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法律哲學與法律科學的分野——關于“法學理論”知識體系的再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當前,有較多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都在招收“法學理論”專業(yè)的碩士生;
相比之下,只有不多的幾個高等院;蚩蒲袡C構在招收“法學理論”專業(yè)的博士生。但是,無論“碩士點”、“博士點”的分布狀況如何,依照國家教育主管機構制定的正式規(guī)則,“法學理論”都構成了“法學”這個“一級學科”之下的一個“二級學科”。從制度上看,“理論法學”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但是,在現(xiàn)行的教科書體系中,卻找不到一本教材叫做“法學理論”。實際上,無論是研究這門學科的教師抑或是學習這門學科的學生,都習慣于把這門學科稱為“法理學”。也許正是因為這個緣故,以“法理學”命名的教材或著作比比皆是。
把“法理學”視為“法學理論”的代名詞,也許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由此產生的一個問題接踵而來:“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又是什么?近幾年,有關這個問題的爭論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并由此出現(xiàn)了多種不同的觀點。比如,有學者相信兩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學就是法哲學;
也有學者認為它們是可以截然分開的兩碼事,即法理學與法哲學各有自己的研究領域;
還有學者認為,二者之間是種概念與屬概念的關系,即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等等。
其實,單從字面上看,“法理學”之“理”與“法哲學”之“哲”,都是含義寬泛的術語。比如,傳統(tǒng)中國有“理學”,后來還有“新理學”。但傳統(tǒng)中國卻無“哲學”這個概念,更無“法哲學”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學”是一個西方傳來的概念,“理學”倒是一個中國本土的范疇,二者分別出自兩種不同的文化傳統(tǒng)。因而,真正要從詞義上厘清“法理學”與“法哲學”這兩個概念的關系,將很難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
為了走出概念的泥淖,本文認為,與其糾纏于“法理學”與“法哲學”之間的概念之爭,倒不如從學科體系、知識體系的角度上,重新審視“法學理論”的內容到底包含了什么。
簡單地說,所謂“法學理論”,就是關于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理論,也可以簡稱為“法理學”或“理論法學”。它的內容大致可以一分為二:法律哲學與法律科學。
其中,法律哲學關注的對象是法的應然問題,即關于“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問題。研究法律哲學的基本方法是價值分析。有關法的本質問題、本位問題、倫理問題、價值問題;
有關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問題;
有關天理、天道的問題;
有關權利、正義、自由等等之類的問題,甚至女性主義法學、批判法學等等西方后現(xiàn)代主義法學關心的問題,只要它涉及到“法律應當是什么”這一主題,都可以歸入“法律哲學”的范圍。對這一類問題的探討,沒有終點,也不大可能獲得某種“科學”的結論。研究這些問題的目的在于,通過反復的交流與不斷的對話,有可能在越來越多的問題上達成共識。
法律科學關注的對象,則是法的實然問題,即“法律是什么”的問題。研究法律科學的立場是價值中立,它堅持實證主義的或科學主義的研究路徑。這里的實證主義既可以是邏輯實證主義,也可以是經(jīng)驗實證主義。從邏輯實證主義出發(fā),可以獲得關于法律概念、法律規(guī)則、法律原則、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解釋等問題的認識,這些內容,大致可以歸屬于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研究范圍。從經(jīng)驗實證主義出發(fā),關注的主要領域是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現(xiàn)實主義法學等等,以及各種各樣的交叉科學研究,比如:法律與科學技術、法律與經(jīng)濟發(fā)展、法律與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大致可以獲得一個實證意義上的“科學”結論。
作為“理論法學”的研究對象的法,既是一個價值問題,也是一個事實問題。研究法的各種各樣的價值問題,構成了形形色色的“法律哲學”。研究法的各個方面的事實問題,則構成了豐富多彩的“法律科學”。把這兩個方面整合起來,就構成了“法學理論”或“法理學”的一個相對完整的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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