老師的點評對我很有啟發(fā),特別是陳端洪老師講的,你能不能利用生命權這個固有價值要求國家必須做某種事。最近有一個統(tǒng)計數(shù)字,日本自殺的人數(shù)比較多,日本自殺現(xiàn)在世界上排第三。而且它的自殺也很有特色,它不愿意一個人自殺,非得拉著別人一起死,(姜明安老師:現(xiàn)在好像還有自殺網(wǎng)。)它們專門有一個自殺的網(wǎng)站,你有自殺的意向,你可以約幾個人,一起自殺。所以自殺問題引起了日本社會的廣泛關注,日本政府最近采取了三個具體的措施:第一個,政府拿錢在所有的地鐵里面建起一個玻璃的門,因為日本自殺很壯烈,臥軌自殺的多。所以建起門以后,火車進來時,門就打開,平時門是關著的,你想跳下去,時間上是來不及的。第二個,所有的地鐵里面都有一個很大的鏡子,當你想自殺的時候,從你的角度可以看到各種人的不同表情。你一瞬間看到這么多人,無論老幼,都充滿著對生活的熱愛,那你可能臨時改變主意等等。還有一個,憲法上采取了一個很嚴厲的措施,取締自殺網(wǎng)站,過去他們不敢管,表達自由嘛,你想自殺,可以來我們自殺網(wǎng)站,五種六種方式都可以提供給你。(姜明安老師:這就是生命權高于自由權。)現(xiàn)在它已經(jīng)采取了嚴厲的方式,自殺網(wǎng)站在日本是不合法的,過去不敢管理。所以我覺得陳老師講的有道理,我們要保護生命權這個價值,并以生命權為依據(jù)督促政府,把它變?yōu)橐豁椌哂屑s束力的政策、一項規(guī)則。至于你說礦難事故發(fā)生以后要不要默哀,我是贊同默哀的。重大的空難、礦難,一百多人死了,通過默哀,表示對生命的敬畏。我覺得中國會慢慢這樣做的。

  你說死刑能不能證明它的正當性?根據(jù)我對憲政理念的理解,得不出來死刑是正當?shù)慕Y論的。在憲政上,死刑不具有正當性。所以很多憲法學者公法學者是主張廢除死刑的,大家看一下國外主張廢除死刑的學者當中,多數(shù)是憲法學者,有些是有憲法和公法背景的。但是,我剛才談到,有些因為現(xiàn)實的原因保留,但保留不意味著你具有正當性。等條件成熟的時候,你要廢止。按照陳老師的觀點,首先我們要把生命權這個理念貫徹到死刑制度里面,要證明我們的死刑制度在道德上是不正當?shù)。但現(xiàn)實確實需要,怎么辦?要逐步縮小、減少死刑的罪名和適用范圍,嚴格規(guī)定死刑的適用程序。比如,能不能像美國一樣,判死刑以后,過個10年8年再執(zhí)行。它有它的憲政考慮,8年,你有冤案,有充分的時間找出證據(jù)。你看,佘祥林判死刑過,后來判處無期徒刑,現(xiàn)被判無罪。聶樹斌已經(jīng)執(zhí)行死刑了,但不能再活過來,所以我想,美國這樣的中毒安排是有科學依據(jù)的。我們現(xiàn)在判死刑,復核后幾天或幾個月就要執(zhí)行,平均時間是很短的。我想真正把生命權理念貫徹到立法過程、公共政策上,雖然不能百分之百地防止冤案,但是可以減少冤案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進一步的思考。

  最后一個同學說,這個案子怎么辦?我覺得,在我們法治社會里,因違法行為導致出現(xiàn)死了4個人,1個變成植物人的事情是不能容忍的,村干部沒有受到任何的懲罰,這是不正常的,我認為他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當然,這個案子的具體情況我不太了解,他實施了什么樣的行為,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按照法律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就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我的回答完了。

  姜明安老師:我回答一下給我提的問題,關于社會契約,存不存在,我認為,從常識上講,從考古上講,從邏輯上講,都應該是存在的。為什么人類要結成共同體啊,動物能結成共同體嗎?人能結成共同體是因為有契約,我們的祖先結伴生活,共同打獵也好,農耕也好,要處理勞動協(xié)作和產(chǎn)品分配問題,肯定要有一個約定啊,盡管沒有文字記錄。就是現(xiàn)在,我們大家要要結伴去爬山,去旅游,也有個約定,有個規(guī)則啊,要去哪里爬山、旅游呀、,每人要拿多少錢,肯定要有個約定的。國家憲法、法律就可以理解為一個契約,當然有一些法律是統(tǒng)治者強加的,不是人們自愿締結的。如果沒有社會契約,就很難解釋人和動物的區(qū)分。我是相信社會契約的,盡管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假定。但歷史理論一方面要根據(jù)根據(jù)考古,另一方面也要根據(jù)邏輯推理,因為我們不能夠重現(xiàn)過去。

  甘超英老師:甘超英老師:我也同意姜老師的,其實大家有時候讀讀歷史就可以看到,過去希臘人向意大利移民的時候,他肯定是互相之間有個約定,然后組成一個城市的。肯定是有的,起碼它的理論能夠站得住腳。前兩天我看電視,咱們中國有個很出名的地質學家,他一生中有17個假設,當時提出的時候被認為荒謬絕倫,但后來一一被驗證了。所以假設并不一定是沒有道理的。至于對我的問題,我理解就是說我對生命權看得不是那么重,其實不是那個意思。我當然認為生命權是非常重要的,它的重要應該這樣理解,如果國家對個體進行侵犯的話,這時候個體享有的生命權應該是高于一切的。但是,作為一個集合概念,一個民族的生命權是還是重要的。當整個民族面臨滅種的時候,我們國家現(xiàn)在沒有這樣,也就是特定的人權應該放到特定的國度中去。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就很難解釋,為什么移民到美國或者你到美國去旅游,你不能享受像美國公民那樣完全的保障,你不是美國公民,但你也是一個生命,它為什么不像保障美國公民那樣保障你呢?就是因為一個特定國家,它的特定財富是有限的,它不可能給所有到美國的人都提供同樣的待遇,對你的生命它也同樣的重視,現(xiàn)實不是這樣的。那么,作為一個國家里頭,對于每一個個體,每一件事情,對個人來講,是應該絕對尊重人的生命的。

  姜明安老師:關于憲政理論中的生命權的討論,我們現(xiàn)在不是結束,而是“開始”。感謝韓大元教授為我們開啟這樣一個宏大的討論課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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